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司法解释2019
法释〔2016〕29号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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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2月23日法释〔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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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蓝天不再,雾霾越来越多,天气不再仅仅是阴晴雨雪,还有一种天气叫做霾,人们也开始重视起环境问题,国家的相关法律也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做出了一定的规定,那么我们今天来看看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司法解释。
首先,因为环境污染对环境造成损害,所以不管污染者有没有过错,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如果污染者觉得自己的排污符合排污标准而不去承担责任,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中间有些情形才让污染者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果两个以上的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那么就会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分别实施污染却造成的伤害是同一个,那么每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会造成全部的损害,就会让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那么对于承担责任的大小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以及危害性以及有没有排污许可证、有没有超过污染物排放的标准等因素来确定责任的大小的。
如果需要向环境侵权人请求赔偿,那么应该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污染物造成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关联性的相关证据材料。
但是如果污染者证明自己的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相应的损害,或者没有到达损害的发生地,或者在排放污染物之前就已经遭受了污染等等,法院都不会认为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对需要查明污染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或者由国家相关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检测、评估的报告或者监测的数据,而这些东西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如果环境污染属于突发性或者持续的时间比较短,证据很可能会消失,或者如果以后再取得不好取,法院应该准许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行为。
法院一旦接受了诉讼请求,就要合理的判定污染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令其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一定的损失等等,如果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恢复原状,那么法院不仅要裁判污染者要承担环境修复的责任,还要确定如果不履行修复义务应该承担的费用。
新环保法全文,2019.4.24修订,2019.1.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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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全文,2019.4.24修订,2019.1.1起施行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普法专栏,新法速递 “两高”关于环保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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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新法速递“两高”关于环保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18项情形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3项情形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跟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紧密相关,望认真组织学习贯彻,防患于未然。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企管法规处2017年1月5日---企管法规处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29号)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2019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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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环境法律法规清单2019环境法律法规清单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国家立法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环境污染的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等内容,并规定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的出台使得环境保护成为了国家的法律责任。
借助该法,人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并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一项针对大气污染问题的专项法律。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大气污染的监测和监测数据的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等内容,并规定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健康和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可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的生态环境。
3.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项针对水污染问题的专项法律。
该法规定了水源保护、水污染的防治措施、水污染排放的标准和控制要求等内容,并规定了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水是生命之源,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通过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可以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减少水污染的发生,提高水质,确保人们的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
4. 投资环境管理条例投资环境管理条例是关于投资环境的相关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投资环境的管理办法、投资环境评价、投资环境的合理利用等内容,并规定了违反投资环境管理条例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投资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和竞争力。
通过投资环境管理条例的规范,可以促进投资环境的优化和改善,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5.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具体规定和细化。
该条例细化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原则、法律责任、处罚措施等内容,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2019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2019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dc0e107eb307e87101f6966e.png)
第四条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 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第三十条 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原告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修订)-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3号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修订)-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2073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f3.png)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修订)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十三号)《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4月18日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07年4月11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环境安全与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
![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8769c150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9d.png)
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简称《环境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最重要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
该法于1989年颁布,经过多次修订与完善,有效保障了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法的宗旨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健康。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法规中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2.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大气污染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
该法于2015年颁布实施,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了大气污染的监测与评估、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大气质量改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落实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加强大气污染的监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对超标排放企业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措施。
3.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水体的污染和保护制定而成。
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其中包括了水体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的防治和生态保护、污水排放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监测网络,制定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还强调了水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和环境教育的重要性。
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为了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而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
该法于2004年颁布实施,其中包括了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的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促进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循环利用。
最新-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2019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一) 精品
![最新-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2019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一) 精品](https://img.taocdn.com/s3/m/88a32ad4700abb68a982fbcf.png)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一)学理讨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3号自2019年9月5日生效施行。
司法解释公布后,本人在部分部门、法律网站上发表了《关于[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的思考》专著后,不少咨询者通过电话、邮件、论坛发贴的等方式,对该司法解释的执行以及有关问题向本人提出了诸多问题,现将这些问题分类归纳,并将本人的多次解答、回复整理分次列出如下,以提供访问者、咨询者参考1、司法解释的性质与执行根据全国人大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的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涉及具体应当法律、法律的问题,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赋予的司法解释权所作出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包括法院解释与检察解释,以及这两个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共同作出或称联合发布解释叁大部分。
对于后者,即联合发布解释,联合发布的单位部门也必须执行。
从法律渊源角度讲,司法解释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范畴。
因此从广义角度讲,在全国范围均应执行与适用。
2、[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从何时生效该司法解释通过日期为2019年8月27日,正式公布日期为2019年9月4日,9月5日见报。
根据该司法解释文内载明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的规定,其自2019年9月5日生效开始执行。
依照我国法律新法生效适用的原则,该司法解释没有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40ffd2dc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b5.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二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二)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
第三条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https://img.taocdn.com/s3/m/7f402dbd1eb91a37f1115cd6.png)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dd81abfd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63.png)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环境污染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已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
为了明确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将对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探讨。
一、对环境污染的界定和刑事责任的确定环境污染的界定是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解释,环境污染是指以排放、排放物质等方式对土地、水域、大气、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破坏、损害的行为。
这一界定准确明确地界定了环境污染的涵义,便于查处相关刑事犯罪行为。
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的确定至关重要。
解释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涉及行政法、刑法和环境保护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危害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二、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主体和追究责任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主体范围和追究责任。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个人犯罪行为主体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环境污染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同时对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在环境污染犯罪中,追究责任的明确对于实现刑事法律的公正性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行为主体的范围确定,有助于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防止利用法人等方式逃避刑事责任。
三、环境污染犯罪的调查取证和司法裁判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调查取证和司法裁判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及时调查取证,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实际办案中,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依法调取、勘验、鉴定等方式,收集、固定并保管相关证据。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辩护权、诉讼权进行保障,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公正审判。
2019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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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环境法律法规清单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注释: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的基础性法律,用于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注释:该法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和责任追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注释:该法主要针对水污染防治,明确了监管部门及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注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管理、处理和处置等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注释: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6.中国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律法规二、大气环境保护法规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注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国环保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各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大气的排放情况。
2.车用燃油质量监管规定注释:车用燃油质量监管规定针对机动车使用的燃料,在资质认证、检测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3.城市空气质量预报技术规范注释:城市空气质量预报技术规范是针对城市大气回收利用和污染防治的关键技术规范。
4.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技术要求注释:该规范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水环境保护法规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注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的,用于规范各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水的排放情况。
2.地下水监测标准与规范注释:地下水监测标准与规范主要规定了地下水监测工作的程序、要求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3.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注释: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规定各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废水处理及排放的标准。
4.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卫生标准注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卫生标准是针对农村地区供水设施的管理,规定了饮水卫生的各项指标。
四、固体废弃物环境保护法规1.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注释: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主要是针对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和处置等方面进行的规范。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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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2019年最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两高司法解释解 读-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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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条
注意的问题
(五)两年内曾因违 反国家规定,排放、倾 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 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 施前列行为的;
1.起算时间:第一次行政处 罚生效时;
2.第三次实施的行为应发生 在两年内。
3.实施处罚的主体不限定为 环保部门。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3队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 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 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4队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 情形。
在“两高司法解释” 的第二条,针对刑法第339 条、第408条所列行为,对 “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 康”或者“致使公司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 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 定,以第一条的第六项至 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为准。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15队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9〕15号
2019年6月17日公告公布 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9队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环境污染犯罪的从重和从宽处罚情节 单位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认定规则 “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范围 “有毒物质”的范围 环保部门监测数据的刑事证据属性
此项的实质是排污者本未直 接达到“入刑”标准的几种环境 违法行为,针对其发生屡犯或者 累犯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13队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3a9b32747375a417876f8f02.pn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件,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时间2013年6月8日施行时间2013年6月19日相关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时间2013年6月8日修订时间2016年11月7日、2016年12月8日实施时间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9〕56号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9〕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d912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96.png)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正文:----------------------------------------------------------------------------------------------------------------------------------------------------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为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细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七大类鉴定事项,对于更加清晰准确地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和范围,方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委托,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切实加强执业监管,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9年5月6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明确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鉴定人的执业类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制定本规定。
2019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益诉讼
![2019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益诉讼](https://img.taocdn.com/s3/m/af60d10daf1ffc4ffe47acba.png)
2019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益诉讼十三、公益诉讼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理应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理应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相关组织,能够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能够和解,人民法院能够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理应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实行公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应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实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九十一条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相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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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司法解释2019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环境污染,早在2006年我国就已经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环境污染的行为、责任以及后果等等内容作出说明。
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接下来,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这方面的具体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二)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三)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
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六)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七)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带来的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要是你对环境污染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我们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为您做出相应的法律解答,帮助你顺利的解决实际中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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