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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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

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

那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一、域内驰名的原则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

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

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二、案情需要的原则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

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

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是指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商标进行认定,确保商标能够被公众广泛认知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从而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下面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1. 长期使用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是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而非一时之间的。

商标的使用时间越长,影响力越大,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也越高。

2. 广泛宣传原则:商标的认知度应该经过广泛的宣传和推广,使公众能够很容易地将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

这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告宣传、市场推广等手段来完成。

3.知名度原则: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应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公众广泛拥有,并与一定的商品或服务形成稳定的辨识度。

商标的知名度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市场反映及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确定。

4.保护范围原则:商标的驰名度应该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内形成,并与相关的特性和品质相联系。

商标的驰名度与商标的注册类别和使用范围有直接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5.声誉和信誉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与其背后所代表的商业信誉和良好声誉相联系。

商标的权利人应该具备一定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积极维护自身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6.国内外宣传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不仅应该在国内得到公众广泛认知,还应在国际间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商标的知名度可通过国内外宣传、市场拓展、形象代言人等方式来提升。

7.公众认可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得到广大消费者和相关业内人士的公认和认可。

公众的认可是驰名商标认定的重要依据,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获取。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的遵循是确保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基础,也是商标所有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商标的驰名度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

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

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

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模式的评价

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模式的评价
院, 而能够提请 驰名商标认定 的商家 , 标的认定 也具有法律效力 。 因此 , 我们 人如果选择 民事侵权诉讼 ,这个时候 在所在地 的影响力是不容置疑的。再 可以确认两种模 式对驰名商标 的认定 法 院可 以根据商标法 1 4条的规定 , 对 考虑到一个驰名商标的授予意味着能 都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两种认定结果 涉案商标 是否驰名 直接做 出认 定 , 对 增加当地 的知名度 , 改善投 资环境 , 增 都具有法律 强制力 ,那么行政机 关与 是否侵权直接裁判 。 多就业机会等一大堆 的好处。考虑到 司法部门二者对彼此认 定的结果 都应 的电话 、 批条、 授意都会朝法院纷至沓 的相 互冲击。 3 法院作 出驰名商标确认终局 . 其法律 效力 应是最高 的 ,行政机关无
根据行政效力理论 ,行政行为一 1 .如果行政认 定在先 , 根据行政 1第一个 隐患是企业所在地法 院 经作出, 、 即视为生效, 在未经司法审查 效力理论 , 行政认定是具体行政行 为 , 在进行认定时是否会受到地 方保 护主 予以撤销之前 ,该行政行为是有法律 其必然产生法律效力 ,它不同于 中介 义的影响 ,甚至受到非法律 因素的干 效力的。 根据这个法理 , 国家工商部 门 组 织的一个鉴定 ,法 院应尊重行政行 扰。 对驰名商标做 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应具 为 的效力 ,该行政行为未被司法审查 从表 中数据强可 以看出 ,商家选 有法律效力 。与之相似 的原理是司法 撤 消之 前, 它的效力是存在 的。 择的管辖法 院大多是商家所在地 的法 权是一种 终结性 的权力 ,其对驰名商 2 .在没有行政认定在 先时 , 当事
我国增加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模式的合理性

( 我国确认 司法 认定驰名 商 一) 标模 式符合 国际惯例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我们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案件的司法解释

驰名商标案件的司法解释

(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
(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第三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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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司法解释(2009-04-28 20:46:03)标签:法律 驰名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 相关公众 中国境内 财经 分类:IP热点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3号,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
(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国内统一大市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于2001 年修改了《商标法》,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同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所以新《商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保护水平已与国际接轨。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试论一二。

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一、我国现行驰名商标的界定和认定方式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所信赖和喜爱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1]。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包括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前认定。

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后认定。

这就是说,一个商标已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使没有被认定,也不能否认它是驰名商标。

只有当它受到侵害时,发生纠纷时才有必要提出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论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

论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
反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和 保 护 财 产 权 ( 然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虽
法 与 商 标 法 在 此二 者 上 侧 重 点 有 所 不 同 ) 这 种 促 。 进 竞 争 和 保 护 财产 权 的 思 想 是 与 十 八 、 九 世 纪 的 十
可以说 , 只有 深 入 到 具 体 的 法 律 领 域 和 法 律 实 践 的 自 由 主 义 思 潮 相 联 系 的 , 同 样 立 足 于 个 人 正 义 它 自 平 安 秩 具 体 环 节 , 律 价 值 的 研 究 才 更 具 有 了 实 际 意 义 , 观 。因 此 , 由 、 等 、 全 、 序 等 价 值 曾 经 是 而 法 才 算 得到 了进 一 步 深 化 和 升 华 。 因 此 对 于 驰 名 商 且 至 今 仍 然 是 商标 法 的 基 本 价 值 。 标法 律 制 度 来 说 , 其 法 律 价 值 的 研 究 是 很 重 要 对 2 公 平 和 秩 序 在 商 标 法 法 律 价 值 中具 有 尤 为 .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制 度 的 法 律 价 值 是 对 驰 名 商 标 重 要 的 意 义 。 进 行 法 律 保 护 的 直 接 依 据 ,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制 度 的 对 内 容 具有 重 要 的 决 定 作 用 。

博 登 海 默 曾经 指 出 :“ 律 旨 在 创 设 一 种 正 义 法 的 社 会 秩 序 , “ 果 在 一 个 国 家 的 司 法 中甚 至 连 最 ”如 低 限 度 的 有 序 规 则 性 也 没 有 , 么 最 好 还 是 避 免 使 那
1 公 平 和 平 等 、 由 、 福 、 全 、 序 等 是 商 . 自 幸 安 秩
方 式 存 在 , 发挥 什 么 样 的 社 会 作 用 , 最 终 目的 、 标 法 的基 本 法 律价 值 。 应 其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一、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来源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法律术语,其英文名称为“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

虽然驰名商标的这种表述被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广泛采用,但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公认的驰名商标的定义。

03010(以下简称《巴黎公约》)X首先涉及驰名商标问题,但1883年签署的《公约》X的原始版本并未提及驰名商标问题。

直到1925年,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才第三次出现在《公约》的海牙版本,即《公约》第6条之二。

我国1982年实施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旧商标法)和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

1985年加入《商标法实施细则》后,我国在实践中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

然而,直到1996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才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xx商标法),正式将驰名商标保护纳入其中。

2002年8月公布的《商标法》第5条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2001年6月,X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适用法律解释的域名争议案件),这是国内首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

X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2003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xx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我国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改变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行政xx主动认定方式,采用了“被动认定、个别认定”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和认定方式更加完善。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之比较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之比较

一是针对正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裁决,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结果,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只将上述因素规定为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而不是必备条件。这种规定,符合国际通行做法。2003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参考资料: 中国驰名商标代理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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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行政保护案件中,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反证,无疑是相当困难的。到底哪些反证有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没有具体依据可循;而在司法诉讼过程中,不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已经被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寻求工商部门的保护更为有利,而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寻求司法保护更为有利。
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但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过分强调驰名商标的荣誉感,疏于驰名商标保值工作;二是未有纠纷,事前盲目申请;三是只知向省内工商部门提出认定请求,不知向省外工商部门提出认定请求;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企业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及政府部门商标管理水平的提高。[4]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以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为例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以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为例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于商标权益的保护逐渐被许多商家所重视,苏稻和北稻纷纷在市场竞争的潮流中注册了商标,其中苏稻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是1982年即注册的,2006年时,苏稻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在此情形下,北稻在1997年在粽子等周边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稻香村”商标,并于2015年重新注册获取了“北京稻香村”的商标。
(四)驰名商标的特征
驰名商标虽然具有更高的法律可保护性,但是其从本质上来说,只是商标中的一支,并不具有特殊属性,只是商标的一种客观事实反映,换言之,任何商标都有可能变成驰名商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驰名商标是处于变换之中的。
其二,禁用权方面。如上所述,禁用权是驰名商标区别于一般商标的关键所在,根据学界通俗观点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仅仅获得反混淆理论下的法律保护,禁用权范围相较于一般商标来说仅在一定程度予以了扩张,而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来说,禁用权范围则作了显而易见的扩张,从同类保护扩大到跨类保护,诸如本文探讨的“稻香村”品牌即属于此类。
究其原因,南北“稻香村”之争,其核心点即在于对于各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二、驰名商标权概述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被称为周知商标,是指通过有权机关(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根据我国工商总局2003年颁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所作的定义性规定,驰名商标是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一类商标,笔者认为,在该条规定中的相关公众应指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群体,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驰名商标权的产生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认定原则及认定标准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认定原则及认定标准

利。
( ) 晓 的程 度 二 知
二、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原则 现今, 我国虽然有着一套完整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体系, 但在司 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问题 , 在立法、 司法不断完善的过程 中, 以硬性 必须 的原则为标准 , 才能使 司法认驰体制健康 的发展。 ( ) 需认 定原 则 一 按 按需认定, 是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 在一般 商标权难以保护而需要运用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理论的情况下, 根据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 审查认定该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规 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 “ 根据当事入的请求和案件的具 体情况, 可以对涉及 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此条款对 , “ 因需认定原则” 作出了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有些 申请人不是 因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过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的建立是在 内因和外 因的共同作用下完 成的。 外因主要源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 例如: 巴黎公约》 R P ‘ 和T I S 协议, 以及根据加入 WT O后的新形势修改《 商标法》 出台《 和 驰名商 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内因主要源于改革开放后 , 国经济的飞速发 我 展和 日益增强的企业竞争力。这两方面原因迫使我 国要尽快改变驰 名商标保护的无序状态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的发展主要经过 了

以下 三个 阶 段 。 ( ) 会 认 定 阶段 一 社
பைடு நூலகம்
社会认定是指社会团体 、 调查机构通过对公众进行民意调查或举 行评选活动等方式来认定商标是否驰名。这种社会认定在过程中有 着太多的人为因素干扰, 不能达到公平认定的 目的。 ( ) 政 认定 阶段 二 行 行政认定是指以商标管理部门作为认定机关,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 规对商标是否驰名做 出认定。19 9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 了 ‘ 驰 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第 3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 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 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这条规定明确 了驰名商标行 政认定的方式。行政认定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结果上都要比社会认 定更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 但是行政认定主体的单一制 , 没有监督机 制存在 , 会导致认定权的滥用 。 ( ) 三 司法 认定 与 行政 认 定 相 结合 阶段 人 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有权对当事人提 出的确认之诉、 变更之诉 进行审判 。 司法机关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和对行政认定进行司法审查 , 不仅能更公正地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而且能更全面地保护当事人 的 ( ) 众 的范 围 一 公 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 年颁布了‘ 03 驰名商标认定 我国‘ 商标法》 中用了“ 相关 一词对公众加 以限定, 相关” 这“ 一词 和保护规定》 删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为驰名商标唯 是一个模糊的范围, , 没有对具体限定做 出要求。 本人认为公众应被限 认定机构 的规定 , 并对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依据等作 了较为详细 制在相关领域内的公众 , 而不是普遍意义 的消费者, 因为商 品和参加 的规定, 这意味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认 了法 消费的人群 是相对的, 不同商品的消费者之间是有所区别的, 所以应 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权 ,并赋予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司法救济权 该把这“ 相关” 规定为相 同或相关商品领域内的消费者为恰当。

对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的法理分析

对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的法理分析
成 为一 种 在 市 场 中竞 争 的 手 段 。本 文 旨在通 过研 究 驰 名 商 标 的 特
点 及 保 护 模 式 , 过 比较 中 美 两 国对 于驰 名 商 标 认 定 方 式 的 现 状 通
标 认 定 与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代 了 原 先 的《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保 护 规 取 驰
对 民事 权 利 纠纷 进 行 调 整 的 范 畴 。但 实 践 中 , 国 对 于 驰 名 商 标 我 的认 定 受 到 了一 定 程 度 上 滥 用 。尽 管 我 国于 2 0 年 通 过《 名 商 03 驰
被 企业 作 为一 种 “ 份 ” 与 市 场 竞 争 而 被 滥 用 , 至 使 驰 名 商 标 身 参 甚
为 法 律 名 商 标 认 定 我
方 式 进 行 适 当修 正 。
照《 商标 法 》 l条 的规 定 , 其商标 是否 会构 成驰名 商标 。 第 4 认定
从 上述 规 定 可 以看 出 , 国对 于驰 名 商 标 的认 定 主 要 通 过 司 我
法 程 序 和行 政 程 序 进 行 。 司法 程 序 主要 依 纠 纷 而 产 生 , 据 在 纠 根
【 键 词 】 名 商 标 ; 定 方 式 ; 有 财 产 权 ; 权 行 为 关 驰 认 私 侵
纷 中 依 当事 人 提 出 的 申请 对 驰 名 商 标 作 出认 定 , 而根 据 案 件 具 进
对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方 式 的 法 理 分 析
金 苗 叶 万 理
( 京 科技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北 京 邮 电大 学人 文 学 院 ) 北
【 摘 要】 名 商标 的 认 定 方 式 是 商 标 法律 制度 中一 个组 成 部 分 , 驰 我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1.驰名商标的基本定义和价值1.1驰名商标的定义和内容驰名商标就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

通过分析定义可知,驰名商标主要包含两大构成要素:一是该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在一定区域内被社会大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是该商标必须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名望,这是构成驰名商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高级形式,它是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的商标,凝结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精华,是知名度的象征。

“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合约》(以下简称《巴黎合约》)。

而1994年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补充和丰富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

目前,驰名商标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各国纷纷制定了符合其经济发展特点的商标法,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1.2驰名商标的价值驰名商标是商标王国中的佼佼者,浓缩了比一般商标企业更多的心血、智慧和投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缔约国的贸易交易中也受到扶持和特别保护。

一个国家的驰名商标的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国际驰名商标则代表着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每一个驰名商标都是一个国家的巨额财富,驰名商标意味着市场占有甚至市场垄断。

从企业角度看,创立驰名商标是一个艰苦努力的过程,驰名商标是企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产品生产水平和销售水平的综合展现,它直接代表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和水平,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

创立一大批国内外驰名商标既是我国企业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当代企业家的历史使命。

2驰名商标的认定2.1认定的主体要想做好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执法机关首先就必须明确其认定的主体,并科学划定了其认定范围。

对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颁发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中明确规定商标认定的法定认定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不足与完善

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不足与完善
根据 “ 动保护 、 被 个案处理” 的原则 ,
注; 国际上受到特殊保护; 能在 可以遏制他 J作出认定。至此 ,我国形成 了较为完善的 规定 了合乎 WT O规则和 《 巴黎公约) )关 人将驰名商标 、名牌注册为 公司名称 ; 还 驰名商标保护体系
可以避免他人将 驰名商标注册域名 ; 驰名 1
标可 以受 到跨类 保护 ,可以对 抗恶意抢 标 纠纷案件时 , 以对 注册 商标 是否驰名 可
现行 商标 法) 《 ) 商标法实施条例 及 于驰名商标 “ 被动保护 、 个案处理 ” 的保
护原则 。认 定和保 护规定》 驰名商标 也 《 对 采取 了 “ 被动保护 、个 案处理 ”方式 ,改 变 了 暂 行规 定》 “ 以主动认定为主 、 被
被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 定) 下简称 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 ) ( 但当驰名 商标 遭到侵权主张保护时 , 动 《 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二 条规定 , 名商 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下简称 《 ) 驰 ( 域名 认定要经过一个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 要 需
) 人民法院 审理 很长的时间 , 给不法者提 供了利 用他人驰 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 纠纷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 ,
商标 法实施条例》 也规定 了相应 驰名商标 提供的保护 虽然是消极被 动的 , 标 ,通常是 指那些 在市场 上享有较 高声 施行的 《 20 年 认定 但其 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洼为 目 誉 、为相关 公众所熟知 , 并且有较强竞争 的 内容 。 0 3 国家工商局颁 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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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Li尺 Ay I , E
法 理 探 究
谈司 定 商 的 与 法认 驰名 标 不足 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的推进。

知识产权成为了国际经济和企业竞争的焦点。

商标权恰恰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超出对普通商标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相对来说价值较大,具有巨大的吸金能力,很容易受到侵害。

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利,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

面对这种现实,十分有必要建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

自巴黎公约提出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到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提出扩大保护。

时至今日,驰名商标的保护得到了飞快发展。

但是我们要看到,尽管2022年5月1日,新的商标法已经施行。

然而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侵权分析与保护实践等许多比较基本但也很关键的难题仍待解决。

这也看出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立需要一步步探索,不能一蹴而就。

上述我们叙说了驰名商标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本文将引用一个比较新颖的非驰名商标侵权案,然后举一反三,找到一些可以为此文所用的共存的观点,从普通但是新颖的商标侵权案来深入剖析驰名商标侵权。

2022年底,“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了判决,轰动了全国,这个案件属于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案件,主要内容是:2022年2月16日,温州的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22年9月7日,他获得了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后,他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在金阿欢获得“非诚勿扰”商标的同一年,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2022年,金阿欢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了法庭,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类服务,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江苏卫视的行为影响了其商标正常使用;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获利,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1]谭东丽.基于“非诚勿扰”商标案的两点思考[J].中华商标,2022:16.]]。

“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解读

“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解读

“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解读第十一条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第十一条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

问:对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2008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而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对于注册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的冲突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禁止注册商标的使用。

这是否可以理解为是进一步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答:您的理解完全正确。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是禁止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和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二是禁止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的已注册商标。

对于构成侵犯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在后注册商标,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在后注册商标使用的民事救济,既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使用”的规定精神,符合驰名商标保护实际,也有利于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因此,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作出相关规定。

基于同样的精神,司法解释第六条还规定,原告以被告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倘若被诉商标系被告在先使用而被原告抢注了的驰名的未注册商标,被告当然应当有权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并可以提出禁止原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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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程 序和标准 , 运用 已知 的证据和事实来认 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L ‘ ”6 ‘ 总的来看 , 明有动词和名 词词性 J 证
上的两种含义。从 动词词 性的含义来看 , 凡是运用 已经掌握 的材料、 经验或者事实表明或者断定人或者事物真实性的行 为, 都是证 明。 证 明有 自向证 明和 他 向证明两 种基 本 的 ” 形式。 自向证明就是 向 自己证明 。证 明者先 提出一个 假设 结论 , 然后去寻找证据 , 按 照一定 的规则运用 证据证 明该 并
侵 害或者解决相关商标 权人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争议 的前
驰名 商标 的司法 认定 的法 律依 据是 《 审理 商标 民事 纠 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第二 十二 条和 《 审理涉 及 计算机网络域 名 民事 纠纷案 件适 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提, 是构成当事人 寻求司法 保护 的事实要件 , 正是司法 证 也
当事人 、 律师 、 检察官等用 证据 向法官 说明或表 明案件事 实 的存在 与否 的活动 ; 二是法官运用证据查明和认定案 件事 其 实的活动。而驰名商标 的司法认 定是符 合司法认 定 的后 一 种 含义 ; 再次 , 驰名商标 的司法认 定符合 司法证 明的对象 特 征。作为一种司法证 明, 驰名商标 的司法认定 的对象 主要是 案件事 实 , 是未知或争议 的案件 事实 , 而且是需 要用证据 等 证 明的案件事实 , 是确认 商标 权人的合 法民事权益是否受 到
在司法实践中 , 多数案件的原告均将确认 驰名 商标 作为 项诉讼请求提出 , 这显然是一种误解 。其理 由如下 : 先 , 首 确认之诉 是指原告请 求法 院确认 当事 人之 间有争 议的权 利 或者法律关系是否存 在 的诉 讼 , 须具有 所谓 的确认 利益 , 必 而驰名商标的司法 认定 的是 有争议 的事实 ; 次 , 对 于确 其 “
院知识产权审判 工作 座谈 会上提出 , 对达到驰名度的商标认 定为驰名商标只是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前提事实 , 属于案件
事实认定范畴 J 。但笔者 更认 为这种事 实认定实 际上是一 种司法证明。其 理由如下 : 首先 , 从司 法证 明的普通分 类来 看, 驰名商标 的司法认定是动词词性上 的证 明, 自向证明。 是 “ 在证据法或者诉 讼 法领 域 内, 明有 特定 的含 义 , 是指 证 它
关键词 : 司法 认 定 ; 司法 证 明 ; 法公 法化 ; 配 正 义 ; 益 平 衡机 制 私 分 利
中图分类号 : 9 34 D 2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6 12 0 0 0 4 0 10 4 8 (09)4— 0 5— 2
据权威部 门统计 , 0 1年到 2 0 自2 0 0 7年 5月 , 国法 院 全
系统共受理涉及商标的 民事纠纷 案件 70 2 0余 件 , 通过 案件 审理依法认定 了2 0余件驰名商标 … , 0 有效地保护了驰名商 标权利人 的合法权益 , 产生了 良好 的社 会效 果 , 是少 数地 但 方出现 了企 业 热 衷 通过 司法 途 径 认 定 驰名 商 标 的倾 向。 “ 如外 省某地 , 近两年新增 6 4件 ‘ 中国驰名 商标 ’ 除了通过 , 行政认定 的 5件 外 , 余都 是 通过 司法 程序认 定 的。 悼 可 其 ”

驰名 商标的司法认定 完全符 合司 法证明 的定 义。司法 证明 是指司法人员或者 司法活动 的参与者 运用证据 明确或 表明
案件事实的活动 。它包含两层含义 , 其一是提出事实主张的
认的对象 , 大陆法系认为原 告要求 确认 的必须 是法律 关 系 , 纯粹的事实不得提起 确认 之诉 ”4; ‘ 再次 , 认定 驰名 商标 的 目的在于确定对于该 商标予 以保护 的范 围、 度和 力度 , 程 驰 名商标的认定 与否并非是案件 的最终 目的 , 而是解决纠 纷的 途径和手段 , 是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 ; 最后 , 确认之诉 限于现 在存在的利益 , 对于将来或者过去的法律关 系不得提起 确认 之诉 。可见确认驰名商标不属于诉讼请求 的范畴。
结论是正确的或可以成立 的。其 主体 一般是就 事实 问题做
出某 种认定 或裁 断的人 , 目的在于满足 自己行使某 种职权 其 的需要 。毫无疑 问驰名 商标 的司法认定 可 以归 属于动 词词 性上的证明和 自向证 明这两 种不 同分类标 准的范 畴; 其次 ,
驰名 商标 司法认定 的 性质
以说 已认定的尤其是司法认 定的驰 名商标 累计 数量与 我 国 国情显然不符 , 国际上通行 的驰名商标制度 在中国事实上 已 经“ 异化 ” 了 J 。如何减少和避免“ 驰名商标 ” 保护制度 的滥 用, 规范驰名商标 的司法认定 已成为不得不 面对 的问题。而 要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 定的制度设计 , 就需要 对驰名商标司 法认定的 内在机理有一个深刻 的把握 , 本文拟从 以下四个方 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作法理 分析 。

要: 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有其 内在 的法理 ,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 驰名商标 司法认 定的性质是一种 司
法证 明 ; 私法公法化是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 的社会基础 ; 分配的正义是驰 名商标 司法认 定的 内在要 求 ; 利益平
衡 机 制是 驰 名 商标 司 法4期 2009年 7月






J OURN AL OF CHANGSHA UNl VERSI TY
V0 . 3 NO 4 1 2 . d 1 u .2 0 0 9
驰 名商标 司法认定的法理分析
李祖军 , 王 琨
( 复旦大学法学院 , 海 2 0 3 ) 上 0 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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