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补偿计划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2016版)
嵊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2016版)
标准当量依据:以1个普通门诊工作时间为1个标准当量。
普通门诊时间15分钟,内容包括对就诊患者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病情评估、告知与沟通、治疗处理、健康教育,书写完整门诊病历,录入患者健康档案。
折算当量依据:对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中虽有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补偿但补偿不足的项目,在基本医保付费之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再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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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卫计委,绍兴市卫计委,嵊州市政府办。
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2016年12月29日印发- 8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赤政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6〕2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19日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赤峰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职责为:(一)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文件;(二)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培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四)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五)组织实施市政府决定征收的项目。
第四条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和旗县区住建、规划、财政、国土、发改、人社、文物保护、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英德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英德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为推动我市建设工作按计划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和《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农村集体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按本办法的标准执行。
二、征收农村集体的土地,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土地承包人或土地所有权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有关农村集体,由农村集体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三、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四、留用地按《关于印发英德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英府〔2011〕112号)的规定办理。
五、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扰工程建设施工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未尽补偿项目由市政府另行发文确定补偿标准。
七、本办法由英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英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偿费)单位:元/亩二、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单位:元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单位:元/棵注:1年树龄,应补偿的果树数量一半以上冠幅达到50厘米,达不到的每棵25元。
2年树龄,应补偿的果树数量一半以上冠幅达到80厘米,达不到的每棵60元。
3年树龄,应补偿的果树数量一半以上冠幅达到100厘米,达不到的每棵150元。
4年及以上树龄,应补偿的果树数量一半以上冠幅达到130厘米,达不到的每棵210元。
四、实生小果苗补偿标准(非嫁接)单位:元/株五、实生小果苗补偿标准(嫁接、未移植)单位:元/株六、果树常规种植参数七、零星竹、木补偿标准八、苗圃、苗木补偿标准注:①h为自然高,b为冠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京津冀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一)森林。
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以林木蓄积增长价值、管护公益林成本、物价上涨指数和财力状况等作为动态补偿的依据,动态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地方政府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做管护资金购买服务,管护资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现行补偿标准的40%。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政策体系。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推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协议停伐,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
2016年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2016年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2016年国家棚户区改造2016拆迁补偿新政策篇一:2016年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2016拆迁补偿新政策对于城中村改造,我省出台新政:今后凡是城中村改造居民,原则上只分一套房,其他部分直接发钱,也就是“货币补偿”。
24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此给出了明确标准。
【原则】严格限制实物补偿标准意见指出,今后我省在棚户区改造中将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通过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以购代建、货币补偿等方式,有效消化库存商品住房。
据悉,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工作,要遵循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分类施策和控制实物补偿等原则。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要合理确定人均补偿面积标准,控制实物安置量,严格限制实物补偿标准,防止补偿标准过高。
【方式】城中村改造一户分一套房据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主要采取自主安置、集中安置和团购安置等方式。
鼓励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鼓励政府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实现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对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原则上户均实物补偿一套,剩余补偿部分采取货币化安置。
也就是说,城中村改造居民,今后一家只分一套房,其他直接发钱。
【政策】对居民“回购”给予优惠对于积极推进和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市、县政府和企业、居民,除享受国家已出台的支持政策外,还可以享受财政补贴支持、金融信贷支持、公积金政策支持、税费优惠支持和补偿奖励支持。
在公积金政策支持上,假如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允许其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如果不足,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精简篇)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的利益,我县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了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切实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资金。
现将我县2016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拨付等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制度建设情况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我县制订并印发了《瑶族自治县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县府办〔2016〕53号)和《瑶族自治县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省级补助资金发放方案的通知》(县府办〔2016〕13号),确定了省级补助资金的补贴对象、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发放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
为更好的发挥补助资金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农民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积极性,有效遏制农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我县对存在人为损毁基本农田问题的保护责任单位,采取扣发当年下发省级补助资金总额30%的措施。
扣发的资金作为农村土地整治经费,专项用于灾毁或人为损毁基本农田的垦复工作。
二、2016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工作情况我县2016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来源主要是省级补助资金(30元/亩/年),上级下发给我县省级补助资金775.42万元。
1、资金补贴对象。
我县省级补助资金补贴对象为每个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的村委会。
全县9个镇,承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村委会共96个。
2、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农村土地整治、村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支出,各村委会每年可提留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额30%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
3、资金发放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于今年1月份,根据土地执法日常巡查记录和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对各村委会的保护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后会同县财政局拟定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计划,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该笔省级补助资金下发到各镇人民政府,再由各镇人民政府发放到相关村委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14•【字号】防政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已经2016年1月21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14日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防城两城区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回)收、拆迁、补偿以及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部门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部门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住建、住房、人社、监察、信访、综合执法、文化、园林、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4-2016年)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4-201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泉政文〔2014〕233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4-2016年)的通知泉政文〔2014〕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4—201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4-2016年)为进一步强化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支持扶贫开发工作的有关决定,在《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2—2015年)》(泉政文〔2013〕118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晋江、洛阳江上游”是指晋江金鸡水闸上游和洛阳江桥闸以上地区,范围包括晋江、洛阳江上游流域内洛江区、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和德化县等5个县(市、区)的有关乡镇(详见附件1)。
一、资金的筹集(一)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计划于2014—2016年每年筹集3亿元。
(二)补偿专项资金筹集由下游受益地区按用水量比例合理分摊,水量分配采用《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泉州市晋江下游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0〕153号)中确定的水量比例来计算,其中湄洲湾南岸远期供水部分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投入(每年资金筹集额度详见附件2)。
(三)各有关县(市、区)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根据补偿专项资金筹集的分配额度,将本地区所承担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的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汇入补偿专项资金专户,以保障流域上下游补偿制度及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顺利实施。
黑龙江农垦总局征地补偿文件
黑龙江农垦总局征地补偿文件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总局组织了垦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工作,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关系、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等情况的发展变化,每2年至3年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调整一次,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
”和第二十八条“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总局决定从现在起统一组织开展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调整工作,计划于2019年公布实施。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开展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调整工作是建立更新制度、保证成果现势性的具体行动,是实现补偿标准公平合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的重要举措。
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垦区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调整工作的领导。
要按照“总局组织、管局参与、科学调整”的原则开展工作,力争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垦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调整工作。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制定。
二、加强领导
各管理局要组织国土、财务、民政、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测算调整工作,组织各部门、各农(牧)场提供全面、详实、最新的测算调整必须的基础资料,负责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广泛征求意见。
各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要组织好区域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平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6年12月23日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产权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受理对征收工作的举报并及时依职权处理;(六)其他房屋征收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深圳市土地整备机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本辖区内设置有新区管理机构的,区政府应当另行确定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履行如下职责:(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三)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收行为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四)专户存储、拨付与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安置房,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负责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五)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签订补偿协议、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等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具体工作;(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公布分户补偿情况;(七)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做好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八)市、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016年惠民政策
拜城县卫生计生系统惠民政策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民生问题,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中心, 大力实施卫生民生工程,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全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启动各项工作,呈现出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实现了“医疗事业得以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的,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卫生计生事业取得喜人成绩。
一、2016年度卫生计生系统实施惠民政策(一)新农合1.参合农牧民在县内就诊实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制,农牧民在门诊或出院后结算就可享受到新农合补偿费用。
2.实行中医民族医药补偿。
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列入补偿。
3.对65岁以上老人(含65岁)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参合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可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同等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对农牧区65岁以上老人(含65岁)又属于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或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可同时享受县级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零起付和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4.开展地区、自治区级即时结报工作。
县合管中心分别与地区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地区维吾尔医医院、地区妇幼保健院、地区康宁医院及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肿瘤医院、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等38家医疗机构签订了即时结报协议并与开展了即时结报工作。
进一步方便了参合农牧民在异地出院能够及时得到补偿款。
(二)妇幼保健1.正常分娩补偿。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正常分娩(顺产、正常剖宫产、阴道助产),实行免费住院。
(因为参合孕产妇如在乡级住院分娩限价800元,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补助400元,新农合定额补偿200元;如在县级住院分娩是限价800元,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补助400元,新农合定额补偿400元)。
2.病理性分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病理性分娩(如发生产前、产时、产后并发症等)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后,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如参照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补偿后不足400元的,按照400元予以保底补偿。
航班延误赔偿案例赏析
航班延误赔偿案例赏析
赔偿案例一:2016年5月12日,郑某预订了中国南方航空的厦门—深圳的航班
CZ3313,计划于当日21:55登机,然而南航发布通知,指出该航班因“航空公司调度原因”延误近6小时,到深圳约06:30实际落地。
经证实,该航班确实因航空公司原因导
致延误,判定该航班属延误航班,中国南方航空应为郑某提供赔偿:给予郑某一次性赔偿
金额600元,其中包括300元现金赔付及300元折扣券。
以上三个案例都提出了有效的赔偿方案,充分照顾了乘客关于航班延误发生后的利益。
一次性赔偿给予乘客的金额可以根据具体案例的时长和航班的里程长短而做出相应的调整,以确保乘客的合理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此外,航空公司可以采取更多的措施,以保障乘客的出行及安全,以免再次出现航班
延误的情况。
可以加强对飞机的定期检查,提高航班延误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对延误情
况及时做出应对,及时接受乘客投诉,严格执行有关航班延误补偿安排。
从上述三个案例来看,航空公司在发生延误情况时,除按照有关要求提供赔偿外,还
要做到尊重乘客权益,认真解决乘客投诉问题,保障乘客的安全。
只有遵守规范,做到负
责任,才能为乘客带来出行的安全及满意。
硚口区65中北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硚口区65中北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了加快旧城区改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硚口区人民政府拟对硚口区65中北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该项目已取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关于硚口区65中北片的规划意见》(武土资规函【2014】757号)和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关于下达“65中北片”地块旧城改建类征收计划的批复》(硚发改审批【2015】32号)。
为推进该项目建设,依法保障该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制定硚口区65中北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65中北片旧城改造房屋征收项目(二)项目征收范围:详见65中北片房屋征收范围附图(三)项目调查概况:占地面积约116亩,征收总户数约1624户、征收总建筑面积约190000平方米。
(四)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荣华街办事处(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七)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
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
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6〕3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6〕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8日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的重要意义本意见所称的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以下简称“市场化安置”),是指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迁安置,通过控制安置房建设,以商品房市场房源解决居住问题或实施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市场化安置,可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住房保障效率,增加群众居住选择权,满足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可以有效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性安置费用,破解征收拆迁难题。
市场化安置,既有利于解决政府直接投资建房和集中安置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消化库存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一举多得的作用。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市场化安置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积极加以推进。
二、实施市场化安置的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内城镇棚户区改造(包括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及公共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建设涉及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迁安置工作。
财税2016 140对财税2016 18号文关于房开企业取得拆迁土地增值税抵扣的补偿规定
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执 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 的增值税。
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
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 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 2016年 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 期,与 2016年 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 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 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 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016〕36号)第 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 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 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
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 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 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 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吴春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吴春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三府〔2016〕313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吴春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吴春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20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1日三亚市吴春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规范和实施三亚市吴春园片区棚户区(原吴春园旧城改造项目,现已经市政府批准纳入2014-2017年三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改善该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该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要求,结合吴春园片区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对2010年12月22日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三亚市吴春园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标题和内容予以修订,形成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及基本情况(一)拆迁范围东至河西路(春园段),南至市人民医院及妇幼保健医院围墙,西至原市港务局中学、明珠广场等用地边界,北至吉祥街(东段)。
用地面积约68亩,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实际用地面积以测量为准)。
(二)拆迁主体拆迁人:海南海天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单位: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监管单位: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拆迁人:项目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地面附着物的合法产权人。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区重大项目征占流转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区重大项目征占流转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延政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区重大项目征占流转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延政发〔2016〕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现将《延庆区重大项目征占流转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11日延庆区重大项目征占流转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指导意见一、法律依据和部门职责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项目征占流转土地及地上物补偿行为,保障我区未来几年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5520561&ss_c =ssc.citiao.link>》、《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主体,应当履行项目主体的相关责任;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占流转土地及补偿安置等工作环节的主体,应对建设项目土地征占流转、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等负责。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4•【字号】綦江府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6〕16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现将《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2016年4月4日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等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綦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区域内(不含万盛经开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征地拆迁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分两个地区类别:即古南、文龙街道城市规划范围和控制范围为一类地区,每亩17000元;其余地区为二类,每亩16000元。
安置补助费,不分地区类别,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二)土地补偿费的80%优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6修订)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6修订)【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3【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2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受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其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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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一级学科名称(专业) 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 信息与计算科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物理电子学 中国史 河口海岸学 物理化学 中国史或世界史或考古 经济学、管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