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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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52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会军金鑫赵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隆润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天丰机械工业园有限公司【当事人】沈阳隆润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天丰机械工业园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沈阳隆润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天丰机械工业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遇阳阳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姜依彤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滕龙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遇阳阳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姜依彤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滕龙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遇阳阳姜依彤滕龙【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沈阳隆润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天丰机械工业园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虽案涉合同约定,该厂房预计在2020年11月10日前竣工,逾期超过60日交房,隆润公司有权退房并要求天丰公司赔偿违约金,但2020年10月15日及2020年10月19日,双方已完成了I1某厂房基础工程验收及厂房主体工程验收。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1:22:43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527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隆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清州街66甲6号(苏南工业园)。

ST成城: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ST成城: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ST成城编号:2020-016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报告》(公告编号:2020-013),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2019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74,553,543.06元,因该值为负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数据,未经年报审计机构审计。

若经审计的公司2019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2019年度业绩的具体数据将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定披露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

受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影响,2019年度审计报告暂时无法按期出具。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报报告的议案》,会议决议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延期后的披露日期为2020年6月24日。

详见《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关于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5月6日。

吉林市中海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芯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市中海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芯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市中海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芯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06【案件字号】(2022)吉02民终14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笑飞赵翠霞刘卓【审理法官】张笑飞赵翠霞刘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林市中海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芯彤【当事人】吉林市中海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芯彤【当事人-个人】刘芯彤【当事人-公司】吉林市中海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某某刚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杜雨鸿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某某刚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杜雨鸿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某某刚杜雨鸿【代理律所】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吉林市中海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芯彤【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本案中,刘芯彤于2021年10月7日认购中海公司开发的房屋并于同日交纳定金1万元,双方之间成立定金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刘芯彤与其父母购买的系两套房屋,并非同一套房屋,不存在重复交纳定金的情况。

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35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会军金鑫赵智【审理法官】姜会军金鑫赵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敏;沈阳市东陵区祝家供销合作社;徐嘉成【当事人】刘敏沈阳市东陵区祝家供销合作社徐嘉成【当事人-个人】刘敏徐嘉成【当事人-公司】沈阳市东陵区祝家供销合作社【代理律师/律所】孙晓菊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闫学刚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晓菊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闫学刚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晓菊闫学刚【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敏;沈阳市东陵区祝家供销合作社【被告】徐嘉成【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争焦点为案涉《祝家供销社营业大楼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如何处理。

因从《祝家供销社营业大楼转让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可知,双方对涉案房屋不具备买卖条件均知情,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均存在过错。

因刘敏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存在过错,且刘敏亦实际使用该房屋多年,装修产生费用用于经营案涉协议,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该项主张亦无不妥,本院对刘敏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

因通过本案庭审调查可知,刘敏于2009年12月8日就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并于2019年1月4日搬离房屋,故刘敏应当支付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用。

因从2009年12月8日合同签订至2016年11月18。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争焦点为案涉《祝家供销社营业大楼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如何处理。

李岩与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岩与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岩与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26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迪冯红红贺银婷【审理法官】李迪冯红红贺银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岩;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岩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岩【当事人-公司】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博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王众杰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王坤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博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王众杰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王坤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博王众杰王坤【代理律所】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岩【被告】长春星宇集团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李岩与建宇公司于2006年11月20日签订的《“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明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岩与建宇公司于2006年11月20日签订的《“和解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依据该补充协议约定建宇公司需在李岩入住后180日内,为其办理权属登记,然而至今仍未办理,该补充协议中也未约定建宇公司未能按时办理权属证书的免责条款,故建宇公司构成违约,李岩要求建宇公司协助其办理产权并支付违约金符合协议约定,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李岩诉请有误,应予纠正。

至于违约金数额,该补充协议对逾期办理权属登记约定了违约金标准,双方应按此标准履行,李岩主张自本案起诉之日前三年的违约金并不超过诉讼时效,应予支持。

600247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成2021-02-25

600247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成2021-02-25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 *ST成城公告编号:2021-020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2月24日,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21号),具体内容如下:“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2月24日,你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规定的强制退市条件。

本所将召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项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决定。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股票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关义务,披露重要信息。

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积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四、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1.7条、13.2.11条的规定,因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被本所强制终止上市后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本所在公告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五、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1.8条等规定,尽快聘请主办券商,做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

企业信用报告_吉林同成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吉林同成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6)1.5 联系方式 (7)二、股东信息 (7)三、对外投资信息 (7)四、企业年报 (7)五、重点关注 (9)5.1 被执行人 (9)5.2 失信信息 (9)5.3 裁判文书 (9)5.4 法院公告 (9)5.5 行政处罚 (10)5.6 严重违法 (10)5.7 股权出质 (10)5.8 动产抵押 (10)5.9 开庭公告 (10)5.11 股权冻结 (10)5.12 清算信息 (10)5.13 公示催告 (11)六、知识产权 (11)6.1 商标信息 (11)6.2 专利信息 (11)6.3 软件著作权 (11)6.4 作品著作权 (11)6.5 网站备案 (11)七、企业发展 (12)7.1 融资信息 (12)7.2 核心成员 (12)7.3 竞品信息 (12)7.4 企业品牌项目 (12)八、经营状况 (12)8.1 招投标 (12)8.2 税务评级 (12)8.3 资质证书 (13)8.4 抽查检查 (13)8.5 进出口信用 (13)8.6 行政许可 (13)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吉林同成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222400000023833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0126326639Y法定代表人:赵同成组织机构代码:12632663-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所属行业:批发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1,360万(元)注册时间:1992-05-04注册地址:延吉市迎春街16号营业期限:1992-05-04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建筑安装,销售:木制品、普通机械。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2016-09-071.2 分支机构序号企业名称负责人成立日期状态1吉林同成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吴宝成2012-03-07注销1.3 变更记录序号变更日期变更项目变更前变更后12008-05-07-2224002002626******22006-06-29-22240010000362224002002626序号变更日期变更项目变更前变更后32005-04-30名称变更延边同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同成集团有限公司42005-04-30投资人(股权)变更股东名称:赵同成*出资额:480万元;,股东名称:赵峰出资额:120万元;股东名称:赵同成*出资额:1240万元;,股东名称:赵峰出资额:120万元;52005-04-30注册资本(金)变更600.0000万元1360.0000万元62005-04-30-600.00001360.000072003-12-11注册资本(金)变更30.0000万元600.0000万元82003-12-11投资人(股权)变更股东名称:州林管局多种经营处出资额:30万元;-92003-12-11名称变更延边林业工贸公司延边同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102003-12-11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12003-12-11住所变更吉林省延吉市长白路延吉市迎春街16号122003-12-11投资人(股权)变更-股东名称:赵同成*出资额:480万元;,股东名称:赵峰出资额:120万元;132003-12-11法定代表人变更张树范赵同成142003-12-11经营范围变更木材、木制品、普通机械、山菜、食用菌、中药材、干鲜果品、印制名片建筑安装、木材、木制品、普通机械、山野菜、食用菌、中药材、干鲜果品、印制名片、铝合金、建材、餐饮、医疗器械。

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吉03民辖终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力中于亮白云天【审理法官】许力中于亮白云天【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当事人】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平众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公司住所地举证通知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众达建筑安装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君汇能源公司返还借款,众达建筑安装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且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原审被告君汇能源公司住所地在四平市铁东区,虽然被告住所地铁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赵某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赵某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赵某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9【案件字号】(2022)吉05民终4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敏盖晓晨张学鑫【审理法官】刘敏盖晓晨张学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赵伟清;李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当事人】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赵伟清李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赵伟清李宁【当事人-公司】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潘巍吉林智迪律师事务所;张光勋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巍吉林智迪律师事务所张光勋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巍张光勋【代理律所】吉林智迪律师事务所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赵伟清;李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对案涉责任比例及护理依赖费用的保护有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侵权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交,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对案涉责任比例及护理依赖费用的保护有无不当。

2.中信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车辆维修费损失应否支持。

关于责任比例,在赵伟清因案涉交通事故提起的第一次诉讼中,集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582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就案涉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已经判决认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乔成雷与张俊杰、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乔成雷与张俊杰、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乔成雷与张俊杰、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36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明刘晓希杨洋【审理法官】梁明刘晓希杨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乔成雷;张俊杰;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乔成雷张俊杰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乔成雷张俊杰【当事人-公司】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伟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苏庆玉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田可佳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杜凌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伟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苏庆玉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田可佳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杜凌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伟苏庆玉田可佳杜凌宇【代理律所】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乔成雷【被告】张俊杰;吉林省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因张俊杰与乔成雷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往来,双方转款次数频繁数额较大,且除2016年10月20日借款存在借款凭证外,未提供其他借款凭证予以佐证,故应对双方款项往来逐笔梳理分析。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张俊杰与乔成雷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往来,双方转款次数频繁数额较大,且除2016年10月20日借款存在借款凭证外,未提供其他借款凭证予以佐证,故应对双方款项往来逐笔梳理分析。

首先,关于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

根据张俊杰提交的转款凭证、协议书等凭证及双方一、二审的的陈述,本院对于2016年1月5日乔成雷向张俊杰借款37.1万元的事实以及2016年10月20日乔成雷向张俊杰借款4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张精精与长春世茂新纪元滑雪场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精精与长春世茂新纪元滑雪场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精精与长春世茂新纪元滑雪场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56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范军高心宫平【审理法官】曾范军高心宫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精精;长春世茂新纪元滑雪场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精精长春世茂新纪元滑雪场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精精【当事人-公司】长春世茂新纪元滑雪场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鹏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杨晓迎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鹏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杨晓迎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鹏杨晓迎【代理律所】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张精精【被告】长春世茂新纪元滑雪场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问题。

张精精通过购买新纪元滑雪场门票进入其中滑雪,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新纪元滑雪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张精精因滑雪受伤,并主张由新纪元滑雪场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本案责任负担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情况。

首先,滑雪为高风险运动,张精精作为滑雪初学者,已另付费用聘请专业教练指导其滑雪,而新纪元滑雪场未能向法院举证证明其为张精精提供的教练具有相应资质,本院推定教练没有资质,新纪元滑雪场作为经营管理者,允许无资质人员在其中从事高风险的滑雪专业培训,其存在较大过错;其次在赛道的选择上,新纪元滑雪场客观上更了解自已所经营雪场的具体情况,滑雪运动的风险点,其应详细询问张精精的情况,向其说明不同赛道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张精精的实际情况为其作出适当选择,至少应向张精精说明不同赛道可能存在的风险,再由张精精对此作出选择,新纪元滑雪场对此并未举证予以证明。

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曲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曲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曲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0【案件字号】(2020)吉03民终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伟杰赵文涛王玉川【审理法官】刘伟杰赵文涛王玉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曲庆东【当事人】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曲庆东【当事人-个人】曲庆东【当事人-公司】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代理律师/律所】肖金波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宫洪臣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金波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宫洪臣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金波宫洪臣【代理律所】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曲庆东【本院观点】博来德管理人依据银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等证据,主张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曲庆东存在借贷关系,曲庆东亦并未否认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向其转款的事实,故博来德管理人在提供以上证据后,已完成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在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中记载有一笔应收款项,金额为50万元,记账凭证中附有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曲庆东支付5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该凭证中“户名"项不全,但可辨认不是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转账凭证中注有手签“挂账郭慧"(郭慧系原博来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有两个个人签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博来德管理人依据银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等证据,主张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曲庆东存在借贷关系,曲庆东亦并未否认吉林省博来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向其转款的事实,故博来德管理人在提供以上证据后,已完成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程井春、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井春、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井春、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4【案件字号】(2021)吉03民终8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薇王玉川赵文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程井春;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程井春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程井春【当事人-公司】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程井春【被告】四平市申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程井春在二审审理中提交的其所居住的河畔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申奥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函,及程井春连续多年向申奥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事实,能够证明申奥公司与程井春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质证举证通知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程井春针对其上诉理由提交了以下证据:1.四平红嘴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为刘伟峰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红开办依复【2021】第1号;2.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道办事处为宋风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西北办依复【2021】第12号;3.四平市铁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许闯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四平市铁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王玉香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5.四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为刘伟峰出具的《关于河畔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情况调查说明》;6.四平市公安局为刘伟峰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7.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道办事处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以上证据程井春用以证明申奥公司私刻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申奥公司质证称,以上证据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申请人均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无关。

高伟明与龚成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伟明与龚成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伟明与龚成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5【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25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欣华姜晓健杨洋【审理法官】梁欣华姜晓健杨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伟明;龚成丹【当事人】高伟明龚成丹【当事人-个人】高伟明龚成丹【代理律师/律所】张兰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兰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兰【代理律所】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伟明【被告】龚成丹【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龚成丹原审时主张上诉人高伟明向其借款84000元,并出具了两张未约定利息的借据,其提交了两笔出借款项的支付证据,两项相加为75236元,其余金额其称为现金出借,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上诉人龚成丹于2018年8月7日向上诉人高伟明招商银行账户转款500元、10月7日转款1670元、10月12日转款2634元,共计4824元;2018年8月7日向高伟明工商银行账户转款1200元、2018年6月30日转款500元、9月8日转款350元、12月7日转款175元;12月11日向高伟明兴业银行账户转款3399元,共计5624元;10月30日,高伟明购买皮草花费11400元,由龚成丹通过刷卡和现金支付;2018年8月6日、8月19日、8月24日通过微信向高伟明各转款500元,共计1500元,8月27日分别转款1000元、2750元,9月20日转款2000元、11月10日转款1280元,共计8530元,龚成丹称以上转款合计30378元为高伟明2018年12月28日为其出具的借条上所载借款金额34000元的交付证据。

陈雪峰、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雪峰、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雪峰、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4【案件字号】(2021)吉05民终9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兴彦王立武修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雪峰;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陈雪峰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雪峰【当事人-公司】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绘雯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张宏玉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绘雯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张宏玉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绘雯张宏玉【代理律所】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雪峰【被告】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欧亚置业公司与陈雪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住建部通用的合同范本,为制式合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民事权利违约金侵权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8 01:16:02陈雪峰、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民终95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雪峰。

诉讼代理人:王绘雯,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大街1888号。

法定代表人:马伟明,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宏玉,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雪峰因与被上诉人长春欧亚集团通化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1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吉林省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流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流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流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8【案件字号】(2021)鲁15民终24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吉林省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流明【当事人】吉林省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流明【当事人-个人】李流明【当事人-公司】吉林省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吉林省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流明【权责关键词】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9:44:02吉林省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流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15民终249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长岭镇岭城路南新安街东潘宏岩等人联建综合楼东数7门。

法定代表人:崔明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流明。

审理经过上诉人吉林省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流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1)鲁152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省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2021年5月6日,一审法院向吉林省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费通知书,吉林省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未说明正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王立佳、张妍等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立佳、张妍等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立佳、张妍等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吉24民终21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玉池东波蔡银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立佳;张妍;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道白河支行【当事人】王立佳张妍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道白河支行【当事人-个人】王立佳张妍【当事人-公司】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道白河支行【代理律师/律所】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万欣【代理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立佳;张妍;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道白河支行【被告】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王立佳、张妍与长和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已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其有权要求长和公司返还购房款以及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恢复原状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2 01:02:46王立佳、张妍等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24民终215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妍(系王立佳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白山长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

吉林成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吉林成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1.3 变更记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日期
经营范围变更
以自有资产投资;企业管理; 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企业管理;商 商品买卖信息咨询;建材(不 品买卖信息咨询;建材(不含木
2014-11-14
含木材)、装饰材料、机电设 材)、装饰材料(不含油漆)、机电
备(不含品牌车)、 电子产 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厨房、
品、五金交电、厨房、卫生间 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百货经销。*
用具及日用杂货、百货经销。 **
***
经营期限(营业 2014-11-16
2024-10-24
2014-11-14
期限)变更
法定代表人变 成清波
方项
2014-11-14

董事备案
成清波,董事长;高春晓,监 方项,董事,董事长;申方文,董事,总 事;高健,总经理;韩海霞,监 经理;吴蓉,监事;张俊杰,董事
备(不含小轿车)、电子产
品、五金交电、厨房、卫生间
用具及日用杂货、百货经销
成卫文
陈晓辉
2010-04-14
股东名称:吉林成城集团股份 股东名称: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04-14
有限公司出资额:3000 , 陈晓辉,董事,董事长;成卫文,董事; 董事;高春晓,监事;高健,总 高春晓,监事;高健,总经理;韩海霞,
变更日期
2011-03-31
陈晓辉,董事,董事长;成卫文, 成卫文,董事长;高春晓,监事;高健, 2011-03-31
董事;高春晓,监事;高健,总 总经理;韩海霞,监事;黄俊岩,董
经理;韩海霞,监事;黄俊岩, 事;李曙光,董事;王淑霞,董事;吴

企业信用报告_吉林市城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吉林市城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吉林市城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7 1.5 联系方式 ......................................................................................................................................................7

ST成城: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异常波动问询函的回复

ST成城: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异常波动问询函的回复

关于上市公司问询函的回复
致: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因上市公司2020年5月18日、19日、2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 ,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上市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向我司及李冬先生进行了问询,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经过我司及李冬先生进一步的核查和确认,除己披露的信息外,我司及李冬先生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重大合同、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以及与之相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特此函达。

北京绿科伯创科技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
李冬(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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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ST成城编号:2015-024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6750万元及利息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下达的两份《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发布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因公司孙公司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兴家电商行借款6750万元,未能及时归还,2012年2月15日海兴家电商行业主万仁辉向江西高院提起诉讼。

江西高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判决:被告江西富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7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成城股份、成清波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江西高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2014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清波发出执行通知。


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江西高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根据此次公司收到的两份《执行裁定书》所述,2015年3月9日,呈中泰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2196万竞得公司持有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江西高院裁定,本公司持有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归中泰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中泰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可持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另外,江西高院裁定,评估拍卖本公司名下的下列房产:
1、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物贸商城A号楼-1层,房号为178103IV1020900-1118,所有权证号为:Q000001612号房屋。

2、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29号,房号为178103IV103020101001,所有权证号为:Q000001620号房屋。

3、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29号,房号为178103IV103020101002,所有权证号为:Y000002047号房屋。

4、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29号,房号为178103IV103070101001,所有权证号为:Q000001583号房屋。

5、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29号,房号为178103IV103070102002,所有权证号为:Q000001586号房屋。

6、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29号,房号为178103IV103040103003,所有权证号为:Q000001602号房屋。

7、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29号,房号为178103IV103040101001,所有权证号为:Q000001604号房屋。

8、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29号,房号为178103IV103040105002,所
有权证号为:Q000001603号房屋。

9、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物贸商城A号楼2层,房号为178103IV102090002116,所有权证号为:Q000001610号房屋。

10、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物贸商城A号楼3层,房号为178103IV102090003117,所有权证号为:Q000001613号房屋。

11、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29号,房号为178103IV103030001008,所有权证号为:Q000001621号房屋。

12、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1号楼物贸商城2层,房号为178103IV102100002056,所有权证号为:Q000001660号房屋。

二、对公司的影响
若中泰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最终完成了本公司持有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公司将减少一块比较优良的对外股权投资,但也冲抵了一部分公司的对外债务。

公司此次被法院裁定评估拍卖的房产,大部分房产都已有抵押手续在先。

其中:
1、本文“一”部分所述的4、5、6、7、8处房产,已在2010年5月作为抵押物,由本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贷款10,000万元。

目前贷款已逾期,并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已将相关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相关抵押物的抵押登记状态仍未解除。

2、本文“一”部分所述的9、10、12处房产,已在2011年5月6日,本公司与南昌银行股份公司广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作为抵押物,为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南昌银行广州分行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之敞口部分人民币10,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实际保证期限自2011年6月7日至2012年6月6日。

合同到期后,上述担保责任已消除,但资产抵押登记状态尚未解除;
3、剩下本文“一”部分所述的1、2、3、11处房产,多为地下室和门卫室等估值较低的房产。

因上所述,法院评估拍卖和执行过程中的障碍和所需时间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同时公司亦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针对上述裁定,公司正在积极应对,同时,公司也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上述案件的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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