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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PPT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1、法律依据 2、组织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 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 取得资质认定: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对评审活动及结论负责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 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 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 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发现不符合——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水利部国科司1997年授权委托中国水 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具体承担水利评审组日 常管理工作。
内容提纲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63号令)
修订的特点
主要内容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6 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86号令)同时废止。
(一)163号令修订的特点
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
分 级 实 施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主管部门第四条定义第二章资质认定程序第五条提交申请第六条申请资料第七条初步审查第八条现场评审第九条审定认定第十条决定认定第三章资质认定标准第十一条技术能力第十二条组织条件第十三条管理体制第十四条质量保证第十五条人员素质第十六条实验设备第十七条资质有效期第四章资质证书第十八条颁发证书第十九条证书内容第二十条证书有效期第二十一条证书使用范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对象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程序第六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五条违规行为第二十六条处罚措施第二十七条处罚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补充规定第二十九条附件1第三十条附件2第三十一条附件3【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2: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表附件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样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指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力和条件评估,并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认定的行为。
2. 主管部门:指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的部门或机构。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困难1: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影响审查进度。
解决办法:在初步审查阶段,指导申请人补充或修改资料,确保符合要求。
困难2: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影响认定结果。
解决办法:及时与申请人沟通,明确问题与要求,提供解决方案,并在评审报告中作出说明。
困难3:资质证书颁发后,发现被认定机构有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解决办法:立即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内容为的详细模板范本,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总局 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这些重要变化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
2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质量与认证》杂志也在11月刊关注中,对新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64号令)做了专题解读。
质量与认证微信(ID:cncete)将选择部分文章进行发布,以飨读者。
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提高检验检测行业的质量水平,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实施依据法律法规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满足技术要求;2. 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室场所,满足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3. 拥有一支经过培训合格、经验丰富的检验检测人员队伍;4.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5. 具备良好的业务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资质分类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1. 一级资质:具备完整的检验检测工作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国家重点检验检测项目;2. 二级资质:具备一定的检验检测工作能力,能够完成一般检验检测项目;3. 三级资质:具备较低的检验检测工作能力,仅能完成一般的样品分析。
第七条资质认定程序1. 资质认定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向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申请,提供相关资料;2. 资质审核:主管部门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3. 资质认定: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批准或不予批准资质认定;4. 资质发布:主管部门将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并颁发资质证书。
第八条资质认定周期资质认定周期为不超过6个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检查、抽查等形式。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机构,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吊销资质证书等措施。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模板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检验检测机构:指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包括实验室、检测中心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及技术水平,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质检机构、实验室等。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科学技术先进性原则,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认定管理能力的机构承担,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资质认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注重对人员的素质要求和专业能力的评估,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审查、评估、复核和监督检查等环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资质认定的程序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资质认定:申请人应当向资质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支付认定费用。
二、资料审核: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三、现场核查:资质认定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人的人员素质、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进行评估。
四、技术评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文件及验证测试结果进行评审。
五、审核结果公告: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公告认定结果并向申请人发放资质认定证书。
第十条资质认定的有效期普通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五章附则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合用本办法。
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格附件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样本附件三:资质认定费用标准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资质审核和认定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号:国务院令第525号一、总则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保障检验检测的质量和可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资质认定1.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2) 设立检验检测机构的具体规定要求;(3) 具备从事相应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试验场地等。
2.申请人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申请费、审核费等费用。
三、资质认定的程序1.审查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组织核查。
2.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包括对机构的人员、设备、场地等的检查,并对现场验收结果进行记录。
3.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通过资质认定。
4.对符合条件的,认定资质,颁发证书。
四、资质认定的期限和范围1.资质认定的期限为5年。
2.资质认定的范围是根据申请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五、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1.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检验检测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对已认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规定,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各项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3.申请费、审核费等费用是指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时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企事业单位:指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以盈利为目的或者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形式,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提高检验检测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机构定义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对特定对象或产品进行检测、检验、校准、测试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资质认定定义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检测活动的必要条件和能力,给予的正式确认和授权。
第四章境内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管理职责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第六章事项清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明确资质认定的项目、条件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基本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确保其检测活动遵循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第八章评审准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评审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准则应包括技术能力、人员资质、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章证书标志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获得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并可在其业务活动中使用相应的资质认定标志。
第十章工作原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有序进行。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1.检验检测机构:指依法从事产品、设备、物质等的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
2.资质认定:指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审核和认定,确认其具备一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过程。
3.资质认定机构:指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机构。
4.技术能力:指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的人员、设备、仪器、方法、工艺等方面的能力。
5.管理水平:指检验检测机构在组织结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6.认可:指资质认定机构依据一定标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结果进行确认。
第二章资质认定程序第四条资质认定申请1.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机构的要求,填写资质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建立资质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查的制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五条资质认定评估1.资质认定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2.评估可以包括现场检查、文件审查、实验验证等方式,以确保申请机构的能力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资质认定审核1.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资质认定审核。
2.审核应当包括对评估报告的审查,对申请机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沟通,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认定结果。
第七条资质认定决定1.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作出资质认定决定。
2.资质认定决定应当明确认定范围、有效期限和认定等级等内容,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八条资质认定结果公告1.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将资质认定结果予以公告。
2.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机构的名称、资质认定等级、有效期限等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最新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最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最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具备从事相关活动的必要条件和能力,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定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三章资质认定定义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四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章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资质认定条件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其他合法地位;(二)具有与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章资质认定程序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应当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省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文档模板范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管理,规范资质认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技术水平,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检验检疫机构资质认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质认定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资质认定工作,确保资质认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资质认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颁布的资质认定办法。
如现有政策、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检总局所有。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格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查评估表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批准证书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结果通知书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意见...法律名词及注释:1、《检验检疫机构资质认定条例》:该条例是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管理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资质认定的程序、要求和监督等内容。
2、独立: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在进行资质认定工作时应当独立于被认定机构,避免利益冲突,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公正:指资质认定机关在进行资质认定工作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地评估被认定机构的能力和技术水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艰难及解决办法:1、艰难:在资质认定过程中,可能浮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情况。
解决办法: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时向申请单位提出要求补充完善材料,并赋予相关指导。
2、艰难:在资质认定评估过程中,可能遇到评估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或者主观偏见的问题。
解决办法:资质认定机关应当选派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经验的评估人员,并进行培训和监督,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促进其规范、科学、公正的检验检测活动,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机构,相关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等有关人员。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类型和范围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二)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范围应当涵盖下列内容:(一)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二)人员素质和组织管理水平;(三)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四)检验检测机构在质检领域内的专业应用能力和经验。
第三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授权或者依法设立,并依照一定的周期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六条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资质认定过程的监管,确保更好地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七条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联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八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配备在本领域具有一定资历的专家组成资质认定委员会,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专业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程序和条件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依照像关法律和行业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的准入和退出规定。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资质认定机构的现场审核和评估。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包括:(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有相应的机构;(二)拥有合用于进行检验检测的实验室、仪器、设备、人员和技术手段;(三)拥有技术与管理水平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四)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技术标准,能够保证检验检测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重复性;(五)填报有关统计资料,参加有关统计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及程序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包括:技术能力、设备条件、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
第五条资质认定的程序如下:(一)申请资质认定,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所需材料;(二)资格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三)现场评审,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包括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四)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五)认定结果公示,将认定结果公示在相关官方网站或媒体上;(六)资质证书签发,对通过认定的机构颁发资质证书。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投诉处理等。
第七条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减评定分数、暂停资质认定、吊销资质证书等。
第九条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材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检验检测机构管理部门所有。
附件:1、资质认定申请表格2、专家评审意见表格3、资质证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条件进行评价和核定的过程。
2、公正:指依法行事,公平对待各方,不偏不倚。
3、公示:将认定结果公开宣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申请机构材料不齐全或虚假解决办法:加强材料初审环节,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多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目录一、前言二、合同主体三、合同内容四、合同履行五、合同变更和解除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八、附则九、附件前言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保证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主体甲方(检验检测机构):乙方(资质认定机构):二、合同内容1. 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甲方进行资质认定。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检验检测机构章程或组织机构代码证;(4)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检验检测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6)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书;(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乙方对甲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评审。
审核通过的,乙方向甲方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4. 甲方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三、合同履行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交申请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申请材料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
3. 甲方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保证服务质量。
4. 乙方应定期对甲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甲方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甲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3. 乙方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并说明解除原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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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4月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