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解读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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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新法速递 “两高”关于环保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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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新法速递“两高”关于环保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18项情形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3项情形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跟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紧密相关,望认真组织学习贯彻,防患于未然。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企管法规处2017年1月5日---企管法规处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29号)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重污染法律案例分析(3篇)

重污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

为了治理环境污染,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本文以某钢铁企业因重污染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例,分析我国重污染法律案件的处理。

二、案情简介某钢铁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钢铁生产、加工和销售。

多年来,钢铁企业一直存在重污染问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018年,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钢铁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也未安装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导致废气排放超标。

2. 水污染物排放超标:钢铁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也未对废水进行处理,导致废水排放超标。

3. 土壤污染:钢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导致周边土壤污染。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此规定,钢铁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违法行为。

2. 刑事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此规定,钢铁企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3.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0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杨临萍刘竹梅宋春雨叶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31期目次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二、制定的基本原则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生态环境侵权的范围(二)关于数人侵权责任(三)关于第三方治理中的损害赔偿(四)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五)关于第三人侵权责任(六)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益的特殊保护(七)关于过错相抵规则的适用(八)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九)《解释》与原解释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3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0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施行。

《解释》的施行,对于深入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依法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使用,现就《解释》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制定《解释》,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新部署的重要举措。

《解释》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努力把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司法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

制定《解释》,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新期盼的有力抓手。

《解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实现和保护好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对生态环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的系统规定,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司法需求,依法及时有效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基本案情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

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

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

“两高”司法解释及新环保法解读

“两高”司法解释及新环保法解读
“两高”司法解释及 新环保法解读
镇海区环境监察大队 龚云锋 2014年8月
宁波市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总体情况
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环保、公安 部门共破获环境刑事案件62件,对68 名环境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目前镇海区已有3例案件移送公安 ,其中1例已于今年6月宣判。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2013年6月19日起正式施行。 共计十二条,规定了十二个方面的问 题。 最鲜明特点:降低入刑门槛,明确定 性标准。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 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 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附件所列物质
目前,列入公约的化学物质共有23种,分别 为艾氏剂、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 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 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 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苯 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二 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 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 呋喃(最后两种合称“二恶英”)。

新环保法及两高司法解释PPT课件

新环保法及两高司法解释PPT课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 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 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 乐清市徐某等人违规开办酸洗冶炼场,污水直 排,污染下方水库,致部分村民肠道溃烂。 • 乐清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某等人有 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均处以3万 元罚款。
第3页/共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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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法一排、放、十倾四倒项、处认置定危标险废准物三吨以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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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私设暗一管或、者利十用渗四井项、渗认坑、定裂标隙、准溶洞等排放、倾
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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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两年内曾一因、违反十国家四规项定,认排放定、标倾倒准、处置有放射性
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 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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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致使一乡、镇以十上四集项中式认饮定用标水水准源取水中断
十二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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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 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 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 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

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两高司法解释ppt课件

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两高司法解释ppt课件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表2标准)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1 总 镍(mg/L)
0.5
2 总 铜(mg/L)
0.5
3 氨 氮(mg/L)
15
4 总 氮(mg/L)
20
5 总 磷(mg/L)
1.0
6 化学需氧量(mg/L) 80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背景
行业自身发展需要(以电镀行业为例)
电镀行业使用大量强酸、强碱、重金属溶液等有毒化学品, 在工艺过程排放废水、废气和废渣。
近年来,珠海市内不少涉重属企业已建立污染处理设施,对 产生的废水、废渣和废镀液进行收集和集中处理。许多电镀企业 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发和推广低浓度、低污染的 电镀工艺、清洗工艺,发展电镀废液的净化与回收技术,消除和 减少污染。
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 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电 镀加工厂业主陈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13年8月11 日慈溪市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经慈溪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 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 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坦白案情,且违法时间不长,依法予以从轻 处罚。最后,陈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

法律保护环境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保护环境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以XX 市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为例,分析法律在保护环境中的作用。

二、案件概述2018年,XX市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因排放超标废水,被当地环保部门查获。

经检测,该公司排放的废水COD(化学需氧量)严重超标,超过国家标准限值3倍。

此外,该公司还涉嫌未按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直接将废水排放至附近河流。

XX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废水处理设施。

然而,该公司在整改过程中,仍存在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

2019年,XX市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国家实行环境保护制度,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本案中,该公司排放超标废水,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的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

本案中,该公司排放超标废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实施等内容。

本案中,XX市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处罚决定,属于行政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若该公司排放超标废水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保护环境的作用本案中,XX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罚,体现了法律在保护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促使企业增强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从而保护环境。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2019年最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两高司法解释解 读-精选文档

2019年最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两高司法解释解 读-精选文档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条
注意的问题
(五)两年内曾因违 反国家规定,排放、倾 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 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 施前列行为的;
1.起算时间:第一次行政处 罚生效时;
2.第三次实施的行为应发生 在两年内。
3.实施处罚的主体不限定为 环保部门。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3队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 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 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4队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 情形。
在“两高司法解释” 的第二条,针对刑法第339 条、第408条所列行为,对 “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 康”或者“致使公司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 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 定,以第一条的第六项至 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为准。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15队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9〕15号
2019年6月17日公告公布 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9队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环境污染犯罪的从重和从宽处罚情节 单位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认定规则 “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范围 “有毒物质”的范围 环保部门监测数据的刑事证据属性
此项的实质是排污者本未直 接达到“入刑”标准的几种环境 违法行为,针对其发生屡犯或者 累犯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13队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发达国家一两百年间逐步出现的环境问题在中国集中显现,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点,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压力还在加大,一些地区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环境容量,突发环境事件频发。

因此,各方必须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

——环保部总工程师万本太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

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

《法释》的一大特点是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焦点1 排污私设暗管渗井排污可认定犯罪【法释】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该条款是环境污染罪14项认定标准中的一项。

和2006年的法释相比,新法释从结果认定变成行为认定,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周加海:目前,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私设暗井、渗井、渗坑,把污水排往地下,这种排污方式比较隐蔽,规避了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

同时,通过这种方式非法排污的量往往比较大,还有相当的普遍性,危害很大。

根据原有的法规,用暗管排污,往往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

而根据新法释,只要企业排放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不再考虑是否造成后果和排污时间。

环境法律案例分析与解读

环境法律案例分析与解读

环境法律案例分析与解读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法律日益重要。

环境法律案例的分析与解读对于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一些关键的环境法律案例,并对其背后的意义进行深入解读。

案例一:水污染治理案例某企业被发现在生产过程中将有毒废液直接排放至河流中,严重污染了水质,并对周边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重大威胁。

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承担相关修复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环保部门依法对违法企业进行了严厉处罚,从而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

此外,环保部门要求企业承担修复费用,充分体现了"污者付费"的原则,使企业意识到保护环境的成本和后果。

案例二:土地资源开发案例某城市政府决定开展大规模土地开发,这涉及到一片湿地区域。

可是,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对于保持水质、留存生物多样性有着重要作用。

环保组织提出诉讼,要求政府停止开发计划并恢复湿地生态系统。

最后,在法院的判决下,政府不得不中止开发计划,并启动湿地生态恢复工作。

该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土地资源开发的讨论,加强了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

案例三:空气污染案例某工业区域出现了大量工业废气排放,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企业不得不安装废气处理设备,并加强管理,以保证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这个案例体现了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的决心,确保居民的生活质量。

案例四:噪声污染案例某高档住宅小区周边的修路工程导致了噪声污染问题。

居民投诉后,施工方不得不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在这个案例中,住宅小区居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强调了环境法律的作用,要求施工方在道路修建过程中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通过这几个环境法律案例的分析与解读,我们可以看到,环境法律在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维护公众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保护环境不只是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责任,每个人都要积极参与,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共同构建美丽的环境。

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作者:未知日期:2013年06月18日来源:互联网浏览:1628 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

【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

【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与新环保法矛盾吗, 2014-10-09 新疆环保“两高”司法解释,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的行为做出了刑事处罚的规定,新环保法则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许多人认为,在“两高”司法解释中,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是行为罚,即只要有这种行为就应入刑;而在新环保法中又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就是适用拘留,如果构成犯罪,就适用刑罚。

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在立法当中还是比较清晰的。

那么,行政拘留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呢?郑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副教授马春娟认为,除了处罚性质等不同之外,两者还有两个主要区别。

“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环保法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违法排污的定性不同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界定环境刑事处罚(环境污染犯罪)和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违法)的构成要件问题。

“两高”司法解释认定这一标准的规定之一为“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刑事处罚作为最重的处罚手段,只能针对那些危害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有大多数没有构成犯罪的,应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因此,对违法与犯罪的问题,需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新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同时,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应当说明的是,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对4种行为实施行政拘留,并不排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之上,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

同时,本条规定也与《刑法》的规定做了较好的衔接。

新环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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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解读
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例
今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6月19日起施行。

《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加大了对单位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处理力度。

一、《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是《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

这些认定标准,对各种违法的情形进行了准确描述,对违法处置污染物的数量进行了量化,对生态破坏、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等方面有了严格的界定标准。

这十四项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二是《解释》描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包括: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排放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等排放、处置有毒物质的;两年内违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违法行为的;致使乡镇以上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
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等等。

以上行为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人都已涉嫌触犯法律。

三是《解释》规定了对环境污染犯罪从重处罚的四种情形。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规排放、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规排放、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四是《解释》明确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

五是《解释》明确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定罪,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明确“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

二、对照《解释》,部分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风险
一是部分企业领导认识不到位。

领导环保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漠是企业涉法和个人犯罪的最大隐患。

环保隐患大都是“慢性病”,病灶早就存在,心知肚明,检查严了、标准高了就犯病了。

面对问题和隐患,个别企业对整改能拖就拖、能降低标准就降低,直到由于环保问题受到居民投诉、媒体曝光、政府处罚时才被动应对,对公司形象产生负面影响,极易引发一系列环境涉法问题。

二是污染物难以稳定达标排放的涉法风险。

废水方面:个别企业废水处理能力不足,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部分企业外排废水未取得排污许可,非法排放;有的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停运等,这些问题都可能违反《解释》中第四条、第五条等规定。

废气方面:大部分催化裂化再生烟气、部分炼化加热炉及油田企业多数加热炉烟气二氧化硫超标;绝大多数锅炉和催化裂化再生烟气氮氧化物超标;部分炼化企业恶臭及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容易造成居民投诉,稍有不慎就会造成《解释》中第一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固废方面:部分企业危废转移外委处理和处置管理中存在漏洞;一些填埋设施不规范,个别油气田油泥砂和注水残渣没有完全得到妥善的处理处置;一些油田企业钻井废弃泥浆和作业残液处理设施不配套等。

参照《解释》第一条、第七条,极易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罪并将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

三是部分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不足。

部分企业位于饮用水源地附近、江河两岸、人口密集地区等环境敏感区,容易出现环境风险。

同时生态脆弱及敏感区域施工作业后的生态修复,油气开发的水驱、注水,部分设施和管道老化,炼化、销售企业油库、加油站的跑冒滴漏,固废堆场的渗漏可能造成的地下水污染等新问题已经引起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密切关注。

一些企业环境风险防
控能力不足,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极易出现《解释》第三条中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是建设项目环保管理问题突出。

部分企业国家级和省级项目中“未批先建”和“久试未验”的问题比较突出,存在极大的环境隐患和法律风险。

由于“未批先建”,环保措施“三同时”得不到落实,极易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非法排放等问题,企业将受到行政处罚,后续发展项目将受到阻碍,同时也将追究相关决策者、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认真学法守法,践行公司核心价值观
一是加强学习教育,强化监督考核。

企业“一把手”要高度重视环保工作,提高环境守法意识,落实“一岗双责”,落实环保工作“三个一”的方针。

要加强全员学法、守法教育,共同坚守依法经营的底线。

要加强环保考核,建立对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期间环保工作尽职评估制度,建立环保问题约谈制度。

二是在全系统开展环境守法大检查。

编制环境守法手册和环境违法案例选编,指导企业对照检查。

各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组织生产经营;对照《解释》排查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主体。

三是加大治理力度,整改环境问题。

以“碧水蓝天”环境专项整治为契机,力争用2-3年的时间,逐步解决国家法规标准要求的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减排、风险控制以及“三同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整体环保水平,降低涉法风险。

四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和内控程序,杜绝“边清
边欠”。

要严肃环保“三同时”管理,从源头杜绝“未批先建”和“久试未验”;要保证项目环保投入,提高环保设计标准,实现本质环保;要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考核,对严重违规的单位,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环境污染犯罪案例
案例1
紫金山金铜矿重金属废水排放重大环境污染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

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

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

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

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 m3,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

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 m3,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

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
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陈家洪(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王勇(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分管环保的副厂长)、刘生源(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林文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生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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