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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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住户的权益,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资金来源1. 物业维修基金住户在入住小区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物业维修基金,作为小区维修资金的主要来源。

物业维修基金采取户籍制管理,每户每月按照固定比例向物业公司缴纳。

2. 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资金主要来源于开发商的配套资金,并由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3. 利益相关方投入除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外,利益相关方也可以根据需要向维修基金中投入资金。

三、资金使用1. 维修项目确定小区的维修项目由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紧急程度进行确定。

2. 项目招标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维修项目进行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3. 资金支付维修款项由物业公司负责支付给施工单位,支付时需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和金额。

4. 资金使用监督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负责对维修项目的进展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向住户公示。

四、资金管理1. 开设专项账户物业公司需在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分账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2. 资金监管小区的维修资金由财务部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 资金利用物业公司需根据实际需要和维修项目的情况,合理利用维修资金,确保各项维修工程按时完成。

五、责任追究对于维修资金的滥用、挪用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住户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追究责任。

六、补充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补充规定,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确保住户权益和小区设施设备正常维护的重要规定。

通过明确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流程,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维修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促进小区的良好运营和管理。

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1. 背景
为了保障小区维修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提高小区居民的居
住环境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2. 资金来源
小区维修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 小区业主按照按揭、按房屋面积或其他规定缴纳的维修基金;
- 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投入的维修专项资金;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维修资金。

3. 资金管理机构
小区维修资金由小区物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成立专门的
维修资金管理委员会。

4. 资金使用
4.1 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包括但不
限于:
- 电梯维修和保养;
- 建筑物外墙、屋顶等部位的维修;
- 公共照明设备的维修;
- 道路、绿化和景观的维护等。

4.2 资金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公开透明,资金使用计划和支出情况定期向业主公示;
- 公平合理,根据实际维修需求合理分配资金;
- 高效有效,确保资金用于修缮后能够有效改善小区环境。

5. 资金监督
5.1 业主有权对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提出质疑,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监督。

5.2 维修资金的财务情况应每年进行审计,向业主公示审计结果。

5.3 对于滥用或挪用维修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6. 附则
6.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6.2 对于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可由小区物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相关规定。

以上为《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特此公示。

日期:年月日
管理委员会:。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确保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管理第一节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第一条政府预算:(一)财政部门的财政拨款;(二)上级政府的专项资金拨款;(三)其他涉及个人和团体利益的政策;第二条社区:(一)本社区在管理和维修小区公共设施过程中处理得到的罚款收入;(二)住户的维修基金。

第二节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第五条支出的方式:(一)按照已经确定的维修方案,进行集中采购;(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必备品;(三)采取自行购买的方式采购非必备品。

(四)对于资金不足以采用规定的购买方式的,可以采取支付维修费用并到更多财源中规模所需要的全部待修项目的收费方式。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管理第六条存储方式:(一)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开设专用账户,定期进行清算结转;(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对资金的支出进行审批;(三)保管人员应当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和保管,定期维修公告储的帐目及操作记录;(四)专项维修资金必须经过仔细审查后方可下拨、使用。

第七条存储的安全:(一)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保护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二)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骗取、挪用、滥用或者非法占用,为特别重大的公共设施维修,应当使用支票或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八条为了保障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益,本着节约、合理、有效、公开的原则,应当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造成浪费。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维修方案2. 购买清单3. 收支清单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专款专用:指专用于特定领域和特定项目的资金,不得“摊销”或“跨专项”使用。

2. 公共设施:指为社区、农村等群众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或改善城乡环境条件所设置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排水、照明、公厕、公园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业主的利益,提高住宅小区的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二、管理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维修的住宅小区,包括公寓、小区、别墅等住宅形式的建筑物。

三、资金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业主建筑面积的比例缴纳; 2. 政府拨款; 3. 其他非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

四、资金管理机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由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 维修资金的收取、保存和管理; 2. 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 3. 维修项目的招标、施工和验收; 4. 维修资金的结余处理。

五、资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 用于小区维修和设施更新,包括建筑物的修缮、设备的更换等; 2. 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 3. 用于小区安全设施的建设,如消防设备、安防设备等; 4. 用于小区环境整治,如清洁卫生、垃圾处理等。

六、资金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业主代表监督,业主代表有权参与以下事项的决策: 1. 维修项目的确定和审批; 2. 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 3. 维修项目的进展情况。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违规使用维修资金的,要追回已使用的资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侵占、挪用维修资金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不按规定进行维修资金管理的,要依法追究相应单位的责任。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本办法的解释权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以上就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希望能够对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以保障业主的利益和小区的发展。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一、维修资金的来源1.1 小区业主维修基金1.2 管理费收入1.3 物业公司委托维修所得1.4 其他收入二、维修资金的使用2.1 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修缮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楼道、绿化、照明系统等设施的维修2.2 维修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私人用途2.3 维修资金使用应当经过物业管理处审核,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三、维修资金管理机构3.1 物业管理处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包括收入的统计、支出的审核等工作3.2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3.3 物业管理处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四、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4.1 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项目、预算金额等内容,并提交给物业管理处审批4.2 物业管理处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定和合理合法4.3 经审核通过后,物业管理处发放维修资金给指定的维修公司或单位4.4 维修公司或单位进行维修材料采购、人员安排和现场施工等工作4.5 维修完成后,将维修情况和支出情况报告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处,由业主委员会验收,并进行维修资金的结算五、维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5.1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对维修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5.2 物业管理处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5.3 业主委员会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不满意的,可以要求重新审核或追究责任六、维修资金的结余处理6.1 维修资金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以作为下一年度的维修资金使用6.2 维修资金结余不能私自挪作他用,必须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七、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完善7.1 定期审核和修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7.2 加强对物业管理处和业主委员会的培训,提高其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度7.3 加强业主大会的监督和参与,保障维修资金的使用合规和透明维修资金是小区维护管理的重要支撑,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保证维修资金的有效利用,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改善。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维修经费的合理、公正、透明使用,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各类物业服务企业、单位中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维修资金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单位从业主所收取的维修服务费,用于维修、保养小区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系统所需经费。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专业化的原则,保障业主知情权、审查权、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用好维修资金,不得将维修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收取和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在每年的管理服务协议中写明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用途及管理办法。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维修资金账户,维修资金应从业主的专用账户中划拨,并详细记录在维修资金账户中。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保障维修资金的安全、准确、及时、合法使用。

并应及时公开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将收到的维修资金全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系统的维修、保养等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对维修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公开审计结果。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支出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必须按照小区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系统的实际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合理的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按照资金保管制度,将维修资金投入小区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系统的维修、保养等活动。

第十三条支出维修资金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严格执行采购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和要求,保证物资采购质量。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加强对维修施工人员的管理,严禁私自挪用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对小区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系统的维修、保养等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保障。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或者委员会,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

一、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工程审价管理(一)、工程审价条件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价:1.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工程,电梯维修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上或者其他维修工程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经业主确认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维修工程预算进行审价。

2.使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抢修工程,电梯抢修工程决算在1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抢修工程决算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抢修工程决算进行审价。

(二)审价机构选取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立的备选库中选取审价机构,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信誉良好的审价机构进行工程预(决)算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

(三)审价合同签订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审价机构签订工程审价合同。

(四)审价费用约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审价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审价合同中予以约定,并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五)审价结果公告工程审价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工程预(决)算审价报告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告。

(六)申请主体缺失情况处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项目,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项目审价的申请、委托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二、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告管理(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告内容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前,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预算书、《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结果明细表》、《维修工程预算审价结果公告》、《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

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将工程决算书、《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公示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在小区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1月17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6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22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申请备案、资金核算及管理工作。

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审核;其他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与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预售和网签合同等楼盘表信息和自然状况、维修资金交存状况、权属状况等不动产登记簿信息的互通共享,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核算、查询和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渠道,切实保障所有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住宅建筑物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普通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如小区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二章筹集和使用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1.每户住宅按照其使用面积按月缴纳的维修基金;2.政府补贴;3.其他合法渠道。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包括以下方面:1.住宅建筑物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更新;2.维修资金的运营管理费用;3.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民主决策原则,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并经过公示。

第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向业主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资金监督,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表格;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检查记录表;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示表格。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住宅建筑物:指用于人们在其中居住、生活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建筑物;2.保障性住房:指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公众出售或出租,价格较低的住房。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物业管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则是保障物业正常维护和持续运行的重要经济支撑。

为了规范和加强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它的来源主要包括业主交存和建设单位交存两部分。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而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交存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新建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规定的交存标准,将未出售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从售房款中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办法

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办法

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办法前言为了规范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业主权益,促进房屋的安全和持久使用,制定了本规定办法。

适用范围本规定办法适用于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范围之内的小区、楼栋、单元等使用共同产权的住宅小区。

基金征缴1.每年业主大会按照小区房屋建筑面积的实际情况,制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和缴纳方法,并经物业服务公司或相关机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2.维修基金的征缴由物业服务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收取,并且应开具正规发票;维修基金的征收应当在业主大会决议生效后的 30 日内开始执行,业主应该在 30 天内按照决议规定的缴纳标准足额缴纳维修基金。

3.建筑物内产权所有人因故无法缴纳维修基金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

物业服务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4.产权所有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严重不按照规定使用维修基金的,应当由物业服务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维修基金管理1.物业服务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维修基金管理建立完善的会计帐簿,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做好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2.物业服务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把每年的维修基金用于本小区的房屋本体修缮、管道设施、电气设备及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等必备工程上,严禁将维修基金用于其他非法渠道。

3.物业服务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小区每年的维修基金台帐及支出明细公示并向业主大会作出解释,同时让业主委员会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

4.物业服务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每五年应当通过有关权威机构对小区的房屋、设施及物业用品等进行全面检测,明确存在的风险点及维修项目等,并妥善安排有限的维修基金,优先处理房屋外观、管道设施、防盗、消防设备等重要工程。

结语以上是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办法,旨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安全和长久使用,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做好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严禁将维修基金用于其他非法渠道,各业主及物业服务公司应留意并认真执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由业主共同拥有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应遵循业主自愿、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一)业主按照规定比例交纳的维修资金;(二)住宅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交纳的维修资金;(三)维修资金的利息收入;(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方式交纳维修资金。

第六条维修资金应存入指定的维修资金专户,由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七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计划和预算;(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维修计划和预算;(三)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维修工程;(四)维修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并由业主大会确认。

第八条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限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账目,定期向业主公布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对维修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规冲突,以上级法规为准。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或住户缴纳的专项资金,用于维修和管理小区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费用。

为更好地管理和使用维修资金,小区或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种可供参考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一、缴纳维修资金的方式1. 业主每月按照个人所居住的房屋面积和公摊面积比例缴纳维修资金,具体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小区内明确公示。

2. 业主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一年或多年的维修资金,但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并签订相关协议。

3. 租户按照楼盘管理合同的约定缴纳维修资金,具体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楼盘管理方商定并明确写明于租赁合同中。

二、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1. 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例如电梯、照明系统、供水系统、消防系统等。

2. 维修资金还可以用于小区环境卫生的维护、安保设施的更新、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等。

3. 维修资金不得用于个人房屋的装修、改建、翻新等私人用途。

三、维修资金的管理1. 维修资金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设立专项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

2. 每年度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报告,向小区业主公示,确保公众知晓。

3. 维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必须用于设备维护和相关设施的保养和更新。

4. 对于维修资金使用中的财务收支以及支出的具体项目,小区业主有权进行监督和调查。

物业管理公司需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作出解释和汇报。

四、维修资金的监督1.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维修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和合同要求。

2.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合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使用证明。

3. 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方式,对维修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要求相关责任方给予解决。

五、维修资金管理的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维修资金的业主或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按照约定进行催缴,并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标第一条为了规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的正常运行和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缴存第四条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业主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维修资金、物业公共收益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业主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按时足额缴存维修资金。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维修资金账户,对维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审批第八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维修资金。

第九条维修项目的资金使用,需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公开透明原则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开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第六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一条业主有权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维修资金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违规处理与追责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维修资金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未按规定管理、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须经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发布单位: [物业管理单位名称]发布日期: [具体日期]以上仅为一份基本的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框架,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筹集第四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具体比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目,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按照规定缴纳维修资金。

第六条维修资金的缴纳标准应当根据住宅的类型、规模、使用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七条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八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维修资金的管理第十条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维修资金应当设立专户存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十二条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根据标题虚构的示例文本,实际的《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获取具体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文件,请查阅官方发布的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

连云港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物业维修资金是指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规定从业主或物业使用者处收取并专门用于小区或楼宇内公共设施和共用部位的维修保养工作的资金。

为规范连云港市物业维修资金的收取和管理,提高小区或楼宇内公共设施的维修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收取标准1. 物业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按照连云港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并经业主大会或住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2. 每个住户按照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缴纳相应的物业维修资金,具体收取标准公示于小区或楼宇的显著位置,并向住户个人发送通知。

3. 物业维修资金的收取周期为每月,由住户在指定时间内缴纳。

三、使用范围物业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维保、楼道灯光维修、消防设备保养等。

2. 共用部位的保养维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门禁系统、垃圾处理设施、绿化带养护等。

3. 意外损坏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维修费用,例如水管破裂、电路故障等。

4. 其他与小区或楼宇内公共设施和共用部位维修相关的必要费用。

四、资金管理1.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物业维修资金账户,并将物业维修资金专款专用于相关维修保养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或住户代表会议的决议,制定并公示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及时发放相关维修保养款项,并保证款项使用的及时有效。

4.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物业维修资金的核算制度,定期向业主或住户代表会议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5.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业主或住户代表会议的监督,确保物业维修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五、监督与处罚1. 监督:任何业主或住户均有权对物业维修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举报。

2. 处罚:对于挪用、私分或其他违规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罚款或行政处罚。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共用部位定义:指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 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 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维修资金使用原则: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 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使用
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共用电梯、楼梯、 外墙、屋顶、门厅、走廊通道等共用部位
维修资金使用程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 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 意后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定程序使用
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分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售房单位代收代缴:售房单位在售房时,按照一定比例代收代缴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自行收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自行向业主收取维修资金 政府财政补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房屋给予财政补贴,用于维修资金筹集
业主自筹:业主自 愿出资,用于维修 项目
注意事项:在使用维修资金时,必须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透明度,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 批和监督
提出申请: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确认 资金划拨:经审核通过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相关部门申请划拨资金 维修施工:资金到位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施工 验收结算:维修完成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验收结算,并将结果公示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审计费、工程质量检测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相关费用
原因:由于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广泛,除了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外,还可 能涉及其他合理支出
规定:在《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使用范围,同时也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将维修资金用于其他合理支出
建立反馈机制:对使用效果评估结果进行反馈,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改进建议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维修资金这东西,在咱们生活里还真挺重要的。

就说我住的那个小区吧,有一回电梯出了故障,那可把大家折腾得够呛。

每天上下楼都得爬楼梯,住在高层的邻居们叫苦连天。

这时候,维修资金就派上用场啦!咱先来说说维修资金是啥。

简单来讲,它就是咱们买房的时候交的一笔钱,专门留着给房子和小区里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用的。

比如说电梯坏了、路灯不亮了、屋顶漏水了等等这些问题,都得靠维修资金来解决。

那这维修资金咋用呢?可不是随便想用就能用的。

得有个规矩。

首先,得有个明确的维修项目,得搞清楚到底是哪儿坏了,坏到啥程度。

就像我刚才说的电梯故障,得找专业的维修人员来检查,出个详细的报告,说明问题出在哪儿,得怎么修,大概要花多少钱。

然后呢,得经过业主们的同意。

这可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的事儿。

得大多数业主点头才行。

比如说,可以开个业主大会,大家一起商量商量。

要是人太多不好聚齐,也可以书面征求大家的意见。

这过程可不能马虎,得保证每个业主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

还有啊,这钱怎么花也得明明白白的。

维修的费用得有正规的发票,每一笔开销都得记录清楚,让大家心里有数。

再说说维修资金的管理。

这钱可不是放在谁的兜里随便花的。

一般都有专门的账户存着,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来管。

而且,还得定期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让业主们都知道这钱花哪儿去了,还剩多少。

我记得有一次,我们小区要修个花园的喷水池。

本来预算说是五千块钱,结果最后花了六千多。

这多出的钱可让大家心里犯嘀咕了。

后来管理维修资金的人把详细的费用清单给大家看,原来是买材料的时候价格涨了,而且又增加了一些必要的维修工序,这才让大家消除了疑虑。

总的来说,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得公平、公正、公开,这样大家才能放心,小区也才能越来越好。

就像我住的小区,经过那次电梯维修,大家又能轻松上下楼了,生活也变得更方便啦!希望大家都能重视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让咱们的生活环境更舒适、更美好!。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发展,各类建筑物的数量逐渐增多,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管理对于保障建筑物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其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一套高效的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确保维修资金的科学分配和合理使用,提高建筑物的维护效果。

二、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法定合规性原则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维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具备公开透明性,建立相应的信息发布制度,让业主、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公平公正原则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每个楼栋或单元在资金配比上的公平性,避免有利楼栋或个体的资金偏向。

三、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一)维修资金的划拨1.业主委员会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划拨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楼栋或单元的具体维修计划、资金需求和预计使用方式等。

2.相关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金用途的合理性和直接受益楼栋或单元的真实性等。

3.经审核通过后,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划拨相应的维修资金至业主委员会的指定账户。

(二)维修资金的使用1.业主委员会应按照维修计划和预算编制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计划中应明确修缮的项目、用途、金额以及施工方案等内容。

2.业主委员会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使用计划并征求意见,经过评估和审核后方可追加资金或进行施工。

3.维修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使用计划的内容进行,并及时公开数据和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业主的监督。

(三)维修资金的监督和审计1.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维修资金的监督,对使用计划、项目进展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2.组织独立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维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性。

四、维修资金使用的注意事项(一)科学编制维修计划和预算1.维修计划和预算的编制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和维修需要,科学分析,确保合理性和可行性。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续筹条件及方式
续筹条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续筹的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续筹方式
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业主按照原缴存标准继续缴存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确定续筹方案;其他符合 法律规定的续筹方式。
验收评估及成果反馈机制
组织专业验收评估
在项目完成后,组织专业 人员进行验收评估,对维 修成果进行全面检查。
建立成果反馈机制
及时收集居民对维修成果 的意见和建议,针对问题 进行改进和优化。
总结经验教训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形成 经验教训,为类似项目的 实施提供参考。
0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与 审计
0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宣 传与培训
政策宣传渠道和内容设计
宣传渠道
利用社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物业公司官网等多种渠道进行政策宣传,确保信息覆盖 广泛。
内容设计
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的核心要点,设计简洁明了、易于理解的宣传内容,包括政 策目的、资金用途、缴纳标准等。
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效果评估
培训计划
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 修和更新、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屋顶 、外墙、电梯、消防设施等。
管理部门及职责划分
管理部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管理。
职责划分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监督资金使用等;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审核备案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负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同时,业 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也有相应的职责,如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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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2004年03月30日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第八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 (一)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二) 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一)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 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三) 业主大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和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和2,,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商品房出售时,所缴有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第十条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和缴存: (一) 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提取,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0,提取,专款专用。

(二) 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第十一条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一)售房单位自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交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凭证。

第十三条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房屋业主的分户帐。

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分户帐。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第十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即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设立、缴存、使用、结算等手续,并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本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立帐,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记载分户帐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提取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按物业管理区域单独列帐。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未成立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代为监管。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其业主委员会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持下列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一)设立银行帐户申报表; (二)业主委员会设立备案文件; (三)业主清册: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设立后的帐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统筹监管。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后,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将代为监管的该业主委员会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划转至该业主委员会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手续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的; (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因买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因拆迁、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由业主办理有关手续后到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的资金余额,并办理分户帐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可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向业主公布。

业主对公布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对帐单,业主委员会对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专户管理银行申请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二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房屋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其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未成立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或维修单位。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或者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必须维修房屋或其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建议并报告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责成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缴存或足额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管理局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在业主公约中规定、并按照业主公约规定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统一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其管理与使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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