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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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共计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 内容:一是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 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 失职罪等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二是环境 污染犯罪所涉及的从重处罚、犯罪竞合、单 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等问题;三是 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检验等程 序问题方面的问题。
主要特点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wenku.baidu.com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斯德哥尔摩公约》
附件所列物质,如:



灭蚁灵 毒杀芬 滴滴涕 二恶英 多氯苯
目前共有23种:
艾氏剂、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 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 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 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 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 六溴环十二烷、滴滴涕、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即“二恶英”
明确界定“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 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 染环境罪。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解释》第 十条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 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 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 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 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如“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 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解释》第三条则进一步对污染环境罪、非法 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的结果加重要件“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致 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一百人 以上中毒的”等。与《2006年解释》相比,很 多标准有所降低,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 罪的立法精神。

《剧毒化学品名录》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 含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重金属
铅、汞、镉、铬 “等”?
2011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
五”规划》: 重点防控——铅(Pb)、汞(Hg)、镉(Cd)、铬(Cr) 和类金属砷(As)等 兼顾——镍(Ni)、铜(Cu)、锌(Zn)、银(Ag)、钒 (V)、锰(Mn)、钴(Co)、铊(Tl)、锑(Sb)等其 他重金属污染物。

案件三:湖南株洲佳旺化工公司非法倾倒废液污染环境案 2013年5月,湖南省株洲市公安机关对佳旺化工公司 非法倾倒化工废液立案侦查,经查,2012年4月,该公司 与长沙市某企业签订生产废水处臵协议后,刘某雇运输车 主李某等人,先后将480余吨含有强酸、重金属的化工废 液,非法倾倒至株洲市部分下水道等地。经检测,该废液 主要成分为强盐酸,内含汞、镉、锌等重金属以及砷,其 中下水道中锌含量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450 倍。 先后抓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和运输车主李某等4 名犯罪嫌疑人。
处罚从重 在人口集中地区犯罪从重处罚 《解释》第四条专门规定,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 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具有 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 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 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 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 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 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 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固废法》88条四

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特性: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下列危害的剧毒化学品 和其他化学品。 毒害 腐蚀 爆炸 燃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剧毒化学品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 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 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 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 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 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 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 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解读与适用
青海省环境监察总队 殷雅琪 2014年5月
公安部公布四起环境污染大案(2013年7月8日)

案件一:昆明“牛奶河”案 2013年4月,媒体报道昆明东川区“牛奶河”污染问 题后,昆明市公安机关对涉嫌污染环境的昆明东川通宇选 矿厂、兆鑫矿业有限公司、东海矿业有限公司立案侦查。 经查,涉案企业通过私设暗管,将生产精铜矿过程中产生 的含硫化钠、砷、铅、锌、铜、镉等有毒物质的尾矿水、 尾矿砂等直接排向小江,造成水体及流域土壤的严重污染, 小江河水变白并流入下游的金沙江,周边逾百亩土地板结。 5月17日,涉案三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 8人被依法逮捕。
实践中,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此 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解释》第六条 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 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 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有些排污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 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 况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人接收危险废物后, 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往往将危险废物直 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环境。为有针对性 地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解释》第七条专门 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 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
主要内容
《解释》共计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二是环境污染犯罪所涉及的从重处罚、犯罪竞 合、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等问题 三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检验等 程序问题方面的问题。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四:山东邹平乾利公司非法处置工业渣土污染环境案
2013年3月,山东省淄博市公安机关根据环保部门移 送线索,及时侦破了邹平县乾利垃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 司非法处臵工业渣土污染环境案。 经侦查查明,2012 年12月,乾利垃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某雇运输车主 李某,将该公司提炼赤泥(铝土矿被提炼氧化铝后剩余的 废渣,具有一定的放射性)后的2万余吨红色渣土,分 400余车运输至淄博市某公司填埋平整工程。经环保部门 对填埋平整工程内的红色积水取样检测,总砷浓度超标 6.38倍,确定为有毒物质。另查明,刘某还将部分红色渣 土运往当地的一些窑厂、砖厂。 5月25日,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某、运输车主李某2 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逮捕。

理论上:从结果犯到结果与行为并重
降低入罪门槛,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 犯罪思想。


可操作性强,破解办案难题。
《解释》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 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 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 上的;

案件二:河北廊坊电镀厂非法排放电镀废液污染环境案
2013年5月,媒体报道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霸州市 的部分小电镀厂污染环境问题后,公安部即派员督导并立 案侦查。经查,涉案个体小电镀厂自2011年6月以来,将 生产过程中的数百吨污水及电镀废液未经任何处理就排放 到周边水域或地下渗井中,造成周边水沟、河流的酸性和 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经检测,部分水沟、河流中的铬、 锌、镍等含量超过国家标准50倍以上。 查清当地31家个体电镀厂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有关事 实,抓获38名犯罪嫌疑人。
主要内容
一、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解读 二、典型案例 三、环保部门的职责定位
第一部分 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 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并公 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 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 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 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标准从严 环境监管失职罪可判三年 根据《刑法》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规定,负有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第二条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入罪要件“致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 果”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致使乡镇以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 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 的”。
“其他有毒物质”?
其他具有毒性,并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规范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 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常常涉及污染物认定、 损失评估等专门性问题,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 定意见。但是,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较 少、费用昂贵,难以满足办案实践需求。为有效解决 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解释》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 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 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 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 使用。

目前:污染环境罪
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通过,2011年5月 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 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臵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 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变化




(1)删去了“向土地、水体、大气”的规定,扩大了 受保护的环境要素的范围 (2)将“排放、倾倒……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修改 为“排放、倾倒……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3)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改为“严重污染 环境的” (4)删去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 亡的严重后果”的规定。
罪名从重 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违 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实质上是直接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同时触 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两个罪名。为了进 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第八 条明确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违反国家规 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 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 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罪

原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 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臵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 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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