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流程的通知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3•【字号】关府办〔2014〕108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流程的通知关府办〔2014〕10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切实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会议议题报送(一)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需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必须事先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集体讨论,形成初步意见。
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由主办部门在提交县政府审核前进行协商,其协商意见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凡涉及资金、编制的议题,须县财政局、县编办提出书面意见。
原则上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讨论审定的重大问题,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政策依据,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才能提请会议研究。
经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相关工作的领导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在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和县长办公会议待议议题申报单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必要时,可提供若干方案供会议决策参考。
严格县政府常务会和县长办公会审议议题范围,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纳入会议审议:1.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2.副县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3.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能够决定的问题;4.县政府专题会议能够讨论解决的问题;5.会前未经充分协商、协调和科学调查、论证的问题;6.其它不符合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议事范围的问题。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关府办〔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关府办〔2014〕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关岭自治县“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0日关岭自治县“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严格环境监管措施的通告》(又称“六个一律”),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4〕6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14年5月13日起至11月30日止,在全县组织开展“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六个一律”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全面排查整治环境风险和隐患,严格“六个一律”环境监管措施,严厉查处各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守住生态底线,构建良好生态环境,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夯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要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原则,全面分析研判本地区环境质量状况,深入排查整治环境风险和隐患,加大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从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环保设施运行、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污染物排放、排污费申报缴纳、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查处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环境执法检查。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Y(采用标识)
1(级别)
20110927(批准时间)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11012(颁布时间)
20111012(实施时间)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3月18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经2011年3月18日关岭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废止<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11年5月6日上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同意废止《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关岭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11年10月12日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报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黔人常备[2011]22号(来源)
通讯员会议上的讲话
通讯员会议上的讲话通讯员会议上的讲话(一):同志们:在全省上下认真学习宣传xx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之际,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省扶贫移民系统宣传工作会,主要任务是总结今年的工作,安排部署明年的任务,表彰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通讯员。
同时,以会代训,组织开展通讯员培训和扶贫《条例》培训会。
现在面临年终岁尾,大家都很忙,也很辛苦,把大家请来很不容易。
希望同志们在这两天半的时间里,专心开会、认真听课,共同把这次会议开好、把两个培训办好,确保学有所获、学有所成。
下午,张谷局长还要到会作重要讲话,大家一定要学习领会好、贯彻落实好。
今天会议表彰了20xx年度全省扶贫移民系统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通讯员。
在此,我代表局党组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4个市(州)和1名优秀通讯员作了大会交流发言。
他们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介绍了各自抓扶贫移民宣传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讲工作头头是道,谈体会娓娓道来,各有亮点、各有特色。
其他市、县的宣传工作做得也不错,由于时间关系,就不一一再介绍了,同志们在会议空余时间可以相互多交流。
这里,我讲两个方面的意见。
一、全省扶贫移民工作态势空前之好,全系统宣传工作功不可没今年来,省委、省政府特别是东明书记、魏宏省长十分重视扶贫移民工作,始终将扶贫攻坚抓在手里、扛在肩上、放在心中,超常谋划、超常部署、超常举措。
回顾今年我省的扶贫攻坚工作,我认为至少有三件“领风气之先、开扶贫先河”的标志性、里程碑的大事值得大书特书。
一是集中开展了全省扶贫专项督查调研。
今年4月上旬至5月上旬,省委组织38位省级领导、50位厅级领导和112位市(州)领导,集中一个月时间开展了全省扶贫督查调研,全面摸清了贫困现状,强劲传导了扶贫战略压力。
规格之高、规模之大、调研之深,属全省首次,开创了全国先河。
二是颁布实施了《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今年6月1日,《条例》的正式施行,标志我省扶贫开发驶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创建“平安畅通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关府办[2010]10号【发布部门】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0.01.22【实施日期】2010.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关府办〔2010〕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岭自治县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岭自治县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为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促进城乡居民共享城市文明交通,更好地促进关岭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安厅、发改委、建设厅、交通厅、安监局、农机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公通〔2007〕12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城区保畅通、农村保安全为重点,积极推进交通管理社会化进程,全面落实“五整顿”、“三加强”的工作措施,促进城乡道路交通管理协调发展,努力形成领导机制健全、安全责任落实、执法、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安全设施完善、守法意识增强、交通畅通有序、交通事故减少的道路安全局面。
二、工作目标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经过努力,使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尽快实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的目标。
(一)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县乡两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使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得到解决。
(二)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
城区、国省道、关兴公路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率达到90%以上,交通事故多发路段90%以上得到治理,县乡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关府办函〔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单位):《关岭自治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5日关岭自治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抓紧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和《安顺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等精神,为切实抓好我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产权为出发点,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完成确权和系统落宗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不动产登记。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
对于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原宗地地籍调查成果经核实完善后应当继续沿用,开展房屋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地籍调查成果后办理登记。
确保到2021年年底,完成登记成果汇交国家有关工作。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关府办函【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单位):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岭自治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8日关岭自治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8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在充分推广应用国家和省内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基础上,持续推进全县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平台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完整化。
确保到2023年,建成全县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体系,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高标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2020年8月底前,认真对照国务院部门已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在《贵州省政务公开标准规范(试行)》“县级政府”“乡镇政府”两张清单的基础上(街道办事处参考“乡镇政府”清单),全面梳理编制完成县乡两级政府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号【批准部门】8;822;82201;【批准日期】2006.03.30【发布部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04.26【实施日期】2006.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号)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06年2月26日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4月26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辖都匀市、福泉市、荔波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惠水县、长顺县、贵定县、龙里县、瓮安县和三都水族自治县。
”二、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为建设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进步、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自治州而奋斗。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实行依法治州。
”四、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08•【字号】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告[2006]第1号•【施行日期】2006.09.08•【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年3月24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8日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1号公布)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自治县是布依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自治县的区域界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二、第二条改为第三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城关镇。
”三、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四、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第五条改为第七条。
六、第六条改为第八条。
七、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1.25•【字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三章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四章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本县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他们解决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困难;在处理涉及他们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关府函〔2018〕182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10月31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本方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市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目的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等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建设安静舒适的宜居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坚持城市、乡村环境噪声的污染与防治相结合,促进声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坚持促进噪声达标排放和减少扰民纠纷相结合,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工作、学习的影响;坚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相结合,健全环境噪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坚持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工作机制。
3.到2030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事件大幅减少;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关府办[2010]22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府办〔2010〕2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关岭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岭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民发〔2009〕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贫困人口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抓好落实。
(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采取措施推进工作开展。
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财政和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确定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基金拨付到县民政局医疗救助专用账户,由县民政局统一支付。
县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共同负责城乡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工作。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牛保护和发展条例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牛保护和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牛保护和发展条例(2019年2月14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好关岭牛品种资源,促进关岭牛产业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关岭牛保护和发展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关岭牛的保护和发展,应当统筹考虑保护关岭牛品种资源与促进关岭牛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技术支撑、优质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关岭牛的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关岭牛保护和发展规划,统筹做好关岭牛保护和发展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关岭牛保护和发展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关岭牛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关岭牛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关岭牛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依法成立关岭牛保护和发展产业协会、商会等组织,规范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第二章品种资源保护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关岭牛保护和发展规划以及品种资源分布状况划定品种资源保护区,并在品种资源保护区明显位置设立保护警示标志。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关府办[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府办﹝2010﹞8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岭自治县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十日关岭自治县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84号)、县人民政府《关岭自治县人民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关府〔2010〕8号)以及省、市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与指导,推动打击非法采矿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实现我县矿业开发秩序健康持续发展。
二、目的意义我县矿业开发经历了从少到多,从粗放、落后开采到初步实现科学规范开采的过程。
通过近年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私挖滥采、非法采矿现象得到遏制,矿业秩序明显好转。
但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趋使,于国家法律法令而不顾,以身试法,私自违法盗采矿产资源,导致非法煤窑及非法矿点反弹,今年以来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时有发生。
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就是要采取行政的、经济的、司法的有效手段,严厉打击和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业开发秩序,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关府[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关府(2010)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5月16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府发﹝2010﹞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通过开展“打非”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问题,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各乡镇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稳定我县安全生产形势,为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机构成立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杨开华(县人民政府县长)常务副组长:潘兴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安委会主任)副组长:张骏(县政府办副主任)杨文标(县监察局局长)伍佐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陈益明(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曾宗涤(县乡企<煤炭>局局长)张志国(县经贸局局长)李德忠(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林敏(县交通局局长)陈兵(县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蔡家禹(县公安局副局长)管卿(县海事处副处长)林启贵(县建设局副局长)李志刚(县农业局局长)何朝辉(县水利局局长)李树洋(县畜牧局局长)陶开科(县教育局局长)蒋进(县公路养护段段长)鲁尚昆(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刘劲(县消防大队大队长)何文良(县政府督查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委办,伍佐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打非”专项行动日常事务。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非法集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非法集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关府办〔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非法集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关府办〔2015〕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岭自治县非法集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30日关岭自治县非法集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年底,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以投融资理财信息中介机构为重点的涉嫌非法集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此次专项行动,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形成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零容忍”高压态势;树立政府为民形象,做好维稳处突工作,守住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底线;开展卓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防范和抵制非法集资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构建各部门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切实提升我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能力,最大限度压缩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生存空间,切实维护好全县经济金融秩序、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一)工作导向: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二)工作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精准打击、积极稳妥。
(三)总体工作要求:坚持县政府统筹部署,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坚持依法处理、内紧外松、分类处理、有序推进、重点突破、宣传引导,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有效开展,确保不发生连锁反应,确保各类风险整体可控。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依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依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关府办发〔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依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岭自治县依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关岭自治县依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大力营造依法治税环境,促进财税收入稳定增长,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法综合治税是指在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通过共享各部门涉税信息,运用信息分析对比等技术手段,摸清税源家底,动态监控税源,加强税收征管,从而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律保障、信息共享的税收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通过加强依法综合治税工作,明确各涉税单位治税职责,形成税收征管合力,切实解决各类税收征管难题,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注重税源管理转变,挖掘税收增长潜力,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征收新环境,形成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税新格局。
二、工作机制和职责为加强依法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成效,决定成立关岭自治县依法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韦朝虎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副组长:杨虹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成员:张袭龙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李华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喻书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兴县人民检察院副院长金兴成县税务局局长李鹏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刘勇县教育和科技局局长王启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李国顺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郭入荣县民政局局长柴育芳县财政局局长熊明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卢肸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王富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杨文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林全荣县水务局局长江华雷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罗仁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左俊县卫生健康局局长王尧县退役军人局局长孙志祥县应急局局长王清钟县审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杨化忠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曾梅县统计局局长卢凤江县医保局局长潘文成县林业局局长潘应琼县残联理事长黄龙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局长丁光涛人行关岭支行行长赵泽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阳汝辉关索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弋智勇顶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李恩岳龙潭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陈丽百合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邓大忠花江镇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镇长金宇永宁镇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镇长陈启发坡贡镇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镇长叶雷岗乌镇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镇长何雄上关镇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镇长XXX 断桥镇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镇长吴洪平沙营镇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镇长罗斌新铺镇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镇长龙柏臣普利乡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乡长石永勇县恒兴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顺智县城投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陈鸿县旅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克勇花江城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罗茂特县牛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胜龙县农投公司负责人(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县依法综合治税工作,协调成员单位提供各种涉税信息,研究处理与综合治税有关的重要问题。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3.29•【字号】•【施行日期】2001.03.29•【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0年11月30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县的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城镇化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镇建设区和因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城镇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应当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做到布局合理,规划科学,功能健全,环境整洁,成为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的投入。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投资者享受自治县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自治县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县的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镇规划及建设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2020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关府发〔2020〕1号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2020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正文:----------------------------------------------------------------------------------------------------------------------------------------------------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2020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关岭自治县2020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2020年2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关岭自治县2020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的基本原则,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优化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布局以及结构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达到有效保护全县生态环境,建立生态健康流域示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对《关岭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进行调整。
本方案适用于关岭县所辖行政区划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城镇化、工业化、农村现代化带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
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又快又好、更快更好的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实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依法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科学调整与畜禽养殖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畜禽宜养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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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二十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封山育林、植树种草、退耕还林还草、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禁止破坏森林和草场,禁止毁林毁草开垦耕地,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包土地经营的林、竹、草等的所有权和收益等,允许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土保持补偿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费,专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水土保持,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二十五、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对草山草坡统一规划,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以草业为主的畜牧业。”
三、第三条改为第四条。
四、第四条改为第五条。
五、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禁止民族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十一、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依据法律规定,按照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的比例,并合理配备其他民族人员;应当有布依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自治县的企业、事业,上级国家机关需要改变其隶属关系时,应当征得自治机关的同意。
“自治县境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60908(颁布时间)
20061001(实施时间)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1号(文号)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发展林业。”
二十七、删去第二十四条。
二十八、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照顾。”
二十九、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十三、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
十四、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
十五、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大力从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重视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自治县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给予照顾。”
三十二、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市场和集市贸易建设,发展民族贸易,享受国家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帮助。”
三十三、删去第三十条。
三十四、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招商引资,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创办企业,发展县域经济。”
十二、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布依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公民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的比例,并合理配备其他民族人员。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十一、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力。
四十三、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四十四、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强审计监督工作。”
四十六、第四章标题修改为:“社会事业”
二十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自治县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治水土流失、洪涝和干旱等自然灾害。
“自治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自治县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土地的承包经营和流转权利。面向市场,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发展粮食生产。依靠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
“自治县财政预算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享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种专项资金分配向自治县倾斜的照顾。”
第三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五章 附则
于2006年3月31日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8日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二十一、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还居住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自治县的区域界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与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二、第二条修改为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关索镇。”
三十五、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加强扶贫开发工作,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自治县的扶贫开发,改善贫困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拓宽基本增收门路,提高基本素质。”
三十六、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业。
十六、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在确定的机构和总编制内,自主合理设置工作部门及各部门的编制和员额。”
十七、删去第十六条。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十二、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自治县享受重点建设项目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优先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开垦新耕地的照顾;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并优先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