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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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
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浙劳社老[2005]18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12.09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
知
(浙劳社老〔2005〕18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全省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50元的标准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并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