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立法中地方立法权配置及公众参与探究0413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深入研究,探讨如何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基础我国宪法和法律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广泛听取民意,让公众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
同时,政府也在逐步推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二)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度逐渐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够畅通,参与范围有限,参与深度不够等。
此外,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导致参与的积极性和效果受到影响。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1. 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畅。
目前,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主要是通过人大代表、政府网站、听证会等途径,但这些渠道的利用效率不高,且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 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有限。
目前,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一些与民生相关的领域,而在一些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领域,公众的参与度较低。
3. 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不够。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导致参与的深度不够,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公众参与立法的规范和保障。
2. 政府推动力度不够。
部分地方政府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公众参与立法的推进速度较慢。
3. 公众自身素质和意识有待提高。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对参与立法的意义和价值认识不足,导致参与的积极性和效果受到影响。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和对策(一)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的立法权限与要求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的立法权限与要求摘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行驶与实践已有较长时间,地方立法工作已经卓有成效,但仍然存在立法范围较狭隘、立法资源不平衡、法的解释、适用反馈与完善存在不足、立法队伍不充足、地方特色不明显等问题,设区的市应该着重推进立法专业队伍体系建设,加强立法评估工作,坚持立法制定与解释并重,以保障法制统一,同时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和优化地方立法资源布局,确保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科学与合理行驶。
关键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立法权限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的格局由之前点状式的“省会所在的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改变为面状式的“设区的市”,此外还对地方立法权的行使提出一系列的条件。
《立法法》的相关新规定已经实施六年多的时间,虽然明确规定立法权限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但设区的市对立法权的行使权限、立法要求方面还存在一些理解上的争议,有必要对此予以澄清。
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的立法权限《立法法》文本中对立法权限的表述可以从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加以梳理。
从横向看,设区的市的权力机关只能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下,对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做出规定,并且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纵向看,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做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地方事务性规定,但是排除了《立法法》第8条法律保留的事项,并且权限也仅限于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限的要求可以概括为递进的三个层面:第一层即“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第二层即“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第三层即“执行性规定和地方事务性规定”。
从以上三个层次的内在逻辑中可以看出,在立法权这个大的范畴之中,并非必然产生地方立法权,只有依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才可产生,由此可以看出,第一层为地方立法权的产生要求。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立法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更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逐渐增强,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推动我国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参与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逐渐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从单一的社区事务扩展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多个领域。
这体现了我国地方政府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视,也反映了公众对自身权益的关注。
(二)参与方式日趋多元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也日趋多元。
例如,地方政府通过网上论坛、在线调查、听证会等多种方式收集公众意见,为公众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一)公众参与意识有待提高尽管我国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逐步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但公众的参与意识仍需提高。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及自身在立法中的角色缺乏认识,导致其无法有效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二)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仍不够完善,如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信息公幵程度不足等。
这些问题导致公众在参与立法过程中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地方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识和了解。
同时,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二)完善参与机制,提高参与效率地方政府应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如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提高信息公幵程度等。
此外,还应创新参与方式,如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提供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
(三)保障公众权益,促进实质性参与在立法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充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实质性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2024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中国的地方立法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拓展,特别是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中,其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本文旨在通过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研究,探讨其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地方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概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具有的地方立法权主要包括对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法规制定权。
这一权力的行使,旨在更好地满足地方发展的实际需求,推动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特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的针对性强,主要针对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进行立法;二是立法的实效性高,法规的制定往往能迅速地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三是立法的民主性高,广泛征求民意,保障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问题及挑战尽管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立法的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法规存在内容重复、缺乏针对性等问题。
其次,立法的程序不够规范,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部分地区存在“过度立法”现象,使得法规过多、过杂,难以有效执行。
五、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建议为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以下建议:1. 强化立法的规划与评估。
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对已有的法规进行定期评估和清理,避免重复和冲突。
2. 完善立法的程序和制度。
规范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3.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提高立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4. 增强立法的民主性。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若干问题的探讨
宪法对 中央 和地 方立 法权 限作 了基本 规 定 , 总 体上
情 况和需要 赋 予 的 , 并 没 有 相应 的法 律依 据 。 我 们认 为, 人 民政府 的性 质 、 地位 和基 本职 权应 当由法 律规 定 , 不能要 求人 民政府 的一 切职 权都要 法律 授予 , 这 既不合
律 以外 的其他法律 , 在全 国人大 闭会期 间 , 对 全 国人 大制 定 的法律 进行 补充 和部分 修改 , 但 是不 得 同该 法律 的基
本原则相抵 触 。关 于地 方人 大及 其 常委会 的立 法权 限 ,
关 于 中央和地 方 立法权 限的配 置
这里探讨 的 中央 和地 方立 法权 限 的配 置 , 指 的是 中 央和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纵 向间的配置 , 具体说就是关于全
常委会行使 国家立 法权 ; 第6 2 条 规定 , 全 国人大制定 和修
改刑事 、 民事 、 国家 机构 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 第6 7条规定 ,
全 国人大 常委会制定 和修改 除应 当 由全 国人 大制 定的法
何具体界定 ; 地方 有立 法 权 的国家 权力 机关 与行 政 机关
的立法权 限如何划分 。
规定 了在 不 同上位法 相抵 触 的前 提下 , 较 大 的市人大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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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癌 拳早 2 0 1 7 . 1
其常委会 可以制定 地 方性 法规 , 报省 级人 大 常委会 批 准
后施行 。 ④
规定 了地 方各级 人 民政府及 其有关 部 门的职 责 , 这几乎
涉及 每一部 地方 性法 规 , 而有些 职责 是根据 地方 的实 际
就省 级地 方性法规和设 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来说 , 其权 限的划分及各 自的立法 重点, 则是 一个迫 切 需要研 究解 决 的重大 问题 。此外, 在地方立法 中还 涉及地 方性法规与规章 的权 限划分 问题 , 这 个 问题一直模糊不 清, 需要 根据 立法法修 改决定的要求和精神作进一步厘清 。 关 键 词 地 方政府 规章 立法体制 地方立法权 限 地 方性法规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王腊生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
在新的立法体制下,中央、省级、设区的市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享有立法权,从立法主体数量上呈正金字塔形,从立法权限上呈倒金字塔形,适应了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需要,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大特色。
在新的现行立法体制下,如何有效发挥地方省、设区的市两级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地方立法质量,还必须进一步厘清地方立法权限,规范地方立法行为。
一、关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配置厘清地方立法权限,需要研究探讨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间的纵向配置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做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
应该充分肯定的是,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立法权是卓有成效的,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划分,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中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人民政府的职权。
立法法规定,人民政府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的产生和组成由法律规定是合理且可行的,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但对于人民政府的职权,一概要求由法律规定,则是不可行的。
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可以赋予同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职权。
从立法实践看,各地制定的大量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这几乎涉及每一部地方性法规,而有些职责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赋予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基本的职权应当由法律规定,但不能要求人民政府的一切职权都要法律授予,因为这既不合理也行不通。
《2024年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范文
《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直接关系到地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运行与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参与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公众参与不仅可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透明度,还能确保其更加符合民意,增强其可执行性和社会接受度。
因此,对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这一议题展开探讨,旨在揭示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和价值。
二、地方性法规与公众参与的关系公众参与在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其不仅在理论上体现了“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而且在实践中能够增强民众的法制意识和公共治理的效能。
当公众广泛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意味着其反映了公众的需求和诉求,增强了法律的有效性。
三、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方式和途径(一)问卷调查与访谈问卷调查和访谈是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常用方式。
通过这些方式,相关部门可以了解公众对于某项法规的看法和建议,为制定提供重要参考。
(二)听证会和座谈会听证会和座谈会是另一种重要的公众参与方式。
在听证会上,公众可以就具体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而座谈会则提供了一个更为轻松的交流平台,使公众能够更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三)网络平台与社交媒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也成为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新途径。
这些平台提供了便捷的信息发布和交流方式,使公众能够更方便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公众参与的深度与影响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影响因多种因素而异。
在某些地区,由于社会结构、教育水平等原因,公众的参与可能仅停留在表面层次;而在另一些地区,由于制度设计和社会支持系统的完善,公众的参与则更为深入和广泛。
深入而广泛的公众参与不仅有助于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和可执行性,还能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五、提升公众参与的策略与建议(一)完善制度设计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为公众参与提供更多途径和渠道。
如定期举行听证会、座谈会等,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新媒体工具。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近年来,随着地方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研究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地方立法权中的实践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实践(一)立法背景与历程随着中国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设立逐渐增多。
这些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规章。
这些法规、规章的出台,为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立法内容与特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足本地实际,注重解决本地问题;二是注重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与上位法相衔接,保持法律法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权限不明确当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过程中,存在立法权限不明确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地方立法机关对自身立法权限的认识不够清晰,导致在制定法规、规章时出现越权行为;另一方面,上位法对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缺乏依据。
(二)立法程序不规范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应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
然而,当前部分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如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公民参与度低等。
这些问题导致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受到影响。
(三)法律法规实施效果不佳部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效果不佳的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法规、规章的内容与实际脱节,缺乏可操作性,或者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
这些问题导致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我国地方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如何有效行使地方立法权,为推动地方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概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行使的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权力。
这一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具有地方性、自主性和规范性等特点。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应当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同时也应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问题分析在实践过程中,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立法过程中存在立法质量不高、立法效率低下等问题。
其次,由于地域差异、文化差异等因素,不同设区的市在立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复杂性。
此外,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也有待提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也制约了地方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四、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路径探索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立法的程序性规范,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二是加强立法的专业性培训,提高立法者的专业素养和立法能力;三是加强立法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四是推动立法的协调和统一,减少地域差异和复杂性对立法的影响。
同时,还应注重与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沟通协调,确保立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案例分析以某设区的市为例,该市在行使地方立法权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完善立法的程序性规范,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听证会等方式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二是加强立法的专业性培训,邀请专家学者为立法者提供专业指导;三是加强立法的监督和评估,定期对立法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四是推动立法的协调和统一,与周边城市进行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区域内的立法协调和统一。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理的深入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和深度都在不断扩大,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1. 参与渠道日益拓宽随着互联网、新媒体等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日益拓宽。
各级人大、政府法制机构、社会团体等均开辟了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如网上调查、听证会、座谈会等。
2. 参与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法治教育的普及和法治文化的传播,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参与到地方立法中来。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1. 参与程度不均衡虽然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日益拓宽,但参与程度仍存在不均衡现象。
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的公众参与程度较高,而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的公众参与程度较低。
2. 参与质量待提高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中,部分公众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导致参与质量不高。
同时,部分公众在参与过程中存在情绪化、非理性化倾向,影响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四、解决对策1. 完善立法制度完善立法制度是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
应建立完善的法律咨询制度、听证制度等,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参与途径。
同时,应加强对公众的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能力。
2. 强化政府责任政府在地方立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政府应积极回应公众的诉求和意见,及时调整和修改立法方案,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引导和规范,防止非理性化倾向的出现。
3. 培育公民文化公民文化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
应加强对公民文化的培育和传播,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质,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024年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范文
《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是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公众参与不仅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还可以促进地方性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因此,对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意义1. 保障公民权利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
通过参与,公民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促进法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可以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法规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增强法规的合法性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可以增强法规的合法性。
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使法规更加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少因不合规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三、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的现状目前,我国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已经逐渐重视公众参与。
各级政府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然而,公众参与的程度和效果仍需进一步提高。
一方面,部分公众对参与法规制定的途径和方式不够了解;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走过场等问题。
四、提高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公民法治教育,提高公众对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宣传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和意义,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2. 完善参与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机制,包括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集意见等多种方式。
同时,应建立公开、透明、便捷的参与渠道,方便公众了解法规制定的进程和结果。
3. 强化政府责任地方政府应强化在公众参与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对于形式主义、走过场等行为,应加强监督和惩处。
4. 引导专业组织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专业组织等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
32法治政府FA ZHI ZHENG FU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地方立法来保障。
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主动性,通过地方立法有效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处理地区事务、调整社会关系,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作为一项新课题,推进工作中成效巨大,但在立法体制完善等多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一是立法体制仍需完善。
当前,设区的市人大主导立法的力量还不足,地方立法多依靠政府部门组织起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规“部门化”、利益“倾向化”。
人大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仍需完善。
二是立法能力亟需提高。
设区的市立法力量相对薄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法规审议质量不高。
立法专家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智库的立法咨询渠道亟需建立,立法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是立法质量仍需提高。
立法工作精细化水平还有差距,重复立法问题从立法技术层面上难以避免。
立法公开、立法协商、立法论证等体制机制还不完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渠道不畅、参与度不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立法质量的提高。
四是队伍建设必须强化。
设区的市立法队伍薄弱,缺乏立法专业人才储备,立法制度机制不健全,有的设区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工作人员也仅有3到5人,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与立法工作的要求相距甚远,难以承担开展地方立法的重任。
三、完善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对策建议新时代设区的市行使好地方立法将地方立法权由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扩大至全部284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扩大和立法职能的激活,是地方人大职能的重大完善,是人大工作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地方人大职能作用,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2、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需要。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能够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还能够促进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和遵守度。
然而,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旨在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渠道和形式日益丰富,包括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求意见等。
这些形式为公众提供了参与立法的机会,使得公众的意见能够更好地反映在立法过程中。
然而,尽管如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高;二是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不够;三是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畅。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分析(一)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问题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高,主要是由于法律知识普及不足、公众对立法过程不了解、对立法结果不信任等原因。
此外,部分公众对参与立法的程序和方式不了解,也影响了其参与的积极性。
(二)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问题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不够,主要体现在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往往停留在表面,缺乏深入的思考和论证。
这主要是由于公众的法律素养和知识储备不足,以及缺乏专业的指导。
(三)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问题目前,虽然有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但仍然存在渠道不畅、反馈不及时等问题。
此外,部分地区的立法机关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公众参与立法的机会有限。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一)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参与意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参与意识是促进公众积极参与立法的前提。
可以通过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增强公众对立法过程的信任。
(二)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形式应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形式,如增加网络征求意见的频次和时间,完善听证会和座谈会的制度等。
此外,应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通过媒体宣传立法过程和结果,提高公众的参与度。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一、引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途径。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程度和范围不断扩大,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立法质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及问题1.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随着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和方式日益多样化。
包括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集意见等方式,使得公众能够更加便捷地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过程中来。
同时,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到与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涉及到环境保护、城市规划、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然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众参与的程度不够高,许多人对地方立法的了解程度不够,参与意愿不强。
其次,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渠道还不够完善,有些地方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参与方式存在形式主义倾向,缺乏实质性的讨论和交流。
此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
2.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1)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目前,许多人对地方立法的了解程度不够,参与意愿不强。
这主要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宣传和普及,以及缺乏对公众参与立法的具体指导和帮助。
此外,一些公众对立法程序和内容缺乏了解,导致他们无法有效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
(2)公众参与方式和渠道不完善当前,虽然有多种方式和渠道可以让公众参与到地方立法中来,但这些方式和渠道的实质性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一些地方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参与方式存在形式主义倾向,缺乏实质性的讨论和交流。
此外,网络征集意见等新兴的参与方式也存在着信息不透明、反馈不及时等问题。
(3)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
这包括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和规则,明确公众参与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逐渐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围绕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现状、挑战与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发展历程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由浅入深的过程。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和形式逐渐增多,包括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求意见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度逐渐提高。
(二)主要特点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主要特点包括:参与渠道多样化、参与范围扩大化、参与程度提高等。
这些特点表明,我国在推进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一)参与度不均衡虽然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在数量上有所增加,但参与度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部分地区和群体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较低,导致其参与度不高。
(二)法律保障不足目前,我国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面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
部分地方在实施公众参与过程中,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导致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受到一定影响。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是确保公众参与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然而,目前我国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方面还存在不足,如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健全等,导致公众参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纠正。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一)加强法律保障为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有效性,应加强相关法律保障措施。
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参与的地方立法范围、参与方式及程序等;其次,要加强对地方立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拓宽参与渠道为提高公众参与度,应进一步拓宽参与渠道。
除了传统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外,还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网络征求意见、手机APP等,方便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2024年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范文
《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已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公众参与作为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法规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及优化策略,以期为提高公众参与度、完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的现状1. 参与形式:目前,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形式主要包括听证会、座谈会、网络调查等。
这些形式为公众提供了表达意见的平台,有助于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 参与程度:随着法治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并参与到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
然而,实际参与程度仍需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在基层和农村地区。
三、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的问题1. 参与渠道不畅:部分地区在公众参与渠道的建设上还存在不足,导致公众难以有效参与到法规制定过程中。
2. 参与意识不强:部分公众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和意义缺乏了解,导致参与意识不强。
3. 参与效果不佳: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和引导,部分公众的参与效果不佳,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优化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的策略1. 拓宽参与渠道:建立多元化的参与渠道,如设立在线参与平台、建立反馈机制等,方便公众参与到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的了解,增强其参与意识。
3. 建立组织机制:成立专门的公众参与组织,负责收集和整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
4. 强化互动沟通:在法规制定过程中,加强与公众的互动沟通,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疑问,增强公众的信任感和参与度。
五、案例分析以某市地方性环保法规的制定为例,该市在法规制定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措施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如设立在线听证会、开展网络调查等。
同时,该市还加强了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和民主实践。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不仅能够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也是保障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重要途径。
然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旨在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公众参与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讨论和决策中。
(二)参与方式多样但效果不一目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方式包括听证会、座谈会、网络调查等。
这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但实际效果参差不齐。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一)参与程度不够深入尽管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不断拓宽,但实际参与程度仍不够深入。
许多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具体内容、程序和意义了解不足,导致其无法有效参与到立法决策中。
(二)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仍存在诸多不足,如参与渠道不畅、信息反馈不及时、法律保障不健全等。
这些问题导致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一)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众法治意识通过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其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加强法治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拓宽参与渠道,完善参与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公众参与渠道,如设立专门的立法咨询机构、建立网络立法平台等。
同时,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和法律保障机制,确保公众的参与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加强监督与评估,确保立法质量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对地方立法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通过公开、透明的监督与评估,确保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立法质量。
五、结论本文对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参与程度不够深入、参与机制不够完善等。
《2024年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范文
《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已经成为地方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众参与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其在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的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不仅体现了法治社会对于民主的追求,还对于法规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公众参与可以提高法规制定的透明度,使法规的制定过程更加公开、公正、公平。
其次,公众参与有助于收集更多的民意,使法规更加贴近民情、反映民意。
最后,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地监督法规的制定过程,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的现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途径越来越丰富。
包括但不限于听证会、座谈会、网络问卷调查、政府官方网站等渠道,为公众提供了更多的参与机会。
然而,尽管公众参与的渠道日益增多,但实际参与度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部分公众对于法规制定的关注度不高,参与意识不强,同时,部分地方政府在法规制定过程中对公众参与的重视程度也有待提高。
四、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在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渠道不畅,部分地区公众参与的渠道有限,导致公众无法有效参与法规制定;二是参与程度不深,部分公众对于法规制定的关注度不高,参与程度较浅;三是参与效果不佳,部分地方政府在法规制定过程中对公众意见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公众参与的效果不佳;四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关于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五、完善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拓宽参与渠道,地方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如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二是提高参与程度,通过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等措施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三是重视参与效果,地方政府应重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予以采纳;四是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关于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公众参与提供法律保障。
设区市地方立法中的几个程序问题
设区市地方立法中的几个程序问题一、立法权的归属问题在设区市地方立法中,首先要解决的一个程序问题是立法权的归属问题。
依照我国宪法和地方机构设置法规定,设区市是我国的基层地方行政区划单位,应该具有一定的立法权。
在现行的体制中,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国家立法体制,地方立法的权限相对较小,许多重要法律法规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设区市地方立法面临着立法权的归属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在地方机构设置法中明确规定设区市地方立法的权限,明确规定设区市地方立法的程序,使设区市的立法权得到保障。
在立法过程中,可以通过与相关中央部门进行合作和协商的方式,确保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进中央与地方的协调统一。
二、立法倾向性问题设区市地方立法中的另一个程序问题是立法倾向性问题。
由于设区市地方立法属于行政区域内的立法活动,其立法内容往往与具体地方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容易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倾向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立法机构和程序,确保立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设立独立的设区市地方立法机构,完善立法决策和审议程序,加强对立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价等。
可以通过加强对地方立法机构和立法过程的监督,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区市地方立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三、立法制度的建设问题设区市地方立法中的另一个程序问题是立法制度的建设问题。
设区市地方立法的内容繁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立法制度来指导和规范立法活动。
四、民众参与问题设区市地方立法中的另一个程序问题是民众参与问题。
作为地方居民,民众对于地方立法活动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他们应当有权利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民众参与机制,确保民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追责权。
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开立法信息,广泛征求民众意见,设立立法咨询机构,开展公众听证会等。
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研究
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研究一、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立法法》已实行了十五年,它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必然随之变化。
为了使法律能够实际满足人民需求,《立法法》的修改就有了必然性。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各个城市之间发展不均衡现象愈发明显,对于城市发展所采取的措施亦都存在不同,因此也不能在指导层面上从一而论。
而在严格限制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地方如若想获得更大的立法空间,就势必需要在一定层面上合法合理的突破创立; 但是由于依据上位法制定的红头文件存在着诸如层级效力不高、质量难以保障、权威性和稳定性差等弊端,使得地方在开展地方建设活动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基于此,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就显得尤为必要和急迫。
同时,由于我国之前《立法法》中并没有专门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规定,那么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想切实实现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必然需要制定本地区地方性法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由此草案在界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时,增加了旧法中没有的其他设区的市。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方便其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又有利于其充分适应各地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在立法权限上,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法律依据。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弊端笔者认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虽然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 地方法律法规过多过杂,这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法条紊乱。
理论上,多元化的立法主体极易使规范冲突发生的概率提高。
而我国目前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办法在短期内建成,有学者甚至认为: 国家立法呈现逐渐细化的趋势,给地方留下的立法空间逐步缩小,这使得地方立法要么重复国家的法律,要么违背国家的法律,境地十分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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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立法中地方立法权配置及公众参与探究
刘锋1冉强2
摘要:立法法修改后赋予了设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设区市立法过程中如何妥善确保地方配置权限及保障公众参与是设区市的重要工作之一。
设区市立法过程中应当加强制度构建,明确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配置,同时切实保障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从而实现民主立法,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设区市立法;地方立法配置;公众参与
建国六十多年以来,我国立法体制从最初的中央集权立法逐渐转变为地方立法分权扩大。
在确立了配置原则之后,应该遵循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等立法工作的核心原则,在设区市立法过程中落实公众参与,以地方立法合理配置与实现公众参与的制度化。
一、设区市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配置的不合理
我国的立法权限经过了较大变更,从中央集权逐步发展为有限度的地方分权。
但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在立法权上的配置仍不尽合理。
1.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不明确
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对设区市的立法有了突破性的规定,亦即立法权进一步下放到设区的市。
虽然立法法明确了授权所有设区的市均拥有地方立法权,范围限制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但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表述并没有具体明确限定哪些内容,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统一意见。
同时对地方分权立法限制较大,地方立法权限没有更大的空间来调整和运作。
目前宪法和其他法律关于立法权限多有交叉、重叠或模糊不清,其关于二者立法权限的区分(包括列举式)较为粗线条。
中央和地方立法配置权限不清,导致立法随意、不规范立法以及立法冲突等现象。
2.地方立法权限不统一、立法体系较混乱
中央集权与地方相对分权是一个较为良性的立法体制,通常而言,中央集权
1刘峰(1966—),男,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2 冉强(1975—),男,内江师范学院法学副教授。
立法较为原则或框架性,地方立法则是必要的补充和细化,同时结合地方特点,即统一性和特殊性的结合。
但是,在这一个过程中,地方立法权限的不一致、过度膨胀,以及立法体系的混乱逐渐显现出来。
从立法主体来看,现在地方立法主体已经扩展到了每一个设区的市(包括人大及政府)。
从立法数量看,地方立法规范逐年上升,即拥有权限就要行使,甚至有时候是为了攀比而立法,为了响应而立法,为了立法而立法。
(二)公众参与立法问题
经过调查研究发现无论是省级立法、较大市立法、省会城市立法还是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均存在一定的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参与程度不高。
多数立法机关仅对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立法项目提出阶段、编制立法规划阶段、法律起草阶段征求公众意见的并不多见;立法项目和立法规划解决的是准备立什么法、先立什么法,法律起草解决的是如何设定法律规则、设定规则的标准是什么等问题,如果在这些环节缺失公众参与,民主立法将大打折扣。
2.参与积极性不高。
许多公众对认为立法是“高端”的社会活动,与普通民众无关;对立法机关缺乏信心,认为提出了意见也不会被采纳,免得多此一举;公众一般仅关注自身眼前利益,对于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等与自身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立法事项并不关心[1]。
3.立法信息公开不全面。
多数立法机关仅公开认为需要公开的立法信息,这让公众对于立法犹如种管中窥豹,难以切实参与到立法中来。
公众并不了解立法的来龙去脉,也就很难提出有价值的立法意见。
4.参与途径不明确。
从表面上看,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有直接提交立法建议案、参加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但是立法机关何时何地举行、参会人员如何构成等绝大多数公众并不知晓,公众的意见怎样进入到立法过程中的途径不够明确。
5.未形成参与互动。
公众参与沦为“走过场”的现象普遍存在,立法机关、立法起草者未能与公众参与者形成互动,立法机关或起草者主导性较强,公众提出的意见被“石沉大海”的居多,这也是造成参与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从众多人大网站公众互动栏可见未做回复或者回复笼统的居多;因此难免有公众抱怨
“说了白说,说了也不起作用,提意见就是走过场、走形式”[2]。
二、制度架构
(一)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合理配置
1.以中央立法集权为基础,明确立法权限
目前,我国中央立法集权与地方相对分权存在重叠或模糊的地带,宪法及相关法律没有针对性的规定。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即从立法权的角度而言,地方的立法配置系中央授予或者宪法法律规定。
因此,中央和地方应当将各自立法权限与范围明确。
在此基础上,中央可对专属立法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制定原则性规范或交由地方立法,在原则性规范中应当留有可操作性的空间供地方立法时选择与调整。
2.地方立法的衡平操作
地方立法权需要控制也需要空间,应当妥善平衡二者关系。
立法法的修改赋予了设区市的立法权,该权力的运行应当在一定边界以内,但边界应当有一定空间保证立法权的正常运行,而不仅仅是对中央立法的“重复”、“抄袭”甚至“异化”。
因此,从中央立法而言,应当修正理念,不过多干预地方在其权限内的立法,在专属立法权以外的范围赋予地方更多的调控空间,实现中央和地方立法配置上的合理配置。
(二)设区市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制度构想
1.健全立法信息公开制度。
首先,明确公开的内容。
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理念,必须公开立法主体、事项、内容、范围、方式、程序(包括规划、立项、起草、审议、通过等环节)、立法背景资料、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必要性研究、议事过程、立法进程、立法草案等立法信息,同时告知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立法的途径和程序等[3]。
其次,明确公开的途径。
建议以立法机关官方网站为基准,市级广播电视、市公交传媒、地方影响力较大的微信公众号、市级报刊等媒体同时进行,同时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下立法信息。
以此保障公众时刻了解立法动态。
2.明确参与途径。
(1)坚持传统立法听证会制度,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工作进程试邀请公众参加立法听证会。
公众接到立法听证会邀请公告后,应当前往立法机关进行参会申请,立法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核,排除被剥夺
政治权利或者其他无资格参与立法的人员[4]。
对于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事项,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
(2)确定立法论证程序,专家论证、联合论证都是公众参与的一种形式,因为学术专家、其他国家机关均有一定的公众属性,将论证程序确定为立法工作必经程序,对于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或者召开论证会议。
(3)建立互联网立法公众参与平台,立法机关通过互联网征集公众意见,将立法安排、法规草案、论证结果等信息公开以后,可在互联网民意征集平台上设置“同意”或“反对”这种投票模式,公众提反对意见的应当说明反对的理由,同时增设公众意见征集栏目,使得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立法相关事宜的建议。
(4)鼓励公众通过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立法意见,因为能够用心以书面方式提出立法意见的公众势必属于重视立法的公众,其提出的意见参考价值往往较大。
3.落实信息反馈工作。
长期以来,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过程中“重征集、轻处理”,因此立木取信,让公众看到立法机关的回应很有必要。
信息反馈工作应当细致,采纳意见的应当在后续公布的立法中有所体现,并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其表彰,不采纳其意见的应当充分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并将理由向公众公开。
4.公众意见进入人大审议程序。
法规草案提交人大审议通过时,应当一并提交公众意见,人大代表应当将公众意见作为其表决的参考。
在代议制国家制度中,人大代表代替普通公民行使国家权利,公众意见作为人大代表表决的参考正是其代表民意的体现。
三、结语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合理配置的表现之一则是地方立法权相应扩大,在此大背景之下,中央应将分权落到实处,这个是上层层面的要求,另外还应加大底层设计,即落实公众参与立法制度。
这是国家根本制度的要求,也是民主法治的要求。
全面公开立法信息、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克服官僚主义和立方保护主义,并结合本市区的实际情况与公众参与立法的效果做出相应改善,如此上下联动,最终将设区市立法中的地方立法权合理配置与公众参与制度化,设区市立法的质量将会显著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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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侯孟君,马子云,《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若干问题及其应对》,[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0期。
[5]逯金冲,《试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发展及其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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