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宁政办发[2012]120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将组织开展全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是:截止2012年8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此次清理要对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并结合落实我市综合改革的工作部署,具体标准如下:1、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废止:(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2)所依据的上位法(文)已被明令废止的;(3)已被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4)规范性文件的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2、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宣布失效:(1)适用期已过的;(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4)已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3、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修改:(1)与上位法(文)不一致的;(2)与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规定不一致的(3)机构调整中管理部门发生调整和变更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4)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5)所依据的上位法(文)已经修改的;(6)涉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我委法治机关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0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等103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徐绍史2016年1月1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30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及时间│发布部门│├──┼────────────────────┼─────────────────────┼────────────────────┤│1│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计资[1983]116号1983年2月2日│国家计委│││办法的通知│││├──┼────────────────────┼─────────────────────┼────────────────────┤│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1990]1215号1990年8月18日│国家计委│││的通知│││├──┼────────────────────┼─────────────────────┼────────────────────┤│3│国家物价局发布关于委托职工价格监督检查组│价检字[1990]811号1990年10月10日│国家物价局│││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关于颁发《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管理│能源政法[1992]955号1992年10月4日│能源部│││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知│││├──┼────────────────────┼─────────────────────┼────────────────────┤│5│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电建[1995]36号1995年1月19日│电力工业部│││知│││├──┼────────────────────┼─────────────────────┼────────────────────┤│6│关于颁发《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电计[1995]202号1995年4月7日│电力工业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7│关于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国经贸运[1995]466号1995年8月31日│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业│││知││部、建设部、劳动部│├──┼────────────────────┼─────────────────────┼────────────────────┤│8│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计价格[1995]1628号1995年10月24日│国家计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关于印发《电气化铁路配套电力工程管理办法│计建设[1995]1954号1995年11月14日│国家计委│││》的通知│││├──┼────────────────────┼─────────────────────┼────────────────────┤│10│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计建设[1996]673号1996年4月6日│国家计委│││定》的通知│││├──┼────────────────────┼─────────────────────┼────────────────────┤│11│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电计[1996]280号1996年4月26日│电力工业部│││知│││├──┼────────────────────┼─────────────────────┼────────────────────┤│12│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部令[1996]第6号1996年8月21日│电力工业部│├──┼────────────────────┼─────────────────────┼────────────────────┤│13│关于印发《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电计[1996]737号1996年11月13日│电力工业部│││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14│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9号1996年12月2日│电力工业部│├──┼────────────────────┼─────────────────────┼────────────────────┤│15│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计投资[1996]2801号1996年12月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6│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电建[1997]79号1997年2月5日│电力工业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7│关于颁发《电力行业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电安生[1997]53号1997年2月13日│电力工业部│││(试行)的通知│││├──┼────────────────────┼─────────────────────┼────────────────────┤│18│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计价费[1997]698号1997年4月24日│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19│关于印发铁路货物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计价管[1997]2272号1997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铁道部│││费项目及清理整顿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20│关于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电综[1998]115号1998年3月9日│电力工业部│││的通知│││├──┼────────────────────┼─────────────────────┼────────────────────┤│21│印发《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计投资[1998]815号1998年5月12日│国家计委、财政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2│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国经贸电力[1999]72号1999年2月2日│国家经贸委│││知│││├──┼────────────────────┼─────────────────────┼────────────────────┤│23│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计基础[1999]382号1999年4月7日│国家计委│││办法》的通知│││├──┼────────────────────┼─────────────────────┼────────────────────┤│24│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计基础[1999]383号1999年4月7日│国家计委│││》的通知│││├──┼────────────────────┼─────────────────────┼────────────────────┤│2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计价格[1999]1074号1999年8月17日│国家计委│││办法》的通知│││├──┼────────────────────┼─────────────────────┼────────────────────┤│26│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计价格[1999]1610号1999年10月14日│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27│关于印发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的粮食供应│计粮办[2000]241号2000年3月14日│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暂行办法的通知││、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8│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2001年7月4日│国家计委│├──┼────────────────────┼─────────────────────┼────────────────────┤│29│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等4部委局令[2002]第42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2002年11月8日│汇管理局││││││├──┼────────────────────┼─────────────────────┼────────────────────┤│30│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2005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9•【字号】宁政办发〔2016〕149号•【施行日期】201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9日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知晓、理解和认同,促进政府各项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市宣传、法制等部门根据职能,配合推进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一)市政府规章;(二)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三)市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四)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或市政府部门制定印发,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和单位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多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政策文件制定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解读方案、组织编撰解读材料,经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市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二○○五年五月十一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一、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一)《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44号)(二)《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三)《南京市信访规定》(市政府令第36号)二、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12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1、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删除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
(二)《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1、第十四条修改为:非营业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单位应当具备船舶证书和船员职务证书。
2、删除第二十四条。
(三)《南京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1号)1、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搬运装卸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从业要求。
2、删除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
(四)《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1、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
2、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各区县招标办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归口市建委管理。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颁布单位】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全文为了维护法律、法规、规章的统一性,有效地发挥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1994年11月21日《关于清理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自1949年至1993年间市政府发布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44件。
现将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1、南京市地方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52年2月12日发布,府办研[52]字第5253-2号)2、关于提高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革委会1979年11月26日发布,宁革发[1979]259号)3、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人防经费改由财税部门在征收工商所得税时随同收取的通知(市革委会1980年3月17日发布,宁革发[1980]62号)4、批转南京市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革委会1980年8月6日发布,宁革发[1980]224号)5、批转市人防办公室关于收取人防施工人员经费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1年11月8日发布,宁府马字[1981]310号)6、南京市水源保护暂行条例(市政府1981年12月22日发布,宁府马字[1981]361号)7、批转市人防办公室、财政局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人防工程经费仍由财税部门收取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2年6月28日发布,宁府王字[1982]159号)8、印发南京市计划生育试行细则的通知(市委、市政府1983年1月13日发布,宁委发[1983]5号)9、关于执行南京市计划生育试行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市委、市政府1983年3月31日发布,宁委发[1983]24号)10、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农业税征收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3年5月17日发布,宁府马字[1983]139号)11、批转市财政局、房地局关于五县征收土地使用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4年4月5日发布,宁政发[1984]97号)12、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4年5月7日发布,宁政发[1984]132号)1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服装的通知(市政府1984年12月2日发布,宁政发[1984]321号)14、关于颁发南京市征集教育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3月6日发布,宁政发[1985]77号)15、批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搞好财政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4月6日发布,宁政发[1985]121号)16、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今年农业税征收意见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5月14日发布,宁政发[1985]173号)17、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6月7日发布,宁政发[1985]205号)18、颁发关于扩大出口商品生产的若干暂行规定和批转市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关于使用地方外汇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7月17日发布,宁政发[1985]251号)19、关于加强外汇券回笼、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7月30日发布,宁政发[1985]266号)20、关于使用地方外汇具体办法的补充通知(市政府1985年9月16日发布,宁政发[1985]328号)21、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1985年9月27日发布,宁政发[1985]336号)22、关于城市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问题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9月28日发布,宁政发[1985]339号)23、关于开展简易人生保险业务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12月24日发布,宁政发[1985]417号)24、批转市财政局、审计局、工商银行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期审计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6年4月1日发布,宁政发[1986]95号)25、关于颁发南京市地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市政府1986年7月5日发布,宁政发[1986]200号)26、关于颁发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府1987年11月10日发布,宁政发[1987]297号)27、批转市人民银行南京市金融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府1988年8月16日发布,宁政发[1988]258号)28、关于贯彻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2月25日发布,宁政发[1989]66号)29、批转市交通局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意见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6月3日发布,宁政发[1989]106号)30、批转市体改委、市人民银行南京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6月19日发布,宁政发[1989]126号)31、批转关于南京市对外经营旅游商品单位实行创汇承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6月19日发布,宁政发[1989]124号)32、关于颁发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7月22日发布,宁政发[1989]148号)33、批转市体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南京市个体服装行业有奖专用发票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9月13日发布,宁政发[1989]178号)3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控制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1990年发布,宁政发[1990]48号)36、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行政和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90年9月3日发布,宁政发[1990]187号)37、批转市蔬菜局关于南京市城郊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1991年6月3日发布,宁政发[1991]105号)38、南京市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市政府1992年4月3日发布,市政府第16号令)39、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对无照商贩占道经营处罚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1992年4月3日发布,宁政发[1992]57号)40、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92年4月19日发布,市政府第17号令)41、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南京市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92年6月17日发布,宁政发[1992]135号)42、批转市财政局、税务局、人行和工商局、物价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市政府1993年3月23日发布,宁政发[1993]58号)43、南京市征集粮食风险调节基金实施办法(市政府1993年6月12日发布,宁政发[1993]135号)44、关于提高城市教育费附加比例的通知(市政府1993年6月28日发布,宁政发[1993]161号)以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请即停止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81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8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二○一二年一月十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政府令第146号)删除第十八条。
(二)《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
除因经公安机关决定延期保存外,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逾期不处理的,按照国家、省相关殡葬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三)《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政府令第209号)1、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形明显不洁影响市容景观的,执法局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清洗,逾期不清洗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由执法局指定专业清洗单位进行清洗,其清洗费用由该所有人或者其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执法局在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材料等,在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被查封、扣押的经营工具或原材料难以保存或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或被执行人拒绝认领的,由执法局依法处理。
”(四)《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保护办法》(政府令第226号)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适用期已过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替代的6件政府规章和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附件:1、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6件)2、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件)附件1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6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 1 │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 2 │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 3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整顿治理出租汽车│市政府令第66号┃┃│行业工作意见》的决定│┃┠───┼──────────────────────┼──────────┨┃ 4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企│市政府令第96号┃┃│业营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5 │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 6 │南京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6号┃┗━━━┷━━━━━━━━━━━━━━━━━━━━━━┷━━━━━━━━━━┛附件2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件)┏━━━┯━━━━━━━━━━━━━━━━━━━━━━━━━┯━━━━━━━┓┃序号│文件名称│发布日期┃┠───┼─────────────────────────┼───────┨┃ 1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发〔1982〕140号│1982年12月13日┃┃│文件的通知│┃┠───┼─────────────────────────┼───────┨┃ 2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1983年2月2日┃┃│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 3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南京市加强市政和排水行业管理│1985年10月5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校办工业的若干暂行规定│1985年11月28日┃┠───┼─────────────────────────┼───────┨┃ 5 │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汽车交易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1986年4月29日┃┃│知│┃┠───┼─────────────────────────┼───────┨┃ 6 │批转市蔬菜局、财政局关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87年8月29日┃┃│的通知│┃┠───┼─────────────────────────┼───────┨┃7 │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南京市科技人员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1988年6月25日┃┃│知│┃┠───┼─────────────────────────┼───────┨┃8 │批转市编委等六个部门关于南京市机关及全民事业单位工│1988年9月28日┃┃│资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9 │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普通教育管理的意见的│1991年12月10日┃┃│通知│┃┠───┼─────────────────────────┼───────┨┃10 │南京市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1992年6月23日┃┠───┼─────────────────────────┼───────┨┃11 │转发市环卫局关于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规定的通知│1992年8月21日┃┠───┼─────────────────────────┼───────┨┃12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1994年8月30日┃┠───┼─────────────────────────┼───────┨┃13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1996年4月15日┃┠───┼─────────────────────────┼───────┨┃14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计委关于南京市第三产│1996年6月13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5 │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试行办法│1996年8月21日┃┠───┼─────────────────────────┼───────┨┃16 │关于做好解困再就业资金安排的通知│1998年12月22日┃┠───┼─────────────────────────┼───────┨┃17 │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23日┃┠───┼─────────────────────────┼───────┨┃18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1999年7月30日┃┃│工作的通知│┃┠───┼─────────────────────────┼───────┨┃19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2000年4月20日┃┠───┼─────────────────────────┼───────┨┃20 │关于加强农贸市场监督与管理的通知│2000年5月15日┃┠───┼─────────────────────────┼───────┨┃21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2000年10月15日┃┃│知│┃┠───┼─────────────────────────┼───────┨┃22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2001年2月12日┃┠───┼─────────────────────────┼───────┨┃23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2001年5月11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4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2001年进一步│2001年6月8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5 │市政府关于批转我市涉外饭店、住所、办公场所审批及管│2001年12月7日┃┃│理工作实施意见│┃┠───┼─────────────────────────┼───────┨┃26 │市政府关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援助弱势群体再就业│2002年2月1日┃┃│工作意见│┃┗━━━┷━━━━━━━━━━━━━━━━━━━━━━━━━┷━━━━━━━┛——结束——。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7年10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加强政府规章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107件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25件):(一)对《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第164号令)作出修改1.删去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的“、县”。
2.删去第六条、第四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将第十条修改为“本市统计调查项目由市、区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4.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手段恶劣、屡教屡犯的,应当从重处罚;情节较轻,也可酌情减轻处罚,但所罚款额不得低于下一档次的最低限额。
”。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第185号令)作出修改1.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二)项中的“县”修改为“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发[2010]239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02【实施日期】2010.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发[2010]2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失效):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7〕46号)文中的“市外经贸局”统一修改为“市投资促进委”。
(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1号)1、文中的“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统一修改为“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协办”统一修改为“市发改委”。
2、删除第十八条。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资项目就业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85号)标题修改为“《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资项目就业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市属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宁政办发〔2005〕11号)1、第二条第3点修改为:“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进行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意见施行一年内,缴费标准仍按2004年度标准执行。
”2、第八条修改为:“本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实行。
”(五)《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宁科研、创业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6〕25号)文中的“人事局”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宁政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改革的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22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一)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8号)作如下修改1.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物权首次登记前,应当按照实测的分户建筑面积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收取。
”2.将第十条修改为“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物权首次登记前,一次性交存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资金交存管理规程,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交存。
本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物权首次登记前,包括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环节。
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各楼幢的建筑面积交存,多层住宅(含营业性车库、车位等)、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分别为我市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一。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3.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取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有关书面认可材料。
书面认可材料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签字。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0201(颁布时间)
20020201(实施时间)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文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经2002年1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二年二月一日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9月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507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违反WTO规则,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46件政府规章和15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附件:1、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6件)
2、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0件)
2003年12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标识)
1(级别)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以及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要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依法责令缴费人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的通知(宁政发〔2003〕260号)第一点第(二)项修改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并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南京市内河通航水域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42号)第五点第(四)项修改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不服从管理,强行进入禁航水域的挂桨机运输船舶,各地方海事处要监督其驶出禁航水域,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不得只罚不纠或者以罚代纠。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1 关于停止、降低、改变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穗府办〔2004〕57号 已被《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的通知》(穗府办〔2010〕75号)所替代。
22 印发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06〕34号 已被《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0〕75号)所替代。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清理,决定对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替代,或者已经不能适应行政管理需要的2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4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穗府〔2005〕36号 已被《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废止。
15 关于禁止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的通告 穗府〔2006〕47号 已被《关于禁止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的通告》(穗府〔2010〕17号)所替代。
9 关于整治机动车噪声污染的通告 穗府〔1997〕96号 已被《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所替代。
10 关于整治防盗网的通告 穗府〔1999〕72号 即将印发《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
11 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2000〕13号 已不能适应行政管理需要。
19 转发市计生委、卫生局关于加强广州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穗府办〔1995〕76号 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穗府令〔2008〕2号)执行即可。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6]149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19【实施日期】2016.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9日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和规范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知晓、理解和认同,促进政府各项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市宣传、法制等部门根据职能,配合推进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一)市政府规章;(二)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三)市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四)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或市政府部门制定印发,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和单位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02年6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6月22日发布,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贯彻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制定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我市市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167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进行审批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7项)1、南京长江岸线利用初审2、新建市、县中专(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的审批3、股份制企业设立、改制的审核4、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的资格认定及其年检、粉煤灰准用证的发放和年检5、机电设备招标方式、招标方法及招标人的资格核准6、客车租赁企业设立的备案7、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备案南京市经济委员会(9项)1、全市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审批2、第二、三类和特定有机化学品实行特别许可证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核3、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管理的审核4、锅炉新增与改造的核准5、国有大中型企业兼并的审批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的审批7、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核8、监控化学品的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数据统计、汇总上报管理、变质或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管理的审核9、接待国际视察工作检查管理的审核南京市建设委员会(6项)1、在宁承接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投标许可2、城建监察证的审核3、新开工城市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审核4、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减免及有关规费的冲抵、记帐的审批5、城建资金计划审批6、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的核准南京市教育局(14项)1、市属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调整的备案2、区县教委负责审批的社会办学教育机构名称含"南京"字样的核准3、区县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核准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非学历证书考试及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点设置的核准5、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评估合格学校的审批6、南京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违纪处罚的审批7、南京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审批8、评选表彰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名校长的审批9、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及聘任的审核10、省德育先进学校的评估确认11、市属普通中专招生计划的审核12、普通话水平等级的审核13、中小学饮用水、学生奶、营养餐进入校园的核准14、小升初招生计划的审批南京市科学技术局(10项)1、市秘密技术定秘、解密及涉外科技秘密事项的审核2、本市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审核3、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核准4、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审核5、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审批6、本市专利侵权认定和纠纷调处的审批7、本市科技进步奖评审8、市优秀软件奖评审、奖励9、命名市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及后备人员的核准10、南京科技功臣的评审南京市公安局(18项)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的审批2、企事业单位招收经济民警政治审查的审批3、宾馆饭店涉外会审4、消防产品、申报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核5、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登记的备案6、对持C照驾驶营运车辆登记备案7、机动车报废更新的核准8、除9座以下营运客车达到报废年限延缓使用的审核9、机动车驾驶员委托外地代审的核准10、注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准11、驾驶员考试的核准12、9座以下营运客车达到报废年限延缓使用的核准13、机动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发动机清洁净化的核准14、机动车检验的核准15、查验机动车购置附加费和养路费凭证的核准16、发生放射性事故的单位报告制度的备案17、客运车辆"春运证"的发放18、十项措施户口审批南京市民政局(8项)1、县属村委会变更及其命名更名的备案2、超过规定面积建墓的审批3、江苏省等级社会福利机构考核评定4、南京市等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5、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核准(不含县)6、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伤病残退休士官的接受安置的核准7、复员干部、转业士官的接受安置的核准8、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和机关工作人员家属应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核准(不含县)南京市司法局(4项)1、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证的发放的审批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人员从业资格的考试、考核的核准3、公证档案借调、查阅的审批4、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初审和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的核准南京市财政局(10项)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确认2、市级事业单位"工效挂钩"方案的备案3、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坏帐损失的核销的备案4、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划转的备案5、市级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核准6、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的审批7、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决算的审批8、市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发放与核销9、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审批10、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南京市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进入南京市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审批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项)1、市属困难企业工资预留专户的审批2、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的审核3、特殊行业招收职工子女和职工因公死亡顶替招收的核准4、事业、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核准5、纳入医保范围的新添大型医疗仪器及治疗项目、治疗性医院制剂准入的审批6、劳动保障监察的核准南京市国土资源局(4项)1、县城建设用地批后项目供地情况的备案2、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的审批3、县城所在镇、建制镇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调整的审核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审核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项)执业药师报名资格的审核南京市市容管理局(1项)除四害服务专业机构的审批南京市政公用局(6项)1、市政施工企业取费标准证书的审核2、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的审核3、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的审核4、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的核准5、供水、燃气、公共客运价格的审核6、外地进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的备案南京市房产管理局(1项)《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核准南京市园林局(1项)园林绿化、古建筑施工新申请资质的审核南京市交通局(8项)1、船舶交易的核准2、机动车维修尾气治理企业资质的核准3、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发放"尾气检验员证"的核准4、涉及与航道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工程设计、河道整治等工程项目规划的审批5、《船舶技术认可证书》、《船舶设计认可证书》的审批6、危险货物运输岗位培训合格证及年审的核准7、《装卸危险货物码头作业许可证》的审批8、外省、市搬运装卸单位驻宁经营的审批南京市农林局(6项)1、省、市级范围水产原(良)种生产许可证的备案2、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的备案3、市农机化项目资金的审批4、动物疫病的疫点、疫区、威胁区的划定及疫区的封锁和解除的审核5、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6、农林行业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型、300万美元以下非生产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南京市商业贸易局(2项)1、大中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2、在南京地区注册的拍卖企业的设立审核南京市粮食局(2项)1、市级储备库专项的审批2、市级粮食储备计划的审批南京市文化局(3项)1、在宁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的审核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与撤销、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的审核3、申办涉外非商业性演出的审核南京市广播电视局(3项)1、广电系统内音像制品的管理(批发)的审核2、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许可证备案3、社会公共场所电视大屏幕管理的审核南京市新闻出版社(1项)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的审核南京市卫生局(2项)1、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的审批2、新增医疗及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核南京市体育局(1项)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器材、人员、安全条件是否具备从业标准的审核南京市政府侨务办公室(1项)华侨和港澳同胞特殊坟墓处理的审核南京市外事办公室(1项)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出国政审的审批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1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发行新股、派送红股及公积金转增股东的审批南京市国家保密局(1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系统(网络)备案南京市建筑工程局(8项)1、系统内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内生产型企业的备案2、系统内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的备案3、系统内企业改制中的坏帐核销的备案4、系统内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备案5、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预审的审核6、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报告备案7、依法可不参加招投标的工程施工核准8、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的核准南京市档案局(1项)市以上重点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的审核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3项)1、外地地市级以上政府在宁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核2、外地县(市)级政府在宁设立办事机构或联络机构核准3、外地企事业单位在宁设立办事机构或联络机构的备案南京市台湾事务办公室(7项)1、在宁常住台胞的备案2、台湾籍同胞升学加分审批3、台胞捐赠的审核4、全市台胞接待工作的备案5、在宁涉台社团的审批6、涉台突发事件的报告、预案和处理的审批7、在宁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的审核南京市港务管理局(1项)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及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4项)1、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的审核2、农资经营的审核3、再生资源收购网点的审核4、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审核南京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1项)南京市节能建筑材料产品资质认证的审批南京市气象局(3项)1、传播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核准2、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行性论证核准3、气象有偿服务的审批南京市国家安全局(1项)出国(境)人员行前安全防谍教育的审核——结束——。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7月15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之常2023年7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治统一,及时清理与改革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决定对以下6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一、《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9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根据1997年6月2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订)二、《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2001年4月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二次修订)三、《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2005年9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二次修订)四、《南京市模范路科技创新园区管理办法》(2011年2月2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发布)五、《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4月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发布)六、《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1月2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宁政规字[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失效):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市政公用局、物价局关于《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30号)文中“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统一修改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市财政局《南京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77号)文中“市市政公用局”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天然气利用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07〕305号)文中“市市政公用局”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1、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立项及依法不需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区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四个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和由指定区的建设部门代管的河西新城、仙林科学城、软件谷、生态科技岛、麒麟科技创新园、南部新城、浦口新城七个功能板块区(以下称园区),具体负责本区域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01【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部分失效依据】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南京市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十二月一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43号)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检查并抓好落实。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二)《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政府令第206号)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三)《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南京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政府令第52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待条例》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实施办法》七条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服务保障等行业拥军活动,帮助部队解决科研和技术难题,协助部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加强日常生活服务保障,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进军地融合式发展。
”《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保证国家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我市得到统一贯彻实施,巩固初步清理成果,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进行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
现就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工作的目标和范围清理工作的目标是:保证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8号),以及我市第二批取消审批事项工作要求相一致,并使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我市得到统一贯彻落实。
清理的范围是:我市所有与国务院决定取消,省、市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对国务院《决定》等这次清理需要对照的文件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因工作中的问题或其他原因需要对有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不作为这次清理的范围。
二、清理工作的指导原则(一)全面清理,准确彻底。
凡涉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明令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逐一对照,实质性地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或废止,不得变相保留。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24〕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宁政规字〔2024〕2号)
无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总页数】2页(P4-5)
【作者】无
【作者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2.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规[2023]4号)
5.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23)7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1995〕9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7.24
【实施日期】1995.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995年7月24日宁政办发〔1995〕94号)
为了维护法律、法规、规章的统一性,有效地发挥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1994年11月21日《关于清理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自1949年至1993年间市政府发布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44件。
现将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1、南京市地方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52年2月12日发布,府办研[52]字第5253-2号)
2、关于提高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革委会1979年11月26日发布,宁革发[1979]259号)
3、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人防经费改由财税部门在征收工商所得税时随同收取的通知(市革委会1980年3月17日发布,宁革发[1980]62号)4、批转南京市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革委会1980年8月6日发布,宁革发[1980]224号)
5、批转市人防办公室关于收取人防施工人员经费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1年11月8日发布,宁府马字[1981]310号)
6、南京市水源保护暂行条例(市政府1981年12月22日发布,宁府马字[1981]361号)
7、批转市人防办公室、财政局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人防工程经费仍由财税部门收取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2年6月28日发布,宁府王字[1982]159号)8、印发南京市计划生育试行细则的通知(市委、市政府1983年1月13日发布,宁委发[1983]5号)
9、关于执行南京市计划生育试行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市委、市政府1983年3月31日发布,宁委发[1983]24号)
10、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农业税征收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3年5月17日发布,宁府马字[1983]139号)
11、批转市财政局、房地局关于五县征收土地使用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4年4月5日发布,宁政发[1984]97号)
12、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报告的通知(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