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传播中的侵权责任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题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题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责任法案例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王某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内容涉及到了李某的个人隐私信息,引起了李某的不满。
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构成侵权行为。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和道歉赔礼道歉。
案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公开了李某的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
因此,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失费和公开道歉。
案例二,张某在其微博上发布了一张摄影作品,未经摄影师许可,侵犯了摄影师的著作权。
摄影师对此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摄影师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未经摄影师许可,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张某应当赔偿摄影师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三,李某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文章内容涉及到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引起了该公司的不满。
该公司起诉李某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并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案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公开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李某应当赔偿该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注意遵守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微信公众号转载一篇互联网上的新闻,然后收到起诉状告知侵权《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
对于什么是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将其解释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带有时事要素的文章是否属于时事新闻。
一方面,时事新闻必然要素为“时事”,即围绕短时间内的新闻热点,对过去、历史和未来进行描述的作品就不属于时事新闻;另一方面,时事新闻是指仅单纯描述人物、时间、地点、事件四要素的时事信息,没有其他独创性表达,属于不受保护的新闻信息,而传统媒体最为擅长的人物专访、专题策划、深度调查、时事评论等都属于应当受到保护作品范畴;第三,从篇幅上看,一般仅体现四要素的时事新闻所需篇幅都不长,一般很少有能超过2000字的。
新闻作品著作权维权也不例外。
目前新闻作品的创作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所雇佣记者采编,二是集体智慧采编,三是向非媒体聘用人员约稿或他人投稿。
对于前两种属于职务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与《专利法》规定不同,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完成作品的作者所有,媒体仅拥有优先使用权。
特别是新闻作品,这一通常采用文字表达的作品形式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事先与所述记者、编辑签订协议,才可将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属报刊等媒体单位所有。
而对于非媒体聘用人员,则更需要前期签订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清晰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属。
只有非媒体聘用人员将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转让给媒体单位,或者独占许可给媒体单位,或者排他许可给媒体单位但在维权过程中声明放弃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才能够由媒体单位单独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该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微信公众号转载视频侵权吗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微信公众号转载视频侵权吗对于他人的视频,著作权人是享有相关著作权的,如果他人要转载的,和普通文章一样,同样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微信公众号转载视频侵权吗?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微信公众号转载视频侵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根据该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
该法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权行为。
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关于造谣别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虚假信息、谣言等现象也日益增多。
造谣他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名誉,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我国法律法规对造谣他人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造谣别人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二、造谣别人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但同时也要求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明确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的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明确了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法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虚假信息等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造谣别人的法律责任分析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刑罚将根据造谣行为对他人名誉造成的损害程度、传播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造谣他人名誉,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行业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吸引眼球的过程中,一些媒体为了博取眼球,不惜制造虚假新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媒体公信力。
本文以某知名媒体虚假报道事件为例,分析新闻传播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篇题为《震惊!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的报道。
报道中,该媒体以大量虚假信息为依据,指责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
这篇报道迅速在网上传播,引发广泛关注。
然而,不久后,该明星通过法律途径证明自己并未参与诈骗,该媒体虚假报道行为被曝光。
三、案例分析1. 违反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新闻真实性是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之一。
新闻媒体应当遵循真实性原则,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准确。
然而,在本案中,该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报道,严重违反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
2. 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该媒体在报道中指责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导致大量网友对某明星进行谩骂、攻击,严重侵犯了某明星的名誉权。
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该媒体发布的虚假报道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虚假信息的内容。
”本案中,该媒体发布的虚假报道在网络空间迅速传播,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某知名媒体虚假报道事件暴露了我国新闻传播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新闻媒体在追求时效性和吸引眼球的过程中,忽视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其次,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公民的名誉权保护意识不足;再次,新闻媒体在广告发布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最后,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未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眼下,最火爆的自媒体平台莫过于微信了。
据微信去年11月公布的数据,自2012年8月上线以来,15个月内微信公众账号已超过200万个,信息交互次数高达亿万次。
除了大量个人运营的自媒体,也包括一些自媒体联盟和机构媒体,还有大量企业运营的订阅号。
微信公众号数量迅速壮大,发布的信息内容丰富,但这其中有大量公众号未经授权即转载或抄袭他人原创作品及报刊等媒体发表的作品,有的不仅没有标注作者出处,作品还被改头换面冒称原创。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微信日前上线广告系统“广点通”,邀请少量订阅号参与广告系统测试,开始靠点击赚钱。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原创作品,是合理使用还是侵犯着作权?微信公众号转载和微信私人圈转发的性质有何区别?微信平台应该如何规范转载行为?本期版权沙龙邀请几位业界人士,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微信转载是否侵权??冯晓青:微信转载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合理使用或者侵权,要看具体使用作品的情形和行为人主观动机,同时判定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着作权人的意愿以及对着作权人利益的影响。
原则上,符合着作权人之意愿(着作权人一般不会反对或禁止),对其没有什么损害,但有利于在微信空间及时、有效地传播信息、思想,那么就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一般来讲,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如果原作者没有声明禁止转载,那么从微信这个小范围的公共平台的性质和转载作品的目的来看,不应当视为着作权侵权。
不过,如果“改头换面冒称原创”,则构成着作权侵权。
?陶鑫良:按照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规范,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无论是原创作品、授权作品还是演绎作品),都不属于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法定许可及“准法定许可”,涉嫌侵犯该作品的着作权。
最高院司法解释曾规定过“报刊转载准法定许可”适用于互联网传播,但随后又删除了该规定。
故同样属于网上传播的微信公众号转载,目前也不适用“报刊转载准法定许可”制度。
?按照现行法律规范,对于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的文章,其中清楚标明了作者及出处的,虽然没有侵犯其署名权,但仍然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转发者的民事侵权问题分析
071法制时空网络转发者的民事侵权问题分析欧春艳(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不分时间、不分地点地获取来自世界各地的咨讯,人们或是出于分享的心理,亦或是发表各自观点看法,使得网络转发行为开启来就像吃饭穿衣一样再日常不过了,但是与此相伴随的是网络侵权事件频发。
就像尼葛洛庞蒂所说:“每一个拥有互联网的人都有可能成为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
”而这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中所传达的内容在经过无数人的加工之后,不仅可能侵犯到他人人格、名誉等财产权利,有时也可能无情冷漠的刽子手,无意间夺走他人生命。
关键词:转发行为;网络侵权;转发者网络转发者及其行为界定转发者与转发行为概念网络信息转发者。
所谓网络信息转发者,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将网络信息通过网络媒介进行转发的民事主体,该民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有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一般情况下的网络信息转发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是国家对言论自由的体现,一旦转发行为违法,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我们可以将转发者定义为实施网络转发行为的个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转发行为。
“转发”可以理解为传播、转载等意思,“转发”本身并非一个专业术语,因此没有必要准确定义其概念,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词义或多或少存在缩小或放大的可能。
现在,无论我们是在浏览新闻、还是在刷微博,其界面都会存在一键分享、转载的功能,通过该功能,我们可以将其分享至多个平台、微信以及QQ好友。
这种通过社交媒体即时分享由于其便利性得到了人们极大地追捧。
网络信息转发所包含的范围很宽,他包括分享、转载、等多种形式,实际上所有将信息进行空间迁移的过程都可以成为转发。
转发行为的特点及类型转发行为的特点。
首先,要执行网络信息转发行为,必须要有可转发的“信息”,即信息是转发行为的载体,无信息便无转发行为。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侵权案例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对于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各个领域的创作者来说,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是至关重要的。
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侵权案例时有发生,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分析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某作家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连载了一部小说,该小说在网上广受好评,吸引了大量读者。
然而,不久后,作家发现有人在其他平台上发布了与其小说内容几乎一模一样的作品,而且还宣称是自己原创。
作家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针对这样的案例,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作品的原创性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
在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保护对象是原创性的作品,也就是说,只有具有独创性并且以一定形式表现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在判断侵权案例时,首先需要考虑原创性的问题,是否被侵权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否存在抄袭、剽窃行为。
其次,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主体。
在著作权侵权案例中,侵权行为的主体可能是个人、企业甚至是政府机构。
对于不同主体的侵权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和法律责任。
比如,对于个人的侵权行为,可能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侵权行为,则可能需要采取更加复杂的法律手段来解决。
此外,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形式。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侵权案例屡见不鲜,比如盗版小说、盗版音乐、盗版电影等。
这些侵权行为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也需要我们及时更新法律观念和法律手段来适应新的形式。
总的来说,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需要从作品的原创性、侵权行为的主体和形式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只有全面了解案情,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才能更好地推动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进步。
希望通过对著作权侵权案例的分析,能够为广大创作者在面对侵权行为时提供一些帮助和借鉴。
微信被盗用,他人损失由谁承担?
微信被盗用,他人损失由谁承担?现今,大家对QQ的诈骗行为都有防范意识,所以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微信,他们专门盗取他人的微信,然后冒用主人的名义骗取钱财,骗术愈来愈精湛,这些不法分子知道你叫什么,在哪工作等,甚至知道你近期的状况,让你的家人或者朋友防不胜防,从而落入圈套。
而有些受骗者在上当受骗后,即向原微信所有者主张损害赔偿。
那么,微信被盗导致他人损失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原微信所有者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键是看其在这起纠纷中是否存在过错。
在上述纠纷中,作为微信的所有者,虽说负有管理责任、安全保障责任,但是作为一个普通网民是无法防止网络黑客、盗号者的盗号行为。
正如微信被盗后,原微信所有者难以及时阻止损害事件的发生。
所以原微信所有者未存在过错下,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况且,在这起纠纷中,受骗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首先,受骗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白或者预见其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其次,受骗者作为一个的网民,应知道微信作为网络社交工具,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亦存在借用或者盗用他人微信的可能性。
所以受骗者有责任去分辨对方身份和信息的真实性,尤其是涉及金钱等财物信息时,更应当要慎重处理,而不是盲目的听信他人。
如果没有确认信息,就给对方汇款,是存在过失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原微信所有者从法律角度出发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基于道德角度可以给予受骗人适当的经济补偿。
鉴于上述情形,小编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大家参考:当知道微信被盗后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1、为防止亲朋好友上当受骗,应尽快发表“丢号声明”;2、与运营商取得联系,找回密码;3、及时更改相关密码,并重置微信密码。
当微信好友出现反常形态时,如汇款、言语粗鄙等行为时,需谨慎处理,如应先与该好友联系,询问事情的真实性,谨防陷入骗局。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侵权责任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在侵犯他人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个典型的侵权责任法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法律。
案例一,小明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内容涉及到了某公司的商业机密,导致该公司的商业利益受损。
公司对小明提起了侵权责任诉讼。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明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因为他未经授权就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小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公司的损失。
案例二,小红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内容涉及到了某个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该公众人物因此感到受到了侵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红的行为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因为她未经授权就公开了他人的隐私信息,给公众人物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小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公众人物的精神损害费。
案例三,某家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另一家公司的注册商标,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
被侵权的公司提起了侵权责任诉讼。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未经授权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因为这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给被侵权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侵权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公司的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隐私权等多个方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以免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也应当及时向法律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和理解,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研究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也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网络上创作、发布、传播的作品,也面临着被侵犯的风险,从而带来了大量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
而在这样的纠纷中,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平台的管理运营者,也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围绕网络服务商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注意义务进行探讨。
一、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从法律角度来说,网络服务商对于网络上发布的内容承担着一定的管理责任,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
因此,网络服务商在运营网络平台时,需遵循以下的注意义务:1. 审核义务基于监管的目的,网络服务商需对所提供的网络平台上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
网络服务商应当尽可能通过各种控制手段,在第一时间内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应用技术手段进行自动审查等。
2. 信息披露义务网络服务商在运营网络平台时需要向用户提供充分的信息,让用户了解自身在该平台上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网络服务商也需要向权利人提供充分的信息,让权利人了解实施维权行动的途径,并积极协助权利人保护自身的权益。
3. 删除义务在发现网络平台上存在侵权内容时,网络服务商需及时予以删除,并给予用户以足够的告知。
如果网络服务商不能及时予以删除,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网络服务商注意义务的具体案例1. 腾讯侵权案2017年,由于腾讯微视(原名“微信读书”)在未取得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授权情况下,向公众传播多部作品,被权利人起诉。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腾讯作为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监管和删除义务。
而因腾讯未能及时予以删除,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失,故被判赔偿6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2. 搜狐侵权案2018年,搜狐视频因为转载了一位歌手的歌曲MV,遭到了该歌手的起诉。
在法院审理期间,搜狐视频辩称自身无过错,应当免于赔偿。
但法院判决认为,搜狐视频作为网络服务商,应当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要求所有用户提供完整的著作权授权。
刍议银行微信公众号引用信息导致侵权的表现形式及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权, 这 是微信 公 众号 普遍采 用 的 方式之 一。 比起彻 底 改头换 面, 将他 人 的原创 文章 伪装 成 自己作 品 的行 为 , 这 种转 载 方
动, 在 其微 信 公众 号 中制作 发布 了该 推 介活 动 的主题 信 息 ,
其 中 引用某 热 门 电影 的海报 图 片和人 物 图 片 ,并 引用 了电
( 三) 转载 授权 信 息 , 但 未标 明作 品作 者 、 来源 基于 扩 大 自身影 响力 的需要 ,一 些公 众号 运 营者在 微
已经 构成 对该 广告 公 司的侵 权 ,要 求该 行支 付 图片使 用 费 及 赔偿 金 。据调 查 , 这些 在例 行检 查 中发 现隐 患 , 立刻 清查 辖属 机构 此 类 问题 , 第一 时 间删 除 了此类 宣传 信 息。
二、 微信 公 众号 引用 信 息导 致侵 权的 表现 形式
式显 得 比较 “ 文 明” , 但 由于 转载信 息 未获授 权许 可 , 即使标
、
典 型案 例简 介
案例 一 ・某 商 业银 行 分 支机 构 开通 了微信 公 众 号 “ × × 银行 × ×支 行 资商 业银 行 分 支机 构在 参 观合 作 单位 × ×公
司后 ,经合 作单 位 口头 同意后 转 发 了合 作单 位制 作 的微 信
明作 者和 出 处 , 没 有侵 害原 作者 的署 名权 , 但 还是 侵害 了原
作 者 的信 息 网络传 播权 , 也 不能 作 为免责 的理 由。 三、 相关 法律 规定 及分 析
( 一) 著 作 权 的 含 义
实践 中 ,微信 公 众号 引用 信息 导 致侵权 的纠 纷屡 见不
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
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作者:郭振华来源:《中关村》2019年第03期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对于互联网的行为和生态的规制是司法职能之一,尽管存在复杂的侵权样态,但是从行为模式上分析法律后果,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中的丝丝脉络。
微信、微博两大平台自媒体,已经日益成为侵权的重灾区,其中不乏类似于可口可乐这样的传统跨国企业,而另一方面,微信微博充斥了大量的水军,以个人名义对商家进行歪曲事实的诋毁,已经成为一种习惯。
对于自媒体侵权大多可以归于著作权侵权和名誉权侵权两类。
本文主要是针对著作权侵权类案件的整理分析,这类案件的成因往往是多方面综合形成的,单一因素不足以促成大量侵权案件。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对于互联网的行为和生态的规制是司法职能之一,尽管存在复杂的侵权样态,但是从行为模式上分析法律后果,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中的丝丝脉络,总结起来,从主体上、行为上,救济上及第三方侵权行为来分析。
从三个案例说起1、林志颖微博发布PS图片侵权案林志颖将某个解放军战士形象的图片中主要人物面部PS成自己的图片发布到自己个人微博上,引起了舆论高度关注,并广为传播。
著作权人朱庆福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后法院支持了原告朱庆福的部分诉请。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有:首先,林志颖声称图片并非其修改,而是他人修改后,林觉得很有意思就予以转载了,否定系其自己修改的图片,但并未提交图片的来源,法院只能根据现有证据推定系其自行修改。
其次,林志颖发布的图片将作品的主要人物——一名战士的面部PS成自己的面部,使得作品失去了原有的那种英雄气概,法院认为已经侵害了作者的身份权利,故判决林志颖道歉。
再次,林志颖在其个人微博已经发布了道歉声明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再次致歉,法院认为该致歉声明不准确,不清晰,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精神损害,从而判决其再次发布致歉声明。
案件判决后,引发了舆论关注,这类PS图片的行为,在互联网上是非常盛行的,以至于没有人会认为这也侵权,反映了公众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观念冷漠,实际上很多案件之所以没有引起纠纷,是因为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会允许任意修改别人的作品,特别是恶搞类的行为。
网络诽谤网络言论与名誉侵权案例
网络诽谤网络言论与名誉侵权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诽谤和网络言论的问题日益突出。
在这个信息时代,信息的自由与传播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也衍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名誉侵权案例。
本文将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探讨网络诽谤和网络言论对名誉的侵害,以及应对此类案件的法律措施。
案例一:某医生被恶意抹黑在某医院工作的李医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关于疫情的观点,引起了一些争议。
随后,一篇匿名文章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指责李医生利用病人谋取私利。
这篇文章的内容是假的,但影响却极其恶劣。
李医生的名誉受到极大的侵害,患者对其产生了不信任感。
对于此类案件,受害人可以依据网络侵权保护法提起诉讼,要求文章的作者公开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
另外,相关平台也应对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负有一定责任。
通过依法追责,可以维护名誉受到攻击的受害人权益,警示他人不要肆意侵害他人名誉。
案例二:某企业的产品遭网络诋毁某品牌的某款产品推出后,遭到了一些消费者的诋毁。
不少人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评论,称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在网络论坛上大肆宣传。
这些不实言论对该企业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销量也因此直线下降。
面对此类情况,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名誉。
首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起诉造谣者,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可以通过公开声明、发布相关信息来澄清事实,并呼吁消费者对网络言论保持客观和理性的态度。
此外,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和消费者投诉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也是维护声誉的有效途径。
案例三:名人遭受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网络言论与名誉侵权的一种极端表现。
某明星因为在一档综艺节目上的一句口误,被一些网友恶意攻击。
这些网友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发布辱骂性言论,甚至直接威胁其人身安全。
对于名人来说,遭受网络暴力可能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
在此种情况下,名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暴力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理。
同时,通过诸如微博官方、腾讯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提交举报,要求平台进行处理。
小心!那些藏在微信公众号里的著作权
小心!那些藏在微信公众号里的著作权小心!那些藏在微信公众号里的著作权在如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了我们获取资讯、分享观点和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然而,在我们畅游于这片信息海洋的同时,却很少有人留意到那些隐藏在其中的著作权问题。
这就像是在繁华的街头,人们往往关注着热闹的景象,却忽略了脚下潜在的陷阱。
著作权,这个看似专业的法律术语,其实与我们在微信公众号上的每一次阅读、分享和创作都息息相关。
当我们看到一篇精彩的文章,随手转发到朋友圈时,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这背后可能隐藏的著作权风险。
同样,当我们自己运营一个微信公众号,为了吸引读者而转载他人的作品时,也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简单来说,就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鼓励创新和文化的繁荣发展。
在微信公众号中,著作权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未经授权的转载。
有些公众号为了追求流量和关注度,未经原作者授权就擅自转载他人的文章。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原创的积极性。
想象一下,如果你辛辛苦苦创作的文章被别人随意拿走,还没有注明出处,你会作何感想?而且,这种未经授权的转载还可能导致原作者的经济损失,因为他们原本可能通过授权转载获得一定的报酬。
二是对原创作品的抄袭。
这比未经授权的转载更加恶劣。
抄袭者直接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稍作修改甚至原封不动地发布在自己的公众号上。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原作者的极大不尊重,也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
在微信公众号这个相对开放的平台上,抄袭行为很容易被发现,一旦被曝光,不仅会面临法律责任,还会遭受公众的谴责,对公众号的声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是对作品的不当修改和改编。
即使是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对原作品进行了不当的修改和改编,也可能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微信不能发什么内容
微信不能发什么内容微信作为中国最大的社交软件平台,拥有数以亿计的用户。
然而,随着微信的发展壮大,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宜在微信上发布的内容。
那么,微信不能发什么内容呢?首先,微信不能发表违法违规的内容。
这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政治敏感话题、煽动暴力、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等内容。
在微信平台上发布这类内容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可能导致账号被封禁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微信不能发表虚假信息。
随着网络传播的迅速和广泛,虚假信息的传播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微信上发布虚假信息不仅会误导他人,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用户在使用微信时应当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核实,避免传播虚假信息。
另外,微信也不能发表侵权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内容。
在微信上发布侵权内容不仅会导致法律纠纷,也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用户在使用微信时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个人权益,避免发布侵权内容。
此外,微信也不宜发表不当言论。
这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攻击他人、造谣诽谤、辱骂谩骂等言论。
在微信上发布不当言论不仅会破坏社交环境,也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因此,用户在使用微信时应当注意文明用语,避免发布不当言论。
最后,微信也不宜发表不当广告和商业推广内容。
在微信上发布过多的广告和商业推广内容不仅会影响用户体验,也可能违反微信的相关规定。
因此,用户在使用微信时应当注意控制广告和商业推广内容的发布频率,避免对他人造成干扰。
综上所述,微信作为一个社交软件平台,用户在使用时应当注意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发布违法违规、虚假信息、侵权内容、不当言论以及不当广告和商业推广内容。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够保持微信平台的良好社交环境,让用户能够更好地享受社交和沟通的乐趣。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化名)和李四(化名)系同一小区的邻居。
两人原本关系融洽,但近年来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
2019年6月,李四在小区微信群中发布了针对张三的侮辱性言论,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名誉。
张三在得知此事后,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删除侮辱性言论并公开道歉,但李四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张三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事实1. 双方关系:张三和李四系同一小区邻居,两家相隔不远。
起初,两人关系良好,互帮互助。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因邻里琐事,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2. 侮辱性言论:2019年6月,李四在小区微信群中发布了针对张三的侮辱性言论,包括“张三是个无赖”、“张三欠我钱不还”等。
这些言论在小区微信群中传播,引起部分居民的关注和讨论。
3. 沟通无果:张三在得知侮辱性言论后,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删除侮辱性言论并公开道歉。
李四对此置之不理,甚至反唇相讥。
4. 提起诉讼:2020年1月,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法院审理1. 证据认定: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李四在小区微信群中发布了侮辱性言论。
李四承认在微信群中发布了相关言论,但辩称这些言论是针对张三欠款一事的回应。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李四在微信群中发布了侮辱性言论,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四立即停止侵害张三的名誉权,删除微信群中的侮辱性言论;在小区微信群中公开向张三赔礼道歉;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张三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
微信公众号的违规行为实习报告
微信公众号的违规行为实习报告为了对微信公众号的违规行为进行研究和分析,我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实习,以期了解和探索这一现象对网络环境的影响。
在这篇报告中,我将分享我在实习期间所观察到的微信公众号的违规行为及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违规行为的背景和定义微信公众号是一种网络媒体平台,允许其用户(公众号主)通过发布文章、图文等形式传播信息。
然而,随着公众号数量的增加,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
在这里,违规行为定义为社会道德规范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如虚假宣传、涉及敏感话题的不当言论、侵权行为等。
二、违规行为的类型和表现形式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公众号发布误导性、不真实的信息,以达到吸引眼球、增加点击量或变现为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用户的权益,还扰乱了信息传播的秩序。
例如,一些公众号会夸大产品效果,忽略产品的缺陷或风险,误导用户产生错误的判断。
2. 不当言论微信公众号作为一个开放的传播平台,允许用户发表自己的观点。
然而,一些公众号滥用其言论自由的权力,发布不当言论,涉及敏感话题或攻击他人、传播歧视等。
这种行为容易引发社会争议,造成不良影响。
3. 侵权行为一些公众号在发布内容时未经作者或权益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们的作品、图片或其他资源,构成了侵权行为。
这种违规行为既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违规背后的原因1. 利益驱动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一些公众号主为了获取利益和关注度,不惜采取各种违规手段。
他们追逐点击量、广告收入等,常常忽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2. 缺乏监管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针对微信公众号违规行为的监管相对较弱。
这导致了一些公众号主对违规行为“逍遥法外”,忽视了自身行为的合规性。
3. 受众需求部分公众号主通过违规行为吸引读者的注意,以追求更多的关注和用户转化。
这反映了受众对不良信息的过度追求,间接导致了公众号的违规行为。
四、建议与措施1. 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公众号的审查和管理。
微信名誉权侵权范文
名誉侵权的最基本要素是看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涉及您的隐私,或者对方所言非实、侮辱诽谤。
且实际造成了您的名誉损失,就算侵犯名誉权。
目前看来,朋友圈一般会造成您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只需看对方发的内容是否是前述几种情形。
如何认定名誉权,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侵害名誉权作为的一种,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相同的,即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但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有其自身特点。
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贬低和损害他人名誉的性质,具有违法性。
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违法性,并不以行为人所陈述的内容是虚假的为限定条件,陈述真实事实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一般情况下,如果陈述真实的事实只是说明被陈述人的真实情况,不降低对其评价,没有实质性损害,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但如果行为人故意陈述他人的事实,以达到贬损受害人的名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的目的,则构成侵权名誉权。
例如,赵某和李某同为某单位干部,因职称评定在两人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明争暗斗。
赵某为了超过李某,评上职称,雇人跟踪李某,掌握了李某与某女士有私情的证据,并大肆公布。
造成李某的名誉受到极大损害,不仅没有评上职称,而且婚姻也出现危机,李某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痛苦。
赵某的行为不仅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受害人可以及时报警处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造谣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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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传播中的侵权责任分析齐子粮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文章主要介绍了微信平台发展的状况,分析了微信传播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责任分析,讨论了微信传播中对权利的保护策略,促进微信传播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微信传播;侵权;责任分析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1-0200-02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发展迅速,在互联网发展的同时伴随着诸多的网络著作侵权现象,并且这种状况越演越烈,我国法院每年都要审理著作权案件。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现在信息交流更加便捷、频繁,尤其是微信等新媒体的信息交流,微信作为中国的媒体交流平台,主要进行的是信息传递的功能,在进行信息的传递过程中,既会传递出有用的信息,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在微信传播的过程中出现许多的侵权行为,面对这些侵权行为,如何进行责任划分,进行版权保护成为文章讨论的重点。
一、微信传播中的侵权问题微信传播的过程中出现许多的侵权问题,包括不同内容的侵权,又包括不同形式的侵权,文章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分析各种侵权行为中侵权者的责任。
(一)不同内容的侵权分析1.微信传播学术期刊作品中著作权侵权分析在对微信传播过程中学术期刊的著作权侵权分析时,首先要将学术期刊的属性进行判别,由于我国对于著作权具有明确的规定,著作权是具有独特性且可复制的特性,一旦作品完成,作者就对作品拥有著作权,学术期刊作品恰恰具有这种特性,因此对于学术期刊的转载就要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1]。
如果再进行学术期刊作品的转载的过程中没有署名原创者,就要有转载方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经历了多次转载,无法找到最初的转载方的,其责任就是要进行分担,但这种情况下,很难进行侵权责任划分。
对于学术期刊中的信息,未经作者的允许随意下载、更改,在进行引用修改时,要进行声明。
这些侵权行为主要针对的是信息的原始转载、引用的责任方。
2.微信公众号上著作的侵权分析要想对微信公众号上的著作是否构成侵权的状况进行分析,首先必须要证明所传播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具有著作的保护权。
只有所传播的内容构成作品,才能享受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才会使微信传播的内容构成侵权。
近年来出现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主要体现在网络作品传播的主要参与者与原创作者之间的矛盾,还有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原创作者之间的矛盾,出现这些矛盾的原因就是在发生侵权行为时,侵权的责任主体不明,不知道怎样进行责任划分。
(二)不同形式的侵权分析1.点与点微信传播中的侵权分析点与点的微信传播的过程主要是在微信好友之间进行的,主要进行聊天,以聊天的方式传递信息。
在聊天的过程中主要是对聊天的内容进行分析,如果聊天的内容是信息传播主体的个人观点,就不存在侵权行为。
当传播的内容是转载他人的作品、言论时就要对这种状况进行具体分析,这种情况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种是标明来源或是版权人的信息,这种情况就不存在侵权;一种是没有标注信息来源或是版权人,但征求版权人同意的,也不存在侵权行为;最后一种是未标明信息来源或是版权人的,且未获得版权人同意的信息,这种状况进行的是点对点的信息传播,没有将言论扩大化,一般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平常的情况下不追究责任,但如果进行的是大规模的群发信息,误导传播的客体的状况需要详细讨论,判定责任主体。
微信平台对于用户行为进行规范,对于一些情况进行分析,规定了一些使用规则,这些规定是建立在国家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
2.点到面微信传播中的侵权分析将复制、转载的信息发送到朋友圈或者是进行群发,形成有一个人到一群人的传播方式,在传播的过程中,是否构成侵权,主要看传播客体的数量,对于传播的内容进行标注是进行作品转载、复制的最基本的要求。
在进行信息传递的过程中,如果不进行标注,在向较大的传播课题传递信息时,就有将原创者的作品据为己有的嫌疑,这时就面临侵权的风险[2]。
3.面到面微信传播中的侵权分析面对面的传播指的是微信平台作为信息源,将信息推送给订阅平台的用户,继而由用户进行信息的散播。
微信公众号有三种,这是一种新的交流沟通的方式,微信平台面对的是使用的用户,进行信息传递时就要关注信息的使用状况,使用他人的作品时要征求原创作者的意见,并支付一定的使用报酬,若不进行这些行为,就会构成侵权。
二、微信信息传播的保护策略(一)腾讯公司应加大监管力度腾讯公司在经营微信的过程中,应进一步简化版权的流转程序,降低维权者的维权成本。
同时要想进行信息的侵权鉴定更好地进行,就要在技术鉴定方面加大资金投入,提升鉴定水平,利用信息智能化鉴定、防范微信传播领域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腾讯公司还必须加大对微信账号抄袭的管理力度,对于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警示,防止微信传播侵权行为。
(二)完善微信监管机制监督管理是要进行三方合作的,微信用户要对自身的信息传播的内容负责,在使用有些版权不明的信息进行传播的过程中,要慎重,对于转载的信息最好是要进行标注,防范侵权风险;在进行信息传播的过程(下转第198页)行政监督是对法定机构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同时也是必不可少的。
为了保证法定机构的自主性、灵活性和活力,需要在保障法定机构的独立性和公共性与政府的监管之间寻求平衡。
那么政府对法定机构的监管需要依靠绩效评估、合同管理使二者之间良性互动保持张力,让政府和企业对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都有自主选择权,维持二者地位的相对平等,同时又在政策上进行适当的引领以免其跑偏,才能让法定机构在自己的轨道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好。
2.社会监督我国除了由政府部门对法定机构进行绩效评估之外,还可以引入社会监督的方式,针对有较大影响力的法定机构,建立民意调查机构、大学科研机构、媒体以及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独立评估委员会等。
此外,更要重视作为法定机构的服务对象————社会民众在绩效评估中的作用。
以满足民众需求的程度高低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优劣作为改进法定机构运作和进行奖惩的重要标准。
③三、结语任何一个新事物的成长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法定机构也是如此。
改革试点到了一个深水攻坚区,在这个十字路口法定机构应当走向何处,如何与我国行政体制现状有机契合,是一个棘手的难题。
我们要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定机构发展改革的有利经验,并密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勇于创新,寻求法定机构中国化的最佳方式。
[注释]①黎少华,艾永梅.广东法定机构改革试点调查[J].中国经济报告,2014(03):28-32.②法定机构如何“法定”———关于推进浦东法定机构试点改革的建议[J].浦东开发,2015(11):23.③刘新华.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模式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J].行政管理改革,2010(03):20-22.(上接第199页)漏的罪行需要追溯,我们假设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那么在发现有漏罪之时,该罪犯在身份上已经满足了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双重身份,然而我们知道罪犯服刑期间,有期徒刑的计算并不能因为发现漏罪而中止,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也已经被确定,此时的罪犯就有了双重的身份。
但这并不矛盾,之所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为了在此后的侦查过程中赋予犯罪嫌疑人了申请辩护、回避等权利,从实体上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然而在程序上,如果满足的逮捕的条件,必然要启动相应的提请逮捕程序。
这也就排除了罪犯在双重身份上的相关顾虑。
哪怕最后的可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没有被追溯,由于犯罪嫌疑人本身还是罪犯,也处在服刑期间,因此这段期间的羁押并不能向国家提出赔偿申请,但是如果刑期届满继续羁押,我们可将超出的羁押期限作为国家赔偿的范围。
四、结论通过笔者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有漏罪需要追究,如果满足了逮捕的条件,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首先,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逮捕程序的身份与服刑期间的身份并不冲突,我们需要评价的是遗漏的另外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能够给其带来更有利的保障,同事也能够保障程序的顺利进行。
其次,当我们启动了逮捕程序之后,相应的办案单位都有随之启动办案期限,有了办案期限的限制自然会在程序上约束办案单位及时结案,否则很有可能造成久拖不查现象的产生。
最后,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办案效率固然重要,但我们也应当重视程序本身的运行,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①张琪.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程序性问题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5).②闵丰锦.服刑人员漏罪的逮捕问题新论[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上接第200页)中,微信平台的管理方要对微信传播的信息进行检查、管理,对于较为敏感的侵权信息进行鉴定,监督信息传播的整个过程,使微信平台保持在良好的信息传递的过程中;最后就是要加强原著作者的版权监管意识,对于出现的侵权行为及时进行反应,追究侵权责任。
(三)实现团队集约化的管理专业团队集约化运营对于微信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微信管理中要专门人员对版权和原创内容进行处理,提升版权管理的整体水平;集约化运营改变传统的微信账号更新缓慢的现状,有效地提升微信公众账号的更新频率,保护更新内容的版权及原创者的权益。
(四)政府强化立法保护我国目前针对互联网的立法体系不够完善,立法者应该认识到网络的特性,可根据微信独有的特点,借鉴我国博客的自律性规范来进行微信规范的建设,吸收有益的因素,保护合法权益,以保证微信的健康发展。
立法要结合相应的技术,在立法中增加技术性规定,确立微信传播中的责任主体,平衡和协调利益关系,让微信的使用满足多数人利益。
三、结语我国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微信进行信息传递的过程中伴随而来的就是著作权侵权风险。
在面对微信传播中的侵权风险时,我们要对网络信息传播的过程加强监管,结合微信平台的特点,拓展著作权的法律影响,提升维护著作权的意识,微信用户要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在进行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不能为私利破坏微信平台的管理机制。
同时,原创作者也要提升维权意识,在侵权之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政府要履行职责,完善立法,早日将移动互联网纳入法律的轨道,对其进行规制和管理。
微信公众平台在进行版权保护时要适度。
[参考文献][1]孙曼曼.新媒体侵权责任问题探析———以微信传播中的侵权责任为视角[J].新闻知识,2014,12:89-90+95.[2]赵文青,崔金贵,陈燕.学术期刊微信传播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与防范[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5,11:1181-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