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抢劫法律案例研讨(3篇)
第1篇一、引言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等特点。
近年来,我国抢劫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本文以一起抢劫案件为切入点,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研讨,以期对抢劫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同伙张某预谋抢劫某便利店。
案发当晚,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持刀刺伤店主,导致店主重伤。
李某、张某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李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便利店,侵犯了便利店店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携带刀子进入便利店,威胁店主交出财物,并持刀刺伤店主,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均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明知抢劫行为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仍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四、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一)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实施暴力行为,并成功抢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既遂形态。
(二)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本案中,若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未能成功抢得财物,则构成抢劫罪的未遂形态。
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新探——以最高法院《两抢意见》与上海市《“两抢一盗”意见》为视角
关 键 词 :抢 劫 ; 司法 解 释 ; 比较 ;
中图分 类号 :D 6 4 F 2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0 - (0 6 0— 0 0 84 2 2 0 ) 6 1 — 7 0 5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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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6 l 期 20 06年 l 月 1
法 治 论 丛
Th l f La Fo u e Ru e o w r m
VO . 2 .No. 1 1 6 NO , 2 0 V. 0 6
● 司 法 穿 务
抢劫犯罪 法律适用 问题新探
意 见 。上海 市 公 、检 、法 、司也 于 2 0 年 1 2 ) 04 2月 8日联合 发布 了 关于 本 市办理 “ 两抢 ”和 入户
盗窃犯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 下称 《 两抢一盗” “ 意见》 。 ) 上述司法解释及本市指导性意见均是指导办
理 抢劫 案件 的依 据和 规 范 。对 于 上海市 《 两抢 一 盗”意见 与 两抢 意 见 相 抵触 的部分 ,以及 两 “ 抢 意见 规 定而 上海 市 “ 抢一 盗 ”意见 未 作规 定的部 分 ,应 当按照 两 抢 意见 的规 定执行 ; 两
对于上海市 ”两抢一盗”意见 有规定而 《 两抢意见 未作规定的部分 ,仍继续遵照上海市 《两 “ 抢一 盗”意 见 执 行 。因此 ,本 文拟通 过对 最高法 院 抢 劫解 释 》 两 抢意 见 》等与 上海市 “ 、《 两抢
一
盗” 意见 作一 比较分析 , 着重对司法解释、 规范性文件之 间的主要差异、 有些新的规定内容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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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抢劫罪
试论抢劫罪抢劫罪是一种严峻侵犯公民人身平安和公私财产权益的常见多发的犯法,因此在刑法理论界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法相较,有一个显著特点: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乃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就组成了抢劫罪。
因此,个别同窗以为抢点小钱小物没多大关系的方式,是超级危险的。
修订的刑法对抢劫罪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而现实生活中新的犯法形态不断显现,司法实践在认定抢劫罪时候,存在了许多疑难处。
我试着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对抢劫罪的一些疑难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点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它的特点以下几点: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类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可是,关于抢劫犯来讲,他最全然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利用的一种手腕。
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式,当即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当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躯体实施强制的犯法手腕,是抢劫罪的本质特点,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敲诈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躯体施以冲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招架,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必需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
尽管利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是在劫取财物以后又出于其他动机损害被害人的,那么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组成犯法的应以他罪论处。
固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本钱罪,那么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若是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便在行为实施进程中造成了人身损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抢劫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犯罪构成抢劫罪具有如下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特征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取得财物。
即行为人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
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之后临时起意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件而当场占有被害人的财物的,是否构成抢劫罪,要具体分析。
第二,暴力所打击的对象。
一般是针对被害人,即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持有者的身体实施的强烈打击。
也可以是和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在场人,如近亲属等。
二是暴力打击的对象可以是物品。
第三,暴力的程度有无限制问题。
一般来说并无限制,只要目的是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通常是指精神强制,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某种侵害相威胁,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不能反抗。
抢劫罪的胁迫应当具有两个“当场性”特征:第一,胁迫的内容应当是当场能够实现。
两抢意见(2020年整理).pptx
学海无 涯
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 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 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 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 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 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 手 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 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 走
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 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 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 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 法 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 要财 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 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 符 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 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 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 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 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6〕2号∙【颁布时间】2016-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0日第03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2019年最新抢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2019年最新抢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2017年1月19日,我国最高法针对当前在审理抢劫案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而制定了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我们也可以当做是抢劫罪的司法解释。
接下来,律师365小编带来这个知道意见的具体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2016年1月19日,我国最高法针对当前在审理抢劫案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而制定了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我们也可以当做是抢劫罪的司法解释。
接下来,小编带来这个知道意见的具体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8.《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顾保华来源:人民司法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有关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务界对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应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产生歧异,产生了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定性不当和量刑失衡,有碍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
《两抢意见》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对《两抢意见》的理解,就司法实践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刑法对人户抢劫配置了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相同的法定刑幅度,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说明立法者认为抢劫特定场所“户”的行为具有超出一般抢劫行为的危害性,值得刑法给予特殊的保护。
为了与抢劫罪的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相平衡,突出打击的重点,做到罪刑均衡,有必要对于人户抢劫行为给予规范。
司法实践中,这种规范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户”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刑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范围做扩大理解,不适当地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从而将营业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场所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集体宿舍、宾馆客房临时搭建的工棚等是否属于“户”的范围仍存在分歧。
有的观点认为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户”的特征,应属于“户”的范围。
笔者认为,“户”的范围应限于家庭住宅。
理由在子,刑罚量的多少取决于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的评价既是规范性的,也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伦理观念密不可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抢劫罪及相关司法解释
抢劫罪及相关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抢劫罪这种比较恶劣的暴力型犯罪而言,我国除了在《刑法》中对其进行了诸多规定外,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也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释的内容。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抢劫罪刑法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吧。
小编为您具体整理本篇文章。
▲一、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劫罪相关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五)抢劫罪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1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打击抢夺犯罪的司法实际需要。
抢夺犯罪是一种多发性侵财犯罪,社会危害大,一直属于司法机关严惩范围。
2002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2年《抢夺解释》)规定了抢夺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对于惩治此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抢夺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司法机关办案中不断遇到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适应惩治抢夺犯罪的实际需要。
二是与盗窃罪等侵财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持协调。
2002年《抢夺解释》规定的抢夺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与1998年3月1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盗窃解释》)规定的盗窃罪数额标准一致,分别是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盗窃解释》)调高了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敲诈勒索解释》)调高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
如不及时修改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就会出现抢夺罪与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失衡,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因此,需要调整抢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保持抢夺罪与盗窃罪之间定罪量刑标准均衡。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关于抢劫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讨
三 、 对 “ 带 凶 器 ” 这 一 概 念 的 界 定 携
携 带 凶器 抢夺 被规 定 为抢劫 犯罪 ,只是 因为它具 有与抢 劫犯 罪 相 当 的社会 危害性 和人 身危 险性 ,特 别是 实际 的社会 危害 毕竟 与较 典 型的抢 劫犯罪 为小 ,在适 用必须严 格掌 握 ,防止这一规 定 的滥 用 , 以致混 淆抢 夺罪 与抢劫 罪 的界 限。这 要从 以下 两点来把 握 : (一 ) 对 “ 带 ”一词 要严 格掌 握。 携 携 带 凶器 抢夺 只 有在 行 为 人携 带 凶器 确被 外 界感 知 的情 况 下 , 才具 备 了抢 劫犯罪 的强 制性 和暴 力性特 征 ,才 能表现 出行 为人意 图 使 用 暴 力 占有 财 物 的 犯 罪 倾 向 。 至 于 被 害 人 实 际 上 是 否 看 到 了 凶器 可 以 不 论 ,这 里 所 强 调 的 是 行 为 人 具 有 了使 用 凶 器 的 意 图 , 并 在 客 观上 能够 被外 界所 感知 。 ( )对 凶器 的范 围要严 格掌 握。 二 要准确 界定 “ 凶器 ”的范 围 ,应从 以下 几个 方面把 握 : 是考 虑 到这是 将 抢夺行 为 附条件 的 ( 带 凶器 )以抢 劫罪论 携 处 ,必须严格 掌握 ,否则 将造成 过多 的抢夺行 为 以抢 劫论 处的情况 ,
3 、最 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 审理 抢 劫案 件具 体应 用 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解 释 》) 《 第 一 条 二 款 规 定 : 对 于 入 户 盗 窃 , 因 被 发 现 而 当场 使 用 暴 力 或 者 以 暴 力 相 威 胁 的 行 为 ,应 当 认 定 为 入 户 抢 劫 。 第 五条规 定 :行为人 实施 盗窃 、诈 骗、抢 夺行 为 ,未达 到 “ 数 额 较 大 ” , 为 窝 藏 赃 物 、 抗 拒 抓 捕 或 者 毁 灭 罪 证 当 场 使 用 暴 力 或 者 以 暴 力 相 威 胁 ,情 节 较 轻 、 危 害 不 大 的 ,一 般 不 以 犯 罪 论 处 :但 具 有下列情 节 之一 的 ,可依 照刑 法第 二百 六十九 条 的规定 ,以抢 劫 罪
王某某涉嫌抢劫罪法律意见书
王某某涉嫌抢劫罪法律意见书嘉祥县人民检察院: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王建锋接受犯罪嫌疑人王××父亲王××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地阅读了案卷材料,现就犯罪事实、法律适用、以及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王××在XX年7月8日和XX年8月11日实施两次抢劫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对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应当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根据《XX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第(一)先适用的量刑情节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50%。
王××在XX年7月8日和XX年8月11日实施两次抢劫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具有以上法定从轻情节,建议对王允贞减少50%的基准刑进行量刑。
关于抢劫罪认定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抢劫罪认定若干问题的研究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抢劫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抢劫罪最为常见的定义表述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入手,可以对抢劫罪做出如下的定义: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2、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应属复杂客体。
即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暴力”狭义的范畴,是指对人身直接不法行使有形力的情况,且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笔者认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搂抱、捆绑、禁闭、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
“其他方法”,指的是行为人用醉酒、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
总而言之,要强调使被害人处于不敢、不能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刑法》第17条第二条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就这一构成要件而言,行为人如果是抢去自己的财物或者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都不构成抢劫罪二、抢劫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1、抢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准确解释和适用抢劫罪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对抢劫罪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本文将介绍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关于抢劫罪的刑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刑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是最高院对抢劫罪的一次重要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扰乱社会秩序或者抢劫罪行的严重情节,是指凶器或者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情形。
而最高院刑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就是对这些严重情节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该解释规定,严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使用危险手段威胁被害人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安全;二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残疾、死亡或者合伙抢劫;三是侵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抢劫罪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
该解释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抢劫罪行的界定,使其不再模糊不清,为法庭审理和判决抢劫罪案件提供了指导依据。
二、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三)除了刑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院还发布了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三)。
该解释针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做出了详细说明。
根据该解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上、住宅或者其他特定场所抢劫公民、非公民或者组织的财物;二是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非法的,但仍然故意实施抢劫行为。
这一解释对于界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具有指导性意义,对于法官识别和审理抢劫罪案件具有重要影响。
三、关于抢劫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最高院还发布了关于抢劫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
根据该解释,量刑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犯罪手段、动机和目的;二是造成的损失程度;三是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四是犯罪人所处的环境和对社会的影响等。
在具体操作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逐项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评估抢劫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以确定适当的量刑水平。
两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7月16日法发[2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抢劫罪主体的法理分析与司法认定
爆炸 以及投 放危 险物 质 罪 的 ,应 负 刑事 责任 。对此 ,
学 界及 实 务界 一 直有 罪 名说 和 行 为 说 的分 歧 。罪 名 说 持 限制 论 的观 点 ,认 为 已满 1 周 岁 不满 l 周 岁的 4 6 未成 年 人 只有 犯 故意 杀 人罪 、故 意 伤 害罪 ( 致人 重 伤 或者 死 亡 ) 、强奸 罪 、抢 劫 罪 、贩卖 毒 品罪 、放 火罪 、爆 炸罪 、投放 危 险物 质 罪 这八 种故 意 犯罪 的 ,
转 化型 抢劫罪的主体
我 国刑 法29 规定 ,犯 盗窃 、诈 骗 、抢 夺 罪 , 6条
为 窝藏 赃 物 、抗拒 抓 捕 或者 毁灭 罪 证而 当场 使 用暴 力 或者 以暴 力 相威 胁 的 ,依 照抢 劫 罪定 罪 处罚 。根 据 刑法 第 1条 第2 的规 定 ,盗窃 罪 、诈骗罪 、抢 夺 7 款 罪 的主 体 均 不 包 括 已满 l 周 岁 不 满 1 周 岁 的 自然 4 6 人 ,而 抢劫 罪 的 主体 则 包括 已满 l 周岁 不满 l 周岁 4 6 的 自然 人 。就 转 化型 抢 劫罪 ,通 说认 为应 具备 三个
才应 当负 刑事 责 任 。在 司法 实 践 中 ,既不 应 突破 已
满 l 周 岁 不满 1 周 岁 的年 龄 限定 ,也 不 应该 超 出此 4 6
八种 故 意 犯罪 范 围 的 限制而 追 究 已满 1 周岁 不满 l 4 6
周岁未成年人 的刑事责任,这是罪行法定原则的要 求 【o行 为说 认 为 ,刑 法第 1条 第2 应 理解 为 既指 3 】 7 款
以故意 杀人 罪等 8 罪 名定 罪 处 罚 的犯罪 , 时也包 种 同 括 以其 他 罪 名 定 罪 处 罚 但含 有 故 意 杀 人 等 8 种行 为 的犯 罪【 钔。即 只要 在 已满 1 周 岁 不满 l 周 岁 的未成 4 6 年 人犯 其 他 罪 时 , 出现 此 八 种 犯罪 行 为 ,直 接 依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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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龚春光罗真审判研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除了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举例来说,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聊天结识被害人李某,欲将其带至外地卖淫获利。
后张某伙同另一被告人王某约李某吃饭,并以带李某外出游玩为名,将其骗上租来的汽车。
李某上车后发现情形不对,便要求下车离开。
为了防止李某报警,张某对其实施殴打,并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机(价值1200元)抢走,并一直留在身上直至案发。
对于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抢走李某手机的行为如何评价,有人认为,张某抢走李某手机,只是为了控制李某以达到强迫李某卖淫的目的,并非为了非法占有李某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被告人张某抢走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
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
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或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能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案例中,张某抢走李某手机的行为,“排除意思”已经十分明显,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即具有“利用意思”,进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当然,如果张某抢走手机后,并没有留在身边,而是直接扔至车窗外,则不能构成抢劫罪。
如果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至于张某所谓抢手机的“目的”只是为了控制李某,笔者认为,这只能说明张某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控制李某进而强迫李某卖淫。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动机不同于犯罪目的,并非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抢劫财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挥霍享受,有的是为了养家糊口,有的是贪图小利,但这些并不影响抢劫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因此,在对抢劫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时,一方面要将“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结合起来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另一方面还要准确区分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做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二、客观方面: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之间因果关系认定构成抢劫罪,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行为,与夺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举例来说,被告人王某尾随被害人张某进入张某所租住的房间后,对张某实施殴打和恐吓,并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
事后,王某当着张某的面拿走张某放在床上的手机(价值800元)以及现金300元。
张某对此未做出任何反抗表示。
案例中,被告人王某构成强奸罪自无异议,但对于王某拿走被害人价值1100元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却存在分歧。
普通抢劫罪通常表现为强制行为——夺取财物,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
而本案特殊性在于,被告人的行为表现为:暴力行为——强行奸淫——取得财物,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之间夹杂了奸淫行为,貌似暴力行为的目的指向并不是财物,而取得财物时又未使用暴力,以致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太清晰明确。
据此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殴打、恐吓被害人张某,是为了实现强行奸淫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取财物,而被告人在劫取被害人财物时未使用暴力,因此被告人的殴打、恐吓等手段行为与夺取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当然,由于被告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手段,将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可以考虑构成盗窃罪。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引起”者是原因,“被引起”者是结果。
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刑法理论通说支持条件说,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具体到抢劫罪,所谓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其实就是认定,手段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是否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
然而,我国刑法理论要求构成抢劫罪必须具备两个“当场”条件,即当场实施暴力、胁迫等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行为;当场取得当事人财物。
因此,在认定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不能单纯依据因果关系理论,即视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来认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必须结合是否具有两个“当场”来综合判断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认定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首先应当确定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在时空上是否具有接连性,也就是说先前实施的手段行为与后续的强取财物在时空上必须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即时间上必须是前后连续而未间断的,地点也必须是同一场所或者是前行为场所的合理延展。
例如,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徐某发生争执,并对徐某实施殴打致其轻微伤。
次日,李某再次遇到徐某,发现徐某用了一款新手机,便向徐某索要。
因昨天刚刚被打,对于李某的无理要求,徐某不敢表示异议,便交付了手机。
此案例中,虽然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与夺取财物之间似乎存在因果关系,但因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在时空上不具有接连性,因此不能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认定行为人构成抢劫罪。
其次,在确定了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具有时空上的接连性后,只要二者之间存在上述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的,便可以认定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一中,虽然被告人王某在强取财物时并未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但是被告人王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被害人,然后强行取走被害人财物,整个过程在时间上是连续不间断的,空间上也具有同一性,应当认定被告人王某的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具有时空上的接连性。
此外,被告人王某的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明显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正是由于被告人的殴打、恐吓等手段行为,才使得被害人陷入恐慌之中,并最终导致被害人对于被告人取走财物未作反抗表示,从而使被告人“顺利”取得财物。
因此,王某拿走被害人1100元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存在行为人先占有财物,后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从而排除财物权利人恢复权利的行为。
此种情形中,虽然取得财物在先,手段行为在后,但由于行为人的手段行为是为了彻底稳定地占有财物,因此仍然可以认定手段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认定其构成抢劫罪。
三、犯罪对象:抢回赌资是否构成抢劫罪应区分情形所谓财物,包括具有价值与管理可能性的一切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
据此,赌资等赃物也应当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据此,有人认为,抢回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一律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举例来说,被告人王某与他人赌博输钱后,经人提醒,怀疑参赌人员惠某、徐某二人用带“记号”的牌与自己赌博。
于是,王某便与孙某商议,抢回被惠、徐二人“骗”去的钱。
随后,王某引诱惠、徐二人来自己家中赌博,并通知孙某带人赶来。
待孙某等人赶到后,王某便伙同孙某强行将二人身上财物2.2万元全部抢走。
经查,王某赌博输给惠、徐二人不到1万元。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人认为,依照《意见》第7条的规定,王某以自己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也有人认为,王某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分歧的焦点即在于对《意见》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也就是行为人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能否成为其实施抢劫的对象。
笔者认为,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赌博参与者的赌资依法应予没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
但是对于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性质毕竟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性,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故《意见》第7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依据该解释,通常行为人抢回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本文认为,《意见》第7条虽然对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抢劫”行为,作出了阻却构成抢劫罪的规定,但其实却隐含了两个当然的前提条件:一是时空限制:抢回所输赌资行为应当发生在赌博活动的当场。
司法解释之所以对此种“抢劫”行为作出阻却构成抢劫罪的规定,是基于在此种“抢劫”行为中,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的性质,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因此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容忍行为人主观上发生认识模糊,就是因为在赌博活动过程中,财物的所有权转移较为频繁,行为人容易对财物的性质发生认识模糊。
但如果行为人在赌博活动结束以后,又单独或纠集他人对赢钱人实施抢回赌资的行为,其主观故意已与一般的抢劫罪无异,应当成立抢劫罪。
二是数额限制:抢取财物未明显超出所输赌资范围。
如果行为人虽然在赌博中输钱,但其抢回的财物却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正如上文所述,因为在抢回所输赌资的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普通的抢劫不同,所以一般不定抢劫罪。
但如果抢回的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行为人就不可能也不应该对其财物的性质发生认识模糊,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也就与抢劫他人财物没有不同,因此也就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当然,也不可能要求抢回的财物与所输赌资完全一致,但如果抢取财物超出自己所输赌资,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明显超出”。
因此,赌资或赌债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区分情形,不能一概而论。
行为人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只有在同时符合时空限制及数额限制两个前提条件下,才能依据《意见》第7条之规定,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否则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案例中,王某虽是以抢回自己所输赌资为目的,但其在输钱后又纠集他人有预谋地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并且抢回的财物也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
因此,对王某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四、既遂标准:如何理解和认定财物已经失去控制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占有了他人财物为标准;有人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