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研究-优秀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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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赋 予设 区 的市 地方 立 靠 人 民 、 发 展成果 由人 民共享 。
法权的重大意义 4 . 有利 于建设 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建 随着 我 国社 会 主 义建 设 进 入 新 阶 段 , 党 的十 八 设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 法治体 系 , 必须 坚持立 法先 届 三中全会对全面推进深化改革作 出了重大部署 , 行 。立法 先行 不仅 要求 立法 在 制度 建构 上要 先行 一 发挥立法 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 同时 , 也意味着立 提 出了“ 推进 国家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的目 步, 标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 法体制本身要适应法治体系建设 的客观需要 。赋予 一 方 面有 助 于 进 一步 完 善 国 国作 出重大部署 , 提出了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设 区 的市 地方 立 法权 , 治体 系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总 目标 。依法赋 家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 , 使立法权 的配置更加科学 合理 ; 另一 方 面 , 地 方还 可 以根 据本 地具 体情 况 制定 予设 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 不仅为实现上述 目标任务 提供 了基本途 径和重要手段 , 也为我国地方法治建 地 方 性 法 规 , 有 助 于地 方 政 府 的职 能转 变 和服 务 质 设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 其意义重大 。 量 的提高 , 更有效地建设法洽政府 、 责任政府和效能 1 . 有利 于推进地方深化 改革。设 区的市是我 国 政府 , 进而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 改革创新较具 活力 的区域 , 也是推动全 国性改革的 程 。 重 大 引擎 。赋 予设 区 的市 地 方立 法 权 , 这些 地 方 不 二、 领会 新 要求 , 始终 坚持 地 方立 法的基 本 原则 地 方立 法是 地方 国家权 力机 关 和行 政机 关重 要 仅能根据本地 实际细化上位阶法 的规定 , 而且可 以

《2024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2024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中国的地方立法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拓展,特别是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中,其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本文旨在通过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研究,探讨其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地方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概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具有的地方立法权主要包括对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法规制定权。

这一权力的行使,旨在更好地满足地方发展的实际需求,推动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特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的针对性强,主要针对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进行立法;二是立法的实效性高,法规的制定往往能迅速地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三是立法的民主性高,广泛征求民意,保障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问题及挑战尽管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立法的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法规存在内容重复、缺乏针对性等问题。

其次,立法的程序不够规范,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部分地区存在“过度立法”现象,使得法规过多、过杂,难以有效执行。

五、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建议为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以下建议:1. 强化立法的规划与评估。

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对已有的法规进行定期评估和清理,避免重复和冲突。

2. 完善立法的程序和制度。

规范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3.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提高立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4. 增强立法的民主性。

【优质】浅析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范-范文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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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范一、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背景( 一) 历史背景在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下,地方立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979 年,全国人大制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把立法权下放到省级人大; 1982 年,全国人大通过1982 年宪法,对国家的正式立法结构做了彻底改动; 1986 年,全国人大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修改,立法权延伸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

在本次立法法修改之前,地方立法的主体包括省级行政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这次立法法的修改,将立法权限向所有设区的市扩容,将较大的市改为设区的市。

( 二) 设区的市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的性质宪法直接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立法权。

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没有直接的权力来源,应该视为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的派生,设区的市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经过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方可生效。

《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对地方性法规的行使范围也作出了限制。

( 三)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1. 对立法体制的完善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地方分权的制度由来已久。

将立法权适当下放,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

2. 适应区域差异性从我国中央地方权力关系的演变看,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尽管不同历史时期地方权力大同小异,但相对于中央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是逐步扩大的。

【参考文档】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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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研究一、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立法法》已实行了十五年,它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必然随之变化。

为了使法律能够实际满足人民需求,《立法法》的修改就有了必然性。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各个城市之间发展不均衡现象愈发明显,对于城市发展所采取的措施亦都存在不同,因此也不能在指导层面上从一而论。

而在严格限制立法权限的情况下,地方如若想获得更大的立法空间,就势必需要在一定层面上合法合理的突破创立; 但是由于依据上位法制定的红头文件存在着诸如层级效力不高、质量难以保障、权威性和稳定性差等弊端,使得地方在开展地方建设活动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基于此,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就显得尤为必要和急迫。

同时,由于我国之前《立法法》中并没有专门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规定,那么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想切实实现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必然需要制定本地区地方性法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由此草案在界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时,增加了旧法中没有的其他设区的市。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方便其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又有利于其充分适应各地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在立法权限上,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法律依据。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弊端笔者认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虽然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 地方法律法规过多过杂,这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法条紊乱。

理论上,多元化的立法主体极易使规范冲突发生的概率提高。

而我国目前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办法在短期内建成,有学者甚至认为: 国家立法呈现逐渐细化的趋势,给地方留下的立法空间逐步缩小,这使得地方立法要么重复国家的法律,要么违背国家的法律,境地十分尴尬。

新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提纲)

新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提纲)

一、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概念
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权
2.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
二、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现状分
(一)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现状
1.中央立法独揽重要事项立法权
2.缺少明确认定标准
3.地方立法实践面临被动局面
(二)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以焦作地区为例
1.焦作立法现状分析
2.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
2.1背离立法权设置初衷
2.2立法质量不高
三、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意义与完善对策
(一)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意义
1.适应社会发展
2.增强地方立法权限
3.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二)以焦作为视角的设区市立法权完善对策
1.加强中央对地方的在立法上的监督与指导
2.正确认识并防范地方立法对中央立法的抵触
3.完善人大会议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
4.保障立法民生和立法质量。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应当着力处理五大关系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应当着力处理五大关系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应当着力处理五大关系作者:曾峰来源:《人大研究》 2018年第8期2015 年3 月,立法法修改,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革,也是地方治理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将推动地方事权制度化,更将有力发挥立法在地方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具有“普适性”的中央立法一般只对各领域作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地方则主要围绕“贯彻实施、配套补充、先行先试、自主创新”的定位与功能开展立法。

根据立法法规定,处于立法体制中较低位阶的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则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提供制度供给。

根据唯物史观,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的本质是由政治、文化等各种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形成的。

与中央和省级立法相比,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与现实基础联系最为紧密,既由当地经济社会情况决定,也直接接受当地实践检验,更为“接地气”也更快“落地”。

设区的市实现“立良法促善治”的目标,不仅要从纵向上把握与中央立法及本省地方立法的一致性,还要从横向上把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着力处理五大关系。

一、党的政策与立法决策党的政策是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而作出的政策决策;立法决策是立法主体基于客观实际和利益需要进行权衡,而作出采取立法手段、方略与模式的决定。

从我国立法实践来看,党的政策一直是立法决策的依据,党的政策指导立法、党的政策作为立法方针和先导战略、将党的政策直接条文化等都是二者紧密结合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

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当前,设区的市处于地方立法的初始阶段,既要激发立法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要防止冲动立法、盲目立法等现象,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地方立法,确保党的政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近年来,随着地方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研究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地方立法权中的实践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实践(一)立法背景与历程随着中国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设立逐渐增多。

这些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规章。

这些法规、规章的出台,为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立法内容与特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足本地实际,注重解决本地问题;二是注重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与上位法相衔接,保持法律法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权限不明确当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过程中,存在立法权限不明确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地方立法机关对自身立法权限的认识不够清晰,导致在制定法规、规章时出现越权行为;另一方面,上位法对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缺乏依据。

(二)立法程序不规范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应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

然而,当前部分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如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公民参与度低等。

这些问题导致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受到影响。

(三)法律法规实施效果不佳部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效果不佳的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法规、规章的内容与实际脱节,缺乏可操作性,或者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

这些问题导致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018-2019-浅析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优秀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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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一、依宪而行,认真对待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合宪性问题国家立法权的分配涉及一国立法体制安排,是应由宪法加以规定的宪法问题。

因此,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划分、地方立法权的取得都应有宪法依据并应严格遵循宪法之规定。

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也必须依宪而行。

我国现行《宪法》第30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划分如下: ( 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 二)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第100 条规定: 省、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116 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宪法的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地方立法主体只限于省、直辖市和民族自治地方,并不包括所谓的较大的市或设区的市。

根据宪法第99 条规定,地方人大主要的职权和职责是保障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施行。

1986 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201X 年通过的《立法法》确立了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

虽然上述两部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而非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律,但性质上仍不能与宪法相提并论,更不应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授予一直以来都有合宪与否的质疑,如果现在《立法法》修订进一步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那么其合宪性应该更为审慎对待。

我们认为,从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地方立法权权源的正当性、合宪性考虑,如果要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应该适时修改宪法相关条款之规定。

二、从严控制,审慎评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地方立法权的配置、地方立法主体层级范围的确定除了需要依宪而行外,一般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或联邦制,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对于地方立法主体范围和权限大小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设区的市作为地方行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研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篇研究论文将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探讨其运作流程、现状与挑战以及可能的优化方向。

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是设区的市为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具体情况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规通常由市政府提出,经过市人大审议后提交至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批准。

因此,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批准是设区的市行政体系的重要环节。

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运作流程(一)市政府提出立法议案设区的市政府根据地方发展需要和法律规定,提出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提出内容需包含法律法规的主题、依据及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人大审议及通过议案经过市级人大代表审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后提交至市人大进行审议。

审议过程中需对议案进行全面分析,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最终通过或否决议案。

(三)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通过市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需提交至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对提交的法规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后予以批准。

四、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现状与挑战(一)现状分析当前,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运作流程,包括立法议案的提出、人大审议及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等环节。

然而,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法规制定公平性等问题。

(二)面临的挑战在实施过程中,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如何在确保地方特色的同时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其次,如何保障立法过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最后,如何确保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得到有效执行等。

这些挑战都需在研究中加以解决。

五、优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确保其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同时要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协调与配合,避免出现法律冲突和重复。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我国地方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如何有效行使地方立法权,为推动地方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概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行使的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权力。

这一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具有地方性、自主性和规范性等特点。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应当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同时也应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问题分析在实践过程中,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立法过程中存在立法质量不高、立法效率低下等问题。

其次,由于地域差异、文化差异等因素,不同设区的市在立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复杂性。

此外,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也有待提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也制约了地方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四、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路径探索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立法的程序性规范,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二是加强立法的专业性培训,提高立法者的专业素养和立法能力;三是加强立法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四是推动立法的协调和统一,减少地域差异和复杂性对立法的影响。

同时,还应注重与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沟通协调,确保立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案例分析以某设区的市为例,该市在行使地方立法权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完善立法的程序性规范,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听证会等方式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二是加强立法的专业性培训,邀请专家学者为立法者提供专业指导;三是加强立法的监督和评估,定期对立法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四是推动立法的协调和统一,与周边城市进行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区域内的立法协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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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浅析赋予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赋予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历史发展我国地方立法权的获得方式,除了通过宪法、地方组织法对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进行规定外,在地方立法权的获得过程中,我国还广泛地使用了特别授权方式。

就法律赋予地方立法权而言,在学术界,通常将我国地方立法权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是1949 年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宪法颁布,属于分散立法模式时期;第二时期是1954 年宪法颁布至1979 年地方组织法颁布,属于中央集权立法模式时期;第三时期是1979 年至今,为集权的分权立法模式。

但如果从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发展作为视角,自建国以来到立法法修订之前,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历经反复,即全面开花全部取消有区别地赋予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地方立法权的全面开花阶段。

建国到54 宪法颁布之前时期,从省级到县级都有地方立法权,自然,所有的设区市都有地方立法权。

根据政务院1950 年1 月6 日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可以拟定与省政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报告主管大行政区人民政府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或备案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可以拟定与市政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可以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送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

第二阶段,地方立法权被全部取消时期。

即从54 宪法颁布后到1979 年时期。

54 宪法将所有的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确定了全国人大拥有绝对立法权的中央集权立法体制,甚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只是享有解释法律、制定法令的权力。

由于宪法和法律没有对地方立法权进行规定,因此原先的包括设区市在内的地方立法职权实际上已被取消。

在地方上,除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地方立法权外,其他所有的地方,包括设区的市都没有地方立法权。

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监督探析

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监督探析

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监督探析作者:刘翠芳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8年第1期【摘要】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是有法存在,有良法可依。

我国在立法工作方面的进一步发展体现在对立法的放权上。

2015年新修正通过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至此,我国立法大致经历四大管辖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行政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呈现出由集权向分权的走向。

【关键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立法监督《立法法》修改最大的放权表现在设区的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突出体现了国家对地方立法权限的两种不同的思维变化: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体现出的立法权限是概括式,只要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即为立法;而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体现出的立法权限是列举式,《立法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列举设区的市在哪些方面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来约束因地方差异悬殊带来的具体问题。

这与行政法中对国家机关公权力行使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公民个体私权利行使要求——法无禁止即可为,功效如出一辙。

以下,从三个方面分别探析了对设区的市立法进行监督的方式与程序:一、立法方面的监督《立法法》分别在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规定了对设区的市立法要进行的监督程序。

整个程序遵循列举式立法内容的限定、上级批准程序、上级备案程序、上级审查程序以及后期的改变与撤销程序。

以上每个程序都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严格的限定:第一,立法范围采取列举式的方式引起学术界对“等内等”还是“等外等”两种不同的声音,但结合法条上下文及大多数学者的观点,第七十二条中的“等”还是应该在保持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归为“等内等”,其实这三项立法权限包括的范围是相当宽泛的。

第二,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要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这项监督程序对于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修正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全国范围内增加了数百个可以自己立法的设区的市,各设区市无论是在立法水平上还是经济发展程度上都参差不齐,因此,立法成果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审阅无可厚非。

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研究

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研究

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研究作者:石文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1期摘要设区的市享有立法权,这对我国法治建设意义非凡,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还可以培养地方政府官员的法治思维,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

但在现实中地方立法权仍存在权限程序等多方面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仍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关键词地方立法权困境作者简介:石文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1.0672015年3月15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条款开创了地方立法的新篇章。

赋予地区立法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任何事情都不是完美的,承认它重大意义的同时还要敢于正视它出现的问题,分析问题并不断完善,让它更好地服务于法治建设的大目标。

一、设区市的立法权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权限不明确《立法法》第72条和第82条规定了设区市的立法权,但是该条款规定模糊不清,立法权限不明确,如第72条中明确规定设区市在四个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

但是在用肯定列举之后用了一个等字,这个等字是等内还是等外?没有明确说明,这就造成设区的市在具体立法中立法权限不是很明确,如果是等内,那用等字就有点多余,如果是等外,那就没有必要用这个字,因为其他所有事项设区市都要权限立法,所以这个等字容易造成歧义。

对于不符合这四项当中但是又是自己地方特色的部分或者东西能不能立法?如信阳毛尖,毛尖作为信阳的招牌,在信阳当地经济中起到巨大作用,但是国家并没有针对信阳毛尖专门立法,信阳毛尖跟其他茶叶相比又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信阳市有没有专门针对信阳毛尖立法的权限不是很明确,但是对于信阳来说针对毛尖的专门立法又很有必要。

2018-新常态下的地方立法——设区的市获取立法权后的研究word版本 (4页)

2018-新常态下的地方立法——设区的市获取立法权后的研究word版本 (4页)

2018-新常态下的地方立法——设区的市获取立法权后的研究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新常态下的地方立法——设区的市获取立法权后的研究一、立法释义立法,英文为Legislation,又可称为法律制定。

简单的说,就是立法机关(立法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通过法定程序,把规范性文件赋予法律效力,这个过程就是立法。

我国很早就有制定法律的传统,最早出现的立法一词,在《荀子议兵》中,立法施令,莫不顺比。

《史记律书》有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於六律。

此立法,即为法律制定。

二、依法治国方略下扩大地方立法权限,是地方发展的需要,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选举和代议。

万丈高楼凭地起,选举总是从最基本的选举单位开始,代议代表总是从最基本的地方行政区域选民选出的。

离开了基础民主,民主制度成无稽之谈,大厦之将倾。

按地域范围和层次划分,民主分为国家范围的民主、地方行政单位的民主和基层单位的民主。

这三个层面的民主,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共同构成现代民主政治密不可分的民主制度。

法律应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真正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

立法者亦生活在一定的生活空间,其认知范围总是有限的,是在认知事物、积累经验的基础,以有限的认知范围、而不是超越认知范围来立法。

地方获取立法权后,代议者范围大幅度增加,整体认识范围亦增加,对具体所涉地方的法律文件的制订,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三、建国以来,我国地方立法在一定范围内一直存在的实践表明,地方立法有助于我国的国家统一和完整,且不由此改变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中的自治权,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民族立法权。

所谓民族立法权,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研究

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研究

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研究作者:罗天锐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3期摘要: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在我国社会主义新时期的社会常态下,对我国的立法制度做出了较大幅度的改变,对于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直接提供了制度上的强力支撑。

本文通过对立法权的来源进行研究,从法律实然层面进一步梳理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行使与掣肘,从而对设区的市立法权有更深入了解。

关键词:立法法;设区市;地方立法权一、设区的市立法权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0条与115条的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但是通篇阅览《宪法》其中并未明确规定设区市拥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法定立法权。

而根据新通过的《立法法》可以很容易发现其中明文规定了设区市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拥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权限,那么关于设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来源就成为了一个问题。

根据修改后《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而《宪法》中明确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即可,两相对比即可分析出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拥有完整的、独立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是得到《宪法》与《立法法》双重认可的权利,而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是需要得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审查后方能施行,这表明设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拥有完整、独立的立法权限,其立法权限受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严格监督。

另一方面,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

以上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表明设区市拥有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不仅须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同时其权利来源与行使是受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控制”与“监督”,这更加突出显现设区市所拥有的立法权限是受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约的不完整立法权,其合法性来源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1]。

【2018最新】设区市行使立法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精选word文档 (6页)

【2018最新】设区市行使立法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精选word文档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设区市行使立法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1 统观设区市行使立法权为限制和规范地方权力,规范、杜绝各类红头文件侵犯民权;为填补地方在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等领域立法的不足,使地方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法可依;为理顺中央和地方事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赋予设区市以立法权以解决地方发展面临的各类问题,为地方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过程中应起主导作用,原则上由人大立法的,不应交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或政府立。

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只就一些次要的事项立地方性法规。

在设区市人大及常委会来不及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设区市政府事出紧急才允许制定政府规章。

规章施行两年后,视情况,要么废止规章,要么制定地方性法规。

同时,设区市行使立法权的主体是有要求的,设区市人大、设区市人大常委会、设区市政府应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次进行立法,不能越俎代庖,越权立法。

各设区市应把行使立法权视作一件严肃谨慎的事情,尽量减少社区市场人大常委会立法以免几人聚一块粗糙立法;尽量减少政府立法以避免政府既作执行者又当制定者。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意见,设区市应对自身立法权所涉及三类事项的理解从宽把握。

第一对城乡建设与管理,其内涵要从宽理解,除城乡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外,应包括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在内的建设与管理。

具体应包括:城乡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城市市政、城市交通秩序管理,以及文明行为促进、信息经济促进、绩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老年人、妇女、青少年、残疾人权益保护等内容。

第二对历史文化保护。

其范围可理解为历史文化名城名城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对于环境保护。

其内涵可理解为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具体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水资源管理、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土地管理、湿地保护、饮用水源保护、污染物排放管理等。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研究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研究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研究作者:李玄来源:《人大研究》 2018年第8期地方立法是实现地方治理法治化与规范化的重要保障。

修改后的立法法改进了立法权结构配置,一方面扩大了地方立法权主体,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另一方面限缩了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将立法事项范围限制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领域。

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和地方立法实践来看,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及其相关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并面临新的问题和任务。

一、地方立法体制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而立法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社会治理产生了旺盛的立法需求,尤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已成为社会治理的新常态。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极不平衡,更需要地方立法来具体规范。

2015 年3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立法法的修改,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立法体制。

立法法在扩大地方立法权主体的同时,限缩了立法权的事项范围,这也表明了扩大地方立法权的功能主要是地方治理[1]。

2018 年3 月1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在宪法中得到确认。

立法法修改后,我国实际上形成了三级立法体制:国家立法(或中央立法)、省级立法、设区的市立法。

立法法在赋予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同时,也赋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领域制定规章的权力。

因此,地方立法——从纵向上看,既有省级立法,又有设区的市立法;从横向上看,既包括省级或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包括省级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之审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十七条为背景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之审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十七条为背景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之审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
正案》第四十七条为背景
郭一帆
【期刊名称】《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034)004
【摘要】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这既呼应了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又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的主体和权限范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然而,回顾设区的市近3年的立法活动,可以发现各地立法能力不足、立法权限不清、立法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突出.针对这些问题,文章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具体解决措施.
【总页数】5页(P41-45)
【作者】郭一帆
【作者单位】忻州师范学院,山西忻州034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划分r——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 [J], 刘振磊
2.应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对城市地方立法权的新思考 [J], 郭万清
3.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实践反思与制度完善——以辽宁省设区的市立法权为例 [J],
王世涛; 罗云涛
4.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实践反思与制度完善——以辽宁省设区的市立法权为例 [J], 王世涛;罗云涛
5.今年3月修改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下放到所有设区的市放权半年,地方立法接住了吗 [J], 张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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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款的几点研究-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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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条
款的几点研究
一、新《立法法》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
《立法法》已实行了十五年,它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必然随之变化。

为了使法律能够实际满
足人民需求,《立法法》的修改就有了必然性。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
益加快,我国各个城市之间发展不均衡现象愈发明显,对于城市发展所采取的
措施亦都存在不同,因此也不能在指导层面上从一而论。

而在严格限制立法权
限的情况下,地方如若想获得更大的立法空间,就势必需要在一定层面上合法
合理的突破创立; 但是由于依据上位法制定的红头文件存在着诸如层级效力不高、质量难以保障、权威性和稳定性差等弊端,使得地方在开展地方建设活动
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基于此,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就显得尤为必要和急迫。

同时,由于我国之前《立法法》中并没有专门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规定,那
么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想切实实现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必然需要制定本地区
地方性法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由此草案
在界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时,增加了旧法中没有的其他设区的市。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方便其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又有利于其充分适应各地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在立
法权限上,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法律依据。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弊端
笔者认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虽然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 一) 地方法律法规过多过杂,这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法条紊乱。

理论上,多元化的立法主体极易使规范冲突发生的概率提高。

而我国目前实质意义上的
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办法在短期内建成,有学者甚至认为: 国家立法呈现逐渐
细化的趋势,给地方留下的立法空间逐步缩小,这使得地方立法要么重复国家
的法律,要么违背国家的法律,境地十分尴尬。

( 二) 易导致地区保护主义的故态复萌。

这就使得在地方立法权的发展过程中,给地区保护主义提供不当了法制化基础。

使其借此机会重新出场,新瓶装旧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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