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参加2014黑龙江绿色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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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牡政办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0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牡丹江市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方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坚持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基础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未来全市人口和经济的基本格局,引导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着力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二)人与自然和谐的原则。

促进空间布局的均衡,实现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在一定空间协调发展。

(三)主体功能导向的原则。

按不同的主体功能定位分类指导区域发展,调整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原则。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国土资源,推动主体功能区建设。

(五)强化整体性和操作性原则。

建立上下统一协调、各部门密切合作的推进机制和切实可行的空间管制与分类调控措施,保证主体功能区建设顺利推进。

三、规划定位全市主体功能区划主要是确定市级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开发方向、管制原则和区域政策,是全省主体功能区划的深化、细化和落实。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牡丹江市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为提高中小学校舍防震抗灾能力,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确保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实施工程方案》要求,提高市区中小学校舍建筑质量,针对市区中小学大部分校舍达不到抗震设防和其它防灾要求、存在C级和D 级危房的实际情况,借助全国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有利契机,全面改善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不断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切实保证我市广大师生人身安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我市追赶跨越式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在摸清全市中小学校舍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点、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依据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的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分年度、分步骤地进行维修改造。

2.坚持工程建设与市区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与巩固提高“普九”成果、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市区教育发展规划紧密结合,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与效益。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牡政办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牡政办发〔2017〕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牡丹江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16届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牡丹江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家生态安全。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41号)和《牡丹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分析目前,受全球气候变暖等因素的影响,灾害发生规律出现异常,灾害的突发性、异常性和不可预见性增加,灾害发生规律、损失程度、影响深度和广度出现了新特点。

从灾害发生特点来看,我市中小河流众多、丘陵山地起伏,每年局部气象或地质灾害发生频率非常高。

同时,传统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与防灾减灾职能不断拓展、任务日益加重的要求不相适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灾害的复杂性、强烈的社会关注度不相适应,防灾减灾投入和救灾物资储备与灾害频发性、突发性、重大危害性不相适应,防灾减灾制度建设与依法行政、依法防灾、依法救灾不相适应,基层基础工作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的新要求不相适应,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与社会化、市场化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但也应看到,"十三五"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新的机遇。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卫生城和园林城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卫生城和园林城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卫生城和园林城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0•【字号】牡政办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卫生城和园林城工作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07)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卫生城和园林城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牡丹江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卫生城和园林城工作方案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卫生城、园林城(以下简称"三城同创")奋斗目标,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原则,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绿化覆盖率,彻底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为实现牡丹江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目标奠定基础。

二、规划目标用3-5年的时间,全面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卫生城、园林城创建标准要求,使牡丹江市成为东北地区最宜人居的城市之一。

三、实施步骤第一阶段:攻坚达标阶段(2007-2009年)。

创建工作基本达到《"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要求。

第二阶段:自查验收申报阶段(2010年)。

由市政府组织,按国家标准自查、初检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巩固创建成果,2010年年底申报国家级验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土地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土地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土地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3•【字号】牡政办综[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土地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的通知(牡政办综〔2010〕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土地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牡丹江市土地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解决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于2009年对我市开展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发现存在“违规扩大开发区规模、违规为部分项目办理土地登记、部分项目土地出让不规范、未严格落实‘占补平衡’政策、个别用地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金额巨大、部分项目规划随意性大,土地低效利用现象突出、基本农田划定不符合标准、土地违规违法问题突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管理不规范、容积率调整随意性大,城市规划执行不到位”等10方面问题,我市将进行认真整改,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提出的相关整改要求,加大整改力度,全面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提高土地调控政策的应变能力和效果,切实保障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改措施(一)关于规范开发区管理,提高用地效率的整改措施。

我市江南新区规划面积17.1平方公里,17.1平方公里是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其中,11.63平方公里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

在该范围内,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政策,未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其余的5.47平方公里系远期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后才可使用,在此范围内未征用土地,无任何项目建设。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牡政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规〔20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5日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水域的保护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和规划的各种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湖泡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公园绿地,是指各种公园和向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或者科研实验基地。

防护绿地,是指在城市的污染源或可能灾害发生地建设的,一般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绿化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内防风林带等。

湖泡绿地,是指城区范围内现有的湖泡水域沿岸绿地,包括人民公园内水域、阳明公园内水域、牛角湖、青年湖、3号泡、月牙湖、南湖公园内水域、6号泡、7号泡、8号泡。

附属绿地,是指从属于各类建设用地之中的绿地,包括附属在公共设施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

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生态、景观、旅游和娱乐条件较好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牡政告〔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牡政告〔2021〕3号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修改4件、废止7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修改4件规范性文件(一)《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牡政办规〔2020〕4号)1.删去第五条第(一)项中"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政策。

如国家规定延长以上群体贷款支持期限,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2.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贷款申请人因注册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无法进行失业登记的,但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可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3.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第1点修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由受理申请的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2点修改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残疾人可提交残疾人证)";第5点修改为"高校在校生: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查验学信网学籍信息或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第8点修改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第10点修改为"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或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供的证明"。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福利【发文字号】牡政办发[2014]15号【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13【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14〕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15届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3日牡丹江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暂行办法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办法,推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实现“暗补”变“明补”,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市区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职工、退养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二、补贴标准热费补贴额(元)=牡市热电联产热价×(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10)×补贴系数(一)规定住房使用面积。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意见及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48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补贴系数。

热费补贴系数为90%。

三、补贴政策(一)机关事业单位中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人员,执行职务对应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兑现技术职称工资后,执行所聘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

(二)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或技术职称确定住房面积标准。

(三)遇有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整职务(职称)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职称)标准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31日牡丹江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参照《黑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完成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信息调查。

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工作举措(一)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职责。

对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负总责,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在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和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等方面的监管职责。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牡丹江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强化部门沟通协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数据共享和专业支持的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各职责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及行政主管部门。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镜泊湖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镜泊湖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镜泊湖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疗养院整合整改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牡政办综[2014]38号【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08【实施日期】2014.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镜泊湖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疗养院整合整改方案的通知(牡政办综〔2014〕38号)宁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直属单位:《牡丹江市镜泊湖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疗养院整合整改方案》已经市政府15届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8日牡丹江市镜泊湖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疗养院整合整改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中央巡视组有关整改工作的要求,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运营模式,推进镜泊湖旅游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产现状经初步调查统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镜泊湖景区内设置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和宾馆酒店共计10家,总占地1560883.8平方米,房产账面总值19412.29万元。

其中,需整改的培训中心和疗养院共6家,占地29686.5平方米,房产账面价值3561.46万元,分别是房产干部培训中心、卫生干部培训中心、水务干部培训中心、国土干部培训中心、镜泊湖龙泉疗养院和交通职工镜泊湖疗养院;需整合的宾馆酒店4家,已市场化运营,占地1531197.28平方米,房产账面价值15850.83万元,分别是镜泊湖宾馆、抱月湾宾馆、金盾清润酒店和飞龙潭公司。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清产核资。

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镜泊湖景区设立的培训中心、疗。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牡政办综〔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牡政办综〔2015〕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牡丹江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1.1指挥部组成2.1.2成员单位职责2.1.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预警级别及发布3.2.1预警分级3.2.2预警分级标准3.2.3预警信息发布3.3预警支持系统4 应急响应4.1Ⅰ级响应4.2Ⅱ级响应4.3Ⅲ级响应4.4Ⅳ级响应5应急处置5.1信息报告5.1.1信息报告程序5.1.2信息报告内容及方式5.2紧急处置5.3指挥和协调5.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5.5新闻报道5.6应急处置终止5.6.1应急终止的条件5.6.2应急终止的程序5.6.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2保险7保障措施7.1通信保障7.2救援装备保障7.3资金保障7.4物资保障7.5医疗卫生保障7.6交通运输保障7.7治安保障7.8公共基础设施保障7.9 奖励与责任8预案管理8.1宣传、培训和演练8.2预案更新8.3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9名词术语定义牡丹江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全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牡政办综〔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牡政办综〔2015〕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牡丹江市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牡丹江市凌汛灾害应急预案》、《牡丹江市重大干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30日牡丹江市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2.2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2.3其他防汛指挥机构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警级别及发布3.2预防预警信息3.3预防预警行动3.4预警支持系统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4.2Ⅰ级应急响应4.3Ⅱ级应急响应4.4Ⅲ级应急响应4.5Ⅳ级应急响应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4.7信息报送和处理4.8指挥和调度4.9抢险救灾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2信息发布4.13应急结束5应急保障5.1通信与信息保障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5.3技术保障5.4宣传、培训和演习6善后工作6.1救灾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6.3水毁工程修复6.4灾后重建6.5防汛工作评价7附则7.1名词术语定义7.2预案管理与更新7.3奖励与责任追究7.4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洪水灾害的防御工作,实现确保主要江河、大中型水库、城市集镇和主要交通干线防洪安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防汛工作目标,加强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05•【字号】牡政办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14〕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牡丹江市城市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5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5日牡丹江市城市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城市清除冰雪工作,保障道路畅通、出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管理、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的基本原则,贯彻以雪为令、依法实施、科学清雪、优质高效的总体要求,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实现清除冰雪范围责任全覆盖。

加强专业化、机械化、标准化清除冰雪,推进清除冰雪市场化和消纳冰雪无害化,不断提高清除冰雪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市民出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为加快推进“雪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二、责任任务本方案适用于市区大雪及大雪以下降雪的城市清除冰雪工作。

灾害性降雪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

(一)降雪量级标准及灾害性降雪情形。

本方案所称小雪、中雪、大雪、暴雪(灾害性降雪),按照以下量级标准确定:小雪:降雪量0.1至2.4毫米;中雪:降雪量2.5至4.9毫米;大雪:降雪量5.0至9.9毫米;暴雪:降雪量10毫米或者10毫米以上。

灾害性降雪是指暴雪或者短时间内连续降雪达到暴雪量级和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安全的降雪。

(二)清除冰雪的范围和主要任务。

市区清除冰雪的范围是街道办事处行政辖区,主要任务是669条(段)、1365万平方米市政道路(含桥梁、广场)和居民区。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牡政办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牡政办发〔2016〕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5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黑政办发〔2015〕66号)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市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之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具体事项由《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确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重大决策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其合法性审查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立法规定执行。

重大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其合法性审查,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制机构派员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五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后,将重大决策草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牡政办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牡政办发[2006]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牡丹江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3届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牡丹江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我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持有我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贫困居民予以差额补助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政府保障与家庭赡养、扶(抚)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以及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与农村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牡政办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1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牡丹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牡丹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建设资金;(二)纳入市本级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四)国债资金;(五)国内金融机构政府信用贷款;(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发文字号】牡政办综[2008]1号【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1.14【实施日期】2008.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范的通知(牡政办综〔200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牡丹江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范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范。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对象(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30 天以上到其他省、市、县、乡(镇)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到异地居住的成年人口。

因公务、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婚嫁等原因离开户籍地或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不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

(二)重点服务和管理的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二、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范(一)村、社区居委会服务和管理规范。

1.对流入人口到达村、社区居委会居住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登记和统计,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婚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信息。

2.对流入并有长住趋势的人口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户卡》。

3.向流入人口宣传我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告知流入人口在我市应当享受的计划生育权利和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告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具体地点及服务的时间。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牡政办发[2006]25号
【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08
【实施日期】2006.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3届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八日
牡丹江市供热分户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为节约能源,提高热能利用效率,深化我市供热体制改革,推动供热市场化,改善居民供热质量,规范供热分户改造行为,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市区内未实行供热分户的居住建筑采暖系统以及公企用房与居民住宅共用的采暖系统均在改造范围之内。

供热分户改造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重点先对设施老化急需更新改造的采暖系统、公企用房与居民住宅共用的采暖系统、原设计或者施工不规范的室内外采暖系统、室温偏低的采暖系统进行改造。

二、供热分户改造资金由供热单位承担一部分,产权人承担一部分,市政府给予一定政策支持的办法解决一部分。

庭院管网、楼梯间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室外系统管网改造资金和各用户计量表的安装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室内系统改造资金由产权人承担,对低保户和特殊困难的居民,供热单位承担50%,产权人承担50%。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牡丹江市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牡政发〔2009〕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实施办法》(黑人保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标准、动态监管的原则,积极帮扶困难企业,促进重点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

二、申报范围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采取稳岗措施,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

三、认定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困难企业:(一)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2007-2008年期间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

(二)受经济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

具体是指2008年1-9月份生产经营状态正常,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三项指标未出现下降或下降幅度未超过5%,2008年10月-2009年4月期间受金融危机影响,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三项指标其中一项较上年同期下滑5%以上,守法诚信经营,信贷信用良好的企业。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筹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运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筹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运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筹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运动会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牡政办发[2006]12号【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4.20【实施日期】2006.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筹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运动会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06]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筹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运动会工作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牡丹江市筹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运动会工作推进方案黑龙江省第十一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各项筹备工作已经进入紧张的备战阶段,为确保省运会筹备工作按期、保质、全面完成,根据省运会工作总体部署和《牡丹江市筹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运动会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推进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和节俭办会”筹备工作总体思路,全市总动员,全民齐参战。

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周密谋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高效、有序地做好各项筹备工作。

以迎省运会为契机,振奋精神,凝聚人心,树立形象,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省运会筹备工作顺利进行,经市编委同意,成立牡丹江市第十一届省运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运会筹委会)。

主任:陆兵市政府市长副主任:王宝良市委副书记靖殿元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同堂市委秘书长唐家玮市委宣传部部长高艳华市政府副市长姚寿鹏市政府副市长赵金成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树印市政府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黎景修市政府市长助理、市建设局局长张耀江市政府市长助理、市政府接待办主任秘书长:王树印市政府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徐原市体育局局长成员:白伟杰市发改委主任许传富市教育局局长金日勋市财政局局长邢鹏飞市交通局局长丁汉荣市文化局局长聂伟市卫生局局长庞愚男市审计局局长王庆柏市环保局局长林青山市招商办主任于洪湖市规划局局长姜继琦市城管局局长程远东市旅游局局长王艺群市工商局局长崔培元宁安市政府市长马里海林市政府市长闫岩东安区区长赵中三西安区区长宫振江爱民区区长王奉辉阳明区区长王金生市总工会主席孙赛男市妇联主席朱晓华团市委书记张宝才牡新闻传媒集团董事长孙淑昉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曹岩柏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杨饶林市公安局副局长省运会筹委会下设1个办公室、9个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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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参加2014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哈尔滨)博览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牡政办发[2014]31号
【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8
【实施日期】2014.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参加2014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哈尔滨)博
览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参加2014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哈尔滨)博览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
牡丹江市参加2014黑龙江
绿色有机食品(哈尔滨)博览会实施方案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博览会(以下简称“绿博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的2014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博览会定于2014年9月26日-29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举行,为做好我市参展的各项筹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政府把绿色食品产业上升为全省重大产业发展战略部署,为了培育我市绿色品牌及建立长期稳定的销售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绿色食品市场占有率和优质优价水平,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中国绿色有机食品之都”的发展战略,突出展示我市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发展的丰硕成果,塑造“绿色有机食品之都”的品牌形象,我市将精心组织绿色食品企业和相关部门参加2014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哈尔滨)博览会。

二、组织机构
成立牡丹江市参加2014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哈尔滨)博览会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参加绿博会各项筹备工作的组织协调。

组长:刘忻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张海华市政府副市长
朱乃振市政府副市长
秘书长:韩加亮市商务局局长
闫海民市农委主任
成员:各县(市)区政府、牡丹江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
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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