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011年注会经济法基础讲义郭守8章
003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1)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3分,2010年的分值为2.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2011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删减,但对考生的复习影响不大。
其主要变化是:(1)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对“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历年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规范(P2-P3)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解释1】《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
【解释2】《合同法》第148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电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2004年单选题)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国际条约或协定【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04年)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案】B【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初级会计经济法课件
2010年东奥注会·经济法·基础班·郭守杰·mp3课件共63讲/2010zk/jjf/gsj/jc/mp3/001_10z k_gsjjcqy_m.zip/2010zk/jjf/gsj/jc/mp3/002_10z k_gsjjc1a_m.zip/2010zk/jjf/gsj/jc/mp3/003_10z k_gsjjc1b_m.zip/2010zk/jjf/gsj/jc/mp3/004_10z k_gsjjc1c_m.zip/2010zk/jjf/gsj/jc/mp3/005_10z k_gsjjc1d_m.zip/2010zk/jjf/gsj/jc/mp3/006_10z k_gsjjc2a_m.zip/2010zk/jjf/gsj/jc/mp3/007_10z k_gsjjc2b_m.zip/2010zk/jjf/gsj/jc/mp3/008_10z k_gsjjc2c_m.zip/2010zk/jjf/gsj/jc/mp3/009_10z k_gsjjc3a_m.zip/2010zk/jjf/gsj/jc/mp3/010_10z k_gsjjc3b_m.zipk_gsjjc3c_m.zip/2010zk/jjf/gsj/jc/mp3/012_10z k_gsjjc3d_m.zip/2010zk/jjf/gsj/jc/mp3/013_10z k_gsjjc4a_m.zip/2010zk/jjf/gsj/jc/mp3/014_10z k_gsjjc4b_m.zip/2010zk/jjf/gsj/jc/mp3/015_10z k_gsjjc4c_m.zip/2010zk/jjf/gsj/jc/mp3/016_10z k_gsjjc4d_m.zip/2010zk/jjf/gsj/jc/mp3/017_10z k_gsjjc4e_m.zip/2010zk/jjf/gsj/jc/mp3/018_10z k_gsjjc4f_m.zip/2010zk/jjf/gsj/jc/mp3/019_10z k_gsjjc4g_m.zip/2010zk/jjf/gsj/jc/mp3/020_10z k_gsjjc5a_m.zip/2010zk/jjf/gsj/jc/mp3/021_10z k_gsjjc5b_m.zipk_gsjjc5c_m.zip/2010zk/jjf/gsj/jc/mp3/023_10z k_gsjjc5d_m.zip/2010zk/jjf/gsj/jc/mp3/024_10z k_gsjjc5e_m.zip/2010zk/jjf/gsj/jc/mp3/025_10z k_gsjjc5f_m.zip/2010zk/jjf/gsj/jc/mp3/026_10z k_gsjjc6a_m.zip/2010zk/jjf/gsj/jc/mp3/027_10z k_gsjjc6b_m.zip/2010zk/jjf/gsj/jc/mp3/028_10z k_gsjjc6c_m.zip/2010zk/jjf/gsj/jc/mp3/029_10z k_gsjjc6d_m.zip/2010zk/jjf/gsj/jc/mp3/030_10z k_gsjjc6e_m.zip/2010zk/jjf/gsj/jc/mp3/031_10z k_gsjjc6f_m.zip/2010zk/jjf/gsj/jc/mp3/032_10z k_gsjjc7a_m.zipk_gsjjc7b_m.zip/2010zk/jjf/gsj/jc/mp3/034_10z k_gsjjc7c_m.zip/2010zk/jjf/gsj/jc/mp3/035_10z k_gsjjc8a_m.zip/2010zk/jjf/gsj/jc/mp3/036_10z k_gsjjc8b_m.zip/2010zk/jjf/gsj/jc/mp3/037_10z k_gsjjc8c_m.zip/2010zk/jjf/gsj/jc/mp3/038_10z k_gsjjc8d_m.zip/2010zk/jjf/gsj/jc/mp3/039_10z k_gsjjc8e_m.zip/2010zk/jjf/gsj/jc/mp3/040_10z k_gsjjc8f_m.zip/2010zk/jjf/gsj/jc/mp3/041_10z k_gsjjc8g_m.zip/2010zk/jjf/gsj/jc/mp3/042_10z k_gsjjc9a_m.zip/2010zk/jjf/gsj/jc/mp3/043_10z k_gsjjc9b_m.zipk_gsjjc9c_m.zip/2010zk/jjf/gsj/jc/mp3/045_10z k_gsjjc9d_m.zip/2010zk/jjf/gsj/jc/mp3/046_10z k_gsjjc9e_m.zip/2010zk/jjf/gsj/jc/mp3/047_10z k_gsjjc10a_m.zip/2010zk/jjf/gsj/jc/mp3/048_10z k_gsjjc10b_m.zip/2010zk/jjf/gsj/jc/mp3/049_10z k_gsjjc10c_m.zip/2010zk/jjf/gsj/jc/mp3/050_10z k_gsjjc10d_m.zip/2010zk/jjf/gsj/jc/mp3/051_10z k_gsjjc11_m.zip/2010zk/jjf/gsj/jc/mp3/052_10z k_gsjjc12a_m.zip/2010zk/jjf/gsj/jc/mp3/053_10z k_gsjjc12b_m.zip/2010zk/jjf/gsj/jc/mp3/054_10z k_gsjjc13a_m.zipk_gsjjc13b_m.zip/2010zk/jjf/gsj/jc/mp3/056_10z k_gsjjc13c_m.zip/2010zk/jjf/gsj/jc/mp3/057_10z k_gsjjc13d_m.zip/2010zk/jjf/gsj/jc/mp3/058_10z k_gsjjc13e_m.zip/2010zk/jjf/gsj/jc/mp3/059_10z k_gsjjc14a_m.zip/2010zk/jjf/gsj/jc/mp3/060_10z k_gsjjc14b_m.zip/2010zk/jjf/gsj/jc/mp3/061_10z k_gsjjc14c_m.zip/2010zk/jjf/gsj/jc/mp3/062_10z k_gsjjc15a_m.zip/2010zk/jjf/gsj/jc/mp3/063_10z k_gsjjc15b_m.zip2010年东奥注会·经济法·基础班·郭守杰·doc讲义/2010zk/jjf/gsj/jc/jy/001_10zk _gsjjcqy_j.zip/2010zk/jjf/gsj/jc/jy/002_10zk/2010zk/jjf/gsj/jc/jy/003_10zk _gsjjc1b_j.zip/2010zk/jjf/gsj/jc/jy/004_10zk _gsjjc1c_j.zip/2010zk/jjf/gsj/jc/jy/005_10zk _gsjjc1d_j.zip/2010zk/jjf/gsj/jc/jy/006_10zk _gsjjc2a_j.zip/2010zk/jjf/gsj/jc/jy/007_10zk _gsjjc2b_j.zip/2010zk/jjf/gsj/jc/jy/008_10zk _gsjjc2c_j.zip/2010zk/jjf/gsj/jc/jy/009_10zk _gsjjc3a_j.zip/2010zk/jjf/gsj/jc/jy/010_10zk _gsjjc3b_j.zip/2010zk/jjf/gsj/jc/jy/011_10zk _gsjjc3c_j.zip/2010zk/jjf/gsj/jc/jy/012_10zk _gsjjc3d_j.zip/2010zk/jjf/gsj/jc/jy/013_10zk/2010zk/jjf/gsj/jc/jy/014_10zk _gsjjc4b_j.zip/2010zk/jjf/gsj/jc/jy/015_10zk _gsjjc4c_j.zip/2010zk/jjf/gsj/jc/jy/016_10zk _gsjjc4d_j.zip/2010zk/jjf/gsj/jc/jy/017_10zk _gsjjc4e_j.zip/2010zk/jjf/gsj/jc/jy/018_10zk _gsjjc4f_j.zip/2010zk/jjf/gsj/jc/jy/019_10zk _gsjjc4g_j.zip/2010zk/jjf/gsj/jc/jy/020_10zk _gsjjc5a_j.zip/2010zk/jjf/gsj/jc/jy/021_10zk _gsjjc5b_j.zip/2010zk/jjf/gsj/jc/jy/022_10zk _gsjjc5c_j.zip/2010zk/jjf/gsj/jc/jy/023_10zk _gsjjc5d_j.zip/2010zk/jjf/gsj/jc/jy/024_10zk/2010zk/jjf/gsj/jc/jy/025_10zk _gsjjc5f_j.zip/2010zk/jjf/gsj/jc/jy/026_10zk _gsjjc6a_j.zip/2010zk/jjf/gsj/jc/jy/027_10zk _gsjjc6b_j.zip/2010zk/jjf/gsj/jc/jy/028_10zk _gsjjc6c_j.zip/2010zk/jjf/gsj/jc/jy/029_10zk _gsjjc6d_j.zip/2010zk/jjf/gsj/jc/jy/030_10zk _gsjjc6e_j.zip/2010zk/jjf/gsj/jc/jy/031_10zk _gsjjc6f_j.zip/2010zk/jjf/gsj/jc/jy/032_10zk _gsjjc7a_j.zip/2010zk/jjf/gsj/jc/jy/033_10zk _gsjjc7b_j.zip/2010zk/jjf/gsj/jc/jy/034_10zk _gsjjc7c_j.zip/2010zk/jjf/gsj/jc/jy/035_10zk/2010zk/jjf/gsj/jc/jy/036_10zk _gsjjc8b_j.zip/2010zk/jjf/gsj/jc/jy/037_10zk _gsjjc8c_j.zip/2010zk/jjf/gsj/jc/jy/038_10zk _gsjjc8d_j.zip/2010zk/jjf/gsj/jc/jy/039_10zk _gsjjc8e_j.zip/2010zk/jjf/gsj/jc/jy/040_10zk _gsjjc8f_j.zip/2010zk/jjf/gsj/jc/jy/041_10zk _gsjjc8g_j.zip/2010zk/jjf/gsj/jc/jy/042_10zk _gsjjc9a_j.zip/2010zk/jjf/gsj/jc/jy/043_10zk _gsjjc9b_j.zip/2010zk/jjf/gsj/jc/jy/044_10zk _gsjjc9c_j.zip/2010zk/jjf/gsj/jc/jy/045_10zk _gsjjc9d_j.zip/2010zk/jjf/gsj/jc/jy/046_10zk/2010zk/jjf/gsj/jc/jy/047_10zk _gsjjc10a_j.zip/2010zk/jjf/gsj/jc/jy/048_10zk _gsjjc10b_j.zip/2010zk/jjf/gsj/jc/jy/049_10zk _gsjjc10c_j.zip/2010zk/jjf/gsj/jc/jy/050_10zk _gsjjc10d_j.zip/2010zk/jjf/gsj/jc/jy/051_10zk _gsjjc11_j.zip/2010zk/jjf/gsj/jc/jy/052_10zk _gsjjc12a_j.zip/2010zk/jjf/gsj/jc/jy/053_10zk _gsjjc12b_j.zip/2010zk/jjf/gsj/jc/jy/054_10zk _gsjjc13a_j.zip/2010zk/jjf/gsj/jc/jy/055_10zk _gsjjc13b_j.zip/2010zk/jjf/gsj/jc/jy/056_10zk _gsjjc13c_j.zip/2010zk/jjf/gsj/jc/jy/057_10zk/2010zk/jjf/gsj/jc/jy/058_10zk _gsjjc13e_j.zip/2010zk/jjf/gsj/jc/jy/059_10zk _gsjjc14a_j.zip/2010zk/jjf/gsj/jc/jy/060_10zk _gsjjc14b_j.zip/2010zk/jjf/gsj/jc/jy/061_10zk _gsjjc14c_j.zip/2010zk/jjf/gsj/jc/jy/062_10zk _gsjjc15a_j.zip/2010zk/jjf/gsj/jc/jy/063_10zk _gsjjc15b_j.zip。
13中级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062】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5)
第三单元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一、专利法律制度(2013年新增)(★★★)(P464-476)(七)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向申请实施专利技术的申请人颁发专利强制许可证的制度。
【解释】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
1.强制许可的类型(1)合理条件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实施的强制许可。
(2)垄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实施的强制许可。
(3)公共利益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药品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出口”的强制许可。
(5)从属专利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此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2.强制许可的法律效力(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2)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要点分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要点分析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1.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2.历年分值3.本章学习方法本章是2008年教材根据《物权法》新增加的,其中有些规定法理性较强,法律专业术语较多,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
本章2008年考试分值达到19分之多,2010年应当继续高度重视。
4.本章大纲要求考情分析:本章主要内容有:物和物权的概念和分类、占有制度、物权的变动;所有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制度(地役权)、抵押权、质押、留置;本章在注会考试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2009年分值11分。
预计2010年分值约在10分左右。
学习过程中要注意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的法条内容。
一、重点难点(一)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提示: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另外孳息所有权的移转时间,根据《合同法》第l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占有1.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举例:甲死亡后,其房屋由继承人乙继承,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乙自继承之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帮您恢复记忆_经济法第8章 合同法律制度
帮您恢复记忆_经济法第8章合同法律制度“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一)本章内容庞杂,有些内容还很不好理解,再加上本章实在是太重要了,因此本斑竹将用六贴来总结本章的主要内容。
本斑竹将把本章的主要内容分成三十六个小问题来进行总结(每贴总结六个小问题),这三十六个小问题是:一、合同的主要条款;二、要约应具备的条件;三、要约的撤回;四、要约的撤销;五、要约的失效;六、承诺的生效;七、缔约过失责任;八、有效合同;九、无效合同;十、可撤销合同;十一、效力待定合同;十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十三、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十四、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十五、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十六、同时履行抗辩权;十七、后履行抗辩权;十八、不安抗辩权;十九、代位权;二十、撤销权;二十一、保证;二十二、抵押;二十三、质押;二十四、留置;二十五、定金;二十六、合同权利转让;二十七、合同义务转移;二十八、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二十九、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三十、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三十一、买卖合同;三十二、租赁合同;三十三、承揽合同;三十四、委托合同;三十五、行纪合同;三十六、居间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本斑竹并不能保证上述三十六个小问题涵盖了全部的考点,大家还是需要以教材为核心进行全面的复习。
那好,让我们从第一个小问题开始吧!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教材上所列举的八大条款不是合同必须要有的条款,而是指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所拥有的条款,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有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个条件是内容要具体确定:内容具体是指受要约人一旦收到要约就能非常明白地知道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内容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具有唯一性,比如在约定标的物的单价时,应该是一个具体的数,而不是类似100至150元这样的单价范围。
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全皮豆文库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班讲义-全第一篇考情分析一、经济法考试简述1.考试难度如何?经济法的难度相对于注会其他几科,难度算是比较低的。
但是既然是注会,难度就不会太低,相较于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等都要难度高很多,因此实践证明大多数靠突击想搞定经济法的同学失败的概率是很大的。
具体难度体现在:(1)教材内容之多仅次于审计,且内容繁杂;(2)模糊=不会,经济法要求精确的记忆;(3)题量不走寻常路,近几年就没有稳定过。
2.范围覆盖如何?知识点覆盖教材的所有章节,没有一个章节会不命题,至少也会有一道单选、一道多选;但是令人欣喜的是,重点章节考核比重很高,这些重点章节分值基本每年保持在10分以上,所以掌握了重点章也就为通过考试奠定了基石。
3.考核方式如何?近几年,案例性的出题方式居多,除了综合题以外,客观题也很多以实务例子的形式考核。
即便是刚刚经过的2012年的考试,由于赶上了变革难度有所降低,客观题中出现了不少概念性的题目,可是还是很少有直接背诵一个数字、一个词就能解决的题目。
一句话,考核的方式注重学生的理解,而不是死记硬背。
4.考试规律如何?(1)题目相对独立:大部分题目不像其他科目那样跨章节的内容那么多,基本上还是独立在具体某一章的,客观题尤其如此。
在主观题中,虽然有些题目会存在跨章节的现象,但是由于主观题是分很多小问的,所以建议各个击破即可。
(2)旧爱新欢都重要:每年新增知识点往往是必考的内容,比如2012试卷中涉及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然而老牌重点仍然会在考题中占到大半壁江山。
以近三年综合题为例:二、考试题型关于2012年的试卷由于采用机考形式,所以分值统计只是按照学员反映的大体情况统计,可以这么说,具体2013年考场上的出题题型和题量恐怕得上考场才知道了!以下是根据目前常见的几种题型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平时以及考场上的应对策略:1.单项选择题:四个备选项,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平时练习贴士】(1)多问自己几个why,知道考查的是什么知识点,为什么对了,为什么错了;(2)不要一味追求量,不要一味追求快。
经济法基础··第八章(二) (6)精品文档10页
第六章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属于2019年教材的新增内容,在2019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为11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包括9个小税种,考点比较散,但复习难度不大。
2009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
2009年本章的分值估计在10分以上,考生应关注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题。
200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本章的主要变化是:(1)印花税:自2019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2)印花税:自201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者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3)契税:自201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调至1%;(4)土地增值税:自201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一节房产税一、纳税人(P197)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1、具体规定(1)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2)产权未确定或者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3)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4)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解释1】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为了某种需要将自己的房屋在一定的期限内转让给他人使用,以押金形式换取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者实物),并立有某种合同(契约)的行为。
在此,房屋所有人称为房屋“出典人”,支付现金的人称为房屋的“承典人”。
【解释2】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地产税,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例题1】张某将个人拥有产权的房屋出典给李某,则李某为该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人。
()(2019年)【答案】√【解析】房屋出典的,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18
西北师范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研团队 2011年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二、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宪法的特征 1.内容上
国家 根本制度 根本任务
内容上
公民 基本权利和 义务 国家机构 组织原则和 职责
19
西北师范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研团队 2011年
16
西北师范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研团队 2011年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关于第四个宪法修正案(部分内容)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 地位。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下一节
11
西北师范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研团队 2011年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关于第一个宪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修正案草案 •(1988年3月12日通过) 一、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 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二、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2.在效力上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其他 法律法规不能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 •《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 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 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 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 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010注会经济法讲义MicrosoftWord文档
第十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提示1.本章内容2010年教材基本未做调整。
属于非重点章,考试多为客观题,比重在3分左右。
2.重点和难点:汇兑的撤消与退汇;托收承付结算使用的范围和逾期付款处理;银行卡计息与收费;结算责任;银行帐户的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一节支付结算的一般理论1.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2.支付结算的要式性(1)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4)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3.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第二节票据之外的结算方式一、汇兑1.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2.比较“汇兑的撤销”和“汇兑的退汇”(1)汇兑的撤销,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
初级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1)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2010年本章的考试分值为13分,其中单选题4题4分、多选题4题8分、判断题1题1分。
2011年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
在2011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5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不定项选择题。
本章主要考点一、纳税人(★★)(P118-121)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我国税法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1.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
【解释】居住满1年是指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
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例题1·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
(2010年)A.M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B.N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离境C.X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D.Y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答案】C【解析】(1)选项ABD: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时间不满365日;(2)选项C: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且临时离境仅28天,可以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
【例题2·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员中,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
A.外籍个人甲2009年9月1日入境,2010年10月1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20天B.外籍个人乙2009年9月1日入境,2010年10月1日离境,其间两次临时离境各25天C.外籍个人丙2010年1月1日入境,2011年1月2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20天D.外籍个人丁2010年1月1日入境,2011年1月2日离境,其间两次临时离境各25天【答案】CD【解析】(1)选项AB: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在中国居住时间不满365日;(2)选项CD: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12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6)
第三单元所有权制度二、共有1.按份共有〔1〕占有、使用和收益①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
②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获得。
【解释】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局部共有物享有所有权。
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消灭。
不管是就原物进行分割还是变价分割,各共有人就分得的财产取得单独的所有权。
〔2〕费用的承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3〕共有的对外关系①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②对内追偿归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4〕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的权利。
〔5〕对共有物的处分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例题1·单项选择题】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
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下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B.因甲、乙的份额合计已达2/3,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局部上铺木地板D.假设甲、乙坚持铺木地板,那么需先分割共有房屋【答案】B【解析】〔1〕选项ABD:铺木地板属于对房屋的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2〕选项C: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局部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在分割之前不存在“应有局部〞的说法。
12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11)
第五单元担保物权二、质押2.权利质押〔P327〕〔1〕有价证券的质押:交付〔登记〕设立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登记设立①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设立①设定质押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
②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当民事责任。
〔2021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4〕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设立①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表8-3 登记在物权变动中的地位【例题1·多项选择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下物权中,其设立、变更未经登记即可发生效力的有〔〕。
〔2021年原制度〕A.建设用地使用权B.机动车所有权C.地役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答案】BCD【解析】〔1〕选项A: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2〕选项B: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选项C: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选项D: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
第一讲前言二、复习备考中需要考生正确认识的几个问题1、经济法基础在初级会计资格考试中的地位2、如何正确处理好辅导教材、讲义与课件的关系3、制定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树立必胜信心三、辅导总思路:紧扣教材,找出“题眼”即常考点;结合具体试题案例讲解,训练考生的应试能力;通过基础班讲解帮助学员快速掌握教材基础知识。
第一章总论考情分析2010年本章名称由“经济法概论”变更为“总论”,教材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
本章考试题型主要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核,近三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平均为13分左右,考生应该重点理解记忆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法律知识。
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律的概念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
第二讲(二)法的本质和特征1、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解释: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
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例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规范基本特征的有()。
A、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家制定或认可C、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D、取得社会公众认可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例题2】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2011年注会经济法基础讲义郭守8章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是2008年教材的新增内容,2008年的分值高达19分,是2008年试题中分值最高的一章。
2009年(新制度)的分值为10分,其中第2个综合题有2个考点来自本章。
2009年、2010年教材均未对本章内容进行重大调整。
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一)物的种类(P337)1、动产(小汽车)与不动产(房屋)【解释】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分类,后面讲到“物权变动”、“抵押与质押”时都需要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2、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P399)【解释】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3、原物与孳息(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解释1】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苹果树长出的苹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
【解释2】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相关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010注会经济法第2章讲义+Microsoft+Word+文档
2010注会经济法第2章讲义+Microsoft+Word+文档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本章提示:1. 2010年考试大纲对本章内容未做明显调整,考试中的分值约为4分左右。
2. 重点掌握合伙企业法,尤其注意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相关制度的区别。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1.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是中国公民,不能是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点睛: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这应该如何理解?举例说明如下:王某出资举办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但甲不是仅以企业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民事责任由王某承担,而不是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当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王某要负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概念:了解性内容2.基本原则:(了解性内容)(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2)报该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3)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其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12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5)
第二单元物权变动四、拾得遗失物〔P311〕【解释】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那么。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3.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5.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6.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1〕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复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复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相关链接】占有人返复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P312〕1.物上请求权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如果有他人干预,使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法律赋予物权人除去该等妨害,恢复对标的物支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物上请求权。
【解释】〔1〕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复原物;〔2〕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债权请求权〔1〕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本身产生,其权利的行使不以相对人有过错为必要;债权请求权那么多以相对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
〔2021年新增〕〔2〕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那么不以有损害为要件。
12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1)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是2021年教材的新增内容,最近3年本章的平均分值为8分,2021年的分值为4分。
其中,2021年、2021年、2021年、2021年的案例分析题均有局部考点来自本章。
2021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主要变化是: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物业效劳合同〞,该调整对考生的复习影响不大。
物权根本理论物权变动第八章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第一单元物权根本理论一、物的种类〔P304~P305〕1.动产与不动产〔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2〕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诉讼管辖确实定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2〕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3.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解释】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那么A 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那么丧失其本来的用途,那么B物为从物。
4.原物与孳息〔2021年新制度多项选择题〕〔1〕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局部,不属于孳息。
〔2〕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是2008年教材的新增内容,2008年的分值高达19分,是2008年试题中分值最高的一章。
2009年(新制度)的分值为10分,其中第2个综合题有2个考点来自本章。
2009年、2010年教材均未对本章内容进行重大调整。
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一)物的种类(P337)1、动产(小汽车)与不动产(房屋)【解释】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分类,后面讲到“物权变动”、“抵押与质押”时都需要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2、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P399)【解释】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3、原物与孳息(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解释1】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苹果树长出的苹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
【解释2】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相关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P338)【相关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P393)【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
(2009年新制度)A、母牛腹中的小牛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C、母鸡生的鸡蛋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答案】CD(二)物权的类型(P338)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解释】所有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解释】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如果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乙作为抵押权人对“他人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39)1、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2)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如夫妻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
【解释】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手表抵押给了乙(乙对该手表享有抵押权),甲将手表又质押给了丙(丙对该手表享有质权),丙在修理该手表时由于不支付修理费被丁留置(丁对该手表享有留置权)。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C、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D、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答案】C【解析】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表8-1 不同类型的物权能否并存4、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解释】公信力的含义:(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
现甲、乙闹离婚。
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1)丙取得房产所有权;(2)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1)丙作为信赖公示的权利状态的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其取得的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2)甲的权利得到了公示,也应当受到保护。
因此,如果乙背着甲将房屋卖与第三人丙,甲的物权足可以对抗第三人丙;(3)乙虽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享有所有权,但其权利因为未公示,所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三、占有1、占有的种类(P340)(1)自主占有、他主占有【解释1】以“主人是自己的名义”(不论自己是否是“真正”的主人)对物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我的,我占有)。
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
【解释2】以“主人是他人的名义”对物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他的,我占有)。
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间接占有【解释1】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解释2】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则甲则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解释】注意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
【例题·单选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
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答案】B【解析】选项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2、占有制度(P341)(1)事实推定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
(2)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
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
3、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P341)(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表8-2 无权占有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三、占有4、占有的法律保护(P341)(1)返还原物①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②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解释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仅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
【解释2】1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该请求权消灭,诉讼时效中的“中止、中断”与此无关。
【解释3】1年的期间仅适用于“占有人”基于占用被侵占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不受1年的限制。
(2)损害赔偿①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②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2年)。
【解释1】因为侵占人的侵占行为,给占有人造成损害的,占有人除了可以要求侵占人返还原物外(自侵占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还可以要求侵占人赔偿损失。
如果侵占人不赔偿损失,则占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解释2】请求返还原物属于“物上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属于“债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
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
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
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答案】ABC【解析】(1)选项A: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在本题中,甲作为所有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属于违法侵占行为,因此甲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2)选项B: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在本题中,质权人乙有权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3)选项C: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在本题中,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占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
四、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P341-342)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