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土地法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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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法规大全土地法律法规大全第一章:土地管理基本原则第一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第二节:土地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责1.土地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组织2.土地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三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2.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3.规划变更和调整的程序和要求第四节:土地出让和使用1.土地出让的程序和要求2.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和转让3.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解除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和征收第一节: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与转让1.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和程序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注销3.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租赁第二节:土地征收和补偿1.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要求2.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方式3.土地征收后的土地复垦和整理第三节: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解除1.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性约束2.土地使用权的解除方式和途径第三章:土地使用管理第一节:土地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1.土地利用的合理性要求2.土地资源保护的原则和措施第二节:土地使用方式和制度1.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制度2.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的管理第三节:集体土地的维护和管理1.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的管理2.集体土地流转和承包第四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终止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转包第四章:土地执法和监督第一节:土地执法机构与职责1.土地管理执法机构的设置与职责2.土地执法人员的资格与权力第二节:土地执法程序和权力1.土地执法程序的规定和要求2.土地执法权力的行使和限制第三节: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1.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与处理措施2.土地违法行为的罚款和刑事责任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全文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利用权益,包括出让、租赁、承包等方式。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包括什么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包括什么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由宪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登记法、土地出让与转让等法律法规组成。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流转、保护、开发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为土地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所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和转让方式,规定了土地的使用要符合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国家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为城市和乡村土地利用提供了宏观的指导。
土地登记法规定了土地权属登记的程序和内容,为土地的确权和保护提供了法律手段。
土地出让与转让的法律法规则定了土地出让、流转和转让的手续和程序,是土地市场化流转的法律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可以分为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和个人土地所有权。
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权,实行土地使用权制度。
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是由村民自治组织统一管理,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下有权流转和租佃。
个人所有制的土地由个人利用,但须符合土地利用法规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独特的土地管理制度。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的土地流转受到法律的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认真履行流转手续,提示流转年限和利益补偿等法律规定。
城市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和流转受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出让与转让法规的规定。
土地流转的合法性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实施,确保公平、公正、合法。
三、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的是规定土地的利用目标、用地布局、用地结构、土地用途结构和用地标准等规划内容,指导土地使用的合理、有序和持续发展。
土地法全文
2013 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法全文
2013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三次审议,于1998年8月29日郑重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通过这部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41人参加投票,其中139人投赞成票,2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样一部涉及面很广,反映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赞同,也是很难得的。
新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和反映了近十几年来社会发展、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的需要,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这篇绪论中,着重分析土地管理立法的意义及其特点、介绍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有助于法律的正确运用。
一、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立法所以有重大意义,直接决定于土地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说,土地资源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这种重要性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包括自然因素所决定的,也包括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1、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
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
土地作为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必须采用最有权威的、最具普遍约束力的形式来保护土地、管理土地、规范土地的利用,这种形式就是法律形式,在中国从古至今的历史上,在许多外国的历史上,都曾制定过一件件土地法律,发挥过重要作用,这种历史事实,既说明了土地资源的重要,又说明了法律手段的必要。
第八章土地资源保护与整治
土地生态系统
约的统一体。其组成大致可分为生物
因子和非生物因子两大部分。
1. 土地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的组成
任何生态系统都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生物部分(生物群 落)和非生物部分(环境因素)。 生物部分包括植物群落(生产者)、动物群落(消费者)、 微生物群落(分解者或称还原者)。 非生物部分(环境)包括所有的物理的和化学的因子,如
因此要进行科学规划、因地制
充分利用、合理建设,在充分
避免生态破坏,保证生态系统
1.土地开发
(4)土地资源开发应遵循的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
因地制宜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原则
•
以提高效益为中心,速度与效益相结合
•
•
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协调
处理好建设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5) 土地资源开发的规划
耕地地力监测与退化防治
耕地地力监测
• 对影响耕地
物质生产能 力的因素
定时 定点
的测定
• 农作物的物
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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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用 地 分 等 定 级 内 容
耕地环境: 影响耕地生产能 力自然因素
大气 水 土壤
野生生物
研究耕地环境就是研究
是否被污染 污染的程度 污染的范围
耕地地力监测与退化防治
土地利用对生态系统结构的影响
(1)生物侵入:土地利用引起生态系统内区系的重组,即在 地理隔离的系统内侵入新的物种,也就是生物侵入。
(2)生物多样性损失:最新估算,目前地球上物种正以比人
类活动前高100-1000倍的速度消失。 (3)土地利用加剧生物侵入和生物多样性损失; ———— 以农业扩张及其集约化为主要特征的农业土地利用 ,是陆地生态系统生物侵入和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维护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第一,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基本制度,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民依法依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土地的保护、开发、整理、利用和管理的具体措施,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土地承包法。
土地承包法是关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规,规定了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承包权的流转等相关事项。
根据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分割的经济利益,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权流转需经承包方同意并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保障了农民的承包权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
第三,土地使用管理法。
土地使用管理法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法规,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变更、转让、注销等程序和要求。
根据土地使用管理法,土地使用权需要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用途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管理法的实施,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四,土地保护法。
土地保护法是关于土地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法规,规定了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土地保护法,国家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推动可持续利用。
土地保护法的实施,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到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性,以及法规的约束和保障作用。
作为公民,我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土地法学是一门研究土地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的学科,它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土地法学的重要知识点。
一、土地法律体系我国的土地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构成。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是土地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土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征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此外,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共同构成了土地法律体系,为土地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国家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代表行使。
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划拨等。
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
划拨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对较为复杂,包括承包经营、宅基地分配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第二章案例分析1、案例情况:2009年1月5日,A市房地产企业B通过拍卖方式取得C市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万平方米,出让年限50年,出让价款5千万。
当天,房地产企业B与C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9年1月20日,房地产企业B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
2009年1月30日,房地产企业B持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请问:1、本案例中谈的是哪类土地法律关系?2、本案例中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3、房地产企业B应向何机构申请土地登记?4、房地产企业B何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5、如果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土地出让合同是否有效?答:1、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2、主体是C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企业B,客体是国家有偿出让给土地经营者或使用者的特定土地上的权利;P19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4、2009年1月30日(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5、有效(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案例情况:甲和乙系同学,关系较好。
甲因个人投资原因急需用钱,遂将其购买的一套房产以市场价格转让给乙,并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
由于甲和乙较熟,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甲就将房屋交给了乙,乙也搬到该房屋居住。
但甲和乙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甲由于资金紧缺,又将房屋转让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丙准备收房时,发现房屋被乙占有,遂发现甲一房两卖的事实。
甲和乙关系也因此恶化。
请问:1、本案例中转让了两次的房屋,是归乙所有,还是归丙所有?为什么?2、甲和乙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丙。
因为甲和丙签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而乙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2、有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概述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其管理涉及众多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展开讨论,包括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等方面内容。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1. 国有土地所有制原则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2. 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国家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不变。
3.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应当合理规划、科学利用,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4.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土地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法律程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土地征收与补偿1. 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由国家对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实施收回和租赁行为。
(1)征收程序:征收决定→公告→征收意见征询→征收方案→签订协议→补偿安置→登记备案。
(2)征收范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特殊利益所必需的土地。
2. 土地补偿土地征收后需要进行合理补偿,确保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补偿标准:按照土地使用权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物物交换、安置房等。
四、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1. 登记主体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主体为土地使用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2. 登记内容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包括土地性质、使用期限、土地规模以及权属证书等。
3. 登记程序登记主体向土地登记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土地登记部门审查→办理土地使用证等手续。
五、土地保护与管理1. 耕地保护重点保护耕地,加强对耕地的管理和监督,禁止非法占用耕地。
2. 草原保护严格控制过度放牧,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和恢复。
3. 林地保护加强林地资源的保护,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4. 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严格控制矿产资源的开采,保护矿产资源环境。
六、土地承包经营制度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不可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国土资源法全文
国土资源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包括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海域、林地、草地、荒地等。
第三条国土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开发和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集约利用、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资源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条国家对城市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出让制度。
第七条国家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
第八条国家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第十条土地利用计划是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总体和分区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国家对耕地实行保护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第三章矿产资源第十八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国有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
第二十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有偿出让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储量核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采矿权的授予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矿产资源税制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第四章水资源第二十六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调度和水资源分配制度。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权的授予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民权益而设立的。
下面将从土地管理法的背景、宗旨、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土地管理法的背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土地问题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了解决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1月发布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现已成为我国土地管理和利用的基础性法律。
二、土地管理法的宗旨土地管理法的宗旨是保护土地资源,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城市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维护农民权益,维护国家土地安全,构建公平合理的土地利用体系。
三、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1.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人民、土地利用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增值收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等。
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变更: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经过租赁、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平等、公平、公正。
3.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补偿标准和方式,保障了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规定了农民的自愿退出土地的要求,保护农民的自愿退出权。
4.城市土地使用规划与管理: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学、公正、合理。
同时,法律规定了城镇集体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管理,保护了城镇集体建设用地。
5.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制度,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权益的保护。
同时,法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管理,保护了农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村土地管理法全文
农村土地管理法全文农村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活动,保护农村居民权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宅基地、宅基地以外的土地,包括集体自留地、集体承包经营地和集体林散地。
第三条农村居民享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其下属县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农村土地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国有林业林场以及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维护农村土地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六条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农村土地管理机构,了解、保护农村土地情况,制定农村土地管理政策和措施,政策性监督和督促农村土地管理。
第七条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依法参与农村土地管理。
第二章土地调拨第八条民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把农村土地的调拨工作交由县级以下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九条调拨农村土地以解决民生实际、满足学校建设需要、提高农村文化设施供给等为原则,执行收回后再调拨,调拨前应当事先计划,按有关规定组织调拨,采取调节措施,确保调拨后居民权益得到保护,调拨完毕后登记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调拨农村土地时,应当以经济效益为考量,把握好调拨量,避免破坏农村自然植被结构,保护森林资源。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调拨应当经过村民大会讨论、村委会立法并经村民签字确认,有关单位、机构对调拨完毕的土地登记备案,有关部门向村民处以合理补偿或照顾措施。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土地调拨信息及时公布,保护农村居民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有权利及时表达意见,提出相关异议。
第三章农用地第十三条农用地是指专供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荒地和其他农用地。
第十四条农用地的利用应当科学规划,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农业稳定发展。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用地规划,明确土地的利用类型,科学安排农用地的发展与利用;民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加强对农用地的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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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 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土地管理法》
第四节 土地法律保护
(三)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规定
(3)“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土地管理法》
第四节 土地法律保护
(一)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管理法》 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通过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国有 土地且又不能以合法形式转让的做法。
(4)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集体 所有土地的转让。
第四节 土地法律保护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 设用地总量控制。 (5)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和全国土地 信息管理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节 土地法律保护
(四)关于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规定
(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化未非耕地。国 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土地管理法》 (2)“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 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3)“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 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 湖。” 《土地管理法》 (4)“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 农业。”《土地管理法》
(1)民法(含 (1)经济法 诉讼法) (2)社会保 障法 (3)环境与 资源法
(2)行政法 (2)商法 (含诉讼法) (3)刑法 (3)亲属法 (含诉讼法)
我国的法律体系示范
第二节 法理学基本知识
法律创制:
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 权,从事制定、修改、废除和解释法律的专门 活动。
第八章
土地法律管理
章节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土地法律管理的概念 法理学基本知识 我国土地立法的基本问题 土地法律保护 土地权利的法律管理 土地所有权的私法和公法限制 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利关系 各国(地区)土地权利的设置 土地监察管理
(二)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法律规定
(1)“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 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利 用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 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违者将收到严惩的制度。
(一)禁止侵占、变相买卖和擅自转让土地的原 则
(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 基础。 – 眼前利益vs.长远利益 – 正面效果vs.负面后果
第四节 土地法律保护
土地是法律保护的客体 土地职能:
– 在自然综合体中与其他自然资源(水、森林、大气) 共同构成自然环境 – 作为生产资料在生产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九)关于违反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立法责 任的法律规定 以下行为应受惩罚:
(1)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2)违反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滥用土地,使生产建 设遭受损失;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土地政策、法令的行为。
(2)“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将 土地分为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严格限 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 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管理法》
第四节 土地法律保护
(三)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规定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一定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 会条件,对该地区范围内全部土地的利用所作的长期 的、战略性的总体布局和安排。
第五节 土地权利的法律管理
物与物权
– 物的概念:
• 为权利客体、为有体(有体物指占据空间之一 部分,依人的感官可能感觉的物质)、为人力所 能支配、为独立为一体和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
– 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 在一个物上仅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 体是一个物。
制他人行为的能力 • 广义:法律权利、宗教权利、道德权利和习惯权 利 • 狭义:法律权利 • 分为: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 • 土地权利属于民事权利范畴
第二节 法理学基本知识
权利与权力
– 权力: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处理他人财产
或人身的社会力量。 • 分为:国家权力(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等) 社会权力(政党、商会、企业的权力) • 土地权力属于国家权力
(一)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原则
(二)经济、合理、充分地利用土地的原则
– 贯彻经济、合理、充分利用土地的原则,必须认真 做好计划用地和节约用地的工作。
第三节 我国土地立法的基本问题
我国土地立法的基本原则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 定转让。”
土地法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是用以调整在土地 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土地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一节 土地法律管理的概念
土地法律管理的任务
运用土地法制手段调整土地关系,创造并 保持能够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 治理和保护的社会环境条件。
第二节 法理学基本知识
“法”: “平”、“正”、“直”、“公正裁 判” 代表裁判人们行为是非曲直的一种规划或准则 “律”: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
种因素 包括: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
法律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
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为私法、公法和社 会法(三元结构),反映商品经济、民主政治 和社会保障
第二节 法理学基本知识
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纲领)
1.公法
(1)政治法
2.私法
3.社会法
(4)水土保持工作由国家水土保持工作部门监督。
第四节 土地法律保护
(七)关于防止采矿多占土地和对土地造成 破坏的法律规定
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 法》、《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等。
(1)开采矿藏要占用土地,需按土地征用程序经过批准, 并应尽量占用荒地、劣地。 (2)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应 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3)要妥善处理尾矿矿渣,防止破坏资源和自然环境。
法律:
广义:法的整体 狭义: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法理学基本知识
法律的一般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第二节 法理学基本知识
法律要素: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
我国土地立法的任务:
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证经济合理、充分地利用 土地,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加快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土地法律管理的趋势:公法私法化
就是承认个人土地权利的合法性和政府土地权力 的有限性,在土地法律中越来越多的体现私法的内涵, 强调对公民和法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法律创制权:
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的 法定权利。
第二节 法理学基本知识
法律权利: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由法律
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
法律权利一般可以分为:
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 个人权利、集体权利和国家权利 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
第二节 法理学基本知识
权利与权力
– 权利: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
第四节 土地法律保护
(五)关于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 当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 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交纳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 土地。
我国土地立法的本质:
统治阶级按其意志调整有关土地的占有、分配、 使用、处分、开发等法规关系的总和即为土地立法。
土地立法一般包括: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农业土地、城市土地、特种用地等法律制度; 征用土地、荒地的开发和利用; 土地的保护和改造; 土地统计、土地登记等方面的规范。
第三节 我国土地立法的基本问题
土地法律保护的重要作用:
合理利用土地,并将其视为加速发展社会主义经 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 活的基础。
第四节 土地法律保护
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律规定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随着人口的增长,这个 矛盾越来越尖锐。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 土地,应该是我们的国策。要积极开展农业自然资源 调查,分别制订全国的和省、县的农业区划和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以及社、队土地利用规划,努力实行科 学种田。” ——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
第四节 土地法律保护
(八)关于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的国家监督 的法律规定
(1)监督各土地使用单位按土地拨用目的使用土地; (2)监督农业土地使用单位采取土地保护措施,把用地 和养地有机地结合起来。 (3)监督各土地使用单位按国家统一规范编制地籍簿。 (4)监督执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