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肖像权
影视演员剧照的肖像权法律保护
影视演员剧照的肖像权法律保护肖像权是指公民或者单位对其本人的头像、姓名、肖像、声音、名誉及其它相关权益所享有的权益。
在影视剧照中,演员的肖像权包括头像、姓名、肖像等权益,这些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下面就影视演员剧照的肖像权法律保护进行详细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公民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演员的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演员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演员的肖像。
在影视剧照中,如果未经演员许可而使用了演员的肖像,就构成侵犯演员的肖像权,侵权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88条规定:“以公开招标、竞赛办法或者委托他人创作的方法制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主张著作权的公民或者法人。
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76条规定:“发表的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条规定:“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根据这一规定,演员与制作方在拍摄影视剧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演员在影视剧照中的肖像使用权。
如果未经演员许可而使用了演员的肖像,就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演员的合法权益,侵权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影视演员剧照的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演员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演员的肖像,否则就构成侵犯演员的肖像权,侵权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演员在影视剧照中的肖像享有著作权和署名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侵犯者还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制作方在使用演员的肖像时应当谨慎小心,尊重演员的肖像权,与演员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演员在影视剧照中的肖像使用权,以避免侵权行为发生,保护演员的合法权益。
肖像权定义是什么 肖像权
肖像权定义是什么肖像权肖像权怎么认定一、肖像权怎么认定侵害肖像权有以下表现形式:(一)不当利用他人肖像。
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
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
二进制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
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
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即本人)的同意,为鉴赏或纪念目的而拥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
(二)恶意侮辱他人肖像。
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
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
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三)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
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
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二、肖像权法律特征(一)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须人物形象须具有肖像特征。
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
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民法典》肖像权规定最新规定内容及解读大全
《民法典》肖像权规定最新规定内容及解读大全【划重点一】肖像权的范围与侵权认定法条索引【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条解读1.肖像权保护的核心利益是一种精神利益,包括权利人对自己肖像享有完整的权利,禁止他人丑化、污损或以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侵害肖像的行为。
2.同时维护肖像的财产利益,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等行为都需经过权利人同意。
但并非所有前述行为都需权利人同意,例如后面会提到的合理使用。
3.肖像作品的使用受到限制。
当以人物肖像为素材或原型进行创作时,最终产生的成果便是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共同表现形式。
从法益位阶和法的价值位阶上看,肖像权作为民法保护的人格权应当优先。
这在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中有所体现,其《答复》第3项的规定,肖像权人只是同意作者拍摄、绘制其肖像,并不意味着就此同意作者可以任意使用、公开其肖像。
在一则案例中,原告授权被告仅可为特定主体进行商业样片的陈列及专业学刊的发表、展出、出版而使用原告摄影照,被告则将照片用于图书出版,超出了原告的授权范围,那就构成了侵权。
4.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①侵犯或妨害肖像权的行为;②肖像权侵害的后果;③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④未经肖像权人授权或同意。
在过去《民法通则》的逻辑推导下,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的情形将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事实上,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使用肖像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都是侵害基本人权的行为。
【划重点二】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法条索引【第1020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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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十、监护人
可以归纳为三类:①近亲属;②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③有关单位、组织和民政部门。
二十一、人身权
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包括:(1)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
(2)姓名权和名称权。
(3)肖像权。
(4)名誉权。
(5)荣誉权。
(6)监护权。
二十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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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之民法试题(附答案精讲)
第一部分(题后附答案精讲)1.下列关于肖像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法人也有肖像权B.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进行D.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2.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货物事宜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入一批货物3.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A.民政机关B.司法行政机关C.人民法院D.公证机关4.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5.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
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B.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6.甲教师完成一部学术专著,现有以下人员主张自己也是该专著的作者。
其中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理由是()A.乙说:“我曾经为这个课题申请经费,而且主持过这个课题的研讨会。
”B.丙说:“我曾经为这个课题查过资料,还帮他抄写过一部分手稿。
”C.丁说:“我曾经撰写过该书的两章,尽管甲教师对这两章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基本保持了原稿的结构和内容。
”D.戊说:“甲教师在研究这个课题时,我提出的一些意见被他采纳。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什么叫“肖像权”“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
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
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
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
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
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司法考试:超强干货:34个民法常考点集
超强干货:34个民法常考点集1、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赵龙与周瑾之间买卖的标的是名贵宝马,卖方的债务是交付该马,买方的债务是付款,但交付血统证明书与该名贵宝马的身份确定及其价值具有核心意义,因此,卖方未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买方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3、肖像是指完整的面部,至少可以从肖像可以分清这是谁,而“仅见鼻子和嘴部”无法分清这是谁,故没有侵犯肖像权。
4、甲、乙经过协商改变了原来约定的主合同内容,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作了延长,但没有再次让丙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因此,对于新约定的内容,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5、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身体上的器官不能被捐献。
因此,无论是其自己的决定还是其监护人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均无效。
6、【考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困难帮助请求权、公安机关的职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甲对乙构成遗弃,乙有权请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
中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
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
一、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
中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
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
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
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特训《民法》(2020年含答案)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特训《民法》(2021年含答案)事业单位考试必看考点高频试题:1、多选题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
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A: 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B: 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C: 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D: 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参考答案: ABD本题解释:【答案】ABD。
解析:本题中,杂志社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张某的肖像,所以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A的说法正确;另外,张某是未婚女子,却被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且受到熟人对她的纷纷议论,其名誉权也受到了侵害,B的说法正确。
至于隐私权,因为杂志社的行为并未对张某的隐私进行侵害,C的说法错误;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D的说法正确。
故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2、单选题诉讼时效作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它只适用于()A: 支配权B: 请求权C: 形成权D: 抗辩权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从《民法通则》第137、13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3、多选题乙是A工厂负责生产的副厂长。
A工厂决定由乙牵头开发一项该工厂急需的新技术。
乙为此成立了项目攻坚小组,由A工厂的技术骨干甲担当该小组的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技术开发。
后来,由于A工厂的技术设施不够完备,乙又经过多方联系,找到B工厂合作开发该项新技术。
现行中国法律对肖像权、物权的保护条款
现行中国法律对肖像权、物权的保护条款一、肖像权相关:1、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8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9条: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5、广告法第25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6、广告法第47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2)假冒他人专利的;(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4)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7、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
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
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之一,它对于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尊严和名誉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如下:首先,公民的肖像权享有不可侵犯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非法的方式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也就是说,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使用他人的肖像进行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他人的肖像开展商业宣传、变相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等。
这一规定保护了公民的个人隐私和尊严。
其次,肖像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行使肖像权。
”也就是说,公民在行使肖像权的时候,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规范,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比如,公民在使用他人的肖像进行商业活动时,应当获得被拍摄者的同意,并签订相关合同,以确保合作关系的合法性和互相尊重。
再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肖像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肖像权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行使。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肖像权由其监护人或父母行使,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这一规定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确保他们的肖像权不会受到侵犯。
最后,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任何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受侵权的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总之,肖像权是我国法律保护的重要个人权利之一。
法律规定了公民对自己肖像的享有权利,并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肖像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肖像权
肖像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肖像权肖像权的权利内容我国的《民法典》有这样一条规则: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的权利,没经过本人的同意是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本人的肖像权力。
公民的肖像权利主要包括:肖像的制作权利、使用肖像的权利、自己肖像利益维护的权利。
具体分析如下:一、肖像的制作权利:二、使用自己肖像权:(1)公民可以用自己的肖像来获取精神或者钱财上的充裕,在此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
比如,法律规定不可以利用自己的肖像来制作淫秽的一些事情,等等。
(2)公民有权允许他人来使用自己的肖像,也可以从中获取报酬。
在此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
三、维护自己肖像的权利:(1)公民有权阻止他人未经本人的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权阻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侵犯肖像权构成要件如下:(1)未经同意,以违法形式使用他人的肖像,造成了现实的损害的;(2)使用他人肖像达到宣传或者赚取钱财的目的的;如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1)后果不严重的时候,要求他人停止侵害,并要求赔礼道歉,恢复自己的名誉。
(2)后果很严重的时候,要求他人精神损失赔偿和金钱赔偿。
以上两点如果两人私自不能解决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要求他人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自己人格利益的损失。
肖像权包括哪些内容1、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
肖像权名词解释民法学
肖像权名词解释民法学
1.定义: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的独立、不可分割的权利,包括对肖像的使用、公开、展示、发表、复制、摄制、录制、改编、修缮等权利。
2. 保护范围:肖像权保护对象为自然人的面部、身体、体貌等与其外貌有关的要素,但不包括个人的姓名、声音、肖像等其他权利。
3. 保护期限:自然人的肖像权保护期限为其生前及死后50年,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延长至70年。
4. 侵权类型: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使用肖像、篡改、捏造、毁损、冒用等。
5. 违法责任:侵犯肖像权的个人或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总之,肖像权是保护个人形象和尊严的重要权利,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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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的法律依据政治有哪些?
肖像权的法律依据政治有哪些?小编希望肖像权的法律依据政治有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肖像权是由我国法律赋予每一个民时候主体都享有的权利,不少的民事主体,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由于找不到法律依据,故而没有办法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救济,故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肖像权的法律依据政治有哪些?限制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肖像权的法律依据政治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侵犯肖像权行为如何认定侵犯肖像权行为的认定一般应把握如下标准:(一)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
如果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二)侵犯肖像权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达到招徕顾客、推销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商品出售赢利。
未经他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也损害了权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行为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
例如,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不将底片交给顾客或者将顾客艺术人像存放橱窗招揽顾客,即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
(三)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侵犯公民肖像权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
公事员考试民法和答案详解
民法真题选1.(多项)张某在打工期间偷了李某的一台电视机,因故障送至王某处修理,王某不知该电视机为赃物,将电视机修好,但张某迟迟不支付修理费。
该电视机在张某取走前被孙某偷走。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在王某占有该电视机期间,王某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B.在王某占有该电视机期间,王某对该电视机享有留置权C.王某对孙某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D.王某对孙某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2. 下列属于要约的是A.投标书B.招标书C.招股说明书D.拍卖公告3. 张某因欠缺专业知识,误将家中明代红木桌椅按一般家具价钱卖给了收藏家李某。
该合同属于A.有效合同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效劳待定合同案例分析1.甲收藏的《祖国山河一片红》邮票为其邻居乙(镇长)所喜欢,但乙又不肯以市场价购买。
2001年,甲申请宅基地建房,乙得知后指示相关人员拖延不办。
甲找到乙,乙说若是将《祖国山河一片红》邮票以2000元卖给我,则宅基地一事能够办成。
2001年3月7日,甲出于无奈,依照乙的要求将该邮票转让给乙,因邮票寄存在其表哥丙处,甲立字据许诺10日内交货。
5往后,甲的宅基地申请获准。
10往后,乙向甲索要邮票时,被告知该邮票已于3日前被丙擅自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两边钱货两讫,甲表示退回邮票款,乙不允,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交付邮票。
甲提出反诉,请求撤销邮票生意合同。
1.对甲、乙之间的邮票生意合同是不是成立,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两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B.因甲的宅基地已获批准,合同成立C.甲未交付邮票,合同不成立D.乙的行为是不妥得利,合同不成立2.从甲、乙生意邮票合同效劳与甲申请宅基地之间的关系看,该合同是( )。
A.附条件的生意合同B.附期限的生意合同C.受胁迫的生意合同D.受讹诈的生意合同3.《祖国山河一片红》邮票的所有权人应当认定为( )。
A.甲B.乙C.丙D.丁4.甲请求撤销邮票生意合同,其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 )。
A.2001年9月7日前B.2002年3月7日前C.2003年3月7日前D.2005年3月7日前5.对本案的处置,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决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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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肖像权的概述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二、肖像权的内容
(一)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二)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三、肖像权的特点
(一)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
(二)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三)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
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
四、肖像权的表现方式
(一)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经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自己的肖像;
(二)公民有权同意他人摄制、写生本人的肖像并无偿或有偿请求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