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办法】张家口市崇礼区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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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5.04.02•【文号】气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气发〔2015〕19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意见》(中气党发〔2014〕28号)和《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气党发〔2015〕1号)相关任务,加快推进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制定《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气象局2015年4月2日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部署和《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意见》(中气党发〔2014〕28号)、《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气党发〔2015〕1号)的总体要求,全力做好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和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转变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确保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接得住、管得好。

全面依法履行气象管理职能,建立气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为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气象部门党的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1.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向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政府部门转变,注重通过强化标准规范和行政执法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气象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

中国气象局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气象局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气象局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国气象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气象行政执法体制,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实践“公共气象、安全气象和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确保气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规范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实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依法发展气象事业。

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领导负责制与层级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

二、推行气象执法责任制的目标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市(地)、县两级为主,省级为辅,专兼结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气象行政执法体制。

通过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认真梳理执法依据,科学分解执法职权,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考评,建立和健全以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为核心的各项行政执法制度,全面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有效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气象主管机构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和承担的执法责任。

(一)认真梳理执法依据。

分类梳理气象部门所执行的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内容,并及时审定公布,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气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所行使的所有法定职权应全部纳入本次清理范围,主要种类包括: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其他行政职权(行政备案、行政登记等)。

【气象办法】张家口市崇礼区气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气象办法】张家口市崇礼区气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气象办法】张家口市崇礼区气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张家口市崇礼区气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略)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气象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气象主管机构,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在气象行政许可、气象行政处罚、气象行政强制、气象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气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

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执法人员。

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二)执法依据。

公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

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事项;(四)执法程序。

公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本级气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六)救济方式。

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七)监督举报。

公开监督举报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河北、吉林、江西、湖南、广东、重庆、青海等省(市)气象局:现将《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气象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总体要求,本着先试先行,逐步完善,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

执法能力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是维护法律法规威严的重要手段。

全国气象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局监督、市局为主、县局配合,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气象行政执法体系。

当前,气象事业发展仍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机,不断壮大公共气象服务和强化社会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需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切实转变职能,加强气象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已成为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多年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围绕《气象法》的贯彻实施,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明显加强,气象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逐步建立,气象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的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为依法发展气象事业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气象行政执法工作还面临着许多不适应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有些执法机构的编制、人员、经费等没有完全落实,气象部门的许多社会管理职能无法落到实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由于受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制约,目前行政执法的趋利性比较突出,与部门利益关系紧密的法律制度执行力度大;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能没有完全分开,尚未形成规范有效的执法监督体系;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违反法定程序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责任制不够落实等;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机构重权轻责、权责脱节以及有的执法人员执法不作为、滥用职权、自由裁量畸轻畸重等问题。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冀自然资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现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2月13日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是指与气象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旨在规范和管理气象事业的运行和发展。

以下是对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详细介绍。

一、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该法规定了气象事业的基本原则、任务和职责,明确了气象事业的组织体制和管理制度,规范了气象观测、预报、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防御法》:该法规定了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强调了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气象行政许可的范围、程序和条件,明确了气象行政许可的管理要求,保证了气象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观测站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气象观测站的设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保证了气象观测站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气象部门规章1.气象观测规程:该规程详细规定了气象观测的方法、仪器设备的使用、观测数据的处理和报送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了气象观测工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气象预报规程:该规程规定了气象预报的方法、技术和流程,明确了气象预报的要求和标准,提高了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气象服务规程:该规程规定了气象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方法,明确了气象服务的要求和标准,提供了准确、及时、全面的气象服务。

4.气象灾害防御规程:该规程规定了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救灾等方面的工作,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和措施,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上是关于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详细介绍。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和管理气象事业的运行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遵守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保证气象事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气象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气象保障。

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7.01.18•【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月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月18日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许可,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气象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气象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气象行政许可的规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气象行政许可的依据。

气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权利。

第五条实施气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气象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七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被许可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许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其他条件,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市气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模板】

市气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模板】
是否有处罚告知书;
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所罚数额执行裁量基准是否合适。
20
行政处罚
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等的处罚
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所罚数额执行裁量基准是否合适。
是否有处罚告知书;
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所罚数额执行裁量基准是否合适。
17
行政处罚
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数额含本数)
是否有处罚告知书;
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所罚数额执行裁量基准是否合适。
6
行政处罚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数额含本数)
是否有处罚告知书;
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所罚数额执行裁量基准是否合适。
7
行政处罚
对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数额含本数)
是否有处罚告知书;
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所罚数额执行裁量基准是否合适。
16
行政处罚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数额含本数)

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1.08.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0年4月30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气象行政执法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践,我局组织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起草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100081)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

中国气象局2021年8月16日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气象工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气象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国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条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

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

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经2005年5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县、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23年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23年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发展本省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适当增加投入,以保障气象事业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其运行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支持。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6月7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武卫东2017年6月9日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核,或者由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分别进行法制审核,如果两个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不一致的,报请共同上级机关,作出处理。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有法学专业学历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五年以上行政执法经历。

法制机构参与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人员参与审核,也可以采取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由具有法律审核能力的机构进行审核。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本系统、本部门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已经1995年11月30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工作,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防御、气象服务、气候资源利用和气象行业管理等项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对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并根据国家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布局要求和当地需要,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

第四条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气象探测环境、探测场地、专用频率,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以及气象预报等气象科技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破坏、侵占、干扰或者非法使用。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五条本省对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实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有关气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工作;(四)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等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有关的管理工作;(五)指导并管理有关部门、行业对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六)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所需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七)统一管理并指导、协调专业气象服务和气象技术装备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八)负责气象行业的管理工作;(九)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十)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张政办字〔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张政办字〔2019〕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3日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张家口市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合法性审查适用于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制定的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气象监测预警设施管理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气象监测预警设施管理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气象监测预警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政办字[[2014]45号【发布部门】张家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01【实施日期】201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气象监测预警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字[2014]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张家口市气象监测预警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张家口市气象监测预警设施管理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张家口市气象监测预警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及其监测环境,加强气象监测预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气象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可比较性以及预警信息的及时发布和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预警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预警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监测和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区域气象观测站、小气候观测站、土壤水分观测站、风能资源观测站等监测设施以及气象预警电子显示屏、气象预警大喇叭、气象告示牌等信息发布和接收设施。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农业气象观测站、气象雷达站、雷电监测站、GPS/MET监测站等气象设施及其气象探测环境的管理从其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监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监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监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监测预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布局,有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气象装备的社会化保障。

气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指导目录2019年版

气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指导目录2019年版
31
行政
处罚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条;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21
对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处罚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22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第二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5
行政
许可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3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气象行政执法流程

气象行政执法流程

气象行政执法流程气象行政执法是指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授权的情况下,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和管理。

气象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气象行政执法流程的具体步骤。

一、立案阶段1. 收集情报:气象执法机构要积极收集气象违法行为的情报,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核实、调查取证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2. 立案审查:气象执法机构要进行案件的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按照规定制定立案决定书,其中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等内容。

3. 立案登记:气象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案件后的五日内,将案件登记、编号,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和相关单位,告知案件的审查情况和相关规定。

二、调查阶段1. 调查取证:气象执法机构应当对案件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依法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询问、取证鉴定以及获取电子数据等方式。

2. 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提出申辩,气象执法机构需要认真听取并合理考虑其观点和意见。

3. 勘验、检查:气象执法机构可以对案件相关的人、物、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勘验笔录和检查报告。

三、审查阶段1. 报告上报: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气象执法机构应当将调查取证材料等相关证据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查。

2. 复核审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对案件材料逐一核实、审查,确认案件事实和证据。

3. 作出决定: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决定,包括是否违反气象法律法规、违反情况和处理措施等,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执行阶段1. 措施执行:气象执法机关根据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

2. 监督检查:气象执法机构要对当事人落实处罚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知上一级行政机关处理进度和结果。

3. 审查复核:气象执法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进行审查复核,确认整改情况、处罚执行情况等。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气办发[2017]2号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发布日期】2017.02.22
【实施日期】2017.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气办发〔2017〕2号)
各省(区、市)气象局: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57号)取消了气象部门“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三项行政审批事项。

同时,国务院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国发29号文件)气象部门有两项审批事项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为做好主席令57号和国发29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工作
各省(区、市)气象局要认真落实主席令57号决定,一是自主席令公布之日起,各省(区、市)气象局停止受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三项行政审批事项,及时修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重新对外公布。

二是不得将已取消的三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指定交由协会、学会和事业单位继续审批。

三是不得以其他形式继续实行变相审批。

四是对落实不到位的要坚决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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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办法】张家口市崇礼区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崇礼区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局行政执法合法、适当,根据《气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减灾与法规处是法制审核的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的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条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由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内设机构或专门执法机构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有关内设机构或执法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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