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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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目的是为了维修和改善住宅建筑的基础设施、外墙、室内网络、屋顶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住宅建筑的修缮、翻修、改造以及加固等。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对住宅维修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可以是住宅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有权管理住宅的单位。

第八条申请人在提出住宅维修资金申请时,应提交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的产权证明、维修计划、资金需求预算等。

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程序应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环节。

初审环节由管理机构负责,复审和终审环节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标准应根据住宅建筑的实际情况和维修需求来确定,但总额不得超过住宅维修资金的预算。

第三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监督第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预算计划执行,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建立相应的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布有关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应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和考核第十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和考核应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维修质量、效果评估、管理规范度等多个方面。

第十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和考核结果应作为评价相关单位和个人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和考核结果应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和审批机构的重要参考。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一、概述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门为保障城市住房安全使用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基金,主要用于城市住宅及其共有部分、公共建筑、文物古迹等重点维修工程和突发性重大维修工程的资金来源。

本文旨在规范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的合理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申请资格申请资格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资格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2.具有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义务承担该房产的维修责任;3.在申请资金前4个月内完成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

(二)申报资料1.《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3.物业维修基金缴纳证明;4.维修项目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一)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资料;2.资格审查;3.现场踏勘;4.小组评审;5.审批;6.签订维修合同;7.施工;8.后续跟进。

(二)申报时间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为申报时间。

如遇突发性建筑物安全问题,经相关部门审核和评估认定可随时申报。

四、资金管理(一)资金来源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途径:1.完成4个月物业维修基金缴纳后,每月第二个月自动划拨;2.通过政府拨款和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

(二)资金使用资金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基于实际需求,科学规划,适度节约;2.根据维修工程复杂程度、建筑物功能和等级,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制定合理维修预算;3.维修资金不得用于装修、改变建筑结构等非维修工程;4.维修项目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标准。

(三)项目结算项目结束后,需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后进行结算。

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必须重新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才能进行结算。

五、责任追究如有违反本细则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应进行追究。

六、附则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如有调整,以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09]129号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代收代管、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前款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本地区不同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所出售住宅的建筑面积,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凌示区规划建设局: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第一条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代收代管、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前款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本地区不同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所出售住宅的建筑面积,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危(旧、棚)改回迁房,单位集资建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参照商品住宅的标准执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住宅建筑物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普通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如小区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二章筹集和使用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1.每户住宅按照其使用面积按月缴纳的维修基金;2.政府补贴;3.其他合法渠道。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包括以下方面:1.住宅建筑物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更新;2.维修资金的运营管理费用;3.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民主决策原则,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并经过公示。

第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向业主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资金监督,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表格;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检查记录表;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示表格。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住宅建筑物:指用于人们在其中居住、生活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建筑物;2.保障性住房:指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公众出售或出租,价格较低的住房。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老旧小区住房的维修保养,提高市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老旧小区住房的维修保养工作,适用于政府部门、物业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业主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的专项维修资金预算,并根据预算编制相关计划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设立第五条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城市老旧小区住房的基础设施维修、设备设施更新、楼栋外立面改造等维修保养工作。

具体项目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

第三章资金的管理和分配第六条市政府将设立专门的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维修资金的分配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原则。

各老旧小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维修申请,申请经过审核合格后,按照维修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第八条维修资金的分配依据包括老旧小区规模、维修项目的紧急程度和维修工程的施工质量等。

第九条维修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挪用、截留或滥用。

使用维修资金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维修工程的招标采购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招标采购的条件和方式由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相关责任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工作,认真履行住房维修保养的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作用,组织居民参与维修工作。

在维修工程中,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参与决策、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居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维修工作,保护维修设备设施,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和奖励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对维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由业主共同拥有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应遵循业主自愿、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一)业主按照规定比例交纳的维修资金;(二)住宅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交纳的维修资金;(三)维修资金的利息收入;(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方式交纳维修资金。

第六条维修资金应存入指定的维修资金专户,由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七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计划和预算;(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维修计划和预算;(三)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维修工程;(四)维修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并由业主大会确认。

第八条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限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账目,定期向业主公布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对维修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规冲突,以上级法规为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一、维修基金制度的现状分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过去的实践中,由于维修基金征收难、管理乱、使用不透明等问题,导致了许多小区出现了维修资金累欠、维修难以落实的情况。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住户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也给物业管理和社区治理带来了诸多困难。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的必要性针对目前维修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进行改革。

对维修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要有更严格的制度规定,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合规。

要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保障维修基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要采取措施解决维修基金累欠的问题,确保小区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1.完善管理体制:建立起符合实际情况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社会监督。

2.规范征收程序:建立统一的维修基金征收程序,杜绝强制征收、乱收费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的维修基金专户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挪用、滞留、私分等行为。

4.制定使用标准:细化维修基金使用标准,规定资金的使用范围、方式和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5.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每年定期公开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计划,接受业主监督和检查。

6.妥善处理累欠问题:对于已经累欠的维修基金,要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清理和追缴,确保小区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改革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在实施改革方案时,要注重制度的完善和实施的落地。

同时要注重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增强社会公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解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为广大居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总结回顾通过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改革至关重要,对于提高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业主共同参与的原则。

二、资金交存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3.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资金使用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2.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表决。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使用计划;(2)制定使用方案;(3)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4)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5)按照审议通过的使用方案进行使用。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1)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2)涉及单幢楼房全体业主的;(3)涉及两名以上业主的;(4)其他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

5.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6.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政府)办理结算手续。
资金的审计与公示制度
审计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定期接受审计, 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公示制度
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等情况应定期 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0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
违规使用资金的法律后果
追回资金
如果发现维修资金被违规使用,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并需追回被挪用 的资金。
物业公司组织实施维修,并 按照预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
04
05
维修完成后,物业公司应将 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接受
业主监督。
0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与审计
监管机构与职责
监管机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 督工作。
监管职责
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 增值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确 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优化资金申请与审批流程
简化申请流程
优化维修资金申请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材料,提高申请效率。
建立快速审批机制
设立专门的维修资金审批部门或窗口,加快审批速度,确保维修项目及时得到资金支持 。
加强监管与审计力度
强化监管措施
加强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维修 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 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0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公共部位及设施的维修
1
楼顶、外墙、楼道、电梯、门禁系统等公共部位 的维修。
2
公共照明、消防设施、安防监控等设施的维修。
3
公共区域的门窗、玻璃、地面等设施的维修。
电梯、消防设备的定期更新
电梯的定期检查、维 修和更换。
确保电梯和消防设备 的安全运行,保障居 民的生命安全。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本文是针对成都市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的说明文档。

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住房的质量和保障居民的权益。

一、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2.社会捐赠;3.住房维修基金等。

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政府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进行管理,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透明度、公开性和安全性。

具体的管理办法如下:2.1 资金的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以下宗旨:1.在保障住房安全和居住环境的前提下进行维修、改造、加固、整治、更新和提升;2.保障住房内部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3.防止违反法律法规、施工安全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

2.2 资金的分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分配如下:1.对于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组织提出的住房维修申请,应当在1月内进行审核和批复;2.对于符合住房维修资格的申请,应当根据维修的实际需要给予经费支持;3.对于上述申请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月内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3 资金的收支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如下:1.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门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管理;2.维修资金的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资金利息收入等;3.维修资金的支出主要包括维修、改造、加固、整治、更新和提升等方面的支出;4.对于住房维修资格不符合申请及未按规定使用维修资金等不正当行为,应当及时追回资金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依据住房维修申请和维修方案,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性、透明度和公开性;2.维修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标准;3.对于维修中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应当预先进行保护和处理。

以上就是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的详细说明。

通过严格规范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可以保障居民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质量,营造和谐的生活环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备案或交付使用之日起)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交存:(一)住宅:多层(含六层及以下)50元/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70元/平方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为保障住宅建筑物正常使用和维护所设立的资金,用于住宅建筑物的维修、修缮、更新等活动。

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的管理,降低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是对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的介绍。

二、资金账户
三、资金使用
1.资金应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住宅建筑物的维修、修缮、更新等活动。

禁止将资金挪作他用。

2.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使用资金前应做
好项目立项、设计、招标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资金使用应经过住宅业主委员会或住宅业主大会的批准,并公示相
关信息。

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四、资金监管
1.资金监管主要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资金的使用、
收入、支出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监管机构应定期向住宅业主委员会或住宅业主大会报告资金的使用
情况和效果,接受住宅业主的监督。

五、资金余额处理
1.资金余额应按照住宅管理单位的要求进行处理,可以按一定比例返
还给住宅业主,也可以继续用于住宅建筑物的维修等活动。

2.资金余额的处理应征得住宅业主委员会或住宅业主大会的同意,并在相关场所公示。

六、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违规行为产生的损失。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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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交存标准(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中的实测面积)(一)首期维修资金: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2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50元/平方米;2.多层非住宅40元/平方米,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

(二)更新改造资金:多层住宅(配电梯):1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与住宅有共用电梯的非住宅:18元/平方米。

2013年5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所建住宅物业按以上标准交存更新改造资金。

根据本市情况,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交存方式(一)新建商品住宅,在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业主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并提供设账分户等资料;业主在办理商品房入住、过户手续时与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结算。

该资金由业主承担,归业主所有。

(二)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在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更新改造资金,并提供专项分账等资料。

该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归业主所有。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根据房产登记机构的要求,出具维修资金交存凭证,没有交足维修资金不得办理商品房初始产权登记。

第九条市城管局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凭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票据,向业主收回已代交的维修资金,不得凭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票据以外的其他票据向业主收取。

第十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按同期同类商品住宅首期交存标准续交。

第十一条除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外,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小区统筹维修资金。

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住宅小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以及受益人为全体业主的维修。

统筹维修资金可由下列渠道筹集:(一)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70%,但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维修资金增值(孳息)部分支付业主房屋分户账滚存剩余的资金;(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四)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提取的资金;(五)其他应当计入小区统筹维修资金的资金。

第三章管理第十二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十三条维修资金可由市财政局、市城管局代管。

财政部门会同城管部门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政府认可的商业银行作为开立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四条代管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涵盖交存、使用、查询等内容的维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公开透明,提高管理效率,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号(幢、单元、列)设立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公安门牌设账,按房屋户号(幢、单元、列)设立分户账。

更新改造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核算到幢。

第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投资收益归全体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可优先划入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的维修资金统筹账户,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表决同意。

维修资金购买国债报代管部门审核后,限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并持有到期。

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买卖股票、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代管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定期进行增值分配。

交存不满一年的按分配日活期利率及积数计算增值额;交存满一年的按不低于分配日一年期定期利率及积数计算增值额;增值额计入各分户滚存使用。

第四章使用第十八条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维修资金使用,以修缮涉及范围内产权人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修缮涉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由修缮涉及范围内全体产权人按照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修缮涉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单幢楼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由该幢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照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幢楼房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专属于一个单元(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由该单元(层)内全体产权人按照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层)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专属于一个单元内单侧立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由该单元内该侧立厅全体产权人按照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该侧立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由建设单位按空置房屋专有面积分摊。

第二十二条部分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续筹不足的,在发生应当分摊维修费用时,由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以自筹资金分摊承担。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代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维修施工预决算、房屋鉴定、设施设备检测评估、招标、监理、审计以及房屋修缮、建筑防水等专业队伍备选目录,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供维修选用。

第二十五条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者使用分摊范围内的相关业主作为申请人。

业主作为申请人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申请维修资金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制定初步维修方案和费用预算,并公示七天,接受业主监督。

(二)代管部门、镇乡、园区、街道(社区)根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会同业主委员会现场查看后提出审议意见。

(三)经修缮涉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产权人总数2/3以上的产权人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

涉及书面征求产权人意见的,表决票可以通过直接和留置两种方式送达。

采取留置方式送达涉及的建筑面积及产权人数,不得超过修缮涉及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及产权人数的15%。

(四)申请人将相关材料一并报代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人根据代管部门发出的维修通知,按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施工。

(六)工程结束后,由相关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代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书面证明。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维修养护。

(七)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代管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审核申请。

代管部门核实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工程使用金额进行审核,形成决算金额。

(八)申请人将决算结果向全体产权人公示。

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一并进行公示。

(九)公示期满后,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代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后,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额按照规定具体分摊,计入相关产权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施工企业。

发生的审计、监理等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启用应急使用流程,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应急维修的项目,应由专业机构出具鉴证文件进行认定,或通过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决定。

申请人应当在相关物业区域内公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第二十八条单项维修和更新、改造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项目,须经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维修决算费用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单项维修和更新、改造金额50000元(含)以上的项目,申请人须向代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使用事前备案管理,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选择维修队伍。

第三十条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申请表;(二)维修资金使用公示原件及公示影像资料2张(远、近照各一张);(三)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业主确认书(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四)承诺书;(五)维修工程方案、预算书(5000元以上项目需专业单位编制预算);(六)维修合同书;(七)维修工程已超出保修期的证明材料;(八)相关设施设备维保合同;(九)竣工验收单;(十)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表、审计报告;(十一)维修资金决算公示原件及公示影像资料2张(远、近照各一张);(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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