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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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问答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问答
问: 条 例 出台 的背景 是什 么? 答 : 2 0 1 1 年1 月2 1日,国 务 院 条 例 颁 布实 施 , 《 城 市房屋 拆 迁管 理 条例 》同时废 止 。国务院 条例建 立了国有土地 上 房屋征收
执 行的公 信力。随着 国务 院条例 的出台,浙
江省人大 常 委会 2 0 0 1 年通 过 、2 0 0 7 年 修 改 的《 浙江省城 市房屋 拆 迁管理 条例 》的基本
中的公 众参 与和程序 公开机 制 ,强化了对 被
随着工 业化 、城 镇化发 展 的不 断推进 ,国有 土地 上 房屋 征 收 已经 成 为 事关 现 代化 建 设 全局 、关 系人 民群众切 身利益 的一项 重要工 作。为此 ,浙江省人大 常委 会在制定条 例 的
过程 中始 终注意 把握 好 以下 两点指 导思想 :

是 兼 顾 实体 与 程 序,既注 重保 障 被征 收
人 的实 体 权 利 ,也 注 重保 障被 征收 人 的程
序权 利。二 是 兼 顾 公 平 与 效率 ,既 注 重 充
研 析 焦点透析
分保 障被 征收人 获 得公 平的 补偿 ,又 注重 在 此前提
下增强 可操 作性 ,保 障政 府 因公共 利益而 进行 的征 收 工作的顺 利开展 。
必要和迫 切。
问 : 制定条 例 的指导 思想是 什么?
答: 房 屋是公 民最 重要 的私有财产之一 。
与补偿 新制度 ,在征 收 目的、征收 补偿 主体
和程 序 等方 面对过去 的城 市房屋 拆迁 制度作 了重 大调 整 ,主要 有 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 明 确 征收 必须基 于公共 利益 的需要 ,并对公共 利 益作了明确 界定 ; 二是 明确规定 政府 是征 收与 补偿 的主体 ,改变 了以往 由建 设单位 拆 迁补 偿 的做 法 ; 三 是完善 了征收与补 偿工作

最全拆迁补偿的政策及涉税问题详解!

最全拆迁补偿的政策及涉税问题详解!

最全拆迁补偿的政策及涉税问题详解!⼀、国有⼟地和集体⼟地的划分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政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九条⼆、拆迁时适⽤的法规 2011年1⽉21⽇,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公布之⽇起施⾏。

2001年6⽉13⽇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为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在采访中回复“条例为什么没有对征收集体⼟地作出规定?”的问题时,答复“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地管理法调整的”。

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集体⼟地征收是由《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调整。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为问答的内容: 问:条例为什么没有对征收集体⼟地作出规定? 答:有意见认为,条例应⼀并解决集体⼟地和房屋征收问题。

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地征收⽅⾯,但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地作出规定是超越⽴法权限的。

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常委会提出议案。

三、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项⽬及标准 (⼀)补偿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政策依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补偿⽅式及项⽬标准 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人员考核题库(含答案习题集)

房屋征收人员考核题库(含答案习题集)

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 A )不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A、效率优先B、决策民主C、程序正当D、公平补偿2、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 C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A、房屋拆迁公司B、建筑施工单位C、房屋征收事务所D、开发商3、根据《细则》第八条规定,以下不属于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的是( C )。

A、防灾减灾需要B、教育、卫生设施建设需要C、娱乐设施建设需要D、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4、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的意愿征询中,须有( B )以上的被征收人、共有房屋承租人同意,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A、100%B、90%C、80%D、70%5、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前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A )日。

A、30日B、15日C、10日D、7日6、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部门应当进行( D ),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A、社会接受度评估B、社会满意度评估C、社会经济效益评估D、社会稳定风险评估7、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应当由哪个主体签订?( D )。

A、房屋征收部门B、被征收人C、公有房屋承租人D、房屋征收事务中心8、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 B )A、承租人B、所有权人C、抵押权人D、出租人9、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应以( C )为准计算评估时点。

A、当事人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B、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C、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D、估价机构到现场进行评估之日10、征收居住房屋造成搬迁的,( A )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

A、房屋征收部门B、房屋主管部门C、房地产价格评估部门D、房屋拆迁部门二、多项选择题1、对于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 BC )。

A、上报B、核实C、处理D、公示2、房屋征收应当符合( ABCD )等规划。

A、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C、城乡规划D、专项规划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出现的行为有( BC )。

契税政策知识问答

契税政策知识问答

1、契税的纳税人是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2、契税的纳税时间如何确定?答:根据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3、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如何确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产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申报房屋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最后一款的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5、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需要。

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减免税问题。

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

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6、夫妻加名是否缴纳契税?答:自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7、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房地产知识100个问答

房地产知识100个问答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问:什么是商品房?答: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

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2问:什么是外销房?答:外销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取得了外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外销商品房可以出售给国内外(含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3问:什么是内销房?答:内销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内销商品房可以出售给当地企事业单位和居民。

5问:什么是复式住宅?答:复式住宅是受跃层式住宅启发而创造设计的一种经济型住宅。

这类住宅在建造上仍每户占有上下两层,实际是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1.2米的夹层,两层合计的层高要大大低于跃层式住宅(复式为3.3米,而一般跃层为5.6米),复式住宅的下层供起居用,炊事、进餐、洗浴等,上层供休息睡眠和贮藏用,户内设多处入墙式壁柜和楼梯,中间楼板也即上层的地板。

因此复式住宅具备了省地、省工、省料又实用的特点,特别适合子三代、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居住,既满足了隔代人的相对独立,又达到了相互照应的目的。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关于房屋征收的建议

关于房屋征收的建议

关于房屋征收的建议
关于房屋征收的建议,以下是一些值得参考的建议:
1. 公正公平:房屋征收必须公正公平,确保所有相关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征收过程中,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平的补偿,并且不应该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见。

2. 合理补偿:被征收人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此外,还应考虑到被征收人的生活需求,提供适当的安置措施。

3. 透明度:房屋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应该公开透明,让被征收人清楚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补偿情况。

如果存在疑问或争议,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4. 社区参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鼓励社区参与,让被征收人和相关利益方共同参与决策过程。

这样可以增强公众对征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减少矛盾和冲突。

5. 保护弱势群体: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

对于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提供特殊的安置和援助措施,确保他们的生活不受影响。

6. 环保可持续:房屋征收应遵循环保可持续的原则,确保新的开发项目不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同时,也应考虑到未来的发展趋势,为可持续发展留出空间。

7. 尊重历史和文化: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尊重历史和文化传统,尽可能保留有价值的建筑和文化遗产。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拆除历史建筑,应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审批。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的房屋征收工作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城市房屋拆迁百问百答

城市房屋拆迁百问百答

城市房屋拆迁百问百答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总量逐年上升,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时间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被拆迁人的重大切身利益,同时也离不开广大市民特别是被拆迁群众的大力支持。

为了更好地宣传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知识、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清楚自己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履行相关义务,我们编印了《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百问百答》一书。

本书主要适用于清河区、清浦区、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因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如有疏误,以文件为准。

一、城市房屋拆迁概述1、城市房屋拆迁的含义是什么?答: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政府有关的批准文件,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2、城市房屋拆迁与农村征地拆迁有什么不同?答:主要是土地性质不同。

城市房屋拆迁是针对国有土地;农村征地拆迁是针对集体土地。

3、我市是哪一年开始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答:我市自1991年6月,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8号令)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第八届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了《淮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即淮政发[1991]149号文)。

4、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是何时颁布的,何时正式施行?答:2001年6月13日颁布,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5、现行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2002年第24号公告)是何时颁布的?何时正式施行?答:2002年10月24日颁布,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6、目前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哪些?答:目前我市城市房屋拆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②《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2002年第24号公告);③《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文);④《淮安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办法》(淮政发[2006]31号文);⑤《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淮建发[2005]23号文);⑥《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淮价服[2005]30号文)。

关于政策性搬迁的问答汇总

关于政策性搬迁的问答汇总

关于政策性搬迁的问答汇总一、固定资产经大修理后投入使用”尚可使用年限“把握?答:《办法》第12条规定”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

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这里的”尚可使用年限“是否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掌握,即大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此时应按尚可使用年限(应大于2年)分期摊销。

二、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答:说起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不让人想起现在拆迁中不时听到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但实际上很多附带有商业开发的痕迹。

《办法》第3条未解释何谓”社会公共利益“,仅列举了五类具体和一类含忽共六类需要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企业一搬了之,如果真发生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对于企业而言,是否在涉税处理上有风险,换言之,如果被税务局发现”需要“发生了变化,如何处理?三、资产非大修理支出如何扣除?答:《办法》第12条明确大修理支出计入资产计税基础,但是不同时符合大修理条件的修理支出,是否可以作为搬迁费用支出在计算搬迁所得时扣除。

四、搬迁中”存货“的处理方式不同对弥补亏损的影响?答:《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因此,如果企业在搬迁期间特别是当年如不能及时处理完毕存货,则可能会影响到”停止生产经营年度“的计算。

如企业2012年2月开始搬迁,如当年处理完存货,假定2015年完成搬迁,则2013-2014年为”停止生产经营年度“,这样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可以减除2年,如果2013年或2014年还在销售存货,则与《办法》第21条”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相矛盾,从而无法向下结转亏损年度,导致企业损失。

这样对企业是否公平。

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知识问答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专门用于建造房屋的那部分土地,包括已经建成住宅的土地、建过住宅但已无上盖物无法居住的土地、住宅规划用地三种类型。

2.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3.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4.农村宅基地有哪些特征?第一,集体所有。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二,使用主体特定。

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

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用于自建住宅,不可将其转让。

第三,一户一宅。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5.在宅基地上建住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6.村民对自家宅基地享有哪些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村民对于自己的宅基地,享有的主要是在占有的基础上进行使用的权利,即宅基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在合理范围内对个人或单位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的工作。

在征收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下面就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问题分析1. 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征收工作中,很多单位对征收程序不够重视,缺乏专门人员负责征收工作,导致程序不规范,征收手续不完备,给后续工作和户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2. 征收补偿不合理。

在征收补偿方面,存在着补偿标准不明确、补偿比例过低、补偿方式不合理等问题。

很多户主因为补偿不合理,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宣传工作不到位。

在征收工作前的宣传工作上,存在着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导致户主对征收工作的了解不够,产生不必要的疑虑和抵触情绪。

4.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在征收工作的执行中,很多参与征收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不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给征收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和困扰。

5. 征收过程中的问题处理不及时。

在征收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拆迁补偿争议、异议登记、纠纷调解等,但是相关部门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不及时,给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困扰。

二、对策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措施:1. 加强征收程序的规范化。

各相关单位需重视征收工作,建立健全征收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征收工作,并规范征收手续,确保手续的完备和合规。

2. 完善征收补偿政策。

相关部门应当明确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比例,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并倡导采用多元化的补偿方式,满足不同需求和利益方的权益。

3. 强化征收前的宣传工作。

相关部门需及时向户主发布征收通知,解释征收目的和政策,回答户主疑虑,消除户主的抵触情绪,提高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征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使其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海拆迁政策

上海拆迁政策

上海拆迁政策(上海拆迁政策)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1、一般补偿形式(1)私房补偿:①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补偿形式为: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房屋上补偿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②出租居住房屋, 被拆迁人未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

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2)公房补偿:补偿对象为同住人(人头上的补偿)。

同住人的认定以户口为依据, 参照上海的应安置人口标准。

如果是公房的户主,对房屋也有所有权,虽然没有产证,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补偿。

(3)享受过住房政策性补助和拆迁安置的,基于人头上的补偿不能拿到。

2、补偿继承问题(1)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承租人去世后,由其同住人继续使用,同住人的认定一般以户口为依据。

有了户口,并且符合应安置人口的标准,就有补偿。

(2)私房:依《继承法》发生法定继承。

如果另一半也不在,则子女可以等额继承。

房屋上的补偿以对房屋的共有权份额为依据:人头上的补偿则以户口为依据。

3、“数砖头+套型保底”“数砖头+套型保底”即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

适用范围为本市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新启动的旧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确定。

所以即使是位于市区内的房屋拆迁,也不一定适用新政策。

A、试点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

试点区应积极筹措安置房源(包括就近安置房源),供被拆迁居艮选择。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如下:(一)拆迁私有居住房屋,公式为: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二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为了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或城市改造,强制征收民居并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当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改进。

以下是对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及对策的研究。

问题一:补偿金额不合理。

目前,房屋征收与补偿存在补偿金额低估的问题,给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策一:建立公正合理的补偿评估机制。

政府应制定明确的补偿标准和评估方法,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对策二:加强补偿金额的调整和监管。

建立健全的异议申诉机制,对征收方案中存在的错误或不合理之处进行及时调整,并加强对补偿金额的监管,确保合理补偿的落实。

问题二:信息不对等。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导致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对策一:加强信息公开。

政府应主动向被征收人提供相关政策、程序和要求的信息,并建立专门的信息发布平台,使被征收人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对策二:加强咨询和沟通。

建立征收补偿工作的咨询热线和咨询中心,为被征收人提供咨询服务和解答疑问,与被征收人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问题三:补偿方式单一。

目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无法满足被征收人的多元化需求。

对策一:探索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除了经济补偿外,可以考虑提供就业机会、提供住房补贴、提供培训机会等多种方式,满足被征收人的多样性需求。

对策二: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包括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保障,以弥补补偿方式的单一性。

问题四:征收程序不规范。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征收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不高,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

对策一:明确征收程序。

政府应制定明确的征收程序,包括征收通知、产权鉴定、征收决定、公告等环节,明确权责,规范操作。

对策二: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监督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接受被征收人的投诉和申诉,及时调查解决问题。

房屋征收管理规定

房屋征收管理规定

房屋征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管理,促进征收工作的规范化和合法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征收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征收房屋,应当依法进行,保护被征收房屋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合法征收的条件和程序,并按照市场公允价发放补偿。

第二章征收房屋范围第五条征收房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需要征收房屋的。

2. 房屋所在地建设、改建重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

3. 战争、自然灾害、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房屋需要征收的。

4.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需要征收房屋的。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六条征收房屋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征收机关向被征收房屋权益人发出征收通知书,通知被征收房屋的用途、面积以及补偿政策等相关信息。

2. 被征收房屋权益人应当在收到征收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征收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 征收机关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并与被征收房屋权益人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4. 征收机关与被征收房屋权益人签订征收协议,明确补偿事项和补偿金额。

5. 被征收房屋权益人应当在接受补偿后向征收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6. 征收机关应当在征收程序结束后及时公告,并向社会公示征收情况。

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七条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房屋补偿金:根据房屋实际价值确定合理补偿金额。

2. 搬迁补助金:为被征收房屋权益人搬迁至与原房屋具有相同条件的住房而给予的补助。

3. 临时安置费:为被征收房屋权益人提供临时住所所需的补助。

4. 迁建补偿费:对被征收房屋权益人房屋占用国家建设用地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迁建补偿费用。

5. 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八条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征收任务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妨碍房屋征收及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房屋征收管理规定

房屋征收管理规定

房屋征收管理规定房屋征收是一项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的重要工作,为了保障公共利益,规范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房屋征收管理规定。

一、征收目的和范围房屋征收应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范围应当根据具体的建设项目规划和相关批准文件确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征收程序1、征收项目确定:相关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项目,经过论证和审批后确定。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

3、方案征求意见: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风险的预案。

5、作出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6、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7、房屋评估: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政策问答

房屋征收政策问答

房屋征收政策问答房屋征收政策咨询问答1、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何时实行?答:自2011年1月21日期施行2、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目的是什么答: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3、《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于何时施行?答:自2012年6月26日起施行4、哪个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答:南宫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5、什么是征收人、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答:征收人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被征收人是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

6、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有哪些答: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条换,由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的行为。

7、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答: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8、什么是房屋产权调换答:房屋产权调换是指征收人用自己建筑或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

9、什么是房屋征收答: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并给以补偿。

10、制定房屋征收条例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答:(1)、宪法第十三调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以补偿。

(2)、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11、房屋征收的基本原则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1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何确定答: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共意见,不得少于30日。

在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专题询问会上的讲话

在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专题询问会上的讲话

在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专题询问会上的讲话各位委员,同志们:开展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专题询问,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今天上午,我们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情况报告,刚才又观看了专题片,×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询问,提的问题很有针对性,也很客观实际;市政府、相关区及部门负责人作了应答,之常市长作了很好的表态讲话,既直面问题,又表明态度、提出对策。

总的来看,这次专题询问安排紧凑、气氛热烈、互动性强,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功夫下在询问前。

询问会召开之前,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深入×区、×区、×区、×区,通过听、看、查、访、谈等形式查找问题,征求意见,同时对相关问题进行实地调研督查,这些都为这次询问打下了基础。

二是问答聚焦关键处。

一问一答,没有客套寒暄、没有“打太极拳”,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截了当、直奔主题,问到了“病根”、点到了要害。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项目属地负责人实事求是、不回避不遮掩,做得好不好、想得深不深、底气足不足,一目了然。

可以说,“问”出了深度,“答”出了工作方向。

三是实效贯穿全过程。

这次专题询问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既看到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在房屋征收方面所作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也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会后,市人大相关委员会还将形成审议意见,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办理。

对刚才专题片中曝光的房屋征收问题,相关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迅速整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切实加强监管指导,确保无缝衔接、全力推动;市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对整改情况“回头看”,推动问题解决,促进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不断完善。

下面,我就做好房屋征收工作谈三点意见:一要以大局全局意识抓好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一直被称为“天下第一难”,与老百姓根本利益息息相关,刚才专题片中也充分反映了这项工作确实是各种矛盾复杂交织,各种利益关系相互冲突,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就会大打折扣,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也会受到影响。

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

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

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

那么,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对于上海市的拆迁有哪些影响?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

那么,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对于上海市的拆迁有哪些影响?▲上海市动拆迁基本法规政策问答▲1. 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

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 什么是“二轮征询”?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

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 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

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

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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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问答
1、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哪些?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问: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如何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问: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方案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布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自名单公布5日内在征收现场提出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

协商不成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主
持,邀请被征收人、社会公信力代表等,以公开抽签形式在报名参加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选取产生,并聘请公证部门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4、问: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一)房屋补偿
(二)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其他补偿
5、问: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归属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因此,从法律上讲,房屋征收的法定补偿对象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而不是承租人。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而私房承租是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作为出租人的被征收人对租赁关系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

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承租人提出的补偿要求,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就解除租赁关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6、问:房屋征收时对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如何处理?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被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7、问: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下达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问:补偿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又反悔的,如何处理?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9、问:在征收实施过程中,被征收的房屋有哪些奖励?
提前搬迁奖励费。

具体标准为:1.住宅房,自决定公告日起40日内搬迁并交出钥匙的,每平方米200元,不低于20000元,41-50日的,每平方米120元,不低于12000元;51-60日的,每平方米60元,不低于6000元。

2.非住宅房屋,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奖励对象,营业用房自决定公告日起40日内搬迁并交出钥匙的,每平方米300元,不低于30000元;非营业用房,每平方米100元,不低于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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