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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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是指针对摩托车在国内市场销售和使用所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主要涉及到摩托车产品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认证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该认证制度的落实,旨在确保摩托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摩托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实施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要求:摩托车产品应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其中包括车辆的整车结构、动力系统、传动系统、悬挂系统、刹车系统、照明和信号系统、仪表和控制系统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摩托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具备良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稳定性。

2.检测方法:为了验证摩托车产品是否符合技术要求,需要进行相应的检测。

这些检测方法主要包括整车性能检测、安全性能检测、环保性能检测等。

通过对关键零部件和整车的检测,可以确保摩托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认证程序:对于符合技术要求的摩托车产品,需要经过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认证程序。

认证程序包括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和样品检测等环节。

认证机构将根据认证规则对申请人的资质和产品进行评估,对合格的产品颁发相应的认证证书。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和发布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方法,认证机构负责对摩托车产品进行认证,各级质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认证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和抽检,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等组织负责监督和评价摩托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认证制度管理体系,包括建立认证规则、制定认证实施办法、明确认证程序和要求等。

同时,应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可靠性。

总之,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是为了确保摩托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摩托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要求。

《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辆轮胎》解析

《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机动车辆轮胎》解析
样 )。
业 生 产 和 检 查 过 程 无 分 包 ” 不 包 括
同 一 集 团公 司 内 的 不 同 工 厂 共 用 生 产 设备 和检测 设备 。 ≥ ∥ - l 露
为 轿 车 子 午 线 轮 胎 、 轿 车 斜 交 轮
胎 、 载 重 汽 车 斜 交 轮 胎 、 载 重 汽
发 生 对 社 会 造 成 不 良影 响 的 质 量 投 诉 和/ 或 事 件
企业 生产 和检测过程无分 包 ( 不包括 同一集 团公 司的下属分厂 )。连续两年质量保 证
胎 企 业 也 为汽 车 竞赛 提 供 轮 胎 。 这 些 轮 胎 尽 管 与 普 通 使 用 目 的 的
轮 胎 相 同 ,但 由于 竞 赛 的特 殊 要 求,其性能不能按 照普通使 用 目 的 的 轮 胎 进 行 要 求 。 因 此 , 把 以
专题 S u b j e c t
编 辑/ 徐航
◎ 文 /任 国勤
赵翔
cQc编 写 的 强 制 性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机 动 车 辆轮 胎 是 基 于风 险 控 制 ,在 不 同企 业 分 级 的基 础
二 、企 业分类原 则在 细则 中
的应用
{ 生产企业分类魁零露 《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直 接 引 入 分 类 管 理 的理 念 ,对 认 证 单 元 、 抽 送 样 规 定和 证后 监督 与分 类管理 相衔 接 , 引 导 企 业 控 制 质 量 ,使 好 企 业 得 实 惠 ;差 企 业 受 监 管 。 同 时 能 解 决 部 分产 品企 业认证 证 书过 多 、变更频 繁 以 及 费 用 过 高 的 问 题 ,有 助 于 企 业减 轻负担 。
S u b j e c t 专题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 修订情况
简介
• 汽车产品是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 认证旳产品目录》旳产品,《机动车辆类(汽 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于2023年公布 ,规则编号为:CNCA-02C-023:2001。
• 该实施规则旳制定主要参照了欧洲车辆型 式认证旳模式和框架,因为考虑到我国产品强 制认证需要一种引导旳过程,所以,实施规则 中未纳入欧洲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中有关 产品技术信息、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车辆一致性 证书旳有关内容。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 1、2023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系列, 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对于已获认证旳车型 ,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毕换发新版证书, 在此过渡期间,对上述老车型产品新老规则均 可合用。

换证试验旳详细执行要求。
新增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要求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2、型式试验 增长了新公布和新修订国标旳要求,对某些执行中需要规 范旳技术问题,和产品准备及试验条件准备所需旳过渡期旳 要求予以了明确,并对某些即将出台旳原则和要求进行了预 告,从而防止了某些原则出台后过渡期较短,企业往往准备 不足旳问题。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 3、生产一致性审核:从2023年7月1日起, 对新申请认证旳制造商须按本规则要求进行生 产一致性审核。对于在2023年7月1日前已经获 证旳制造商,本规则要求旳生产一致性审核最 晚应在换证截至期后18个月,即2023年7月1日 前完毕。

谢谢

CCC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CC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

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7页)

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7页)

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7页)编号:CNCA—02C—023:2005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2年10月10日发布2002年10月10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挂车(包括半挂车)。

O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O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

O4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

车辆分类中具体原则依据GB/T15089-2001。

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

4.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样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01电线电缆
0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0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08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原08、09、16类)
10照明设备
11车辆及安全附件(原11、12类)
21建材产品(原13、21类)
22儿童用品
23防爆电气
产品小类 产品名称 实施规则、实施细则 2301 防爆电机
CNCA-C23-01:2019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爆电气
2302 防爆电泵
2303 防爆配电装置类产品 2304 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 2305 防爆起动器类产品 2306 防爆变压器类产品
2307 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产品 2308 防爆插接装置 2309
防爆监控产品
2310 防爆通讯、信号装置
CQC-C2301-2019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防爆电气
2311 防爆空调、通风设备 2312 防爆电加热器产品
2313 防爆附件、Ex 元件 2314 防爆仪器仪表类产品 2315 防爆传感器 2316 安全栅类产品
2317
防爆仪表箱类产品
24家用燃气具。

CNCA-C11-02:2014 摩托车

CNCA-C11-02:2014 摩托车
编号:CNCA-C11-0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
2014-08-21 发布
2015-01-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பைடு நூலகம்
目录
0 引言 ...............................................................................................................................1 1 适用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1 3 认证依据标准 .................................................................................................................. 2 4 认证模式......................................................................................................................... 2 5 认证单元划分 ..................................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56: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2005-10-10公布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目录1.适用范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差不多环节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4.1 认证的托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加施方式和位置7. 收费附件1 认证托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畴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差不多环节3.1认证的托付和受理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3.5获证后监督(抽样)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4.1认证的托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要紧方面无差异的机动车用回复反射器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反射器的级别;2)光学单元。

4.1.2认证托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托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回复反射器样品10个,如果有多种颜色,还应送相应颜色样品各2个。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有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差不多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有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4.3.1初始工厂审查时刻一样情形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新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讲

新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讲

新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8 年1 月8 日,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

对于2008 年7 月1 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在2008 年7 月1日前,新申请认证车型新老规则均可适用;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车型须在2009 年12月31 日前完成换发新版证书。

自2010 年1 月1 日起制造商须制作完成经认证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获证车辆出厂时须随车附带该证书并接受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过渡期内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按CNCA-02C-023:2002/A2 和CNCA-02C-023:2005 已获证汽车产品要求进行认证变更。

(换证)第二种情况:工厂已获证,2008 年7 月1 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

第三种情况:新工厂。

一、 已获证汽车产品要求进行认证变更按CNCA-02C-023:2002/A2 和CNCA-02C-023:2005 已获证汽车产品要求进行认证变更,需要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相关资料a 完成产品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填写。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总表参数量(约1900多项)总体分三个阶段实施1阶段:随实施规则实施完成申报(约1100多项)2阶段:2010年1月1日前完成申报(约750多项)3阶段:2012年1月1日前完成申报(约14多项)b 车辆一致性证书c 车辆的车型系列、单元和车辆型号的编制说明。

N1、N2和 N3类:同一‘车型系列’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制造商,- 制造商对车型系列的划分,- 类别,- 结构和设计的主要方面,- 底盘/底板(明显和基本的差别),- 轴数,- 动力装置(内燃机/电动机/复合动力),同一车型系列中的‘单元’是指在同一车型系列中,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厂- 车身结构概念(如:平板式货车/自卸车/罐车/半挂式牵引车)(仅对完整车辆),- 制造范围(如:完整式/不完整式),-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点燃式/压燃式,四冲程/二冲程),-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超过50%(最高为最低的1.5倍以上),- 排量差超过50%(最高为最低的1.5倍以上),- 位置(前、中、后),- 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装载质量之差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上),-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转向车轴(数量和位置)。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附件2: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那么〔编号:CNCA—02C—023:2002/A2〕原实施规那么〔CNCA—02C—023:2002〕附件3中检测工程和检测依据修改为:1.标记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必须标注整车型号;汽车全然车和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不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及GB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不代号〔WMI〕?。

2.尺寸、轴荷和质量2.1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1589—2004?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

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

2.2后悬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3.侧倾稳定角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全然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和N类汽车的检测工程、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3条要求。

汽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要求。

注:表中工程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

6.制动软管6.1液压制动软管汽车和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
编号:CNCA-C1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2014-08-21 发布
2015-01-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 引言 ...............................................................................................................................1 1 适用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1 3 认证依据标准 .................................................................................................................. 2 4 认证模式......................................................................................................................... 2 5 认证单元划分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车辆一致性证书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车辆一致性证书

附件8车辆一致性证书1.总则1.1车辆出厂时(进口车辆在进口时)应在随车文件中附带车辆一致性证书。

1.2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附带最终阶段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并保留基本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

2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2.1参数项各类车辆的参数项见附件8附录A。

2.2参数项说明2.2.1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由生产企业编号、车型系列代号(型式名称代号)、一致性证书序列代号和一致性证书版本号等部分组成。

1)生产企业编号生产企业编号由1位大写的英文字母和6位阿拉伯数字组合而成,字母在前,数字在后,由认证机构分配。

2)车型系列代号车型系列代号一般由4位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组成(除I/O/Q外),企业根据机动车产品实施规则的要求自行定义编制规则。

车型系列代号应在该车型系列停产5年以内不得重复使用。

3)一致性证书序列代号一致性证书序列代号由企业定义的12位或以上的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组成,用于区分同一车辆型号的不同配置。

车辆一致性证书的内容(除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或驱动电机编号及颜色外)不同的不能使用相同编号。

4)一致性证书版本号一致性证书版本号应与车辆CCC证书的版本号相对一致,其版本和有效性可独立于CCC证书的修订号。

注:CCC证书的版本号表示该CCC证书的变更次数。

示例:A123456AB12ABCD1234ABCD123400一致性证书版本号一致性证书序列代号车型系列代号(型式名称代号)生产企业编号图1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2.2.2基本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在最终阶段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中填写基本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

2.2.3车型名称机动车产品应按照GB7258、GB/T3730.1、GB/T17350或QC/T775的要求填写用于描述车辆类型及车辆用途特征的车辆名称,车型名称应与CCC证书上相应的产品名称一致。

汽车产品应填写车型名称,例如:“轿车”、“载货汽车”、“厢式运输车”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CNCA-C11-01_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CNCA-C11-01_2020)

编号:CNCA-C11-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2020年4月16日发布2020年4月16日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1)1适用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2)3认证依据标准 (3)4认证模式 (4)5认证单元划分 (5)6认证委托 (5)7认证实施 (6)8获证后监督 (12)9认证证书 (16)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9)11收费 (19)12认证责任 (19)13认证实施细则 (20)附件1认证项目及要求 (21)附件1-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1)附件1-2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 (43)附件1-3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44)附件1-4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方式实施程序 (54)附件1附录A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实施程序 (56)附件2认证实施 (57)附件2-1汽车设计鉴定实施程序 (57)附件2-2新技术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59)附件3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62)附件4认证所需资料 (67)附件4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 (69)附件4附录B单车认证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表 (142)附件5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 (145)附件6工厂检查要求 (156)附件6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163)附件7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检测项目 (165)附件8车辆一致性证书 (169)附件8附录A汽车产品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项目 (178)附件8附录B M1、M1G类完整单阶段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式样 (185)0引言本规则基于汽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车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一、背景介绍机动车辆在保障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机动车辆的安全性、环境友好性和质量可靠性,中国制定了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该规则旨在规范机动车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提高机动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以满足用户需求和国家标准要求。

二、认证内容和范围根据中国的《机动车产品管理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性认证安全性认证是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目的是确保机动车辆在正常使用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性能。

该认证内容包括车身结构、碰撞安全性、安全气囊、安全带等方面的检测和验证。

2. 环保性认证环保性认证是评估机动车辆对环境的影响和排放的重要指标。

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机动车辆要通过环保性认证才能上市销售。

环保性认证主要包括涉及排放的测试和监测,如排放气体、噪声等。

3. 质量认证质量认证是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基础内容之一。

通过质量认证,可以确保机动车辆在生产过程中符合质量管理的要求,以提供质量可靠、安全耐用的产品。

质量认证包括生产工艺、零部件、装配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和检测。

三、认证程序和流程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程序和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检测、评价和认证等环节。

1. 申请申请者需要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包括相关的申请表格、产品技术资料、测试报告等。

2. 认证机构评审认证机构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估,判断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如果通过评审,将进入下一步的检测环节。

3. 检测认证机构会对申请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的检测和测试。

根据认证的内容和范围,对车辆的各项性能进行评估和验证。

4. 评价认证机构会根据检测结果和评估标准对机动车辆进行评价,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

5. 认证如果机动车辆通过了评价,认证机构将发放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证明该车辆符合相关的强制性认证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类产品实施细则 CNCA02C023:2005发布

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类产品实施细则 CNCA02C023:2005发布

国家认监委修订《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2005年25号公告,公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为贯彻国家汽车节能、环保相关标准,加强对汽车产品燃料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推动并规范混合动力汽车等节能环保型汽车的发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增加了燃油消耗和混合动力汽车的相关认证要求,同时对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原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公告要求认证委托人或相关生产企业应于2005年9月22日起,3个月以内向指定的认证机构申报标准涉及所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由认证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认监委。

对于新申报CCC认证的车型,自2005年9月22日起,在型式认证试验中增加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试验要求;对于2005年9月22日前已获得CCC证书的在生产车型,须于2006年7月1日前补充完成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认证试验。

公告同时指出,为方便认证委托人,此次规则修订无须换证,按原规则(CNCA-02C-023:2002/A2)颁发的认证证书继续有效。

规则自2005年9月22日起实施。

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告信息栏查询。

实施规则修改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

注: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CNCA-2014年第31号公告-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NCA-2014年第31号公告-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31号公告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

现将已修订完成的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2-附件15,以下简称“新版规则”)。

新版规则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替代的旧版规则详见附件1的对照表信息。

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认证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

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

新版规则实施前已获认证的涉及新版规则中非量产车认证模式、车辆改装、油耗管理规定变化的汽车整车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但证书覆盖产品及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符合新版规则要求,逾期不符合新版规则要求的相关产品认证证书将被暂停;新版规则实施前已获认证的其他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对实施规则适用产品范围做出以下调整:一、“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项下增加“车辆尾部标志板”;二、“汽车内饰件”项下增加“部分乘客舱、驾驶室、行李舱或发动机舱内的内饰件”;三、因标准名称变化,“机动车后视镜”改为“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并依据标准对适用范围进行微调。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新增产品情况对相关生产企业做好认证实施及宣贯工作。

调整新增的产品自201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附件:1.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CA-C11-01:2014 汽车CA-C11-02:2014 摩托车CA-C11-03:2014 摩托车发动机CA-C11-04:2014 汽车安全带CA-C11-05:2014 机动车喇叭CA-C11-06:2014 机动车制动软管CA-C11-07:2014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CA-C11-08:201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CA-C11-09:2014 汽车内饰件CA-C11-10:2014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CA-C11-11:2014 汽车燃油箱CA-C11-12:2014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CA-C11-13:2014 车身反光标识CA-C11-14:2014 汽车行驶记录仪(附件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国家认监委2014年8月21日。

国家认监委发布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发布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10中国橡胶政策快递Policy Delivery在北京市、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陕西省、深圳市8省市2014年3~5月份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了重点检查,42家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中6家被追缴税款。

8个检查组共核查企业1723家,发现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6家,取消其高42家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税款;发现已不符合条件或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36家,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在问题但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132家。

其中包括沈阳第四橡胶(厂)有限公司,处理意见认为“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仍符合条件”;凯迪西北橡胶有限公司,处理意见认为“人员管理不规范,仍符合条件”。

9月8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修订完成的《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2015年第27号)。

公告指出,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于2015年12月1日前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

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

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可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方式自然过渡。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使国家认监委发布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依据标准对实施规则适用产品范围进行了微调,适用范围描述调整为“新的机动车辆充气轮胎,包括轿车轮胎、载重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其原始设计的目的是在M、N、O和L类的机动车辆上使用的机动车辆轮胎”,不适用于翻新轮胎及专为竞赛设计的轮胎,增加了部分新的轮胎规格。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车辆一致性证书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车辆一致性证书

附件8车辆一致性证书1.总则1.1车辆出厂时(进口车辆在进口时)应在随车文件中附带车辆一致性证书。

1.2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附带最终阶段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并保留基本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

2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2.1参数项各类车辆的参数项见附件8附录A。

2.2参数项说明2.2.1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由生产企业编号、车型系列代号(型式名称代号)、一致性证书序列代号和一致性证书版本号等部分组成。

1)生产企业编号生产企业编号由1位大写的英文字母和6位阿拉伯数字组合而成,字母在前,数字在后,由认证机构分配。

2)车型系列代号车型系列代号一般由4位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组成(除I/O/Q外),企业根据机动车产品实施规则的要求自行定义编制规则。

车型系列代号应在该车型系列停产5年以内不得重复使用。

3)一致性证书序列代号一致性证书序列代号由企业定义的12位或以上的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组成,用于区分同一车辆型号的不同配置。

车辆一致性证书的内容(除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或驱动电机编号及颜色外)不同的不能使用相同编号。

4)一致性证书版本号一致性证书版本号应与车辆CCC证书的版本号相对一致,其版本和有效性可独立于CCC证书的修订号。

注:CCC证书的版本号表示该CCC证书的变更次数。

示例:A123456AB12ABCD1234ABCD123400一致性证书版本号一致性证书序列代号车型系列代号(型式名称代号)生产企业编号图1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2.2.2基本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在最终阶段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中填写基本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

2.2.3车型名称机动车产品应按照GB7258、GB/T3730.1、GB/T17350或QC/T775的要求填写用于描述车辆类型及车辆用途特征的车辆名称,车型名称应与CCC证书上相应的产品名称一致。

汽车产品应填写车型名称,例如:“轿车”、“载货汽车”、“厢式运输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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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 — 02C—024: 2001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1-12-07 发布2002-05-01 实施摩托车产品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1 适用范围2.术语认证模式 认证程序4.1 4.24.3 4.44.5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 (3)4 6 7 8认证证书的保持、扩展、暂停、注销和撤销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 ...... 6.3 加施位置 ...... 9 10 10 7 认证收费10附件 1 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11 附件 2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4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产品。

2. 术语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义见GB/T5359.1-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车辆类型》,车辆分类见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认证程序4.1 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同一申请单元指车辆属于同一类型(L1、L2、L3、L4、L5 类),由同一生产企业制造,具有相同的车架或底盘,以及生产企业给出的相同的型式名称。

同一种型式的车辆可以包含不同的变形和改形。

4.1.1.1 变形:同一型式的车辆,其差异可以涉及:——车体的形状;——整车整备质量和厂定最大总质量(差异超过20%);——动力装置的型式(火花点火、压燃、电动、混合动力等);——工作循环(二冲程或四冲程);——排量(差异超过30%);——气缸数目和结构;——功率(差异超过30%);——工作方式(对电动车而言);——牵引蓄电池的数目和容量(对电动车而言)。

同一变形中可以包含不同的改形。

4.1.1.2改形:同一型式的车辆,并且可能是同一变形,可以涉及以下方面的差异:——动力传动(自动或非自动变速器;传动比;变档方式等)——排量(差异不超过30%)——功率(差异不超过30%);——整车整备质量和厂定最大总质量(差异不超过20%);——生产企业在附件1 中所述的基本特性方面所作的其它细微改动。

4.1.2申请文件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所要求的以及认证机构所要求的文件,提供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见附件1)。

4.2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样品由申请人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按申请单元送达检验机构,样品数量1 辆。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 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验依据和项目4.2.2.1检验依据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 5376-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速里程表指示值校准方法GB/T 16708-1996 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最大侧倾稳定角试验方法GB/T 15364-9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驻车性能试验方法GB 15365-94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 5948-199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 14023-2000 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试方法GB 17353-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4.2.2.2 检测项目及要求4.2.2.2.1 车辆标记 应符合 GB 7258-1997中 3.1.1 、3.1.2 、3.1.3 、3.1.4 的规定。

4.2.2.2.2 外廓尺寸 应符合 GB 7258-1997中 3.2 的规定。

4.2.2.2.3 侧倾稳定角 应符合 GB 7258-1997中 3.7.1 的有关规定。

4.2.2.2.4 车速表 应符合 GB 7258-1997中 3.10 的规定。

4.2.2.2.5 转向装置 应符合 GB 7258-1997中5.2 、5.6 、5.7 、5.14 的规定。

4.2.2.2.6 整车前照灯性能 应符合 GB 7258-1997中 7.3、4.2.2.2.7 喇叭声级 应符合 GB 7258-1997中 7.7.1 4.2.2.2.8 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 GB 7258-1997中 11.2、 4.2.2.2.9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与信号装置图形符号 应符合 GB 15365-94 的规定。

4.2.2.2.10 驻车性能试验方法按 GB/T 15364-94执行,并应符合 GB7258-1997中3.7.2的 规定。

4.2.2.2.11 无线电骚扰特性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4569-2000 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17355-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指标 GB/T 5382.1-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试验方法 GB 17352-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GB 18176-2000 GB 14622-2000 GB 16169-2000 制动距离7.4.1 、7.5 、7.6.1 、7.6.2 的规定。

的规定。

11.7 、11.17 的规定。

应符合 GB 14023-2000 的规定。

4.2.2.2.12 排气污染物轻便摩托车应符合 GB 18176-2000的规定。

摩托车应符合 GB 14622-2000 的规定。

4.2.2.2.13 加速噪声轻便摩托车应符合 GB 16169-2000 的规定。

摩托车应符合 GB 4569-2000 的规定。

4.2.2.2.14 制动性能试验方法按 GB/T 5382.1-1996 执行, 应符合 GB 17352-1998 的规定。

应符合 GB 17353-1998 的规定。

应符合 GB5948-1998 的规定。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见附件 2)进行审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 核实认证产品的结构、部件和特性项目是否与认证时生产企业提供的资料 或型式试验报告一致;必要时,可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4.3.1.3 审查覆盖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 场所。

4.3.2 审查要求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根据需要,型 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应符合 GB 17355-1998 的规定。

4.2.2.2.15 装 后视镜性能及其安4.2.2.2.16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4.2.2.2.17 前照灯配光性能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4 至6 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当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型式试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则认证终止。

申请人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4.4.2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4.4.2.1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判定合格;4.4.2.2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判定合格;4.4.2.3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工厂3 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4.4.3认证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4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20 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 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 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监督4.5.1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3 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从获证起的四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2 的全部内容。

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1-2 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五年起,应按附件2 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5.2.2产品一致性检查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 及4.5.1.1 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5.3认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审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如不合格,则应在3 个月内进行整改。

逾期仍不合格将撤销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 认证证书的保持、扩展、暂停、注销和撤销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5.2.1扩展程序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的认证范围时,则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检测合格后,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扩展产品样品的要求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 条的要求选送1 辆样品提交认证机构核查。

核查中,认为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则由认证机构确定检测项目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当证书持有者发生违反本规则以及其他强制性认证管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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