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四起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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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的法律案例(3篇)

保护环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环境污染案情简介:张某,某市一家化工企业的负责人。

2018年,张某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郊外的一处废弃矿坑内。

这一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源,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 2018年6月,当地居民发现废弃矿坑内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并伴有恶臭。

居民怀疑该矿坑被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遂向环保部门举报。

2. 现场勘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废弃矿坑进行现场勘查。

经检测,该矿坑内存在大量含有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液体,严重超标。

3. 证据收集:环保部门调取了废弃矿坑周边的视频监控,发现张某的企业车辆多次进出该矿坑。

同时,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张某的企业是唯一产生此类危险废物的企业。

4. 立案侦查: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企业进行了立案侦查。

5. 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张某承认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他还表示,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他明知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倾倒,但为了追求利益,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6. 案件审理: 2018年9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张某作为企业负责人,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近环境污染案例

近环境污染案例

最近环境污染案例————————————————————————————————作者:————————————————————————————————日期:2广西紧急处置贺江水污染事件广西贺江水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于6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全力确保沿江及下游地区群众饮用水安全。

据自治区有关方面介绍,7月1日,贺州市贺江部分河段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市环保局立即对水质进行检测,未发现水质异常。

6日凌晨4时左右,自治区环保厅对贺州市送来的水样检测结果发现,其中贺州市(贺江上游)与广东省(贺江下游)交界断面扶隆监测点水质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指示立即启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应急响应,成立自治区处置工作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查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确保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目前,各项处置工作已在开展中。

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应急联动机制要求,广西立即将此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报广东省政府。

广东停饮贺江水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最新检测结果,6日上午6时发现的广西贺江上游水体污染,初步认定有害物质是铊和镉。

目前广东未接到人畜伤亡报告。

当天上午,贺江下游的广东封开县南丰镇河段出现少量鱼类死亡现象。

当天15时,省环境监测中心的水质应急监测车到达现场,对贺江水质进行在线监测。

结果显示:贺州南丰交界断面铊浓度为0.00022毫克/升,超出标准1.2倍;镉浓度为0.0034毫克/升,达到II类水标准限值;封开贺江江口电站断面铊浓度为0.00005毫克/升,镉浓度为0.0001毫克/升,未超标。

据封开县委宣传部介绍,封开县已紧急通知贺江、西江沿线下游群众和自来水厂,要求停止饮用贺江水源、不要食用贺江鱼类等水产品。

省环保厅领导及专家组已赶到封开县开展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了有关应急监测方案,从贺州、南丰交界断面至西江德庆水厂吸水口设定了11个监测断面,每小时采样一次并监测。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5•【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黎某建、黎某志、张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三、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四、被告人陈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环境案五、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六、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八、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九、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十、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十一、陈某海诉北京市平谷区某局长城保护行政处罚案十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局不履行保护古树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十三、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梧州市某局行政处罚案十四、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诉剑河县某局不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十五、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与江西某能源公司、丰城某焦化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周某荣等28名被告人明知废旧有机玻璃回收再加工产生的精馏残渣系《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需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7年至2020年间,各被告人在无处置资质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分别无证生产、倒买倒卖、终端销售上述精馏残渣,形成横跨浙苏皖三省的非法处置利益链条。

涉案精馏残渣1800余吨、金额超1000万元。

其中被告人周某荣非法处置600余吨,精馏残渣储存堆放过程中泄露致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被告人吴某良等将精馏残渣掺入燃油售卖用于燃烧,经侦查实验认定,燃烧行为造成空气污染。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案件。

该案的被告是黄某,他担任某地方政府的规划局局长。

黄某在审批工程项目时故意违反规定,越权批准了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最终判决黄某有罪并处以刑罚。

此案为打击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李某,他是某市某社区的居民。

社区交通相当混乱,而社区居委会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来解决交通问题,导致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判决要求社区居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交通问题。

此案为打击行政不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违法集资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集资案。

该案的被告是王某,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某存在违法集资行为,判决其犯罪事实成立并处以刑罚。

此案对打击违法集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环境污染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严重超标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判决其停产整顿,同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为保护环境、打击污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征地拆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案。

该案的原告是村民小组,他们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补偿原告并重新进行有关程序。

此案为维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

该案的原告是某公司,他们不满于某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某地方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存在违法行为,判决行政决定无效,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环境污染案例5篇

环境污染案例5篇

环境污染案例5篇篇一:环境污染案例基本案情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自2003年起经常将生产废水偷偷排入南明河或超标排放锅炉废气,多次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但该纸厂仍采取夜间偷排的方式逃避监管,向南明河排放污水。

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排污水,消除危险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同时,即依原告申请采取了拍照、取样等证据保全措施,固定了证据,并裁定责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排污。

经法院委托贵阳市环境中心监测站对定扒纸厂排放的废水取样检测,废水中氨氮含量等指标均严重超过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其排污口下游的南明河水属劣五类水质。

经原告申请,法院协调由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从环境公益诉讼援助基金中先行垫付上述检测费用。

清镇法院确定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对被告的排污行为进行论证,依法采信了专家意见。

该院还针对其他几家纸厂排污行为提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些纸厂进行查处的司法建议,将南明河的污染问题一并解决。

裁判结果清镇法院一审认为,定扒纸厂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其能够排放的污染物仅为二氧化硫、烟尘等,不包含废水。

但定扒纸厂却采取白天储存、夜间偷排的方式,利用溶洞向南明河排放严重超标工业废水,从直观上、实质上都对南明河产生了污染,严重危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故其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清镇法院于2011年1月作出判决,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污水,消除对南明河产生的危害,并承担原告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用及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垫付的检测费用。

典型意义为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贵阳市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审合一的模式,即由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负责审理贵阳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行政、民事一审案件。

本案被告地处贵阳市乌当区,清镇法院系按照上述环境污染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规定受理并审理本案。

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02-06 14:46:42字号:小大打印本页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目录1.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2.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3.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4.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5.君宁机械厂诉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6.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7.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管理案8.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9.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10.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保局不服环评报告审批决定案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

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

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基本案情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

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

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河南郑州绿化带违法建设案:郑州市绿化带建设违规侵占了约1100亩耕地和草原。

法院判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恢复原貌,并赔偿被侵占土地的农民。

2. 黄河污染案:河南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污导致黄河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治,赔偿污染损失,并承担国家环保部门抽检费用。

3. 江西铜厂污染案:江西省铜厂违规排污导致当地水体和土壤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污染损失,恢复受损环境。

4. 四川盆地气候变化案:四川省一家煤矿企业违规开采导致当地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恶化。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5. 北京市大气污染案:北京市一家钢铁企业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改善空气质量的费用。

6. 云南垃圾围城案:云南省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7. 神华集团煤矿开采案:山西省神华集团违规开采煤炭导致当地水源和土地受到破坏。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8. 安徽鱼塘污染案:安徽省一家养鱼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9. 广东潮汕水污染案:广东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体受到污染。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水环境的费用。

10. 上海垃圾围城案:上海市一家垃圾处理企业违规处理垃圾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和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判决企业停产整改,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环境的费用。

海油发展2016年第1期安全警示 —— 违法倾倒危险废弃物导致四人死亡

海油发展2016年第1期安全警示 —— 违法倾倒危险废弃物导致四人死亡

违法倾倒危险废弃物导致四人死亡一、发生了什么?2015年10月21日清晨6时许,一车辆信息显示为淄博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章丘普集镇上皋村三号废弃煤井,往废坑内排放“废水”时,现场操作的4名人员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查明四名死者的身份信息,同时通过对死者通话记录和车辆轨迹分析研判,初步查明趁夜偷排废碱液中毒身亡的事实,并将案件源头锁定在淄博。

21日当夜,专案组民警奔赴淄博调查取证。

经调查,该废液来源于山东金诚石化集团重油有限公司,企业位于淄博市桓台县,涉事车辆隶属淄博安航物流有限公司。

经进一步侦查,10月20日,滨州市山东金诚石化集团重油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海洋联系殷珂珂(男,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后金村人)处理一车危险废物,殷珂珂联系淄博佳远物流公司老板郭泗滨(男,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人),郭泗滨通过发布网上配货信息找到该罐车车主路某(男,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陈村人)运输。

21日凌晨,案发场所使用人陈某、中介人张某、驾驶员窦某及路某在偷排废液过程中中毒身亡。

章丘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普集10·21污染环境案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周彩霞、王海洋、殷珂珂、郭泗滨以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

经调查,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导致20余吨危险废物被非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二、违法倾倒危险废弃物会受到什么刑事处罚?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4.30【实施日期】2014.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2014年4月30日)案例1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7月下旬,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处理副产品危险化学品硫酰氯,公司总经理助理邢斌(另案处理)在请示总经理刘根宪(另案处理)后,与被告人樊爱东商定每吨给樊爱东300元交由樊爱东处置。

同年7月25日,樊爱东安排被告人王圣华、蔡军驾驶罐车到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拉走35吨硫酰氯,得款10500元。

7月27日2时许,樊爱东、王圣华、蔡军将罐车开至山东省高青县花沟镇唐口村南小清河大桥上,将35吨硫酰氯倾倒于小清河中。

硫酰氯遇水反应生成的毒气雾团飘至山东省邹平县焦桥镇韩套村,将熟睡中的村民熏醒,致上百村民呼吸系统受损,并造成庄稼苗木等重大财产损失,村民韩学芳(被害人,女,殁年42岁)原患有扩张型心肌病等疾病,因吸入酸性刺激气体,致气管和肺充血、水肿,直接加重心肺负荷,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7月28日,王圣华被抓获归案,樊爱东、蔡军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违反国家规定,往河中倾倒具有腐蚀性、刺激性的化学品硫酰氯,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一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成立,但罪名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樊爱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圣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蔡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环境污染纠纷20个经典案例

环境污染纠纷20个经典案例

环境污染纠纷20个经典案例---1. 爱荷华州河水污染事件在上世纪60年代,爱荷华州的河流受到工业废物和农业化肥的污染,导致水质下降,鱼类生态系统崩溃,居民无法使用污染的水源。

居民针对工厂和农场提起诉讼,最终赢得了赔偿,并推动了环境保护法的制定。

2. 日本水俣病事件20世纪50年代,日本九州岛的水俣湾受到久光公司的污水排放的严重污染。

污染物中含有有机汞和有机汞化合物,导致鱼类中毒、牲畜死亡和居民健康受损。

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促使日本政府采取行动,加强环境法规。

3. 美国洛杉矶空气污染事件上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洛杉矶地区的汽车排放和工业废气导致了严重的空气污染。

污染物在大气中产生化学反应,形成了臭氧层。

这导致了气喘和肺炎等呼吸系统疾病的增加。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4. 中国雾霾污染事件中国在近年来经历了严重的雾霾污染,尤其是北方地区。

工业排放、车辆尾气和燃煤等因素导致的大气污染,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限制燃煤、推动清洁能源发展和制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5. 印度尼西亚森林火灾事件印度尼西亚森林火灾导致了大面积的森林破坏和空气污染。

过度的森林砍伐、农民的伐木活动和天然枯萎的植物引起的火灾,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了重大损失。

政府实施了更严格的法规,以防止和应对未来的火灾事件。

6. 巴西石油泄漏事件在2019年,巴西发生了一起规模庞大的石油泄漏事件,导致沿海地区的海洋生态系统遭受了严重破坏。

这场泄漏使得数百种海洋生物受到威胁,影响了渔业和旅游业。

政府启动了清理和恢复工作,并采取了措施加强石油勘探和生态保护工作。

7. 阿根廷航空温室气体排放事件阿根廷的航空业被指责为温室气体排放的罪魁祸首之一。

航空公司的机组人员、乘客和货物运输导致大量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排放,对全球变暖做出了贡献。

政府制定了相关政策,推动航空业采取减排措施。

8. 澳大利亚大堡礁珊瑚白化事件全球变暖导致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水温度升高,使珊瑚白化现象加剧。

环境违法案例分析

环境违法案例分析

环境违法案例分析近年来,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环境违法行为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威胁,也损害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本文将对几个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揭示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呼吁更加严格的法律和监管措施来保护环境。

案例一:水污染事件某地区一家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河流水质严重污染,造成陆生和水生生物大量死亡。

还有数百名居民因水污染而患上不同程度的疾病,生活质量急剧下降。

对这起事件的调查发现,化工厂长期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故意隐藏废水排放行为,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罚。

此案例显示了环境违法行为对当地生态和人民生活的严重影响。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加强企业自查和社会监督,确保所有企业都能遵守环境法规。

案例二:大气污染事件某城市近年来空气质量严重恶化,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

通过调查发现,该城市大量汽车尾气排放、工业废气排放以及燃煤电厂等行为是污染的主要原因。

相关企业和机构没有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监管部门监测和执法不力。

这个案例突显了大气污染的严重性,影响了居民的健康和城市的形象。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政府应加强监管,推动企业和居民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此外,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大气污染和防治的认识,鼓励居民参与到减排行动中。

案例三:土壤污染事件某地农田的土壤检测结果显示,含有严重超标的重金属和农药残留,使得农作物质量下降,农民收入减少。

调查发现,附近工厂和农业企业长期未经处理地排放有害物质,导致土壤受污染。

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

此案例揭示了土壤污染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影响。

为了改善土壤质量,政府应加强土壤监测,严格控制工厂和农业企业废物的排放。

同时,也需要倡导有机农业,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保护土壤的生态环境。

综上所述,环境违法案例的分析揭示了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和人类生活的严重危害。

环境保护犯法案例

环境保护犯法案例

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

然而,由于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的存在,我们才意识到环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和困难。

下面列举了10个环境保护犯法案例,以此提醒人们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1. 水污染案例:某企业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水源受到污染,引发生态系统崩溃,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2. 大气污染案例:某工厂违法排放废气,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使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骤降,危害居民身体健康。

3. 土壤污染案例:某公司非法倾倒有毒废料,导致土壤污染,使土地无法继续耕种,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

4. 非法砍伐森林案例:某个团伙为了获利非法砍伐森林,破坏了珍贵的生态环境,使得野生动植物失去栖息地,破坏了生态平衡。

5. 非法捕捞案例:某渔民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导致海洋资源过度捕捞,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

6. 违法填埋垃圾案例:某城市存在非法填埋垃圾行为,导致垃圾渗出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危害。

7. 破坏自然保护区案例:某旅游公司非法开发自然保护区,破坏了独特的生态环境,危害了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

8.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例:某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到农田中,严重污染了农产品和土壤。

9. 非法采矿案例:某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导致土地沉降、水源枯竭、生态破坏,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

10. 破坏生物多样性案例:某个地区非法捕捞珍稀濒危物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平衡和物种的繁衍。

这些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的存在,提醒我们环境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只有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才能保护好我们的地球家园,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努力打造一个美丽、清洁的世界。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三、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四、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五、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六、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七、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九、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15年2月,被告人董传桥将应由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废碱液交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刘海生处置。

后刘海生联系被告人刘永辉租用被告人李桂钟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河北省蠡县城市下水管网,用于排放废碱液。

2015年2至5月,董传桥雇佣被告人石玉国等,将2816.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

同时,从2015年3月起,被告人高光义等明知被告人娄贺无废盐酸处置资质,将回收的废盐酸交由娄贺处置。

娄贺又将废盐酸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张锁等人处置。

张锁、段青松等人又联系李桂钟,商定在其停车场内经案涉暗道排放废盐酸。

2015年5月16、17日,石玉国等人经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

同月18日上午,张锁等人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案涉暗道。

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强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本案废碱液与废盐酸结合会产生硫化氢,并以气体形式逸出;李强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违反环境保护法案例

违反环境保护法案例

违反环境保护法案例违反环境保护法案例:福特汽车公司的空气污染事件时间:1970年代至今该案例涉及到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违反法律的一系列事件。

为了深入了解这一案例,我们将按时间顺序介绍几个代表性事件,以及每个事件的具体时间和细节。

1. 1970年代:轻型汽车尾气排放问题在1970年代,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对福特汽车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他们的轻型汽车尾气排放超过了法定限值,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福特公司被指控未遵守《清洁空气法》中规定的尾气排放标准,影响了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

2. 1980年代:污水处理不当在1981年,福特汽车公司位于密歇根州河内地的工厂被发现将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底特律河中,而没有进行适当的预处理。

这种不当处理导致河流中的污染物浓度升高,威胁到了当地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根据《清洁水法》的规定,福特公司因违反水污染控制要求而被罚款。

3. 1990年代:长期接触有害化学品在1999年,福特汽车公司一项涉及职工健康保护的诉讼案件曝光。

该案件揭示了福特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未能妥善管理工厂内使用的有害化学品,导致员工长期接触这些危险物质。

许多员工被诊断出罹患癌症和其他与有害物质接触相关的疾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特公司被迫支付巨额赔偿金来弥补员工的损失。

4. 2000年代:汽车废弃物处理不当在2009年,《纽约时报》报道了福特汽车公司在2003年至2008年期间将大量汽车废弃物非法倾倒在密歇根州的一个场地的事件。

这些废弃物中包含有毒化学物质和金属,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了严重污染。

福特公司因为违反《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案》而面临了巨额罚款和环境修复费用。

律师的点评:福特汽车公司作为世界知名的汽车制造商,因其对环境的侵害行为频频受到指责和处罚。

这些案例都涉及福特公司没有遵守联邦环境保护法和州法规定的措施和标准,给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在轻型汽车尾气排放问题中,福特汽车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大量有害气体排放,进一步加剧了大气污染问题。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6月18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二)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2、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3、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4、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案例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一)基本案情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

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

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

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

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 m3,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

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 m3,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

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全国十大环境污染事件

全国十大环境污染事件

全国十大环境污染事件(一)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3人被判环境监管失职罪2 004年2—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

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仅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就达1569万余元。

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做出一审判决。

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二)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2005年4月1 0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爆发大规模冲突。

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

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

农民因不满化工厂污染环境,占据化工厂,与入厂警察发生冲突,致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

(三)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1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2 005年11月1 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

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保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

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

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环境污染、侵犯知识产权、打击黑恶势力等。

这些案例为全社会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引导,同时也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各种犯罪行为的零容忍的态度。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的简介:1. 北京市昌平区惊租矮墙案这起案件是关于矮围墙的争议。

一位业主在矮围墙上盖了房子,导致邻居的视线受阻。

最高法院认为,矮围墙不仅仅是围墙,还包括了周围的环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在矮围墙上盖房子是违法的。

这个案例对于社区建设和公共空间的使用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指导。

2. 维权人赵宏原侵犯商业秘密案这个案件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

赵宏原窃取了他的前雇主的商业机密并将它出售给了其他公司。

这个案例展示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零容忍。

最高法院明确表示,公司应该注重保护其商业秘密,同时应该在员工离职时加强保密措施。

3. 贵州修文县吴裕泉雇凶杀人案这个案件涉及到黑恶势力和暴力犯罪。

吴裕泉是一个惯犯,他在监狱里组织了一个黑恶组织。

这个组织使用暴力手段从事勒索和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最高法院通过这个案例强调了对于黑恶势力的打击和惩治。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黑恶势力的打击,同时加强对于团伙组织的监管。

4. 河南民权县中药厂污染环境案这个案件涉及到环境污染。

中药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违规的化学品,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最高法院认为,企业应该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企业环保的监管,并要求企业履行环保责任。

综上所述,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最高法院对于各种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这些案例不仅仅是对于相关当事人的警示,更是对于公众的教育和引导。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司法系统的支持,同时加强对于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法治食安 | legal 本栏目 由河南襄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办
法治食安 栏目主编 董日志 编辑 王健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购的工业明胶被用于食品生产,仍向 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据相关法律
专职审判委员韩芳丽介绍说,危害食 姜宏战销售工业明胶 44.7 吨,销售金 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省法院今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 放入蒸锅进行煮胶,在煮胶过程中添
天公布四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 人孙振江等六人明知配方、原料中掺 加配方复合肥,再经过注胶、冷冻、
例。
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参与经营、 切割和晾晒,大量生产冻粉。后将生
案例 1:姜宏战、刘明光等人非法经营、 管理、生产、销售活动,均应以生产、 产的冻粉向周边地区销售,销售金额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 的事实、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 判处被告人王庆荣有期徒刑十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张雪芹有期 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李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禁止被告人李萍 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 售等有关的活动。
案件审判工作取得新成效。
金额 155 万余元。
零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
“下一步,我省法院将积极回应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 五十万元至八万元不等罚金。
人民群众的要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宏战、刘明光以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本
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积 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 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庆荣、张 雪芹以“量刑重”等理由提出上诉。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宋振、祁志华等人生产、销 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环境污染诉讼案例有哪些?

环境污染诉讼案例有哪些?

环境污染诉讼案例有哪些?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的问题是越来越严重,国家对于环境污染方面有明确的规定,近几年正在大力的整顿之中,同时国家和政府也在大力的宣传保护环境的法则,以此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性,那么环境污染诉讼案例有哪些呢?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的问题是越来越严重,国家对于环境污染方面有明确的规定,近几年正在大力的整顿之中,同时国家和政府也在大力的宣传保护环境的法则,以此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性,那么环境污染诉讼案例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案例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

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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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四起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

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

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

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

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 m3,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

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 m3,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

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陈家洪(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王勇(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分管环保的副厂长)、刘生源(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各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林文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生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对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宣告缓刑。

案例二: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

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和渗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严重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的损失。

(二)裁判结果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锦业公司未建设完善配套环保设施,经多次行政处罚仍未整改,致使生产区内外环境中大量富含砷的生产废水通过地下渗透随地下水以及地表径流进入阳宗海,导致该重要湖泊被砷污染,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李大宏作为锦业公司的董事长,被告人李耀鸿作为锦业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二人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渗措施,最终导致阳宗海被砷污染的危害后果,应当作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大东作为锦业公司生产部部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产调度等工作,安排他人抽排含砷废水到厂区外,应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案发后,锦业公司及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截污治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金大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三: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委托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光公司”)处置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次级苯系物有机产品)。

之后,被告人蒋云川(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交由公司员工被告人夏勇负责。

夏勇在未审查被告人张必宾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长风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直接转交给张必宾处置。

张必宾随后与被告人胡学辉和周刚等人决定将危险废物运往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

2011年6月12日,张必宾联系一辆罐车在长风公司装载28吨多工业废水,准备运往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

后因车辆太大而道路窄小,不能驶入黄水沱,周刚、胡学辉、张必宾等人临时决定将工业废水倾倒在大坳口公路边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2011年6月14日,张必宾在长风公司装载三车铁桶装半固体状危险废物约75余吨,倾倒在黄水沱振兴硫铁矿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并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产作业产生危害和影响。

经鉴定,黄水沱和大坳口两处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现场清理费、运输费等为918315元。

(二)裁判结果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违反国家关于化工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将工业污泥和工业废水交给不具有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必宾处置,导致环境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张必宾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周刚、胡学辉帮助被告人张必宾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

被告人张必宾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张必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对蒋云川、周刚、胡学辉宣告缓刑。

判决宣告后,被告单位、
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案例四: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案情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新化工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

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

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二)裁判结果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胡文标、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属共同犯罪。

胡文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胡文标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据此,撤销对被告人胡文标的缓刑宣告;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大家可以结合这四起案例,再对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做仔细的阅读和分析。

这四起案例里,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或者经过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之后没有进一步跟进落实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也有准备把危险的工业废物运往异地处置的,也有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从一重处的,这四起案例表现样态上都充分印证了司法解释里的相关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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