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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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目的是为了维修和改善住宅建筑的基础设施、外墙、室内网络、屋顶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住宅建筑的修缮、翻修、改造以及加固等。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对住宅维修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可以是住宅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有权管理住宅的单位。

第八条申请人在提出住宅维修资金申请时,应提交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的产权证明、维修计划、资金需求预算等。

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程序应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环节。初审环节由管理机构负责,复审和终审环节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标准应根据住宅建筑的实际情况和维修需求来确定,但总额不得超过住宅维修资金的预算。

第三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预算计划执行,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建立相应的信息发布

平台,及时公布有关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应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和考核

第十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

河北省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维修资金交存

第六条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建发[2009]129号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代收代管、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前款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本地区不同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

业主的利益,提高住宅小区的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二、管理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维修的住宅小区,包括公寓、小区、别墅等住宅形

式的建筑物。

三、资金来源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按

照业主建筑面积的比例缴纳; 2. 政府拨款; 3. 其他非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

四、资金管理机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由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职

责包括: 1. 维修资金的收取、保存和管理; 2. 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 3. 维修项目

的招标、施工和验收; 4. 维修资金的结余处理。

五、资金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 用于小区维修和设施更新,包

括建筑物的修缮、设备的更换等; 2. 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绿化、停

车场等; 3. 用于小区安全设施的建设,如消防设备、安防设备等; 4. 用于小区环

境整治,如清洁卫生、垃圾处理等。

六、资金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业主代表监督,业主代表有权参与以下事项

的决策: 1. 维修项目的确定和审批; 2. 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 3. 维修项目的进展

情况。

七、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违规使用维修资金的,要追回已使用的资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侵占、挪

用维修资金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不按规定进行维修资金管理的,要依法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专项用于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

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按本细则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住宅小区外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年会抽奖获奖感言幽默简短

大家好,我是年会的一位幸运儿,今天站在这里非常开心。首先,我想感谢组

织者,多亏了你们让我有机会站到这里,感受到了中奖的喜悦。我还想感谢一下我的家人和朋友们,没有你们的支持和鼓励,我不可能有今天的成就。

在这个年会的抽奖环节中,我深有体会。刚开始抽奖的时候,我紧张得手心冒汗,全身的血液仿佛都沸腾了起来。当主持人提到我的号码时,我犹如中了五百万的彩票一般,内心充满了兴奋和喜悦。

当然,我很清楚,这个抽奖的过程是公平的,完全是靠运气。每个人都希望自

己能有好运气,能够抽到心仪的奖品。而我,能够站在这里,感受到这种幸运,真的让我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

其实,我在平时也经常参加各种抽奖活动,但总是与奖品擦肩而过。有时候,

我也会不自觉地想,是不是自己的运气不够好呢?但是今天,我恍然大悟,原来运气这东西真的是莫名其妙的。

回想一下,今年年会的主题是“才是王道”。我觉得这个主题真的非常有意思,

因为在我们的生活中真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说,当我们面临一个问题时,只要用搜索,就能找到答案。而且,还能让我们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让别人更容易了解我们。

所以,我认为,我能在这次抽奖中中奖,也是因为我掌握了一组:“祈祷中奖”、“运气爆棚”。这些成为了我的幸运咒语,让我具备了中奖的潜力。当然,我不能忘

记还有一个:“参与”,如果不参与,就没有机会中奖。

在这个喜气洋洋的日子里,我要感谢自己的智慧和运气,并坚信将继续引领我

的人生旅程。而我也希望,每一个参与年会的人,都能够感受到属于自己的幸运,用来点亮自己的人生。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

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住宅建筑物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普通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如小区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二章筹集和使用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1.每户住宅按照其使用面积按月缴纳的维修基金;

2.政府补贴;

3.其他合法渠道。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包括以下方面:

1.住宅建筑物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更新;

2.维修资金的运营管理费用;

3.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民主决策原则,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并经过公示。

第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向业主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资金监督,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8.14

•【字号】陕建发[2009]129号

•【施行日期】2009.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陕建发[2009]129号)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代收代管、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前款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由业主共同拥有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应遵循业主自愿、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业主按照规定比例交纳的维修资金;

(二)住宅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交纳的维修资金;(三)维修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方式交纳维修

资金。

第六条维修资金应存入指定的维修资金专户,由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

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七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计划和预算;

(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维修计划和预算;

(三)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维修工程;

(四)维修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并由业主大会确认。

第八条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限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账目,定期向业主公布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对维修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一、背景介绍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相应地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管理。

二、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和支出情况应当

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以保证业主的知情权。

2.专款专用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精确到每个小区,

并且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先充后支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先充分收集,

再支出,不得未收满资金就进行支出。

4.民主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依据业主大

会的决议进行,而不是由单个人员或组织来管理。

5.规范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得违规操作,保障资金的稳健增值。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1. 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业主自行缴纳: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管理规约的约定,自行缴纳维修资金以及分摊公共维修支出等费用。

•补助资金:国家或者省、市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助。

•其他收入:如资产处置所得和管理费用收益等。

2. 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维修业主共有部分:如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

•维修公共设施:如电,水,气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和设备维修费用。

•维修共有部分的专项工程:如物业管理区范围内公共区域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环境进行的专项维修及装修等费用。

•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用途:如对住宅区进行环保绿化、对电梯安装维修监控设备、进行保洁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14日

165年日建设部第年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

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xx

财政部部长xx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

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本文是针对成都市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的说明文档。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住房的质量和保障居民的权益。

一、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

2.社会捐赠;

3.住房维修基金等。

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政府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进行管理,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透明度、公开性和安全性。

具体的管理办法如下:

2.1 资金的使用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以下宗旨:

1.在保障住房安全和居住环境的前提下进行维修、改造、加固、整治、

更新和提升;

2.保障住房内部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3.防止违反法律法规、施工安全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

2.2 资金的分配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分配如下:

1.对于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组织提出的住房维修申

请,应当在1月内进行审核和批复;

2.对于符合住房维修资格的申请,应当根据维修的实际需要给予经费支

持;

3.对于上述申请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月内告知申请单位并说

明理由。

2.3 资金的收支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如下:

1.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门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管理;

2.维修资金的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资金利息收入等;

3.维修资金的支出主要包括维修、改造、加固、整治、更新和提升等方

面的支出;

4.对于住房维修资格不符合申请及未按规定使用维修资金等不正当行为,

应当及时追回资金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住宅小区维修管理而制定

的一项重要法规。它的实施对于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安全和室内设施

的正常使用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本文将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进行全面系统的介绍和分析。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和

管理。它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方式、使用范围、管理主体

及其职责等方面的内容。首先,它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渠道。根据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要通过建设银行的专户进

行管理,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根据所占面积按等额缴纳的原则进行收缴。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清晰、使用规范。

其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

用范围。住宅小区的维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化等方面

的维护维修。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

资金的使用符合维修的实际需要,同时也杜绝了滥用资金的现象。

再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主体及其职责。根

据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主体是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

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主体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

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且要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这

样的规定能够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权责明确,维护业主的权益。

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监督机构及其职责。根据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机构

主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等。这些机构负责对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法规,维护住宅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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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交存标准(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中的实测面积)(一)首期维修资金: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2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50元/平方米;2.多层非住宅40元/平方米,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

(二)更新改造资金:多层住宅(配电梯):10元/平

方米;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与住宅有共用电梯的非住宅:18元/平方米。2013年5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所建住宅物业按以上标准交存更新改造资金。

根据本市情况,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交存方式

(一)新建商品住宅,在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业主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并提供设账分户等资料;业主在办理商品房入住、过户手续时与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结算。该资金由业主承担,归业主所有。

(二)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在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更新改造资金,并提供专项分账等资料。该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归业主所有。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根据房产登记机构的要求,出具维修资金交存凭证,没有交足维修资金不得办理商品房初始产权登记。

第九条市城管局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凭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票据,向业主收回已代交的维修资金,不得凭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票据以外的其他票据向业主收取。

第十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按同期同类商品住宅首期交存标准续交。

第十一条除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外,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小区统筹维修资金。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住宅小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以及受益人为全体业主的维修。统筹维修资金可由下列渠道筹集:

(一)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70%,但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维修资金增值(孳息)部分支付业主房屋分户账滚存剩余的资金;

(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

(四)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提取的资金;

(五)其他应当计入小区统筹维修资金的资金。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十三条维修资金可由市财政局、市城管局代管。

财政部门会同城管部门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政府认可的商业银行作为开立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四条代管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涵盖交存、使用、查询等内容的维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公开透明,提高管理效率,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号(幢、单元、列)设立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的以公安门牌设账,按房屋户号(幢、单元、列)设立分户账。

更新改造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核算到幢。

第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投资收益归全体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可优先划入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的维修资金统筹账户,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表决同意。维修资金购买国债报代管部门审核后,限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并持有到期。

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买卖股票、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代管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定期进行增值分配。交存不满一年的按分配日活期利率及积数计算增值额;交存满一年的按不低于分配日一年期定期利率及积数计算增值额;增值额计入各分户滚存使用。

第四章使用

第十八条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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