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维修基金计算
上海市维修基金计算上海市维修基金:背景、计算方式及实例一、引言维修基金是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共同筹集的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公共设施的资金。
它是一种保障房屋正常运转和公共设施持续使用的机制,也是房屋管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维修基金的计算方法,包括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二、上海市维修基金的筹集上海市维修基金的筹集遵循“业主共同筹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具体来说,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共同筹集基金,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小区公共设施。
1. 筹集标准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筹集。
具体标准如下:(1)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缴纳维修基金2.5元;(2)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续缴维修基金0.8元。
2. 筹集方式(1) 首期缴纳: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业主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收取并代为缴存至专户银行。
(2) 续缴:首期维修基金缴存后的剩余部分,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续缴。
三、上海市维修基金的使用上海市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业主、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 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更新改造;2. 小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3. 其他需要使用维修基金的情形。
在使用维修基金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计划,并在小区内公示;2. 公示期满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维修合同;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维修基金,并在合同执行期间及时向业主公示使用情况。
四、上海市维修基金的管理上海市维修基金的管理遵循“业主共同管理、专业运作”的原则。
具体来说,业主委员会负责基金的使用计划审核和监督,而具体的基金存储和运作由专户银行负责。
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正重新发布)
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2000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新建商品住宅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开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上海新房维修基金2023标准
上海新房维修基金2023标准
上海新房维修基金2023标准规定了新房维修基金的相关内容和
管理要求。
根据这一标准,购买上海市新建住宅单位的业主,需要按
照一定比例缴纳新房维修基金。
具体比例由上海市房屋管理部门确定,并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新房维修基金的用途主要包括新房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
公共设施维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水、供暖、通道、照明、消
防设施等。
维修基金的使用需要经过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并由专门
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新房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具
体缴纳方式由业主自行选择。
对于新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上海市房屋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
纠正。
以上是对上海新房维修基金2023标准的简要介绍。
具体的细则
和要求可以参考上海市相关文件和政策法规。
业主应积极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和改善小区的公共设施,为居住环境的提升做出贡献。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06•【字号】沪房地资物[2006]286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6]286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房地局: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针对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含公有住宅售后三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加强本市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进一步规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行为各区(县)房地局要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严格规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决策程序,要通过指导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并引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通过中介机构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需要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讨论通过。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范围、预算资金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施工单位选择方式、施工管理、工程验收、资金决算方式、实施时间等内容。
业主委员会应将实施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天,征求业主意见,补充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表决,并公告表决结果。
业主大会应当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依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通过的实施方案,确定施工单位。
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操作手册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操作手册第一章绪论1.1 目的为规范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维护商品住宅的正常使用和价值,特制定本操作手册。
1.2 适用范围本操作手册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商品住宅的维修资金管理及相关工作。
1.3 名词解释(1)商品住宅:指在城市、城镇购物或租赁用于居住的住宅房屋,包括公寓、别墅等。
(2)维修资金:指用于商品住宅维修、保养、更新等工作的资金。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筹集2.1 维修基金的收取(1)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应由业主按照居住面积比例按时、足额交纳。
(2)装修费、水电气费等不属于维修基金范围内,不得纳入维修基金。
2.2 维修资金的使用(1)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商品住宅的定期维修、保养等工作,并经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2)不得将维修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挪用。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管理3.1 资金监督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3.2 资金账户所有的维修基金都应当开立专用账户,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
3.3 资产保值使用维修基金应当注重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商品住宅的使用价值。
第四章维修资金的使用4.1 使用范围维修基金应当用于商品住宅大修、中修和小修等维修项目,以及对商品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工作。
4.2 审批程序使用维修基金的项目应当报业主大会审批,审批文件应当经物业管理单位审核。
4.3 资金使用监督对于使用维修基金的项目,应当严格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第五章维修资金的管理5.1 资金保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基金的资金保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
5.2 资金使用公开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5.3 定期报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及资金余额等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规使用对于挪用、挥霍维修基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售后房维修基金使用规则
上海售后房维修基金使用规则
在上海,售后房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维修基金的使用仅限于对物业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
只有在保修期满后,才能使用维修资金。
2. 业主按照其持有的投票权比例来分摊维修费用。
3. 当维修基金处于闲置状态时,除了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产品外,禁止挪作他用。
4.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住宅和非住宅的业主需要按照其物业的建筑面积来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具体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5. 在业主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成立之前,会设立临时帐户及相应的业主明细户,这些帐户内的维修基金暂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增值。
待管委会成立后,则由管委会代表业主统一向经办行开户,并分类进行使用或增值。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规则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查阅相关政策文件。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
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条文的应用问题解释如下:一、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局下设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
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业务领导、监督和培训。
各区、县房地局应当设立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负责所辖区域维修基金的设立。
归集和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维修基金信息系统操作。
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是指1999年12月1日之前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以及1999年12月l日起纳人内销商品住宅范围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等。
三、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本条所称的专户银行是指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区、县房地局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当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印制的示范文本。
区、县房地局开立维修基金专户时,应当按人民银行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开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应按市房地资源局规定,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编制产业代码及分户清册。
区、县中心应将维修基金专户帐号书面告知市中心。
四、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本条所称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物价部门公布。
其中,2000年12月31日之前出售的商品住宅,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98元计价;2001年1月1日起出售的商品住宅,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成片出让土地的地块,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签订合同的时间在1996年以前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1198元计价。
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在通过的业主公约中予以约定。
五、第七条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实测报告及应交维修基金的分户清册,向区、县中心办理维修基金交款确认手续。
上海商品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上海商品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上海商品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一、前言在购买上海商品房时,维修基金是一个重要的费用项目。
维修基金是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用于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和维护。
对于很多购房者来说,理解上海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以及相关政策十分重要。
本文将对上海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进行深入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政策。
二、上海商品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的政策解读根据《上海市商品房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维修基金数额和按照维修基金数额的百分之多少进行缴纳。
具体来说,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维修基金数额是根据物业管理费的基准值确定的,不同等级的商品房按照不同的基准值计算维修基金数额。
而按照维修基金数额的百分之多少进行缴纳则是指业主根据自己所持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与整栋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缴纳。
上海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是通过建筑面积来确定维修基金数额,并由此确定业主应缴纳的维修基金金额。
这样的政策设计旨在公平合理地分配维修基金,保障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和维护需要。
三、上海商品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的解读与理解1. 维修基金数额的合理性与公平性上海商品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的首要目的是确保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和维护需求能够得到充分满足。
采取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维修基金数额,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出各个业主在小区公共部分维修和维护中应承担的责任。
按照维修基金数额的百分之多少进行缴纳也考虑到了不同业主持有房屋建筑面积不同的情况,保证了维修基金缴纳的公平性。
然而,上海商品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是否合理与公平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得到充分验证。
一些争议和矛盾也随之而来,如何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平衡业主的利益和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需要,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2.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上海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维修基金是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那么对于这笔资金的使用如何进行管理,以及如何保证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上海)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上海)第一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上海)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使用说明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筹集、补建、再次筹集、补充、使用、审价、审计、增值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维修费用承担、账目公布、账户管理。
本规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
2、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续筹、补建、增值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维修资金账户管理)本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代为与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维修资金代理记账等机构分别签订《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委托合同》、《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代理记账合同》。
第三条(维修资金筹集、补建与再次筹集)业主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筹集、补建、再次筹集维修资金:(一)按照相关规定交纳首期维修资金;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项方式补建:1.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2.分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于元/平方米交纳补建;3.(二)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项方式再次筹集。
再次筹集后维修资金余额,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7%;不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1.分期交纳的,按元/平方米逐月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并在日内转入维修资金分户账内;2.凭维修资金交款单,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一次性交纳;3.第四条(维修资金补充)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第、、项方式补充维修资金:(一)授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入,扣除管理服务成本和业主大会决定用于补充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费用后的公共收益,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纳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银行账户:1.每季度末予以结算,次月5日前补充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2.;入账的公共收益自入账之日起日内转入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上海市)
编号:_____________ CFG桩基施工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使用说明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筹集、补建、再次筹集、补充、使用、审价、审计、增值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维修费用承担、账目公布、账户管理。
本规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
2、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续筹、补建、增值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维修资金账户管理)本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代为与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维修资金代理记账等机构分别签订《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委托合同》、《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代理记账合同》。
第三条(维修资金筹集、补建与再次筹集)业主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筹集、补建、再次筹集维修资金:(一)按照相关规定交纳首期维修资金;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项方式补建:1. 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2. 分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于元/平方米交纳补建;3.(二)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项方式再次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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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首期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可以设立维修基金。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住宅出售时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设立,并在业主公约中规定。
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维修基金的专户。
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可以在维修基金中列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应当包括活动经费的用途、开支项目和限额。
第十五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的日常维修、更新的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等事项;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第八条 (首期维修基金交存情况的核查和公布)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核查首期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 (前期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的承担)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条 (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帐户。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按住宅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开户银行。
(四)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海市维修基金计算
上海市维修基金计算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上海市维修基金简介
2.维修基金的计算方式
3.维修基金系统录入错误处理方法
4.结语
正文
一、上海市维修基金简介
上海市维修基金是指上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保障上海市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
维修基金的缴纳和提取受到上海市政府的严格监管,旨在确保住宅小区的维修质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维修基金的计算方式
上海市维修基金的计算方式根据住宅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对于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计算方式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价×系数;对于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的计算方式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价。
其中,单价和系数根据不同区域的政策规定有所不同。
三、维修基金系统录入错误处理方法
在使用上海市维修基金系统进行维修基金计算时,可能会出现系统录入错误。
此时,应及时与维修基金管理的银行联系,向他们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
同时,要确保在进行维修基金计算时,输入的数据准确无误,避免因数据录入错误而导致系统计算结果错误。
四、结语
上海市维修基金作为保障住宅小区正常运行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资金来源,其计算方式和系统录入错误处理方法备受关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0.23•【字号】沪房地资物[2002]0457号•【施行日期】200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0457号)各区县房地局为贯彻《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公共建筑设施的范围《办法》第26条所称的"公共建筑设施"是指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市政公用和教育等设施。
二、关于配备电梯住宅的确认《办法》第6条所称的"配备电梯的住宅",包括电梯不停靠的某些楼层的住宅。
三、关于地下车库的维修基金交纳地下车库与地面房屋结构相连的,按地面房屋是否配备电梯的标准交纳维修基金;若地面房屋有的配备电梯、有的不配备电梯的,一律按配备电梯的标准交纳维修基金。
地下车库为独立结构,无地面房屋的,按不配备电梯的标准交纳维修基金。
四、关于《办法》第十四条维修基金的用途《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的系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包括日常养护。
其日常绿化养护费、水箱清洗、公用照明和共用设备养护费等应纳入日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范围。
五、关于参建、联建房屋维修基金交纳的确认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区县房地局根据房地产实测报告和参建、联建房屋协议的面积,分别确认应交维修基金的数额,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关于使用权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的交纳对象前几年不规范操作独用成套商品住宅使用权房出售后,凡产权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该房屋维修基金中购房人应交纳的部分,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9.13•【字号】沪房地资物[2004]468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4]468号)各区县房地局、业主委员会:现将《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业主大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代理记账、审计以及工程预决算审价(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财务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中介机构的条件)从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代理记账和审计业务的机构,应当是从事相关业务且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商品住宅维修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工程预决算审价资格。
从事上述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名单目录)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定期推荐并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的名单目录(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名单目录),供业主大会选择。
第五条(委托事项和内容)业主大会可就下列事项分别委托给符合本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但不得将下列第(一)项、第(二)项委托给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一)代理记账。
对维修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按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和核对账目(含维修资金收支分摊明细账的复核)。
上海维修资金实施方案
上海维修资金实施方案为了有效保障上海市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上海市政府特制定了《上海维修资金实施方案》,旨在规范和优化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一、维修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1. 维修资金的来源,上海市政府将每年的一定比例财政预算用于房屋维修资金,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和居民自筹资金参与维修项目。
2. 维修资金的管理,上海市将设立专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1. 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居民小区、老旧小区和棚户区的房屋维修、改造和加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结构、外墙、屋面、排水系统、电气系统等方面的维修和改造。
2. 维修资金的使用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维修项目和房屋状况,制定相应的维修资金使用标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三、维修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1. 维修资金的申请,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维修项目计划和预算报告。
2. 维修资金的审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同时公开透明地进行审批决策。
四、维修资金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1. 维修资金的监督,上海市将建立健全的维修资金监督机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维修资金的评估,定期对维修项目进行评估和效果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维修资金使用的效率和质量。
五、维修资金的宣传和倡导。
1. 维修资金的宣传,上海市将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维修资金的政策和标准,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维修项目,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2. 维修资金的倡导,倡导居民树立正确的维修观念,鼓励自愿参与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房屋和社区环境的良好氛围。
六、维修资金的未来展望。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上海市2015版)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使用说明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筹集、补建、再次筹集、补充、使用、审价、审计、增值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维修费用承担、账目公布、账户管理。
本规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
2、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 _________________ 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续筹、补建、增值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维修资金账户管理)本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代为与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维修资金代理记账等机构分别签订《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委托合同》、《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代理记账合同》。
第三条(维修资金筹集、补建与再次筹集)业主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筹集、补建、再次筹集维修资金:(一)按照相关规定交纳首期维修资金;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项方式补建: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2. 分 _______ 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于______________ 元/平方米交纳补建;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寸,按下列第____________ 、________ 项方式再次筹集。
上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上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申请: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备案:业主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使用方案及预算等有关材料报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业主委员会按照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工程竣工后的公示: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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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
法
( 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根据 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
新建商品住宅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
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七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时限)
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银行。
(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银行。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银行。
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
第八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的核查和公布)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核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情况,并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开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开立,应当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应当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第十条(开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文件;
(三)业主分户清册;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私章和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的印鉴;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前款规定的业主分户清册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经核对后向业主委员会提供。
业主分户清册的格式,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开户手续的,还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
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后,应当通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将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已收取该物业管理区域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