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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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布12起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典型案件
新《环境保护法》已实施两个月,近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12起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典型案件。
案例一:
临沂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山东省临沂市环保局发现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今年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华龙热电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
今年1月19日,临沂市环保局进行复查,经检测,公司外排废气依旧超标。
临沂市环保局对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今年1月10日~19日,基数10万元,持续违法10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00万元。
案例二:
重庆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2014年12月23日,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12月25日向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5年1月5日,复查发现,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多处渗漏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其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以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案例三:
广州市环保局查封两家企业案
今年1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环境执法部门突击检查了两家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检查发现,一家无牌无证废矿物油加工厂不具备相关资质,擅自收集、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环境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查封了企业生产设备。
一家无牌无证手表表面加工作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查封其电镀生产线及生产电箱。
案例四:
张家港市环保局查封企业暗管排污设备案
今年1月2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私设暗管偷排废水。
查明相关情况后,张家港市环保局决定从今年1月27日~2月15日,对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分别查封了车间配电柜、加热炉的炉门、管道的阀门。
除了实施查封扣押外,环保部门还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五:
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移送3名责任人行政拘留案
今年1月1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湘潭德园食品有限公司、先锋乡金塘村两家废旧塑料加工厂违法排污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今年1月4日,再次检查发现,3家企业未执行停止排污的决定。对此,环境执法人员取证后,3家企业负责人均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六:
杭州市环保与公安联动,行政拘留26名责任人案
今年1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区两级环保、公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出动警力105人(次),查处12家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印染小作坊,对12名小作坊负责人分别处以12天行政拘留,14名现场操作人员分别处以10天行政拘留。
案例七:
深圳打“组合拳”严惩偷排企业
今年1月27日凌晨,广东省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夜间暗查发现,深圳市恒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偷排直排超标废水。深圳市环保局责令其停产整治,处以20万元罚款,排污设施被查封、扣押。同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最高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八:
东营打“组合拳”严惩暗管排污
今年1月15日,山东省环保厅检查发现,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利用暗管违法排污。
东营市环保局对仙河药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对生产设施进行查封。同时对两名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九:
绍兴市汇德隆化工公司保险粉母液非法倾倒案
2014年,浙江省绍兴市所辖的上虞区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保险粉母液非法倾倒案件,非法倾倒母液在几万吨以上,上虞区人民法院全程直播审判过程。最终判处主要涉案人员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处个人罚金10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处理。
判处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2000余万元罚金,补缴排污费2000余万元。
案例十:
天津宋某等六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13年3月起,宋某、李某、轧某、赵某、杨某、轧某6人多次将某化工产品经销公司的废酸运输至205国道北侧明渠进行倾倒,共计2000余吨,造成渠内水体污染,污染修复费用预计为600万元以上。
2013年12月31日,天津市某区法院一审宣判,6人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处6年~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5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十一:
南通最大废酸倾倒犯罪案
2014年4月下旬,南通市公安局接到了一封举报信。举报人在信中揭发海门市汇泉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某利用卧式储罐,预设地下、水下暗管,将废酸偷排至南通经济开发区的新江海河。
根据这封来信举报附有的照片,南通市公安机关认真比对后发现,实际排放地点是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行街道江东村。
2014年5月9日,公安和环保部门联合执法,对江东村废酸存储窝点突击检查。环境执法人员根据下水道内暗管的走向、举报信中所描述的偷排点位置,找到了位于盐酸仓库西边的偷排点。
“空气中弥漫着很浓的酸味,在现场查看时发现,一共有3个卧罐、5个竖罐放置在盐酸储存仓库,许多管道连接到用一块板盖住的下水道内。”海门市公安局三厂派出所民警郁耀坤说。
在枯黄的芦苇区边上,环境执法人员又发现一块板,把板取掉后,有一根暗管直接连到新江海河。环境执法人员马上用pH试纸对河水进行了测量,pH试纸呈现红色,办案人员确定河水具有相当强的酸性。
环境执法人员发现,8个用于存储的大型立罐、卧罐,罐体下私设的暗管如一张“蜘蛛网”,密密麻麻地直接伸向新江海河,导致偷排点至入江口(长江)近3千米范围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可入刑。
在掌握了确凿证据后,治安支队联合海门市公安局,将汇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某及守门人张某一举抓获。
据犯罪嫌疑人韩某交代,收购回来的盐酸销售了一部分,另一部分销售不掉,因仓库小无法储存,所以就全部排进了新江海河。
庭审期间,3名犯罪嫌疑人(一名主犯、两名从犯)均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从2013年8月到2014年5月案发,犯罪嫌疑人韩某在其经营海门市汇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期间,在南通市经济开发区竹行街道江东村十二组新河储存运场盐酸储存仓库私设暗管,直接从竖罐的出酸总口通过下水道通往新江海河。
韩某在自己偷排的同时,还分别雇佣顾某某和张某某夜间偷排废酸,顾某某于2014年3月~4月期间排放盐酸20余次,张某某于2014年4月下旬~5月上旬期间,排放盐酸6次,总计4117吨。
为计算犯罪嫌疑人向新江海河偷排废酸的总量,办案民警和环境执法人员相继奔赴浙江、上海以及江苏省的连云港、苏州、无锡等地,行程一万多公里,查清了韩某所在公司和相关公司在废酸交易中,一共购进废酸万吨,销售万吨,偷排进新江海河4000吨。
经检测,这些直接排进新江海河的盐酸pH值均小于1,有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保守评估本次污染修复费用为937万余元。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南通市首例公开审理的环境违法案件。
案例十二:
四川侦破一起严重污染环境案
2014年,经四川省委、省政府批准,在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成立了负责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侦查机构,进一步强化了对食品、药品和污染环境等民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已经开始实施,对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满怀期待,全省公安机关将按照“依法治省”的理念,依法坚决打击各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
2014年10月30日,成都市双流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在双流县航空港辖区九龙湖社区某仓储中心旁的断头路处发现大量丢弃的疑似装满危险化学废料的铁桶。
经公安机关初步统计,现场遗弃的铁桶约270个,每个铁桶内装约200公斤化学废液,通过鉴定发现,化学废液内含有苯、甲苯和二甲苯等有害物质。
双流县公安局通过对辖区内的类似案件进行梳理发现,2014年10月以来,在双流境内先后发生4起犯罪嫌疑人倾倒危废液体的案件,总量达800余桶、160余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