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中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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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辅导期管理办法培训

一般纳税人认定辅导期管理办法培训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 次限量控制, 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 过25份。 25份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 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 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上 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 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 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 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3、税务所集体审核: 税务所集体审核:
按《沙坪坝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集体审核 审批制度》进行集体审核, 审批制度》进行集体审核,将纳税人基本情 审批意见逐户录入《XX税务所一般纳 况、审批意见逐户录入《XX税务所一般纳 税人认定清册》电子表格中,于每月24日前 税人认定清册》电子表格中,于每月24日前 随同《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随同《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2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份)、《新办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 )、《新办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 (1份)一并报区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一并报区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4、货物和劳务税科集体审核: 货物和劳务税科集体审核:
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到税务所报来的《 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到税务所报来的《新办一 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对照《 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对照《一般纳税人 认定清册》电子信息,对资料的完整性、 认定清册》电子信息,对资料的完整性、逻 辑性、吻合性进行审核。根据认定企业情况 辑性、吻合性进行审核。 结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结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给出具 体的依据条款以及认定意见,逐户制作《 体的依据条款以及认定意见,逐户制作《新 办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会议提交清单》 办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会议提交清单》于每 月26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26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国税函200990号关于 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关于 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2-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2013年下半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模拟试题与答案解析

四川2013年下半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模拟试题与答案解析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四川2013年下半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模拟试题与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 下列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有()。

A. 仅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B. 认证不符,密文有误C. 虚开的发票D. 按规定开具的发票【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发票的种类。

专用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抵扣凭证:一是仅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二是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三是属于虚开的发票;四是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

2. 下列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的是()。

A. 服务业发票B. 运输业发票C. 契税完税证D. 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3. 根据营业税的规定,纳税人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A. 1日B. 3日C. 5日D. 10日【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 自2009年1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A. 不缴纳增值税B.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C. 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D. 参照一般纳税人纳税【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 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4日17:49 来源:新华社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升级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升级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升级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深国税告[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升级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通告(深国税告[2010]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2010年6月底前将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为解决个体工商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无法正常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组织软件开发单位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一使用升级后的V6.15版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AI3型金税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密文均为108位。

二、已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升级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到V6.15版本。

已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可到深圳市国税局网站(http://)或相应的服务单位网站下载升级软件和升级操作说明。

福田区局所辖的纳税人到深圳市索泰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下载,下载地址:http:///福田区局以外的纳税人到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网站下载,下载地址:http:///download/开票软件升级程序。

rar或http://三、本次升级免费,服务单位不得收取升级费用。

纳税人在升级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与相应的服务单位联系。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服务电话:82133022深圳市索泰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电话:88836188、25843119四、纳税人升级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到V6.15版本后,使用网上抄报税系统的纳税人应同时升级网上抄报税软件至1.0.3版本,才能正常网上抄报税。

(税总函〔2015〕3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税总函〔2015〕3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

税总函〔2015〕31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你局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生的具体涉税事项,应按上述原则处理。

其中,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等问题,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1日。

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常见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常见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常见问题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销售额标准是多少?答:(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大于50万元;(二)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大于500万元。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大于80万元。

都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年销售额中的“年”如何理解?答: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年销售额中的“年”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销售额。

例如纳税人2016年5月正式开业,则从2016年5月这第一个月开始,12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和前面月份累计超过标准,就要在该月开始登记一般纳税人。

而超过12个月之后,滚动计算,比如2016年5月到2017年4月,12个月累计没超标,后面再算就从2016年6月到2017年5月、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三、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具体包括哪些?有什么特殊规定?答: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替开发票的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其中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比如某稽查局对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检查,发现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3月少申报收入100万元,然后2017年4月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小规模纳税人当月补缴了税款,则要把这100万并入到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4月,来算是否超一般纳税人标准。

依据:国税函〔2010〕139号四、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答: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具体换算方法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国税发2009年85号、国税函2009年285号

国税发2009年85号、国税函2009年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至7月,统一部署各地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清查,以打击偷骗税犯罪,减少税收流失。

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清查,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稽查部门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

国税函[2009]90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刘芳 09:56:581、财政部关于案件诉讼费等财务问题的函(财金[2002]43号):一、关于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银行(原告)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先在“应收及暂付款’核算,诉讼案件终结后,法院裁定应由银行承担的诉讼费用,直接转入银行的业务费用;法院裁定应由对方当事人(一般为银行的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银行应连同债权本息一并向其追索,并根据追索结果作不同处理:(一)如果银行收回现金或实物财产,则先冲销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列支的诉讼费用,再依次冲减债权本金、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枚利息;(二)如果由于债务人破产、死亡等原因,银行最终无法追回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则由银行作为损失款项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可继续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政策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可继续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政策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可继续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政策:1.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无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第7款第二项(目前已作废,但仍可视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执行)。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第7款第二项(目前已作废,但扣除不动产的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仍可视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执行)(福建12366回复按闽国税函2018 166号仍可执行,但网上无法搜到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财税[2009]9号文件

财税[2009]9号文件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 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 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 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正式实施。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依据已发生变化,需要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细则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修改内容明确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第一条中“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修改为“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已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一、对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最后时限为2010年6月底;逾期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2010年7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从2010年7月1日起,本市征管系统将自动累计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对超标企业进行提示。

各分局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认定工作。

三、对超标企业实行分局、管理所及税收管理员三级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在《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管理所和分局应在每月的16日,在征管系统“认定管理查阅”中查阅《超标认定情况表》,并对超标认定工作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从2010年4月底起,征管系统将对增值税纳税人认定管理(包括实地核查)模块进行逐步调整,市局将适时进行布置和培训。

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我们研究解决。

五、《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沪税政一〔1993〕28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2〕4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办法〉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42号)同时废止。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如何处理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如何处理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如何处理佚名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7(000)001
【摘要】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却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会受到什么处罚?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总页数】1页(P73-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是多少 [J], 李素萍;
2.未达到认定标准的应税服务纳税人能否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J], 王国华;
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哪些新规定 [J], 黄红梅;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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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 券 机 构技 术和 制度 准备 完 成后 新 上 市 公司的限 售股 , 二 纳 税 人 在 转 让 时 应缴 纳的个 人 所 得 税 , 取 证 券 机 构直 接 代 扣代 缴 的 采
方 式征收 。 证 券 机构 每月所扣 个 人所 得 税 款 , 次月 7日 于 内缴 入 国库, 向当 并
税 凭证 。
函 [08 09号)的规 定,21 年 1 2 01 7 1 00 月底 前应 对 20 09年应 税 销售额 超
过 标 准 的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进 行 增值 税 一 般 纳 税人 资 格 认 定。考 虑到 此 次 增值 税 一 般纳 税 人认 定户数 较 多的实 际情况 , 为确保 认 定 工作的规
税款 结 算和退 税 管理
纳 税人 户数 情 况, 制定分 期 分批 认 定的工 作 计划,于 2 1 6月底前 00年 完成 认 定工 作。 二 、个 体 工商 户超 过 小 规 模 纳税 人 标 准,在 认 定,如需 使 用防 伪税 控 开 票子 系统 的,须 待防伪 税控 系统 升 级
( ) 用纳 税保 证 金方 式征 缴 税款 的结 算 一 采
证 券 机 构以 纳税 保 证 金 方 式 代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税 人 办 理 清 纳 算 申 后, 主管 税 务机 关审 核 重新 计 算的应 纳税 额 低于 已缴 纳 税保 报 经 证 金的, 多缴 部 分 税务 机 关应 及时 从 “ 税务 代保 管 资金” 账户退 还 纳 税 人。同时 , 务机 关应 开 具 《 税 税收 通 用缴款 书 将 应纳 部分 作 为个 人 所得 税从 “ 税务 代 保管 资金 ” 户缴 入 国库 , 账 并将 税收 通用缴 款书 》
国家税 务总 局
关 于办 理 2 0 0 9年 销 售 额 超 过 标 准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中 请 增 值 税 ,一 纳 税 人 认 定 问 题 的 通 知 般
根据新修订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施 细 则》 及
《 国家 税 务 总局关 于 增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认 定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国税
I 规・e l( 法 Rga 1 ut i
得 扣缴 个 人 所得 税报 告 表 及税 务机 关 要求 报 送的 其 他资 料。主 管
法 规 选 登
( 发 [0 51 号 ) 国家税 务 总局、财政 部 、 国税 201 1 、 8 中国人 民银行 关 于税
税 务机 关收取 纳税 保 证 金时 , 应向证 券机 构开 具有 关凭 证 ( 证 种类 务 代保 管资 金账 户管 理 有关问题的通 知》( 发 [0 7 2号)有 关规 凭 国税 2 01 1 由各 地自 ) 作 为证 券机 构 代缴 个 人 所 得税 的凭 证 , 证 “ 别”或 定执 行 。各 地 税 务机 关 应严 格执 行 税 务代 保 管资 金 账 户管 理有 关 规 定 , 凭 类 “ ”栏 写明 “ 品目 代扣 个 人所 得 税 ” 。同时, 务 机 关 根 据 《 税 限售 股 转 定,严 防发生 账户 资金的占压、贪 污、挪用、盗取 等情 形。 让所 得 扣缴 个 人 所得 税 报告 表》 分 纳税 人 开 具 《 税务 代保 管 资 金 专 用收 据》 为纳 税人 预 缴个 人 所 得税 的凭 证, 证 “ 别”栏 写明 “ , 作 凭 类 预 ( )采用预缴 税 款 方式征 缴税 款 的结 算 二 证 券机 构以预缴 税 款方 式代缴 个 人 所得 税 的,纳税 人办 理 清算申
式将 证 券机 构 预 扣 预 缴 的个 人 所 得 税 税款 缴 入 国库。同时 ,主管 税
务 机 关 应根 据 限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报 告 表 》 分 纳 税 人 开 具 税 收 转 账 专用 完税 证 》 作 为纳 税 人 预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完 ,
缴 个 人所 得 税 ”纳税 保 证 金缴 入 税 务机 关在 当地 商业 银 行开 设 的“ 。 税 报后 , 主 管税 务 机 关 审核 应 补 ( 经 退)税 款的,由主管 税 务 机 关 按照
务 代保 管资 金”账 户存储 。
2 预 缴 税 款 方 式。证 券 机 构 将 已扣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款 ,于 次 月 7 .
后方 可使 用。防 伪税 控系统 升级 的具体 安 排 另行 通 知。 三 、各 地 要 根 据 实 际情 况,认 真 做 好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认 定
前 的政 策 宣 传 解 释 工 作 ,并 于 2 1 00年 1 3 日 ,将 ( 0 9年 销 月 1前 (0 2
售 额 超 过 标 准的 小 规 模 纳 税 认 定 计 划 安 排 表 》 ( 附 件,略 )上 报 见
有 关规 定办 理 税款 补 缴入 库 或税款 退 库。
( 国税 函 [OO2 2 L]3号 ;OO年 1 1 2l 月 8日)
日 内直 接缴 人 国库,并 向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限售 股 转 让 所 得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报 告 表 》 及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报 送 的其 他 资 料 。主 管 税 务 机 关向证 券 机 构 开 具 《 收 通 用缴 款 书》 或以 横 向联 网电子 缴 税 方 税

各地 应 尽 快调 查 统 计 2 0 年 应税 销售 额 超过 标准 的小规 模 09
地 主 管税 务 机 关报送 《 售股 转 让 所 得 扣缴 个 人所 得 税 报告 表 》 及 限 税 务 机 关要 求 报 送 的其 他资 料 。主 管 税 务 机 关按 照代 扣代缴 税款 有
关规 定 办 理税 款 入 库 , 分纳 税 人 开 具 《 收转 账 专 用完税 证 》 并 税 ,作 为纳 税人 的完税凭 证 。 税 务 代保 管 资金 专用收据 》 税 收转 账 专 用完 税 证 可由代 扣 、《 代缴 税 款 的证 券 机 构或 由主管 税 务 机 关交 纳税 人。各 地 税务 机 关 应 通过 适当途 径将 缴 款 凭证 取 得 方式 预先 告 知纳税 人。 二、关 于采 取 证 券机 构 预 扣预 缴 、纳税 人 自 申报清 算 方 式下 的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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