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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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11.25•【文号】•【施行日期】1990.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发展规划正文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11月25日)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计划的严肃性,保证教育事业稳定、持续、协调发展,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意见反映给我们。

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计划的严肃性,保证普通高、中等专业教育事业稳定、持续、协调发展,现就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招生计划的范围和内容普通高等学校系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注册并以高中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短期职业大学)。

本办法中的招生计划,系指上述学校举办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招生计划,主要包括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费生三种招生计划形式及其他根据特殊需要确定的临时招生计划形式,如干部专修科、教师本专科等。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系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注册,以应届初级中学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其招生计划系指全日制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招生计划。

二、招生计划编制的依据(1)编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的基本依据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高、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国家、社会可能提供的办学条件,以及学校自身的状况。

制定的招生计划,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学、生活条件保障,包括教育经常费、基本建设投资、师资力量、教学及生活用房、教学仪器设备等,以确保教育质量。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篇一:高等教育改革与人才培养教案形势与政策课程教案篇二:发展与就业新中国成立后的头三年,即一九四九至一九五一年,要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建立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原有干部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急需增加大批干部。

而从国民党政府接管过来的高等学校以及旧的高等职业学校(即中等专业学校),虽有少量大、中专毕业生,但他们是由旧中国招收的,不是按照统一计划和国家各项建设的需要培养的,学校、专业和地区分布也极不均衡。

在这种情况下,一九五○年六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为有计划地合理分配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今年暑期毕业生的工作通令》,决定对毕业生的分配,采取政府招聘和地区调剂的办法。

从毕业生人数较多的华东、华南、西南三个大区调出一部分毕业生支援东北建设,再由中央和东北行政区组织招聘团,分赴上述三个大区进行动员和招聘工作。

对毕业生进行说服,争取他们听从政府的分配,为人民服务;对愿自找职业者,允许自谋出路。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为适应抗美援朝的需要,一九五一年中共中央要求,国家的各种工作都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政务院指出,对毕业生的分配,不应该是放任自流,各自为政,应贯彻统筹兼顾的方针,统一分配计划,照顾各个方面的需要。

是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一九五一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学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中决定,当年的分配工作,主要还是沿用“地区调剂”的办法。

调剂的原则是依据国家重点建设以及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业务上的需要,并照顾个别毕业学生人数过少的地区。

同时,强调纠正各地区、各部门存在的本位主义倾向,制止私自拉聘的不良现象。

这一年绝大多数毕业生服从分配,自找职业者是极少数,为以后毕业生全部实行统一分配,打下了基础。

由于一九五○、一九五一年毕业生的分配办法符合当时的国情和毕业生的思想状况,因此获得了各级机关、部门的支持和绝大多数毕业生的拥护。

从一九五二年起,中国将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并实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桂政发[1992]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桂政发[1992]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桂政发〔1992〕49号1992年7月14日)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统招统配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分配工作,使分配工作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体制及职责分工(一)我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人事厅主管,具体日常工作由该厅下属的中专毕业生分配处(对外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简称自治区中专分配办)负责。

(二)自治区人事厅对全区毕业生分配工作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制定全区(含区外)毕业生分配的有关方针、政策、原则和办法;制编和下达年度毕业生分配计划,负责特殊困难毕业生照顾分配的审批、派遣和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

(三)自治区中专分配办的任务:1、调查了解全区毕业生供需、分配、派遣、接受和安排使用情况,探索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新路子。

2、根据全区国民经济的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和各地区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计划,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性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分配计划草案。

3、向区直、中直用人单位和各级人事部门、各中专学校通报毕业生的供需信息;指导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编制建议性分配计划;召集各地、市人事局、区直、中直用人单位协调分配计划草案、审核全区中专学校送外协作培养和区外中专学校回桂分配的毕业生的建议性分配计划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

4、加强毕业生分配形势任务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协助学校做好毕业生分配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就业导向工作。

选聘“大学生村干部”考试标准试卷附答案(二)_

选聘“大学生村干部”考试标准试卷附答案(二)_

选聘“大学生村干部”考试标准试卷附答案(二)一、单项选择题(下列选项中选择最恰当的一项,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涂黑所选答案项的信息点,在试卷上作答一律无效。

本大题共有3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我国处理与周边邻国关系的方针是()。

A. 睦邻友好,求同存异B. 结成地区性军事集团C. 彼此利益完全一致 D.应该从本国利益出发2、“任何真理都有自己适用的范围和条件”,说明真理具有()。

A.主观性 B.客观性 C.绝对性 D.相对性3、规律的客观性是指()。

A.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需要任何条件B.人们在规律面前是无能为力的C.它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D.人们只能做规律的奴隶,而不能成为规律的主人4、“时势造英雄”是()。

A.历史唯心主义的观点 B.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C.唯意志论的观点 D. 宿命论的观点5、中国新、旧民主主义革命的相同点是()。

A.革命对象和革命前途相同 B. 革命领导阶级和革命指导思想相同C.革命动力和革命前途相同 D.革命对象和革命动力相同6、我国剥削制度被消灭的标志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B.全国土地改革的完成C.“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 D.“镇压反革命”运动的胜利7、当前切实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是()。

A.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B.加强政府宏观调控C.改变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方式 D.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8、科教兴国战略形成的理论依据是()。

A.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B.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C.改革开放的迫切需要 D.世界性科技革命对我国的影响9、我党提出“立党为公”中的“公”的意思是()。

A.全体党员 B.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C.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 D.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10、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从()。

A.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出发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B.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出发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C.实践出发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D.自然和社会的关系出发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11、商品经济产生和存在的决定性条件是()。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31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31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31号)各区、县、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现将《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本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深化就业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中专毕业生”),是指根据本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专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含经本市招生部门认可的外地中专学校在本市招生计划)招收的国家任务、委托培养、农村定向、自费生及招生并轨改革后招收的国家任务收费生,经统一招生考试后进入中专学校就读,完成教学计划并取得中专毕业学历证书的学生。

第三条凡国家任务招收的取得毕业资格的普通中专学校公费生、收费生以及自费生,毕业后实行在国家及本市就业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上述毕业生中属本市生源的(指入学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纳入本市统一招生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包括市属外地单位原上海籍职工子女),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

特殊行业所办学校的公费生,毕业后实行在一定范围内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委托培养、农村定向的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回委托或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篇一: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目录一、中专生就业政策1、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5、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6、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通知10、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1、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12、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1、四川省人事厅、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不包分配的高等等学校毕业生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搞好大、中专委培生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3、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5、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6、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1994年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关于1995年深入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9、人事部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11、研究生就业工作报告的通知12、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1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4、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5、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16、国家教委关于继续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17、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8、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9、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通知20、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到民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1、人事部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2、国发[1998]1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4、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5、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6、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8、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30、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31、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3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33、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3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三、宜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1、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实现两个转变,大力推进人才市场化进程的人事制度改革基本方案的通知2、宜委办[1998]80号关于市级机关单位工勤人员补充、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宜委办[1998]81号关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补充公务员试行预备期制度的通知4、宜委办[1998]82号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市属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办法的通知5、宜府办[1999]47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市计委、市人事局关于加速人才市场化,改革我市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6、宜宾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7、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8、宜宾市人事局、宜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聘补充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0、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四、研究资料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宣传提纲2、三十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变革的回顾与现行制度的分析一、中专生就业政策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1988]教职字001号发布日期:1988-3-14执行日期:1988-3-14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总则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招生来源计划录取处罚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选拔适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培养要求的新生,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铁人〔1997〕25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11【实施日期】1997.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铁人(1997)25号1997年3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铁路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铁路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三条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做好人才的培养教育与合理使用,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宽松和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督促、检查国家、铁道部有关干部工作和知识分子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制定人才资源开发规划与实施计划;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五条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体制,要同铁路经济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按照单位性质、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特点,实行分类、分层次管理。

第六条铁道部人事司是铁道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能机构,根据铁路改革和发展需要,制定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政策、规定;对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对全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与指导。

部属单位干部人事部门是本单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能机构,根据铁道部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下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与指导。

第七条铁道部对下列人员进行直接管理,重点联系:(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简称国家级专家);(三)铁道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简称部级专家);(四)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五)其他需由铁道部直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人事局•【公布日期】1981.10.04•【文号】[81]教学字048号•【施行日期】1981.10.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8日)废止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81]教学字048号1981年10月4日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人事局发布)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23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计划1.要切实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发的调配计划。

各级计划、调配部门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地检查。

2.在调配派遣过程中,学校如发现有分配不当的,经商得地方计划、调配部门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如调整的人数较多,应同上级计划、调配部门商定另下调整计划。

3.入学时工龄满五年的原是国家职工的学生(指在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工资的),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

如回原单位用非所学或国家急需的专业,仍按调配计划执行。

现役军人学生,毕业后回原部队,专业不对口的,由部队内部调整。

4.已录取为研究生和按规定回原单位,以及因故(退学、休学、开除、疾病等)减少的毕业生人数,地方计划、调配部门要合理酌减有关单位的分配名额,分配人数多的多减,少的少减,边远地区不减。

减少的专业、人数和原因,由学校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二、思想政治工作5.地方调配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宣传、新闻单位和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树立服从国家分配光荣的社会风尚。

6.学校要在毕业分配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分配教育。

教育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立志把自己的青春和才智献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铁道部废止的铁路规章目录

铁道部废止的铁路规章目录

铁道部废止的铁路规章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2.31•【文号】•【施行日期】199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铁道部废止的铁路规章目录(1990年12月31日)一、办公厅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80〕铁办字1194号1980年7月20日新建铁路工程局旧型车使用办法铁办程滕〔54〕337号1954年12月8日二、运输局关于包钢稀土合金运输的规定〔70〕交铁运字280号1970年8月17日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72〕交铁货字1497号1972年12月1日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77〕铁运字323号1977年4月13日整车货物快运办法〔79〕铁运字1498号1979年9月30日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79〕铁运字1648号1979年10月29日中间站管理办法〔79〕铁运字1502号1979年11月5日个人物品运输办法〔79〕铁货字650号1979年11月13日守车维修、管理、运用办法〔80〕铁运字1635号1980年10月5日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81〕铁货字1828号1981年11月3日铁路集装箱修理规程〔81〕铁货字1937号1981年12月21日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81〕铁货字1733号1981年10月20日铁路装卸统计规则〔81〕铁运字1709号1981年10月26日爆炸品保险箱运输管理办法〔82〕铁货字517号1982年4月12日铁路集装化运输办法〔83〕铁运字875号1983年6月24日关于修改《大型集装箱运输货物暂行规定》的通知〔83〕铁运字659号1986年7月15日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85〕铁运字473号1985年5月9日快运货物列车组织办法〔85〕铁运1161号1985年11月11日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85〕铁运434号1985年5月14日向限制口及到北京局装车经济制约办法〔86〕铁运160号1986年2月25日局间分界口交接列车排空敞车互相奖罚办法〔86〕铁运161号1986年2月25日分界口排空敞车、空罐车的考核办法铁包〔88〕783号1988年12月31日关于修改货车篷车管理办法部分条文〔89〕铁运167号1989年11月27日三、机务局电力试验任务职责和试验设备管理办法(79)铁机字1190号1979年东风4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82)铁机字460号1982年3月8日四、车辆局货车厂修规程(62)铁机辆字444号1962年6月23日车辆备用轮对管理办法(78)铁辆字927号1978年7月6日关于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计费的规定(80)铁辆字1982号1980年11月28日五、工务局无缝线路养护维修办法(76)铁工电字618号1976年6月14日房建大维修工作暂行规定(79)铁工务字102号1979年1月20日铁路防洪工作暂行规定(79)铁工务字296号1979年2月23日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79)铁工务字1486号1979年9月28日房屋建筑物竣工验收办法及标准(80)铁工务字23号1980年1月7日房屋技术状态评定办法和建筑物换算率(80)铁工务字1438号1980年8月28日铁路房屋建筑物使用情况技术监察办法(84)铁工务字1290号1984年9月10日铁路站场、公共建筑物技术状态评定办法(试行)(84)铁工务字1891号1984年12月27日六、电务局铁路信号通信技术安全规则铁电技石(55)47号1955年4月20日电线路修复车组成及使用暂行办法铁电通石(55)72号1955年8月15日铁路信号、通信新器材设计、试制、鉴定及运行工作暂行办法铁电技武(58)37号1958年4月7日铁路电务部门通信信号设备大、中维修材料消耗定额查定管理办法(草案)铁电信钱(62)976号1962年4月12日铁路电务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补充办法铁电工武(62)3215号1962年10月17日铁路电务工业优质产品奖励试行办法(82)铁电务字425号1982年3月13日七、财务司铁道兵部队参加铁路防洪抢险工程费用领报规定(64)铁财基字第2461号1964年7月1日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72〕交财字1607号1972年8月31日铁路运输企业维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划分办法〔72〕交财字2559号1972年列销拨付其他单位基建款的规定〔78〕铁财字166号1978年2月6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78〕铁财字332号1978年3月27日铁路运输、工业、施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78〕铁财字1894号1978年12月19日改革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试行办法〔79〕铁财字1741号1979年11月14日铁路运输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和固定资产需用量的补充规定〔80〕铁清核字949号1980年6月11日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暂行规定〔81〕铁财字441号1981年3月30日关于修改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试行办法〔81〕铁财字1037号1981年7月4日铁路局利润留成试行办法〔81〕铁财字1038号1981年7月6日铁路运输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81〕铁财字1854号1981年11月9日关于在铁路局、工程局、部属工厂设置总会计师的暂行规定〔81〕铁财字2129号1981年12月21日铁路工业企业利润交库实施办法〔82〕铁财字344号1982年3月1日铁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补充规定〔82〕铁财字1050号1982年6月23日铁路工业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82〕铁财字1988号1982年11月15日大修及工附业单位使用机车收费办法〔81〕铁财字1491号1981年9月11日利改税的补充规定〔83〕铁财字902号1983年6月30日关于铁路施工企业实行利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83〕铁财字1336号1983年3月9日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83〕铁财字1217号1983年8月30日铁路运输企业大修理工程项目按施工预算拨款结算的办法(试行)〔83〕铁财字1216号1983年8月30日铁路运输成本管理规则〔83〕铁财字1786号1983年12月10日铁路工业成本管理办法〔84〕铁财字1307号1984年8月30日对堵漏保收部分项目试行超堵提成的规定〔84〕铁财字1483号1984年10月15日对关于专运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的规定〔85〕铁财字501号1985年5月16日铁路运输成本管理办法铁财〔1986〕1076号1986年11月6日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补充规定铁财〔1987〕1933号1987年12月18日铁路职工差旅费开支标准铁财〔1988〕781号1988年12月27日关于加强铁路财会基础工作的规定铁财〔1989〕123号1989年9月30日八、科技司铁路局科研所若干问题规定(77)铁科技1389号1977年铁道部技术革新技术革命暂行管理办法〔79〕铁科技275号1979年3月19日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79〕铁科技1995号1979年12月24日铁道部质量奖暂行办法〔81〕铁科技1152号1981年7月3日铁道部关于发明项目审报和评选办法〔81〕铁科技1667号1981年12月23日铁道部部级科技研究成果评定办法〔83〕铁科技377号1983年3月20日铁道部科技研究成果奖励办法〔83〕铁科技313号1983年2月28日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计量管理规则〔83〕铁科技367号1983年铁道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84〕铁科技1864号1984年12月26日铁道部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85〕铁科技字202号1985年2月26铁道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85〕铁科技字301号1985年3月27日铁道部基建施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计量局、铁道部1986年9月27日关于铁道部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86〕铁科技字933号1986年9月27日铁路运输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87〕铁科技字382号1987年5月4日铁路局系统标准化工作考核办法(试行)〔87〕铁科技字1109号1987年12月1日铁路分局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评审标准铁科技〔1988〕295号1988年3月24日九、人事司铁道部直属部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人事字第37号1949年5月3日铁道部直属部门员工请假暂行办法人事字第41号1949年5月9日创造发明技术改善及合理化建议奖励条例央人字第298号1950年5月22日铁道部铁路职工任免权限规程央人字第316号1950年6月3日铁路奖惩暂行条例(草案)央人字第325号1950年6月15日国营公营企业职工退职时处理办法央人字第555号1950年6月20日关于创造发明技术改善及合理化建议案件处理暨奖励金核发权限的规定央人字第563号1950年11月22日优胜循环红旗奖励暂行办法铁劳工(51)字第74号1951年铁道部令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铁人人(52)字第39号1952年3月5日修正铁路奖惩条例铁人奖(53)字第44号1953年2月23日修正铁路职工服务证填发办法铁人工刘(55)字第416号1955年4月9日关于铁路工人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铁人工钱(62)字第1020号1962年4月17日关于安置处理精简多余人员的若干办法铁密计劳武(62)2458号1962年公布试行《铁路职工奖惩条例》(修正)的通知(79)铁人字1932号1979年3月12日铁路计件工资暂行办法(81)铁人字368号1981年4月9日《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试行)(82)铁人字1702号1982年9月19号铁路运输企业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实施细则(试行)铁人劳〔1989〕152号1989年11月10日关于完善铁路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暂行规定铁人劳〔1989〕152号1989年11月10日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铁人〔1991〕68号1991年5月8日十、劳资司铁路工人、职员工资计算暂行办法铁劳工刘(56)字第31号1956年全国铁路社会主义竞赛奖励暂行办法铁劳工刘(56)字第135号1956年9日关于修建企业专用线和地方铁路施工劳动计划的几点规定铁计劳召(59)字第1965号1959年8月关于贯彻执行不应干预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83)铁劳字147号1983年1月29日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确定职称暂行办法(83)铁政字154号1983年2月8日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83)铁政字233号1983年2月28日一九八三年铁路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的考核办法(83)铁劳字1521号1983年10月25日铁路运输部门实行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的实施办法铁办〔1986〕1311号1986年10月12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常化制度化暂行办法(88)铁职改字8号1988年6月7日十一、卫生保护司医疗事故管理暂行办法(80)铁卫字1566号1980年9月22日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条例(80)铁卫字403号1980年3月10日十二、建设司铁路建设工程暂行处理办法央程字423号1950年9月19日关于加强今后铁路新线建设的几项规定铁程计(51)64号1951年7月26日生铁管代用接头施工规则程计(51)887号1951年8月29日管路水压试验施工细则程技(51)887号1951年8月29日工程机械设备使用费计算暂行办法铁程机(52)3号1951年3月12日工程调度和报告暂行办法铁程线(52)35号1952年8月21日关于营业铁路基本建设及工务大修各问题的指示办法铁营局部(53)13号1953年3月21日新建铁路工程局技术监察暂行办法铁程监赵(53)49号1953年6月22日建筑安装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编制办法(草案)程技(53)1560号1953年6月26日管线路编制文件办法程技(54)2632号1954年营业铁路基本建设施工暂行办法铁营施王(54)17号1954年4月23日营业铁路施工调度暂行办法铁营施武(55)16号1955年3月17日铁道部基建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查批准暂行办法铁鉴腾(55)17号1955年12月30日设计和预算文件鉴定工作细则铁鉴腾(55)17号1955年12月30日定型设计及设计资料编制与管理暂行细则(草案)铁办设武(56)449号1956年7月24日新建铁路工程编制安全计划的暂行办法程劳(56)4813号1956年统一规定新线货物运送起码里程、取送车费、站内搬运费及变更计算办法程临(56)1392号1956年4月11日有线通信设备防止直流电气化铁路接触电线网干扰影响保护规则(草案)铁办设武(57)76号1957年6月24日保证复线及改建工程人身安全与行车安全暂行规定铁办程武(57)572号1957年桥梁工程施工设计编制办法程技(57)2174号1957年11月19日修改道岔制造和供应办法铁基总工武(58)101号1958年4月15日钢筋混凝土轨枕铺设及养护操作规程(试行草案)铁基总技武(58)325号1958年10月6日铁路桥涵防水层的保护层——沥清砂胶施工细则(草案)基技林(60)378号1960年5月18日技术检查验收工作方法(草案)基工赵(61)92号1961年11月铁路建设标准设计预算暂行办法基勘谭(61)503号1961年关于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补充规定(草案)铁基勘武(62)3085号1962年10月5日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生活供应补贴费的规定铁基基钱(62)4221号1962年12月30日钢筋暂行使用办法铁基技(63)389号1963年2月10日铁路航空勘测工作管理办法(草案)基勘(64)135号1964年2月10日特大桥及复杂大桥勘测工作细则(草案)基技(65)727号1965年4月3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交铁基(73)2050号1973年11月20日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处理办法(试行)(74)交铁基78号1974年1月17日铁路工程爆破安全规则(试行)铁基(75)996号1975年9月9日铁路标准设计管理工作试行办法铁基(77)796号1977年8月8日铁道部设计预算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78)铁鉴字793号1978年6月13日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察暂行办法(79)铁基字1734号1979年10月10日铁路勘测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草案)铁基(80)792号1980年5月13日铁路基本建设承发包合同制试行办法(81)铁基字1116号1981年7月16日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81)铁基字1623号1981年10月5日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81)铁基字1623号1981年10月5日铁路隧道光面爆破技术规则(82)铁基字803号1982年5月8日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82)铁基字1394号1982年8月12日铁道部基建部门优秀设计活动及评选优秀设计暂行办法(84)铁基字197号1984年2月14日关于改进铁路基本建设概、预算工作的办法(84)铁基字1726号1984年11月29日铁路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及颁发证书暂行规定(86)铁基字45号1986年1月19日铁路施工企业升级考核评审办法(试行)(87)铁基字269号1987年3月19日十三、工业焊缝透视检验细则(62)铁厂技石1540号1962年机车车辆产品设计工作条例(72)交铁工字1925号1972年10月关于改革铁路机车车辆工业管理体制意见的报告铁工1882号1980年11月11日机车车辆工业产品质量办法(79)铁工字2033号1979年12月28日机车车辆产品质量检查工作条例(79)铁工字2033号1979年12月28日B19型铁路机械冷藏车车辆部分厂修规程试行(草案)铁道部1985年5月B19型铁路机械冷藏车制冷部分厂修规程铁道部1985年7月B19型铁路机械冷藏车柴油机部分厂修规程铁道部1985年7月铁路机车车辆工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铁工〔1988〕271号1988年3月21日铁路机车车辆工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铁工〔1988〕255号1989年5月9日十四、物资管理材料储运管理的基本规定铁料办钱(61)字893号1961年3月31日铁道部轮胎管理暂行办法(77)铁物字755号1977年5月22日杂型蒸汽机车配件申请计划编制及生产供应办法(77)铁物字854号1977年8月24日机车车辆维修配件三级储备管理办法(78)铁物字949号1978年7月13日进口物资验收办法(79)铁物字649号1979年4月26日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79)铁设字938号1979年12月19日物资调度网工作办法(80)铁物字1222号1980年7月24日铁路专用通信信号器材生产供应试行办法(80)铁物字1284号1980年8月5日机车车辆橡胶配件供应办法(81)铁物字464号1981年4月6日机电产品供应管理暂行办法(82)铁物字257号1982年4月17日铁路物资供应合同基本条款(82)铁物字753号1982年4月29日铁路主要物资节约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82)铁物字1227号1982年7月12日关于铁路局、工程局汽车集中管理使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83)铁物字479号1983年4月2日铁道部废钢铁管理办法(83)铁物字601号1983年4月23日进口内燃、电力机车配件管理办法铁机字1125号1983年6月14日关于老汽车更新的规定铁物〔1986〕1013号1986年机械设备配件供应管理办法(84)铁物字552号1984年4月17日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设备承包试行办法(85)铁物字789号1985年7月25日铁路物资供销行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管理要求和审定办法铁物〔1989〕107号1989年8月25日十五、审计局铁路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铁审〔1986〕499号1986年5月28日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暂行办法铁审〔1987〕492号1987年6月2日十六、计划司铁路管理局货物运输统计规则央统(50)17号1950年8月2日货物运输统计统计规则央统(50)19号1950年8月14日货车运用统计规则央统(50)29号1950年9月20日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铁统日(51)76号1951年7月27日修改货车运用统计规则铁统日(51)30号1951年4月5日增补货车运用统计规则铁统日(51)37号1951年5月16日修改货车运用统计规则铁统日(51)81号1951年10月15日修改货车运用统计规则铁统日(51)108号1951年12月19日修改旅客运输统计规则铁统客(51)16号1951年2月15日修改货物运输统计规则铁统客(51)84号1951年10月24日铁路沿线经济调查暂行办法铁计运(51)296号1951年关于变更计划遵办各点的规定铁计修(51)329号1951年7月3日编制铁路计划工作分析(总结)报告暂行办法铁计综(52)225号1952年5月10日规定编制给水生产财务计划的运营用水与其它用水的划分办法铁计综(52)310号1952年7月5日规定计划变更暂行办法铁计综(52)327号1952年7月17日机车运用状况统计规则铁统日(52)47号1952年7月8日修订机车运用状况统计规则铁统日(52)57号1952年7月8日“机车牵引路工砂列车”及专用调的机车走行公里计算填制办法铁计营(52)122号1952年3月14日公布本部修建铁路专用线暂行办法铁计修(52)270号1952年6月11日制定铁道部修建铁路专用线暂行办法铁计修(52)273号1952年6月11日决定输出人员预备车等办法铁计综(52)860号1952年12月22日修订货车运用统计规则铁统日(52)67号1952年7月17日“特种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填写办法”、“货车移交填送办法”、“管理局间商务用具出入计算办法”、“空槽车回送办法”铁统日(52)93号1952年9月10日分界站列车、货车及运送品出入统计规则铁统日(52)94号1952年9月12日超轴列车统计补充办法铁统日(52)101号1952年12月修订货车运用统计规则铁统日(52)141号1952年12月11日修订机车运用状况统计规则铁统日(52)149号1952年12月20日修订分界站列车、货车及运送用品出入统计规则铁统日(52)152号1952年12月22日货物承运及装车统计办法铁统客武(53)105号1953年5月27日站名装车货物分类报告填报办法铁统(53)111号1953年6月11日国境及新线分界站装车计算办法铁统(53)129号1953年6月24日公布统计监察规则铁统监(53)10号1953年1月12日制定统计监察证暂行办法铁统监(53)204号1953年11月2日修改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铁统日(53)149号1953年7月22日公布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铁统日(53)198号1953年7月22日公布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铁统日(53)198号1953年10月24日公布重订统计监察规则及细则铁统监(56)25号1956年6月11日货物运输统计规则铁统客吕(56)70号1956年12月24日重新制订部备用车处理办法铁统业吕(56)18号1956年3月9日公布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铁计统吕(59)1036号1959年4月27日重新修订客货运输统计规则铁计统刘(59)3403号1959年12月22日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铁计统运钱(61)2719号1961年10月17日修改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铁计统运钱(61)2965号1961年11月20日公布铁路统计监察工作条例铁计统运钱(61)3162号1961年12月修改货车统计规则铁计统运钱(61)3335号1961年12月25日铁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80)铁计字100号1980年1月铁路运输计划管理办法(80)铁计字100号1980年1月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80)铁计1840号1980年10月铁路基本建设统计规则(81)铁计1287号1981年1月7日定期公布铁路运输、工业、施工、供销企业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办法(82)铁计879号1982年5月7日铁路工业统计规则(83)铁计1327号1983年2月4日货车统计规则,机车统计规则的补充规定(84)铁计字909号1984年6月27日货物变更到站的统计办法(84)铁计字1503号1984年关于修改“定期公布铁路运输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办法”(85)铁计335号1985年4月5日铁路运输部门换算劳动生产率计算办法(85)铁计816号1985年8月1日实行国家预算内基建内基建拨改贷的暂行补充规定(85)铁计字983号1985年10月5日关于修改定期考核、公布铁路运输主要经济效果标办法的通知铁计〔1987〕58号1987年1月22日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概算编制办法暂行规定铁计〔1987〕695号1987年7月31日关于修改定期考核铁路运输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办法的通知铁计〔1988〕233号1988年2月21日概算编制办法暂行规定铁计〔1989〕186号1989年十七、安监司关于消灭列车冲突、追尾、调车冲突、冒进信号、越过警冲标事故的紧急措施铁监刘(60)字第3118号1960年12月10日公布安全监察工作十六条铁监刘(61)1159号1961年5月7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定期考试办法铁监刘(61)字第1261号1961年5月11日保证国际列车绝对安全正点的办法铁监余(61)字第2374号1961年9月12日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生产汇报制度的通知(73)交安全字938号1973年5月9日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74)交安监字1121号1974年5月17日关于加强行车调查处理的通知(77)铁安监字1158号1977年11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77〕铁安监字1427号1977年12月28日调车作业四项纪律十六项注意(78)铁安监字157号1978年2月4日关于确保行车安全的命令(79)铁安监字244号1979年2月14日关于加强铁路行车安全监察工作的决定〔81〕铁安监字341号1981年3月12日关于对昆明局窄轨执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批复(84)铁安监字976号1984年5月12日关于窄轨铁路执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批复(85)铁安监字655号1985年7月4日十八、其他铁路局企业整顿验收办法(83)铁企1588号1983年11月26日铁路局企业管理分级标准和考核定级升级办法政研〔1986〕7号1986年6月7日铁路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试行办法铁节〔1987〕731号1987年8月12日铁路运输企业升级标准和评审试行办法铁政研〔1987〕977号1987年9月铁路通信信号工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管理工作基本要求和审定办法铁政研〔1988〕675号1988年7月铁路电缆行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铁体法函〔1989〕543号1989年铁路局、铁路分局国家级企业复查办法体法〔1990〕28号1990年4月27日。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发文字号】教学〔1997〕6号【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3.24【实施日期】1997.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颁发教学[199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计划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资源的配置、使用、开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的非在职毕业生。

第三条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范围内自主择业,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岗位上工作。

第四条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毕业生,必须在政府人事部门当年下达的增人、增干计划内,有国家人事部或省级人事部门批准的招干、招人指标,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

第五条到国有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第六条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领取《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附件1,以下简称推荐表);(二)毕业生持《推荐表》在规定的择业区域内自主择业;(三)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为毕业生开具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四)毕业生持《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

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管理。

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毕业生毕业时没有找到用人单位的,由学校将毕业生档案转至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2010715)

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2010715)

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2010715)目录一、中专生就业政策1、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5、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6、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通知10、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1、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12、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1、四川省人事厅、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不包分配的高等等学校毕业生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搞好大、中专委培生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3、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5、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6、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1994年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关于1995年深入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9、人事部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11、研究生就业工作报告的通知12、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1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4、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5、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16、国家教委关于继续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17、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8、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19、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通知20、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到民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1、人事部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2、国发[1998]1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4、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5、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6、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8、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30、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31、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3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33、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3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三、宜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1、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实现‚两个转变?~大力推进人才市场化进程‡的人事制度改革基本方案的通知2、宜委办,1998]80号关于市级机关单位工勤人员补充、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宜委办[1998]81号关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补充公务员试行预备期制度的通知4、宜委办[1998]82号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市属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办法的通知5、宜府办[1999]47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市计委、市人事局关于加速人才市场化~改革我市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6、宜宾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7、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8、宜宾市人事局、宜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聘补充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0、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四、研究资料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宣传提纲2、三十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变革的回顾与现行制度的分析2一、中专生就业政策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1988]教职字001号发布日期:1988-3-14 执行日期:1988-3-1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名第三章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第四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第五章考试第六章招生来源计划第七章录取第八章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选拔适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培养要求的新生~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暂行规定

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暂行规定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参动〔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为做好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现将《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从今冬征兵开始试行,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从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提高士兵队伍素质,推进部队现代化建设,依据《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新兵的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部队建设和兵员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新兵质量为根本,着眼国家经济社会和国民教育发展形势,适应部队信息化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坚持转变思路、突出主体、完善机制、良性发展的原则,着力走开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士兵的路子,努力实现征集与使用、征集与退役安置的良性循环,为我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提供可靠兵员保证。

第三条坚持向教育要人才,到院校选兵员方向,把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作为征集对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

第二章征集对象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征集的各级各类应届毕业生指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等全日制公办开民办学校当年毕业的学生。

上述学校中,完成专业课程学习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纳入征集范围。

其中,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能够提前毕业;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普通高中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具备取得高中毕业文凭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除参加毕业学习或社会实践外能够毕业。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4.26•【文号】劳人培[1983]45号•【施行日期】1983.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1983年4月26日劳人培(1983)45号)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指示精神,现对技工学校的培训任务、招生及毕业生分配、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办理。

一、关于培训任务问题技工学校是当前我国职业技术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培养中级技术工人。

为了更好地发挥技工学校这个培训阵地的作用,一方面,必须对现有的技工学校认真进行调整整顿。

要调整好学校的领导班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学校的工作能按照办学规律办事,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使它在各种培训形式中真正起到骨干作用。

今后还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条件地适当发展技工学校,特别是那些严重短缺的工种专业的学校。

另一方面,必须适当扩大和加重现有技工学校的培训任务。

根据当前技工学校发展不平衡、条件差别大,大批待业青年急需进行就业训练,大量青壮年职工急需进行文化、技术补课的实际情况,应当从全局出发,在坚持培训中级技工的同时,积极地充分地挖掘潜力,主动地承担起在职工人轮训和待业青年的培训任务。

代培在职工人和待业青年,可以收取一定数量的代培费用,其金额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确定。

二、关于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问题技工学校现行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是一种统包统配的制度,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和单位办学的积极性,必须改革。

改革的原则和方向,是把无条件的统包统配改为有条件的统筹安排,按照国民经济的需要和“三结合”就业方针,择优分配。

《行政秘书与公文写作》题库及答案

《行政秘书与公文写作》题库及答案

《行政秘书与公文写作》答案及题库一、单选题1.发文处理程序具有很强的确定性与不可逆性,以下各阶段的先后排序应为( )。

A.复核→登记→印制→核发B.核稿→用印→缮印→发出C.核稿→会商→用印→缮印D.拟稿→注发→签发→发出2.有关通告的写作要求,错误的说法是( )。

A.要求写明制发通告的根据、目的与通告事项B.通告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要求C.通告的内容必须广泛周知D.文字表述简明易懂,便于阅读和理解3.公文区别于其他信息记录的特点是( )。

A.传递权威信息B.书面文字材料C.具有法定权威与现行效用D.有特殊的格式、文字要求4.撰写一篇简报,一般情况下要符合下列哪点要求?( )A.要有理论深度B.一般用分条列项形式表述C.要求简明精炼,突出重点,字数一般控制在千字左右D.要求首先讲清形势,说明意义5.撰写交流信息的通知,要做到( )。

A.不必予以评论,也无需阐发意义和目的B.必须有明确的政策依据C.说明制发的意义D.侧重叙事,在叙事基础上阐明道理6.撰写公文的基本步骤之一是( )。

A.收集材料,调查研究B.观点正确,主题突出C.用语得体,简明生动D.实事求是,讲求实效7.直达式通报的表达方式侧重于( )。

A.叙事B.说明C.说理D.抒情8.行文关系根据( )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A.领导指示B.职权大小C.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D.时间急缓9.内容重要并紧急需要打破常规优先传递处理的文件,叫作( ) 。

A.平件B.加急件C.特急件D.急件10.将同一份文稿印制成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称()。

A.发文字号B.发文标示C.生效标示D.份数序号11.公文对结构的要求是()。

A.完整B.生动C.突出D.简明12. “请示”可以直接交给领导者个人的是()。

A.领导人直接交办的事项B.与领导人直接相关的事项C.重要文件D.机密文件13.将内容涉及同一地区的文件组合在一起的方法,叫()。

A.地方特征立卷B.文件特征立卷C.通讯特征立卷D.地区特征立卷14.西安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各部委制发(主送)的公文属于()。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86]教学字046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86]教学字046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86〕教学字046号)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工作自一九八0年以来已进行了七年。

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毕业研究生大部分充实了高等学校的师资以及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加强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专业技术部门所需人员的配备。

为了进一步做好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根据目前的具体情况,结合几年来的实践,并反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了《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附: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为了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分配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1.根据国家计划招生,取得毕业资格者,由国家分配工作。

2.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的原则。

各用人单位要珍惜人才,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发挥其所长。

3.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继续充实高等学校的师资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

要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科研攻关和设计、生产,以及专业技术部门所需人员的配备。

要适当照顾领导机关和经济管理等部门对较高层次管理人员的需要。

要注意培养单位之间的调剂与交流,以博取各家之长,促进学科、专业的发展。

4.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要照顾考生来源地区、特别是边远省区的需要。

对来自边远地区的毕业研究生,如原地区需要,又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应尽可能分配回去。

为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边远省区服务,经调出和调入主管部门双方协商同意,可实行考核聘用。

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08•【文号】铁人[1991]68号•【施行日期】1991.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废止的铁路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0年12月31日)废止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铁人(1991)68号1991年5月8日)废止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中等专业人才,是铁路干部队伍和高级技术工人队伍的重要补充力量。

根据国家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有关政策,结合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实际,为使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培养、分配与使用科学化、制度化,适应铁路生产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1、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中专生,学习期满取得毕业资格并服从分配者,由铁道部负责分配工作。

2、铁路普通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

铁道部教育司负责中专招生计划的制定与下达(定向招生计划即为定向分配计划)。

学生毕业时原则上按照定向招生计划由学校直接派回原定向地区铁路单位,铁道部不再下达分配计划;必要时铁道部或学校主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路外跨地区做适当调整。

3、铁路中专毕业生的分配,要贯彻学用一致、按区定向、适当调整、择优分配、面向基层和生产第一线的原则。

中专毕业生的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可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以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工作;可分配当干部,也可以分配当技术工人。

服从分配者均享受国家规定的中专毕业生的有关待遇。

二、职责分工铁路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办法。

具体管理部门是:铁道部人事司,各中等专业学校主管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各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科(毕业生分配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6.08.11•【文号】•【施行日期】1956.07.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发布日期:1957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1957年10月25日)废止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1956年8月11日)为了统一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以后的临时工资待遇,特作如下规定:一、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不论到行政机关或者事业、企业单位,也不论担任行政、技术、教学、翻译或者其它工作,他们的工资待遇,一律按照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本规定附表所列的工资,系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临时性的工资。

凡分配到有见习期规定的单位工作的,他们的工资评定时间,应该依照该工作单位的规定办理。

凡分配到没有见习期规定的机关、单位工作的,应在到职工作起六个月以内,由所在机关、单位,根据他们的各方面表现,予以正式评定。

正式评定后的工资应从第七个月起执行。

在正式评定工资的时候,应该在不低于他们临时工资待遇的原则下进行评定。

三、高级和初级普通中学毕业生参加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应该稍低于修业年限相同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

具体标准由中央各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行规定。

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原系机关、事业、企业的职工,经过机关单位抽调去学习的,他们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一般的应该在不低于他们原来的工资待遇的原则下,由现在工作机关单位根据他们现任职务和具体条件评定。

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他们的工资待过,按照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过的规定办理。

中铁三局集团促进和规范员工合理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中铁三局集团促进和规范员工合理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中铁三局集团促进和规范员工合理流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员工合理流动,满足公司人力资源需求和员工的职业生涯需要,实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流动管理是指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出发,对人力资源的流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的过程。

第三条员工流动分为引进、内部调动和调出三种形式。

第四条集团公司本部、社管中心(宏达分中心)及直管单位(设计院、检测公司、测量公司、物资公司)、各子分公司员工的引进、内部调动和调出等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人才引进第五条人才引进包括毕业生引进、优秀管理技术人才和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技能人才的引进、离职或调出优秀人才的重新回归录用。

第六条毕业生引进是集团公司人才引进的主要渠道,其范围是指国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和获得国家承认办学资质的非民办系列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颁发的相应等级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一、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于每年8月底向人力资源部上报下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年度需求计划,结合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制定集团公司毕业生需求计划。

经批准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需求计划组织各单位到各相关院校招收毕业生。

二、引进的毕业生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毕业生本人签订有效的就业协议书。

三、毕业生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出具《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介绍信》,中专、技校毕业生出具《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介绍信》,接收档案,组织培训,签订劳动合同.第七条集团公司大力引进和储备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三局,遵纪守法,能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优秀人才.一、引进人才基本条件: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集团公司急需的管理人才、获得各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人才和专门技术人才。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03.09•【文号】•【施行日期】1994.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1994年3月9日)中等专业教育是需要大力提倡和发展的重要教育领域,中等专业学校要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步伐。

要拓宽服务范围,挖掘潜力,扩大规模,积极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招生改革1.招生计划体制的改革。

从1994年开始,国家只下达分省、分部门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总数,不再下达分学校招生计划。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由学校及办学主管部门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学校所具备的办学条件编制,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审核确定,并将本地区、本部门招生计划总数上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经审核后列入全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下达。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需要编制,报国家教委列入全国跨省招生计划下达执行。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的招生计划形式。

国家任务计划主要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国防建设、边远地区及艰苦行业所需人才的培养;要逐步扩大定向招生,协作培养的招生数量。

调节性计划是根据社会需要安排的委托培养和自费生招生计划。

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考虑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度平衡的前提下,确定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的比例。

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逐步扩大调节性计划的比例。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完成国家任务后,要根据社会需求和具备的办学条件,挖掘潜力,扩大规模,逐步实现学校面向社会,人才走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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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铁人[1991]6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废止的铁路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0年12月31日)废止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1.05.08
【实施日期】1991.05.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铁人(1991)68号1991年5月8日)废止
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中等专业人才,是铁路干部队伍和高级技术工人队伍的重要补充力量。

根据国家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有关政策,结合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实际,为使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培养、分配与使用科学化、制度化,适应铁路生产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1、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中专生,学习期满取得毕业资格并
服从分配者,由铁道部负责分配工作。

2、铁路普通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

铁道部教育司负责中专招生计划的制定与下达(定向招生计划即为定向分配计划)。

学生毕业时原则上按照定向招生计划由学校直接派回原定向地区铁路单位,铁道部不再下达分配计划;必要时铁道部或学校主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路外跨地区做适当调整。

3、铁路中专毕业生的分配,要贯彻学用一致、按区定向、适当调整、择优分配、面向基层和生产第一线的原则。

中专毕业生的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可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以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工作;可分配当干部,也可以分配当技术工人。

服从分配者均享受国家规定的中专毕业生的有关待遇。

二、职责分工
铁路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办法。

具体管理部门是:铁道部人事司,各中等专业学校主管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各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科(毕业生分配办公室)。

1、铁道部对中专毕业生分配,总的职能是:统筹规划,政策指导,重点调配,检查监督,协调服务,具体负责:
①对全路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与各单位的中专毕业生分配、派遣、接收、安排使用、见习管理等工作进行政策咨询、指导、检查与协调。

②根据需要,编制下达全路中专毕业生统一调整计划(包括国家抽成,与地方、中央部委交流,路内的余缺调剂和重点调配等)。

③制订全路统一的“铁道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

④与国家教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及其他中央部委的信息交流与工作联系。

⑤审批并下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北京、天津、上海及其有关计划单列市跨地区调整的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

⑥解决分配工作中需由部解决的其他问题。

2、各铁路中等专业学校的主管单位(铁路局、总公司等)对中专毕业生分配的职能是:
①编制下达本单位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

②受部委托,对本单位所管中等专业学校的分配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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