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气)自动监控情况(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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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22•【文号】环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工作计划,我局于2007年11月20‐22日,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省级实施方案进行了初步审查。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实施工作,解决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及总局领导关于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指示精神,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

对照初步审查情况,继续完善、细化各省级项目实施方案,于2008年3月20日前报我局环境监察局备案。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安排专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与联系。

严格按照我局《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地完成各阶段工作目标,确保2008年年底前全部国控重点污染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三、保证中央财政补助的现场核查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所辖地市环境监察机构,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等信息现场收集整理,并结合排污申报工作进行核对,列出此次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需实施联网监控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污口的明细清单,按本通知附件四的格式一并报送。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有误的,经核实后,可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要求,以新建成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本地排放污染物总量大的企业替换,但要保证重点企业数量相同、替换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少于被替换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替换情况须在报总局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沪环保总[2013]272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3〕272号)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各区县环保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为进一步完善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号)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文件精神,现将本市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通知如下:一、自行监测基本要求(一)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内容。

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二)企业应每年编制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

年度报告具体形式见附件二。

(三)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手工监测可自承担也可委托第三方监测。

1. 企业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监测频次为24小时连续监测。

自动监测设备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2. 企业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监测,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监测1次;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监测1次,颗粒物每月至少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每月至少监测1次;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每日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21年8月名目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纳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正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定自动监测数据正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要紧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方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治理方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方法?〔环发[2021]88号〕等有关制定本技术。

1适用范围本技术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操纵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和技术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标准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标准〔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标准〔试行〕?HJ/T356-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不技术标准〔试行〕?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标准?HJ494-202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标准〔试行〕?HJ/T7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标准?HJ/T373-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操纵技术标准〔试行〕?3术语和定义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 Cr〕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检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检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 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第二章 监测与报告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一)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三)厂界噪声监测;(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一的标识牌。

—4—第八条 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环办[2015]116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116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按照《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5〕1681 号)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我部对各地上报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反复征求了各方意见,最终形成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共14312家企业。

其中,国家重点监控排放废水企业2660家、废气企业3281家、污水处理厂3812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21家、重金属企业 2901家、危险废物企业1637家。

按有关要求,名单中所列全部企业必须纳入2015年度环境统计的重点调查范围。

对于不在名单中的火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焦化、煤化工以及制糖、淀粉制造和加工、橡胶制造、畜禽屠宰加工、酿酒等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大的行业企业,建议各地纳入省级监控或者市级监控重点源管理。

现将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116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按照《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5〕1681 号)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我部对各地上报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反复征求了各方意见,最终形成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共14312家企业。

苏州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

苏州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

苏州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2016年第3季度)概况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116号)的文件要求,对苏州市辖区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安装并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均要求开展比对监测。

监测范围:《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116号)中苏州市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为32家,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为29家,污水处理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为110家,重金属企业3家,危废企业64家。

监测项目:1. 废水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 所列的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监测项目确定;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

2. 废气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

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重点工程设施,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去除效率。

3. 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确定(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对污水处理厂以及COD、氨氮重点减排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同时监测COD、氨氮等的去除效率。

4. 重金属重点监控企业:废水监测项目为汞、铅、铬(六价铬)、镉、砷排放浓度及流量,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和锑等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 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一、根据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00号)关于“筛选重点污染企业实行季报制度。

企业名单由总局与各省环保部门商定,原则上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部企业排放量65%以上的企业为基础确定”的要求,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反复核对与协商,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是指总局需要直接掌握其排污信息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有毒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0000吨/日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为了及时采集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污染治理、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确定重点监控企业。

各地环保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基础上,再确定一批省(市、县)控重点企业。

三、此次确定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包括:废气污染源3592家、废水污染源3115家,其中,合并重叠的641家,共有工业污染源6066家;城市污水处理厂658家。

1.重点监控的废气企业的确定方法是:在2005年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以8万多家重点调查企业为基础,分别对工业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排放量从大到小依次排队,筛选出排放量之和占全部工业排放总量65%的一部分企业,作为国家重点监控对象。

3种污染物中有1种污染物的排放量进入65%范围的,均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国家重点监控的废水企业的确定方法是:在2005年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以8万多家重点调查企业为基础,分别对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从大到小依次排队,筛选出排放量之和占工业排放总量65%的一部分企业,作为国家重点监控对象。

2种污染物中有1种污染物的排放量进入65%范围的,均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3.2005年底前投入运行的、设计能力等于和大于10000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均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4.国家重点监控的危险废物排放源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名单另行确定。

关于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的通知酒环发【2010】101号关于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的通知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验收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是“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为顺利完成我市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任务,进一步规范国控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一、按时完成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及时申请验收。

1、国控企业必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的时限,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2、自动监控设备完成安装调试,经试运行正常的要及时申请验收,验收程序按照《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端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应附有以下资料: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明细表(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装单位、监测因子、工作原理等)⑵在线设备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⑶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二、按时提交自检报告,主动配合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三个月内认定为有效数据,超过三个月必须进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国控企业对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自检并提交自检报告,是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一部分。

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的国控企业在运行一个季度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需向市环保局提交上一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并填写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企业自查表(见附件)。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企业在初次提交自检报告时,要提交以下材料:⑴环保部门关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批复的文件(复印件)⑵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文件(复印件)⑶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⑷联网报告⑸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验报告⑹设备仪器生产厂设备使用说明书⑺相关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理制度)⑻不具备自运行能力的企业需提供与第三方运营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⑼监控设备与数据采集仪的通讯协议⑽自动监控设备在企业排污口设计、安装技术文件资料(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管线布置图和数据采集及自动控制图)⑾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排污节点图、污染治理工艺流程图和排污管线布置图。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15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150号

津环保监测…2011‟号签发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各国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可靠、稳定和高效运行,更好地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污染减排中的作用,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1、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定期巡检、校准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应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企业生产情况、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及相关自查表格等。

2、企业因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或设备维修、更换、停运、拆除等原因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提前15日报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出现异常时,排污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上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若超过48小时仍无法修复,应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5、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运营单位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运营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自运行企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必须经有相关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运行维护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注册和接受跟踪培训。

二、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1、各排污企业要高度重视在线监控运行管理,积极配合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考核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各国控企业: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1307号)(见附件1)的安排,环保部将于年底对我市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情况检查。

为做好迎接检查工作,我局将于2011年12月5-9日对本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请各区县环保局及各国控企业做好自查和配合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环保部公布的2010、2011年天津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检查内容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管理情况。

国家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仪器适应性检测报告、国家环保产业协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认定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计量器具认定证书复印件、社会化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验收报告及批复等。

2、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仪器参数设置;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相关管理规程;岗位责任管理制度;设备操作和使用制度;设备运行和维护制度;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企业名称:
验收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填写说明:
该表分“基本情况表”、“联网情况表”、“比对监测情况表”、“验收组成员名单”、“现场验收表”“环保审批表”六部分组成。

1、“基本情况”由国控企业填写。

2、“联网情况”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机构填写。

3、“现场比对”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机构填写。

4、“现场验收”由验收组在现场检查后填写。

5、“环保审批”由地方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责任环保部门审批。

6、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表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情况
验收组成员名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
责任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环验[]号。

31个省级地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网址

31个省级地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网址

31个省级地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网址
* 黑龙江省级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网址只对省内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信息进行公开,其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
息均在各地、市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见附。


黑龙江各地、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网址
城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网址黑河/BigClass.asp?TypeId=27&BigClassId=125
绥化/
大兴安岭/zwgk/ztzgg/
农垦/public/ep/secondsubject/wryhjjg.jsp
绥芬河/SectorList/channels/5221.html
抚远。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设备运行和维护制度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设备运行和维护制度

设备运行和维护制度一、日常巡检制度及巡检内容1. 每日上、下午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对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和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的运行进行检查,观察其工作是否正常,通讯是否畅通,并记录在案。

发现数据持续异常情况,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

2.没48h自动进行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的零点校正。

3.每周一至二次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具体维护内容如下:1)检查各自动分析仪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与技术参数;2)检查自来水供应、泵取水情况,检查内部管路是否通畅,仪器自动清洗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检查各自动分析仪的进样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定期清洗水泵和过滤网。

3)检查站房内配套设施:供电和通讯系统是否正常;4)检查各仪器校准液、试剂、蒸馏水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和分析试剂等;5)对于用电极法测量的仪器,检查标准液和电极填充液,对电极探头清洗;6)观察数据采集仪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对比仪器、采集仪、上位机数据是否一致性。

4.每月现场维护内容:1)检查仪器内部管路与关键部件,必要时清洗更换;2)检查气路的密封性、泵、管、加热炉温度检查卤素洗涤器、冷凝器水封容器、增湿器;3)检查仪器内部试管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洗;4)检查超声波流量计探头高度是否发生变化;5)对在线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水泵和取水管路配水和进水系统、仪器分析系统进行维护。

对数据储存和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对自动分析仪器进行一次日常校验。

检查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监测站房防雷措施。

5.每三个月至少对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进行检查,必要时更换。

6.保持机房、实验室、监测用房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避免仪器振动,保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

7.保持个仪器管路通畅,出水正常,无漏液。

8.对电源控制器、空调等辅助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

9、操作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应作好巡检记录,巡检记录应包含该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九条【自行监测的方法】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 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 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 测设备。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条【手工监测的条件】排污单位采用手工监测 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 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特殊设备除 外)、设施; (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 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环保部门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 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果评价】污染源监测结果根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现行有效的排放(控 制)标准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测数据共享】各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 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环保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违纪处理】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污染源监测报告 的; (三)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或者对外公布不实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考核不合格继续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实时监测,预防污染事故
预警功能
系统能够根据监测数据自动判断污染排放是否超标,及时发出预警信息,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及时响应
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系统能够迅速响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降低事故影响。
历史数据追溯
通过对历史数据的追溯分析,可以帮助企业查找污染事故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促进企业环保意识的提高
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
总结词
实时监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状况和 处理效果,提高污水处理效率,保护水 环境。
VS
详细描述
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 出水水质、处理工艺、设备运行等进行实 时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异常情况,确保 污水处理效果达标。同时,监控数据可用 于优化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提高处理 效率。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挑战
数据安全
自动监控系统涉及大量敏感数据,如 企业的生产数据、排放数据等,需要 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不被泄 露或被非法利用。
隐私保护
在收集和使用敏感数据的过程中,需 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 的商业机密和个人的隐私权益。
05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 统的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提高监管效率
通过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环 境污染问题,有效预防和应对环境突发事 件,保障环境安全。
自动监控系统提高了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 源的监管效率,减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 ,实现了更加精准和高效的环境管理。
促进企业环保行为规范
推动环保科技进步
通过实时监测和数据公开,促使企业更加 重视环保工作,自觉规范环保行为,降低 污染排放。
大气污染监控
总结词
实时监测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预警和防治 大气污染事件,保障公众健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章企业责任第六条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

第七条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京环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的通知京环发〔2013〕66号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为进一步强化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简称“国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污染减排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的要求,现就国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数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行监测的方式和频次各国控企业要根据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污染物排放开展实时监测。

新纳入国控企业名单的,要在当年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验收。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国控企业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以及无法采用自动监控方式监测的特征污染物,要通过手工监测方式开展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手工监测不少于每日1次。

二、自行监测的基本要求通过自动监控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其自动监控设备应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并定期通过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后,要及时申请验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要设置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平台,保证有效性审核和比对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通过手工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要具备固定的实验室和监测工作条件,采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设备,有两名以上经过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培训的工作人员,有健全的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在正常生产时段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规定开展监测。

企业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排污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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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2015年8月1日国家重点监控(国控)企业各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情况(网上公示)
制表时间:2015年8月3日 流量 (单 位:吨) 自动监控数据 最后一次有效性 传输 限值 浓度(单 情况 75%为达标) 位:mg/L
18.73 12.69 29.79 22.87 6.46 20.19 22.50 32.82 7.75 24.69
2.30 0.40 2.91 1.38 0.27 0.55 1.06 5.71 0.00 1.30
5月27日/合格 5月27日/合格 5月27日/合格 5月27日/合格 5月27日/合格 5月27日/合格 5月27日/合格 5月27日/合格 5月27日/合格 5月27日/合格
10 天长市 天长市中冶华天水务有限公司
注:各污水厂出口氨氮执行标准: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的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的指标。 全椒污水厂氨氮为新换设备,尚未验收,传0现象已通知县局和企业尽快解决。
填报人:
支队长:
56544.55 94241.22 12490.60 22767.49 21034.56 31086.57 11334.49 54255.68 29579.07 53386.50
COD(60)、氨氮8(15) COD(60)、氨氮8(15) COD(60)、氨氮 (8) COD(50)、氨氮5(8) COD(50)、氨氮5(8) COD(50)、氨氮5(8) COD(60)、氨氮 (8) COD(60)、氨氮8(15) COD(60)、氨氮8(15) COD(50)、氨氮5(8)
97.52% 100.00% 98.46% 100.00% 100.00% 97.25% 98.34% 100.00% 97.46% 99.26%
3 南谯区 滁州市南谯新区污水处理厂 4 5 6 7 来安县 8 9 定远县 定远县国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凤阳县 凤阳县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明光市 凯发污水处理(明光)有限公司 来安县中冶华天水务有限公司 (汊河污水厂) 来安县中冶华天水务有限公司 全椒县 全椒县清源水务有限公司
位:mg/L) )
序号 辖区
企业名称
监控点名称
监测日期
1 市直 2
滁州城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滁州市中冶华天水务有限公司
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
8月1日 8月1日 8月1日 8月1日 8月1日 8月1日 8月1日 8月1日 8月1日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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