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的修改权是如何规定的?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作为无效理由的典型案例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作为无效理由的典型案例段君峰很多人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实体法律不甚了解,从今天起,本人将陆续上传早年做过的一些无效案件,供大家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案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1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2001年12月21日、名称为“一种泡瓷组合物及其应用”的第01144622.6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胡鑫,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泡瓷组合物采用如下原料成分及重量百分比:萍乡南坑瓷土 55-65%黑泥 10-15%珍珠岩粉6-8%增泡物质 11—18%耐火砂 5-10%钠长石2-9%;经过配料—球磨—吸铁—晒干—磨粉—成型—干燥—烧结工艺流程,制成产品,其中烧成止火温度为142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用的黑泥是界牌黑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泡物质包括米糠、稻草、蔗渣、树叶、谷皮、可燃杂物。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上述配料经球磨至细度为250-350目过筛,半成品入窑时的水分含量低于5%。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的应用,用作焦化、环保、煤气、化工生产设备中填料塔装置内的填料。
”2005年2月4日,萍乡市新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请求人)针对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附件1:第01144622.6号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复印件, 授权公告日2004年9月1日,共5页;附件2:第01144622.6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公开日2002年5月22日,共8页。
请求人的意见概括如下:1、本专利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⑴本专利泡瓷组合物的制造工艺存在四处公开不充分之处:①榨泥步骤如何能形成熟料,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②晒干步骤中水分已小于5%,而后续的干燥步骤还要达到同样的标准,申请文件对此未给出合理的说明;③水分小于5%时,100吨的压力根本无法压制成形,压制步骤如何完成没有给出清楚完整说明;④在水分小于5%的条件下压制,含水量的底线是多少?⑵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术语“止火温度”是不确定用语,本专利说明书在阐述本专利的优点时使用的术语是“耐火度”,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是“止火温度”还是“耐火度”。
禁止反悔原则适用标准
浅谈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标准摘要:随着禁止反悔原则被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关于该原则的讨论研究愈加激烈。
由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粗放性”,以及专利审判的水平、司法体制上的制约,对于禁止反悔原则的具体适用,仍存在着值得探讨、厘清的诸多问题。
本文将讨论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标准,即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何种修改将导致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问题。
关键词:禁止反悔原则专利申请修改一禁止反悔原则的概念专利禁止反悔原则,也称为专利审查历史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期间或者维持阶段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放弃了某特定权利要求或者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了限缩性的说明,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将专利保护扩及其曾经放弃了的领域。
专利禁止反悔的概念最初与弃权的概念有关。
从禁止反悔原则的起源来看,弃权理论曾经是禁止反悔原则最初的雏形。
在美国1836年专利法中,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再公告修改其专利-允许专利权人修改专利申请以使专利权人在发现潜在的、导致其专利无效的问题时来挽救其专利权①。
禁止反悔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的策略,即在专利审查和无效过程中,只要求一个较小的保护范围,对权利要求进行缩小或狭义的解释而容易通过审查;而在侵权诉讼中,对权利要求进行扩大或者广义的解释,谋求更大的保护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要求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审查和无效过程中声明的对保护范围的限制,必须被继承到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即不允许将专利权人在申请、审查和无效宣告过程中放弃的内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重新纳入到专利保护范围之内②。
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有哪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互联网法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
一、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和科技创新成果的主要法律法规。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是对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权等权利的保护。
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作品范围: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适用范围,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各个领域的作品,如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摄影、电影、音像制品等。
2.权利保护: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给予了全面保护。
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权等,同时也规定了他人使用作品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
3.著作权保护期限: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70年,但对于企业作品以及合作作品等有特殊规定。
二、专利法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根据专利法,专利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独占权,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申请: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对发明的描述、权利要求、图纸等。
只有通过合法的专利申请,才能取得专利权。
2.专利权保护: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人的权益和保护措施,包括专利权的转让、许可使用、禁止侵权等。
一旦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专利,将构成侵权。
3.专利保护期限:专利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专利有所差异。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三、商标法商标法是保护商品和服务的标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对商标的注册、使用以及保护进行规定。
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注册: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法,商标必须具备独立性、显著性和可辨识性,通过注册申请并获得商标局的批准,才能取得商标权。
2.商标使用: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使用要求和限制。
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可修改的情况
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可修改的情况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下面来看看在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还可以修改的情况都有哪些。
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的修改程序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程序不同。
请求书的修改,必须通过专门的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办理,申请人要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变更申请人、发明人等著录项目的,还需缴纳一定的费用。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来说,有两次机会修改申请文件。
第一次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次是对专利审查员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时。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被限制为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同时,法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有限制性规定,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围。
也就是说,对说明书的修改,主要限于非实质性部分,对于实质性部分,比如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例等,则不允许修改。
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不能超出说明书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仅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或者对视图的明显差错部分的修改。
申请专利文件修改后提交时,要按规定填写“补正书”或者“意见陈述书”,写明修改文件的名称和内容,并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换页,还应附上“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一份。
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一)提交替换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图。
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要递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
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不能超范围应如何理解
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修改的实践应用
修改范围限制
修改内容限制
在审查过程中,对专利申请文件 进行修改时,必须确保修改的内 容不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
修改的内容应与原始申请文件保 持一致,不得增加、删除或改变 原始申请文件中的任何内容。
修改方式限制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通过电子邮 件、电话等方式进行修改,但必 须确保修改的内容与原始申请文 件保持一致。同时,需要按照专 利局的要求提交相应的修改说明 和证明材料。
03
避免修改超范围的措施
为了确保修改不超范围,需要对原始申请文件进行仔细阅读和理解,确
保修改内容与原始申请文件一致,同时要避免引入与现有技术存在冲突
的内容。
对未来专利申请文件修改发展的展望
智能化辅助工具的应用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多智能化辅助工具,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提高 申请质量和效率。
完整原则
修改应当保持原始申请文 件的完整性,不得遗漏或 删除与发明相关的任何信 息。
及时原则
修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完成,并及时提交修改后 的申请文件。
02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不能超范围 的具体含义
修改不能超出原申请日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
指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所 确定的保护范围。
修改限制
原因
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基于原申请日所公 开的技术内容,因此修改不得超出该 范围,以避免对已有技术造成不必要 的保护。
完善专利申请文件
通过修改,使专利申请文件更加准确、完整地描 述发明内容,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
保护专利权
确保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 修改不当导致专利权被无效或撤销。
维护申请人利益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错误初探:错误的形式、改正的途径
内容提要权利要求存在错误在客观上无法完全避免,而错误形式纷繁复杂,在改正权利要求错误时需要考虑利益平衡、公示作用、技术贡献以及合适的保护范围等多种因素。
我国目前只能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侵权诉讼程序中基于权利要求解释来改正权利要求中存在的错误。
在面对各种形式和性质的错误时,有限的改正途径难以容纳前述诸多因素的考量,最优的利益平衡实际很难实现。
一、引言基于各种原因,权利要求存在错误客观上无法完全避免。
在专利申请阶段,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和方式较多,可通过修改申请文本的形式消除专利申请阶段发现的错误。
然而,并非所有的错误都能在专利申请阶段被发现,有的错误可能被遗留至专利授权公告之后需要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特别是发生侵权纠纷时才被发现。
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权利人没有任何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也就无法改正错误。
此时如果错误不能被改正,以至权利要求不清楚,无法确定保护范围,法院将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个案情况判断是否允许专利权人通过权利要求的解释来修正性理解存在的错误。
但是,在侵权诉讼中对于是否应该给予此种改正错误的机会、何种错误可以改正和应当依据何种原则改正错误等,都是当前专利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对明显错误进行修正。
但是,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依赖于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面对错误,专利权人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如果没有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也没有机会修正错误。
另外,无效程序中对错误的修正仍然是基于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对权利要求解释结果的书面确认,同时还需受到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限制。
无效程序中对错误的修正与侵权诉讼中对错误的修正性理解是否适用统一的错误认定标准和修改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否选择其中一个程序来改正错误?如果专利权人没有在无效程序中改正相关错误,那么在随后的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是否可以主张改正错误?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不但影响到个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还会影响社会公众有效利用专利文献。
PCT申请国际阶段如何根据检索报告进行修改?修改机会有几次
PCT申请国际阶段的修改机会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有两次修改机会:
(1)依据《专利合作条约》19条的修改: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向国际局提出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以后到期为准。
注意: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按照专利合作条约17(2)(a)、细则13之三1(c)和(d)和39宣布不制定检索报告,则不允许进行按照条约19条的修改。
(2)依据《专利合作条约》34条的修改:即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
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起至审查员起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之前。
但是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1)涉及的主题按规定不要求进行检索;
(2)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致于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电子形式序列表;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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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
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专利权作为一种法定授权,需要专利申请权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严格的依法审批才能获得。
对于不同的专利类型,我国采取了不同的审查制度,包括适用于发明专利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形式审查”制度。
一、专利申请原则(一)书面原则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到国家专利局。
不仅是申请,以后整个审批程序中的所有手续,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不能以口头说明或提交实物来代替书面申请和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正。
书面原则还体现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必须提交合格的书面文件,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必须递交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有附图的);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提交产品的六面视图或照片。
(二)先申请原则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所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如果是在同一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三)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四)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也就是说,如果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使之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这是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二、专利申请前的论证专利申请提出后要经过一定时间方能获得专利权,在这一过程中要缴纳各种专利费用,并且,申请专利意味着将其技术内容公之于世。
专利申请的“修改”说明
一、增加了实审程序中的几个本原则(第2.2节)
实质审查程序是发明专利审查赖以合法进行的重要保证,只有建立、健全并且严格遵守规范的审查程序,才能客观、公正、准确和及时地完成专利审查;而为了保证审查程序的贯彻,必须明确并且遵循审查程序中的基本法律原则,从而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审查。
本次修改明确了实质审查程序三个公认的基本原则,即:
节约程序原则应当服从于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二、关于审查文本的确定(第4.1节)
在一份案卷中,可能包括原始申请文本和多份修改文本。因此,进行实质审查以及在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而进行继续审查时,首先都需要确定以哪个文本作为实质审查的基础。
2、首次审查文本的确认
(1)符合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修改文本,可以接受。
(2)不符合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但消除了原申请中的某些缺陷,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的修改文本,可以接受。
(3)不符合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并非是为了消除申请文件中所存在的且审查员也希望克服的缺陷,而是为了扩大其保护范围的修改文本,可以不接受,而是采用之前的文本作为首次审查文本。
新修改的审查指南中,将上述修改区分为两种情况:
1、第一种是克服了申请文件中原来存在的缺陷的修改
尽管申请人的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但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情况,且消除了原申请中的某些缺陷,这些缺陷实际上也是审查员希望克服的,从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出发,明确了也可以接受并且允许这种修改。
(3)修改超范围文本的处理:
对于从时机和/或方式上可接受的修改文本,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作为实质审查的文本。
对于全部权利要求的修改均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情况,可以同时对该次修改之前的文本进行实质审查,以便申请人进一步修改时参考,从而节约审查程序。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不能超范围应如何理解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不能超范围应如何理解作者:石必胜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05期1992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000年和2008年的《专利法》保留了这一规定。
在当前专利授权确权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简要分析这个问题:一、为什么要规定修改不能超范围对于为什么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下简称原申请文件)的范围,或者说第三十三条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可能有以下两个角度的理解:第一,修改不能超范围体现了先申请原则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合理限制。
一方面,限制申请日之后的修改,能够防止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不断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增加新的技术信息从而客观上架空先申请原则。
另一方面,申请日公开了的技术信息有可能得到保护,规定修改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实质上是要求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就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对相关技术信息进行充分公开。
在申请日没有公开的技术信息,不允许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通过修改纳入到保护范围。
第二,修改不能超范围体现了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方面,申请日公开了的技术信息就应当保护,只要在专利申请日进行了充分公开,即使没有以适当的方式写入权利要求书中,也可以通过修改将已经在原申请文件中公开的技术信息纳入保护范围。
另一方面,应当允许专利申请人通过修改更正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部分瑕疵。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专利申请文件存在撰写瑕疵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允许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之后对明显的撰写瑕疵进行修正,有利于适度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保护和激励创新。
二、记载的范围与公开的范围有没有区别原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信息与公开的技术信息有没有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
通过专利审查过程看“放弃式”专利修改超范围
通过专利审查过程看“放弃式”专利修改超范围1、修改超范围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初步审查中,只有当审查员发出了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时,才需对申请人就此作出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加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这样的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以下有几种明显涉及专利修改超范围的,例如:1)、申请人修改了数据或者扩大了数值范围;2)、申请人删除了某个或者某些技术特征;3)、说明书中补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并且借助原说明书附图表示的内容不能毫无疑义地确定的,2、如何判断“放弃式”修改超范围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针对经过修改的文本,首先应当判断是否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因此,对于修改超范围的判定至关重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但是,在2010年修订后的审查指南中又指出“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因为这样的处理方式是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符合善意审查原则的,审查指南中还介绍了接种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记载,但是由于不能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而不予接受的情形,常规的各种不予接受的情形在此处不详细介绍,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关于“放弃式”修改能否被接受的情形。
专利法第36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Close the door of fear behind you, and you will know how fast the door of success in front of you open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专利法第36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导读:《专利法》第三十六条是关于对发明等专利实质审查的规定,发明此专利的主体,若是最后想要获得专利权,提出专利登记请求之后,是需要按照此法条的规定,提出审查的请求的,否则可能导致最后无法授权。
一、专利法第36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专利法》第三十六条是关于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下:《专利法》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二、为什么要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发明专利申请在授权以前必经一个阶段。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实质审查程序通常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后启动。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会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实质审查需要申请人自专利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三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审请求。
三、发明专利申请中实质审查请求是什么?专利的实审请求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后提出,但最晚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之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续不合格被视为未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专利的实审请求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可能遇到的主要手续分两类:1、一类是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申请人应当办理的申请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逾期办理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这些手续主要有: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缴纳申请维持费;2、另一类是申请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视需要选择办理的请求手续。
专利法对专利优先权修改的意义是什么
The earth is in motion all the time, and a person will not always be in an unlucky posit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专利法对专利优先权修改的意义是什么专利法修改关于专利优先权日法条的重要意义是能加快发明专利的研究进程,鼓励当事人申请专利要及时,关键是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利于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设立专利优先权日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发明专利被他人抄袭,因为谁先提出申请,谁就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一、专利法对专利优先权修改的意义是什么?1、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专利优先权可以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
一有发明创造,发明人就可及时申请专利,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也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在先申请”原则。
2、督促发明人加快研究进程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这就要求发明人必须在第一次申请之后的12个月内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进行完善与改进。
不少人在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将自己的下一步研制计划的完成日子定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正是优先权这种制度所带来的正面影响。
3、有利于专利申请类型的转换有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以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
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以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
4、有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这一规定本身就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而有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
此外,由于通过要求优先权,对第一次专利申请作了修改、补充、完善,专利的可靠性与稳定性相对要好一些,一旦遇侵权,诉讼中胜诉的把握通常会更大一些。
二、专利优先权日是什么意思?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发明主动修改的范围
在专利法中,"发明主动修改的范围"通常指的是在专利审批或授权过程中,申请人主动对专利申请文件中描述的发明的范围进行的修改。
这种修改可能是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发明的实际情况,或者为了更好地回答审查员提出的问题,或者为了使专利保护更加全面。
主动修改的范围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方案的详细描述: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更详细的技术描述,以清楚地定义发明的技术特征和范围。
2. 权利要求的范围:申请人可能需要调整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以明确发明的保护范围。
这可能包括对权利要求的文字进行微调,或者增加新的权利要求以涵盖发明的不同方面。
3. 发明的实施例: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实施例,以展示发明如何在具体实践中得以实施。
4. 响应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能会提出关于发明的一些问题或意见。
申请人需要根据这些意见进行相应的修改,以克服可能的缺陷。
5. 保护范围的调整:申请人可能需要根据专利策略调整专利的保护范围,以确保发明的商业价值。
在进行主动修改时,申请人需要确保修改后的内容仍然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例如,修改后的发明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此外,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否则将被视为超范围修改。
主动修改应当在专利审批或授权过程中的适当阶段进行,通常需要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之后的一定时间内提出。
如果修改超出了规定的期限,或者修改不符合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专利申请被拒绝或权利丧失。
因此,在进行主动修改时,申请人应当谨慎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专利复审 权利要求的修改
专利复审权利要求的修改摘要:1.专利复审的概述2.权利要求的概念与作用3.权利要求的修改类型4.权利要求修改的限制与要求5.权利要求修改的实际案例分析正文:【专利复审的概述】专利复审是指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授权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认为专利局的审查存在问题,要求对专利申请或已授权的专利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专利复审是保障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有助于纠正专利审查中的错误,提高专利审查质量。
【权利要求的概念与作用】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或已授权专利的核心部分,是专利权人享有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清晰、简洁的语言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明确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判断他人是否侵权的依据,只有他人所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才能构成侵权。
2.专利授权的依据:专利局在审查专利申请时,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判断申请是否符合授权条件。
3.专利权人维权的依据: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权人主张权利的主要依据。
【权利要求的修改类型】在专利复审过程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常见的现象。
根据修改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将权利要求的修改类型分为以下几类:1.澄清式修改:对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语法、逻辑或表述不清的问题进行修改,以提高权利要求的清晰度和可读性。
2.缩小式修改:为了克服审查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的缺陷,专利权人可以主动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使发明或实用新型更具有专利性。
3.扩大式修改:在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前提下,为了增强专利权的稳定性和保护力度,专利权人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扩大式修改。
【权利要求修改的限制与要求】在专利复审过程中,权利要求的修改需要遵循以下限制与要求:1.修改应当遵循原始申请文件的内容,不得超出原始申请记载的范围。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求,如清晰、简洁等。
专利的对比例设置
专利的对比例设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专利是对发明的一种保护措施,通过专利可以保护发明者的创新成果,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制造或销售其发明。
在申请专利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专利的对比例设置。
对比例是指专利权人在未取得专利侵权行为时,可要求侵权人支付的合理报酬比例。
专利的对比例设置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下面将对全球几个主要专利体系的对比例设置做一个简要对比。
1. 美国专利对比例设置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持有人在未取得专利侵权行为时,可要求侵权人支付的合理报酬比例应当是专利的合理许可费用。
合理许可费用是指专利权人与侵权人在自愿、公平和机会平等的基础上,依据市场规律,在没有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情况下达成的专利许可协议。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专利的对比例设置有着相似的规定,即在未取得专利侵权行为时,专利持有人可要求侵权人支付的合理报酬比例应当是专利的合理许可费用。
在确定专利的合理许可费用时,应考虑专利的技术领域、市场地位、技术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合理许可费用的具体金额。
专利的对比例设置在保护专利权人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市场公平和创新发展的需要,以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二篇示例:专利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程序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技术成果的专有权利的保护。
专利的对比例设置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存在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专利法规定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和授权条件。
下面我们将就不同国家的专利对比例设置进行对比分析。
一、美国专利的对比例设置美国的专利对比例设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专利申请人的权益保护、专利权利益转移及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处罚。
1. 专利申请人的权益保护: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包括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专利权要求修改权、撤回专利申请权、优先权以及专利申请的保密性和公开性等。
2. 专利权利益转移: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转移可以通过专利权许可证和专利转让等方式进行,转移专利权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书面同意和法律手续,以确保专利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何时可以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
问:何时可以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答: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这些申请文件的修改分下面几种情况:(1)主动修改按照规定,申请人在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主动修改。
另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的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主动修改。
同时,按照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的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附图所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所作的修改不能超出原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范围。
(2)被动修改所谓被动修改是指除了上述主动修改以外的其它时间所作的修改。
例如,在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不能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而只能按照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以克服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附图中存在的缺陷。
同样,在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的被动修改同样不能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所记载的范围。
(3)复审阶段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进行修改。
但是,所作的修改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也就是说,复审阶段所进行的修改属于被动修改的情况。
(4)无效宣告阶段所进行的修改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
但是,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同时,按照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5)PCT申请的修改PCT申请在国际阶段进行过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的修改并且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要求以经过修改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作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的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
专利复审 权利要求的修改
专利复审权利要求的修改《专利复审权利要求的修改指南》导言:专利复审是专利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重要程序。
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专利权人可以进一步明确发明的范围,并加强对于技术实施的保护。
本文将阐述如何进行权利要求的修改,并提供指导意义,旨在帮助专利权人更好地进行专利复审程序。
一、权利要求修改的目的权利要求修改的目的是消除专利权利要求中存在的不明确性、模糊性,进一步界定技术的保护范围,以便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在进行权利要求修改时,专利权人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明确技术特征:对控制专利权要求范围的技术特征进行更加具体和清晰的描述,以便标明专利保护的具体内容。
2.修复技术问题:权利要求修改时,专利权人可以修复由于先前描述不准确或不完整而导致的技术问题,进一步强化专利保护。
3.避免无效性攻击: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专利权人可以提前预判他人可能提出的无效性攻击,从而避免无效性对专利权产生不利影响。
4.应对市场需求:权利要求修改时,专利权人还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对专利进行调整,以满足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的要求。
二、权利要求修改的原则在进行权利要求修改时,专利权人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保证专利复审的有效进行:1.合规性原则:专利权人应遵守专利法律法规和专利局的规定,确保权利要求修改符合法律要求。
2.清晰性原则:权利要求修改应保持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以便更好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
3.有限性原则:权利要求修改应避免无端扩大技术保护范围,保持只保护专利技术的合理限度。
4.先驱性原则:权利要求修改的内容应来源于专利申请的本身,保持与先前申请的技术内容一致性,避免添加与发明无关的技术特征。
5.可实施性原则:权利要求修改应确保所提出的技术特征是可实施的,符合技术发展水平。
三、权利要求修改的步骤专利复审中进行权利要求修改的具体步骤如下:1.分析权利要求存在的问题:专利权人首先应仔细分析专利权利要求中存在的不明确性、模糊性或可能引发无效性攻击的问题。
浅谈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方法
浅谈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方法发布时间:2021-04-09T00:54:10.51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5期作者:王中雷杨洁陈香伟冯爽[导读] 本文通过列举多个案例来讨论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对审查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郑州 450018摘要:在审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申请人为了克服权利要求存在的缺陷而修改权利要求,在修改时存在多种修改方式,如何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是一大难题,本文通过列举多个案例来讨论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对审查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修改超范围判断方法技术方案1、引言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市场经济全球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重视专利申请和保护,从数据上看,我国的专利申请量逐年上升,已连续多年位列世界第一。
申请人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专利权,从而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技术与产品的专用权。
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阶段,会对专利申请中存在的各类缺陷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为了克服这些缺陷,通常会采用修改权利要求的方式。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但是,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因此,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实质审查时需要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而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的方式有很多种,如“二次概括”[1]、删除技术特征[2]、增加技术特征[3]等,如何快速判断这些修改是否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是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多个实际案例出发,探讨如何从技术方案角度来快速判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
2、判断方法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但是,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在笔者看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实质上是一个个技术方案,有的技术方案包含的技术特征相对较少(如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A),有的技术方案包含的技术特征相对较多(如具体实施方式所记载的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B),技术方案A的范围大于技术方案B的范围。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发布时间:2023-03-07T07:23:13.954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19期第10月作者:李春雨[导读] 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拥有若干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李春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天津市,300300摘要: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拥有若干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本文基于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关于修改的相关规定,结合审查实践,对实质审查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做了分析,为专利申请人快速获得适当的专利保护范围提供相应的借鉴。
关键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修改;时机一、前言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为了使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可能需要对申请文件进行多次修改,这些修改常常与最终授权的保护范围密切相关。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进行,充分运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的权利,合理利用这些修改时机,将会使申请人快速获得适当的专利保护范围。
二、实质审查阶段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的要求㈠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是一切修改的前提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可见专利法第33条赋予了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使申请人有机会对其初始申请文件的缺陷进行改正和完善,保证申请人获得权利要求稳定、保护范围清晰的专利权,从而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也便于公众对专利信息的利用。
同时,由于我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制,因此不能允许申请人在申请日后通过修改而引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新的技术内容,否则会违背先申请原则,导致申请人有机会通过修改而获得不正当利益,对于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专利法第33条同时也规定了修改的内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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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的修改权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是法律赋予专利申请人的一项权利。
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以后,被授予专利权以前,可能因多种原因,需要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比如,可能会认为自己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些地方写的不清楚,不准确,等等。
因此,法律允许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当发明创造者提交申请文件过后,如果发现申请文件中有什么问题或者是有什么遗漏的话,就需要对文件进行修改。
那么关于专利申请人的修改权是如何规定的?在下文中,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关于专利申请人修改权的相关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是关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修改权的规定,即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
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可作如下理解:
▲一、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是法律赋予专利申请人的一项权利
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以后,被授予专利权以前,可能因多种原因,
需要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比如,可能会认为自己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些地方写的不清楚,不准确,或者有些数据还需要经过重新测算,更改等等。
因此,法律允许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这里规定的申请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与本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其专利申请的修改是不同的,这里是申请人主动提出的修改。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局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作出答复时,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
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比如,可以对原来的文字、图示进行修改,以使得更加清楚、准确;或者可以对原来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补充,以使得更加完善。
但是,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关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范围
按照本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综上可知,专利的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