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
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法律领域中,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种罪行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其中,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两个重要方面,分别对应了犯罪行为实施者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表现。
本文将分别探讨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中犯罪的基本构成要素。
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实施者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主观要件通常包括故意、过失、上意等要素。
其中,故意是最常见的主观要件之一,指犯罪行为实施者明知故意地进行犯罪行为。
故意是一种主观故意,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
除故意外,过失是另一种主观要件,指犯罪行为实施者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犯罪的发生。
在过失犯罪中,犯罪行为实施者并非故意实施犯罪,但由于过失或疏忽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同样构成犯罪。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与犯罪行为实施者的主观状态无关的客观条件。
客观要件通常包括行为、结果和对象等要素。
行为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是犯罪构成中的基本要素之一。
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后所产生的具体后果,有时也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不同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所不同,因此结果也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考量。
总结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是犯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概念,对于判断和认定犯罪行为的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在主观和客观要件齐备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完整的犯罪事实。
通过对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深入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从而有助于认识和理解法律中犯罪的构成要件。
以上是关于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基本介绍,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愿法律的严明和公平能够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的权益保障贡献更多力量。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引言:刑事法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理的法律体系,它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
主观方面对于确定犯罪的程度和是否犯罪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和刑事法中犯罪主体的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素:犯罪主体的故意、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精神状态。
1. 犯罪主体的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故犯或者应当明知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体的故意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重要要素之一。
如果犯罪主体没有故意,即没有主观上的功过意识,那么他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2. 犯罪的目的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有不同的目的,比如为了谋取财物、满足报复心理等。
犯罪的目的也是判断犯罪性质和程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3. 犯罪的精神状态犯罪的精神状态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
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对应不同的精神状态,比如有预谋的、慌乱的、冷静的等。
犯罪的精神状态可以反映犯罪主体的内心世界和行为特征。
二、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在刑事法中,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是判断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口供、书证、物证和鉴定意见等。
1. 口供犯罪主体的口供是构成主观方面的重要证据之一。
通过对犯罪主体的讯问和审讯,可以了解他的犯罪动机、心理状态等信息。
但口供的真实性有时较难确定,需要通过其他证据的佐证来进行判断。
2. 书证书证是指犯罪主体的书面陈述或记录,比如日记、亲笔信等。
这些书证可以提供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的直接证据。
3. 物证物证是指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物品,如作案工具、赃款物品等。
通过物证可以还原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进一步了解他的主观方面。
但物证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主体的故意和目的,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判断。
构成要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的理论
构成要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的理论〔日〕西原春夫〔摘要〕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说明犯罪成立条件的作法并非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方法。
事实上,从罗马法开始直到19世纪中叶各国刑法理论都是如此。
而将犯罪视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行为的德日犯罪论体系则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其中居核心地位的构成要件理论经历了几次大的修正。
促使德日构成要件理论发生重大转变的关键在于新康德主义哲学的影响。
德日犯罪论体系在限制国家刑罚权方面具有优势。
〔关键词〕构成要件概念理论新康德主义一、前言(一) 刑法最大的任务在于明确应当被科处刑罚的行为的范围。
它一方面通过向人民预告实施何种行为就会被科处何种刑罚, 使其针对想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来形成反对动机, 从而使其放弃想实施违法行为的念头(犯罪抑止机能) 。
但是, 另一方面, 它同时又禁止国家对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科处刑罚, 防止国家侵害人民的权利(人权保障机能) 。
然而, 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为犯罪是世界共通的理解, 任何一个国家的刑法与刑法学都是围绕什么行为能被称为犯罪而发展起来的。
因此, 刑法学中最重要的领域是明确将什么作为犯罪的犯罪论。
(二) 不过, 关于将什么作为犯罪, 存在各种各样的说明方法。
中国直到最近似乎才提倡各种各样的见解, 但是, 我听说现在仍然有力的见解所遵从的, 是分为客观的方面与主观的方面、比较平面地说明犯罪这种一般在社会主义国家所见的看法。
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独特的方法吗? 也就是说, 这种说明是最适合社会主义法制的吗? 对中国而言, 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点吧。
只是, 我想在此先指出一点, 历史地看, 并非是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之后才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这种方法。
实际上, 以古罗马法的解释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中世纪以来的德国普通法(Gemeinrecht) 的传统, 直到19世纪中叶, 都是分为“客观的归属与主观的归属” ( imputatio facti与imputatio iuris) 两个方向, 来判定某种事实能否说是犯人的“过错”。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研究》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研究》摘要本文主要研究了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探讨了其定义、内容和种类等方面。
文章分析了犯罪构成要件的作用和意义,阐述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最后,本文利用案例说明了犯罪构成要件在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定义、内容、种类、作用、案例正文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定义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基本条件,也是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依据。
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的核心和灵魂,是刑法规范和制裁犯罪行为的基础。
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根据社会经验和社会需求制定的,它具有明确、确定和普遍的特点,在刑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1.客观方面客观方面是指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
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对象、行为、结果和情节等。
其中,犯罪的对象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行为是指犯罪主体具体实施的行为,结果是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情节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环境和条件。
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主观方面包括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的动机、目的和主观恶性等。
三、犯罪构成要件的种类1.客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本身应该具备的特定情况和条件,包括对象、行为、结果和情节等。
客观构成要件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主要依据,也是制定刑罚的重要依据。
2.主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是指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和动机等因素。
主观构成要件是犯罪重要因素之一,它不仅可以用来区分不同犯罪类型,还可以影响犯罪的法律后果。
四、犯罪构成要件的作用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范和制裁犯罪的基础,在刑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犯罪构成要件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可以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同时,犯罪构成要件也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主要依据,是制定刑罚的重要依据。
五、案例高某在兴华街醉酒后,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辆,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事故,致张某重伤。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对其行为所持有的主观态度、意图、动机等方面的表现。
主观方面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之一,它与客观方面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主观方面的要素、种类、证明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主观方面的要素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要素。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故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行为。
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不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粗心、疏忽等原因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这两个要素在刑事法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刑罚程度。
故意是犯罪主观方面最常见的要素。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有意识地去实施犯罪行为。
间接故意则是指犯罪主体虽然对其行为是否犯罪没有明确的意识,但对实施犯罪行为后果的发生持有明知或应知态度。
例如,我拿起石头砸向别人的头部,虽然我并没有直接意识到这个行为是犯罪的,但是我明知道这个行为会造成他人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过失是指犯罪主体没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过失犯罪是犯罪中相对较轻的一种形式,也是由于犯罪主体的粗心大意导致的。
例如,我在驾驶车辆时不小心撞到行人,导致了对方受伤或死亡,尽管我并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险的,但由于我的疏忽大意,造成了对方的伤害,这就构成了过失犯罪。
二、主观方面的种类主观方面的种类不同,涉及到对犯罪的认识、意图、动机等方面的表现。
1. 直接主观方面:直接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意图和动机。
这种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凭借自己的认知和意志,直接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例如,我明知盗窃是违法的,但我因为贪婪的动机而去实施盗窃行为。
2. 间接主观方面:间接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虽然对其行为是否犯罪没有明确的意识,但对实施犯罪行为后果的发生持有明知或应知态度。
这种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对可能引发的后果有部分的认识,但并没有直接的犯罪意图或动机。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与要件解析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与要件解析犯罪构成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了刑事责任的界定和刑罚的适用。
犯罪构成的要件则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没有这些要件,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与要件进行解析。
一、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涉及到的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心理状态。
在犯罪构成中,通常会规定犯罪行为必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等主观要件。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质,但仍然坚持实施的主观意愿。
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或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
主观要件的存在与否直接影响着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
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涉及到的犯罪行为的客观行为和结果。
在犯罪构成中,通常会规定犯罪行为必须具备某种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结果等客观要件。
行为方式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例如盗窃罪中的非法侵入、非法获取等。
行为对象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对象,例如故意伤害罪中的他人身体。
行为结果则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死亡。
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刑法中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
在犯罪构成中,通常会规定犯罪行为必须具备因果关系,即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是导致犯罪结果的直接原因。
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直接影响着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
在刑法中,通常会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来认定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法定要件法定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刑法规定的具体要件。
在犯罪构成中,通常会规定犯罪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要件,例如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故意伤害罪中的明知对方身体受到损害等。
法定要件的存在与否直接影响着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
五、特殊要件特殊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特殊的要件。
在犯罪构成中,有些罪名会根据特殊要件的存在与否来进行认定。
例如盗窃罪中的盗窃特定的财物、贪污罪中的贪污特定的公款等。
特殊要件的存在与否直接影响着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
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
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
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是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中所具有的主观意图和心理状态。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主观故意、主观上的目的和动机,否则会影响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定性。
首先,主观故意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之一。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明知故犯的部分,是犯罪分子深思熟虑地选择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心理活动。
在犯罪主观方面中,主观故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为它表明了犯罪行为是有意识的、有目的的。
其次,主观上的目的在构成犯罪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主观上的目的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所追求的目标和目的。
有些犯罪分子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往往更加严重。
所以,在判断犯罪是否构成时,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目的。
最后,犯罪的动机也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之一。
动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因素和目的,是推动犯罪人犯罪的动力。
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有人为了金钱、权力、报复等目的而犯罪。
动机可以反映犯罪人内心深处的想法和情感,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都有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包括主观故意、主观上的目的和动机。
这些要素在犯罪行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影响着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只有全面地了解和分析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才能更好地认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刑事法是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在刑事法中,犯罪的构成要素分为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而主观方面则涉及到犯罪人员的主观状态和意图。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主观方面的基本原则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主观性要素,主要包括犯罪人的故意、过失、主观上的因果关系等。
具体而言,主观方面体现了犯罪人的主观意识是否具备,以及在犯罪行为中是否具备一定程度的过失。
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人的故意存在。
故意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为犯罪,而希望或者接受其实现的一种态度。
只有犯罪人具备了故意,才能认定其为主观上的犯罪人。
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还包括过失。
过失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结果有一定的预见性,但对于结果的发生持有轻微程度的过失态度。
与故意不同的是,过失行为并不是犯罪人希望或接受犯罪行为结果发生,而是对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程度的预见性但轻视其发生的可能性。
最后,犯罪的主观方面还涉及到主观上的因果关系。
主观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人的意图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即犯罪人推动犯罪行为的动机与其所完成的犯罪结果之间的联系。
只有在具备主观上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犯罪成立。
二、主观方面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在刑事法中,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以客观行为为基础的构成要件,如犯罪的对象、主体、手段、结果等,而主观方面则是客观构成要件的主观性要素。
主观方面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是刑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主观方面与犯罪构成要件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主观方面的存在是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基础,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在则决定了主观方面的适用。
只有主观方面和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存在,才能认定犯罪的成立。
其次,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要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犯罪构成要件中规定了客观行为的种类和要素,主观方面则提供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意图。
解读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与主观故意
解读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与主观故意刑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规定的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处罚以及规范司法行为的法律体系。
而犯罪行为则是刑法所关注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解读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与主观故意,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在刑法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1. 犯罪构成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以及对这些行为的处罚。
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必须符合的所有要件,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些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例如,在盗窃罪中,构成要件一般包括盗窃的客体、主观的盗窃故意、实施盗窃的行为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全部满足,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 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判断犯罪与非犯罪之间的关键标准。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意图,即人们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有意要实施犯罪行为。
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却依然故意实施;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并非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违法后果,却依然故意实施。
3. 犯罪构成与主观故意的关系犯罪构成和主观故意是密切相关的概念,在刑法中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只有将两者合理结合,才能准确判断犯罪与非犯罪之间的界限。
首先,在刑法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故意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如果一个人在实施某项行为时没有主观故意,即缺乏违法的主观意图,那么即使行为符合其他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主观故意是刑法规定的标准,也是确定行为是否为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其次,在犯罪构成中,主观故意的表现形式千变万化。
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要求不同的主观故意形式,如故意杀人罪要求杀人人数的故意、盗窃罪要求实施盗窃行为的故意等。
只有理解和把握各种犯罪行为要求的主观故意,才能准确判断犯罪的成立与否。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和主观故意的判断常常面临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由于主观故意是犯罪构成的内在要素,不可直接观察到,因此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容易引发争议。
刑法中犯罪成立的主观方面研究
刑法中犯罪成立的主观方面研究犯罪成立,涉及法律界最为关注的议题之一。
对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读犯罪行为,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本文将从心理学、社会学以及法学的角度,对犯罪成立的主观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心理学角度分析,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的内心动机息息相关。
心理学家认为,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方面的认识能力。
对于主观故意来说,法律界关注的是犯罪人有无故意犯罪的能力和意愿。
心理学研究发现,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个人家庭背景、心理状态和社会环境等。
因此,在研究犯罪成立的主观方面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客观地评估犯罪人的主观故意。
其次,社会学角度分析,犯罪的主观方面与犯罪人在社会环境中的角色和社会关系密切相关。
社会学家认为,犯罪人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关系,会对其主观意识和主观能动性产生影响。
例如,家庭环境的稳定性和亲子关系的良好与否,会对犯罪人的犯罪意愿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犯罪人在社会群体中的身份认同和社会身份的失落感,也可能成为其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
因此,社会学角度分析犯罪成立的主观方面时,需要考虑犯罪人在社会环境中扮演的角色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再次,法学角度分析,犯罪的主观方面与犯罪人在法律规范下的知识、意识和行为选择相关。
法学家认为,犯罪成立需要犯罪人的主观方面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前是否明确知道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犯罪性质,是判断犯罪成立的关键。
此外,犯罪人在面对犯罪行为选择时,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意识和判断能力,也是判断犯罪成立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研究犯罪成立的主观方面时,法学角度强调犯罪人在法律规范下的知识、意识和行为选择。
综合心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的角度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犯罪成立的主观方面是一个非常复杂且多维度的问题。
犯罪人内心的动机、社会环境的作用以及法律规范的约束,共同构成了犯罪的主观方面。
解读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要件
解读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要件刑法是指国家规定的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制裁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而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要件则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
本文将对主观与客观要件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刑法中的作用。
一、主观要件的定义与作用主观要件是指在某一犯罪行为中,必须具备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危险性质和后果,但仍然决意实施该行为;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质和后果,但应当具备的常人的注意义务下,应当预见到并避免该结果。
主观要件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主观要件能反映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即行为人有能力支配自己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道德躯体无行为能力者的犯罪责任。
其次,主观要件能体现法律的随意性,即法律只追究真正有罪的人,不追求形式上的正义。
最后,主观要件有助于与客观要件形成紧密的结合,使犯罪的构成更为完善和具体。
二、客观要件的定义与作用客观要件是指在某一犯罪行为中,必须具备客观实体的行为、结果和特定情况。
这些客观要件构成了犯罪事实的客观表现,是对行为人行为结果进行评价的依据。
客观要件在刑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客观要件能够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即刑法不仅仅追求对犯罪人的正当制裁,还必须通过对客观要件的具体描述,使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心存敬畏,远离违法犯罪。
其次,客观要件也是区分合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标准,对于判断是否符合犯罪要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三、主观与客观要件的关系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刑法中是相辅相成的。
主观要件通过反映犯罪人的主观心理能动性,强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而客观要件则通过描述实体行为和结果,客观呈现了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
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结合是刑法定罪量刑的关键环节。
只有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均具备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在定罪量刑阶段,主观要件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谋杀罪中,必须具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才能认定谋杀罪成立。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与主观故意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与主观故意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与主观故意是法律界经常讨论的焦点。
犯罪行为指的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主观故意则是指犯罪行为者主观上有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
本文将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关系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客观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的物质行为,即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环境和对象;主观要件则是指犯罪人的主观故意。
对于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主观故意是其核心。
主观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且毫无疑问地希望实施该违法行为。
间接故意则是指虽然犯罪人未必实际上确定其行为会触犯法律,但对于其行为的后果却是可以预见并可以接受的。
二、犯罪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关系犯罪行为与主观故意密切相关。
只有当犯罪行为的法定处罚标准中规定有主观故意要件时,主观故意才构成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
具体而言,主观故意通常体现在罪名描述的动词或名词中。
以盗窃罪为例,主观故意在于“盗窃”的实施过程中,即对财物的非法占有是有意实施的。
然而,并非所有类型的犯罪行为都需要证明主观故意。
例如,一些危害结果犯罪,如过失致人重伤罪,其构成要件重点在于行为人的过失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并不涉及主观故意。
因此,在判断犯罪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关系时,需要根据具体的刑事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三、犯罪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司法实践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犯罪行为与主观故意的认定对于案件的定性和量刑等产生重要影响。
司法机关通常会通过证据收集和审理过程中的犯罪事实,来推断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在某些情况下,主观故意的认定可能存在难度和争议。
例如,在合谋犯罪中,除了主犯的直接故意外,其他从犯的主观故意往往不够明确。
此时,司法机关需要通过协议、行为的实质性参与等证据来推定从犯的主观故意。
此外,对于心智不健全或精神疾病人员的犯罪行为,法律也作出了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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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来看,人们已经能够较为深入地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而对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却仍存在一些争议。
那么,在本文中,笔者将从几个方面分析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展示其重要性以及现有的问题。
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指犯罪人的精神状态和行为动机。
就精神状态而言,犯罪人是否具有故意行为,是判断犯罪的主观方面的重要依据。
简单来说,故意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并具有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而进行的行为。
因此,在定罪时,必须对犯罪人的故意行为进行深入的研究与考量。
在进行犯罪行为的判定时,往往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来分析其主观方面。
行为动机一般分为有益与有害两种不同类型,例如在职务上的犯罪,一些人可能是因为不法所得,而另一些可能是为了公益等多种原因作出不法行为。
这个因素对于定罪的判定非常关键,因为它告诉我们,无论行为人得到了多少金钱、荣誉或权力,他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就目前来看,在我国的刑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仍存在一些争议。
例如,在法律中,看似十分明确的“故意”这个概念,实际上却不尽相同,这使得许多法官、检察官甚至是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相当的困难。
同样的,因为制度还未健全,目前还存在一些法律规定主观方面处理方式不尽相同的情况。
对此,多数法律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以吸取经验,从而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总之,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中,精神状态和行为动机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尽管存在一些争议,但它们仍然为犯罪行为的定罪与量刑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依据。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犯罪主观方面的研究,完善法律规定,以推动中国法律体系向更加健全的方向发展在犯罪行为的定罪中,对犯罪人的主观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考量非常关键。
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犯罪目的和动机
无罪过事件 期待可能性理论初探 刑法上的错误
1、概念
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 的心理态度。
2、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
罪过----必要要素 犯罪目的--选择要素 犯罪动机--非构成要件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2月16日《关于审理强奸案有关问 题的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 强奸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 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B、意志因素上重大区别。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 望结果发生,但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 信的行为人则是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司机某甲夜晚行车,因疏忽大意将 乙撞成重伤,甲为了不让后面来车很快 发现肇事而得以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 将流血不止并处于昏迷中的乙拖入路边 小树林中,乙因流血过多死亡。甲在案 发后交代,他虽当时已预见到这样乙可 能会因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乙也可能 醒来呼救而获救,或者恰巧有人从林中 经过而被救护。本案中,甲的心理状态 是何种状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
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 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 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 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丁胜*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加快和完善,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在犯构成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行为人是什么样的主观心态,造成对社会恶性的影响大小,会直接确定犯罪类别的认定以及量刑的轻重。
本文着重阐述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构成诸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以关于构成犯罪主观要素的几个方面,和影响犯罪主观要素的几个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使大家便于理解犯罪主观方面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评判标准。
只有充分认识和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条件和功能作用后,才更有利于今后我们的司法工作中定罪量刑更加准确无误,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那种认为只要有危害结果就认定为犯罪,没有深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要素是片面的,容易造成更多的冤假错案。
查明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具备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特定罪过形式,有助于我们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犯罪构成概念及其要素;第二部分,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内涵;第三部分,详细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两种不同罪过表现形式;第四部分,论述犯罪主观方面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部分,犯罪主观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认定。
关键词: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认识错误。
目录引言 (3)一、犯罪构成概念及其要素 (3)二、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内涵 (3)三、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两种不同罪过表现形式 (4)(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因素 (5)(二)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5)四、论述犯罪主观方面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7)(一)不可抗力事件的概念和认定 (7)*作者简介:丁胜,律师自考生,学号020*********.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工作。
(二)意外事件的概念和认定 (8)五、犯罪主观方面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认定 (9)(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定义 (9)(二)事实上的认识错义定义 (9)结论 (10)参考文献 (11)引言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各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确认
浅论犯罪主观⽅⾯的确认《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条规定说明,那怕产⽣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只要造成这种结果的⾏为⼈没有故意或过失,⾏为⼈都不构成犯罪,不管⾏为⼈是否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
也就是说,⾏为⼈是否犯罪完全取决于他在主观⽅⾯是否具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
可以这样认为,《刑法》的每⼀条款犯罪以及刑罚轻重的设定,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就是⾏为⼈的主观恶性⼤⼩。
⽽⾏为⼈主观恶性的⼤⼩不仅取决于他的⾏为,更取决于他在主观⽅⾯是否有罪过。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犯罪的认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其犯罪主观⽅⾯的认定。
⼀、正常⼈犯罪主观⽅⾯的确认犯罪主观⽅⾯的认定,主要是被告⼈故意和过失的认定。
⾏为⼈的故意或过失统称为罪过,对⾏为⼈故意或过失的认定也即对其罪过的认定。
对某些犯罪来说,只有在被告⼈有故意的情况下他才构成犯罪,⽽有些情况下,被告⼈只要有过失即可构成犯罪。
在对⾏为⼈主观⽅⾯各要素尚没有认定以前,我们还⽆法最终确定⾏为⼈的⾏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究竟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
作者分别论述⾏为⼈故意、过失、⽬的和过失的认定,并不表明法庭在认定⾏为⼈故意时不能认定⾏为⼈的过失等要素。
事实上,故意往往与⾏为⼈的⽬的和动机有密切联系,⽽过失则不存在⽬的和动机。
⼀般情况下,公诉⼈根据已经掌握的有关证据,在起诉时⼰经对刑事被告⼈涉嫌犯罪的名称有了初步的判断。
因⽽,刑事诉讼⼀般也在这种假定的基础上对被告⼈主观⽅⾯各要素进⾏有针对性的认定。
⽐如,公诉⼈起诉被告⼈构成故意犯罪,法庭则主要围绕被告⼈是否有“故意”这样的罪过进⾏认定:如果,公诉⼈以被告⼈构成过失犯罪起诉,则法庭主要围绕被告⼈是否有”过失”这样的罪过进⾏认定。
⼆、犯罪故意的确认《现代汉语词典》对“故意”⼀词的解释是:有意识地。
刑法上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指故意犯罪的主观⼼理态度。
试论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试论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科学中极其重要的理论,在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占据中心地位,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理论基础。
一直都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受到刑法学者的重视和专门研究。
通过论述犯罪构成与犯罪论、定罪论以及刑事责任论之间的关系来进一步阐明其在刑法理论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定罪刑事责任犯罪构成,作为刑法学基本理论范畴之一的犯罪的核心,被视为犯罪的基石和基本内容。
就法律规范的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从理论角度分析犯罪构成又有其深厚的刑法学理论铺垫。
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文章、著作颇丰,这极大促进了我国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对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那么,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中究竟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作一简要的论述。
一、犯罪构成与犯罪论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的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处罚的法律。
从内容上讲,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罪必须具备哪些要件、犯罪构成有哪些表现形态以及犯罪应承担什么性质的刑事责任等。
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关于犯罪的研究当然是刑法理论研究的起点,而犯罪构成贯穿犯罪论的始终,其实质是犯罪论研究的主轴。
犯罪构成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者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和法治思想在刑法学上的成果,是资产阶级罪刑法定主义在定罪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犯罪构成概念最早形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
其时,犯罪构成只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而首先把犯罪构成赋予实体法意义的是德国的刑法学者费尔巴哈和斯鸠贝尔。
费尔巴哈从罪行法定原则出发,把刑法条文上的犯罪成立的要件称为犯罪构成,他认为“犯罪构成就是违法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中主观要件的分析
犯罪主观要件中故意与过失的界限————以交通肇事罪为例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凡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就成立犯罪;凡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
足见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性。
而我就以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的犯罪主观方面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过失、目的、动机,对于犯罪过失有很多非法学的人并不能完全理解,甚至就连一些法学专业的人也没有完全区分故意与过失,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更容易让我们混淆。
由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导致了是否成立犯罪以及量刑的轻重,所以尽管在有些著作中将主观方面排在四个要件逻辑顺序的最后一位,我们还是应该重视主观方面的内容,以及界定犯罪故意与过失。
故意犯罪有一种分类方法即分为确定的和不确定的故意犯罪,而不确定的故意犯罪中又有一种叫做未必故意,即我们所说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心理。
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就两种容易混淆的定义,那么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它们的区别。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过失犯罪的心理本质有以下三种说法:1.无认识说2.不注意说3.避免结果说。
一般来说无认识说的缺陷较大,而我们觉得避免结果说比较科学。
对于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容忍态度;而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则是采取回避态度。
过于自信过失中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但对于违法结果是持否定态度的,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意志。
而有刑法界有一种容认说认为:作为判断故意有无的标准,不仅要依据对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这种认识因素,还应该特别考虑容认结果发生的意思要素。
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犯罪是一种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通常由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构成。
犯罪主观要件主要指的是犯罪分子故意或过失的态度和目的,而犯罪客观要件则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和结果。
本文将从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犯罪主观要件1. 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的目的明确,是其预先设定的结果。
故意是犯罪主观要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因为缺乏故意则很难认定行为的犯罪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通过犯罪主体的言行举止和行为结果来判断是否存在故意。
2. 过失过失是相对于故意而言的,是指犯罪主体未能预见其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的过程。
过失一般分为普通过失和特殊过失,普通过失是指对于某种后果未做出合理评估,而特殊过失则是指在应有的预见和防范义务范围内未尽到责任。
明确判断过失性质对于确定犯罪主观要件至关重要。
犯罪客观要件1. 行为犯罪的实体行为是犯罪客观要件的关键内容,因为没有实体行为就谈不上犯罪。
犯罪行为应当满足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动作、行为的对象以及行为的方式等方面。
2. 结果结果是一种行为造成的客观后果,也是犯罪客观要件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规定了一定的犯罪结果,只有行为的结果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结果的产生往往需要考虑因果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犯罪性质。
总的来说,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犯罪主观要件强调犯罪主体的内在因素,而犯罪客观要件则侧重于行为的外在表现和结果。
只有两者完整结合,才能全面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的正确理解和运用至关重要,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2019年整理】犯罪的主观方面
复习作业
1.甲在农村种植果树,但是经常被偷,就拉起一张电网,拉电网前甲 先在村里的大喇叭广播了一下拉电网的事情,又在果林附近树了块牌 子,上写道“有电网,偷东西触电后果自负”。某日,甲邻居家的小 孩乙夜半去偷甲果子,不小心触电身亡。请问,甲对乙的死亡持什 么样的态度,属于哪一种罪过形式?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2.一个15周岁的少年人向一个放牛的小女娃要牛骑遭到拒绝。于是 就恶作剧,把女娃骑的牛往河里轰赶女娃在牛背上随牛到河中后,滑
落水中,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下水营救未成,女孩死亡 .问: 少年人的主观心态.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A.间接故意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D.意外事件 警察甲与乙开玩笑,随手拿起值勤时放在桌子上的手枪向自己
瞄准开枪,并同时戏称“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有子 弹,乙被当场打死,甲的行为是( ) A.故意犯罪B.意外事故 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分析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 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 止其6岁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 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 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回家中,其妻 子已中毒身亡。
案例分析
丈夫甲为了杀死妻子乙,在妻子饭碗里投放 毒药,明知孩子丙可能分食而中毒,由于 杀妻心切而不顾孩子的死活,甲对乙的心 理态度和对丙的心理态度分别是( )
A.均为直接故意 B.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C.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D.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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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作者:唐祝凯刘正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8期摘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主观方面,一直是办案实践中案件审查的重点和难点,然而,根据传统的刑法理论,按照先主后客的考察顺序,将会带来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困惑,对办案工作造成很大困扰。
本文拟从相反的角度进行思考,建议采用先客后主的考察顺序,注重客观行为方面证据的收集,以客观方面的证据来证明主观方面。
关键词主观方面客观行为客观印证主观作者简介:唐祝凯,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刘正东,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29-02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也是办案人员审查案件必须考察的内容之一,更是案件办理中最难认定的内容。
笔者在办案实践中曾经多次遇到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难以认定的情形,也曾目睹其他承办人面对犯罪嫌疑人关于主观方面辩解时的无所适从。
那么,主观方面究竟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应该占据何种地位?如何来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本文结合办案实践,对此进行粗浅的论述,欢迎指正。
一、主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演进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源自我国对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借鉴,目前在我国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中仍占据主流。
犯罪构成四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四要件处于平行地位,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构成犯罪。
但在实践中,主观方面实际上居于首要地位,审查案件中也基本遵循先审查主观方面再审查客观行为的顺序。
这一点可从我国刑法典条文中窥见一斑,比如《刑法》第192条对于集资诈骗罪的描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第193条对于贷款诈骗罪的描述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都是按照先主后客的顺序来表述的。
在办案实践中也大都如此,首先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如果没有或者说不能确定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无论其行为如何、有否造成危害结果,都直接排除在犯罪之外。
在刑法理论上,更为传统的是犯罪构成三要素学说,为大陆法系国家普通采用,我国刑法理论界也逐渐从四要件说向三要素说演进。
犯罪构成三要素即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处于递进关系,首先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之后考察行为是否可以排除违法,最后评价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承担责任。
主观方面包含在有责性中,处于审查的最后一步,所以三要素是先客后主的顺序。
两相比较,先客后主的审查顺序更符合逻辑,也更易操作,如果将主观方面列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首要因素来优先考察,将带来一系列的困惑。
二、优先审查主观方面带来的困惑(一)界定罪与非罪的困惑假如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与乙素有矛盾,甲一心想要杀死乙,并多次在公开场合扬言要杀了乙,乙惊恐报案,公安机关对此应否立为刑事案件?依照先主后客的审查顺序,既然主观方面已有犯意产生,公安机关应当先行立案,再审查甲在客观方面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由于甲还没有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全部四要件,因此不构成犯罪。
这在逻辑上没有错,但如果实践中真的这样处理,就会显得很荒谬——甲还没有什么行为呢,就已经成了犯罪嫌疑人。
不过就此认定甲不构成犯罪,似乎又令人心犹不甘,毕竟已经有证据表明甲想杀已,犯罪之心昭然若揭,怎么说也该定个犯罪预备吧。
这颇有“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感觉。
如果按照先客后主的审查顺序,则不会产生这样的纠结,在没有任何实施行为和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甲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能以刑事案件来立案,而无需考虑甲的主观方面。
相反的情况是,客观上有侵害行为发生,但主观方面的差别会决定罪与非罪,诈骗案件就是一个典型。
客观上看,行为人欠了钱久拖不还,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成了界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素。
但我们不能因为主观方面是关键要素就对其完全依赖,那样就会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就像疑人偷斧一样,如果先假定行为人是在实施诈骗,那么他的一举一动都像是个骗子——平时花钱多是在挥霍,去外地是为了逃避,没钱还是明知无偿还能力而借贷,有钱没还更说明是不想还钱……先在主观方面盖棺定论,案件审查就变成了数学证明题了——结论已经给你了,你想办法用公式推导出来就行了。
(二)区分此罪彼罪的困惑有时候,行为人基本相同的犯罪行为,会因为主观方面的不同而归属于不同的罪名。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区分,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区分,在实践中往往难以界定,其根源就在于主观方面难以区分。
很多人在办案时往往习惯于先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再顺着主观方面的引导,审查行为人采取了什么行动来实现其主观上的目的。
举例来说,甲持刀捅了乙,如何来定罪?如果甲说我想杀死乙,结果乙也确实死了,那么顺理成章就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如果甲说我想捅伤乙,结果乙只是受伤而没有死亡,那么就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然而现实案件可没有这么简单,我们经常面对的情形是:乙被甲捅死了,甲却说我根本没想杀死乙;乙只是受了轻伤,甲却说我本来是想杀死乙的。
行为人主观方面追求的犯罪结果与行为导致的实际结果不一致了,我们该以主观方面来确定罪名,还是以客观结果来定罪呢?有人会说,这并不难处理啊,第一种情况下,甲说不想杀死乙,那就是故意伤害,结果乙死了,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期和故意杀人是一致的;第二种情况下,甲说想杀死乙,那就是故意杀人,乙没有死,那就是故意杀人未遂。
这样来处理,其实就是以主观方面为标准来区分的,先以主观方面确定罪名,再以客观结果确定量刑。
以这样的方法来处理上述两种情况还没有什么问题,但现实案件要远比理论分析复杂:乙被甲捅死了,甲先是说想杀死乙,后又翻供说根本没想杀死乙;乙只是受了轻伤,甲先是说本来想杀死乙的,后又翻供说没想杀死乙。
很多承办人遇到翻供的情况会觉得非常棘手,因为按照先主后客的审查顺序,主观方面不能首先确定的话,客观方面就无从审查,行为人关于主观方面的供述不一致了,难以确定了,就会导致整个案件陷入僵局。
这就是过于强调主观方面、将主观方面视为犯罪构成首要要件带来的困扰。
如果先审查客观方面,再根据客观行为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是后文将要论述的考察主观方面的方法。
(三)确定量刑档次的困惑主观方面有时对于确定量刑档次也会带来困惑。
曾经轰动一时的“天价葡萄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于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没有什么争议,对于盗窃数额即葡萄的价值计算则有不同的声音,从本质上说,其实也是先主后客和先客后主两种审查理念之争。
强调主观方面者认为,应以被告人对于葡萄的实际价值是否明知来确定,被告人仅将该葡萄当做普通的葡萄来偷,只能按普通葡萄来计算价值;强调客观方面者认为,应以葡萄的实际价值为标准,无论被告人是否明确知道葡萄的实际价值。
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按照先客后主的审查顺序,首先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行为规定,包括侵害法益的大小,具体物化为被盗葡萄的价值,这一步就已经确定了葡萄的实际价值,之后才审查被告人对其行为是否承担责任,只要其明知其行为属非法占有他人之物的行为即可,这是一种概括的盗窃故意,而无需考察其主观上具体是想盗窃多大价值的财物(实际上这也是无从考察的)。
三、考察主观方面的方法人的思想看不见也摸不着,主观方面审查起来似乎虚无缥缈,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究竟是怎么想的,貌似仅仅取决于行为人的一张嘴,怎么能知道他说的是真是假呢?测谎仪看起来是个途径,然而测谎仪并不是对人的内心思想的直接反映,其设计原理上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测谎仪也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只能作为一种参考,增强承办人的内心确信而已。
相比于增强内心确信,以确实充分的证据对主观方面加以证明论证来得更加可靠。
(一)收集客观方面证据来证明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虽然是无形的,存在于人的内心,无法直接窥探,但人的行为是受主观心理支配的,无论怎么掩饰,总会在细微之处暴露内心的真实想法,因此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最好方法,不是想方设法甚至不惜动用刑讯取得他的口供,而是通过对客观方面证据的收集,包括行为、时空、环境、痕迹等等,来反映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举例来说,甲驾车在公路上撞死了乙,究竟是单纯的交通肇事案件,还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呢?那就要注意收集客观方面的证据。
比如案发前,监控录像显示,甲几乎每天都在固定的时间来到案发路口,停留一段时间后离开;有证据证明,案发路段是乙上下班必经之路,案发时间恰是乙每天下班途经时间;有证据证明,甲与乙一直有矛盾,双方在公开场合经常发生纠纷;案发时段监控录像显示,甲先将车停在路口,乙出现后,甲才启动汽车,甲撞上乙时车速很快;现场勘查发现,地面无明显刹车印迹。
这些都有别于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构成,可以反映出甲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件。
(二)遵循“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原则当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时候,我们会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推定其无罪。
对于主观方面,同样也可遵循“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
当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已经查明,主观方面没有充分的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又不能完全排除其对于主观方面的辩解的时候,就应当适用“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原则,免除或者减轻其罪责。
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主观方面的供述是最不稳定、最不可靠的,在缺乏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凭供述定案是十分危险的,极易因口供的反复而推翻整个案件的处理结果。
赵作海案件,就是在死者的身份都未能查清,客观证据严重缺失的情况下,仅凭赵作海曾作过有罪供述,再加上赵作海与所谓的“死者”赵振晌发生过口角因而有作案动机等关于主观方面的推论,认定赵作海构成故意杀人罪,结果导致了冤案的发生。
如前例驾车致人死亡的案件,如果客观证据均表明这起事故符合普通交通肇事的特征,即使行为人供述是故意想要撞死对方,根据“疑罪从轻”原则,也应将其主观方面认定为过失,从而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再如假币案件,行为人供述所持假币是从某人处购买来的,目的就是为了转卖赚钱,之后卖了多少多少给了某某人。
如果作为假币来源的上线或购买假币的下线能够查证属实的话,定为出售、购买假币罪是没有疑问的;如果上下线都不能查清,即使行为人供述主观上出于买卖假币的目的,由于缺乏客观证据的印证,还是定性为持有假币罪为宜。
综上所述,在目前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仍占主流的情况下,主观方面仍是四要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也是案件审查中必须考察的要素之一,但需注意的是,主观方面不应居于犯罪构成要件的首要地位或优先地位,案件审查宜采取先客后主、以客观印证主观的审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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