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研究-优秀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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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
款的几点研究
一、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
《立法法》已实行了十五年,它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必然随之变化。
为了使法律能够实际满
足人民需求,《立法法》的修改就有了必然性。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
益加快,我国各个城市之间发展不均衡现象愈发明显,对于城市发展所采取的
措施亦都存在不同,因此也不能在指导层面上从一而论。
而在严格限制立法权
限的情况下,地方如若想获得更大的立法空间,就势必需要在一定层面上合法
合理的突破创立; 但是由于依据上位法制定的红头文件存在着诸如层级效力不高、质量难以保障、权威性和稳定性差等弊端,使得地方在开展地方建设活动
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基于此,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就显得尤为必要和急迫。
同时,由于我国之前《立法法》中并没有专门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规定,那
么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想切实实现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必然需要制定本地区
地方性法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由此草案
在界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时,增加了旧法中没有的其他设区的市。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方便其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又有利于其充分适应各地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在立
法权限上,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法律依据。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弊端
笔者认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虽然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 一) 地方法律法规过多过杂,这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法条紊乱。
理论上,多元化的立法主体极易使规范冲突发生的概率提高。
而我国目前实质意义上的
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办法在短期内建成,有学者甚至认为: 国家立法呈现逐渐
细化的趋势,给地方留下的立法空间逐步缩小,这使得地方立法要么重复国家
的法律,要么违背国家的法律,境地十分尴尬。
( 二) 易导致地区保护主义的故态复萌。
这就使得在地方立法权的发展过程中,给地区保护主义提供不当了法制化基础。
使其借此机会重新出场,新瓶装旧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