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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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道路硅酸盐水泥、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油井水泥、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快硬硫铝酸盐水泥、铝酸盐水泥、明矾石膨胀水泥和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2 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验+初次认证现场审查+认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程序
3.1认证的申请
3.2 产品抽样检验
3.3初次认证现场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和复评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原则上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生产场所、同一水泥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或级别)为一个申请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附件:
a)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 商标注册复印件;
c)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d) 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控制点、控制指标和频次;
e) 生产/检验所用仪器设备清单;
f) 与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或省级建材(水泥)质检站的对比验证报告复印件;
g) 质量手册;
h) 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质量管理细则或类似文件)。
4.2产品抽样检验
4.2.1抽样原则
由指定人员按抽样任务书在已签发出厂水泥通知单的编号中随机选择抽样编号。一般情况抽取现场样。
4.2.2抽样方案
抽样方案见《水泥产品认证抽样检验要求》,具体的抽样方法依据GB12573-90《水泥取样方法》执行。
4.2.3产品检验
所抽样品经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寄(送)本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2.4检验结果的确认
检验机构完成认证样品的检验后,向本机构提交检验报告,由本机构组织人员对产品检验结果依据相应标准和本规则的要求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反馈给企业。
4.3初次认证现场审查
4.3.1 审查内容
4.3.1.1补充技术条件审查
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补充技术条件的要求,具体项目见《水泥产品认证补充技术条件》。
4.3.1.2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检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具体检查项目见《水泥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要求》。
4.3.2 审查人日
根据申请认证的单元数量,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场所的分布情况,确定现场审查的人日数。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本机构根据产品检验结果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于符合要求的颁发认证
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本机构有关公开文件的要求。
对于产品检验结果和/或现场审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本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企业应在6个月内完成有关纠正措施。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接到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申请文件审查、初次认证现场审查、产品检验,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证书制作时间等。
申请文件审查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日。
初次认证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2-3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4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和复评
4.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获证企业责任的;
b)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企业因组织机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的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认证要求时。
4.5.2监督的内容
4.5.2.1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现场监督审查+产品监督检验
4.5.2.2现场监督审查
4.5.2.2.1补充技术条件审查
全面检查企业补充技术条件的符合情况。
4.5.2.2.2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按照《水泥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要求》,专业要求每次必须检查,通用要求可以采取滚动检查的方式,在有效期内覆盖其全部内容。
4.5.2.3产品监督检验
分水泥品种进行认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原则上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
4.5.3监督结果的评价
现场监督审查和产品监督检验符合要求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如不符合要求本机构将通知企业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6个月内完成。逾期将取消认证资格,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4.5.4复评
水泥产品认证有效期为五年,需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除产品抽样检验数量有所减少外,其他程序和要求与初次认证一致。
5 认证产品范围的扩大和缩小
5.1认证产品范围的扩大、缩小
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已获认证企业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或原有认证单元属于认证产品范围的扩大场所,也应提出正式申请,程序同初次认证。
企业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本机构确认符合要求后安排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现场审查应全面检查企业补充技术条件的符合情况,同时结合当年年度监督审查要求检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具体要求见《水泥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要求》。
产品抽样应确保每一扩大的认证单元均抽取一个混合样寄(送)本机构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具体要求见《水泥产品认证抽样检验要求》。
当企业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原则上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注销该企业相应的认证单元。企业应退还认证证书,同时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获得认证的企业应按照本机构的要求使用认证标志,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标志样式见《自愿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办法》
6.2加施方式
可以对认证标志的规格按比例进行扩大或缩小印刷。
6.3加施位置
在产品包装袋左或右上角和散装卡及说明书上加施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