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气雾剂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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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前言本导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而制定的。

本导则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一、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所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7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许办[2003]04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第二批)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许办[2004]12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1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32号)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4838 《农药乳油包装》GB 5100 《钢制焊接气瓶》GB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9419 《轻质燃油油罐汽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337 《钢制球形储罐》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3042 《包装容器气雾罐》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5380 《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 15346 《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 16473 《黄磷包装》GB 17447 《气雾剂阀门》GB 18191 《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GB 18564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 19160 《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GB 19268 《固体氰化物包装》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25 《包装容器钢桶》GB/T 6543 《瓦楞纸箱》GB/T 6544 《包装材料瓦楞纸板》GB/T 6980 《钙塑瓦楞箱》GB/T 7284 《框架纸箱》GB/T 8946 《塑料编织袋》GB/T 8947 《复合塑料编织袋》GB/T 10454《集装袋》GB/T 12464《普通木箱》GB/T 13144《包装容器竹胶合板箱》GB/T 13251《包装容器钢桶密闭器》GB/T 13252《钢提桶》GB/T 13508《聚乙烯吹塑桶》GB/T 14187《包装容器纸桶》GB/T 14461《包装容器3~10t柔性集装袋》GB/T 15098 《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 15170《包装容器工业用薄钢板圆罐》GB/T 15915《固碱钢桶》GB/T 15956《内销电石包装钢桶》GB/T 16717《包装容器重型瓦楞纸箱》GB/T 16718《包装材料重型瓦楞纸板》GB/T 17343《包装容器方桶》GB/T 18924《钢丝捆扎箱》GB/T 18925《滑木箱》GB/T 19161《包装容器中型刚性框架塑料箱》BB/T 0019 《包装容器方罐与扁圆罐》JB/T 4734 《铝制焊接容器》JB/T 4735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B/T 4745 《钛制焊接容器》JB/T 4780 《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QB/T1233 《钢塑复合桶》其他相关国家标准三、生产条件评价的前提条件(一)已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8•【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仲裁申请表》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仲裁申请表》等5种文书(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自行下载)。

现予以印发,请督促有关单位印制使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5月28日附件: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2.《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仲裁申请表》5.《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仲裁申请表》附件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受理日期:受理编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常规鉴定□联合鉴定□系列鉴定申请单位经办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填表日期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附件:1. 申请联合鉴定单位信息表2. 申请系列鉴定化学品信息表3. 送检样品信息表附件1附件2附件3注:送检样品超过3个时,可列出多个“送检样品”栏。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填写说明一、基本要求(一)申请鉴定单位填写的化学品信息应真实可靠,并对送检化学品及其资料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封面“受理日期”、“受理编号”由鉴定机构填写。

(三)表中选择框处如果选定则打“√”。

二、单位属性“单位属性”栏只能选定一项,按照“生产”、“进口”、“使用”、“经营(不含进口)”、“储存”、“运输”、“其他”的顺序选择。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金属桶1钢桶闭口Ⅰ级、闭口Ⅱ级、闭口Ⅲ级全开口Ⅰ级、全开口Ⅱ级、全开口Ⅲ级2黄磷包装钢桶3固碱钢桶4电石包装钢桶一次性重复性5钢提桶Ⅰ级、Ⅱ级、Ⅲ级6方桶2金属罐7工业用薄钢板圆罐Ⅰ级、Ⅱ级8方罐与扁圆罐9气雾罐口径,铁罐口径,铝罐10气雾剂阀门Φ3复合包装11钢塑复合桶Ⅰ类、Ⅱ类、Ⅲ类4塑料包装12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闭口Ⅰ类、闭口Ⅱ类、闭口Ⅲ类开口Ⅰ类、开口Ⅱ类、开口Ⅲ类13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14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5复合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16集装袋载重500~3000kg17钙塑瓦楞箱5罐体18车载钢罐体不小于500L 19车载铝罐体不小于500L 20车载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1配车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2配车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3配车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4储存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5储存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6储存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7储存用塑料罐体大于220L6纸容器28瓦楞纸箱29重型瓦楞纸箱30纸桶7木容器31木箱Ⅰ类、Ⅱ类、Ⅲ类32胶合板箱33纤维板箱34木琵琶桶Ⅰ类、Ⅱ类、Ⅲ类35胶合板桶Ⅰ类、Ⅱ类、Ⅲ类8玻璃容器36玻璃瓶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注: (1)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品种,如企业取得Ⅰ级(或Ⅰ类)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生产Ⅰ、Ⅱ、Ⅲ级(或Ⅰ、Ⅱ、Ⅲ类)产品,取得Ⅱ级(或Ⅱ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Ⅱ、Ⅲ级(或Ⅱ、Ⅲ类)产品, 取得Ⅲ级(或Ⅲ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Ⅲ级(或Ⅲ类)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0•【文号】国质检监[2002]125号•【施行日期】200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25号2002年5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做好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期限通知如下:一、程序(一)公布发证产品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从《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选择具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现将纳入第一批4类97种、第二批6类329种发证产品的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颁布实施细则、考核表,组织审查员培训和企业宣贯。

由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部或其分部(已经国质检监函(2002)175号文批准)起草实施细则、考核表,经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许办)审查同意后批准发布;由审查部或其分部组织审查员的培训和企业的宣贯。

(三)受理企业申请、组织现场审查和产品取样检验。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技监局)组织并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依据实施细则、考核表的要求实施现场审查,并通知指定的质检中心进行取样检验(国家已有规定的除外)。

(四)资料汇总、抽查和综合评审。

省技监局和质检中心分别将企业申请资料、现场审查结论和产品检验报告报审查部或其分部,由审查部或其分部汇总后,组织综合评审并视具体情况实施抽查,并将综合评审结论由审查部报全许办。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7.3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本篇法规中的《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已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钢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金属桶、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气雾剂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规定已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玩具等15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6月1日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编制了《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后),现予以发布。

地方监督抽查工作可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7月31日。

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范围

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范围

附件1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范围— 8 —— 9 —附件2—危险化学品获证企业实地监督检查主要内容—附件3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主要产品典型工艺质量控制点一、有机类产品(一)碳化钙(电石)关键质量控制点:配料、合成;(二)工业用环氧乙烷关键质量控制点:氧化过程;(三)工业用三氯乙烯关键质量控制点:合成;(四)粗苯、焦化苯、焦化甲苯关键质量控制点:蒸馏温度;(五)工业二硫化碳:关键质量控制点:配料、反应。

二、无机类产品(一)磷化合物关键质量控制点:工业黄磷关键质量控制点:配料、电流、电压;工业赤磷关键质量控制点:转化温度.(二)工业过氧化氢关键质量控制点:氢化:温度、压力、工作液流量;氧化:温度、压力、工作液流量、空气流量;萃取:常温、常压、纯水流量;— 12 —精馏、浓缩:真空状态、温度40—60℃。

(三)工业硝酸钾关键质量控制点:反应温度、反应时间。

(四)工业氯酸钠关键质量控制点:1。

精制槽中杂质含量,要求Ca2+、Mg2+ < 10 ppm,SO42- < 5 g/L;2。

调液器中重铬酸钠的加入量,要求< 2~3 g/L;3。

电解槽酸度控制,要求pH = 6。

2~6。

5。

(五)烟花爆竹用铝粉关键质量控制点:1、球磨机转速、温度;2、真空干燥箱真空度和温度:真空度达到负0.9KPa以上,195℃~200℃。

三、气体产品气体产品关键质量控制点:温度、压力。

四、石油产品液化石油气、汽油及煤油等产品的关键控制点:温度、压力、流量。

— 13 —附件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获证企业实地监督检查主要内容——附件5罐体、金属桶等重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获证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7 —— 18 —附件6罐体、金属桶等重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获证企业必备的检测设备表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及检验类别— 19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及精度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由市局实施。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2006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6]413号)《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23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05]27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2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年3月21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9]21号3许可条件3.1 有营业执照。

蚊香杀虫气雾剂国家监督抽查

蚊香杀虫气雾剂国家监督抽查

蚊香、杀虫气雾剂(国家监督抽查)
组织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抽查范围: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8个省52家企业生产的59批次产品。

抽查时间:2016年第4批
抽查概况:对产品的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药效、连续燃点时间、烟尘量、内压等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抽查,有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主要问题: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波动范围等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
Tips:蚊香、杀虫气雾剂使用注意
使用前应仔细了解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中毒急救方法。

使用产品时,室内尽量保持通风而不要密闭,使用蚊香时还应注意防火,使用杀虫气雾剂时请勿直接喷洒肤面、食物、高档物具上,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将产品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杀虫气雾剂还应远离火源、防止高温及曝晒。

若因使用产品造成身体不适,应及时就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1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1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1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7•【文号】国质检监函[2011]638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1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2011年8月17日国质检监函[2011]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第2季度,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涉及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5大类。

现将抽查结果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本次共抽查了35类3089家企业生产的3281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有2958种抽查合格,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0.2%。

其中,润肤护肤类化妆品、碳酸饮料、家用空调和笔记本电脑等4类产品抽样合格率达到了100%,方便面、农药、涂料、冰箱等15类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0.0%至99.2%,家用电动洗衣机、储水式电热水器、电动自行车、复混肥等13类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0.0%至88.8%;GSM,CDMA手持移动电话和三相异步电动机3类产品抽样合格率低于80%。

(二)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本次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21.1%、20.4%、58.5%,产品抽样合格率分别为98.4%、93.5%、85.6%。

(三)按照抽查企业数划分,5大类产品抽查比例见下图:(略)一是抽查了7类755家企业生产的799种食品,包括植物蛋白饮料、茶饮料、碳酸饮料、果蔬汁饮料、瓶(桶)装饮用水、食糖和方便面。

二是抽查了15类974家企业生产的1078种日用消费品,包括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清洁护发类化妆品、润肤护肤类化妆品、家用电动洗衣机、微型计算机、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储水式电热水器、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太阳热水系统、彩色电视接收机、GSM/GPRS移动电话、CDMA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和电动自行车。

化妆品企业人员考试试题库

化妆品企业人员考试试题库

浙江省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人员考试题库一、填空题(共42题)1、化妆品标识应当、准确、科学、。

答案:真实合法2、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

答案:省级地域3、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字样。

答案:分装4、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

答案: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5、液态化妆品以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标明净含量。

答案:体积质量质量或者体积6、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答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7、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上。

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答案:最小销售单元(包装)8、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答案:20平方厘米9、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且净含量不大于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答案:10平方厘米 15克或者15毫升10、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自起实施。

答案:2008年9月1日11、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属性名组成。

答案:通用名12、化妆品的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或体积或长度。

答案:实际质量13、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距有毒、有害污染源不少于。

答案:30米1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拼音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答案:企业产品生产许可15、化妆品生产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采用紫外线消毒的,消毒灯距地距离。

答案:2米16、化妆品生产许可标记、编号XK16-108-××××。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要求,安全监管总局与其他九个部委历时几年,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修订工作。

该目录于2015年3月9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2002年版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2015版目录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并规定了各栏目的含义和注意事项,使使用者更加清晰和准确地使用该目录。

一、分类标准与国际接轨2015版目录采用了GB-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的分类标准,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个类别。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采用了GB.X系列国家标准,该系列标准是我国执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具体措施。

该标准与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的化学品危害分类标准完全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28个大项和81小项。

表1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危害分类一览表:1.爆炸物2.易燃气体3.气溶胶(又称气雾剂)4.氧化性气体5.加压气体6.易燃液体7.易燃固体8.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9.自燃液体10.自燃固体11.自热物质和混合物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13-28.省略该目录的分类标准与国际接轨,采用了GHS制度的“积木块”原则,得到适应于我国的化学品危险性类别,有助于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

氧化性液体2 氧化性固体3 有机过氧化物4 金属腐蚀物5 急性毒性6 皮肤腐蚀/刺激7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8 呼吸道或皮肤XXX9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10 致癌性11 生殖毒性12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1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14 吸入危害15 危害水生环境16 危害臭氧层17 急性危害18 长期危害根据GB.2-2013《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标准,化学品的危害性分类包括不稳定爆炸物、类别1、类别2、类别3、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等。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1);(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危险化学品目录》(2020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20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20版)危险化学品目录(2020版)二��一五年二月说明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1.物理危险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

易燃气体: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类别1。

氧化性气体:类别1。

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易燃固体:类别1、类别2。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A型、B型、C型、D型、E型。

自燃液体:类别1。

自燃固体:类别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固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金属腐蚀物:类别1。

2.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3.环境危害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限制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新国标解读

限制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新国标解读

限制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新国标解读食品和化妆品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快速消费品中占额巨大,也是很多商家的利益所在,为提高商品市场竞争力,在提升产品质量的同时很多商家对于商品包装也是颇费心思,消费者常有“买椟还珠”的感觉。

事实上,商品过度包装并非无标可行、无法可依。

2009年我国首次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提出限制指标以及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9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助食品和化妆品企业相关人员尽快了解该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伙伴网从商品过度包装概述、2021版标准修订详情及解读两方面进行介绍,希望相关企业能对过度包装引起足够重视。

1.商品过度包装概述过度包装是指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要求的包装。

商品过度包装既浪费了资源能源,又增加了消费者负担,产生的包装废弃物更是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国家对此也越来越重视,监管将逐渐从严。

治理商品过度包装需要从源头抓起。

为此,2009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并于同年发布了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以下简称“2009版标准”),同时要求,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包装国家标准和法规,做到生产企业不生产过度包装商品,流通企业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商品包装有关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2009版标准实施以来,各地对过度包装也进行了例行检查。

2020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电商平台销售的饼干、化妆品、茶叶等商品进行的某次包装计量监督抽查,结果发现,抽查的50批次商品中有12批次存在过度包装问题;其中茶叶和咖啡均有两批次存在过度包装问题,不合格发现率为20%;而过度包装最严重的是化妆品,有7批次存在问题,不合格发现率达70%。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3.16
•【字号】通告〔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为保障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实际,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包括日用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安防、电工及材料、食品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环保相关产品等10大类186种产品。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文本详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
附件: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doc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
zip。

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

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
第六单元
油毡瓦
64
铜及铜合金管材
热交换器用铜管
散热用铜管
空调与制冷用铜管
内螺纹铜管
铜水管与铜气管
铜波导管
铜毛细管
焊接铜管
压力表用铜管
挤制铜管
拉制(轧制)铜管
气门嘴用铜管
拉杆天线套管
65
铝合金建筑型材
阳极氧化着色型材
电泳涂漆型材
粉末喷涂型材
氟碳漆喷涂型材
隔热型材
66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钛及钛合金锭
钛及钛合金板材
工作基准试剂(容量):氯化钠、重铬酸钾等15种
染料中间体
染料中间体:间苯二胺、2,4-二氨基甲苯等45种
过氧乙酸
过氧乙酸
32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金属桶
钢桶(I、II)
黄磷包装钢桶
固碱包装钢桶
内销电石包装钢桶
钢提桶(I、II)
方桶
金属罐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I、II)
方罐与扁圆罐
气雾罐(Φ25.4mm Z型/Φ25.4mm Y型)
橡胶密封制品
O形橡胶密封圈
旋转轴唇形密封圈
抗菌素橡胶瓶塞
汽车液压制动橡胶皮碗
汽车制动气室橡胶隔模
阻燃输送带
PVC型阻燃带[680(S)~3400(S)];
PVG型阻燃带[680(S)~3400(S)];
ST型阻燃带(ST/S630~ST/S4000);
YBY型阻燃带[100~1000(N/mm)
汽车V带
气雾阀(Φ25.4mm)
塑料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I、II、III)
聚乙烯吹塑桶(T(I、II、III))
塑料编织袋(

包装物评价导则

包装物评价导则

包装物评价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判导那么〔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判工作,现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判导那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判导那么(试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判导那么(试行)前言本导那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治理方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治理方法〉的实施意见»,为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判,促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治理而制定的。

本导那么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判导那么(试行)一、范畴本导那么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判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那么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判。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那么的引用而成为本导那么的条文。

所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那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治理方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7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那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许办[2003]04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第二批〕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那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许办[2004]12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治理方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剔除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名目〔第一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号〕«剔除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名目〔第二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16号〕«剔除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名目〔第三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32号〕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GB 190 «危险物资包装标志»GB 4838 «农药乳油包装»GB 5100 «钢制焊接气瓶»GB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GB 6944 «危险物资分类和品名编号»GB 9419 «轻质燃油油罐汽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2268 «危险物资品名表»GB 12337 «钢制球形储罐»GB 12463 «危险物资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3042 «包装容器气雾罐»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5380 «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 15346 «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 16473 «黄磷包装»GB 17447 «气雾剂阀门»GB 18191 «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GB 18564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物资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 19160 «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GB 19268 «固体氰化物包装»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25 «包装容器钢桶»GB/T 6543 «瓦楞纸箱»GB/T 6544 «包装材料瓦楞纸板»GB/T 6980 «钙塑瓦楞箱»GB/T 7284 «框架纸箱»GB/T 8946 «塑料编织袋»GB/T 8947 «复合塑料编织袋»GB/T 10454«集装袋»GB/T 12464«一般木箱»GB/T 13144«包装容器竹胶合板箱»GB/T 13251«包装容器钢桶密闭器»GB/T 13252«钢提桶»GB/T 13508«聚乙烯吹塑桶»GB/T 14187«包装容器纸桶»GB/T 14461«包装容器3~10t柔性集装袋»GB/T 15098 «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那么»GB/T 15170«包装容器工业用薄钢板圆罐»GB/T 15915«固碱钢桶»GB/T 15956«内销电石包装钢桶»GB/T 16717«包装容器重型瓦楞纸箱»GB/T 16718«包装材料重型瓦楞纸板»GB/T 17343«包装容器方桶»GB/T 18924«钢丝捆扎箱»GB/T 18925«滑木箱»GB/T 19161«包装容器中型刚性框架塑料箱»BB/T 0019 «包装容器方罐与扁圆罐»JB/T 4734 «铝制焊接容器»JB/T 4735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B/T 4745 «钛制焊接容器»JB/T 4780 «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QB/T1233 «钢塑复合桶»其他相关国家标准三、生产条件评判的前提条件〔一〕已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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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气雾剂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80个,其中40个作为检验样品,40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包装容器铁质气雾罐
表2 包装容器25.4mm 口径铝气雾罐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3042-2008 包装容器铁质气雾罐
GB/T 25164-2010 包装容器25.4mm 口径铝气雾罐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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