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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第一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第一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第一批职业技能综合水平测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6]5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6.02【实施日期】2016.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第一批职业技能综合水平测试的通知(深人社发〔2016〕57号)各相关单位、人员:为配合我市2016年度人才引进工作,确保人才引进质量,服务技能人才,现将人才引进第一批职业技能综合水平测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综合水平测试对象持有非在我市参加技能鉴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证书,不含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模块证书)的拟申请人才引进的人员。

二、综合水平测试内容(一)持有非我市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且经审核工种属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度深圳市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6〕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中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人员,其综合水平测试的内容为该工种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工种)技能标准要求达到的专业知识。

(二)持有非我市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经审核工种不属于19号文中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其综合水平测试的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安全生产综合知识、法律法规综合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安全生产综合知识和法律法规综合知识总题量的比重分别为30%、30%、40%。

试卷形式为标准化试题。

《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水平测试大纲》详见附件。

(三)持有经全国、全省统考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但不在我市报名的人员,其综合水平测试的内容同第(二)款。

三、综合水平测试报名及考核(一)符合条件的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国内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和银行联合发行有IC芯片的深圳市金融社保卡;港澳台人士的港澳台身份证、回乡证、护照;外籍人士的护照)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到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点报名参加综合水平测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5]1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8.07【实施日期】2015.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6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8月7日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工作,引导各职组、职类公务员分途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办〔2015〕9号)、《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办〔2015〕10号)、《印发深圳市公安系统公务员专业化试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6〕149号)中的《深圳市公安系统警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内外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以下简称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在本职类内部转任的,按照国家、省、市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本职类内部跨职组转任的,按照有关职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且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应当符合拟转任职位的资格条件与能力素质要求。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工作的统筹管理。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各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区、本单位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领导职务第六条执法员、警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等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领导职务(含警官职务,下同)的,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1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11.22【实施日期】2012.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9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1月22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7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02 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03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和职业介绍机构设立03-1 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03-2 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04 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04-1 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04-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05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06 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证》07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行政许可内容准予外国人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93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深人社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3〕7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管理体系,提高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我局特制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遴选与聘用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四章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第五章专家抽取和项目评审第六章附则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评审(以下简称事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管理体系,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推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在事项评审活动中,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行政行为参考依据的各领域专业人才。

评审专家遴选、聘用、抽取、评审以及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项评审,是指评审专家对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政务服务事项的评审环节给出专业性意见辅助决策参考的活动。

第四条评审专家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随机抽取、规范使用、公正有序的原则。

事项评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评用分离、客观公平、安全保密的原则。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5]15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10.23【实施日期】2015.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5〕15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文件精神,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规定,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一)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

自愿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包括离校前已与在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实现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应在申请相关就业服务及补贴之前向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未就业或初次就业实名制登记(以下称“实名制登记”)。

高校毕业生可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外网)”按系统指引自助办理或本人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事窗口办理实名制登记手续,在窗口办理时须填报《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表》并提交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本(核验原件后留存电子扫描件)。

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打印“未就业实名制登记证明”。

(二)多形式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情况,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促进校企合作;切实做好供需双方的沟通协调,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校园行,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民营企业招聘周、一企一岗·互济共赢等专项活动,促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1]14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1]14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1〕1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深圳市原劳动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1号)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补贴申请已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补贴的,除提交《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1号)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由本人签字及灵活就业工作地点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窗口确认的证明资料(以下简称证明资料),内容包括具体从事的灵活就业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址、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联系电话以及雇主信息(包括雇主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

二、资料审核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核实通过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申请人的灵活就业相关信息(含姓名、灵活就业方式、补贴金额等内容)在其居住地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核实意见并加盖公章,在公示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经核实或公示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补贴拨付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对复核通过的,按规定向申请人银行账户拨付补贴;对复核未通过的,将申请资料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的理由。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0]10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7.13【实施日期】2010.07.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各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及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就我市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方案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及其他服务工作职责,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事业单位的岗位根据工作及管理需要,设置为常设岗位、非常设岗位两种,两种岗位按相应的制度规范实施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要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

常设岗位设置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领导职数及编制员额内进行。

非常设岗位须按所核定的员额及岗位类别进行设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改版上线运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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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9.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改版上线运行的通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已完成改版升级,于2012年9月19日上午十时正式上线运行。

本网站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类信息的发布源,设置了信息公开、主题服务、网上办事、政民互动等主要栏目,内容涵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方面面,本着“以人为本”,“高效”、“便捷”的原则为公众提供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的查阅、相关事项的在线办理、网上咨询投诉通道以及各类服务信息的查询。

为方便公众查询,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版门户网站上线后的一段时间内,旧版网站将继续保留,但不再更新信息。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7.09•【字号】深人社规〔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7月9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实施办法。

原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母婴医疗服务的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为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综合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用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附件1)费用(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事业单位类别和三类岗位比例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事业单位类别和三类岗位比例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事业单位类别和三类岗位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深人社发[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事业单位类别和三类岗位比例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43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为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充分体现“政府指导、单位为主”的原则,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的类别(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主体、主要以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为主体,或是主要以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保障等职责为主体)以及常设岗位中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特征求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

请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能确定单位类别,在《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0〕109号)第11条的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并填写、上报《深圳市事业单位类别和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申报表》(附件)。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报程序(一)事业单位填表。

各事业单位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下载附表(电子文档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首页的“通知公告”栏目,网址:http:///),在电子表格上填好相关信息后打印。

(二)上报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准备好报表纸质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径报同级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

上报纸质报表的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三)数据收集汇总。

主管部门审核数据后,将下属事业单位的数据汇总成一份总表,打印盖章后连同电子文档统一报送同级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汇总。

区属单位的报表(含电子文档)由区人事部门汇总成一份总表后上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联系人:彭子苑,地址:市民中心C3039室,电话:82001738。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深人社规〔2014〕1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2号各有关单位: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有关规定,现就申请和支付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各项补贴、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补贴和奖励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1.工种岗位符合本通知规定。

2.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3.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能申请招用奖励。

(三)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

但“零就业家庭”人员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和招用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

(四)用人单位招用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女35周岁(含35周岁)、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二、补贴和奖励标准(一)岗位补贴。

按每人每月85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5.14
•【字号】深人社规[2013]5号
•【施行日期】2013.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
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人才引进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规定,以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14日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
附件
备注:助理国际商务师2002年后改名为外销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6]1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8.16【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0号)各有关单位: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8月16日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与管理。

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的专项资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政策法规培训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12.05
【实施日期】2013.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普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我局定于近期面对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及劳动者免费举办两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及内容
培训分两期举行,12月12日和12月13日各一期,每期一天。

上午(9:30-11:30):《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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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深人社规[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有空缺需招聘工作人员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与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常设岗位总额内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采取公开招聘、选聘或者直接聘用方式。

第五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属事业单位招聘的组织工作。

市人力资源部门授权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6]1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27【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9月27日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关于完善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资助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一)个人参加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竞赛。

(二)企业组织的本企业员工岗前技能培训、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确定补贴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印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印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发展规划(2016—2018)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6]1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6.02.25【实施日期】2016.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发展规划(2016-2018)的通知(深人社发〔2016〕1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发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结合实际,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发展规划(2016-2018)》,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总工会2016年2月25日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发展规划(2016-2018)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发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结合实际,编制《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发展规划(2016-2018)》。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根据深圳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经济发展趋势,坚持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制度、机制和配套政策,发挥技能竞赛在发现、选拔和培养优秀技能人才的作用,推动劳动者素质提升计划的实施,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环境,推动技能劳动者队伍的发展壮大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对接中国制造2025,助推深圳高端制造、精密制造和智能制造,提供更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安全防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安全防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
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人社函[2013]130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12.16
【实施日期】2013.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深人社函〔2013〕1304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社会建设局,全市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2 月 11 日,我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荣健水果批发市场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中央、省、市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市安委办对事故情况及时进行了通报,要求各级部门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认真部署开展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行动和集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为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防止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安全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的安全防范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要认真吸取光明新区“12·11”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切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机制,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固化责任,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要结合自身实际,严格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立足防范,扎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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