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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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建设部财政部文件建住房[1998]213号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住房[1998]第213号文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12月16日颁发,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修缮管理,保障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规范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使用维修基金的房屋管理单位,其房屋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维修基金是为维修或更新共有部分而对业主进行的集资,为实现共有部分维修和更新所必需的费用。

第四条维修基金管理应当坚持节约用钱、合理用钱、公开用钱的原则。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在申请加强房屋修缮管理中,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议决,共同筹集维修基金。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房屋共有部分的实际情况及维修需要,制定合理的维修计划和基金数额。

第六条维修基金的收取应当根据《业主共同修缮资金制度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房屋分摊面积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合理分摊。

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协议或决议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维修基金。

如遇到缓交或不交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并维护维修基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维修基金管理应当做好财务账目,确保经费安全、使用合法、透明,严禁挪用维修基金。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第九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更新,如电梯、消防设施、供水设备、供热设备等。

单元门、楼道、公共空间的照明设备维修也可以使用维修基金。

第十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业主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维修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邀请两名以上的业主代表,或根据实际情况请相关专业人士参与维修基金的使用决策,保证决策公正、透明。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先验收、后付款”的原则,验收合格后才能付款。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不得超过维修计划的范围,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并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五条委托专业施工队的维修工程,应进行验收,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验收记录、发票等凭证。

第十六条在使用维修基金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者紧急业主委员会,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议决并报所在行政区房屋保障和管理部门确认后实施。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维修基金的设立1.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设立维修基金账户,为小区维修和维护费用提供资金。

2.维修基金由小区的业主按照各自的房产面积比例缴纳,每月以固定金额作为维修基金的缴纳金额。

第二条维修基金的收入1.维修基金的收入包括小区业主按月缴纳的维修基金、因维护、修缮或者新建工程等事项所得到的补偿或赔偿款项等。

第三条维修基金的使用1.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公共区域、楼道、电梯等的维护、修缮、保养费用。

2.维修基金还可以用于应急维修、重大维修项目、设备更新和升级等。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管理1.维修基金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向业主报告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2.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建立维修基金的使用审批制度,对于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准。

3.维修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尽量选择多个供应商进行比较,并选择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服务商。

4.维修基金的投资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第五条维修基金的监督1.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和检查,对于业主提出的维修基金使用问题要及时回应和处理。

2.小区业主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维修基金使用方面的问题。

3.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公示,向小区业主公开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项目。

第六条处罚措施1.对于侵占、挪用或滥用维修基金的行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违反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使用维修基金等措施。

第七条附则1.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应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的讨论和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公告实施。

2.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发起,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的讨论和批准后执行。

以上为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小区维修基金的收入、使用和管理,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的顺利进行。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

维修资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

维修资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资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1、维修资金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

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资金缴纳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维修基金资金管理按照《物权法》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讲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3]。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维修资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

维修资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资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1、维修资金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

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资金缴纳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维修基金资金管理按照《物权法》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讲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3].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维修资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2007年12月29日08:52 来源: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住宅建筑物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普通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如小区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二章筹集和使用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1.每户住宅按照其使用面积按月缴纳的维修基金;2.政府补贴;3.其他合法渠道。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包括以下方面:1.住宅建筑物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更新;2.维修资金的运营管理费用;3.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民主决策原则,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并经过公示。

第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向业主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资金监督,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表格;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检查记录表;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示表格。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住宅建筑物:指用于人们在其中居住、生活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建筑物;2.保障性住房:指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公众出售或出租,价格较低的住房。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业主的权益,维护小区的安全和舒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维修基金的设立和管理1.维修基金的设立1.1 小区业主按照自己所持有的房产面积,按比例缴纳维修基金。

1.2 维修基金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管理和保管,确保资金安全和正确使用。

2.维修基金的使用2.1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共用部分和公共区域的维修和装修。

2.2 维修基金还可用于小区内特殊需求的维修和改造工程,经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3.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3.1 维修基金的具体使用计划由业主委员会制定,并报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2 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应明确维修项目、预算金额、施工方案、工期等,确保维修工程的顺利进行。

3.3 维修基金的使用需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公开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4.维修基金的结余和盈余分配4.1 维修基金的结余为前期使用维修基金后的剩余资金,应全部计入下一期维修基金中。

4.2 维修基金的盈余指未使用的维修基金,应按照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合理分配或留作下一期使用。

4.3 盈余分配原则上应以业主住房面积为基础,按比例进行分配。

三、维修基金管理的监督1.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开报告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定期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

2.业主委员会应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公示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使用计划、工程进度等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3.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维修基金的监督机制,接受业主提出的监督和建议,并及时回应。

4.业主对于维修基金的使用有异议时,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诉,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处理并给予答复。

四、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对于没有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以由业主代表组织进行维修基金的管理,并按本办法执行。

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维修基金是指房屋的业主或住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向房屋管理委员会或物业公司交纳的费用,用于房屋维修和维护的资金。

维修基金的管理制度是指对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保管、监督等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维修基金。

一、维修基金收取1.维修基金的收取范围:维修基金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按照房屋的产权份额或使用面积缴纳。

物业公司或房屋管理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收取标准,并及时公布给业主或住户。

2.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应根据房屋的年限和使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新建住宅应将收取比例逐年递增,老旧住宅则可根据房屋状况和需维修程度确定。

3.维修基金的收取方式:维修基金可以按月、季度或年度收取。

业主或住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维修基金,逾期未缴纳的应按规定进行催缴。

二、维修基金使用1.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维修基金应专款专用,用于房屋的维修、保养、装修等费用。

2.维修基金使用程序:物业公司或房屋管理委员会应根据维修基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使用程序。

一般情况下,需要提前与业主或住户商议并报批,经过审批后方可使用。

3.维修基金使用透明度:物业公司或房屋管理委员会应确保维修基金使用的透明度,及时向业主或住户公布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其报备。

三、维修基金保管1.维修基金的保管人:维修基金应由物业公司或房屋管理委员会统一保管,设立专门的账户,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账。

2.维修基金的盈余处理:维修基金在使用后若有盈余,应作为下一年度的维修基金继续使用。

如有大额盈余,应由物业公司或房屋管理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决定如何使用。

四、维修基金监督1.维修基金的监督机构:业主委员会或住户代表大会应成立维修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等进行监督。

2.维修基金的监督措施:维修基金监督委员会有权对物业公司或房屋管理委员会的维修基金管理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制度】建设部财政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参考)

【管理-制度】建设部财政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参考)

建设部、财政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条被两个以上的业主区分所有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业主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五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缴存第七条商品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

业主首次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第八条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

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缴存。

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一次性计算缴存。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基金的合法、有效和公正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公共维修基金。

第三条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适用范围界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为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公共区域的维修、更新、改造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等。

第三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公共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基金使用条件第八条基金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基金使用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基金使用项目应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并符合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基金使用项目应具有明确的预算和实施方案;基金使用项目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可行的还款计划。

第五章基金使用程序第九条基金使用应遵循以下程序:申请单位或个人向主管部门提交基金使用申请;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基金使用计划;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或个人签订基金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基金,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核实使用效果和结算情况;主管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结算,并将结余资金退回公共维修基金。

第六章资金缴纳规定第十条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执行,确保资金的足额缴纳。

第十一条缴纳单位或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公共维修基金,不得拖欠或拒不缴纳。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物业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监督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缴纳第三条维修基金由业主按照其持有的物业面积比例共同筹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第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缴费通知,按时足额缴纳维修基金。

第五条维修基金的筹集标准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物业状况确定,并报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基金管理与监督第六条维修基金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定期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情况。

第四章基金使用与审批第九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用于物业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条维修基金的使用需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批,并报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使用维修基金应当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明确使用范围、预算和支付方式等。

第五章基金账务处理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维修基金明细账,记录基金的筹集、使用、结余等情况,并接受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查询。

第十三条每年度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交维修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六章基金保值增值第十四条为确保维修基金的保值增值,经业主大会同意,可将部分基金存入银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低风险的投资产品。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维修基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维修基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管理维修基金,造成基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一、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1.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包括电梯、水电管网、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公共设施的维修。

2. 公共绿化的维护:包括小区内的绿化带、花坛、草坪等的养护和改造。

3. 环境卫生的整治:包括小区内的道路清洁、垃圾收集、公共卫生间清洁等环境卫生工作。

4. 安全设施的更新:包括小区的门禁系统、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的安全设施的更新和改造。

5. 其他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有关的支出:如小区内的路灯、指示牌等设施的维修或更换。

二、使用维修基金的条件1. 维修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有利于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品质。

2. 维修项目具有紧急性和必要性,对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和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

3. 维修项目的预算合理,资金来源明确,且不涉及违规行为。

4. 维修项目的实施主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保证维修工程的质量。

三、使用维修基金的程序1. 提出申请:使用单位需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维修项目的内容、预算及实施主体等情况。

2. 审核立项:物业管理公司收到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维修项目的合理性、紧急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确保维修项目符合相关规定。

3. 确定预算: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维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场价格,制定合理的预算方案。

4. 签订合同:使用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维修工程的顺利进行。

5. 资金拨付: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维修基金拨付给使用单位。

6. 施工验收:使用单位完成维修工程后,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公司将维修基金余款支付给使用单位。

四、维修基金的管理与监督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维修基金管理制度,明确维修基金的使用流程、审批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3. 业主有权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使用维修基金的行为进行举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二条
商品住宅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 业 的建 筑 面 积交 存 住 宅专 项 维 修 资 金 ,每 平 方米 建 筑 面 积交
存 首 期 住 宅专 项 维 修 资金 的数 额 为 当地 住 宅 建 筑安 装 工 程每 直 辖 市 、市 、县 人 民政府 建 设 ( 房地 产 )主管 部 门应 当
宅共 用 部 位 、共 用 设 施 设备 的维 修 和 正 常使 用 ,维 护 住 宅专 条例 》等 法律 、行政 法规 ,制 定 本办 法 。
项 维 修资 金 所 有者 的合 法 权 益 ,根 据 《 权 法 》 《 业管 理 本 办法 的规定 交存 住 宅专 项维 修 资金 。 物 、 物
买 卖 合 同 ,由住 宅业 主或 者 住 宅业 主及 有关 非 住 宅业 主共 有 为 当地 房改 成 本价 的 2 %。
的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一 般包 括 电 梯 、 天 线 、照 明 、消 防 设 施 、
( ) 房单 位按 照多 层 住 宅 不 低 于 售 房 款 的 2% 、高 二 售 0
第六 条 下列 物业 的业主 应 当按 照本 办法 的规定 交存 住 宅 资金 专 户 。
开立 住 宅 专项 维 修 资 金专 户 ,应 当 以物业 管理 区域 为单
38 现代物业 ・ 新业主 M DR O ET N G M N E O R T R 20 . O ENP PRY R MA A E ET N WP PI O 08 R 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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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设 账 ,按 房 屋 户 门号 没分 户 账 ;未 划 定 物 业 管理 区 域 的 , 以幢 为单 位设 账 ,按 房屋 户 门号设 分 户 账 。 第 十一 条 业 主大 会 成 立前 ,已售 公 有 住 房住 宅 维 号项 修 资 金 ,南物 业 昕 在 地 直辖 市 、市 、县 人 民政府 财 政 部 门或 者建 没 ( 房地 产 ) 主管 部 门负 责管 理 。 在 地 一 家 商业 银 行 ,作 为本 行 政 区域 内公 有 住 房住 宅 々 项 维 修 资金 的专 户管 理 银 行 ,并 在 专 户 管理 银 行 开 直公 有 住 房 住 宅专项 维 修资 金 专户 。 位 设 账 ,按 幢设 分 账 ;其 中 ,业 主交存 的住 宅专 项 维修 资 金 ,

建设部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笔名:莎琪汶年龄:24专业:建筑等级:•性别:女积分:3058行业:房地产类经验值:1195•注册时间:2006-05-19最近登陆时间:2008-01-2112:07所在地区:广东省-广州市••适用地区:全国实施时间:1998-11-90:00:00是否废止:False资料编号:建住房[1998]213号•相关资料:没有相关内容•简介: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字:住宅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推荐阅读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 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4日165年日建设部第年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维修基金的正常管理和使用,依照像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使用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屋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

第三条维修基金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或者管理公司缴纳的资金,用于房屋维修、设施设备维修等紧急修缮时使用。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先紧急、后日常、维修后补充”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维修基金,物业或者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会计账户,按照专项用途执行。

第六条所有使用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配合物业或者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缴纳第七条维修基金的缴纳应当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八条物业或者管理公司应当将维修基金的缴纳情况及时向业主通报,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维修基金,不得擅自拖欠或者减少缴纳金额。

第十条物业或者管理公司应当将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和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一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二条物业或者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将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向业主通报,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使用维修基金进行修缮时,应当按照修缮需要以及资金余额等情况,制定修缮方案,明确时间节点。

第十四条使用维修基金进行修缮时,应当及时向业主通报修缮方案和发展情况。

第十五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依照采购制度和财务制度执行,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维修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物业或者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维修基金的账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物业或者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维修基金的采购和使用工作,不得违反采购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物业或者管理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第一条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五条维修基金物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罚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

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基金存款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设亢的帐卢为二级帐户。

第八条维修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倍缴交;(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倍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的,多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四)出租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按每年收取租金的20%缴交。

第九条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售房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与购房款在合同中分别约定,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登记过户前一次性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基金汇缴市维修基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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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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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广东省-广州市

•适用地区:全国实施时间:1998-11-9 0:00:00 是否废止:False 资料编号:建住房
[1998]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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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字:住宅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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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协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维修基金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

维修基金计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称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当应办理帐户转移手续。

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帐制度等。

第十六条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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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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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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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八条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建立或补充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法为准。

善良是女人最好的修养,做一个善良的女人,在别人遇到困难时伸出援助之手,遭遇挫折时给予微笑和鼓励,懂得为他人着想,懂得谦让感恩。

善良的女人最美丽,似早春飞上枝头的一抹嫣红惹人怜爱,似山涧清冽的泉水清爽宜人,似冬日里的阳光温暖明媚。

做一朵优雅女人花,每天漾一抹浅浅的微笑。

对帮助自己的人,报以感激的微笑;对需要帮助的人,给予友善的微笑,一个浅浅的微笑,说不定便会点亮别人的生活。

微笑是一种魅力,更是一种优雅。

做一朵优雅女人花,以一朵花的姿态优雅地行走在尘世间,似玉簪花般恬静,似百合花般素雅,似波斯菊般坚强,在薄如蝉翼的时光里静静绽放,轻轻摇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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