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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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十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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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分立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1、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 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实施分立。 5、办理公司分立登记。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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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合并与公司兼并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 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 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 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 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 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 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 控股,实现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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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合并

(四)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
1、导致公司的注销、设立或变更。 2、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公司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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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分立

公司法第10-11章.

公司法第10-11章.

(三)公司合并的种类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 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 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a + b a + b a + b
a b c
(四)合并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公司形式变更的条件 第九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 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 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四、公司形式变更的程序 五、公司形式变更的无效及其处理
第四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解散
(一)概念
公司解散,是指业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 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 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公积金的种类 依其来源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从公司两类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为盈余公积金。由 公司资本资产或其他收益所形成的公积金为资本公积 金,如溢价发行股票的收益,受赠予的财产等。第一 百六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 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 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 积金。
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其用途主 要如下: 弥补公司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转增公司资本。对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法律没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 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浅析公司的强制解散与强制清算

浅析公司的强制解散与强制清算

浅析公司的强制解散与强制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十章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共十一条内容,其中第一百八十一条至八十五条是关于公司的解散原因和途径以及清算组的组成等问题。

本文将就该章所提到的公司强制解散与强制清算的条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以求教于方,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一、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强制解散与强制清算的规定(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四)项规定的公司的行政强制解散第(四)项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这是2005年《公司法》规定的新内容,1993年《公司法》没有这一内容。

作者认为,这一项的内容应是关于行政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

在我国,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权利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行使,这三种形式属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处罚形式,因此在这里将这一种形式的解散称为行政强制解散。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五)项规定的司法解散内容为,(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而《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一条就是司法界熟知的公司僵局的规定,我们知道公司是由公司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组成的,公司僵局自然就是两者的矛盾所致,表现形式为由于矛盾使得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入僵局。

在这种情形下,《公司法》赋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权利。

本条的规定在新《公司法》的内容中也是一项突破,以前法院对于此类解散公司的案件基本上没有受理,这是公司法的新规定。

可能有人会说,这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二)项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是否矛盾?答案是肯定的,不矛盾,(二)项的规定属自愿解散的情形,即通过协商最后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名义作出决定解散公司,而(五)项的规定是指公司管理和运行出现矛盾后又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赋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请求权,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十章 公司法

第十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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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 (10)修改公司章程 •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8
第十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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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 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 公司的概念 • 我国《公司法》既没有规定统一的公司概念,也没有规 定不同类型公司的概念。 • 根据我国公司立法的原则与理论,通常认为,公司是指 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 法人。 • 特征: • (1)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组织。 • (2)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 • (3) 公司是企业法人。 2 • (4) 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所有。
• 依《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设监事会? • A、公司规模较小 B、股东人数较少 C、国有独资公司 D、国有控股公司 •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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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 有下列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其中哪些 不属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A.张某,五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程事故负有责 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B.李某,两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 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上任仅三个月,该 企业被宣告破产 C.陈某,曾独资开办一家工厂,一年前该厂因 无力清偿大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 D.刘某,66岁,曾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现退休 在家 考点:董事的消极资格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号发布日期: 2013.12.28实施日期: 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1999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1999122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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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成立
1、公司成立的登记和批准 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申
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 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 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来坚守该原则,现在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及验资机构的验 资程序,对公注册资本管理采取开放态度。
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 存续的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我国 公司法基本贯彻了该项原则,规定了若干强制性规范以确保 公司拥有充足的财产。如: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退 股,不得抽回股本,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公司 应按规定使用法定公积金等。
3、公司的名称
公司法第八条:公司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4、公司注册资本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该 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 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现在已经很少国家严守此规则。我国原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法调整对象
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没有法人地位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叫公司,单不属于 公司法调整范围。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中的公司)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 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内容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律共分为十章,其中第十章是关于公司清算的内容。

本文将围绕该章节展开深入讨论。

第一节全面解析公司清算流程1. 公司清算概述公司清算是指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变卖、清理,将应得款项按照法定程序分配给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合法权益人的程序。

公司清算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愿清算,也可以是法院强制清算。

2. 公司清算的程序公司清算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步骤一:召集公司股东会议在开始清算程序之前,必须召集公司股东会议,由股东决定是否进行清算。

股东会议可以通过书面决议或者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

步骤二:成立清算组织在确定进行清算后,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具体的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由公司股东或者法院任命的清算人员组成。

步骤三:编制清算方案清算组织应当在组织成立后的三十日内编制清算方案,详细规定清算的具体流程和分配方案。

清算方案应当报经公司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步骤四:清算公司财产按照清算方案,清算组织应当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变卖、清理。

清算组织有权收回公司债权和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并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步骤五:清算报告和分配方案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和分配方案,并提交给公司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清算报告和分配方案应当公告,以便债务人和债权人提出异议。

步骤六:清算结束经过股东会议的审议通过后,清算报告和分配方案生效。

清算组织根据清算方案进行分配,并及时公告分配情况。

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后,可以申请注销公司。

第二节公司清算的法律效力1. 公司清算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影响公司在进行清算程序后,法律上将不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公司清算期间,公司仍然保留其资产,但不能从事商业活动。

2. 公司清算对清算组织的法律责任清算组织在执行清算程序中,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清算方案的要求进行,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2010第十章)

公司法(2010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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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 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 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 监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 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 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 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 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问: (1)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 议?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

3、公司合并与公司并购 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与合 并的行为,它包括资产收购、股权转让和公 司合并等方式。

公司合并与公司的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是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部分 或全部资产,收购公司与被收购公司在资产 收购行为完成之后仍然存续。 不同之处是: (1)资产转移不同。

案例


1998年3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甲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决 议,分立为两个有限责任公司乙和丙。其中,甲企业的厂房、 机器设备和人员等主要资源都分给了乙公司,只有一小部分 资产分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同时终止。公司在1998年3月13 日,通知原甲公司的债仅人丁和戊,并分别于3月10日、3月 30日、4月10日三次在报纸上公告了其分立的事项。丁于 1998年4月3日向原甲公司发出公函,要求对其所持有的10 万元债权提供担保。1998年5月30日,原甲公司的债权人已 向原甲公司提出要求对其15万元的债权予以清偿。但原甲公 司对戊和已的要求未予理睬。乙公司和丙公司于1998年6月 1日正式挂牌营业,未进行登记。问: (1)甲公司的分立属于那种? (2)甲公司的分立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3)是否可以认为甲方公司已经分立?

英国公司法

英国公司法

英国公司法(Company Law)第十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作者:明月孤岑文章来源:竹月斋发表于 2006 年10 月21 日Company Law: Fundamental Principles,( 2nd ed. )Stephen Griffin LLB, PITMAN Publishing, 1996THE LEGAL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HOLDING SHARES IN A LIMITED COMPANY本章的目的是探讨不同种类的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特征,以及法院和国务大臣对股份所有权所施加的限制。

股票代表股东在公司的权益,这种权益以一定数量的金钱来衡量。

它首先包括义务,其次包括权利,但是也包括所有股东缔结的一系列双向契约。

股票的名义价值或票面价值( the nominalvalue )是指股东从公司购买股票所支付的最低价。

如果公司以高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卖出股票,则实际价格和票面价格的差额被称为“股票溢价” (share premium ),并应记载于股票溢价帐户上。

公司成员,正如我们在前面经常看到的,与股东不是一个相同的概念。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一个人可以成为公司的成员:1、公司成立时,在公司的备忘录上签署;2、向公司成功地申请购买股票;3、向公司现有的股东购买股票;4、因公司成员的死亡或破产而继受股票。

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成员”和“股东”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两个名称,但有时,公司成员不是股东,而股东也可以不是成员。

例如,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有成员,但没有股东。

CA1985 规定,公司应当对其成员的名称、地址以及其持股程度做记录。

如果成员记录中的一些重要细节有错误时,法律规定可以修改。

00227 公司法 第十章 公司破产

00227 公司法 第十章 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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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破产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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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4 18 4 3 14 1 3 4 2 10
4
第一节 公司破产概述
重点:本节近十年未出任何考题
5
第一节 公司破产概述
知识点1 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
所谓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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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界限
【单选题】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界限是( ) A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 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C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D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 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破产界限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性要件。只有符合这一实质性要件,债权人或债务人才 能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才能依法受理并开始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界限进行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 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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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界限
知识点3 重整界限的规定 ★★☆☆☆
依照《企业破产法》,重整原因包括两种情形: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情 形表明企业法人在具备破产原因时可以进行重整。 (2)企业法人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存在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由于建立重整制度的目的主要 在于使企业法人能够避免破产,因此,企业法人进行重整除了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外,还包括 虽然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存在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有可能导致破产的情形。当企业法人 出现此困难时,及时提出重整申请,有助于提高重整的成功率,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2014年公司法全文

2014年公司法全文

2014年公司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司定义和分类】公司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注册、以营利为目的、合伙人以资金或者实物出资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股东的企业法人。

根据所有者的责任方式和经营形式的不同,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承担的责任限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按股份持有比例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名称的选择和使用】公司的名称由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但是不得重复使用已经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欺诈、虚假、混淆、有害公共利益等内容。

第四条【公司名称的登记】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公司的设立第六条【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根据宪法、法律的授权设立和自愿设立。

第七条【根据宪法、法律的授权设立公司】主管机关根据宪法、法律的授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自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样适用本法。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两个以上的发起人并以出资方式设立。

2. 注册资本数额符合法定标准,以人民币表示,可以用外币出资。

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由发起人自行约定。

3.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以他们各自出资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五个以上的发起人并以出资方式设立。

2. 注册资本数额符合法定标准,以人民币表示,可以用外币出资。

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由发起人自行约定。

3.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他们各自出资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设立的程序】设立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起草公司章程。

CH10-010

CH10-010

第十章兼并与收购Chapter Ten Merger and Acquisition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外部控制•董事会•大股东•激励•收购•兼并•代理表决权—董事会规模—董事会构成—董事会会议频率—董事成员持股—总经理辞退—收购(Acquisition)—兼并(Merger )—代理表决权(proxy right )—收购(Acquisition )—收购(Acquisition )—兼并(Merger )—兼并(Merger )—代理表决权(proxy right )—代理表决权(proxy right )100200300400500196819701972197419761978198019821984198619881990199219941996实际支付额净资产:50港币/每股收购价格:105港币/每股收购股数:九龙仓总价值:98亿港币Chapter 10 Merger and Acquisition 和记黄浦善意收购战收购价格:7.1港币/每股收购股数:9000万股净资产:14.5港币/每股汇丰银行贷款:2亿港币和记黄浦总价值:10亿港币置地每股净资产:28港币每股市场价格:94港币面值:5港币牛奶每股净资产:80港币每股市场价格:135港币面值:7.5港币2换11986年Dr. Pepper可口可乐百事可乐七喜-34.4亿元A & WH&HDLJ CVC七喜2.4亿美元A&WDr.Pepper七喜收购费用:2.4亿美元法律、会计费用:0.2亿美元银行抵押贷款过桥贷款发行股票亿美元1.55亿美元0.14亿美元0.17亿美元0.48亿美元过桥贷款1.4亿美元银行抵押贷款0.8亿美元发行股票0.45亿13亿美元49%6.37亿美元普坦士-巴奇公司DWACC CF CV ttt−+=∑)(1现金流量年限债务贴现率反收购立法:公司章程修正案:其他:。

英国公司法

英国公司法

英国公司法(Company Law)第十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作者:明月孤岑文章来源:竹月斋发表于2006年10月21日Company Law: Fundamental Principles, (2nd ed.)Stephen Griffin LLB, PITMAN Publishing, 1996THE LEGAL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HOLDING SHARES IN A LIMITED COMPANY本章的目的是探讨不同种类的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特征,以及法院和国务大臣对股份所有权所施加的限制。

股票代表股东在公司的权益,这种权益以一定数量的金钱来衡量。

它首先包括义务,其次包括权利,但是也包括所有股东缔结的一系列双向契约。

股票的名义价值或票面价值(the nominal value)是指股东从公司购买股票所支付的最低价。

如果公司以高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卖出股票,则实际价格和票面价格的差额被称为“股票溢价”(share premium),并应记载于股票溢价帐户上。

公司成员,正如我们在前面经常看到的,与股东不是一个相同的概念。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一个人可以成为公司的成员:1、公司成立时,在公司的备忘录上签署;2、向公司成功地申请购买股票;3、向公司现有的股东购买股票;4、因公司成员的死亡或破产而继受股票。

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成员”和“股东”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两个名称,但有时,公司成员不是股东,而股东也可以不是成员。

例如,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有成员,但没有股东。

CA1985规定,公司应当对其成员的名称、地址以及其持股程度做记录。

如果成员记录中的一些重要细节有错误时,法律规定可以修改。

股票的发行(issue)或配售(allot)通常是公司董事会决议的结果,而董事会必须有发行股票的权力。

公司法--第十章

公司法--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次修正 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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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需要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作出,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增 资在程序上不存在问题。股东D不同意增资的效果仅 是他自己放弃增加出资的权利,但不能阻止其他股东 增加出资。 增资分为内部增资和外部增资。外部增资,是由 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认购新增的公司资本,从而成为新 股东。由于增资可能改变股权结构和现有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法》规定了现有股东在公司增资时享有优 先增加自己出资的权利。但本案中,D放弃了该优先 增资权,但不得阻止公司外部增资。 因此,D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分立的企业在承担 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 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该案中,分立协议达成的“双方 各自承担原企业债务的1/2”,由于可以有多种解释,属 于约定不明的情形,因此对原企业债务应由乙、丙公司根 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引例分析
股东
甲—————————————乙(甲的分立公司)
丙(甲的子公司)————— 丁(债权人)
本案中甲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而另成立一家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公司的派 生分立。尽管乙公司并非当初的合同当事人,然而,他仍然要为派生他的公 司在分立之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但是,甲公司投资于丙公司(子公司),以货币出资,相应地获得了股 权,是一种转投资行为,不同于公司的分立。丁公司不能要求丙公司清偿甲 公司的债务。
分析要点提示:
《公司法》第176条规定的“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 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 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 乙、丙双方的协议,在获得债权人同意之前,不对他生 效,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全部债 务。《合同法》第 90条对此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当 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 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 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据此,丁可向乙、 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章 公司的变更
引例
2013 年 7 月,甲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 另成立一家乙公司,乙公司的股东仍然为原 来甲公司的股东。同年8月,甲公司趁丙公司 增资之机,投资 1000 万元于丙公司。甲公司 于2013年1月欠丁公司买卖合同货款100 万元,2014年1月履行期至,丁公司向 甲公司要求清偿,甲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偿 还,丁公司遂要求乙、丙公司偿还,乙、丙 公司均主张,自己并非合同当事人,没有义 务替他人清偿债务。 问题:乙、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 • • •
掌握公司合并、分立的含义和种类; 了解公司增资、减资的含义; 了解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含义; 了解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及组 织形式变更的程序性要求。
第一节
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 公司的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含义和种类 吸收合并 公司合并 新设合并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及相关的债权、债务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
●阅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3.公司合并从性质上判断,它属于下列
哪一项?( ) A.民事法律行为 B.行政法律行为 C.经济法律行为 D.公司一般经营活动
答案:A。
4.关于公司的分立,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甲公司分立出乙公司,甲公司是乙公司的 股东
B.甲公司分立出乙公司,甲公司不是乙公司 的股东 C.甲公司分立出乙公司,甲公司的注册资本 不变 D.甲公司分立出乙公司,甲、乙公司对外享 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AC。
习 题
〖选择题〗
1.债权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A、公司合并 B、公司分立 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D、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答案:AC 。
2.(2007年司法考试卷三多选第79题)庐阳公 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 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 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 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 出决议 B.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 C.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需进 行清算 D.因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 部,故其分立无需通知债权人 答案:BC。
第二节
公司的增资和减资
一、公司的增资
(一)增资的含义:既存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二)增资的决议 (三)增资的方式 (四)增加资本的出资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2.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 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
〖案例分析〗
2013 年,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分立时双方达 成协议,双方各自承担原企业债务的1/2。2014年2月,甲公司 的债权人丁公司向乙公司和丙公司发出债务催收函,要求双方 连带清偿债务。乙公司主张,该债务应由丙公司清偿,理由是 :分立协议达成的“双方各自承担原企业债务的 1/2”并非是 指每一笔债务由双方分担,而是指将甲企业的所有笔债务一分 为二,半数的债务由乙承担,另一半数的债务由丙承担,而甲 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恰属于应由丙公司承担的那一部分。丙公 司则坚持:分立协议达成的“双方各自承担原企业债务的 1/2”就是指每一笔债务由双方分担,因此应由双方各自对丁 承担一半债务。丁公司认为:不管你们双方当初怎么约定,只 要我不同意就与我无关,我有权要求你们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问题:丁是否可向乙、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乙、丙之
参考案例
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势头良好,股东A提出增 加注册资本的建议,股东B、C均表示同意,唯独 股东D(出资比例为20%)以资金不足为由表示不 同意。但股东大会还是通过了增加资本50%的决议, 并将E吸纳为新股东,股东D表示反对,他认为: 在他不同意增资的情况下,公司不可以增资,更不 可以将公司原股东之外的E吸纳入公司。
二、公司的减资
(一)减资的含义: 既存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二)减资的决议 (三)减资的程序 (四)减资的底线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司组织形式变更的含义 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法定要求及变更 后债权、债务的承继
(一)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法定要求 (二)股份总额与公司净资产额、股份的发行 (三)变更后债权、债务关系的承继
二、 公司的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含义和种类 新设分立 公司分立 派生分立 (二)公司分立时的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 提问:甲公司分立成甲、乙两个公司(派生分 立),甲公司对丙公司有100万元的债务,甲、乙达 成协议各承担50万元,请问该协议的效力如何?
——甲乙之间协议称为债务承担协议,分为内部 效力和外部效力。内部效力,是指甲、乙之间的效力, 这是有效的;外部效力是指对债权人丙公司的效力, 不产生效力,丙公司可以找甲公司要求清偿100万元, 也可以找乙公司清偿该100万元。债务承担协议只有取 得了债权人丙公司的同意,才对丙公司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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