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召开2016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宣讲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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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和《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有关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现代农业、农业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和基本农田等项目的资助申报、项目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操作规程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补贴、奖励和贴息。

第三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受理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专项资金。

第五条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操作规程或者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报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对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绩效评价或者鉴证确认不合格的。

(四)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五)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六)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第二章现代农业项目资助第六条本项目资助对象为符合《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的涉农企业。

第七条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一)在深圳市区域内开展的现代农业项目。

(二)在深圳市区域外开展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现代农业项目:1.属于深圳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的对口帮扶合作项目;2.属于经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项目。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经贸信息委关于2018年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8〕75号各有关企业、单位:为加强对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现将2018年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拟资助项目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网址:)予以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最终资助情况以财政委复核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项目持有异议的,请在公布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委反映。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我委对异议人身份和反映情况予以保密。

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候选单位的合法权益,凡匿名提出异议的,我委将不予受理。

投诉处理处室: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预算监督处投诉联系人:鹿逸思投诉联系电话:88101024传真:88102042业务咨询电话:88101276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3066室邮编:518035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助项目公示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6月11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深经贸信息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委相关产业领域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行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4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10月10日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委相关产业领域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行为,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和遴选程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经贸信息委组织遴选的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市级重点工业项目以及拟选址在福田保税区和盐田综合保税区域内的市级重点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项目)。

第三条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项目,是指根据深府〔2016〕80号文的有关规定,经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认定的、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业项目:(一)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等大型企业项目;(二)工信部公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强基工程、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项目;(三)深圳市级重点工业项目和市级重点军工项目;(四)在深圳落地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研发能力,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的高成长性企业项目;(六)商务部公布的外贸进出口前300强企业在保税区域设立的项目以及其他企业设立的对保税区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七)市政府审定的其他项目。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材料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推广专项扶持计划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新兴字[2014]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24【实施日期】2014.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材料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推广专项扶持计划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新兴字〔2014〕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新材料产业发展,根据《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4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材料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推广专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计划内容本计划针对新材料产业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单位,结合我市新材料产业发展实际,聚焦重点领域,提升我市新材料产业链关键和核心环节,培育细分行业龙头企业。

2014年重点支持领域:平板显示材料、光电子材料、新型储能材料、生物医用材料、新型工程塑料和新型环保节能材料领域。

二、申报条件申请新材料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法人;(二)申请人从事新材料行业3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三)申请人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在新材料领域拥有发明专利;(四)申请人应为平板显示材料、光电子材料、新型储能材料、生物医用材料、新型工程塑料和新型环保节能材料领域的国内行业领先企业,申请项目的成功实施有助于提升我市上述领域产业链关键和核心环节,增强产业链核心竞争优势;(五)申请人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场地、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六)一家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也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资助;获得过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七)已获得新材料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资助项目按进度计划到期并验收合格的,方可继续申请,否则不得再申请资助(资助项目未到完成期限的除外);(八)项目申请的资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50%;(九)申请企业守法经营,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负责主管使用,为支持深圳市农业(含渔业)、工业和信息化、商业贸易等领域各项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市经贸信息委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发布,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扶持计划或事项名称、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经贸信息委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二)加强对专业机构、服务机构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三)会同市财政部门开展不定期评价和清理,期满退出或者撤销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目录、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四)利用信息化平台实行从申请指南(或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受理审核、项目储备、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五)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深财规〔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委员会、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7月12日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对外经济贸易(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外经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及其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外经贸发展的资金,由原外贸发展基金、拓展海外市场专项资金整合设立。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全力推进我市外贸稳定增长,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强对外经贸合作,支持企业“走出去”,培育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着力优化公共服务,营造外经贸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有效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经贸信息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召开市级农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宣讲会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召开市级农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宣讲会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召开市级农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宣讲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4.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召开市级农业专项资金
扶持政策宣讲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业科技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市相继制定印发了一系列农业扶持政策。

为帮助各单位更好了解掌握我市的农业扶持政策,现定于2014年5月5日下午在银湖会议中心贵宾楼贵宾厅召开市级农业扶持政策宣讲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5月5日(周一)下午2点30分;
会议地点:银湖会议中心贵宾楼贵宾厅。

二、会议内容
(一)近年来我市出台的农业扶持政策内容;
(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应注意的事项。

三、参会人员
有关农业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四、会议要求
请现代农业和畜牧兽医处通知我市种植、畜牧相关企业参会;海洋经济处通知我市渔业相关企业参会。

特此通知。

附件:参会回执(略)
(联系人:肖楚莹、陈世辉,电话:82105196、82001354)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4月29日。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3〕61号)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3〕65号)要求以及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2〕5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现正式开展我市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开始启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我市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工作按照《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有关规定执行,请各申报单位认真研究《申报指南》的各项条款,按照《申报指南》的条件和要求申报资金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本通知和《申报指南》中所指的中小企业均包括微型企业。

其中,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申报方式资金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上报同时进行。

具体步骤如下:(一)填写《申报单位及项目情况表》(详见附件2)。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信息化应用项目和专利补助项目的企业需将《申报单位及项目情况表》(Excel格式)填写完整后,发送电子版到指定邮箱(****************);申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和服务机构服务项目的暂时不需要提供此表。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08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0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加强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更好地发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代章)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我市“菜篮子”总部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07〕85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或基地,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淘汰机制。

第五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2〕7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12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扶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扶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6]1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1.27【实施日期】2016.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6〕16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菜篮子”工程建设和新业态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生物育种产业发展壮大和高层次人才加速集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深圳市财政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3号),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度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产业和领域重点对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菜篮子工程”建设、远洋渔业等领域进行资助。

二、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fwweb/),在线填报扶持计划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三、申请受理说明(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分批受理、分批处理。

(三)咨询电话:23601100、23601101、82048676。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四、其他有关具体的资助方式、申报条件、申请材料,详细参见扶持计划申请指南(附件1、2、3、4、5、6)。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4]2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2.28【实施日期】2013.11.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4〕22号)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2月28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发展战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关于支持发展远洋渔业的重要精神,在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远洋渔业项目子项,用于扶持我市远洋渔业的发展,丰富市民菜篮子,把深圳建设成为国内远洋海产品生产、加工和集散中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

在我市注册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赴南沙生产的渔业企业自捕海产品回运费补贴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三条鼓励企业组建现代化的远洋船队:。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召开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洋产业)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召开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洋产业)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召开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洋产业)扶持政策宣讲和交流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03
【实施日期】2015.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召开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洋产业)扶持政策宣讲和
交流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未来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快推进2015年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洋产业)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我委定于2015年7月3日(星期五)组织各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及有关涉海企业,召开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洋产业)扶持政策宣讲和交流会,请各有关单位派一名负责同志准时参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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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经贸展览与洽谈【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6]8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7.20【实施日期】2016.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工作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6〕80号)各有关展会主(承)办单位:为培育品牌展会,引导深圳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根据《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661号)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16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在深圳举办的展览会可申请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申报深圳市品牌展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展期不超过两周,定期举办过两届以上(不含两届);(二)展览会在展馆举办;(三)申报单位为展览会主办单位(政府主办展会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报);(四)参展商和观众数量符合《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要求。

二、申报时间即日起至7月29日下午18点,逾期将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提交到市经贸信息委服务贸易业处(深圳市会展办),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3065室。

三、申报程序申请单位向市经贸信息委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按照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品牌展会名单,名单将在市经贸信息委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经贸信息委正式发布2016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名单。

四、申报材料(一)深圳市品牌展会申请表(原件,见附件);(二)经我委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展会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三)上年度展会的总结报告,深圳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相关媒体报道、配套专业会议及活动资料(复印件)。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企业【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5]6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发布日期】2015.05.13【实施日期】2015.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5〕60号)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深圳保监局根据《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助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2015年5月13日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助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按照《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由市财政对渔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的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对象提供的财政补贴。

第三条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助实行事后资助、自愿申请、共同监管、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各部门和机构职责第四条承保机构主要职责:(一)加强业务宣传,认真向渔民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二)严格承保条件,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投保价值,并按本规程规定标准正确计算财政保费补贴和投保人实交保费金额;(三)建立健全承保、理赔服务、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等。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省级惠农信息社认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省级惠农信息社认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省级惠农信息社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5]28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19
【实施日期】2015.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省级惠农信息社认定工作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5〕285号)
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开展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14〕2号)工作部署,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方案(2015年)>的通知》(粤农函〔2015〕854号)和《关于开展省级惠农信息社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农办〔2015〕415号)有关要求,我委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省级惠农信息社申报和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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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深圳市专业展会场租资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深圳市专业展会场租资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深圳市专业展会场租资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3.14
•【字号】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8〕40号
•【施行日期】2018.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深圳市专业展会场租资助
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8〕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会展业发展,根据《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18年深圳市专业展会场租资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申请指南详见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相关条款要求,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 2018年深圳市专业展会场租资助申请指南
(联系人:刘颖、梁琳,电话:88103579、88102011)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14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3.13
•【字号】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8〕44号
•【施行日期】2018.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申报2018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远洋渔业项目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8〕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远洋渔业扶持政策,促进我市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深圳市财政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3号)、《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海洋〔2014〕22号),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资助申报工作。

请各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见附件)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请指南
(联系人:张荣杰,电话:88101989)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13日。

深圳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doc

深圳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doc

附件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深府办〔2011〕72号)、《深圳市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保障“菜篮子”产品的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的资金。

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以及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五条市农业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

第六条市农业主管部门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健全本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三)负责按市政府政策导向建立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四)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六)负责需要续期的专项资金的续期评价及相关续期手续;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职责如下:(一)负责配合各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和支出计划审核,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检查各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措施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措施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措施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的渔业类扶持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渔业生产设施改造:对于在渔业生产中经营单元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改造、更新、升级等,如船只、渔具、渔排、养殖设施等,并提供一定的补贴。

2. 渔业技术扶持:对于从事渔业生产的经营单元,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和培训,针对
不同的渔业产业类型制定相应的技术指导书,并实行重点技术研究和推广。

3. 渔业品种培育:针对深圳市民对高品质水产品(包括野生鱼、虾、贝类等)消费需求
增大,深圳市加大对优良品种的推广培育和品质认证,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

4. 渔业产业链发展:鼓励渔业经营单元积极拓展渔业下游产业链,逐步构建渔业产业
集群,提高渔业产业的附加值,提供相关政策支持与扶持。

以上是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的渔业类扶持措施,对于深圳市渔业的发展具有重
要的推动作用。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商请协助安排有关经贸活动事宜的函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商请协助安排有关经贸活动事宜的函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商请协助安排有关经贸活动事
宜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4.24
•【字号】深经贸信息合作字[2014]81号
•【施行日期】2014.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商请协助安排有关经贸活动事宜的函(深经贸信息合作字〔2014〕81号)
各有关公司:
我委计划于2014年5月中下旬赴乌兹别克斯坦开展经贸活动,活动旨在考察中亚市场情况,探讨海外市场拓展方向。

同时,作为3月下旬乌兹别克斯坦在我市举办“经贸交流洽谈会”的回访活动,代表团拟于5月19日拜访乌兹别克斯坦对外经贸部,加强双方经贸合作,帮助深圳企业开拓市场。

期间,将安排赴贵司驻乌机构调研,了解海外企业运营情况,加强市政府与驻海外企业间的交流沟通。

代表团计划于5月20日前往吉扎克工业区进行实地考察调研,特请贵司当地业务负责人一同前往。

此函,感谢贵司对我委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黄旭凡、常希,电话:82107321、82002014)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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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召开2016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扶持政
策宣讲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22
【实施日期】2016.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召开2016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宣讲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业科技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市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农业扶持政策。

为帮助各单位更好了解掌握我市的农业扶持政策及2016年农业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现定于2016年3月25日下午,在深圳银湖会议中心召开市级农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宣讲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3月25日(周五)下午2:30;
会议地点:深圳银湖会议中心多功能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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