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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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铁人[1991]6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废止的铁路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0年12月31日)废止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1.05.08

【实施日期】1991.05.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铁人(1991)68号1991年5月8日)废止

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中等专业人才,是铁路干部队伍和高级技术工人队伍的重要补充力量。根据国家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有关政策,结合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实际,为使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培养、分配与使用科学化、制度化,适应铁路生产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一、分配原则

1、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中专生,学习期满取得毕业资格并

服从分配者,由铁道部负责分配工作。

2、铁路普通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铁道部教育司负责中专招生计划的制定与下达(定向招生计划即为定向分配计划)。学生毕业时原则上按照定向招生计划由学校直接派回原定向地区铁路单位,铁道部不再下达分配计划;必要时铁道部或学校主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路外跨地区做适当调整。

3、铁路中专毕业生的分配,要贯彻学用一致、按区定向、适当调整、择优分配、面向基层和生产第一线的原则。中专毕业生的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可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以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工作;可分配当干部,也可以分配当技术工人。服从分配者均享受国家规定的中专毕业生的有关待遇。二、职责分工

铁路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办法。具体管理部门是:铁道部人事司,各中等专业学校主管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各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科(毕业生分配办公室)。

1、铁道部对中专毕业生分配,总的职能是:统筹规划,政策指导,重点调配,检查监督,协调服务,具体负责:

①对全路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与各单位的中专毕业生分配、派遣、接收、安排使用、见习管理等工作进行政策咨询、指导、检查与协调。

②根据需要,编制下达全路中专毕业生统一调整计划(包括国家抽成,与地方、中央部委交流,路内的余缺调剂和重点调配等)。

③制订全路统一的“铁道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

④与国家教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及其他中央部委的信息交流与工作联系。

⑤审批并下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北京、天津、上海及其有关计划单列市跨地区调整的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

⑥解决分配工作中需由部解决的其他问题。

2、各铁路中等专业学校的主管单位(铁路局、总公司等)对中专毕业生分配的职能是:

①编制下达本单位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

②受部委托,对本单位所管中等专业学校的分配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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