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的通知为了更好地适应和推进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优化就业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水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决定对全省范围内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一、就业促进政策的调整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就业创业,从即日起,取消对企业招用毕业3年以内的大学生、高职院校毕业生及其他特定群体人员的就业补贴政策。
取消就业补贴政策后,将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并加大对技能型人才的培训和就业安置工作。
二、劳动关系政策的调整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者获得感,从即日起,全省范围内取消非法打工的行政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劳动关系争议解决机构的建设,明确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三、社会保障政策的调整为更好地保障群众的养老、医疗等基本需求,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山东省将从明年起逐步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额度。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确保养老金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相符。
对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进行适当扩大,提高对重大疾病的保障力度。
四、人才引进政策的调整为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山东工作和创业,山东省开始实施新的人才引进政策。
根据人才的不同需求,采取差别化措施,提供住房补贴、创业支持、科研经费支持等多种激励措施,打造更有活力和吸引力的人才环境。
五、政策落地和宣传工作的安排为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政策的具体落地和宣传工作。
同时,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执行力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已经制定并实施的其他相关政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逐步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为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
按照《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职工初次鉴定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三、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6〕37号)的要求,做好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表、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回执和当事人、相关单位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诊治病历、出院小结、相关检查和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委托鉴定的委托书等,均应归档。
四、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直接发生的必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凭据支付。
五、自2009年1月起,中央驻鲁企业(含省煤炭系统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采取单位申报、集中体检、集体评审的办法进行。
单位申报的时间为每双月的最后一周,其他时间不再受理。
集中体检的时间和地点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另行通知,被鉴定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集中体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鲁人社函〔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人社部门公共服务水平,理顺工作职责和流程,切实提高证书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证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证书发放工作(一)新版证书发放各市须统一使用“山东省人事考试证书管理系统”发放新版证书,为考生提供邮寄与现场发放两种方式。
考生申请邮寄的,要及时推送EMS(邮政特快专递)安排投递;考生现场领取的,要积极利用省厅配发的高拍仪、电子签名板、身份证阅读器等硬件设备留存领证电子材料。
通过该系统实现证书发放信息化管理,确保证书去向可查、可追溯。
(二)旧版证书发放各市要严格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旧版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45号)要求,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和材料报送,有序开展旧版证书发放工作,在审核、填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执(职)业资格考试登记表》时,要确保表格中关键字段填写完整、内容准确无误、印章规范清晰。
二、证书补换工作(一)规范工作流程1.及时上报申请。
为更好地服务考生补换证书、缩短补办等待时间,证书补换申请由按季度报送改为按月报送。
各市要及时整理、汇总受理的考生补换证申请,审核无误后于每月末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2.严格审核信息。
对提出证书补换申请的考生,要认真核对其姓名、证件号码、级别、专业、批准日期等信息是否与证书数据库一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鲁人社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3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办理新参保登记时核查历史参保缴费状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核查该参保人员历史参保缴费情况,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个或多个),且处于中断(暂停)参保状态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非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
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存在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新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按灵活就业人员正常参保状态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属于本省的,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为中断(暂停)缴费状态并主动告知参保人员相关情况。
(四)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终止参保状态的,对于终止原因为死亡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对于终止原因为转移等非死亡原因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鲁人社字〔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各大企业(集团):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起,从我省规模以上企业开始,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主评价范围(一)自主评价企业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二)自主评价人员范围。
企业自主评价对象包括本企业在岗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学生。
评价工作组织规范、评价结果质量高、符合规定条件的自主评价企业可承接其他同类企业在岗职工委托评价服务。
委托评价双方应签订委托评价协议,制定评价实施方案。
委托评价协议和评价实施方案报双方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省级备案的企业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
(三)自主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原则上都允许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开发企业评价规范,条件成熟的,可申请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产业形态变化要求和实际生产需要增加或减少自主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范围,调整的职业(工种)、等级应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鲁人社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
定期梳理发布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一对一”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策”开展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就业链式服务”。
推行“政策找人”“直补快办”等“就好办”模式,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助企扩岗政策,政策成效列为对16市就业工作年度考核激励的评价内容。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排序,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
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鲁人社函〔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5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教体局),各高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孙潇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省教育厅联系人:任永红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23年6月30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规范毕业去向登记行为,便利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的通知》(教学厅〔2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籍且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包含定向生、委培生等学生。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是指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或毕业后一定时间内的就业、升学、未就业等去向状态进行记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鲁人社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1〕15号各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一)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企业与劳动者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
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二)规范其他直接用工形式。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高院,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三)规范合作用工形式。
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试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试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鲁人社字〔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试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为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快推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在企业试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人才强省、技能兴鲁战略部署,推动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延伸技能人才成长进步阶梯,引领企业职工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实施范围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
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应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中实施。
首席技师评聘试点应在已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企业中实施。
优先选择具有行业代表性,拥有核心竞争力,能引领产业技术发展,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基础扎实的龙头骨干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试点。
三、等级(岗位)设置与条件(一)技能等级(岗位)设置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和职业(工种)特点,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5•【字号】鲁人社字〔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6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25日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以下简称“质量督导”)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省颁布的政策性、技术性文件,对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质量督导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为目标,以合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内外结合、事前事中事后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配套为主要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体系,为规范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质量督导分为外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内督”),由相关质量督导员具体实施。
外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鲁人社字〔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向社会化认定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加快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构建“标准化、专业化、实体化”评价组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0〕1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省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机构征集范围和条件评价机构征集范围为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和质量管控制度,有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三)设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满足评价工作的考评人员、监考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团队等;(四)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有标准化理论考场、配套考试所需的网络和考试机,有与技能操作考核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表仪器等,有身份识别、信号屏蔽、音频视频监控等信息管理设备;(五)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六)企业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须先取得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资质;行业协会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应有符合条件能够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会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参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负责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鲁人社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6月30日山东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山东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未来五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取得新成效、新进展。
五年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稳中求进,全面完成了“十三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
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就业结构更加优化,创业环境明显改善,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647万人,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
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健全,覆盖面更加广泛,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4.5%,初步构建起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2024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 险覆盖范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 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完善工 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认定和劳 动能力鉴定效率,保障工伤人员 合法权益。
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 优抚等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障 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建立科学、客观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对技能人才进行全 面、准确的评价,为技能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 撑。
促进技能人才就业创业
加强技能人才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技能人才就业创业 政策,为技能人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
05 劳动关系协调与权益维护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规定解读
强化就业援助
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包 括提供公益性岗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 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D
04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
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及成果展示
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通过政策引导、资源整合和资金支持,推 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 化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举措
A
拓宽就业渠道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农村地 区等就业,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
加强就业指导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提供职业 规划、求职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帮 助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
B
C
创业扶持措施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提供创 业培训、创业贷款、创业场地等方面的支持 和服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鲁人社字〔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5号各处室、直属单位:《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已经2022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5月10日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省委2022年工作动员大会精神,充分发挥创新的引领推动作用,激发人社事业发展活力和动力,促进全省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聚焦广大人民群众对人社事业的新需求和人社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构建“1+6+N”的人社事业创新发展体系(“1”是坚持把创新摆在核心位置,增强人社事业发展创新力,打造“创新人社”品牌;“6”是实施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政务服务、党建工作“六项创新提升行动”;“N”是制定一批创新政策,推进一批创新项目,落实一批创新举措),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努力开创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一)就业创业创新提升行动1.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
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40万个左右,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32万个左右,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8万个左右,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等群体。
(就业人才中心、就业促进处负责)2.深化实施“创业齐鲁·乐业山东”行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鲁人社字〔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0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统称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要求,现就设立审批权限、监管职责和评估标准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划分(一)普通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和普通民办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权限,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规定,统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
此前由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设立的技工学校,今后其变更、延续、注销等审批事项一并划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
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已正式受理但尚未批复设立技工学校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后可以按原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未正式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
(二)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和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权限,仍按照原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继续委托济南外其他15个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行政审批局、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管委会、上合示范区管委会、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和部分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三)技师学院办学许可和民办技师学院筹设由省政府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
二、强化监管职责落实新设立公办技工学校,按照其举办单位层级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日常业务监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03•【字号】鲁人社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2〕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监管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精神,现就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突出风险防控“制防”建设(一)健全政策制度体系。
及时制定、修订本地区职业培训政策,推动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
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衔接,优化经办流程,提高审核效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规范资金管理制度。
统筹财政预算情况和本地资金支撑能力,细化资金支出范围,明确资金申请与使用规定,强化资金使用安全。
严格按规定使用、审核、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强化制度建设,补齐管理短板,加强对培训重点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督,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管资金。
(三)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建立决策、执行、检查、监督各环节互相联系、互相制衡的内控机制,通过完善授权批准控制、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岗位轮换控制、业务流程控制、预算控制、风险控制等制度,实现对职业技能培训各个环节风险的全面防控和监督。
(四)完善绩效评估制度。
科学制定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合理采取主动公开、自查互查、联合检查、集中核查等方式,定期对本地区培训政策落实、培训监督管理、培训服务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培训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委托行业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绩效评估任务的,须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核确认,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绩效评估结果公正客观。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鲁人社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1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1.按2022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5%确定月增加额。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2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4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8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元。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适当倾斜。
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21•【字号】鲁人社字〔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7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85号)要求,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32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及标准。
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要求,全面梳理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及标准,及时清理规范不符合国家和省级确定的支出范围(标准)和自行制定的待遇支出项目,建立健全待遇支出项目清单。
重点清查2020年1月1日后,应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管理。
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工伤认定工作,严格申请材料审核,加强对拟认定工亡案件的调查核实、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作出结论,严防欺诈骗保行为。
要探索建立工伤认定疑难案件内部会审、外部会商制度,定期组织案例研讨、案卷评查等活动,不断提升工伤认定质效。
三、进一步严格劳动能力鉴定。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标准政策,严格审核鉴定材料,严密组织鉴定程序,严格鉴定专家管理,严格按照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受伤部位、伤情范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发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作用,推进实现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外部信息共享,提高应对鉴定材料造假的风险防控能力,严格把控各风险环节,有效防范鉴定材料造假和骗取鉴定结论行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2022年度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2022年度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鲁人社函〔2022〕96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2022年度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9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吸引集聚更多优秀青年人才来鲁创新创业,积极打造新时代人才集聚高地,根据《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鲁人社字〔2021〕3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度博士(后)生活补助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生活补助发放范围本通知所指发放博士(后)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范围包括: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乡村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企业(含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医院、科研院所、学校)。
上述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可按程序获得生活补助,经费由省人才建设资金予以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核定发放。
其它设站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博士(后)生活补助发放,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二、生活补助类别标准博士(后)生活补助项目分为博士生活补助、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和博士后出站留(来)鲁生活补助3类,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博士留(来)鲁工作后享受最高3年15万元的生活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来)鲁工作后享受一次性最高15万元的生活补助,与其他省级人才生活补助就高享受,不重复发放。
具体补助条件、标准和发放工作流程等要求详见《2022年度山东省博士(后)生活补助申报指南》(见附件1)。
符合补助条件的博士(后),应在我省工作期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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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费用救治费用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卫生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卫办规财发〔2009〕137号
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为可持续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妥善解决甲型H1N1流感防控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现就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诊疗方案、有关规范和指南及时开展诊疗和救治工作,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患者。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发热(≥37.5℃)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到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通过上述三种制度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尚未参加上述制度的患者或经上述制度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较重的贫困患者,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救治费用,并做好与当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
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境外人员自行承担。
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政府指定医学观察或随访任务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本通知下发前垫付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