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青岛市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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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我市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而进入我市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外地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入青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外地企业须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外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原则上应当具备一级及以上资质。

持有工程项目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等证明文件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外地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入青施工,劳务分包企业须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意向书。

第五条首次入青的外地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青信用证》申请,不得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1.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过期或资质考核不合格的;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考核不合格的;3.近两年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4.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或农民工工资上访等问题,处于停业整顿或停接任务期的;5.近一年未办理《入青信用证》擅自在我市承揽工程的;6.近两年未办理《入青信用证》擅自在我市承揽工程,且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7.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章信用登记第六条外地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入青信用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已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2.企业注册地不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或备案证明;3.在本市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的非住宅办公场所。

青岛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管理办法修正版

青岛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管理办法修正版

青岛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管理办法修正版青岛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管理办法(修正版)导语:《青岛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6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青岛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更好地发挥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交流、合作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地驻青办事机构,是指本市以外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范围内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联络处、工作处、代表处(不含境外政府、公司、其他组织设立的机构)。

第四条市国内经济合作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设立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三)其他依法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六条设立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手续:(一)需设立驻青办事机构的外地单位,按规定到市国内经济合作管理部门提交办理登记手续的相关材料;(二)市国内经济合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作出答复。

要查验符合条件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发给《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第七条设立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应当向市国内经济合作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办事机构派出单位的'书面申请公函(申请公函的内容包括:拟设立驻青办事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企事业单位还须按规定出具派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书》;(二)由派出单位出具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三)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正本复印件)。

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

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

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含工业厂房)、市政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取得相应资质,且来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热忱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入青必须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第六条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入青应设立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具有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所需的固定在岗执业人员。

第七条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入青施行备案制度。

备案分为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

年度备案是指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之前,持有关证照和资料到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的备案。

年度备案通过并取得《青海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业绩手册》或《青海省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业绩手册》后,方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年度备案每年度办理一次,有效期为办理完年度备案的当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跨年须重新办理。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
案登记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青建管建字[2003]1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建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6.18
【实施日期】2003.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
(青建管建字[2003]12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根据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换发〈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03]3号)文件要求,新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近期开始发放。

现就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具备较强竞争实力,企业管理行为规范有序,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较高资质条件。

凡在其他地区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不予备案。

二、新的《备案证》(硬面、暗紫色)自6月20日起使用,原发旧《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证》(硬面、绿色)同时废止。

三、已取得《备案证》的外地入青。

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说明

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说明

文件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工作的通知《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填表(网上登记)说明-------------------------------------------------------------------------- 《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填表(网上登记)说明外地建筑业企业在进行网上登记时,应详细阅读本说明。

进入“入青建筑企业信用登记”或“队伍管理”中的“外地入青”,即可进入入青登记程序。

进入“携带有关资料和证件办理核实手续”可浏览办理入青应提交的资料。

在“一、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上传信息要求”,点击“4、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上传登记信息”,可录入、上传登记信息。

录入登记信息前,请先“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并在“我没有加密软件狗”内注册。

所有应录入的信息应全部、真实录入,录入的资料信息应对应一致,确认无误后上传。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1.职称:管理人员本人所持有的最高级别的职称,主要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等。

初级: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等;中级: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等。

工程技术人员指持有职称证书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等人员,不包括会计、经济、统计类的持证人员。

2.职务:管理人员本人在本公司的最高级别职务或在驻青机构的职务。

3.岗位(持证情况):经过考试考核合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关键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如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预算员、财会员、统计员等。

注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不属于关键岗位证。

4.岗位证书编号:上述相应岗位证书的编号。

5.入鲁备案:法人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山东省建筑市场应办理的入鲁备案手续。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青岛市的各项事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该实施细则的内容和意义。

正文内容:1. 机构设置1.1 主管部门:阐述负责管理和监督该实施细则的主管部门,并解释其职责和权力范围。

1.2 下属机构:介绍该实施细则下属的各个机构及其职责,如市政府、区政府等。

2. 行政审批2.1 审批范围:详细说明该实施细则所涵盖的审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审批、市场准入审批等。

2.2 审批流程:阐述各项审批流程的具体步骤和要求,包括申请材料准备、审批时限等。

2.3 审批结果:解释审批结果的分类和处理方式,如批准、不批准、延期等,并说明相关的申诉渠道和程序。

3. 监督管理3.1 监督机制:介绍监督管理的机制和措施,如定期检查、举报投诉等,并阐明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3.2 处罚措施:详细说明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金额、行政处罚等,并强调依法进行处理。

3.3 奖励机制:阐述良好行为的奖励机制,如表彰、奖金等,以激励企业和个人遵守规定。

4. 信息公示4.1 公示内容:列举需要公示的信息内容,如企业信息、政府决策等,并说明公示的形式和途径。

4.2 公示时限:规定信息公示的时限,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4.3 公示效果:解释信息公示的意义和作用,如提高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等。

5. 法律责任5.1 违法行为:明确违法行为的范围和性质,并解释其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

5.2 法律责任:详细说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并强调依法追究责任。

5.3 法律保障:阐述法律保障的措施和机制,如法律援助、司法救济等,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综上所述,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机构设置、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和措施。

通过该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可以更好地管理和规范青岛市的各项事务,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的通知习题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的通知习题

一、单选:1、入青工程监理企业驻青人员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具有()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职称;A、13;中级B、14;中级C、15;高级D、10;高级2、入青工程监理企业驻青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应掌握我市工程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并通过专业技术能力考试,且驻青时间每月不少于()天。

A、20B、15C、25D、103、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应市场行为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且近()年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A、2B、5C、3D、1答案:1、C 2、A 3、C二、多选:1、入青工程监理企业人员组成,以下选项正确的是():A、驻青负责人B、技术负责人C、财务负责人D、现场监理工程师 E、注册监理工程师1、ABCE2、以下属于入青监理企业办理《入青信用证》需提交的资料的是:(2、ABCDE)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B、《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C、入青人员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注册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总公司法人印章备案证明。

E、属已购买办公场所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和由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租房登记证明。

3、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入青信用证》,并通报有关部门,两年内不再受理入青申请:(3、ACD)A、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B、应招标项目未经招标擅自开展施工监理业务;C、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D、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E、对基本建设手续不全的项目开展监理业务;4、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入青信用证》,并通报有关部门,一年内不再受理入青申请:A、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B、应招标项目未经招标擅自开展施工监理业务;C、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D、经查实在监理过程中有吃、拿、卡、要、报等行为;E、所监理的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4、BCDE5、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入青信用证》,并通报有关部门,半年内不再受理入青申请。

入区手续

入区手续

青开建发…2009‟18号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外地入区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对外地入区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和《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建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外地建筑业企业入区信用证》管理(一)办理条件外地入区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园林绿化、监理企业等)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均应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区信用证》(以下简称《入区信用证》),具体条件:1.按规定在本区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本区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2.企业注册地不在青岛市的建筑业企业,入区施工须持有《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3.在本区有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的办公场所。

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80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安装开通固定办公电话、传真,并具备上网办公条件。

4.入区管理人员须配备齐全且为本企业正式职工,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按规定办理“建管亲情卡”,并在办公场所张贴名单及照片。

入区管理人员包括:驻区机构负责人,驻区的技术、财务、经营、质量、安全负责人,持有有效证书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预算员、统计员等)。

其中,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5%,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少于山东省建管局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标准的5%。

青岛市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应用

青岛市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应用

青岛市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应用第一篇:青岛市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应用【法规名称】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字号】青建发[2010]54号【颁布时间】 2010-04-19【实施时间】 2010-05-01【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为加强对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管理,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遏制园林绿化工程当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财源经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财源经济建设,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山东省住房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建城字[2009]4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外地驻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的办理工作,并负责对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施工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强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入青信用证》。

青岛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青岛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青岛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2.06.18
【实施日期】199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青岛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1992年6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单位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本市与外地单位的横向经济联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地驻青办事机构是指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以外的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本市市内五区设立的代行派出单位有关职能,但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机构。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的名称为“××××驻青岛办事处”。

境外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经协办)是本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外地驻青办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派出单位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拟在本市市内五区设立办事机构,应当向市政府经协办提交单位公函及有关文件。

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版) - 副本

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版) - 副本

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内四区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市场信用情况的日常统计;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市建管局汇总。

五市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

市建管局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及建筑的管理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依据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内部管理、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一)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及项目总监工程业绩、企业办公设施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置等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包括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报监等手续办理情况。

(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青岛市对外地驻青办事处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

青岛市对外地驻青办事处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

1 / 1 青岛市对外地驻青办事处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9.02.18
【实施日期】1989.02.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2年6月18日实施日期:1992年6月18日)废止
青岛市对外地驻青办事处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9年2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地区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促进青岛市与省内外各地区经济的共同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中央各部门,向地、市、县政府,县级以上的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申请在青岛设立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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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青岛市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外或注册地在青岛市行政区辖区内,但非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资质管理,准备或已进入青岛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市建管局具体负责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保税区、即墨市、莱西市、平度市、胶南市、胶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科学和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提倡监理企业参加监理责任保险。

第二章监理企业第八条实行《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手册》制度(以下简称《手册》)。

监理企业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到市建管局办理《手册》。

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应配合市建管局做好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理企业入青前,除应熟练掌握国家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外,还应熟练掌握青岛市有关工程监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操作流程。

申请办理《手册》的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市建管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未办理《手册》的监理企业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九条监理企业办理《手册》后,可进青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一)监理企业(含中央、省直属企业)应遵守青岛市地方性法规及文件规定,并接受市建管局的监督管理。

(二)监理企业申请办理《手册》,应具备以下条件(附件三):1、具备较强竞争实力和较高资质条件;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监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及办公条件;3、具有长期固定在本市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本企业的专业技术监理人员。

4、近三年没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实行入青业务档案年度复检制度。

连续一年以上未在青从事监理业务或未按时办理监理业务登记备案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青业务档案备案资格,市建管局将注消其入青备案登记和《手册》。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驻青地址、联系电话、驻青负责人、驻青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市建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将作为企业不良市场行为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应当首先报市建管局初审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三章监理工程师第十三条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制度。

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取得《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以下简称《执业手册》)。

《执业手册》是记录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重要资料。

市建管局具体负责《执业手册》的管理和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

工程监理人员申请办理《执业手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建设部《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二)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上岗证》;(三)取得市建管局认可的工程监理培训班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项目总监行使监理合同委托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由项目总监书面授权,代表项目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在项目总监离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项目总监应当指定一个现场代表代为行使项目总监的职权。

第十五条项目总监资格分为一、二、三级。

市建管局具体负责全市项目总监资格的核准、管理、考核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项目总监必须按《执业手册》核定的项目总监资格从事监理业务。

一级项目总监标准:1、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2、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7年(含7年)以上;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企业在职人员;4、担任过二个一等或四个二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5、市建管局认可的项目总监资格培训。

二级项目总监标准:1、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2、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或取得工程技术中级职称5年(含5年)以上;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企业在职人员;4、担任过二个二等或四个三等工程监理项目的负责人;5、市建管局认可的项目总监资格培训。

三级项目总监标准:1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或者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并取得《执业手册》的;2、男性65岁以下,女性60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3、担任过二个三等工程监理项目的负责人;4、市建管局认可的项目总监资格培训。

第十六条项目总监资格按下列要求办理。

项目总监由监理企业推荐并填写《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附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等资料原件,主要监理业绩证明,报市建管局确认。

项目总监达到上一等级资格条件的,可申请上一等级项目总监资格,市建管局每半年受理一次。

对已取得项目总监资格的,市建管局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核销其总监资格。

项目总监必须按《执业手册》核准的总监等级承担监理任务:一级项目总监可承担一、二、三等工程项目;二级项目总监可承担二、三等工程项目;三级项目总监只能承担三等工程项目。

一级项目总监只能担任一个一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也可同时担任两个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二级项目总监只能担任一个二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也可同时担任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三级项目总监最多同时担任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上述所称的一、二、三等工程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企业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

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各阶段包括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控制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阶段和控制内容,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需要,与监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企业。

其中,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住宅小区工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实行监理招标投标。

其中,按照规定监理收费标准在50万元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青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招标投标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监理企业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参照国家或者本市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一)监理企业签订监理合同后15日内,应持监理业务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执业手册》等资料到市建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按照《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参照表》(附件二)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未履行监理义务或者由于监理企业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企业与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业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对特殊专业确需分包监理业务的,要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与分包监理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总包企业要承担对分包企业的管理责任。

分包企业不得将分包的监理业务再次分包给其他监理企业;分包的专业监理业务,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费计取标准或者付款方式,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监理企业预成立分公司、分中心、项目监理部等分支机构必须到市建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分支机构组成人员必须是工程监理企业的正式在职人员(企业返聘的退休人员除外,但企业返聘人员不得超过人员总数的30%)。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在从事工程监理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青岛市有关规定;(二)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三)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四)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五)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六)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七)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出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九)监理企业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十)严禁以降低监理服务质量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压低监理取费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取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手册》交回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手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手册》。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加大对监理企业《手册》和监理业务登记备案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要求办理《手册》和监理业务登记备案的企业,及时作出通报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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