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姚欢庆讲义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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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姚欢庆老师点评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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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姚欢庆老师点评今年司法考试的民法分值大约是95分,与去年的100分相比,略有减少,但幅度较小,其中减少的分值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两个部分。

合同法从去年的40分减少到21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则从去年的7分减少到2分。

而物权法部分、民法总则部分的分值明显增加,物权法从去年的12分增加到27分,民法总则从去年的5分增加到11分。

知识产权法、婚姻继承法部分基本持平。

一、难度略有增加,重点基本不变2008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试题,总体感觉秉承2005年以来的风格,日趋中庸化,题目难度与去年大体持平,略有增加。

这种难度增加的原因在于考题设计的灵活性与知识的叠加两个方面。

如单选题的第2题、第4题、第7题分别考查了法人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金钱之债的履行、单方意思表示的效力三个方面的知识点,这三个知识点都属于重点知识,但今年的考题设计却非常灵活,使得很多同学无法得出正确结论。

另外,今年的题目在知识叠加方面下足了功夫。

如关于收养的那道题,将收养孤儿的豁免条件与收养旁系血亲的豁免条件结合在一起设计考题,这让很多同学答错。

在知识点的分布方面,则继续保持2007年司法考试的风格,即体现“重者恒重”的特点。

除了物权法加大了分值比例以外,合同法、侵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各个部分几乎所有的考点都是过去几年反复考查的内容。

如合同法中具体考查了保证、违约责任、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内容。

而民法总则部分除了增加诉讼时效的知识点以外,仍围绕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表示、特殊侵权等重点内容展开,考点极为集中。

婚姻继承法部分则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承担、遗产分配这几个考点上展开。

二、物权法坐正,知识点分布更为合理物权法在今年的司法考试中考查了27分,终于得以证明了其为新法、大法的地位。

27分分值涉及物权法中所有权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抵押权、质押权等内容,且知识点多为考前预测的重点内容。

其次,今年民法部分的特点是,各部分的知识点结构较为合理,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知识产权法基本上能够各自拥有一片江山。

2010年司考冲刺班姚欢庆知识产权讲义

2010年司考冲刺班姚欢庆知识产权讲义

第一章著作权一、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而自动产生。

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的获得,专利权、商标权的获得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批,由主管部门授权后才能产生。

另外著作权突出对人身权的保护。

著作权中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永远归作者享有,不能转让,也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一)著作权的主体1.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故大自然虽然有美丽风景,动听声音,但不能被视为作品。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3)作品应当具有可复制性。

2.作品种类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程序也是作为文学作品受法律保护。

(2)杂技艺术作品。

(3)美术和建筑作品。

(4)摄影作品。

3.不受或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规定所有数表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则改为”通用数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便为社会所公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作者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保护期限限制,将永久受到法律保护。

(二)著作权主体1.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一,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示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示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达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达。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顿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但愿可以给考生带来某些协助。

祝大家学习快乐!一、意思表达旳概念1、概念意思表达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旳内心意愿,以一定旳方式表达于外部旳行为。

2、要素(1)目旳意思。

协议旳目旳目旳意思,为指明法律行为详细内容旳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达据以成立旳基础。

(2)效果意思。

指明法律行为详细内容旳意思要素,如买什么,买几件,什么价位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达人欲使其表达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旳内在意思要素。

目旳意思又分为三个构成:要素(必备条款)常素(重要条款)偶素(个别条款)(效果意思+目旳意思)=内心意思(mind)(3)表达行为。

表达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包括目旳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并足认为外界所客观理解旳行为。

△内心意思与表达行为合起来就是“意思表达”(expression on mind)3、意思表达与准意思表达准意思表达有两种情形,即意思告知与事实告知。

(1)所谓意思告知是指由告知意思而发生法律规定旳效果旳行为。

意思告知旳法律效果不是基于当事人旳追求,而是法律旳规定。

如承认旳催告(《协议法》第47条第2款)拒绝受领、催告履行等均为意思告知。

(2)所谓观念告知是指通过认识事实并告知该事实而发生法律所规定旳效果旳行为。

经典旳观念告知有债务旳承认、债权转让旳告知等。

二、意思表达旳类型1、明示意思表达与默示意思表达(1)明示。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行旳表达行为,除常见旳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旳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达有租用该车之意。

A.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如以口头语言洽谈并签订旳协议,以口头语言委托代理人,以口头立遗嘱。

口头形式旳长处是便捷,但也具有不易保留证据旳缺陷。

B.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重要指文字(文献、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

2011年司法考试名师以及全程资料介绍

2011年司法考试名师以及全程资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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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部文本资料为word或pdf格式,可打印,课程附配套练习。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汇总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汇总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汇总。

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民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课程师资阵容:王莺哲老师:法学博士,拥有多年的高校授课经验,理论功底深厚。

所授课程以知识结构清晰、授课感染性强、案例丰富、注重法条与考点的结合而深受学生欢迎。

授课特点:化繁为简,深入浅出。

用简单的分析为考生画龙点睛;用简便的方法为考生抓住精髓;用简单的案例为考生形象概括;用简洁的思路为考生直击考点。

详情>>陈为老师:副教授,法学博士,著名司法考试民法学辅导专家、权威名师。

陈老师善于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讲课流畅生动,对于知识点的把握准确到位。

授课逻辑严谨、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条理清晰、风趣幽默,将博大精深的民法考点融入一个个幽默、易懂的小案例中,深受广大司考考生的喜爱。

详情>>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法人概述法人的能力法人机关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联营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代理的概念和类型代理权无权代理诉讼时效期限人格权身份权物权法物与有价证券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所有权概述所有权的种类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共有的概念和特征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的竞合占有概述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取得和消灭合同法合同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责任合同的法律适用、解释、时效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限制邻接权著作权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专利侵权行为商标概述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续展和消灭商标侵权行为驰名商标的保护债法债的概念和要素债的发生债的分类债的履行规则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移转债的消灭婚姻继承法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继承与继承权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遗嘱继承概述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的开始遗产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

司法考试授课各科老师简评(强烈推荐

司法考试授课各科老师简评(强烈推荐

国家司法考试培训教师授课效果大评价大评估牛评!:司法考试授课老师大评价为使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员对国家司法考试各大培训学校老师有个全面的了解,根据本人以往经验,现对司法考试教师进行一下评价,力求公正,不带感情色彩,供大家参考,请大家评论和补充并反馈意见。

本人根据此评估结果,特向全国参加司法考试培训的学员郑重推荐各学科最优秀的司法考试培训教师,郑重推荐如下:1、民法学:尹田、李建伟、马特、陈飞、于飞、姚欢庆;2、民事诉讼学:常英、杨秀清、纪格非;3、刑法学:陈永生、杨艳霞、蔡雅琦;4、刑事诉讼法学:卫跃宁、谢安平、马明亮;5、行政行诉法学:胡锦光(司考行政法最好的教师目前人民大学一统天下,胡锦光是以下多位人民大学老师的老师,语言风格都是一样的,粘了吧叽的,真是一个老师培养出的学生,老师放第一位吧)、姚金菊、季宏、林鸿潮、王旭、吴鹏;6、三国法学:李毅、杨帆(女)、李斌、段庆喜;7、商经法学:魏敬淼、王小龙、鄢梦宣、李文涛、汪华亮、楚道文;8、法理法职法制史宪法学:姚金菊、胡锦光;9、卷四主观题:张合功;民法学: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法老师,司法考试民法授课老师,是目前司法考试民法的领军人物。

讲课特点是知识点把握的非常透彻,对于庞大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李建伟老师有运用自如的感觉。

我听李建伟老师的课总觉得他人的厚重和民法知识的厚重二位一体被他的知识牵着走的感觉,这种感觉是不由自主的,深深地感受到了民法的魅力,可见李建伟老师的民法课讲得有多好。

在此也对李建伟老师表达深深的敬意。

李建伟讲课时声音起伏较大,低声音时有时听不清,声音再大点就好了。

姚欢庆: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师,司法考试主要讲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姚老师的民法课讲得还是相当不错的,特点是对所讲内容娓娓道来,没有与授课内容无关的废话,是比较敬业严谨认真的老师。

陈飞:民法学培训教师,陈飞老师的民法课讲得相当不错,其有李建伟老师的风格,但授课效果比李建伟老师好,概李建伟老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大腕,多位民法培训教师的讲课风格都受其影响。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司法考试授课各科老师简评(强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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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特点是知识点把握的非常透彻,对于庞大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李建伟老师有运用自如的感觉。

我听李建伟老师的课总觉得他人的厚重和民法知识的厚重二位一体被他的知识牵着走的感觉,这种感觉是不由自主的,深深地感受到了民法的魅力,可见李建伟老师的民法课讲得有多好。

在此也对李建伟老师表达深深的敬意。

李建伟讲课时声音起伏较大,低声音时有时听不清,声音再大点就好了。

姚欢庆: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师,司法考试主要讲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姚老师的民法课讲得还是相当不错的,特点是对所讲内容娓娓道来,没有与授课内容无关的废话,是比较敬业严谨认真的老师。

陈飞:民法学培训教师,陈飞老师的民法课讲得相当不错,其有李建伟老师的风格,但授课效果比李建伟老师好,概李建伟老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大腕,多位民法培训教师的讲课风格都受其影响。

2021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021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法考试基本精讲民法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法考试基本精讲民法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种艰难路程,法律教诲网深知考生艰辛,为考生整顿了司法考试基本知识,供人们参照。

(一)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概述1.共同侵权,指二人以上基于主观关联共同(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致人损害,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侵权形态。

共同侵权涉及三种:①共同加害行为(涉及共同故意与共同过错);②教唆、协助共同侵权(共同故意)③共同危险行为(主观上共同过错,且加害人不明)2.分别侵权,指二人以上分别实行加害行为,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错,导致同一损害,应作为一种案件解决侵权形态。

分别侵权多如牛毛。

《侵权责任法》只对其中两种情形作了规定:①累积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11条);②共同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二)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侵权行为,导致她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共同加害行为,首应注意:《侵权责任法》缩小了共同加害行为范畴。

《人身损害补偿解释》第3条规定了三种共同加害行为:①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侵权;②二人以上共同过错侵权;③二人以上分别实行侵权,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错,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法》删除了第三种共同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侵权行为,导致她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共同”仅涉及共同故意与共同过错,不涉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错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共同侵权。

这一变化成果是:某些过去题目答案需要修改(见(·卷三·20题))【真题研习】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

为躲避乙逆向行驶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

关于丙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对的?(试卷三第20题)A.甲应承担所有责任B.乙应承担所有责任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发布答案为D)答案变动因素:法律规则变化。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学》法条串讲班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第一讲民法基础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学》法条串讲班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第一讲民法基础讲义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第一讲民法基础一、民法(一)概念《民法总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意思分解1.平等考点:平等主体的判断:排除行政上的管理关系(内部行政管理关系和外部行政管理关系);经济上的管理关系(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考法:【例题】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请问: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正确答案』是行政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更不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

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3-3)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意思表示瑕疵、合同无效。

选项A、C错误。

《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此处的“国家利益”指的是国家的政治利益、军事利益、经济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不属于国家利益。

因此,甲公司与乙企业(国有)订立的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乙企业不能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可知,乙企业可以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讲义及习题集

民法讲义及习题集

民法讲义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民事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3)民法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重点: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别:(1)非财产性,即人身关系不具有物质上的内容;(2)不可转让性,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紧密相联,不能转让。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注意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实质。

(2)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它首先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同时也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4)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受到民法的调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等。

(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①支配权是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②请求权是权利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③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照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抛弃权、免除权都属于形成权。

④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抗辩权包括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之分。

(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5)原权利与救济权;(6)既得权与期待权。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二是自助行为,即在来不及请求公力保护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对侵权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对侵权人的财产予以破坏的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培训教师大评价大分级

国家司法考试培训教师大评价大分级

国家司法考试培训教师大评价大分级(杨玉成评价与整理)
1、民法学:于飞、马特、陈飞、尹田、姚欢庆、李建伟;
2、民事诉讼学:常英、杨秀清、纪格非;
3、刑法学:蔡雅琦、陈永生、杨艳霞;
4、刑事诉讼法学:卫跃宁、马明亮、李伟、谢安平;
5、行政行诉法学:姚金菊、赵鹏、王旭、季宏;
6、三国法学:李毅、杨帆(女)、杜新丽、李斌、段庆喜、李亮、陈璐琼;
7、商经法学:郄鹏恩、王小龙、汪华亮、鄢梦宣、李文涛、魏敬淼、楚道文;
8、法理法职法制史宪法学:宋光明、姚金菊、周望;
9、卷四主观题:张合功。

10、全科培训教师:付英
司法考试培训教师评级表:
民法学:于飞、陈飞、马特、姚欢庆、李建伟、李仁玉、尹田、钟秀勇
刑法学:蔡雅琦、陈永生、杨艳霞、韩友谊、阮齐林
民诉法学:常英、杨秀清、房宝国、纪格非、王学棉、郑其斌、刘加良
刑诉法学:马明亮、卫跃宁、谢平安、
商经法学:郄鹏恩、魏敬淼、王小龙、鄢梦宣、李文涛、楚道文、汪华亮、三国法学:李毅、杨帆(女)、段庆喜、李斌、杜新丽、李亮、陈璐琼、王斌、行政行诉法学:姚金菊、王旭、季宏、赵鹏、林鸿潮、
法理法职法制史宪法学:宋光明、张合功、周望。

2010司法考试众合学校各阶段全程课件

2010司法考试众合学校各阶段全程课件

2010司法考试众合学校各阶段全程课件+讲义其它学校以后不断更新,陆续发布!第一次发布请大家多多支持!下面把名师推荐给大家!刑法:韩友谊(推荐)、刘凤科(推荐)、柏浪涛(推荐)、阮齐林、杨艳霞、陈永生、罗翔、徐光华、、李金明、周威、蔡雅琦、齐小玲、韩景慧、姚贝、乐毅、吴江、刑诉:汪建成(出题人)、刘玫(推荐)、汪海燕(推荐)、谢安平、卫跃宁、杨雄、李奋飞、王静、孙远、马明亮、杨雄、刘中欣、宋桂兰、杨立新、吕泽华、王大利、左宁、卜开明、程捷、王晓锋、房保国、董坤、李伟、袁家德、民法:王利(出题人代言弟子)、李建伟(推荐)、李仁玉(推荐)、隋彭生、钟秀勇(推荐)、于飞、张翔、马特、尹田、姚欢庆、席治国、宋艳慧、周珺、刘家安、丁绍宽、张康林、肖凡、李娟、朱虎、胡利玲、刘智慧、罗昆、章珩、李国斌、陈敦、陈龙业、甑增水、李菲、李军、夏凌云、民诉:潘剑峰(出题人)、刘哲伟、杨秀清(推荐)、郑其斌(推荐)、房宝国、史飚、侍东坡、郭翔、徐继军、王学棉、向高甲、卜开明、肖莉、王万习、崔蕴涛、杨军、赵翠莲、王道新、行政:王旭(出题人代言弟子)、林鸿潮(推荐)、吴鹏(推荐)、胡锦光、季宏、吴平、王锴、张峰、徐金桂、赵宏、何滨、王晨、傅忠、秦强、霍敬裕、三国:张丽英(推荐)(出题人)、祁欢(出题人代言弟子)、杨帆(女)(推荐)、李文沛、李毅、王斌、曾涛、张雨泽、、李曰龙、谢立东、陈璐琼、李亮、金彦平、刘万啸、商经知:汪华亮(出题人代言弟子)、王小龙(推荐)、张海峡(推荐)、鄢梦萱、席治国、魏敬淼、吴景明、楚道文、熊可、司艳丽、刘安、林凡、郄鹏恩、尚继征、李一强、顾宾、曹百利、李文涛、史越、丁卉、郑佳宁、王斐、范世乾、法理:周旺生、杨帆(推荐)、淳于闻、叶晓川、高其才、郭晓飞、陈景辉、李红勃、杜洪波、宋光明、徐彪、王坤、王旭、张小平、陈璐琼、周望、、张龙、法制史:赵晓耕、杨帆(推荐)、淳于闻、叶晓川、张生、李红勃、宋光明、徐彪、张小平、张龙、宪法:焦宏昌、杨帆(推荐)、淳于闻、李红勃、徐金桂、叶晓川、徐彪、、张小平、职业道德:王进喜、叶晓川(推荐)、张小平、张龙、主观题:张合功、邹建章按上述标有推荐字样的听课即可!从今天起,我将会陆续发布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的相关资料(包括名师们的讲座和讲义)以备大家一同复习应考。

法教网冲刺班姚欢庆合同法讲义

法教网冲刺班姚欢庆合同法讲义

第一章合同概述一、合同概述(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同属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因此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

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协议时,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中的规定而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此类身份关系的协议还有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

注意:联产承包协议也不适用于合同法,因为承包人原则上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实际上一种对合同主体的身份上的要求。

2.合同的种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在适用法律时,根据《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处理,即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例题·多选题】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

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答疑编号855010101: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首先,甲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任何有名合同,属于无名合同。

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

其次,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法律没有规定为实践合同。

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

最后《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可见,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非常像租赁合同,故选项C、D的说法正确。

本题答案为ACD。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A.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B.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C.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D.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答疑编号855010102: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赠与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类型之一,是有名合同。

刘玫、姚欢庆谈备考2004司法考试1

刘玫、姚欢庆谈备考2004司法考试1

主持⼈:各位友⼤家好,欢迎来到TOM访谈,今天我们有幸邀请了两位司法考试的专家,刘玫教授和姚欢庆教授,请他们⼆位给我们谈谈如何备考2004年的司法考试,⾸先请⼆位嘉宾做⼀下⾃我介绍。

刘玫:⼤家好,我是中国政法⼤学的教授刘玫,是中国政法⼤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院院长。

姚欢庆:⼤家好,我是中国⼈民⼤学的法学教授,主要研究⽅向是民法⽅向,有什么问题可以问。

主持⼈:两位教授通过2003年的司法考试有没有发现司法考试有什么新特点呢? 刘玫:单选题数量⽐较多,如果参加2003年的司法考试恐怕都注意到导向是司法考试要提⾼难度,要提⾼理论分析的能⼒。

刑诉法,部门法⽽⾔在2003年的考试当中除了保持以往的⼤概分值之外,⼤体上和往年差不多。

四卷四的⽂书是附带民诉的诉状应该是在刑事诉讼所有的⽂书当中最难的⼀种,但是去年并没有考写诉状,考的是诉状的改错,形式并不是很难,所以刑诉来讲难度⼤体适衡,整体来讲难度有所提⾼。

姚欢庆:从去年民法的情况来看,有很多法的整个分值在下降,⽐如正常情况下我们⼀般估计民法会在100分左右,去年的预测范围是80-85分左右,实际上考试是65分左右,在这个基础上,从民法本⾝试卷的出题情况来看,我们感觉是原来的重要内容实际上没有变化,当然具体的结构上有变化。

另外,去年民法部分两个⽐较重要的特点,⼀个是⾮常注重民法的理论分析,不再像前⼏年那样只是强调记忆性的题⽬,去年对理论深度的把握⾼度⾼了。

第⼆是知识的考试,叠加型的题⽬在增加,要求你具备多门的东西融会贯通的能⼒,所以考试要有很好的体系性的把握能⼒,才能考出相对⽐满意的成绩。

友:复习司考是以书为主还是以法条为主? 刘玫:这两个是分不开的,这两个是互动的关系,落实到标准答案可能在法条⾥⾯。

姚欢庆:我个⼈也认为这两者是并重的,具体到民法部分,我们认为⼤部分主要考的是法条的内容,⽐如说民法中间物权的部分,特别是所有权的部分在法条⾥⾯没有反映,只能在教材⾥⾯反映,所以书和法条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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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人身权【脉络】一定要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重点掌握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计算,以及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权利主体。

另外掌握几种重要的人格权,如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内容。

一、人身权概述人身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必然结果。

与财产权相比,人身权还是非财产性权利,且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

人身权依附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赠与、继承。

但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人身权产生根据的不同,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身份权是基于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权利主体不同。

自然人与法人均可享有人格权;身份权一般仅为自然人所享有。

其二,客体不同。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自然人应享有的生命、健康利益,自然人、法人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利益等。

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

第三,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人格权的取得不需要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因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依法成立而产生。

身份权的取得需要借助权利人实施的一定的行为。

第四,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人存续的全过程,无特别期限限制。

身份权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二、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客观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所必需的权利。

只要公民出生、法人成立,无需任何意思表示或进行任何行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就当然取得并受法律保护。

生命健康、肖像、姓名、名称、名誉等各种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维系其存在,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

离开了这些权利,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就丧失了开展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具体人格权。

其内容有:(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是指公民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将生命权视作一项独立的权利。

法律上的生命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进行其他民事活动的基础。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组织完整享有的权利。

与生命权不同,身体权主要以保护人的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为目标。

同时公民的身体权又与其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身体权是公民享有生命权与健康权的物质保证,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将不可避免地侵害公民的健康权乃至其生命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不仅包括器质健康、生理健康,也包括功能健康与心理健康。

无论对公民何种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

同时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时的损害赔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统称为生命健康权。

(三)姓名权与名称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依法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称权则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姓名与名称是公民、法人用以确定、表明自己身份,彼此间相互区别的符号,也是社会个体体现个性、人格独立的标志。

姓名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姓名决定权。

又称命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其姓名的权利。

享有命名的权利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每个自然人可以选择姓氏,自主决定自己的名字,以及自己的笔名、艺名、别名等其他名字,但要求自然人具备意思能力。

故未成年人的命名权通常由其监护人行使,在成年后,一旦具有了意思能力就可以自主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

2.姓名使用权。

公民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无权阻止权利人使用其姓名。

公民同时也不得滥用姓名权,不得基于不正当的目的或有违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的原则允许他人使用其姓名、转让其姓名等。

3.姓名变更权。

公民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但应遵循一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

名称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命名权。

有自己的名称是法人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法人都有自己的名称。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其所起的字号同样就是其名称。

2.使用权。

社会组织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可以排除任何人的干涉与妨碍,自主加以使用,但也有一定的限制。

如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企业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公共利益,引人误解或欺骗公众的名称。

3.变更权。

已经登记注册的名称可以依法全部或部分变更,但应按相应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4.转让权。

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一般不得转让,名称权的转让是人格权的一个例外。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侵犯他人姓名、名称权的情况主要有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

公民的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例题·单选题】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

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答疑编号276140101]『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某医院盗用了朴某的名字,属于对朴某姓名权的侵犯;同时该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用朴某的肖像在网站上为自己做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

某医院并没有对朴某的荣誉称号进行非法剥夺等行为,不构成对朴某荣誉权的侵犯。

因此D项错误。

应该选C项。

(四)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的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

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在艺术作品中再现其形象,是否同意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使用其肖像。

肖像权的内容有:是否采取摄影、画像、雕塑、录像或者其他方式再现其形象;是否允许将其肖像进行展出、传播、复制、用作商标或进行广告宣传。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纸张、书籍、报刊、杂志、商标中使用其肖像。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故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需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未经同意使用公民肖像;第二,以营利为目的。

因此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宣传报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不属于侵权。

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例题·单选题】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答疑编号2761401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张某无论是整容还是表演使用的都是自己的肖像,而没有直接或间接的使用赵某的肖像,因此,不构成对赵某肖像权的侵害,AB项错误,张某在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时,并未使用赵某的名义,也并未对赵某在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造成侵害,因此,也不构成侵犯赵某名誉权,C项错误。

故选D。

(五)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所谓公民的名誉是指公民道德品质、品行才干、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公民自身价值的外部认可。

法人的名誉则是指产品质量、财产信用、行业声望等对法人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评价。

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第一,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誉。

即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贬损他人人格。

第二,以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

即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尊严。

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文学作品虚构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陷害他人;传播谣言对他人进行侮辱等。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实施了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属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六)隐私权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

在《侵权法》出台以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确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只在《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故之前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比照名誉权的保护方式进行的。

但现在可依《侵权法》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处理。

一般而言,公民的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

通信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在信件、电报、电话中的内容享有保密权,未经允许不得非法公开。

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隐私权与名誉权相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宣扬他人隐私往往造成对他人名誉的影响和损害,但两者之间仍有如下区别:(1)名誉权不仅公民享有,法人也享有;而隐私权的主体为公民;(2)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往往是侮辱、诽谤,亦即“无中生有”;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则是散布、公开,但内容往往是真实的。

如到处宣扬甲为同性恋,如甲确为同性恋,则属于侵害隐私权。

如甲并非同性恋,则属于侵害名誉权。

(七)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荣誉权与名誉权相比都表明了民事主体在社会中的信誉与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关联性。

但荣誉权与名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一,荣誉并非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取得,只有某些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会获得荣誉称号;名誉是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第二,荣誉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程序才能授予;名誉的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手续。

第三,荣誉权可因授予单位基于法定事由给予剥夺;名誉权则无法被剥夺或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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