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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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度绩效管理考评工作细则(试行)

为深入、细致开展绩效管理考评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度绩效管理考评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订本细则。

一、考评对象

公务员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及厅属各事业单位。

二、考评指标内容

分绩效考评指标和行政效能指标两部分。

绩效考评由绩效指标和行政效能指标组成。绩效指标包括全局性指标、职能性指标两大类别。全局性指标围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十二五”规划要求,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民生工程及公众关注的社会重点热点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年度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设置。职能性指标结合各部门、各单位“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能和任务设置。全局性指标和职能性指标由厅绩效办组织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规范化流程和标准设置并组织审核确定(见附件1)。行政效能指标分为制度建设、效能效率、依法行政、工作作风四部分,由厅绩效办会同厅办公室、法规处、规划财务处、人事处等单位制定(见附件2)。

三、考评方法

绩效考评采取绩效自评、指标考评、群众满意度测评、领导评价、察访核验和加扣分考评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绩效自评。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厅绩效办的要求,由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实施意见》和本细则组织自我考评,填写绩效自评评分表。

(二)指标考评。由厅绩效办协调各成员单位组成综合考评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记录等方式,依据本细则规定考核内容,对各部门、各单位绩效管理工作进行集中考核。

1.听取汇报: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绩效管理工作和自评工作情况。

2.查阅资料:查阅绩效管理工作和主要业务工作台账。

3.查看记录:查看会议记录、学习笔记,了解计划制定、工作安排、任务落实等情况。

(三)公众满意度测评。采取向服务对象、普通群众进行随机问卷调查和效能监督员评价的方式,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价。

(四)领导评价。由厅绩效办向厅领导发放评价表,就分管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征求评价意见和建议。

(五)察访核验。由厅绩效办组织人员,对各部门、各单位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核验。察访核验分日常暗访、督查和定期专项查验两种形式。

1.日常暗访、督查:由厅绩效办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重大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邀请效能监督员随机进行暗访。

2. 定期专项查验:由厅绩效办对重大专项工作、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核验结果确定相应指标考评得分。

(六)投诉查处。对基层和群众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投诉举报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确有问题的实行扣分,并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考评计分和加扣分

(一)计分

绩效考评成绩由绩效指标考评成绩、行政效能考评成绩、群众满意度测评成绩、领导评价成绩和绩优绩误加扣分组成。

年度绩效考评成绩=绩效指标考评成绩×40%+行政效能考评成绩×20%+公众满意度测评成绩×30%+领导评价成绩×10%+绩优加分-绩误扣分(二)加分。被考评单位申报加分项,经厅绩效办评审确定加分意见,由厅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扣分

1.察访核验扣分

违反绩效管理工作有关制度规定,被察访核验发现问题,部门、单位对此没有及时做出处理的扣1分/起。

2.投诉查处扣分

被群众投诉并查实、群众投诉举报问题未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扣1分/起。

3.被绩效告诫的,扣1分/起;被上级组织处理的,扣3分/起;领导干部被问责的,扣2分/起。

4.绩效管理和考评中,发生问题被自治区绩效办通报批评的,扣5分/起;被厅绩效办通报批评的,扣3分/起。

5.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被一票否决的,每项扣2分,取消该部门、单位的评优资格。

6.突出问题加重扣分。存在下列问题并经查实的予以加重扣分:发生违法行为的扣10分/起;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扣10分/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扣10分/起;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扣10分/起;凡发生以上问题之一者,取消该部门的评优资格。

五、考核等次评定

绩效考评分优秀、合格、较差三个等次。厅绩效办汇总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评情况,按得分顺序提出考评等次意见,由厅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评等次,经厅党组审定后通报全厅。厅绩效办向各部门、各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和建议,督促其整改。

等次评定标准。绩效考评分优秀、合格、较差三个等次。年度综合评分85分为优秀基准分,得分在85分以上,依从高到低排序,按参加考评部门单位总数20%的比例评定优秀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60分为较差基准分值,得分在60分以下,依从低到高排序,按参加考评部门单位总数10%的比例评定为较差部门单位。其他部门单位为合格等次。

六、考评结果运用

(一)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奖励。

(二)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年底向厅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递交书面整改意见,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评先评优。

(三)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经厅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由厅党组作出组织处理。

(四)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轻微的,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经厅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由厅党组作出组织处理。

(五)工作人员违反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被群众投诉或在暗访中发现问题经查实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绩效告诫,并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当年受到一次绩效告诫,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受到二次以上(含二次)绩效告诫,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本细则由厅绩效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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