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楚风、姜海宇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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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电子物证勘查工作体会

“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电子物证勘查工作体会

“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电子物证勘查工作体会内容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提并论,在虚拟社会中发生的犯罪活动被称为网络犯罪,其特点是犯罪行为难以认定,犯罪主体隐秘,司法管辖权不明确和犯罪后果形成快速、影响广泛。

“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的侦办给作者提供了一次难得机会,为了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通过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公安机关电子物证勘查工作的相关规定,经过认真而细致的开拓性工作,终于成功侦破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网络案件侦查经验,为未来工作打下了基础,在办案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萌生一些思考。

关键词: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电子物证勘查;体会。

一、引言2013年5月,安徽省版权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互联网网站“999宝藏网”提供盗版微软操作系统下载,会员数众多,盗版操作系统下载量巨大,制作盗版的个人非法获利达数百万元,为目前中国盗版微软操作系统的主要源头,在全国多地电脑城使用的盗版光碟也是根据该网站发布的盗版系统文件制造。

经查,该网站的服务器所在的IDC机房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境内,安徽省版权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滁州市文广新局。

滁州市文广新局和滁州市公安局于2013年6月14日将案件线索转交至全椒县公安局。

全椒县公安局接案后,根据内部分工责成治安大队和网安大队侦办此案。

网安大队主要负责案件技术支持和电子证据勘查,经过一年多的侦查,2014年9、10月间,全椒县人民法院分两次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之后,所有犯罪嫌疑人接受判决,放弃上诉。

2015年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在北京召开“剑网2014”专项行动总结会暨新闻通气会,会上通报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十大案件,全椒县公安局侦办的“999宝藏网”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位列第六;201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999宝藏网”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位列第四;2015年4月23日“世界图书与版权日”到来之际,安徽省版权局公布2014年度全省十大版权典型案件,“999宝藏网”侵犯软件著作权案列于首位。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例(3篇)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抄袭作为一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国内抄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抄袭行为的法律后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一、案例一:王某某诉张某某抄袭案件案情简介:王某某是某小说作者,其创作的小说《花非花》在网络上广受欢迎。

张某某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花非花》的部分内容进行改编,并更名为《梦回花非花》在网络上发布。

王某某发现后,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某的著作权,构成抄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梦回花非花》的网络链接,并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未经王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在网络上发布,侵犯了王某某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张某某侵犯了王某某的改编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二:某出版社诉某作者抄袭案件案情简介:某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现代文学史》一书,作者为李某某。

某作者张某某在未经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中国现代文学史》的部分内容进行摘录,并发表在个人博客上。

李某某发现后,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著作权,构成抄袭。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个人博客上的相关内容,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擅自摘录其作品,并在网络上发表,侵犯了李某某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关于表彰山东省获得国家版权局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的通报(2016)

关于表彰山东省获得国家版权局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的通报(2016)

关于表彰山东省获得国家版权局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的通报(2016)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执法局: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我省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执法,严格监管,始终保持对侵权盗版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侵权盗版大案要案,版权执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最近,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国家版权局关于奖励2015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及有功个人的决定》(国版函〔2016〕4号),对在2015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195家有功单位及215名有功个人给予奖励。

山东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等20家单位及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刘建峰等80名个人获奖,获奖数量及奖励金额居全国第一位。

为表彰先进,促进版权保护工作的开展,省版权局决定,对获得国家版权局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省各级版权执法部门和广大版权执法人员要以获奖单位和个人为榜样,扎实工作,努力拼搏,依法坚决查处侵权盗版行为,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山东省获国家版权局2015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及有功个人名单山东省版权局2016年5月17日附件:山东省获国家版权局2015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及有功个人名单有功单位一等奖:山东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山东省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山东“8 05”制售盗版光盘案专案组(山东省淄博市文化市场执法局、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山东省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有功单位二等奖:山东省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支队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山东省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山东“5 20”侵犯著作权案专案组(山东省东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山东省新泰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潍坊寿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山东日月电脑会计职业培训学校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专案组(山东省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山东省潍坊安丘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有功单位三等奖:山东省青岛平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山东省青岛即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省聊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山东省德州市综合文化市场执法局有功个人一等奖:高东升,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管理处刘建峰,山东省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杜荣华,山东省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版权监管与执法处山东“8 05”制售盗版光盘案专案组个人(侯本兵、孔凡军,山东省淄博市文化市场执法局;张洪强、史志伟,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一大队)王新民,山东省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张安军,山东省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赵永磊,山东省泰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山东贾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专案组个人(董晖、李子杰、邓作霆、张琛、吕秀兰,山东省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有功个人二等奖:李建,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山东“3 17”李某侵犯著作权案专案组个人(林志坚,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文化执法局;菅兴锋、孙晨光,山东省青岛市文化执法局;周正雷,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马长兴,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刘肖宁,山东省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牛兆星,山东省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孟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山东泰安东平龙山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专案组个人(吕宗峰、杨红雨、孙萍,山东省泰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山东庄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专案组个人(赵强、荆玉涛、张守珂、李希东、蒋吉民,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王可志,山东省德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扫黄打非”工作科有功个人三等奖:山东省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专案组个人(刘金祥,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处;宋涛、刘琳、张文安,山东省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袁大龙,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王元昌,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时桂琴,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柴寿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李昌,山东省青岛即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刘成爱,山东省青岛平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山东“3 27”侵犯著作权案专案组个人(李书伟,山东省青岛平度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金秉坤,山东省青岛平度市法院刑事审判庭;付晓、邹少卫、王飞,山东省青岛平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王冬,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省潍坊市查处非法复制计算机软件专案组个人(王启福、刘永利、杨萍,山东省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蔡建辉、王凯,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山东省潍坊市查处娱乐场所侵犯著作权专案组个人(秦韶莉、王佩峰、樊恩平、贾斌,山东省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王洪阳,山东省诸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高志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山东济宁豆神动漫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专案组个人(樊存常、宋明国、龙鸿、颜廷爱、柳成林,山东省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孙明奎,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刘培臻,山东省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徐水平,山东省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山东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专案组个人(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价值的一项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非易事,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案例的角度,分析几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及其影响。

案例一:《导火索》侵权案在2016年上映的电影《导火索》中,存在一幕与日本动漫《火影忍者》中某个场景过于相似的情节,引发知识产权侵权争议。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

在该案例中,电影《导火索》的导演和编剧未经授权使用了《火影忍者》的剧情桥段,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这一案例表明,对于著作权的保护需要加强,电影行业应更加注重对于其他作品的尊重和创新,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例二: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专利权纠纷案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权纠纷引起了全球关注。

双方在智能手机技术的专利上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设计和技术方面。

这个案例中,双方都在提起专利权利诉讼,并寻求法庭的支持和判决。

该案例暴露出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性。

对于技术创新者和企业来说,保护自己的专利权是确保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创新生态的关键。

案例三:魏则西事件魏则西是中国一位因罹患白血病而引起的广泛关注的患者。

在他的治疗过程中,他选择了一种叫做“靶向药物”的新型药物,但因高昂的价格无力支付,最终丧失了宝贵的治疗时机。

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药物专利权与利益平衡的重视,也突显了知识产权在医药领域的重要性。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应当在专利权的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确保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使其真正造福于社会。

结论:以上所列案例仅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冰山一角。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创新与发展的基础,对于保护创作者权益、加强企业竞争力非常重要。

在实践中,不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需要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培养创新文化,促进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和发展。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时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侵权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改编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案例在当今社会中并不少见,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例都有其特点和引发的争议。

一、盗版侵权案例盗版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和散布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盗版问题日益严重。

以网络小说为例,许多作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创作,并签署合同与网站合作发布小说。

然而,一旦小说一经发布,就有大量非法的盗版网站将小说非法提供给读者,导致作家的劳动成果被侵权。

二、抄袭侵权案例抄袭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内容,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布和使用。

这种侵权行为在学术界、艺术创作领域和商业竞争中都存在。

例如,学术论文抄袭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来提升自己的学术声誉;在商业竞争中,不少企业存在抄袭竞争对手的产品设计和广告创意的侵权行为。

三、侵犯表演权案例侵犯表演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开形式表演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这种侵权案例在娱乐圈最为常见。

例如,某明星擅自在演唱会上表演他人的歌曲而未向原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用,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四、传播和展示权侵权案例传播和展示权是指以各种形式向公众传播和展示著作权作品的权利。

侵犯传播和展示权的案例包括非法网络音乐平台发布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非法在线视频平台上传未经授权的电影等。

这些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给正版创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著作权侵权案例的纠纷多数在司法系统中解决,著作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对案件的处理和判决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案件涉及的线上线下环境、国内国际法律的适用等因素也给案件处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著作权侵权案例,有必要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意识的教育和宣传,以保护创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权益。

侵犯著作权案例

侵犯著作权案例

侵犯著作权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给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侵犯著作权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要介绍的是一起文字侵权案例。

某网站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了某作家的文章,并在未标明作者和出处的情况下发布在其平台上。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对此提起了诉讼,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要求侵权网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其次,还有一起图片侵权案例。

某摄影师拍摄了一组优秀的照片,并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展示。

然而,不法分子将这些照片下载后,篡改作者信息,并在其他网站上进行发布,谋取不正当利益。

摄影师发现后,立即向侵权网站提出警告,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最终侵权网站被判赔偿了相应的损失。

另外,还有一起音乐侵权案例。

某歌手的一首热门歌曲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他人擅自翻唱,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表演权和音乐著作权,构成了侵权行为。

原作者通过律师提起诉讼,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侵权者被判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最后,还有一起软件侵权案例。

某软件公司研发的一款知名软件被他人非法复制和传播,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公司立即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侵权者,最终侵权者被判赔偿了相应的损失,并承担了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层出不穷,给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因此,我们应该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不仅要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还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和监督,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激发创作热情,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屡见不鲜,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

侵权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盗版、抄袭、篡改等,给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也严重影响了网络文学、影视、音乐等行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

案例一,小说盗版。

某小说作家在网络上连载了一部作品,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

然而,不久后发现有人将他的小说全部复制到另一个网站,并且进行了篡改,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

这种盗版行为不仅使原作者的劳动成果遭受侵害,也误导了读者,给原作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音乐侵权。

一位音乐创作人在网上发布了自己的原创音乐作品,没过多久,发现有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他的音乐作品下载并用于商业用途。

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创音乐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音乐产业的生态环境。

案例三,影视剧侵权。

某部热播的影视剧在网络上备受欢迎,却在播出后不久就发现有人将其盗版上传到其他网站,观看量甚至超过了正版。

这种盗版行为不仅损害了影视剧制作方的利益,也对整个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案例四,软件侵权。

一家软件公司研发了一款独特的软件产品,却发现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盗版和传播。

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软件产业的创新和发展构成了威胁。

以上案例只是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中的冰山一角。

面对这些侵权行为,我们不能坐视不理,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提高全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

同时,著作权人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的频繁发生,给著作权人和整个产业链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也对社会文化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版权环境。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件(3篇)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件(3篇)

第1篇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抄袭作为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通过对国内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抄袭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抄袭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措施。

一、案例一:余华诉《我不是潘金莲》抄袭案案件背景:2016年,著名作家余华起诉作家刘震云的《我不是潘金莲》抄袭自己的作品《赵氏孤儿》。

余华认为,《我不是潘金莲》中的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与《赵氏孤儿》高度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

案件经过:余华向法院提交了《赵氏孤儿》的原始稿件、《我不是潘金莲》的部分章节,以及两者之间的对比材料。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我不是潘金莲》在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与《赵氏孤儿》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抄袭。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刘震云赔偿余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认定抄袭的主要依据是两者在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的相似性。

这表明,在判断抄袭行为时,不仅要关注文字表述的相似度,还要考虑作品的整体结构和核心创意。

二、案例二: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案件背景:2012年,腾讯公司起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认为360公司旗下的“360杀毒”软件涉嫌抄袭腾讯公司的“QQ杀毒”软件。

案件经过:腾讯公司认为,360杀毒软件在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与QQ杀毒软件高度相似,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360公司则辩称,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不属于抄袭。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360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认为,尽管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但在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表明,在判断抄袭行为时,不仅要关注作品的整体创意,还要考虑具体实现方式。

三、案例三:李华诉某出版社侵权案案件背景:2018年,作家李华起诉某出版社出版了自己的作品《花开不败》,但未支付稿酬,并认为出版社抄袭了自己的作品。

“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三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公布

“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三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公布

“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三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公布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 16日下午,国家版权局通报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三批12起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查办情况。

12起案件涵盖了侵犯网络影视、文学、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侵权盗版制品等案件类型,包括黑龙江“第一教育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上海“射手网”侵犯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案、江西陈某某通过网络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案、辽宁大连一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案、广东“宽松网”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案、黑龙江刘某等涉嫌侵犯“逐鹿中原”网络游戏著作权案、湖北多家网站涉嫌侵犯《知音漫客》杂志著作权系列案、上海吕某某等涉嫌侵犯“街头篮球”网络游戏著作权案、湖南谭某某等涉嫌通过网络销售盗版软件案、广东“3·24”网络批销盗版图书案、江苏“77免费电影”网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和广东“懒人听书”网涉嫌侵犯金庸作品著作权案。

此外,国家版权局此前通报的两批案件中,部分案件已经结案。

安徽“DY161电影网”侵犯著作权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安徽“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15万元不等;“上海复旦网上书店”和“上海惠生图文”网店销售盗版图书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1家被告单位罚金;上海王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盗版ISO标准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8万元;江苏“高清影视下载网”侵犯著作权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6万元,丁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指出,按照此前工作计划,“剑网2014”专项行动原应于11月底结束。

根据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工作力度,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公安部已决定将“剑网2014”专项行动延长至2014年年底。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期末论文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期末论文

《鬼吹灯之九层妖塔》侵权案例分析2016年新年伊始,知名网络平台新浪网等纷纷爆出张牧野(著名网络小说《鬼吹灯》作者,笔名天下霸唱)以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将陆川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事。

此案的诉讼文件已经提交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尚未正式立案。

但是其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我们可以拿来进行分析。

诉状中具体有三: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所有途径对侵权作品的发行、播放和传播。

2. 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虽然并没有最后的宣判结果,但是作为当前一大热门的“鬼吹灯”系列电影和作者,我们可以借此机会对此事件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简要的分析。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根据已经公开的材料和张牧野的说法,《九层妖塔》的电影中和海报上并没有给张牧野署名,而电影情节与小说内容相去甚远。

张牧野也认为《九层妖塔》的改动范围过大,这两点分别侵犯了人身权中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张牧野的代理律师王韵表示:“我们认为这已经完全背离了原著,并且影片改编出来以后也有一些霸唱的书迷批评霸唱,影响到了霸唱的声誉,也侵犯了霸唱原著的完整性”。

两位被告为中影和陆川,并没有同为出品及发行方的乐视影业。

因为在广电总局查到的相关备案材料里,出品方只有中影股份一家公司,而陆川作为编剧自然也是被告人之一。

张牧野的律师欲诉《九层妖塔》的原因是,电影和海报上并没有给天下霸唱署名,只是标着“根据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

公安部公布“2·15”侵犯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件

公安部公布“2·15”侵犯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件

公安部公布“2·15”侵犯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件作者:邬春阳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05期公安部4月29日在江苏扬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成功侦办“2·15”系列专案工作情况,并公布“2·15”侵犯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件。

十大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件分别为:江苏扬州马某予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江苏扬州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打掉一个翻拍制作《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8部2019年春节档电影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9名,摧毁作案窝点4处,查扣电影放映服务器等盗录设备1.3万余个。

经查,2017年至案发,犯罪嫌疑人马某予等4人通过对正版影片翻拍制作高清盗版片源、发展下线,将翻拍的盗版片源添加水印并加密后上传至网盘,以付费加盟会员的形式将万余部电影提供给下线私人影吧非法放映牟利。

该案为2019年盗录春节档电影和销售网络源头。

浙江“2·15”侵犯著作权案。

2019年2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浙江杭州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抓获蔡某羿等9名犯罪嫌疑人,同步启动境外缉捕工作,抓获在境外负责运营的禹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手机、电脑、硬盘、银行卡等涉案物品50余件。

经查,“麻花影视”APP运营、管理团伙将服务器架设于境外,在国内注册空壳公司,通过提供免费盗版电影观看服务,以推送广告及赌博网站强制链接,注册用户100余万,涉嫌侵权盗版包括春节档电影在内的15万余部各类影视剧作品。

该案是春节档盗版电影权利人反映最强烈、侵权播放量最大的平台。

河南方城“2·15”王某军侵犯著作权案。

2019年3月,根据公安部“2·15”系列专案交办线索,河南南阳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春节档电影著作权案件,打掉复制、发行盗版影片的犯罪团伙1个,抓获王某军、解某民等20名犯罪嫌疑人,查扣影片盗录设备1套、电影播放器10套、电脑14台。

著作权侵权案例

著作权侵权案例

著作权侵权案例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对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等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以下将介绍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危害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并销售他人作品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了一部畅销小说,并在网络上销售。

该小说作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该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文章某网站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了他人的文章,并在其平台上展示。

被侵权的作者发现后向网站提出警告,并要求删除侵权文章。

网站未能及时作出回应,被侵权作者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网站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作者的损失。

案例三:某媒体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照片某媒体未经摄影师许可,擅自使用了其拍摄的照片,并在报纸上刊登。

摄影师发现后向媒体提出警告,并要求赔偿。

媒体未能积极回应,摄影师只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判决该媒体应当赔偿摄影师的损失,并公开道歉。

以上案例表明,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

著作权人应当加强对自己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注册著作权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侵权时能够有效维权。

2. 加强法律意识。

著作权侵权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著作权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严惩侵权者,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整个社会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龙源期刊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作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05期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民三庭)成立于1994年,系全国基层法院的首家知识产权审判庭。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自1996年1月起正式试点集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知识产权的立体司法保护机制,被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郑成思教授称之为“浦东模式”。

先后荣立上海法院系统集体三等功、二等功。

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我院为首批“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

庭长陈惠珍被授予“上海审判业务专家”、“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等称号,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亮点人物”。

自成立以来至今,浦东法院知产庭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848件,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566件。

其中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商标侵权案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徐楚风、姜海宇侵犯著作权罪案入选“全国法院三十年来百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4件案件入选历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10件案件入选上海法院“三十年经典案例”和“三十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另有26件案件分别入选“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例”等。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浦东法院知产庭与张江高科技园区合作,于2009年7月30日,开通了“浦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这是全国首家基层法院主办的知识产权专业网站,被评为第三届“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新闻事件”。

当前网站点击率已近68万。

201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1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1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目录1、动画形象“葫芦娃”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12、上海玄霆公司委托创作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23、侵害英特尔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44、侵害立邦漆商标权纠纷案 65、侵害美国3M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案86、抢注“周立波姓名拼音”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97、侵害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商业秘密纠纷案118、电视剧《夏家三千金》植入广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29、“龙之谷”网络游戏外挂侵犯著作权犯罪案1410、非法制造“茅台”、“芙蓉王”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16201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1、动画形象“葫芦娃”著作权权属纠纷案胡进庆、吴云初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原告胡进庆、吴云初是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职工,上世纪80年代,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指派两原告担任系列动画片《葫芦兄弟》的造型设计,两原告共同创作了“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

两原告认为,“葫芦娃”动画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权,两原告从未利用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葫芦兄弟电影的分镜头台本,因此该美术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在双方未就著作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葫芦娃”动画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归两原告所有。

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葫芦娃)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两原告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动画形象“葫芦娃”创作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和法律规定,可以认定“葫芦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两原告仅享有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遂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日期】2018.04.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起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网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以来,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在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特从该院已生效的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筛选出十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发布。

典型案例1、《后宫·甄嬛传》纠纷案吴雪岚诉广州网易、杭州网易、蓝狮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基本案情】吴雪岚,笔名流潋紫,系《后宫·甄嬛传》的原创作者,对涉案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

吴雪岚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紫风工作室,并确认紫风工作室可以转授权。

紫风工作室授权蓝狮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转授权。

蓝狮子公司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给杭州网易,并约定“网易云阅读平台”的实际收益归蓝狮子公司所有。

后紫风工作室和蓝狮子公司约定,原许可使用协议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而蓝狮子公司与杭州网易约定将原许可使用协议期顺延至2017年12月31日,并将实际收益按一定比例向蓝狮子公司支付授权费。

吴雪岚认为蓝狮子公司、杭州网易超出授权期限,在未取得其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而广州网易作为“网易云阅读平台”的备案登记主体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因蓝狮子公司的授权已经到期,自然不享有进行转授权的权利,位居蓝狮子公司下游的杭州网易和广州网易亦当然不能产生转授权的效力,故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网易云阅读平台”使用的涉案作品已不在授权期限内,被控行为并未获得授权。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作品是作者经过创作、表现、构思等活动而形成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越来越猖獗。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几个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1. 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侵权案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例,涉及到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争议。

苹果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侵犯了其在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领域的专利权。

三星公司被发现侵权,被判赔偿苹果公司10亿美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因为它揭示了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2. 摩托罗拉公司与微软公司的侵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摩托罗拉公司和微软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争议。

摩托罗拉公司起诉微软公司侵犯了其在手机领域的专利权。

微软公司被发现侵权,被判赔偿摩托罗拉公司5亿美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也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因为它揭示了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3. 网络小说《盗墓笔记》的侵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网络小说《盗墓笔记》的侵权问题。

该小说的作者南派三叔起诉某出版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南派三叔声称该出版公司未经其授权就出版了该小说的实体书,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判决该出版公司赔偿南派三叔200万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揭示了在数字时代,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4. 著名歌曲《Let it go》的侵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著名歌曲《Let it go》的侵权问题。

该歌曲的作者起诉某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作者声称该公司未经其授权就使用了该歌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该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作者50万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揭示了在数字时代,音乐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总之,这些案例揭示了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它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成果,防止他人侵犯其权益。

徐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徐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徐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文章属性•【案由】侵犯著作权罪•【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4.10.09裁判规则行为人伙同他人在网络上提供侵权操作系统供他人下载,并从第三方收取推广费获得高额收益,具有营利目的,违法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文徐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案件事实2007年至2013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在互联网开办个人网站“999宝藏网”,域名为,案发前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点为安徽易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椒双线机房。

“999宝藏网”系论坛模式,设电脑综合、移动设备、宽带娱乐、文艺休闲、站务管理版块,各版块下设子版块。

“999宝藏网”以发布广告和收取网站会员注册费获利,网站有下载权限注册会员2万余人。

为增加网站人气、提高收益,被告人徐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999宝藏网”,鼓励、放任网站会员刘海斌、周星言等人,发布、上传经封装的WindowsXP、Windows7等侵权操作系统下载帖4000余个,供网站会员浏览、下载。

其中,被告人刘海斌、周星言、苏晓华、郭坚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行封装微软操作系统软件,以“999宝藏网”为平台,发布、上传经其自行封装的微软WindowsXP、Windows7、Windows8等侵权操作系统下载帖,供网站会员浏览、下载,分别从第三方收取推广费用达100万、110万、99万、15万余元。

被告人丁某某系999宝藏网论坛管理员,在明知网站上发布的大量操作系统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仍对侵权软件帖进行评测、回复、加精、加亮等管理操作,违法所得4.8万元。

诉讼过程2013年6月21日,公安机关以徐某某等6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

安徽省全椒县检察院分别于2013年9月10日、11月22日、2014年1月2日批准逮捕徐某某和刘海斌、周星言、苏晓华。

2014年6月11日,该案被提起公诉。

同年10月9日,全椒县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15万元至5万元不等。

23号指导案例

23号指导案例

23号指导案例
【最新版】
目录
1.指导案例概述
2.案例分析
3.案例结论
正文
一、指导案例概述
23 号指导案例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该案例涉及到著作权侵权问题,具体来说,是关于某网络小说作者指控另一网络小说作者抄袭其作品的情节、人物设定等要素的侵权行为。

此案的审判结果对网络文学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网络小说作者主张被告抄袭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具体表现为:被告作品中的人物设定、情节、对话等与原告作品高度相似。

为了证明这一主张,原告提供了专家鉴定意见以及详细的相似性对比。

被告则辩称,其在创作过程中借鉴了其他作品,但并非抄袭。

被告强调,网络文学创作中,许多作者都会借鉴已有作品的元素,这并不构成侵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主张进行了充分审查。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构成侵权行为。

具体分析如下:
1.被告作品中的人物设定、情节等与原告作品存在明显相似性。

2.被告作品的相似程度超过了合理借鉴的范围。

3.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创作过程的独立性。

三、案例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承担诉讼费用。

23 号指导案例的审判结果明确了网络文学创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对于维护网络文学产业的公平竞争和作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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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楚风、姜海宇侵犯著作权案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06年7月,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得知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需购买“Windows XP”等7种微软公司的软件,经预谋后,向上海同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微软公司价值人民币78,591元的“Windows XP”软件67套,并据此取得了微软公司的开放式许可协议。

后在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该份开放式许可协议上添加了微软“Office 2003 Win32 ChnSimp OLP NL”等6种软件。

后通过上海爱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手销售给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94,409元,其中被告人徐楚风分得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姜海宇分得人民币144,409元。

2007年12月3日,被告人姜海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5日,被告人徐楚风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向公安机关退缴了上述全部违法所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徐楚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均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经法院主持,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与微软公司及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达成“三方协议”,对被害人的损失起到一定的弥补作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因此,判决:一、被告人徐楚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姜海宇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四千五百元;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九万四千四百零九元退赔微软公司。

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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