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典型案例
院发布15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完整篇
院发布15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打击破坏环境**犯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6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并发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典型案例的发布彰显了我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所作出的努力。
;■典型案例之一:汪友才盗伐林木案;案件事实:2021年7月至2021年5月,汪友才先后取得省**县文体局灾后重建文物维修用材等4笔采伐指标,共计材积4100余立方米。
2021年至2021年,除1笔2900余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在指定地点采伐,汪友才以其余采伐指标的名义,采取分包的方式,在采伐许可证以外的地点大肆盗伐林木,共计折合立木蓄积9075。
6立方米。
为使盗伐的林木顺利外运,汪友才还向县卡口江俊、王兴健分别行贿3.3万元和1.7万元.; 诉讼过程:2021年2月5日,省**州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2月16日提起公诉.2021年3月13日,省**县XX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汪友才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案件的成功办理,凸显了侦监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与协调配合.省**州林业检察处对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查处,严厉打击了危害环境**犯罪背后的保护伞,有力维护了生态环境**。
ﻭ; ■典型案例之二:徐有等3人污染环境案ﻭ;案件事实:2021年1月,徐有、徐彬、程万永(均系省**市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先后12次将**市永盛化工厂的强腐蚀性化工废水运至省**市骆马湖岸边水塘或低洼处倾倒,总计约96吨。
倾倒废水数量大、浓度高,不仅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对居民饮水安全也造成了直接威胁.; 经鉴定,此次污染的土壤处置价格共计430余万元。
; 诉讼过程:**市局于2021年2月7日立案侦查本案.**市于3月15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9月14日提起公诉。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 污染物排放案:某化工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大量排放有害废气和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产整改,并赔偿环境损失。
2. 水资源保护案:某矿山长期非法取水,导致附近水源枯竭,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用水。
居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取水,恢复水源,并赔偿受害者。
3. 野生动物保护案:某商家非法捕捉和贩卖珍稀野生动物,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提起诉讼,要求查封违法商家,并救助并放归被捕动物。
4. 森林破坏案:某开发商非法砍伐森林,建设违法项目,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环保志愿者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森林植被,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5. 城市垃圾处理案:某城市垃圾处理公司违法倾倒垃圾,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居民联合起诉,要求关闭违法垃圾处理场,修复环境,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6. 大气污染案:某煤矿企业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大量排放有害气体,引发周边地区严重大气污染。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关闭违法企业,清理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7. 河流污染案:某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河流水质严重恶化,影响渔业和居民生活。
当地居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停产整改,恢复河流水质,并赔偿受害者。
8. 自然保护区侵占案:某企业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破坏珍稀植物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自然保护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保护区生态,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9. 土壤污染案:某工业园区企业长期违法排放有毒废物,导致周边土壤严重污染,威胁附近农田和居民健康。
农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关闭违法企业,清理污染,修复土壤。
10. 生态破坏案:某旅游开发商在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建设,破坏珍稀植物和动物栖息地,影响生态平衡。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生态平衡,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全国范围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多个方面,涉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问题,涉及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以及开发建设对环境的破坏等。
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一、污水直排的“糊涂”工厂。
有这么一家小工厂,就像一个调皮捣蛋又不懂事的孩子,完全不顾环境的感受。
这个工厂主要是生产一些小零件的,规模不大,但是干的坏事可不小。
厂里的老板呢,为了省那点处理污水的钱,竟然直接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一根偷偷埋在地下的小管子,排到了厂后面的小河里。
那污水黑得像墨汁一样,还散发着一股刺鼻的臭味。
这小河原本可是周围村民用来灌溉农田的“生命之河”,里面还有小鱼小虾呢。
结果,没过多久,河水就变得又脏又臭,鱼虾都翻着白肚皮死了。
村民们发现后,那可气坏了,就像自己心爱的宝贝被人弄坏了一样。
他们顺着污水的痕迹,一下子就找到了这家工厂。
这事儿后来被环保部门知道了,那肯定不能放过啊。
环保部门就像严厉的老师,给这个工厂开了一张大大的罚单,还要求他们必须把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好,把小河恢复到原来的样子。
二、乱砍滥伐的“贪心”伐木工。
在一片美丽的森林里,住着各种各样的小动物,这里就像一个热闹的大家庭。
可是,有个伐木工,就像一个闯进别人家里还肆意破坏的坏蛋。
这个伐木工看到森林里那些高大的树木,眼睛就放光,心里只想着把这些树砍了能卖多少钱。
他也不管有没有砍伐许可证,就拿着电锯,“嗡嗡嗡”地开始砍树。
一棵、两棵、三棵……随着一棵棵大树倒下,森林里的小动物们都吓得四处逃窜。
那些鸟儿没了栖息的地方,松鼠也找不到自己的树洞了。
这片原本郁郁葱葱的森林,就像被剃了光头一样,变得光秃秃的。
后来,护林员发现了这个情况,马上报了警。
警察叔叔就像超级英雄一样迅速赶到,把这个贪心的伐木工抓住了。
这个伐木工不仅要面临法律的惩罚,还得为他破坏的森林付出代价,要种好多好多的树来弥补他的过错呢。
三、非法倾倒垃圾的“懒汉”运输队。
有一个运输队,他们专门负责运送垃圾。
但是啊,这个运输队可不像其他正规的运输队那么靠谱,他们就像一群偷懒的家伙。
他们本来应该把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去的。
可是呢,为了节省时间和油钱,他们在半路上找了一个偏僻的山谷,就像发现了一个“秘密基地”一样,然后把垃圾一股脑儿地都倒在了那里。
环境法律责任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化工厂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主要生产塑料制品。
该工厂自成立以来,由于管理不善、环保意识淡薄,长期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近年来,随着环保政策的日益严格,该化工厂的污染问题逐渐引起周边居民的关注和投诉。
二、案例分析1. 污染事件2021年5月,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导致河流水质严重恶化。
附近居民反映,河水散发恶臭,河水颜色异常,甚至出现死鱼现象。
同时,化工厂排放的废气也造成了周边空气污染,居民出现咳嗽、头晕等症状。
2. 环境监测数据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监测,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COD)超过国家标准10倍,氨氮含量超过国家标准5倍;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浓度超过国家标准3倍。
3. 法律责任认定(1)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某化工厂未对废水、废气进行有效处理,直接排放,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法条,某化工厂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某化工厂负责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法条,某化工厂应当赔偿周边居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某化工厂赔偿周边居民经济损失共计一百万元。
4. 整改措施(1)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某化工厂投资数百万元,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2)提高环保意识某化工厂加强员工环保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环境污染案例5篇
环境污染案例5篇篇一:环境污染案例基本案情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自2003年起经常将生产废水偷偷排入南明河或超标排放锅炉废气,多次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但该纸厂仍采取夜间偷排的方式逃避监管,向南明河排放污水。
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排污水,消除危险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同时,即依原告申请采取了拍照、取样等证据保全措施,固定了证据,并裁定责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排污。
经法院委托贵阳市环境中心监测站对定扒纸厂排放的废水取样检测,废水中氨氮含量等指标均严重超过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其排污口下游的南明河水属劣五类水质。
经原告申请,法院协调由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从环境公益诉讼援助基金中先行垫付上述检测费用。
清镇法院确定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对被告的排污行为进行论证,依法采信了专家意见。
该院还针对其他几家纸厂排污行为提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些纸厂进行查处的司法建议,将南明河的污染问题一并解决。
裁判结果清镇法院一审认为,定扒纸厂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其能够排放的污染物仅为二氧化硫、烟尘等,不包含废水。
但定扒纸厂却采取白天储存、夜间偷排的方式,利用溶洞向南明河排放严重超标工业废水,从直观上、实质上都对南明河产生了污染,严重危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故其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清镇法院于2011年1月作出判决,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污水,消除对南明河产生的危害,并承担原告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用及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垫付的检测费用。
典型意义为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贵阳市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审合一的模式,即由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负责审理贵阳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行政、民事一审案件。
本案被告地处贵阳市乌当区,清镇法院系按照上述环境污染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规定受理并审理本案。
环境资源法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法典型案例
1. 污染排放罚款案件:2015年,广东省环保局对一家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超过了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因此,该企业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同时被要求对其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严格控制。
2. 生态破坏案件:2018年,江苏省盐城市一家金融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湖泊区域建造了高档度假村。
这些建筑物不仅破坏了湿地生态系统,还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因此,该公司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同时被要求进行生态恢复和环境监测。
3. 涉毒物品环境污染案件:2017年,河南省一家化工公司涉嫌非法购买毒品,使用毒品制造化学物品,并排放到周边环境中。
该公司被立案侦查,并被处以重罚款金额(500万元),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环境污染治理。
4. 非法采挖矿藏案件:2019年,云南省一家矿业企业非法从保护区采挖矿藏,并从事非法排污行为。
省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停止非法采挖行为,进行环境监测和治理,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这些案例都是环境资源法的典型案例,它们向企业和个人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要保护环境资源,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否则将会面临重罚款、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基本案情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
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
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
电镀行业环保处罚案例
电镀行业环保处罚案例一、案例聚焦张某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了个体工商户,但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办电镀镍、铬的车间,购置设备,接单进行电镀生产,同时,又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防腐地板收集废水处理系统,车间化学药品跑冒滴漏,以及和电镀件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等混流,接管直接外排至厂外雨水沟。
环保部门获得案件线索后,与派出所等部门联合执法,在废水直排口采样检测,废水中的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近2000倍。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环评并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复,擅自建设有重大环境影响的电镀项目,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环境中,废水中的有害物质——镍,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三倍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污染环境罪成立,应当依法惩处,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2万元。
三、专家点评这一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警示意义,希望借此引起我区电镀行业从业人员的反思。
本案是“两高”《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出台后较为典型的污染环境案件。
因各类电镀产品普受人们欢迎,利润空间较大,合法正规电镀企业由于需要处理废水并稳定达标排放,支出的成本较高,而这类私设的电镀小作坊以较低价格拿单,基本不配置相关污染治理设施,生产废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省却处理废水的花费,换来可观非法收入。
本案提及的镍,是一种重金属(比重大于5),也是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正因为如此,《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对其排放标准作出了严格限制。
2013年6月19日颁布实施的《解释》,强化了对环境的保护,降低了入罪门槛,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作出列举性规定,本案属于《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一,镍属于重金属,是具有严重危害环境的特征的第一类污染物;其二,排污远远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三倍以上,因此,法院做出污染环境罪成立的判决是正确的。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2、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3、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4、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案例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一)基本案情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
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
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
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
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 m3,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
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 m3,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
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最高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最高院公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十大案例目录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1二、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 (3)三、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6)四、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8)五、君宁机械厂诉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11)六、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13)七、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管理案 (15)八、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17)九、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 (19)十、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保局不服环评报告审批决定案(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审查) (21)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
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
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经典环境保护案例分析
经典环境保护案例分析1、武胜县冷冻三厂被判赔偿损失案【案情】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
1997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
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
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
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374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129.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1.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
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思考题】1、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什么?【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0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1、被告人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任某芳、任某刚、张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张某二经罗某明介绍,与浙江鑫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设的污泥处理中心负责人任某芳签订协议,约定将该污泥处理中心的污泥有偿交由张某二制砖处置利用。
此后,任某芳与任某刚在明知污泥未经有效处理的情况下,运送给张某二。
张某二、罗某明与张某生谈妥由张某生提供给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制砖使用。
张某二安排张某与罗某明一同前往高速路口接收运输污泥的货车以及污泥利用处置转移联单,张某生负责接收污泥并在现场指挥倾倒。
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在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法继续接收污泥的情况下,将从鑫晟污泥处理中心运输出的污泥倾倒在该厂外的土坑中,共计32619.76吨。
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鉴定,倾倒污泥行为导致倾倒点附近水体、土壤的监测指标远高于基线值,造成环境污染,每吨污染物清理费用为223.52409元,上述污泥的清理费用共为729.13万元。
案发后,由省环保厅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后续处理问题会议并形成纪要,要求绍兴市环保局和柯桥区分局负责对涉案的印染污泥进行清运处理,清运工作自9月8日开始,至10月25日完成。
最终在2016年10月31日前由鑫晟公司基本完成了基坑倾倒污泥的清理处置工作,总计清理污泥31864.06吨。
【裁判结果】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任某芳、任某刚、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发后的自首、立功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张某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罗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任某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任某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水土保持弃渣处罚典型案例
水土保持弃渣处罚典型案例今天给大家讲几个水土保持弃渣处罚的典型案例,就像给那些不遵守规则的人敲敲警钟。
案例一:山区的糊涂工程队。
在一个山清水秀的山区,有个工程队在那儿搞建设。
这个工程队啊,就像是一群莽撞的大汉,完全没把水土保持当回事儿。
他们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弃渣,这些弃渣就像垃圾山一样,被随意地堆放在山坡上。
本来好好的山坡,被这些弃渣一压,植被都被破坏得不成样子了。
一下雨,那可不得了,弃渣随着雨水就开始往山下冲。
山下可是有农田和村民的房子呢。
结果,农田被冲得乱七八糟,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小泥石流,差点把村民的房子给埋了。
当地的水土保持部门发现这个情况后,那肯定不能坐视不管呀。
就像警察抓小偷一样,迅速对这个工程队进行了调查。
最后呢,工程队因为违反了水土保持相关规定,被处以高额的罚款。
这罚款的数目,就像从他们口袋里狠狠拽出一大把钱,让他们心疼得不得了。
而且还被要求限期清理弃渣,恢复山坡原来的样子。
工程队这下可知道错了,灰溜溜地开始干活,又是请人清理,又是重新种植被,忙得不可开交。
案例二:河边的任性开发商。
有个开发商在河边搞房地产项目。
这个开发商啊,可能觉得自己有钱任性,对弃渣的处理也是随心所欲。
他们把建筑过程中的弃渣,一部分偷偷地倒进了河里。
这就好比往河流的嘴里塞垃圾,河流可不会高兴。
这些弃渣一进河,河水就变得浑浊不堪,而且还影响了河流的行洪能力。
你想啊,原本宽阔的河道,被这些弃渣一堵,就像人喉咙里卡了东西一样,水流不畅了。
很快,水利部门就发现了这个问题。
他们就像严厉的老师一样,对开发商进行了严肃的处罚。
不仅罚了款,而且还要求他们把倒进河里的弃渣全部清理出来。
这可把开发商折腾坏了,又是租设备,又是请工人,在河里捞弃渣,还得接受大家的批评指责,名声也变得不好了。
这就告诉大家,不管你多有钱,在水土保持面前,都得乖乖听话。
案例三:公路建设的大意施工方。
在修建一条山区公路的时候,施工方也是马马虎虎对待弃渣问题。
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1、某检察院诉高某某、俞某某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情简介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高某某经营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无名除锈酸洗厂,雇佣了俞某某及多名工人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
俞某某负责带领、督促工人上班,负责记工、记账及购买、勾兑盐酸,安排工人排放酸池污水等工作。
盐酸污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北墙外的两个污水池内,再由污水池排水沟排出,外排水池未做防渗处理,酸水已溢流或渗漏至地下土壤。
经检测:车间内排污口、车间外排污口的盐酸污水PH值均小于2,均系危险废物。
某检察院认为高某某、俞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本案可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6.5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检察院具有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高某某、俞某某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盐酸污水直接排放至未经防渗处理的两个污水池内,盐酸污水溢流、渗漏至地下土壤,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故判决高某某、俞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逾期未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系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解决当前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现状,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具体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2017年7月1日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定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定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某检察院具有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环境保护法规及典型案例解析
环境保护法规及典型案例解析标题:环境保护法规及典型案例解析一、环境保护法规概述环境保护法规是一套旨在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规。
它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污染控制、资源管理、生态保护等。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二、典型案例解析1、案例名称:某市钢铁厂违规排放事件事件经过:某市钢铁厂在生产过程中,未经处理直接向大气和河流排放大量污染物。
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该厂违规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影响评估:该事件对周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破坏。
大气和河流中的污染物超标,影响了当地的空气质量、水质和生态平衡。
长期暴露在这样的环境中,会给居民的健康带来严重影响。
法规涉及:该事件涉及环境保护法规中的污染控制、生态保护等多个方面。
根据相关法规,该钢铁厂必须安装和使用污染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
处理结果:环保部门对该钢铁厂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立即安装和使用污染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经过整改,该钢铁厂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
2、案例名称:某化工厂违规排放事件事件经过: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向大气排放大量有毒气体。
附近居民出现身体不适症状,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影响评估:该事件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有毒气体的排放不仅损害了大气环境,还可能导致居民身体不适,甚至危及生命。
法规涉及:该事件涉及环境保护法规中的污染控制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
根据相关法规,化工厂必须进行环保审批,确保其生产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处理结果:环保部门对该化工厂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排放。
同时,政府部门还加强了对化工业的监管,确保其生产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在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也纷纷呼吁加强对化工行业的监管,以保障公共安全。
三、环境保护法规落实情况总结通过对以上典型案例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到环境保护法规在保障环境安全和保护居民健康方面的重要作用。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剖析
行政处罚决定
环保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02
同时,环保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03
该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该企业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
01
行政处罚决定
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02
对该企业未按照规定申报固体废物的行为,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
03
对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设置。
04
对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行为,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制定。
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同时,对该企业处以高额罚款,并要求其承担因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罚款等措施,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质量。
行政处罚决定
04
案例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类
CHAPTER
某企业未按照规定申报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且未按照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
案例的处罚力度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体现行政处罚的威慑力。
环境污染罪典型案例有哪些
环境污染罪典型案例有哪些环境污染⼀直是⼤家⽐较关⼼的话题。
不仅仅是因为环境关系着⼈的⽣活质量、⽣活⽔准。
更多的在于好的环境能够促进国家乃⾄世界以及全球的持续发展。
但在现实⽣活之中,相关案例屡见不鲜。
以下是店铺在线⼩编为您整理的部分案例。
问题解答:⼤⽓环境类案例⼀:燃煤锅炉单位不正常运⾏⼤⽓污染治理设施违法排污2017年3⽉,北京市环保局联合门头沟区环保局对北京某热⼒管⽹公司进⾏⽇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为节约费⽤,未按操作规程向脱硫池中加碱,导致排放的烟⽓中⼆氧化硫严重超标。
根据《北京市⼤⽓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通过联合⼯作站对此案进⾏了通报,环保警察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予以⾏政拘留。
燃煤锅炉的除尘脱硫设施,主要的⼯艺是将碱⽚加⼊脱硫池循环⽔中,通过喷淋,使之与烟⽓中的⼆氧化硫发⽣中和作⽤,从⽽达到除尘、脱硫的效果。
不加碱或加碱量不⾜,都会影响烟⽓中⼆氧化硫的去除效果。
《⾏政主管部门移送适⽤⾏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办法》第七条对不正常运⾏防治污染设施的情形作了规定,该热⼒公司未按操作规程进⾏加碱操作的⾏为符合“违反操作规程使⽤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的”情形,环保警察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予以⾏政拘留。
案例⼆:印刷公司不正常运⾏⼤⽓污染治理设施违法排污2017年4⽉,通州区环保局对某印刷公司进⾏检查,了解到该公司装有两套印刷废⽓净化设施,采⽤纤维吸附—催化燃烧⼯艺处理印刷废⽓。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对废⽓净化设施进⾏维护保养,但为赶⼯期,在废⽓净化设施未运⾏的情况下,仍在继续⽣产,印刷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环境。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通州区环保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为,对其处以罚款,并将案件移送⾄警⽅。
该印刷公司未运⾏废⽓净化设施,印刷废⽓直排的⾏为,符合《⾏政主管部门移送适⽤⾏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环保警察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予以⾏政拘留。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三、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四、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五、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六、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七、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九、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15年2月,被告人董传桥将应由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废碱液交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刘海生处置。
后刘海生联系被告人刘永辉租用被告人李桂钟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河北省蠡县城市下水管网,用于排放废碱液。
2015年2至5月,董传桥雇佣被告人石玉国等,将2816.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
同时,从2015年3月起,被告人高光义等明知被告人娄贺无废盐酸处置资质,将回收的废盐酸交由娄贺处置。
娄贺又将废盐酸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张锁等人处置。
张锁、段青松等人又联系李桂钟,商定在其停车场内经案涉暗道排放废盐酸。
2015年5月16、17日,石玉国等人经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
同月18日上午,张锁等人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案涉暗道。
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强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本案废碱液与废盐酸结合会产生硫化氢,并以气体形式逸出;李强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剖析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剖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剖析引言案例一:某企业违法排污问题某企业作为污染源,长期以来存在违规排污的问题。
在环保部门的监测中,发现该企业的排污超标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经过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未安装污水处理设备、超期超量排放以及未做排污许可手续等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罚款、整改、停产整顿等。
对于该企业,环保部门采取了多种行政处罚措施,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对于该企业的主要责任人,环保部门还依法采取了行政拘留等措施。
该案例的处理结果是,该企业被罚款数十万元,并被暂停生产整顿一段时间。
该企业的主要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这一典型案例的处理结果对于整个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案例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建设问题某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在没有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始施工,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导致土壤污染和水源受损。
相关部门在接到群众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并依法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行政处罚。
对于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工、罚款以及责令整改等。
在该案例中,相关部门立即责令该项目停工,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取证。
对该项目的主要责任人进行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该案例的处理结果是,该建设项目被责令停工整改,并被罚款数百万元。
该项目的主要责任人被采取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措施。
该处理结果对于维护环境秩序和保护公众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促使其他建设项目依法合规进行。
结论通过上述两个典型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在维护环境秩序和保护公众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环保部门通过采取多种行政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了有效的威慑和警示。
这不仅可以惩处违法行为,还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合法合规经营、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光靠行政处罚还不足以解决环保问题,还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提高执法效果和水平。
环境保护法典型案例
1.松桃县武装盗伐哄抢林木案(破坏生态环境案)摘自<中国环境典型案件与执法提要 >(一)案情1989年1至8月,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永红林场连续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哄抢盗伐国有林并向护林干警开枪的恶性事件。
国营永红林场始建于1964年,先后营造了杉、松等3万多亩用材林,至案发时已大部分成林成材,也随之成为不法分子偷砍盗伐的目标。
1989年2月中下旬,二三十个不法分手持火药枪到该场马前溪偷砍盗伐杉木7000多株。
2月26日傍晚,松桃林业派出所3名干警配合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不法分子依仗居高临下的地势,用石头打砸干警和护林员;并叫嚣:“谁敢上来就打死谁!”其中2个歹徒还向护林干警连开两枪,在干警被迫还击后才逃走。
5月,不法分子把林场价值l万多元的输电线全部割走并抢走林场的青茶近千斤。
6月初,一伙不法分子纠集近百人组织敢死队;从6月18日起,每人持长短火药枪各1支,大肆哄砍盗伐永红林场八字坡工区的杉木1000多株。
7月14日,这伙不法分子包围了八字坡工区住地,威胁林场职工,不准出去报案;另一伏不法分子则围攻燕子坳工班住房,砸烂所有门窗,抢走8根杉木。
7月16日,松桃县林业局林政股一人、森林公安派出所4人,前往八字坡协助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
不法分子依仗人多势众,用火药枪向护林干警射击,一护林员的上衣和裤腿各被打穿一个洞。
干警被迫还击,一歹徒被击伤后,这伙不法分子才逃遁。
7月23日,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制止、清理、查处哄砍盗伐领导小组,于27日兵分3路查处。
但不法分子气焰并未收敛,7月30日晚两次用石头、火药枪对副县长兼公安局长田景全等3人进行袭击。
(二)处理结果松桃县委、县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经过3个多月的艰苦工作,调查、摸清了盗伐永红林场林木的3个主要团伙和作案活动。
截至1989年底,将5名案犯抓获归案;收缴火药枪27支;追回赃款1780元。
据称,清查工作并不顺利。
(三)分析提要这是一起未结案的恶性盗伐、哄抢林木案件,在此仅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案的定罪量刑略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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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布12起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典型案件新《环境保护法》已实施两个月,近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12起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典型案件。
案例一:临沂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山东省临沂市环保局发现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今年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华龙热电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
今年1月19日,临沂市环保局进行复查,经检测,公司外排废气依旧超标。
临沂市环保局对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今年1月10日~19日,基数10万元,持续违法10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00万元。
案例二:重庆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2014年12月23日,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12月25日向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5年1月5日,复查发现,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多处渗漏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其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以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案例三:广州市环保局查封两家企业案今年1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环境执法部门突击检查了两家严重污染环境企业。
检查发现,一家无牌无证废矿物油加工厂不具备相关资质,擅自收集、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环境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查封了企业生产设备。
一家无牌无证手表表面加工作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
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查封其电镀生产线及生产电箱。
案例四:张家港市环保局查封企业暗管排污设备案今年1月2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私设暗管偷排废水。
查明相关情况后,张家港市环保局决定从今年1月27日~2月15日,对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分别查封了车间配电柜、加热炉的炉门、管道的阀门。
除了实施查封扣押外,环保部门还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五: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移送3名责任人行政拘留案今年1月1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湘潭德园食品有限公司、先锋乡金塘村两家废旧塑料加工厂违法排污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今年1月4日,再次检查发现,3家企业未执行停止排污的决定。
对此,环境执法人员取证后,3家企业负责人均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六:杭州市环保与公安联动,行政拘留26名责任人案今年1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区两级环保、公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出动警力105人(次),查处12家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印染小作坊,对12名小作坊负责人分别处以12天行政拘留,14名现场操作人员分别处以10天行政拘留。
案例七:深圳打“组合拳”严惩偷排企业今年1月27日凌晨,广东省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夜间暗查发现,深圳市恒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偷排直排超标废水。
深圳市环保局责令其停产整治,处以20万元罚款,排污设施被查封、扣押。
同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最高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八:东营打“组合拳”严惩暗管排污今年1月15日,山东省环保厅检查发现,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利用暗管违法排污。
东营市环保局对仙河药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对生产设施进行查封。
同时对两名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九:绍兴市汇德隆化工公司保险粉母液非法倾倒案2014年,浙江省绍兴市所辖的上虞区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保险粉母液非法倾倒案件,非法倾倒母液在几万吨以上,上虞区人民法院全程直播审判过程。
最终判处主要涉案人员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处个人罚金100万元。
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处理。
判处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2000余万元罚金,补缴排污费2000余万元。
案例十:天津宋某等六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2013年3月起,宋某、李某、轧某、赵某、杨某、轧某6人多次将某化工产品经销公司的废酸运输至205国道北侧明渠进行倾倒,共计2000余吨,造成渠内水体污染,污染修复费用预计为600万元以上。
2013年12月31日,天津市某区法院一审宣判,6人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处6年~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5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十一:南通最大废酸倾倒犯罪案2014年4月下旬,南通市公安局接到了一封举报信。
举报人在信中揭发海门市汇泉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某利用卧式储罐,预设地下、水下暗管,将废酸偷排至南通经济开发区的新江海河。
根据这封来信举报附有的照片,南通市公安机关认真比对后发现,实际排放地点是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行街道江东村。
2014年5月9日,公安和环保部门联合执法,对江东村废酸存储窝点突击检查。
环境执法人员根据下水道内暗管的走向、举报信中所描述的偷排点位置,找到了位于盐酸仓库西边的偷排点。
“空气中弥漫着很浓的酸味,在现场查看时发现,一共有3个卧罐、5个竖罐放置在盐酸储存仓库,许多管道连接到用一块板盖住的下水道内。
”海门市公安局三厂派出所民警郁耀坤说。
在枯黄的芦苇区边上,环境执法人员又发现一块板,把板取掉后,有一根暗管直接连到新江海河。
环境执法人员马上用pH试纸对河水进行了测量,pH试纸呈现红色,办案人员确定河水具有相当强的酸性。
环境执法人员发现,8个用于存储的大型立罐、卧罐,罐体下私设的暗管如一张“蜘蛛网”,密密麻麻地直接伸向新江海河,导致偷排点至入江口(长江)近3千米范围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可入刑。
在掌握了确凿证据后,治安支队联合海门市公安局,将汇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某及守门人张某一举抓获。
据犯罪嫌疑人韩某交代,收购回来的盐酸销售了一部分,另一部分销售不掉,因仓库小无法储存,所以就全部排进了新江海河。
庭审期间,3名犯罪嫌疑人(一名主犯、两名从犯)均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从2013年8月到2014年5月案发,犯罪嫌疑人韩某在其经营海门市汇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期间,在南通市经济开发区竹行街道江东村十二组新河储存运场盐酸储存仓库私设暗管,直接从竖罐的出酸总口通过下水道通往新江海河。
韩某在自己偷排的同时,还分别雇佣顾某某和张某某夜间偷排废酸,顾某某于2014年3月~4月期间排放盐酸20余次,张某某于2014年4月下旬~5月上旬期间,排放盐酸6次,总计4117吨。
为计算犯罪嫌疑人向新江海河偷排废酸的总量,办案民警和环境执法人员相继奔赴浙江、上海以及江苏省的连云港、苏州、无锡等地,行程一万多公里,查清了韩某所在公司和相关公司在废酸交易中,一共购进废酸万吨,销售万吨,偷排进新江海河4000吨。
经检测,这些直接排进新江海河的盐酸pH值均小于1,有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保守评估本次污染修复费用为937万余元。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南通市首例公开审理的环境违法案件。
案例十二:四川侦破一起严重污染环境案2014年,经四川省委、省政府批准,在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成立了负责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侦查机构,进一步强化了对食品、药品和污染环境等民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已经开始实施,对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满怀期待,全省公安机关将按照“依法治省”的理念,依法坚决打击各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
2014年10月30日,成都市双流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在双流县航空港辖区九龙湖社区某仓储中心旁的断头路处发现大量丢弃的疑似装满危险化学废料的铁桶。
经公安机关初步统计,现场遗弃的铁桶约270个,每个铁桶内装约200公斤化学废液,通过鉴定发现,化学废液内含有苯、甲苯和二甲苯等有害物质。
双流县公安局通过对辖区内的类似案件进行梳理发现,2014年10月以来,在双流境内先后发生4起犯罪嫌疑人倾倒危废液体的案件,总量达800余桶、160余吨。
其中一起案件将装有危废液体的铁桶堆放在居民小区附近,造成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另一起案件将危废液体直接进行倾倒,导致永安河被染成粉色,引起网上舆论热议。
鉴于案情重大,双流县公安局将情况逐级上报省公安厅。
省公安厅主要领导对此案作出批示要求依法处理,要求不论对方是谁,涉及层次多高,也要一查到底,并责成治安管理总队对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开展立案侦查。
专案组通过对案发视频监控查看发现,2014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一辆叉车、两辆大货车相继出现在现场,两辆货车上都装有疑似铁桶的货物。
随后经过大量的走访工作,找到叉车司机邹某某,通过邹某某的交代,确定在双流县境内倾倒危废液体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邓某某、付某某等6人。
2014年11月15日,专案组开展统一行动,成功抓获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也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经突击审讯,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对其恶意倾倒危险化学废料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出该团伙倾倒的危废液体,来源于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而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再生资源利用和环境服务的科技环保企业。
专案组随即向省环保厅通报了相关情况,并在省环保厅的配合下,对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财务记录、进出货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取证。
现已查明,2014年9月底,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收到大量一汽大众公司送来的没有回收再利用价值的水性涂料废液,而公司焚烧炉烟囱出现故障,需到12月才能修好,暂时无法处理这批危废液体。
因此,公司提出“对外处理”的方案,即通过陈某某将该批危废液体运出厂区倾倒。
经公司管理层酝酿决定,公司每吨给陈某某500元处理费;10月中下旬,陈某某组织人员、车辆分4次将该批危废液体约800桶、160余吨倾倒在双流县境内:其中370桶倾倒在永安河中,其余的丢弃在双流县境内多地。
四川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身为环保治理企业,本应致力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但公司却为了利益,长期违法处理危废液体,造成严重后果。
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拘留包括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在内的犯罪嫌疑人12名。
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