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3.4.1金属、非金属柔性导管敷设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说明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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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23.1 一般规定
23.1.1 适用范围:本章适用于室外电气、供电干线、电气动力、电气照明安装、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工程的金属、非金属柔性导管敷设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23.1.2 检验批的划分:按系统、楼层或使用部位划分。
23.1.3 金属、非金属柔性导管敷设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
23.1.4 检验批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每项应有85%及以上的抽检处或偏差值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均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验(自检、交接检查、专业检查)记录。
23.1.5 金属、非金属柔性导管敷设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统一标准))DB23/711—2003第4.0.6条的规定执行。
23.2 主控项目
23.2.1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普利卡管)和金属软管(挠性金属管、金属蛇皮管)与PE或PEN线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且不能做PE或PEN线的接续导体。
抽检数量:抽检10%;少于5处,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23.2.2 金属柔性导管严禁熔焊跨接接地线;以专用接地卡跨接的两卡间连线为黄绿相间色的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4m㎡。
抽检数量:抽检10%;少于5处,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和尺量检查。
23.2.3 在顶棚内由接线盒引向器具,当采用柔性导管敷设时,应连接到位,严禁电线有裸露部分。
抽检数量:抽检10%;少于5处,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检查。
23.3 一般项目
23.3.1 金属软管不退绞、松散,中间无接头;
抽检数量:抽检20%;少于5处,全数检查。
,
检查方法:目测检查。
23.3.2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或其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的连接采用专用接头;
抽检数量:抽检20%;少于5处,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检查。
23.3.3 复合型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或其他柔性导管的连接处密封良好,防液覆盖层完整无损。
抽检数量:抽检20%;少于5处,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检查。
23.3.4 导管在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补偿装置。
抽检数量:抽检20%;少于5处,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检查。
23.3.5 金属、非金属柔性导管严禁作线路敷设,只能做局部引线保护用;刚性导管经柔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连接,柔性导管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大于0.8m,在照明工程中不大于1.2m。
抽检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和尺量检查。
23.4 验收记录
23.4.1 金属、非金属柔性导管敷设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按表23.4.1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检查员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