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云南省招投标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23年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考试50.1
2023年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考试多选题(每题2分)1.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或者()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B D)A、告知B、明示C、指定D、暗示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ABCDEF)A、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B、擅离职守;C、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D、私下接触投标人;E、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F、应当回避而不回避;3.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优势,坚持(),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履行职能。
(A B C D)A、肝胆相照B、长期共存C、互相监督D、荣辱与共8.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我们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加快建设(),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A C D)A、教育强国B、创新强国C、科技强国D、人才强国4.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A B C)A、依法执政B、依法治国C、依法行政D、公正司法5.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依据是(?)。
A、《电子招投标办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C、《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考试单选题1(每题2分)1.以下哪些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法制办在2010年对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废止、修改的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底现行的190件规章和21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1件规章和2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67件规章和12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8月6日云政发〔1989〕137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7月25日云政办发〔1991〕175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1991年7月26日云政复〔1991〕89号文件批准发布)(四)《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云政发〔1991〕209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1992年7月25日云政发〔1992〕138号文件发布)(六)《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云政发〔1993〕42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1993年1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八)《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1994年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九)《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十)《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十一)《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年9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96年11月5日云政发〔1996〕195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6日云政发〔1996〕196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7日云政办发〔1996〕249号文件发布)(四)《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1997年9月17日云政发〔1997〕150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1998年3月31日云政发〔1998〕61号文件发布)(六)《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1998年11月3日云政办发〔1998〕224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8日云政发〔1998〕226号文件发布)(八)《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1999年9月22日云政发〔1999〕176号文件发布)(九)《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2月21日云政办发〔2000〕22号文件发布)(十)《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3日云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发布)(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2003年4月5日云政发〔2003〕46号文件发布)(十二)《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2004年9月7日云政办发〔2004〕190号文件发布)(十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12月15日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发布)(十四)《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1月21日云政办发〔2005〕197号文件发布)(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20日云政发〔2006〕10号文件发布)(十六)《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云政办发〔2007〕153号文件发布)(十七)《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2008年10月16日云政办发〔2008〕178号文件发布)(十八)《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08年11月28日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发布)(十九)《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2009年2月5日云政办发〔2009〕23号文件发布)(二十)《云南省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管理办法》(2009年2月13日云政办发〔2009〕34号文件发布)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1.删去《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云南省招投标条例.doc
云南省招投标条例.doc范本一:【云南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的招投标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环节。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证公平竞争,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要求、条件等内容。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包括招标范围、要求、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投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人应详细了解招标文件,确保自身具备投标能力和条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准备完备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时间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保密,未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不得泄露投标文件的内容。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接受招标人的评审和考察,并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评标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由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全程记录评审过程和结果,确保评审的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合法、合理地确定中标人,并编制评标报告。
第五章:中标第十九条:招标人应按照评标结果对中标人进行公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不得违反合同要约,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监督投标人和中标人的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进行。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八部委于2007年制定)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
(暂行)办法》
(云建建[2004]395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
(暂行)办法》
(云建建[2004]396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2004年6月29日修正
三、参与招标投标各方的资质和资 格方面的情况
(五)货物投标企业的资格
我国现行货物生产企业的行政管理规定主要有:
1、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2005〕第80号令)明确规定对列入目录的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 产许可证制度。质监总局2007年第174号文规定了66类产品实行生产 许可证制度管理。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
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罗海
一、什么是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 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
招标的最终目的是找出合适的供应商来签订合同。合同法理论上,招 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发中标通知(承诺)都是缔约过程 中的行为。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包括 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 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企业的分支 机构等。
(二)法规和规章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中指 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 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 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保护全体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项目的公平竞争和高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云南省范围内的招标和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和货物、服务的采购等各类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和选择最优供应商的方式,确保国家财务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云南省发改委是招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与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本省的成文和习惯法都适合于招投标活动。
特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云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普通规定第六条招标人在采购方案确定后,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如下重要内容: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预算控制价、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标准、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资质要求等,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十条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应当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第三章云南省特定领域的招投标规定第十三条在政府采购中,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采购,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十四条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在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中,应当根据不同的采购要求,制定相应的招投标流程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招标人:指发包人或者采购人,即需完成工程或者货物和服务采购的人。
云南招投标实施条例
云南招投标实施条例云南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拓宽市场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标方案,招标公告应当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并满足招标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参与投标。
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________1.项目概况:________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项目概述等信息。
2.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要求。
3.标的物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技术要求。
4.投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5.投标人资格要求和投标保证金要求等。
6.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公正、公开地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第七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当在评标结束后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中标结果的公示和合同签订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确定后及时将中标结果公示,并且必须保证公示的真实、准确。
第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云南省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机构,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参与招投标活动各方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招投标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亦适用于本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试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39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各方交易主体参与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的,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专业系统在线完成全过程交易的活动。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三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电子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
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数字证书第七条各方交易主体在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前应办理数字证书(CA),并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均必须通过数字证书(CA)进行电子签名,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质量安全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合于本省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诚实信用、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基本道德规范。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确保工程的安全、环保和经济合理。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透明、竞争自由、择优选优的原则,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推广先进的招投标管理模式和经验。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招标投标的组织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的内容、标的以及其他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程序等要求进行评标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发布评标结果,并对中标人进行通知和公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投标人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诚信档案。
第三章 招标投标的实施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秉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不得歧视、排斥投标人。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不得擅自改变评标结果。
第十七条 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投诉或者者要求复议。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投标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财政拨款等活动的公正、公平、透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投标实施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招投标应当贯彻行政管理和市场经济的原则,发挥市场的作用,采用和完善先进的招投标模式和管理制度,促进招标投标质量和效益的不断提高。
第四条本省行政机关、组织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进行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时,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本省行政机关、组织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标应当依法履行公告、征集文件、投标报价、评审、中标公示等程序。
第六条招标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公告在本省政府采购网、企业信用信息网、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有关网站上,并在全国性传媒或者本省级主要报刊上公告。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征集文件。
征集文件内容应当充分、明确,符合标的物或者服务的技术、质量、效益、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并明确投标报价和评审办法。
征集文件应当在适当的期限内向故意竞标的供应商提供。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征集文件的要求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一律视为无效。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严格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条件、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安全要求、运行维护要求等标准。
评审过程应当记录并作为后续评审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评审结果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公示,评审专家应当签署认定书,认真执行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中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中标金额和履约期限及质量要求等执行合同。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第十二条竞争性谈判应当经过本省行政机关、组织单位、企事业单位或者招标人的核准,合用范围应当明确。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39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各方交易主体参与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的,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专业系统在线完成全过程交易的活动。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三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电子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
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数字证书第七条各方交易主体在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前应办理数字证书(CA),并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均必须通过数字证书(CA)进行电子签名,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云南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文件
云南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益和质量,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设施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四条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应当依法合规进行,保障投标人和中标人的权益,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制度,推动建设工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标主体第六条招标项目的主体为招标人,招标人是指进行工程招标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承担相应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及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编制并发布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招标范围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活动中的公告、报名、投标、评标、定标等程序,并对中标人进行合同签订及后续管理。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十一条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招标人员发布的,包含了招标项目的相关方案、要求、条件等内容的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三)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和履约保证;(四)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和开标时间地点;(五)招标人员应当提交的资格条件和资料;(六)招标人员应当提交的报价文件内容和格式;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依法合规,确保招标人员明确了解和接受相关招标规定,以便有序参与招标活动。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01•【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贷款。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本级政府采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采购机构具体从事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下列范围内制定本级政府年度采购目录,报同级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一)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三)各行业专用设备;(四)汽车保险及定点维修;(五)非生产性修缮和绿化项目。
在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目录范围外采购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政府采购采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一)采购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项目;(二)采购金额虽不足五万元,但属于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11•【字号】云政办函〔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1日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上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要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及协议供货程序,充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及价格优势,切实提升采购效率和效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积极利用信息网络,推动电子化政府采购。
积极探索电子卖场(协议和定点采购)等采购新业态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200万元,州市级120万元,县级100万元。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100万元。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推动优质专家资源共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评标专家队伍,保障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及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出库。
本办法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依照本办法组建、从中抽取专家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信息库。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条件、承担评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平等、择优,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出库等管理;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入库初审、评标专家评标专业信息变更初审;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专家入库复核、评标专家评标专业信息变更复核,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管理评标专家现场行为,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同级行政监督部门。
省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另行设立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条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修改、导出评标专家信息。
第五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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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 3月 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 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 10%且不超过 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 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的项目,属于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九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专有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的, 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有 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
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 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申报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时,一并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实行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者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除 BT 、 BOT 、 BOOT 、 BOO 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外, 其他项目不得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
第十七条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 2%, 最高不能超过 8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 10万元。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 5日; 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 5日。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以采用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
采用有标底招标的, 1个项目只能编制 1个标底,标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应当保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干预其确定标底。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也不得接受同一项目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二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 或者开标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的;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四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招标人额外补偿的;(五预先内定中标人的;(六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八授意或故意引导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一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三投标人事先约定中标者而联合采取行动的;(四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且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价格相差较大的;(五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七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开标会,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认可现场唱标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二开标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 24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二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