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兰政办发[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46号)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8日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为改善我市城区老旧住宅小区(“三不管”楼院)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程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宜居宜业宜游魅力城市的要求,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业主自治、标本兼治的原则,整治改造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着力解决城区老旧住宅小区建设标准不高、设施陈旧、配套不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加快建设整洁优美、生活便利、有序安全的宜居小区。
二、工作目标针对城区老旧住宅小区(“三不管”楼院)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面貌脏乱差、治安隐患较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坚持“有治安防范、有绿化保洁、有维护维修、有物业管理”的“四有”标准,认真做好“设计、改造、验收、巩固”等各环节工作,以净化、亮化、绿化、硬化和安全等基础设施改造和规范管理为主,全面实施165个老旧住宅小区(“三不管”楼院)整治改造工程,努力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地面硬化平整、便民设施完备、环境整洁优雅、管理井然有序、安全宜居怡人的住宅小区。
三、整治范围2013年,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程计划安排资金13200万元(其中市级安排以奖代补资金2000万元,近郊四区政府配套11200万元),整治改造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范围内165个老旧住宅小区(“三不管”楼院),其中城关区100个,七里河区17个,西固区30个,安宁区18个。
兰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287号
兰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正文:----------------------------------------------------------------------------------------------------------------------------------------------------兰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2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燃气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全省各地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工作要求,为建立完善资源性产品定价制度,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结合我市居民生活用气实际,经2015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兰州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量和阶梯气价。
普通居民生活用气量和用气价格分为三档:第一档为360立方米/年以内的用气量(含360立方米),执行现行价格,为1.70元/立方米;第二档为超出360立方米/年,且在480立方米/年以内的用气量(含480立方米),执行现行价格的1.2倍,为2.04元/立方米;第三档为超出480立方米/年的用气量,执行现行价格的1.5倍,为2.55元/立方米。
普通居民生活用气按年度为计算缴费周期,周期间用气量不累计、不结转。
二、居民家庭采暖壁挂炉用气阶梯气量和阶梯气价。
居民家庭采暖壁挂炉用气量和用气价格分为三档:第一档为2040立方米/年以内的用气量(含2040立方米,不含生活用气),执行现行价格,为1.70元/立方米;第二档为超出2040立方米/年,且在2520立方米/年以内的用气量(含2520立方米,不含生活用气),执行现行价格的1.2倍,为2.04元/立方米;第三档为超出2520立方米/年的用气量,执行现行价格的1.5倍,为2.55元/立方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5.07•【文号】建办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办科[2012]1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我部组织对《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经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工作)是实施建筑节能行政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已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状况和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科学制定建筑节能规划、政策、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制定建筑节能目标、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贯彻和实施《报表制度》,全面推进统计调查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报表制度》明确我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分省市两级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规范统计调查工作,进一步细化、落实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分工和相应的职责,有效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
三、认真抓好统计数据审核与分析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管,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同时要对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进行定期检查与抽查,并设立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节约能源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节约能源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节约能源规划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十二五”节约能源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2日甘肃省“十二五”节约能源规划第一章节能基础和节能形势一、能源生产和消费状况(一)能源生产。
甘肃能源资源种类多样,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水电等传统能源比较丰富,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开发潜力巨大。
“十一五”期间,随着一大批能源生产项目加快建设,全省能源生产能力不断提高。
2010年,全省一次能源生产量4640.88万吨标准煤,比2005年增加1035.76万吨标准煤,增长28.73%,年均增长5.18%;原煤产量4688.25万吨,比2005年增长29.51%,年均增长5.31%;原油产量382.14万吨,比2005年增长25.48%,年均增长4.64%;水、风电发电量为283.16亿千瓦时,比2005年增长70.1%,年均增长11.21%,其中:风电产量20.84亿千瓦时,比2005年增长22倍,水、风电占一次能源生产总量的比重由2005年的15.64%上升为19.79%,提高4.15个百分点。
(二)能源消费。
“十一五”期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由2005年的4367.67万吨标准煤,增加到2010年的5923.13万吨标准煤,年均增长6.28%,高于一次能源生产量增长速度,呈现从省外调入量上升的趋势,原油和洗精煤出现结构性短缺。
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由“十五”期间的0.72,下降到“十一五”时期的0.56,以较低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较高的经济增速。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5]8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07
【实施日期】2015.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知
(兰政办发〔2015〕8号2015年1月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典型示范项目,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任务,经市政府研究,成立兰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长:袁占亭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俞敬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牛向东副市长
胥波副市长
咸大明副市长
严志坚副市长
成员:王璇市政协副主席
潘恩市发改委主任
左龙市工信委主任
张鹏举市财政局局长
刘军平市国土局局长
闫子江市环保局局长
田明市建设局局长
杜正喜市规划局局长
宁辉东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李文生市交通局局长
杨红心市政府国资委主任
魏孔仁市水务局局长
李正平市园林局局长
傅连宏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张永财城关区政府区长
雒泽民安宁区政府区长
杜宁让皋兰县政府县长
张爱胜兰州新区经发局局长
梁国。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用热(制冷)计量装置、供热(制冷)系统调控装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内配备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1页共8页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基础信息系统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基础信息系统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兰政办发[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基础信息系统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08]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兰州市政务基础信息系统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兰州市政务基础信息系统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兰州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06〕113号)的要求,根据2007年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整合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发展战略要求,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实际,在2008年至2011年目标期内,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近中远相结合;先内部办公后对外服务,以应用促发展,建设与整合相结合;政务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项目由政府主导投资;重点非公益性项目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建设的原则,近、中期首先着力实施兰州市政务基础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4900万元(评审投资总额4809万元),分三期实施,其中,2008年投资2291万元(评审投资2288万元),2009年投资1917万元(评审投资1840万元),2010年投资692万元(评审投资681万元),力争用二至三年的时间,到2010年底,初步实现行政办公的电子化和网络化,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业务上网运行。
远期建设完善“数字兰州”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及基础应用系统工程,项目投资估算为2900万元,建立城市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体系,将为这些信息管理搭建一个良好的地理空间信息平台,初步形成“数字兰州”的基本框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兰政办发[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12号2014年5月26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4月21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为兰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下属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非经营性质的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产权、调配、维修和物业管理工作,并建立办公用房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办公用房档案资料。
第五条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管理、统一物业管理,凡以办公用房立项建设的项目,均应纳入该范围。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按照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各部门、各单位应使用的办公用房面积。
对超过配备标准、对外出租、出借、企业挤占办公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主要指标解释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主要指标是指用于评估和衡量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和节能水平的关键性指标。
这些指标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衡量和比较不同建筑的能源效率和节能水平的标准,有助于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节能政策和措施。
以下是对几个主要指标的详细解释:1.总耗能量:总耗能量是指建筑中使用的全部能源消耗总量,包括电力、燃气、燃油等。
以千兆焦耳(GJ)为单位进行统计。
这个指标可以帮助评估建筑的能源消耗水平,进而制定相应的能源节约和管理计划。
2.单位面积能耗:单位面积能耗是指建筑每单位面积的能源消耗量。
一般以千兆焦耳/平方米(GJ/m²)或万千瓦时/平方米(kWh/m²)为单位。
这个指标可以对比不同建筑之间的能源消耗效率,衡量建筑的能源利用效果。
3.能源强度:能源强度是指单位产出或单位GDP所消耗的能源量。
以千兆焦耳/万元(GJ/万元)或万千瓦时/万元(kWh/万元)为单位。
能源强度较低的建筑相对来说更加节能高效。
4.节能潜力评估:节能潜力评估是通过对建筑中节能措施的分析和评估来确定建筑的节能潜力大小。
这个指标可以帮助确定建筑中实施节能措施的优先级和重点,以达到最大的节能效果。
5.节能率:节能率是指建筑实施节能措施后所节约的能源量与原始能源消耗量的比例。
以百分比形式表示。
高节能率意味着建筑实施的节能措施效果好,能源利用更加高效。
6.能源消耗构成:能源消耗构成是指建筑中各种能源消耗的比例和分布情况,包括电力、燃气、燃油等。
通过对能源消耗构成的分析,可以确定建筑中不同能源的利用情况以及潜在的节能机会。
7.能源消耗趋势:能源消耗趋势是指建筑能源消耗的变化趋势。
通过对能源消耗趋势的分析,可以评估建筑实施节能措施后的节能效果,以及预测未来可能的能源消耗水平。
以上是对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主要指标的详细解释。
通过对这些指标的监测和评估,可以更好地了解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节能策略和措施,促进可持续发展和资源节约。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9•【字号】兰政办发〔2015〕245号•【施行日期】2015.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兰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9日兰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4〕39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市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工作的相关职责。
2.取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1.将防汛工作职责及河洪道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2.将园林绿化相关职责划入市生态建设管理局。
3.将城中村改造工作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三)承接的职责承接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全市城乡建设稽查执法职责。
2.加强全市污泥处置监督指导职责。
3.加强参与城镇化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装饰装修业、勘察设计业、房地产开发事业和抗震防灾的政策法规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兰政发[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08】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5月23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兰州市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供热新体制,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4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3号)精神,结合兰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镇供热市场化、集约化为导向,以供热分户计量收费改革为核心,以建立和完善城镇供热保障体系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手段,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兰州实际的城镇供热新体制,推动我市供热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供热现状我市近郊四区房屋面积9572万平方米,在册锅炉房为1025座,其中包括西固热电厂和二热电厂在内的集中锅炉房106座,总供热房屋面积5781万平方米,其中集中联片供热面积3139万平方米,集中供热普及率为32.8%。
红古区和永登、皋兰、榆中三县供热面积480万平方米,其中集中、联片供热面积为291万平方米。
各供热单位分属于不同行业、部门和单位,总计供热能力为7154MW,供热总量3208万吉焦,从业人员约6500人,主供热管道440公里,工业总产值7.17亿元。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5]196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1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3日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级、县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市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高新区、经济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五)符合国家、省、市和县区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6•【字号】兰政办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26号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为了确保质量振兴各项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率先跨越发展,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0〕153号),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分解(一)全面推进质量振兴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将推进质量振兴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
要在认真总结质量兴县(区)活动经验、巩固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充实扩展质量振兴工作方案,强化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向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开展。
(各县区政府负责)(二)设立兰州市市长质量奖。
2011年完成《兰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定实施细则,力争2012年启动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评定一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优秀企业,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改进质量、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
(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配合)(三)深入开展质量兴企活动。
继续在省级产业集群示范区和名牌企业中大力开展质量兴企活动,引导企业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质量管理、工艺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发、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突破,确保质量兴企活动取得实效。
到2015年,全市50%的省级产业集群示范区内企业和所有名牌企业开展质量兴企活动,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明显提升。
(市质监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配合)(四)着力实施品牌创建工程。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16年供热计量工作要点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16年供热计量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04•【字号】兰政办发〔2016〕77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16年供热计量工作要点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2016年供热计量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4日兰州市2016年供热计量工作要点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入推进全市供热计量工作。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标准和兰州市大气污染深度治理要求,制订全市2016年度供热计量工作要点。
一、目标任务以落实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措施和减少城市大气污染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计量强制性标准和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政策,坚持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配套同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供热计量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设施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全面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力争住宅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比例达30%以上。
二、重点工作1、全面落实“两部制”热价政策。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供热计量热价政策,及时调整出台合理的“两部制”热计量价格。
各级物价部门和价格监督机构要加大供热计量价格专项监督检查,将“两部制”计量热价政策的执行情况列入执法监督重点,建立健全检查台账,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各类供热计量收费违法行为,维护政府定价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各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要配合价格管理部门加强热计量价格管理,督促供热单位开展供热计量政策和知识宣传、及时公布热表底数和计量热费、按时完成热费结算,对不按规定实行用热量计价收费的要移交同级物价部门监督落实和依法查处。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兰政办发[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1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2年4月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兰州市“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目标任务,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建〔2008〕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为目标,以先进科技为支撑,以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方式,以降低既有居住建筑采暖和空调能耗为重点,以激励引导供热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建立和完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融资和技术服务体系为依托,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确保完成“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精选一批业主有改造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强、节能水平低的既有居住建筑作为示范项目进行改造,探索积累改造技术和实践经验,加强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完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法规,明确不同类型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方案、激励政策和资金支持方式,促进供热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和加快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业主、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全社会参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产权单位和住户改造意愿强的小区进行节能改造,促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机制的形成。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兰政办发[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07]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五日兰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鼓励和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投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和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节能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引导和节能工作奖励资金。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1)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2)市财政返还的节能监察处罚金:(3)其他可用于节能的资金。
第四条兰州市节能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其中节能项目资金以技术改造贴息或项目补助的形式下达;节能奖励资金在通过节能考核评估后下发。
第五条节能资金的使用应当科学、公正、透明,本着加强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能源节约的投入,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第六条节能项目的补助对象:以节能为主要内容的新建和改造项目;开发、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产品、技术、设备项目;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国际合作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
第七条节能工作奖励对象:完成节能降耗指标有突出贡献的县区人民政府、重点用能企业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二章节能项目补助第八条项目补助标准:按项目技术设备购置额的5-10%予以计核,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民用建筑供热分户计量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民用建筑供热分户计量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17
•【字号】兰政办发[2008]243号
•【施行日期】2008.12.1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民用建筑供热分户计
量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24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分户计量,市政府决定成立兰州市民用建筑供热分户计量协调领导小组。
现通知如下:
组长:吴继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宋智虎市建管委主任
成员:胡德庆市发改委副主任
赵兰生市财政局副局长
宋小平市建管委副主任
魏国万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巧云市物价局副局长
张三才市国资委副主任
杜文艳市环保局副局长
龚淑珍市质检局副局长
冯月旺市房产局副局长
赵旭东市经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委。
办公室主任由宋小平同志兼任。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8年8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12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民用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供热计量整改任务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67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供热计量整改任务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供热计量整改任务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67号)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全面落实建筑领域节能减排任务和实现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目标,根据《兰州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攻坚方案》,现将分解下达供热计量整改任务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严格执行新建建筑(2007年10月以后竣工)供热计量强制性规定,加大既有居住建筑改造力度,全力推进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确保2014年10月近郊四区符合计量收费条件的居住建筑面积达到1430万平方米以上,2014年至2015年采暖期全部实行分户计量收费。
其中,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分别完成680万平方米、270万平方米、250万平方米、230万平方米(详见附表,各区任务含区域内市国投公司、市城投公司建设的建筑和市热力总公司的供热面积)。
二、重点工作(一)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建筑的整改工作。
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由市、区物价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责成供热单位实行计量收费,供热管理机构负责督促供热单位联系热表厂家对计量装置及时进行检查维修。
热量表没有首检的,由质监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督促完成补检工作。
计量工程有问题或安装不合格的,原审批和验收部门责令原建设开发单位整改、更换、补装,确保2014年至2015年采暖期能够实现收费。
(二)未安装计量装置建筑的整改工作。
由市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区、市房产局分别牵头负责各自审批验收工程的整改,约谈原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人,签订整改承诺书,责令限期整改,督促建设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工程合同,落实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的采购、安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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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0]239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3
【实施日期】2010.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
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0】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掌握我市民用建筑能耗情况,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制度,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统计局《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具体内容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精神和省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科学完善的建筑节能统计工作体制和能耗监管体系,全面准确掌握我市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实际状况,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统计全市城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建筑能耗,建立能耗统计台帐。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