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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修缮管理,保障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规范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使用维修基金的房屋管理单位,其房屋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维修基金是为维修或更新共有部分而对业主进行的集资,为实现共有部分维修和更新所必需的费用。

第四条维修基金管理应当坚持节约用钱、合理用钱、公开用钱的原则。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在申请加强房屋修缮管理中,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议决,共同筹集维修基金。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房屋共有部分的实际情况及维修需要,制定合理的维修计划和基金数额。

第六条维修基金的收取应当根据《业主共同修缮资金制度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房屋分摊面积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合理分摊。

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协议或决议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维修基金。

如遇到缓交或不交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并维护维修基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维修基金管理应当做好财务账目,确保经费安全、使用合法、透明,严禁挪用维修基金。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第九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更新,如电梯、消防设施、供水设备、供热设备等。

单元门、楼道、公共空间的照明设备维修也可以使用维修基金。

第十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业主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维修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邀请两名以上的业主代表,或根据实际情况请相关专业人士参与维修基金的使用决策,保证决策公正、透明。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先验收、后付款”的原则,验收合格后才能付款。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不得超过维修计划的范围,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并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五条委托专业施工队的维修工程,应进行验收,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验收记录、发票等凭证。

第十六条在使用维修基金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者紧急业主委员会,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议决并报所在行政区房屋保障和管理部门确认后实施。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保障住宅公共设施的正常维护与修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由住宅区内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共有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门禁系统、公共照明设备、电梯等。

第三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原则按照住房面积或价值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住宅业主大会决定,并在小区内公示。

第四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根据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和维修需求,经住宅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由住宅业主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设施维护保养:住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如楼道清洁、门禁系统维修等。

2.设备维修更新:住宅公共设施的设备出现故障或老化需要修缮或更换的情况,如电梯维修、公共照明设备更新等。

3.共有部分维护修缮:住宅区内的共有部分,如门厅、走廊等区域需要进行维护修缮的情况。

4.突发事件处理:突发事件对公共设施或共有部分造成的损坏,需要及时处理修缮的情况。

第六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住宅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并应向住宅业主通报具体使用情况。

2.公平公正原则: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依据实际需要,不偏袒其中一业主或部分业主。

3.安全优先原则:公共设施和共有部分的维护修缮工作应首先保障住宅区的安全使用环境。

第七条住宅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1.资金账户管理:设立专门的公共维修基金账户,定期核查与监督账目收支情况。

2.项目申请评审:对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项目的申请进行评审,包括项目合理性、预算合理性等方面的综合考虑。

3.工作监督考核:对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住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处理。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维修基金是指小区业主按照其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建筑的维修与保养。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专项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专项维修基金的安全、合理、透明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为按照业主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催缴。

第九条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维修基金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管理,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且有效。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小区环境的改善等。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进行详细讨论并确定具体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招标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工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1. 引言物业维修基金是由业主按照楼栋、单元的比例缴纳的用于维修维护小区共有部分的资金。

为了合理有效地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保证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的维护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基金支付方式物业维修基金的支付方式应该便于业主缴纳和管理。

具体的支付方式如下:•通过物业管理公司设立的基金账户进行线上支付;•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负责管理物业维修基金;•定期公示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透明度。

3. 基金的用途范围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应该明确,以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小区设施设备的有效维护。

以下是物业维修基金的主要用途范围:3.1 按比例维护共有部分将物业维修基金用于按照业主比例进行共有部分的维护和修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社区大门和围墙的维修和更新;•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绿化维护;•室外设备和设施的维修,如电梯、水泵等。

3.2 紧急维修和应急保障物业维修基金可以用于小区紧急维修和应急保障的支出,以确保业主生活的正常进行和安全有序。

紧急维修和应急保障范围包括:•水电设施的抢修;•火灾、水灾、电力故障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突发设备故障的紧急修复。

3.3 基础设施更新与改进为了提升小区的居住环境和设施水平,物业维修基金可以用于基础设施的更新和改进,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共有部分装修与改造;•设备升级,例如:安装智能门禁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公共区域的景观提升。

4. 基金的管理为了确保物业维修基金的合理使用,应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4.1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居民代表和物业管理公司代表组成。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监督和审批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报告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组织基金使用的决策投票,并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2 基金使用审批流程基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审批程序,以保证基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安全和品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缴纳1. 住宅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应按照其所持有住宅的面积大小进行缴纳。

2. 业主应按照每月所得房屋物业费的10%作为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具体缴纳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核算后通知业主。

3. 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支付,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完成。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1.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住宅园区内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如电梯、供水、供电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合理使用维修基金,对住宅园区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住宅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维修基金使用情况上向业主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维修基金的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维修基金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2. 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报告,向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作全面汇报。

3. 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维修基金的账户,对每笔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清楚记录,接受监督。

第五章维修基金的监督1. 业主委员会是维修基金的监督主体,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向业主大会作出合理建议。

2. 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

3.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确保维修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六章管理机构的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是维修基金的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职责,确保维修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业主大会上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汇报,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议。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基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提高对维修基金管理的专业水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1. 对于不当使用维修基金或挪用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设部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建设部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建设部维修基金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笔名:莎琪汶年龄:24专业:建筑等级:•性别:女积分:3058行业:房地产类经验值:1195•注册时间:2006-05-19最近登陆时间:2008-01-2112:07所在地区:广东省-广州市••适用地区:全国实施时间:1998-11-90:00:00是否废止:False资料编号:建住房[1998]213号•相关资料:没有相关内容•简介: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字:住宅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推荐阅读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中的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物业管理中的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物业管理中的维修基金使用规定物业管理中的维修基金使用规定是指为解决小区内各种维修问题而设立的维修基金的使用规范。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及时有效地使用维修基金是确保物业设施正常运营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在合同的格式下详细阐述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以确保公正合理的使用维修基金。

一、基金设立1.1 维修基金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小区内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维修问题,确保小区内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

1.2 维修基金由小区业主按照各自产权面积的比例缴纳,缴纳形式可以为一次性或按月缴纳。

1.3 维修基金的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并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独立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度。

二、基金使用2.1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以下维修项目:2.1.1 公共区域的照明设施、楼道、电梯等设备的维修和更换。

2.1.2 小区内道路、排水管道、围墙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缮。

2.1.3 公共花园、停车场等区域的绿化和维护。

2.1.4 公共设施如门禁系统、监控设备等的购置和维护。

2.2 使用维修基金的具体程序:2.2.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资金使用审批机制,确保维修基金的使用经过合理审批和监督。

2.2.2 小区业主对维修项目提出需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核实和评估,编制明细维修计划。

2.2.3 维修计划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获得过半数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2.2.4 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工程的招标和合同签订,确保维修过程规范和成本有效控制。

2.2.5 维修过程中的费用支付,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公示,并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和支付凭证。

三、基金监督3.1 业主委员会作为维修基金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责:3.1.1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于维修项目。

3.1.2 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进行审议,确保项目合理性和费用合规性。

3.1.3 随时检查维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验收结果,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3.1.4 接受小区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关于维修基金使用的问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住宅建筑物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普通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如小区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二章筹集和使用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1.每户住宅按照其使用面积按月缴纳的维修基金;2.政府补贴;3.其他合法渠道。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包括以下方面:1.住宅建筑物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更新;2.维修资金的运营管理费用;3.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民主决策原则,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并经过公示。

第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向业主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资金监督,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表格;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检查记录表;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示表格。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住宅建筑物:指用于人们在其中居住、生活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建筑物;2.保障性住房:指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公众出售或出租,价格较低的住房。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维修基金的正常管理和使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屋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

第三条维修基金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或者管理公司缴纳的资金,用于房屋维修、设施设备维修等紧急修缮时使用。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先紧急、后日常、维修后补充”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维修基金,物业或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会计账户,按照专项用途执行。

第六条所有使用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配合物业或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缴纳第七条维修基金的缴纳应当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八条物业或管理公司应当将维修基金的缴纳情况及时向业主通报,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维修基金,不得擅自拖欠或减少缴纳金额。

第十条物业或管理公司应当将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和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一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二条物业或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将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向业主通报,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使用维修基金进行修缮时,应当按照修缮需要以及资金余额等情况,制定修缮方案,明确时间节点。

第十四条使用维修基金进行修缮时,应当及时向业主通报修缮方案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依照采购制度和财务制度执行,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维修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物业或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维修基金的账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物业或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维修基金的采购和使用工作,不得违反采购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物业或管理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维修基金是指房屋的业主或住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向房屋管理委员会或物业公司交纳的费用,用于房屋维修和维护的资金。

维修基金的管理制度是指对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保管、监督等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维修基金。

一、维修基金收取1.维修基金的收取范围:维修基金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按照房屋的产权份额或使用面积缴纳。

物业公司或房屋管理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收取标准,并及时公布给业主或住户。

2.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应根据房屋的年限和使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新建住宅应将收取比例逐年递增,老旧住宅则可根据房屋状况和需维修程度确定。

3.维修基金的收取方式:维修基金可以按月、季度或年度收取。

业主或住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维修基金,逾期未缴纳的应按规定进行催缴。

二、维修基金使用1.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维修基金应专款专用,用于房屋的维修、保养、装修等费用。

2.维修基金使用程序:物业公司或房屋管理委员会应根据维修基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使用程序。

一般情况下,需要提前与业主或住户商议并报批,经过审批后方可使用。

3.维修基金使用透明度:物业公司或房屋管理委员会应确保维修基金使用的透明度,及时向业主或住户公布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其报备。

三、维修基金保管1.维修基金的保管人:维修基金应由物业公司或房屋管理委员会统一保管,设立专门的账户,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账。

2.维修基金的盈余处理:维修基金在使用后若有盈余,应作为下一年度的维修基金继续使用。

如有大额盈余,应由物业公司或房屋管理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决定如何使用。

四、维修基金监督1.维修基金的监督机构:业主委员会或住户代表大会应成立维修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等进行监督。

2.维修基金的监督措施:维修基金监督委员会有权对物业公司或房屋管理委员会的维修基金管理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业委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业委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业委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第一条维修基金的性质和用途1. 业委会维修基金是由小区业主按照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2.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a)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管道、公共照明等;b) 处理意外事件和突发问题,如水管破裂、电路故障等;c) 支付相关的维修和维护人员费用;d) 其他与小区公共设施有关的费用。

第二条维修基金的筹集和管理1. 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为按照每个业主的产权份额进行缴纳,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总产权份额的百分之十。

2. 维修基金的管理应当由业委会负责,并需定期向所有业主公示维修基金的收支状况。

3.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经过业委会的讨论和审批。

第三条维修基金的监督和审计1. 业委会应当定期邀请小区业主代表进行维修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维修基金的使用合法合理。

2. 维修基金应当配合相关财务部门进行审计,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预算和支出1. 业委会应当制定维修基金的年度预算,并公示于小区内的公告栏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意见。

2. 维修基金的支出应当遵循节约用途、合理合法的原则,必须经过业委会的审批,并应当在审批文书上注明审批意见和签字。

3. 维修基金的支出应当有明确的用途和用款单位,不得盲目消费和浪费。

第五条维修基金的沉淀和利用1. 维修基金余额可以选择存在银行定期存款或其他安全的投资渠道中,以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维修基金的利息和投资收益必须纳入维修基金的总收入,不得挪作他用。

3. 维修基金的沉淀和利用应当由业委会负责,并需向所有业主公示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

第六条维修基金的追缴和使用1. 业委会有权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向业主追缴维修基金,以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

2. 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业委会需要将使用情况公示于小区内的公告栏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基金的合法、有效和公正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公共维修基金。

第三条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适用范围界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为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公共区域的维修、更新、改造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等。

第三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公共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基金使用条件第八条基金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基金使用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基金使用项目应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并符合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基金使用项目应具有明确的预算和实施方案;基金使用项目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可行的还款计划。

第五章基金使用程序第九条基金使用应遵循以下程序:申请单位或个人向主管部门提交基金使用申请;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基金使用计划;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或个人签订基金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基金,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核实使用效果和结算情况;主管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结算,并将结余资金退回公共维修基金。

第六章资金缴纳规定第十条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执行,确保资金的足额缴纳。

第十一条缴纳单位或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公共维修基金,不得拖欠或拒不缴纳。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物业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监督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缴纳第三条维修基金由业主按照其持有的物业面积比例共同筹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第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缴费通知,按时足额缴纳维修基金。

第五条维修基金的筹集标准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物业状况确定,并报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基金管理与监督第六条维修基金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定期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情况。

第四章基金使用与审批第九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用于物业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条维修基金的使用需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批,并报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使用维修基金应当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明确使用范围、预算和支付方式等。

第五章基金账务处理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维修基金明细账,记录基金的筹集、使用、结余等情况,并接受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查询。

第十三条每年度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交维修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六章基金保值增值第十四条为确保维修基金的保值增值,经业主大会同意,可将部分基金存入银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低风险的投资产品。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维修基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维修基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管理维修基金,造成基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

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的业主,包括住宅、商铺等不同类型的业主。

第三条小区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负责维修基金管理的专门机构,由小区居民选举产生。

第四条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绿化维护、装修维修等与小区整体利益相关的支出。

第二章维修基金管理第五条小区每月按照业主的建筑面积比例征收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且经过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同意。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确保维修基金使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维修基金进行专门账户管理,将维修基金与其他资金进行分账。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利用多种方式向业主宣传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业主有权对管理委员会的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提出质疑,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章维修基金使用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需要,合理利用维修基金进行小区设施的维修,保障小区内环境的整洁和居住条件的良好。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的项目,管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维修,并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合理利用维修基金进行小区内绿化、装修等维护工作,确保小区的环境整洁和居住品质。

第四章维修基金监督第十四条业主有权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等途径了解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管理委员会应当通告业主关于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对于业主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提出的质疑,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回应,并解释相关情况。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维修基金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维修资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资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资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维修基金使用条件1、维修资金金只有在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资金缴纳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公共部位和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维修基金资金管理按照物权法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讲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3;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维修资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资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资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维修资金的使用及补充需经业主大会作出决议;。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业主利益和物业设施的正常维修和更新。

2.物业维修基金是由业主按照楼层面积或其他约定的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维护和修缮物业共用设施的费用。

3.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公开、公平、公正,实现灵活调配与合理使用。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1.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进行资金的接收、保管和支出。

2.财务管理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委员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3.财务管理委员会应设立财务专员,负责日常的账务管理和资金监督。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收费和缴纳1.物业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业主公告栏中公示。

2.物业维修基金按月或季度缴纳,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并如实填写相关资料。

3.业主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一定期限的物业维修基金,缴费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四、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1.物业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维护和修缮物业共用设施,例如大堂、电梯、走廊、门禁系统等公共区域设施。

2.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还包括紧急维修、设备更新、清洁消毒、防火设施维护等相关费用。

3.物业维修基金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不得用于个人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1.业主委员会应每年制定维修计划和预算,并提交给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和批准。

2.财务管理委员会应向所有业主公示维修计划和预算,听取意见,并及时作出回应。

3.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经过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核和记录,并定期向业主公示相关资金支出情况。

4.在紧急情况下,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可以由财务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需及时向业主做出解释和说明。

六、物业维修基金的监督和保管1.财务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提交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报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审查。

2.物业维修基金应专门开设账户,由专人保管和管理,严禁挪用和私吞。

紧急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紧急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紧急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一、基金设立目的
1. 为了保障物业维修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小区内设施设备
的使用寿命,确保居民生活环境的舒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紧急维修基金的设立目的是解决小区内突发设施设备故障或安全
隐患,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金来源
1. 本基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维修基金结余、捐赠等。

2.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归集相关基金,不得挪用或私分,确保基金的专款专用。

三、基金管理
1. 紧急维修基金由小区业主大会或物业委员会监督管理,保证基金
的使用公开透明。

2. 物业公司应当对紧急维修基金的流动情况进行定期公示,接受业
主监督。

四、基金使用
1. 紧急维修基金仅限用于小区内发生的突发设施设备故障或安全隐
患的维修和处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基金使用应当在业主大会或物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进行,确保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五、基金监督
1.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财务账户管理紧急维修基金,接受业主监督。

2. 每年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公开审计报告。

六、违规处理
1. 物业公司如果挪用或私分紧急维修基金,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罚款等。

2. 如果有居民或相关单位故意损坏设施设备导致突发维修,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附则
1.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如有需要修改管理规定,应当经过小区业主大会或物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以上为紧急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希望各位业主和物业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共同维护小区设施设备和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全与舒适。

维修基金管理规定范例

维修基金管理规定范例

维修基金管理规定范例(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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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规定

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规定

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规定一、背景和目的房屋本体维修资金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维修储备金。

为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规范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增强业主参与意识、维修监督以及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改进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住户,涉及到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相关的内容。

三、资金来源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以下几种:1.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费中的维修基金部分;2.业主每月缴纳的维修基金;3.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商议决定的维修储备金。

四、资金保管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本体维修资金专户,并确定专人进行资金保管和管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规章制度,严格限制资金的使用范围,禁止挪用或冻结该项资金。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的保管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五、资金使用1.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起使用申请。

2.若为紧急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先行借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使用申请。

3.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填报。

六、业主权益保障1.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保证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的安全、及时、专项使用。

2.业主有权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出质疑或意见。

3.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回应。

七、资金结余处理1.若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结余较多,可将其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或更新。

2.业主委员会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房屋本体维修资金,有权启动投诉或维权程序。

八、违规处理1.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挪用房屋本体维修资金,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违规行为,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自查后发现,应当及时补救并纠正。

九、附则1.本规定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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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设部财政部文件
建住房[1998]213号
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住房[1998]第213号文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12月16日颁发,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
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

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第十六条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八条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建立或补充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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