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
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
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正> 2005年6月15日财企[2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规范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责和作用,促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有序进行,现就不良资产处置中有关资产评估的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2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3
【相关文献】
1.运用多种手段加快资产处置—大规模开展不良资产处置第一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取得好成绩 [J], 李岚;徐亚丽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J], ;
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 [J], 无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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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思考——深圳市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工作调研报告 [J],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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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10•【文号】财税[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体通知如下: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ll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标 签】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字﹝2002﹞7号【发文日期】2002-01-23【实施时间】2002-01-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财预[2012]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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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的
通知
【标 签】核定扣除标准,计税工资税前扣除,交通银行股份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财税﹝2006﹞11号
【发文日期】2006-03-01
【实施时间】2006-03-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7.30•【文号】财税[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三、执行时间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
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
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附件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章│商品代码│商品名称│提高到%│├───┼─────────────┼──────────────────┼────┤│50章│5004000000—5007909099│蚕丝│13│├───┼─────────────┼──────────────────┼────┤│51章│5106100000—5108101100│毛纱线及其机织物│13││├─────────────┼──────────────────┼────┤│││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5108101990││13││││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5108109090│按重量计其他粗梳动物细毛含量<85%│13││││)│││├─────────────┼──────────────────┼────┤│││非供零售用精梳山羊绒纱线(按重量││││5108201100│计山羊绒含量585%)│13││├─────────────┼──────────────────┼────┤│││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5108201990│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13││├─────────────┼──────────────────┼────┤│││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精梳动物细毛含量<85%│13│││5108209090│)│││├─────────────┼──────────────────┼────┤││5109101100—5109909000│羊毛纱线等│13││├─────────────┼──────────────────┼────┤││5110000090—5113000000│毛纱线及其机织物│13│├───┼─────────────┼──────────────────┼────┤│52章│5205110000—5212250090│棉纱、棉机织物│13│├───┼─────────────┼──────────────────┼────┤│53章│5306100000—5311009099│其他植物纺织品│13│├───┼─────────────┼──────────────────┼────┤│54章│5401101000—5402699000│化纤长丝│13││├─────────────┼──────────────────┼────┤││5403331010—5403390090│化纤长丝│13││├─────────────┼──────────────────┼────┤││5403420000—5407940099│化纤长丝│13││├─────────────┼──────────────────┼────┤│││未漂白或漂白醋酸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13│││5408212000│量≥85%)│││├─────────────┼──────────────────┼────┤│││未漂白或漂白其他纯人纤长丝机织物│││││(包括扁条布,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13│││5408219000│长丝含量≥85%)│││├─────────────┼──────────────────┼────┤│││染色的醋酸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13│││5408222000│)│││├─────────────┼──────────────────┼────┤│││染色的其他人纤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长丝,扁条含量≥85%│13│││5408229000│)│││├─────────────┼──────────────────┼────┤│││色织的醋酸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13│││5408232000│)│││├─────────────┼──────────────────┼────┤│││色织的其他人纤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长丝,扁条含量≥85%│13│││5408239000│)│││├─────────────┼──────────────────┼────┤││5408242000—5408340099│化纤长丝│13│├───┼─────────────┼──────────────────┼────┤│55章│5501100000—5503900000│化纤短纤│13││├─────────────┼──────────────────┼────┤││5504900000—5514490090│化纤短纤│13││├─────────────┼──────────────────┼────┤││5515120011—5516940090│化纤短纤│13│└───┴─────────────┴──────────────────┴────┘┌────┬─────────────┬───────────────┬────┐│56章全章│全部税号│絮胎及无纺织物等│13│├────┼─────────────┼───────────────┼────┤│59章│5901101010—5902200000│涂布等工业用纺织制品│13││├─────────────┼───────────────┼────┤││5903101010—5911900000 │涂布等工业用纺织制品│13│├────┼─────────────┼───────────────┼────┤│60章全章│全部税号│针织物及钩编织物│13│├────┼─────────────┼───────────────┼────┤│61章全章│全部税号│针织物及钩编的服装等│13│├────┼─────────────┼───────────────┼────┤│62章全章│全部税号│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等│13│├────┼─────────────┼───────────────┼────┤│63章│6301100000—6308000090│其他纺织制成品等│13││├─────────────┼───────────────┼────┤││6310100010—6310900090│其他纺织制成品等│13│├────┼─────────────┼───────────────┼────┤│││其他竹地板层叠胶合而成的多层板│││44章│4412101929││11││││(每层厚度≤6mm)│││├─────────────┼───────────────┼────┤││4412101999│其他竹胶合板(每层厚度≤6mm)│1l││├─────────────┼───────────────┼────┤││4412109990│其他竹制多层板│11││├─────────────┼───────────────┼────┤││4419003290│其他竹制一次性筷子│11││├─────────────┼───────────────┼────┤│││一次性其他竹制圆签,圆棒,冰果│11│││4421902290│棒,压舌片(包括类似一次性制品)││└────┴─────────────┴───────────────┴────┘附件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序号┃商品代码┃商品名称┃┣━━━━╋━━━━━━━━╋━━━━━━━━━━━━━━━━━━━━━━━━━━━━━━━━━━━━━━━━━┫┃1┃0802903010┃鲜或干的红松子仁┃┣━━━━╋━━━━━━━━╋━━━━━━━━━━━━━━━━━━━━━━━━━━━━━━━━━━━━━━━━━┫┃2┃2008199910┃其他方法制作保藏的红松子仁(用醋或醋酸以外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3┃2903399020┃溴甲烷(别名甲基溴)┃┣━━━━╋━━━━━━━━╋━━━━━━━━━━━━━━━━━━━━━━━━━━━━━━━━━━━━━━━━━┫┃4┃2906290010┃三氯杀螨醇、杀螨醇┃┣━━━━╋━━━━━━━━╋━━━━━━━━━━━━━━━━━━━━━━━━━━━━━━━━━━━━━━━━━┫┃5┃2914400010┃敌鼠钠┃┣━━━━╋━━━━━━━━╋━━━━━━━━━━━━━━━━━━━━━━━━━━━━━━━━━━━━━━━━━┫┃6┃2929909012┃异柳磷、甲基异柳磷、丙胺氟磷等(包括乙酰甲胺磷)┃┣━━━━╋━━━━━━━━╋━━━━━━━━━━━━━━━━━━━━━━━━━━━━━━━━━━━━━━━━━┫┃7┃2930909052┃灭多威、涕灭威、乙硫苯威等(包括杀线威、甲硫威、多杀威、涕灭砜威、硫双威┃┣━━━━╋━━━━━━━━╋━━━━━━━━━━━━━━━━━━━━━━━━━━━━━━━━━━━━━━━━━┫┃8┃2931000013┃2-氯乙烯基二氯胂┃┣━━━━╋━━━━━━━━╋━━━━━━━━━━━━━━━━━━━━━━━━━━━━━━━━━━━━━━━━━┫┃9┃2931000014┃二(2-氯乙烯基)氯胂┃┣━━━━╋━━━━━━━━╋━━━━━━━━━━━━━━━━━━━━━━━━━━━━━━━━━━━━━━━━━┫┃10┃2931000015┃三(2-氯乙烯基)胂┃┣━━━━╋━━━━━━━━╋━━━━━━━━━━━━━━━━━━━━━━━━━━━━━━━━━━━━━━━━━┫┃11┃2931000022┃锆试剂,二甲胂酸等(包括4-二甲氨基偶氮苯-4’-胂酸,卡可基酸,二甲基胂酸纳)┃┣━━━━╋━━━━━━━━╋━━━━━━━━━━━━━━━━━━━━━━━━━━━━━━━━━━━━━━━━━┫┃12┃2931000023┃4-按基苯胂酸钠,二氯化苯胂(对氨基苯胂酸钠,二氯苯胂,苯胂化二氯)┃┣━━━━╋━━━━━━━━╋━━━━━━━━━━━━━━━━━━━━━━━━━━━━━━━━━━━━━━━━━┫┃13┃2931000024┃蒽醌-1-胂酸,三环锡(普特丹)等(包括月桂酸三丁基锡,醋酸三丁基锡)┃┣━━━━╋━━━━━━━━╋━━━━━━━━━━━━━━━━━━━━━━━━━━━━━━━━━━━━━━━━━┫┃14┃2931000028┃乙酰亚砷酸铜,二苯(基)胺氯胂(祖母绿;翡翠绿;醋酸亚绅酸铜,吩吡嗪化氯;亚当氏气)┃┣━━━━╋━━━━━━━━╋━━━━━━━━━━━━━━━━━━━━━━━━━━━━━━━━━━━━━━━━━┫┃15┃2931000029┃3-硝基-4-羟基苯胂酸(4-羟基-3-硝基苯胂酸)┃┣━━━━╋━━━━━━━━╋━━━━━━━━━━━━━━━━━━━━━━━━━━━━━━━━━━━━━━━━━┫┃16┃2931000035┃乙基二氯胂,二苯(基)氯胂等(包括二氯化乙基胂,氯化二苯胂)┃┣━━━━╋━━━━━━━━╋━━━━━━━━━━━━━━━━━━━━━━━━━━━━━━━━━━━━━━━━━┫┃17┃2931000036┃甲(基)胂酸,丙(基)胂酸,二碘化苯胂等(包括苯基二碘胂)┃┣━━━━╋━━━━━━━━╋━━━━━━━━━━━━━━━━━━━━━━━━━━━━━━━━━━━━━━━━━┫┃18┃2931000037┃苯胂酸,2-硝基苯胂酸等(包括邻硝基苯胂酸,3-硝基苯胂酸,间硝基苯胂酸等)┃┣━━━━╋━━━━━━━━╋━━━━━━━━━━━━━━━━━━━━━━━━━━━━━━━━━━━━━━━━━┫┃19┃2931000038┃4-硝基苯胂酸,2-氨基苯胂酸(对硝基苯胂酸,邻氨基苯胂酸)┃┣━━━━╋━━━━━━━━╋━━━━━━━━━━━━━━━━━━━━━━━━━━━━━━━━━━━━━━━━━┫┃20┃2931000039┃3-氨基苯胂酸,4-氨基苯胂酸(间氨基苯胂酸,对氨基苯胂酸)┃┣━━━━╋━━━━━━━━╋━━━━━━━━━━━━━━━━━━━━━━━━━━━━━━━━━━━━━━━━━┫┃21┃2932290011┃杀鼠灵,克鼠灵,敌鼠灵,溴鼠灵等(包括氯灭鼠灵,氟鼠灵,鼠得克,杀鼠醚)┃┣━━━━╋━━━━━━━━╋━━━━━━━━━━━━━━━━━━━━━━━━━━━━━━━━━━━━━━━━━┫┃22┃2932290013┃蝇毒磷,茴蒿素,溴敌隆,呋酰胺等(包括四氯苯酞,蓄虫磷)┃┣━━━━╋━━━━━━━━╋━━━━━━━━━━━━━━━━━━━━━━━━━━━━━━━━━━━━━━━━━┫┃23┃293299901 1┃克百威┃┣━━━━╋━━━━━━━━╋━━━━━━━━━━━━━━━━━━━━━━━━━━━━━━━━━━━━━━━━━┫┃24┃2932999024┃十去乙酰基紫杉醇(红豆杉提取物10-DAT)┃┣━━━━╋━━━━━━━━╋━━━━━━━━━━━━━━━━━━━━━━━━━━━━━━━━━━━━━━━━━┫┃25┃2932999026┃7-表紫杉醇┃┣━━━━╋━━━━━━━━╋━━━━━━━━━━━━━━━━━━━━━━━━━━━━━━━━━━━━━━━━━┫┃26┃2932999027┃10-去乙酰7-表紫杉醇┃┣━━━━╋━━━━━━━━╋━━━━━━━━━━━━━━━━━━━━━━━━━━━━━━━━━━━━━━━━━┫┃27┃30039090 10┃含紫杉醇的混合药品(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28┃3806101000┃松香(包括松香渣)┃┣━━━━╋━━━━━━━━╋━━━━━━━━━━━━━━━━━━━━━━━━━━━━━━━━━━━━━━━━━┫┃29┃710691 1000┃纯度达到99.99%及以上未锻造银(包括镀铂的银)┃┣━━━━╋━━━━━━━━╋━━━━━━━━━━━━━━━━━━━━━━━━━━━━━━━━━━━━━━━━━┫┃30┃7106919000┃其他未锻造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31┃7106921000┃纯度达99.99%及以上的半制成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32┃7 106929000┃其他半制成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33┃7901111000┃含锌量≥99.995%的未锻轧锌┃┣━━━━╋━━━━━━━━╋━━━━━━━━━━━━━━━━━━━━━━━━━━━━━━━━━━━━━━━━━┫┃34┃8 107900000┃其他镉及镉制品┃┣━━━━╋━━━━━━━━╋━━━━━━━━━━━━━━━━━━━━━━━━━━━━━━━━━━━━━━━━━┫┃35┃8506101 100┃扣式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36┃8506101200┃圆柱型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37┃8507300000┃镍镉畜电池┃┣━━━━╋━━━━━━━━╋━━━━━━━━━━━━━━━━━━━━━━━━━━━━━━━━━━━━━━━━━┫┃38┃850790 1000┃铅酸蓄电池零件┃┣━━━━╋━━━━━━━━╋━━━━━━━━━━━━━━━━━━━━━━━━━━━━━━━━━━━━━━━━━┫┃39┃8545110000┃炉用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40┃8545 190000┃其他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13•【文号】财税[2003]22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
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率出口退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04]5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3.03
【实施日期】2004.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
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后,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出口上述货物应负担相应的不予退税的税款。
为了认真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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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此文件该条款[第一条]已废止)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6.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免、抵、退税国税发2002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2-02-06 国税发[2002]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二OO二年二月六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06.22
•【文号】财税[2010]57号
•【施行日期】2010.07.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
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3237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颁布时间:2002-2-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12.31
•【文号】财税〔2014〕150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4〕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31日。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冀财税〔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8〕2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我省在非营利组织申请材料中增加了《河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4月2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2018年2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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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推广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财税﹝2004﹞71号
【发文日期】2004-12-28
【实施时间】2004-1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4]1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1995年9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有效成文日期:1995-11-23字体:【大】【中】【小】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成品冬虫夏草退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6]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成品冬虫夏草退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成品冬虫夏草退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28日财税字〔1996〕47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成品虫草出口退税的请示》(青国税进字〔1996〕122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成品冬虫夏草的生长特性和生产加工过程中需经长时间非防腐剂熏蒸处理、烘干等复杂工序,并且加工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况。
因此,我们意见你省出口的成品冬虫夏草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1995年7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的成品冬虫夏草,按10%的退税率办理退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但对出口的非成品冬虫夏草,应按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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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
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企业,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出口货物不再实行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财税﹝2004﹞41号
【发文日期】2004-07-12
【实施时间】2004-07-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