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1)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修订]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修订]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县,市、旗、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合作社”)第三条合作社的服务范围为:农机服务、农机设备租赁、农机维修等。
第四条合作社的地址为:xxxxxxxxxx。
第二章合作社的组织和会员第五条合作社的成员包括农机所有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与农机服务相关的单位,满足合作社入社条件的个体和组织。
第六条合作社会员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农机设备,并按照合作社制定的规定进行农机的运营和服务。
第七条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部门。
第三章合作社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监督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
第九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决策,监督和管理合作社的日常运营。
第十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对合作社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农机服务和农机设备的租赁,承担合作社的运营工作。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合作社应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会费缴纳制度、决策程序、纪律处分、资金管理等。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配备合适的农机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保障农机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农机维修体系,培训和提高维修人员的维修技术水平,确保农机设备的及时维修。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合作社的章程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的多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合作社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的多数通过,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合作社的解散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的多数通过,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于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有关解释权归合作社所有。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生产合作示范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的组织能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加强农业生产合作,并规范农业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本章程是农业合作社组织、发展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合作社。
第三条农业生产合作示范章程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国家制定的农业政策进行合作经营。
第二章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构成第四条农业合作社由自愿组成的、自主经营的农民成员共同出资组建,每个农户以一人一股的方式参与农业合作社的组织。
第五条农业合作社的经营单位可以是农田、果园、养殖场、渔场等,并可以扩大到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等领域。
第六条农业合作社将以社员的土地、农田、农机等集中起来,组织集体经营和生产,实行集体劳动,实现农民劳动、土地、资金、技术资源的合理调配和使用。
第三章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第七条农业合作社可以采取责任制合作社、股份制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形式进行组织。
第八条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应当根据农民经营特点和合作需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选择,并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第九条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社员的参与权和分享合作成果的权益。
第四章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第十条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确保社员的参与与决策的权益。
第十一条农业合作社应当根据经营需要,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和经营方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二条农业合作社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农产品的加工、包装、销售以及农畜产品的集中收购等业务。
第十三条农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社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机制,提升社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五章农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农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国家财税法规制定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透明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农业合作社应当根据经营业绩,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资金分红,并定期对社员进行财务公示。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农机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住所地为:**省**市**县(区)**乡(镇)**村。
第二章社员第五条社员分为个人社员和单位社员。
个人社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单位社员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合作社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合作社的意愿;(三)具备合作社所需的农业生产设备或技术。
第七条社员的入社程序:(一)提交入社申请书;(二)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查批准;(三)办理入社手续,缴纳社员股金。
第八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合作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合作社的活动,使用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设备;(三)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获取收益;(四)查阅合作社的财务会计资料;(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六)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转让社员股份;(七)优先购买合作社的农产品;(八)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优先使用合作社的服务;(九)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的章程,执行合作社的决议;(二)按照合作社的规定缴纳股金;(三)按照合作社的规定参加农业生产活动;(四)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五)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三名。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农业生产经验。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三)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的章程;(四)决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五)监督合作社的财务状况,保证合作社的资产合法、有效;(六)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机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农机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组织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组织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组织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组织定名为,注册资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
本组织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组织以从事农业生产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略)第五条本组织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组织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市、旗、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自身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第七条本组织成员分为个人成员和团体成员。
凡从事与本组织生产作业服务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组织个人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组织团体成员。
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欲加入本组织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认购章程规定的股金或者缴纳会费;(二)经本组织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八条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二)享有本组织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和信息服务,利用本组织设施的权利;(三)享有本组织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四)享有本组织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五)有权对本组织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六)有权建议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七)享有参加本组织股金分红和按作业服务量返还利润的权利;(八)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组织。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条合作社组织形式。
1.1 本合作社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1.2 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
第二条合作社宗旨。
2.1 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促进会员共同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2.2 本合作社秉承合作、互助、共赢的原则,倡导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会员资格。
3.1 本合作社的会员资格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合法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3.2 会员资格申请须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合作社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加入。
第四条会员权利和义务。
4.1 会员享有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分享经济成果的权利。
4.2 会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五条经营管理。
5.1 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5.2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六条财务分配。
6.1 合作社的经济成果应当按照会员的出资额和经营贡献进行分配,确保公平合理。
6.2 合作社应当定期公布经济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修改。
7.1 对于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的修改,应当由理事会提出并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生效。
7.2 任何会员均有权提出对章程和规章制度的修改建议,并经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讨论。
第八条附则。
8.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8.2 对于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社理事会所有。
8.3 本规章制度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以上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望各会员遵守并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农机合作社好规章制度
农机合作社好规章制度一、社员资格1. 社员资格须符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是有农业生产经验的农户。
2. 具备法定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3. 遵守农机合作社的章程,服从集体决定,共同维护社员利益。
4. 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会费成为社员,会费数额由社员大会根据社员情况和农机合作社运转情况共同决定。
二、社员权利1. 有权参与社员大会,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情况。
2. 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农机设备和技术服务,享受相应的优惠价格和待遇。
3. 有权利通过积极参与劳动获得一定的收益,享受合作社的分红。
4. 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但需提前通知管理人员,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社员义务1. 遵守农机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服从社员大会的决议,不得违规操作或私自使用社共有的农机设备。
2.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劳动,维护合作社设备的正常运转,保持设备的整洁和卫生。
3. 负责缴纳会费和农机使用费,按时结清应交款项。
4. 如有违规行为,损坏公共财产或影响合作社正常运转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社员大会的纪律处理。
四、资金管理1. 农机合作社的资金由社员的会费、农机使用费、政府的扶持资金等组成。
2.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明细,预算合理,经费使用透明。
3. 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社员利益最大化。
五、设备维护1. 农机合作社应当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农机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2. 合作社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3. 建立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社员培训1. 农机合作社应当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社员的农业生产水平和农机操作技能。
2. 培训内容包括农机设备的操作技能、安全知识、维护保养等内容,提高社员的综合素质。
3. 合作社还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对社员进行现场指导和培训,提供更加实用的技术支持。
农机合作社规章制度查询
农机合作社规章制度查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农机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机合作社是由自愿加入的小农机主和经营者组成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其宗旨是推动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条农机合作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尊重会员的合法权益,服务地方农民,推动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机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各机构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作用。
第五条农机合作社的各项经营活动应公开、公正、透明,各项收支应有账可查,定期对社员公布经营情况。
第六条农机合作社应秉承“团结、合作、自助、互助”的宗旨,围绕“以农为本、科学管理、合理发展、互利共赢”的原则,促进社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实现共同发展。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七条农机合作社会员分为农业机械主和经营者,会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农业机械主必须拥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农业机械,并具备相应维修和操作技能。
2. 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农业技术知识。
3. 会员必须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会员管理由合作社秘书处负责,具体包括会员的招募、登记、退出、奖惩等事宜。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
2. 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享受相应的服务和优惠。
3. 参与合作社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技能水平。
第十条会员有以下义务:1. 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服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
2.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发挥自身优势,为合作社的发展做出贡献。
3. 维护合作社的形象和利益,不得损害合作社和其他会员的利益。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为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决定召开时间和议程。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决策和管理工作,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如何制定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市、旗、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条合作社宗旨。
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为了促进成员之间的合作,共同发展和实现经济利益,同时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条成员资格。
1. 本合作社的成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 成员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共同遵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三条经营范围。
本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相关领域,成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经济利益分配。
1. 合作社的经济利益分配应当按照成员的出资额或者劳动力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2. 分配方式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损害成员利益的情况。
第五条组织管理。
1.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合作社应当定期召开会员大会,讨论重大事项,并进行决策。
第六条财务管理。
1.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
2. 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成员监督。
第七条退出与解散。
1. 成员有权自愿退出合作社,但应当提前向合作社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 合作社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自行解散,但应当向成员公告并进行合理的财产清算。
第八条规章修改。
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应当经过合作社会员大会的讨论并经过多数会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附则。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合作社会员大会的讨论并经过多数会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以上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望各位会员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农机合作社是以提供农业机械化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组织形式,本管理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农机合作社的运营和管理,保障合作社成员的权益,提高运营效率。
二、组织架构1. 合作社章程:明确合作社的宗旨、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
2. 理事会:由合作社会员选举产生,担任合作社的决策和监督职责。
3. 经营管理团队:负责具体的合作社运营和管理工作。
三、会员权益与义务1. 会员入社:符合入社条件的农户可申请加入合作社,经审核通过后成为合作社会员。
2. 维护会员权益:合作社应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享有农机服务的优先权。
3. 缴纳会费:会员需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用于合作社经营和发展。
4. 遵守规则:会员应遵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服从合作社的组织决策。
四、农机管理1. 农机设备管理:合作社负责购买、维护和管理农机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 农机调度:合作社应根据会员的需求和作业计划,合理安排农机设备的调度和使用。
3. 农机维护:合作社应定期对农机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
4. 农机保险:合作社应购买农机设备的保险,以保障设备的安全和会员的利益。
五、服务与收费1. 农机服务范围:合作社应按照会员的需求,提供各类农机服务,包括耕作、种植、收割等。
2. 服务质量保证:合作社应确保提供的农机服务具有良好的质量和效率,满足会员的需求。
3. 服务收费标准:合作社应根据农机服务的性质和工作量,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会员提供明细账单。
4. 支付方式:会员应按时支付农机服务费用,可以选择现金、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
六、纠纷处理1. 合作社成立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和投诉。
2. 纠纷处理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处理纠纷,保证各方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3. 纠纷协商解决:优先采取协商解决纠纷,如无法达成一致,可采取仲裁或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
七、章程修改合作社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的决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机专业合作社是以专业化农机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在农村地区组织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农机专业合作社”,下称“合作社”。
第四条合作社的地址位于××市(县)××镇(乡)××村。
第五条合作社的宗旨是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农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农机服务。
第六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机服务、农机维修、农机租赁、农机推广等。
第二章合作社的成立和退出第七条合作社的成立需要至少×人(户)自愿组成。
成员向合作社投入必要的资金,并以共同经营、共同分配、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
第八条所有成员应向合作社交纳一定数额的入股金,并不得以交纳入股金的形式获取其他经济利益。
第九条合作社成立后,成员不得私自将其股权转让、转租、转让其他非现金资产等。
第十条合作社成员若有退社需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合作社,经合作社决议同意并完成清算后,方可退出。
第三章合作社的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决策事项应经过半数以上成员出席,并以多数意见通过。
重大事项应以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十二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最多不得超过9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为3年,每届换届选举。
第十三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一人具体负责监督合作社会计师的工作。
第四章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合作社的财务收支以现金方式进行,不得以非现金形式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每年制定财务预算和经营计划,由管理机构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合作社成员应按照合作社经营的实际情况和自愿原则共同承担风险,通过参与利益分配方式来获得合作社经营所得。
第十七条合作社每年年底或按照合作社内部约定的时间,进行一次全面的财务审计,以确保财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农机合作社章程制度内容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合作社的组织管理,明确成员的权利义务,保障农机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农机合作社,是指以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为宗旨,由农民自愿组成,以农机作业服务为核心,实现农业机械化、现代化、规模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农机合作社的成立、运行、解散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成立与登记第四条农机合作社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二)发起人人数不少于5人;(三)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有明确的服务领域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农机合作社成立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成员权利与义务第六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合作社的民主管理,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二)优先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农机作业服务;(三)优先购买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四)查阅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和业务活动情况;(五)获得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六)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二)按时缴纳出资和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三)支持合作社开展业务活动;(四)保守合作社商业秘密;(五)维护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农机合作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成员大会;(二)理事会;(三)监事会。
第九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
第十条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成员大会的决议,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农机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农机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成员大会的监督。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制度(5篇范文)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制度(5篇范文)第一篇: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任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合作社和农机生产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主任对农机服务合作社负责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并定期向全体社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三、负责农机服务合作社的日常工作,确保农机作业任务和全社发展目标完成。
四、负责承揽制定农机作业任务,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五、提出完成任务的机械台数、人员配备方案。
六、有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指导权。
七、依法奖惩农机服务合作社的干部职工。
八、对机手进行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农机发展的群众团体组织。
第二条:本社的宗旨是: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提高农机经济利益,保护农机工作者权益,发展农机事业,振兴地方经济。
第三条:本社的主要任务:1、组织农机个体经营者进行技术交流,共同探索农机发展方向,扩大农机发展规模,争创农机经济效益。
2、加强社员业务联系,组织社员承揽农机作业任务,帮助社员增加农机经济效益。
3、保护社员合法权益,当社员权益受到侵犯时,合作社将以法组织协调,以保护农机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4、加强农机信息传递,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帮助社员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四条:社员加入各村农机大院、农机个体户及从事农机工作人员均可以团体或个人的身份申请加入本社,经合作社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团体或个体社员,各社员均属合作社管理。
第五条:社员的权利和义务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合作社组织的业务活动。
3、有权对本社提出批评和建议。
4、承担并完成本合作社委托的任务和义务。
5、合作社社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六条:组织机构一、本合作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理事是由入社社员推选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全体理事推选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任期内需作变更时,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一XXXX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二办社宗旨及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和盈余主要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的原则。
三合作社财会人员职责合作社分别设会计、出纳。
其职责是:(一)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二)核算经济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活动;(三)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经营成果;(四)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清正廉洁,坚持原则;(五)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四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现金管理实行账款分管制度。
会计员负责登记现金收支账簿,保管员负责现金管理。
(二)实行备用金制度.为了确保合作社正常开展工作,核定1000元以下的备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开支。
超过核定限额的现金一律存入银行.(三)不得借支、挪用合作社现金,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白条顶库。
(四)银行存款实行备查制度。
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用。
(五)印鉴与支票实行分管制度,名负其责,相互制约。
五收入管理制度(一)合作社收入管理范围1、社员会费、社员股金;2、利润收入;3、接受的捐赠款物;4、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5、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等;6、其他收入.(二)收入管理规定1、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2、合作社的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3、合作社的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等。
六支出管理制度1、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做到量入为出。
2、合作社日常开支由理事长审批,超过1000元的大额开支或对外投资,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3、合作社的开支范围①日常办公费;②本社经营性支出;③科研、咨询、培训、推介和宣传教育等开支;④聘用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⑤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⑥本社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⑦合作社年经营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返还.七档案管理制度1、明确专人负责合作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条合作社宗旨。
本合作社旨在促进成员之间的合作与共赢,提升成员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地位,推动行业发展,为成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支持。
第二条成员资格。
1. 本合作社的成员应当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个人或组织。
2. 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参与合作社的活动,并履行成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成员权利。
1. 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对合作社的经营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2. 成员有权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支持,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3. 成员有权依法退出合作社,但应按照章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成员义务。
1. 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维护合作社的利益和形象。
2. 成员应当积极参与合作社的活动,支持合作社的各项决策和工作安排。
3. 成员应当按时缴纳合作社规定的各项费用和会费。
第五条组织架构。
1. 合作社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2. 合作社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3. 合作社设立经理人,负责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管理。
1.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保障财务的透明和合法性。
2. 合作社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纪律处分。
1. 对于违反合作社章程和规定的成员,合作社有权依据章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纪律处分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权利等。
第八条附则。
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社理事会所有。
以上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据章程规定进行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柳林县留誉镇寨子湾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薛应端等5人发起,于2016年12月5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柳林县留誉镇寨子湾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薛应端。
本社住所:柳林县留誉镇寨子湾村 ,邮政编码: 03330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市,旗,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
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
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理事会提议;(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注:人数较少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可只设执行监事]。
监事(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和监事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