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怎么判刑 犯罪未遂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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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特别是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利益,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危险在刑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对犯罪行为的评估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未遂犯和不能犯作为刑法中的两种重要情形,对于理解危险及其判断具有重要意义。

未遂犯指的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而不能犯则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其行为的客观事实不可能构成任何犯罪的情况。

未遂犯和不能犯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实现犯罪的危险性。

因此,本文将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深入剖析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以期为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未遂犯与不能犯的概念及特点未遂犯和不能犯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判断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和行为的危险性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未遂犯,指的是犯罪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犯罪形态。

其特点在于,行为人已经对犯罪的实施进行了实质性的推进,但由于外部因素的干扰,如被他人发现、遭遇抵抗等,使得犯罪行为未能成功完成。

未遂犯反映了行为人坚定的犯罪意图和较高的危险性,因此,刑法对于未遂犯通常会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与之相对的是不能犯,它指的是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错误,导致其行为在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犯罪既遂的情况。

不能犯的特点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行为,但由于其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错误,或者对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的错误选择,使得该行为在客观上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的状态。

不能犯反映了行为人在犯罪认知上的错误,其危险性相对较低,因此在刑法中,对于不能犯的处理通常会比未遂犯更为宽松。

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在于,未遂犯是由于外部因素的干扰导致犯罪行为未能得逞,而不能犯则是由于行为人自身的认知错误导致其行为在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及其认定标准初探——以肖传国案为切入点

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及其认定标准初探——以肖传国案为切入点
3. 9.
情 形:一是 已产生危害结果的 “ 犯罪 未得逞 ” ,即行 为虽 已完 成但犯罪 目的所包含 的结 果内容未 能出现 :二是未产生危害 结果的 “ 犯罪未得逞 ” ,即 由于行为人意志 以外 的原 因而 使犯 罪 行为未能 完成。对于前者 ,无疑 已经产生 了一定的实际损 害,只是这一 实际损害 并没有达 到行 为人所希望的结果而 已, 这 只是质与量 的问题 ,如 甲本 想盗 窃一万元 ,但实际只窃得
肖传 国事件 弓发 的思考 f 从 肖案产生 出的定罪纷争 中可 以窥见 到我 国现行 刑法总 则与分则存在分离的 问题 ,即总 则的犯罪构 成理论并没有起 到统领 分则定罪量刑的作用 。司法实践 中的 “ 唯后果论”与 便宜诉讼 的司法能动乱象丛生 ,其 中有一部分 原因无 疑要归 功 于未遂犯本身缺乏犯罪构成所要求 的危害 结果而 导致 司法 鉴 定难 以掌握充分证据 ,阻碍 了检察机关 的指控 与法 院的判 罪 ,司法机关为避免放纵犯罪分子便 费尽心 思在 分则中寻找 相似 的罪状 来定罪 。若任意令这一漏洞扩张 ,总则中规 定的 犯罪 未遂 理论不免流于形式 ,形 同空置 。这就 使得我们需要 反 思是否仍要对未遂犯进行处罚 ?犯罪未遂这一犯罪停 顿形 态 是否仍有必要存在 ?若要处罚 ,其标准又何在 ?
百元 。这 ~行 为虽然包含在行 为人犯罪 目的之 中,却不符 合盗窃 罪的构成条件 ,因此只 能构 成未遂 。此例 中的行为之 所 以要 纳入 刑法 的管辖 范围就 是因为量 的不足并不足 以改变 行 为的本质 ,这 一行 为仍然造 成了一定 的危害结果 ,是刑法 所不能容忍的。对于 后者 ,由于行 为人 未造 成危害结果 ,即 对 社会 并没有造 成实 际危 害的情况 下就 予以处罚往往会陷入 主观归罪的怪 网之中,这 便涉 及到 了 自由与秩序 的悖论,换 言之,当社会秩 序与 公民权利 自由发生冲突 时,法律该如何 抉 择。对于 这一 问题 ,我 们就 应该通过探析刑法 的目的来寻 求答案 。 我 国刑 法将 法益 保护 放在 第一位 , 由其对于犯罪 的处罚 从预备开始便可知悉其触 角是前伸 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说 , 为 了更好的保护 法益 ,预 防犯 罪,对预 防犯罪未遂的处罚不 应该是等到实际损害发生之时才加 以规 制,而是 以现实危 险 的 出现 为标 准来认 定犯罪 未遂 较为适宜 。 现实危 险是指客观存 在的危险状况 。在犯罪未遂 的情况 下 ,由于通常没有法 律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而难 以直观判断 危险是否存 在,在 “ 外在 客观 行为不能回答 ,内在主观心态 不肯回答 ”Ⅲ的情 况下 ,我们只能借助于 “ 经验 ”来认定危险 状况的存在与否 ,虽然经验也存在着片面性 ,但 至少我们可 以将错误控 制在 最低 限度 内。辩证 唯物 主义认为 ,经验是在 社会实践中产生的,是客观事物在人们 头脑 中的反映 ,是认 识 的开端 。人们在这些认识的基础上,通过 实践 的反 复证 明 最终总结所得的科学规律与客观标 准通 常是有效 的经验结 晶 ,而利用这些可贵的经验来 判断客观 危险是否存在通常是 正确的 。如行为人持枪对着他人脑袋开枪,持刀刺 向他人 , 对着易燃物点火等。这些都是 “ 验”使我们得知这些行为 经 是有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 ,正因如此,这些现实危 险才可能 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 围,才可能 由刑法给 予其 负价值 的评判 。 ( 二)主观 方面—— 以外化表 现为标准 如前所述,处罚犯罪未遂 的前 提必须是行为人 的客观行

论刑法中犯罪未遂与不能犯

论刑法中犯罪未遂与不能犯

论刑法中犯罪未遂与不能犯作者:涂立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对于由于认识错误而客观上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行为不应一概作为未遂犯予以处罚。

应该视情况而定,对此种行为应该首先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比如在事情发生的时候行为人的认识就是很关键的一点,是否认识到一般人能认识的事实并能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若判断的结果为无任何危险那就可以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应给予处罚,若是判断的结果有危险发生的可能则视为未遂成立。

关键词犯罪未遂不能犯法益作者简介:涂立忠,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59-02一、引言(一)犯罪未遂的定义犯罪分子已经开始有所行动,行为的发展会造成伤害或损失,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受到外界的影响使犯罪分子停止了犯罪行为,最终没能完成犯罪行为,这就是犯罪未遂。

(二)不能犯的定义在客观上行为人是没有实施侵犯法益的紧迫危险性行为,主观上却有实施侵犯法益的意识。

(三)目前我国犯罪未遂与不能犯的定义的界定情况犯罪未遂和不能犯的定义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对于其定义的界限也是相对模糊,同一个犯罪行为有时认定犯罪未遂,有时认定不能犯,可谓是百家齐鸣。

为了更好的论述刑法中的犯罪未遂与不能犯,下面列举一个现实案例。

犯罪嫌疑人A把被害人杀害后,将尸体分解并装载在货车内,A告诉B该货车内转载的是毒品并请B运输到某地,B相信车内为毒品,并运输,但B在运输过程被警方抓获,B向警方交代运输的是毒品,公安机关打开后发现是尸体。

A构成故意杀人罪毋庸置疑,但是对于B的行为定性,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通说观点认为B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理由是B将尸体当毒品运送的行为虽然属于不能犯,但是属于相对的不能犯,在对这个事情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一定不能忽略了这个行为是行为人故意为之的,不能犯对此界定是不相关的,不能犯的范畴是影响行为人的犯罪形态,根据这样的观点对B应该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罪。

属于犯罪未遂怎么处罚?

属于犯罪未遂怎么处罚?

属于犯罪未遂怎么处罚?首先,成立犯罪未遂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但是由于犯罪最终并未得逞,所以在处罚上面,自然也不会太严重。

按照《刑法》中的规定,认定构成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要注意的是,成立未遂犯,这里是“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而并不是必须的。

一、属于犯罪未遂怎么处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的是对哪些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未遂犯的处罚。

因此,人民法院在对未遂犯科刑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可以不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按照处罚既遂犯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有哪些犯罪未遂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一)以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还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终了,因而未发生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结果。

(二)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1、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有实际可能实现犯罪,达到犯罪既遂,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例如,以刀杀人,将人砍伤后被行人抓住。

如果不被抓住,完全有可能把人杀死,这就是能犯未遂。

2、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实认识错误,其行为不能完成犯罪,不可能达到既遂,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即犯罪分子使用了按客观性质不能产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犯罪结果的工具,以致犯罪未得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为进⼀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所犯罪⾏的轻重,⼜要考虑被告⼈应负刑事责任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四)量刑要客观、全⾯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地区同⼀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的基本⽅法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调节基准刑的⽅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例,采⽤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犯罪、⽼年⼈犯罪、限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聋⼜哑的⼈或者盲⼈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其他量刑情节进⾏调节。

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处罚某些未遂犯的分析

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处罚某些未遂犯的分析
占有他 人财 物 ,具 有追 求非 法利 益 的心 理状 态 ,是典 型 的故 意犯 犯罪的人都是心虚的 ,第一次犯罪未遂后不会再次实施同一个犯
罪,因此 ,盗窃罪就存在未遂我犯罪状态 ,根据刑法第 1条的规 罪,因此 ,对于法律条文中要求有 “ 4 实害结果”的故意犯罪就不 定 ,盗窃未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会再有社会危害性 ,也就没有处罚的必要。殊不知 ,正是我们这 ( 二)诈骗罪。刑法第26 6条规定 : “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 种司法的缺陷 ,造成了 “ 贪污腐败”、 “ 两抢一盗”、 “ 造假售 较大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 假”等犯罪行为愈演愈烈,成为当今危害社会稳定的毒瘤。 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 年以上 1年以下有期 0 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 三)司法理念的偏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中,把未遂与不 构成犯罪等同起来 ,由此 ,对于未遂不进行处罚。这一司法理念
罪的成 立 必须 有犯 罪结 果 的 出现 ,没有 犯罪 结果 就 不成 立过 失犯 将会发生 的后果都十分清楚 ,并且积极追求这种违法结果的产 罪… ,因此 ,过失犯罪没有未遂状态 。但在我 国的司法实践 中, 生 ,因此 ,对于故意犯罪的行为人来讲,不论既遂还是未遂 ,都 有一部分处于未遂状态的故意犯罪行为 ,则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不表明其主观恶性的大小 ,只表明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大
第l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 ,可以看出,故意犯罪并不要求有犯 罪的未遂状态存在于故意犯罪 当中,而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 4 罪结果的出现才能成立 ( 犯罪结果的出现与否,不影响犯罪的成 I是相当大的。一般故意犯罪,都会进行计划、预谋 ,有的还 生 立 ,只对量刑有影响),这与过失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 ,过失犯 要进行踩点、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行为人对 自己行为的 年7 09 月

犯罪情节的既未遂问题新解

犯罪情节的既未遂问题新解

犯 或 情节 加 重 犯 , 论财 物 是 否 抢 劫 到 手 , 无 都应 认 为成
立 抢 劫既 遂 。 [ 文 认 为 , 观 点 以结 果 加 重 犯 和情 节 ”1 5 本 该
节 就是 犯 罪 各个 要 件 的外 在 表 征 。犯 罪 情 节 不 仅 仅 是
客观要件意义上 的情节 , 它也可以是主观 、 主体 、 客体
上 的情 节 。 如 “ 户 ” 一 个 客 观情 节 。出 于报 复 ” 譬 人 是 “ 是
劫数 额 巨大 的 ’ 除外 。”] 应 1 2
针对 该 问 题 在 司法 实 践 中的 混 乱状 况 , 高人 民 法 院在 2 0 年 颁 布 了《 于 审 最 05 关
理抢劫 、 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意见》 下称《 ( 两抢意见》 , )规定“ 刑法》 《
第 2 3条 规 定 的八 种 处 罚 情 节 中 除 ‘ 劫 致 人 重 伤 、 亡 的 ’ 一 结 果 加 重 情 节 之 6 抢 死 这
文 徐 钰 锋 ◎
犯罪情节 的既未遂 问题 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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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 句

加重情节有否既未遂成为了困扰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 的问题 , 认
导 识分歧至今仍未统一 , 且该命题本身即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抢 劫 加 重 情节 的既 未 遂谈 起
我 国《 法 》 2 3 抢 劫 罪 规 定 了入 户 抢 劫 、 刑 第 6条 在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抢 劫 等八 种 情 形 , 十 年 以 上有 期 徒 刑 、 期 徒 刑 或 者 死 刑 , 践 中称 之 为 抢 劫 的 加 重情 节 , 高 处 无 实 最 人 民法 院又 在 20 0 0年颁 布 了 《 于 审 理抢 劫 案 件 具 体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关 , 对这 些 加 重情 节 进 一 步进 行 界 定 。 以指 导 司法 实 践 。然 而 加 重 情 节 有否 既未 遂 又成 了困 扰 刑法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的问 题 , 高 铭 暄 、 克 昌 教 授 主 编 的 《 法学 》 书认 如 马 刑 一 为 :对 于具 有 《 法 》 2 3条 规定 的八 种 情 节 之一 的抢 劫 罪 , 于结 果 加 重 犯 或情 “ 刑 第 6 属 节 加 重 犯 , 论 财 物 是 否 抢 劫 到 手 , 应 认 为 成 立 抢 劫 既 遂 。 【 如 张 明楷 教 授认 无 都 ”] 1 又 为 :《 法 》 2 3 所 规 定 的八 种 法 定 刑 升 格 的情 形 , 存 在未 遂 的 问题 , 许 ‘ “刑 第 6条 也 或 抢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开始实行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234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

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

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2)制造条件:a调查犯罪现场; b调查被害人行踪;c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守候被害人到来;e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排除犯罪障碍;g商议犯罪计划;h勾引同伙.(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未遂的案例

犯罪未遂的案例

犯罪未遂的案例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成犯罪目的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抢劫未遂。

小明为了解决赌博欠下的巨额赌债,决定抢劫一家银行。

他事先准备了假抢劫工具和逃跑路线,然而在实施抢劫时被保安发现,最终被警方抓获。

由于小明的抢劫行为未能达成目的,因此构成了抢劫未遂的犯罪行为。

案例二,谋杀未遂。

张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心生报复之念,于是准备谋杀邻居。

他在夜间潜入邻居家中,持刀企图实施谋杀,但被邻居家人发现及时报警,最终未能得逞。

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谋杀未遂的犯罪行为。

案例三,诈骗未遂。

李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骗取求职者的财物。

然而有一名求职者怀疑其真实性,及时向警方报案,李某最终未能成功骗取财物,因此构成了诈骗未遂的犯罪行为。

案例四,纵火未遂。

王某因与邻居产生矛盾,心生报复之念,准备纵火焚烧邻居家。

他在夜间悄悄潜入邻居家中,点燃了纸箱,企图引发大火,但被邻居及时发现并扑灭了火苗,最终未能实施纵火。

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纵火未遂的犯罪行为。

以上案例表明,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虽然已经开始,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成犯罪目的。

虽然未遂犯罪的结果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其危害性和社
会危害性与犯罪完成相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因此,对于犯罪未遂的行为,社会应当高度警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潜在危险,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犯罪未遂若干问题的思考

犯罪未遂若干问题的思考

2006.11犯罪未遂若干问题的思考□李姗姗(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犯罪未遂是刑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故意犯罪四种停止状态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状态。

对犯罪未遂中的实行着手和不能犯应当构建更全面的客观标准,对犯罪未遂的立法也应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犯罪未遂不能犯实行着手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56-02一、犯罪未遂与不能犯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不能犯未遂是作为未遂犯的一种类型而存在,并且具有可罚性。

“不能犯是指由于犯罪分子对事实的错误认识,致使犯罪无法完成,实际上属于根本不可能达到既遂的犯罪未遂”。

传统理论认为,以行为的实行能否达到犯罪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划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其中,又把不能犯未遂划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或手段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

本人认为,不能犯不应归属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未遂犯,原因略述如下:(一)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一切犯罪都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统一体”传统理论认为,不能犯未遂既然是可罚的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其当然应该具备负刑事责任的完整的主客观根据"在不能犯未遂的场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同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也有清醒的认识“只是由于其认识到了错误,才使得犯罪未能完成”因此,不能犯未遂与能犯未遂一样,都同时具备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因素。

二者的齐备和统一,决定了不能犯未遂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种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及其所决定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是不能犯未遂构成犯罪及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通说理论看似严谨,其实暗含着主观归罪的流毒。

试以三例分析之"意图杀,误把白糖当砒霜加在饭里"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又在故意支配下实施了客观行为,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应当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又如:无犯意,在饭碗中加入白糖"再如:意图杀认为把白糖放入饭中会致人死亡,按通说的观点此系迷信犯而不构成犯罪,因为迷信犯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作用的认识,是违反常识超乎自然的,这正是其愚昧无知的表现"通观以上三例,行为人表现于外的客观行为均为在的饭碗中加入白糖,而此举动在三种情况下,都不可能造成对法益的侵害,但法律评价却是如此不同,究其原因是因为通说认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并且已外化为客观行为,因此承担故意杀人罪是完全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具有主观罪过毫无疑问,但却不能因此而得出的外化的客观行为就一定是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难道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其客观上实施的必然是杀人行为?难道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抢劫,其客观上实施的必然是抢劫行为?同具有完全一致的主观罪过,也具有完全一致的客观行为,难道就因为的愚昧无知而对他网开一面?难道法律就是鼓励人们无才便是德?导致这些矛盾产生的,均来源于对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的不当理解"要在不能犯的问题上正确运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必须正确界定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就犯罪而言,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危害行为,即对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的侵害或威胁的行为"反之,如果某种行为本身对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威胁,则该行为不能称为危害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我国的犯罪构成是四要件的平面耦合,四要件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在对一个行为作出罪与非罪的辨别时,应赋予犯罪客观要件及其包含的犯罪行为以独立性,即在犯罪主观要件中对行为人的罪过形式作出评价,而在犯罪客观要件中对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进行评价时,不能第二次把主观心态引入,认为由主观心理决定客观行为及其结果的性质,即使在极其强调犯罪意图的普通法系刑法中,未遂罪的有关罪行不能是任何不可能达成的罪行。

什么是犯罪未遂

什么是犯罪未遂

什么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必须符合以下特征: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就是说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如行为人已经将毒物投向公众饮水源。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已经从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即行为人从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进入了开始完成犯罪故意的阶段,其犯罪意图已经通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开始体现出来,其本身能够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而让它无阻碍地发展下去,该种犯罪行为就会完成。

2.犯罪未得逞。

就是说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

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区别。

但犯罪未得逞,并不等于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而是犯罪特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如故意杀人而未能将人杀死,只是致人重伤,这就属于杀人未遂,而不是杀人既遂。

我国刑法对犯罪既遂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如杀人罪的既遂,必须有被害者死亡的结果;二是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只要造成了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状态的,就构成犯罪既遂;三是不要求发生实际损害结果,只要完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如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罪,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只要实施了法定的危害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就是说犯罪分子之所以未能达到预期的危害结果,并非由于犯罪分子不愿让危害结果发生,而是不能或者不敢把犯罪进行下去,使犯罪未完成。

这里说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原因,它既包括外界的客观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障碍、客观情况的变化等,也包括犯罪分子本人的原因,如对自己实施犯罪的能力、方法、手段估计不足,对事实判断错误等。

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

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

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引言:在刑法领域中,犯罪未遂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对于一些刑法学者而言,犯罪未遂是与犯罪行为一脉相承的特殊情形,对于公众而言,了解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有助于增加对刑法中的相关问题的了解和认识。

本文将在深度和广度上探讨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1. 犯罪构成要件未完全实现: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构成要件未完全实现,即犯罪行为具备了某些要件,但未达到完整的犯罪构成。

行凶者因被及时制止而未造成伤害的情况。

2. 犯罪事实的客观性:犯罪未遂的认定需要有客观的证据来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

仅凭犯罪意图或准备行动并不足以认定犯罪未遂。

3. 自由意志的限制: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的一种限制,行为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产生全面的犯罪结果。

4. 犯罪结果的可预见性:犯罪未遂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因此法律对犯罪未遂进行打击与处罚,能够促使犯罪行为更难以实施,从而保护社会的安宁。

二、犯罪未遂的处罚理解1. 处罚的目的:犯罪未遂虽然未完全实现犯罪构成,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犯罪未遂的处罚主要目的是预防和震慑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

2. 处罚原则的适用:犯罪未遂属于犯罪行为的一种限制情形,在适用处罚原则时,应考虑到其未能完全实现犯罪结果的特点。

也要根据犯罪未遂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处罚幅度。

3. 法定处罚和量刑标准:犯罪未遂的处罚一般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定处罚原则要求在刑法中对犯罪未遂作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犯罪未遂的情节和危害程度,量刑标准也应进行适当调整。

4. 教育和改造的考虑:与实施犯罪行为相比,犯罪未遂的处罚较低,也给予了行为人改正错误、改造自新的机会。

在处罚的也应加强教育和改造措施,以期行为人能从中认识到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认为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对于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秩序至关重要。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未遂犯。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开始实行行为=开始实施正条行为=实施的属于“构成要件行为”的行为。

如《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二)犯罪没有既遂
没有完整实现基本构成要件事实。

(三)犯罪没有既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欲犯而不能”,因遭遇障碍未遂。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分主要是从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所区分的。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

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区别于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要标志;如行为人是故意杀人,其举刀或掏刀的行为便是着手。

当然,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实行行为必须已实际指向犯罪对象,必须表现行为人的行为意图,同时要给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的现实威胁;二是犯罪未得逞,即还未完成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全部构成要件;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

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必须有实施某种犯罪的直接故意,其目的是为了给实施犯罪创造条件;二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了某种犯罪的预备行为,如为杀人而买刀、制造炸弹等;三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四是行为人尚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是由于行为人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根据犯罪预备行为的实施方式,犯罪预备可以分为准备工具的预备和制造条件的预备。

三、如何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有犯罪动机,是犯罪前基本条件,包括准备工具,顺序计划等但没有实施犯罪。

犯罪未遂是已经发生动作的过程,但没有达到犯罪的目标或部分目标。

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主要有以下两点: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遂犯处罚之思

未遂犯处罚之思

未遂犯处罚之思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20年第21期文/本刊记者陈侃在绝大多数情形下,犯罪都是为人所厌恶、所不齿的行为,因此,当我们产生要对犯罪进行处罚的情感时,无疑是对保护我们自身的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方面诉求的体现。

但是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犯罪未完成的案件,比如前段时间引起大量关注的“深圳男子下药案”,不论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我们都希望法律能够对于这种行为进行规制。

但是,对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尤其是犯罪未遂的界定及处罚的正当化根据又在哪里呢?对儿子下手的父亲记者日前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一起案件,父子两人因琐事而产生嫌隙,险些引发了一场悲剧。

据了解,在2019年初,被告人张某因患病准备出手其与儿子共同居住的一套房屋,但是张某的儿子予以拒绝。

此后,张某便因此事心生积怨,产生了杀害儿子的念头。

2019年4月初,张某先后购买了橡胶软管以及硅胶,打算以封闭儿子卧室窗户并释放天然气的方式予以加害。

4月29日,张某趁儿子熟睡后将其卧室两侧的窗户封住,并用钥匙将房门反锁,通过事先购买的橡胶软管一侧连接厨房天然气管道,另一侧则通过房门底部塞入儿子的卧室从而释放天然气。

随后,张某便离开作案现场,在小区附近观察。

另一边,张某的儿子醒来后闻到了异味,便强行拉开已被封住的窗户逃脱并报警。

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认为,张某因家庭矛盾对儿子产生怨恨,采用封闭房间后释放天然气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

同时,本案中,张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最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

从这个角度而言,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顺利”地完成。

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既遂指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除此之外,在现实中也存在其他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比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会有什么处罚

犯罪未遂会有什么处罚

一、犯罪未遂会有什么处罚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1、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2、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二、什么是犯罪未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主观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罪的处罚根据在于显示犯罪人的犯罪故意。

如果某种行为将这种犯罪故意表现于外,则未遂犯罪的犯意与既遂犯罪没有差异。

3、客观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罪的处罚根据在于发生结果的客观危险性或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

即使认定存在犯罪故意,如果没有发生结果的客观危险性,也不能作为未遂犯罪予以处罚。

4、折衷未遂论主张未遂犯罪的处罚根据首先是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其次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三、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是什么(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二)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

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

故意杀人罪未遂是什么意思,故意杀人未遂如何量刑

故意杀人罪未遂是什么意思,故意杀人未遂如何量刑

故意杀⼈罪未遂是什么意思,故意杀⼈未遂如何量刑以故意杀⼈的主观⼼态去实施杀⼈的⾏为,⽽结果受害者没有死亡,这就是通常理解的杀⼈未遂。

那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故意杀⼈罪未遂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故意杀⼈未遂没能致使受害者死亡,量刑也不应与故意杀⼈既遂相同,那故意杀⼈未遂的如何量刑?下⾯店铺编辑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探讨,具体内容请看下⽂。

⼀、故意杀⼈未遂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未遂有很多种,包括:1、对象不能犯:⽐如A预谋杀B,深夜看见B趟在床上便⼀⼑刺过去,发现原来是枕头。

这时被逮到了。

这叫故意杀⼈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得未遂。

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2、⼿段不能犯:包括使⽤的⼯具不能达到致死的效果,如A⽤⽊棒⼦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与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

也属于故意杀⼈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还包括使⽤的⽅法不能犯,如A迷信认为扎个⼩⼈能害死B,于是天天扎⼩⼈诅咒B,这种情况就不属于犯罪。

3、客观不能犯:就是客观⽅⾯让你达不到致死的效果。

如A要杀死B但是B穿了防弹背⼼,A⽤尽了所有⽅法B都死不了。

这也属于故意杀⼈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4、主观认识错误:如A开车撞死B,从B⾝上压过去还下来摸了下确定B已经死了。

于是逃⾛了,C路过发现B把他带到医院⼜救活了,也属于故意杀⼈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5、能犯的未遂,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例如甲某枪杀⼄某,被⼄某逃脱的。

如果甲某击中⼄某,能将⼄某杀死,这种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

类似情况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未遂的;偷窃财物时因被发现⽽未遂的。

如没有被识破、发现则能够既遂。

⼆、故意杀⼈未遂的如何量刑我国《刑法》第⼆百三⼗⼆条规定:故意杀⼈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未遂是什么意思

犯罪未遂是什么意思

犯罪未遂是什么意思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犯罪未遂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就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犯罪未遂是什么意思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其特征为: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

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

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

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如故意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司考】考点犯罪形态-未遂(星考点)

【司考】考点犯罪形态-未遂(星考点)

一、犯罪未遂(一)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构成要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2)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3)即使发生了危害结果,但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也是未遂。

(二)特征1.起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着手意味着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1)形式上:着手实行即是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2)实质上:直接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

2.停顿点:犯罪未得逞(未既遂)。

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是否得逞,是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界限所在。

犯罪得逞时,表现为法益受到侵害,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

犯罪未得逞应指法益虽然面临威胁但尚未被侵害,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

3.停顿原因: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种情况:(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

(2)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结果,如行为人正在实行犯罪时,被第三者发现而制止。

(3)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未遂的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如,甲向乙食物中投毒,乙中毒后被送到医院抢救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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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怎么判刑犯罪未遂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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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怎么判刑?下面针对这个问题做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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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司法解释: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

即不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而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

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 被害人的反抗;(2)第三者的阻止;(3)自然力的阻碍;(4)物质的阻碍;(5)犯罪人能力不足;(6)认识发生错误等等。

例如,张三意图强奸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强奸)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

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人念头,把毒药扔掉。

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

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

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

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

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

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

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匕首赴乙家杀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立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的,也是自动中止。

例如甲某使用过期失效的农药(本人不知过期失效)投放到乙某杯中,意图杀乙。

后改主意,在乙某喝水之前将杯中水倒掉。

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杀害乙某),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自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而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怎么判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

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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