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副高职称评审权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副高职称评审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9.11.01
•【字号】皖人社秘〔2019〕258号
•【施行日期】2019.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副高职称评审权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起,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副高职称评审(含省直单位中级职称)将下放到省辖市;省直单位和各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参加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工作。
请各市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提前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副高职称评审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评审程序,确保2020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副高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
2019年11月1日。
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皖财教〔2022〕134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财教〔2022〕1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23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赋予科研人员经费使用更大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皖人社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4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校:为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快捷高效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各市人社局、教育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锐意创新,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要切实履行职能,明确责任分工,提供优质服务,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要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形成推进经济发展和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二○一○年七月八日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若干意见根据皖政〔2009〕39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机构改革职能分工要求,为更好地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研究,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共同建立以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
一、衔接制度1.衔接的内容:离校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主要包括就业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统计数字,就业单位,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学校、所学专业、生源地、就业意向、档案信息等。
2.衔接的形式:召开专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衔接会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3.衔接的时间:每年8月底。
二、会商制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定期会商制度,分析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查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1.会商内容:(1)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最新进展;全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建设;共同开展就业服务;就业率的发布;就业的统计口径等;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皖人社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等要求,切实加强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9年1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标准条件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第四章日常运行管理第五章附则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规定,为加强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实训基地是指政府出资建设,面向企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及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技能展示交流等公共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实训基地”),是指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程序认定的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区域规划、产业布局等,开展省级实训基地认定工作,打造高端引领、典型示范、开放共享的政府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平台,加快提升我省职业培训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财会〔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月16日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皖财教〔2020〕176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7日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安徽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等关于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等关于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编办,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02•【字号】•【施行日期】200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编办关于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2001年2月2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O]11号)精神和中编委《关于安徽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O]63号)关于“中专学校(含保留单位所属的)暂由省教育厅管理”的要求,为了确保国务院部门下划的普通中专学校和省政府部门(单位)所属普通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以下简称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的平稳过渡和顺利交接,促进中专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对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部国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意义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是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是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深化中等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中专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学校,要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中专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调整和移交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
二、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原则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编办会同学校原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考虑到我省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较多、隶属关系复杂和管理任务重的实际,对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按以下原则开展:一是结合省政府机构改革,对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包括保留的省直部门所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实行业务归口,多主体发展,以充分调动各方面办学积极性。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皖政〔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74号)精神,积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基本省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统筹配套,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财教〔2018〕722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1号)精神,推动我省高中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全省建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落实分级管理投入责任。
按照现行普通高中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建立完善所属公办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所属公办普通高中财政拨款,保障公办普通高中稳定健康发展。
(二)保障最低基本支出需求。
综合考虑各地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平均办学成本、学费标准及财力水平等实际情况,全省确定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保障标准,保障公办普通高中基本运转需求。
(三)建立资金统筹使用机制。
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体、多渠道筹措经费的保障机制。
加强和规范普通高中经费使用管理,将财政拨款收入、学费收入、捐资助学收入及其它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统筹用于学校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及其它发展性支出。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各校公用经费。
二、实施内容(一)拨款标准。
综合考虑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日常办学成本、财力保障等因素,全省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确定为:按照省辖市本级不低于1000元/生·年、县(市、区)不低于800元/生·年的标准,由各市、县(市、区)自行确定所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市场的变化,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与技能需要不断更新和提升,这也是保持竞争力、提高自身价值的必要条件。
而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平台就是为满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需求而设立的一个在线教育平台,本文将就该平台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探讨。
一、平台的背景与概述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平台由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共同主管,是一家集在线学习、考试、证书颁发、人才培养、行业交流于一体的高端在线教育平台。
平台主要面向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其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知识分享、行业交流平台,旨在推动专业人才智力更新和提高,促进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二、平台的特色与优势1、丰富的课程资源平台拥有数千门各类专业知识课程,涵盖了工程建设、工程管理、信息技术、财会金融、人力资源、法律法规等各个领域的知识,可以满足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需求。
2、高质量的师资力量平台邀请了数百位国内知名大学教授、专家、行业资深专家担任课程教师,同时也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在线咨询服务等。
3、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平台不仅提供线上学习,还有线下集中培训、企业定制培训、专家讲座等形式,为学习者提供了多样化的学习方式。
4、考试证书权威可信平台所颁发的证书,皆来自于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拥有权威、可信的证书认证体系,可以有效帮助学习者提高职业技能和市场竞争力。
5、互动性强的学习氛围平台提供在线学习社区,学习者可以在社区中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交流互动,分享学习心得,提升学习效果。
三、平台的服务体系平台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完善的教育服务体系,包括:1、在线选课服务学员可以通过网络进行选课、付费,非常方便。
2、灵活的学习时间平台提供24小时的自学时间和多种学习模式,学员可以随时随地学习。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民优字[2013]128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的通知(民优字[2013]128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物价局、残疾人联合会:全国第十三次民政会议和安徽省第十九次民政会议均提出了优抚对象应享受“普惠加优待”政策。
为积极贯彻会议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特殊关爱,充分发挥多部门服务和保障作用,确保优抚对象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特制定《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2013年7月30日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重点优抚对象切实享受普惠加优待政策,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和我省相关政策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及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第三条重点优抚对象均可依照本规定享受普惠政策。
第四条部分重点优抚对象除享受本规定第二章的普惠待遇之外,还享受本规定第三章的优待政策。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4.25•【字号】皖人社秘〔2015〕132号•【施行日期】2015.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校: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更好地服务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工作高校毕业生学籍档案是毕业生求职和享受就业服务的重要凭证,是干部人事档案的主要来源。
加强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是维护高校毕业生权益的需要,是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真实性的必然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高校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相互配合,把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整体规划,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规范服务,努力提升高校毕业生档案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
二、明确高校毕业生档案接转责任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和转出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档案接转的各项政策规定,明确各自职责,注重协调配合,确保毕业生档案接转及时准确、顺畅有序。
毕业生就业单位能够管理人事档案的,高校应将毕业生档案转至就业单位管理;毕业生就业单位不能管理人事档案的,高校应将档案转至毕业生工作所在地或其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高校可根据毕业生意愿,将其档案转至其户籍所在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或委托各级就业指导机构暂时保管。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体育局,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皖发改社会〔2021〕680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市级标准,确保按时出台。
各市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并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安徽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各市要在2022年3月底前完成市级具体实施标准制定工作,及时出台公布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细化充实服务标准,严格界定范围。
各市在制定具体实施标准时,要对照《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认真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充实本市的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确保《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落地落实。
《国家标准》《安徽标准》已有明确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市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安徽标准》执行,对于暂无《国家标准》《安徽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标准,纳入市级具体实施标准。
服务项目、内容、数量等超出《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市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1)
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 3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建立部门联动、系统对接、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中学生信息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等信息定期比对,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 4 -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皖教基〔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推进课后服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满足学生和家长不同需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进一步做好课后服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课后服务工作的认识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拓展学生学习空间、推进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减轻校外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提高教育服务能力、满足家长接送便利和学生巩固学习成果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
各地要从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顺应中小学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现实意义,切实树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将课后服务当作急需开展的本职工作,认真抓好落实,努力抓出成效。
二、明确课后服务的原则和方法各地要按照教育部教基一司〔2017〕2号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课后服务启动工作方案,及时启动课后服务。
已经开展课后服务的应继续完善提高,进行经验总结;尚未开展课后服务的地区和学校要坚持按照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学校组织,城乡同步,因地制宜,学生自愿的原则,自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启动。
要明确组织实施流程。
各中小学要按照学生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立项、统筹安排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方案
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方案
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方案是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
一、培养对象条件
1. 具有灵璧县户籍,报名参加2024年普通高考获得考生号,并参加分类考试招生报名的高中阶段(含中职)毕业生。
2. 报考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项目的考生须与灵璧县卫生健康委、乡镇卫生院签订《安徽省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服务志愿表》。
二、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
今年的招生计划是15人,具体的招生方式和招生计划可能因地区而异。
符合条件的考生需于2024年1月2日起(法定工作时间)持本人身份证、高考考生号和《安徽省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服务志愿表》到和县卫健委(财苑大厦6楼615办公室)报名并初审(初审包括考试资格初审和体检初审)。
报名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6日。
三、服务期限
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须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在基层医疗机构服务6年以上。
具体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卫生健康委安排而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
具体录取程序和标准由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同时,考生需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符合条件并按时完成报名和初审工作。
以上是关于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方案的基本信息,具体细节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多信息,建议咨询当地卫生健康委或相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确保2021年秋季开学后课后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努力实现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
根据要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时间一般从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开始。
义务教育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2小时,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可以结合实际提供延时托管服务,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好家长接学生困难问题。
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
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通知全文如下:各市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但仍然存在学校覆盖率、学生参与率偏低,工作开展不平衡、工作保障机制不健全、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并全面推进我省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提高教育质量,优化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是帮助学生家长解决难以按时接孩子放学问题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将推进和保障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作为“顺民意、暖民心”的民生工程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民生项目,积极认真谋划,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障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要充分利用资源优势,有效实施各种课后育人服务,在校内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
各地要确保2021年秋季开学后课后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努力实现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皖政办[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妇儿工委、省妇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妇儿工委、省妇联二00三年八月四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皖政〔2001〕85号),现结合实际,就我省今后5年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幼儿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1.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确定幼儿教育的发展目标。
坚持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多种形式办园,本着“整体推进,分区规划,分类要求”的原则,大力发展幼儿教育。
深化幼儿教育改革,推行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幼儿保教质量,积极、稳妥地推行幼儿教育体制改革和幼儿园内部管理改革。
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至2007年,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并举、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幼儿教育发展格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皖财教〔2021〕557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厅〔2020〕22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2021年6月28日安徽省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建立以工作绩效为导向的资金分配奖励激励机制,推动全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市、县(市、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等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市、县(市、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十五日内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市、县(市、区)资金预算金额,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21]18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水平的实
施意见(皖教基[2021]18号)
无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0
【摘要】各市教育(体)局,广德市、宿松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
【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无
【作者单位】安徽省教育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2.3
【相关文献】
1.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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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基〔2021〕21号)4.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基〔2021〕22号)5.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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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全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检查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教秘职成[2017]1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04.14
【实施日期】201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五部门关于开展全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
检查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职成〔2017〕17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阜阳保监分局,各高职院校,各省属中专学校,有关保险公司:
接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7〕15号),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督总局、
中国保监会等将于近期组织开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联合检查。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保我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联合开展我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省级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是否按要求履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2.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定》相应管理制度或具体落实办法。
3.是否制定具体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4.是否按要求备案各职业学校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
(二)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
1.是否存在违反“六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